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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毛南族宗法制度试析


    毛南族是中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据1990年统计,毛南族人口共有71968人,主要聚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境内的上南、中南、下南3个乡。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毛南族人民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同时也融入了许多汉文化的内容。宗法制度就是这种融合文化的产物。
    毛南族主要族姓有谭、覃、卢、蒙、韦等五大姓,其中谭姓人口占毛南族总人口的80%以上,是毛南族人口中的第一大姓。毛南族各个族姓也象中国内地汉族的各个族姓一样,往往同姓则聚族而居。毛南族“同姓的多聚居在一个乡或一个村屯,与异姓杂居一个村屯内是很少的”。(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这种聚族而居的村落是蕴育宗法制度最好的温床。由于毛南族只有本民族的语言,没有文字,关于毛南族社会历史的早期型态的汉文记录也十分缺乏,所以,毛南族社会宗法制度的起源的情形我们是很难探究清楚了。但是,以族权、神权、夫权等为内容和特征的宗法制度在毛南族社会实行民主改革以前的社会中是确实存在着的。
    
    族权的最权威的物质标志就是宗祠。在毛南族各族姓中就有谭姓、卢姓、覃姓曾修建过宗祠。谭姓宗祠修建于坡川屯的麒麟坡上。(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卢氏宗祠设于内陆屯、(注:《调查》,第37页。)覃姓则先在大罗屯前修建,后移到松现屯重建。(注:《调查》,第5页。)修建宗祠是维护和实行宗法制度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在宗祠内举行对祖先的祭祀活动,联络了族人们同宗同祖的观念,是管理族众的一个常设机关。族权通过宗祠这一物质形式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族权的另一个物化象征就是族谱。毛南族的谭姓、覃姓都撰有本族的族谱。谭姓族谱不仅记录了本族始祖的来源,还记录了毛南族在各地的分支,让族人得以分清尊卑主次。谭姓族谱还记录有立辈字20字。(注:《调查》,第103~105页。)族谱的修撰起到了维系宗族成员团结、处理族内尊卑长幼关系、维持族权的作用。
    族权的存在还体现在对宗族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上。宗族共同财产是维护宗族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宗法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毛南族的宗族共同财产有公共山场、庙田、宗祠田等形式。毛南族的每一个山寨,“还保留山寨后面的风水林,人们视为祖先和神灵寄居之所,不敢触犯,禁止砍伐……属于村寨的远处山林,被视为公有,本村村民可以自行砍伐,他村的人不许擅入。山峒地方每村都有2亩左右的公共庙田,由村民按户耕种,年可收谷500公斤,以一半供每年祭祀三界庙会之用,余归种者。此外,村内较大的族姓还各有族田,如内陆屯卢氏宗祠有族田40多亩,山地5亩,由本姓各户领种, 种者交租作为祠堂香火和祭祀开支,祭祀食品,族人共食”。(注:《调查》,第37页。)可见,这些公共山场、宗祠田就是维护毛南族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的经济条件。
    族权的存在还体现在对财产继承关系的规定上,按照毛南族的习惯,对于家族财产(包括土地在内)实行着“有男归男,无男归女,无妇归族”的原则,(注:《调查》,第40页。)对于族人中的没有儿女的家庭来说,其财产无继承人,将由族人来重新分配,即使有义子来继承,也必须经房族兄弟同意,立有契约才算数。(注:蒙国荣等《毛南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对于土地这样的重要的生产资料,毛南族的各家族管理得更严格,规定在买卖土地的时候,“不仅要祖父、父亲、兄弟等全家同意,还要房族舅父同意;并且规定要先卖给族内,族内无人要时,再卖给族外人”。(注:莫家仁:《毛南族》,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这些对于财产继承和土地买卖的规定,说明毛南族社会中族权是充分存在着的,实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将土地等财产保留在宗族的势力范围之内,不让它流向外族,以便维护宗族人们的生活需要,维持宗族的安定。
    
    夫权在毛南族社会中同样是存在着的。研究毛南族历史的专家一般都认为,毛南族社会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的阶段而直接由原始社会跨入了封建时代。因此,直至解放前的毛南族社会中仍然存在有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如尊重舅父的母权制余威。但进入封建时代以后,夫权制度在毛南族社会中得到了充分发展。在家庭里,父亲是一家之长,掌管一切事情,例如“田地财产的处理,重大的事情,生产安排及经济收支等,由当家的男子决定”。(注:莫家仁:《毛南族》,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因而家庭中的妇女就处于受支配的无权的地位。毛南族的家庭妇女,“不但担负繁重的家务劳动,而且还进行田间操作和管理。但仍处在从属于男子的地位。夫权统治相当突出”。(注:《调查》,第46页。)“丈夫可以随便离异妻子;纳妾,妻子无权干涉。还有的因事则可把妻子卖掉。”(注:莫家仁:《毛南族》,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在夫权的支配下,妇女变成了劳动机器、生育工具和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妇女的卑微境地可想而知。夫权在宗法制度中的作用在于维持男子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的霸权地位,通过压迫妇女达到男子独尊的局面。男尊女卑就是千百年来宗法制度所极力维护的,在毛南族社会中也不例外。
    
    神权在毛南族宗法制度中也是存在的。毛南族是一个多神崇拜的民族。在毛南族人民的信仰中从人神崇拜到自然崇拜形成了系统的神灵天地,通过这些神灵,宗法制度的神权对毛南族人民的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
    从自然崇拜来看,毛南人认为山有山神,水有水神,树有树神以及专司土地的土地神、专司行云降雨的雷王。所以,毛南族地区的山山水水成了人们安居、耕种的风水宝地,对于这样的风水宝地,还从习惯法以及乡村规约中去实行保护。如坡川乡《协众约款严禁正俗护持风水碑》即明确规定:“禁下林川一泽,不许私将药毒鱼虾,开坑泄水,以便打网。犯者罚三十六牲安龙,绝不姑贷。”因为“此潭实化龙潭,朝宗之泽也,而可不宝重乎?故特示禁以培厚风水云。”(注:《调查》,第93页。)用现代人的观点看,坡川乡为保护下林泽的潭水作出这条规定具有了环境保护的意义。虽然清道光年间的毛南人还没有这种环境保护意识,他们保护这一潭水的目的只是为了“培厚风水”,出于崇拜水神的需要,然而客观上却起到了防止污染保护水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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