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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8)


    2002年8月,秘鲁颁布了《原住民生物资源群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在权利主体上也采纳了“原住民群体”的措辞。该法第5条确定其保护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对原住民群体知识的尊重与保护、保存、利用与发展”。把传统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群体权利主体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早在1994年第三世界网络(the Third World Networks)就主张把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他们当时提出的《社区知识产权法》(the Commun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ct)宣示,作为所有人,社区将永远不放弃对创新或知识的排他权。 可见,把传统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群体性权利主体已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立法所采纳。 
    集体或者说社区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厄瓜多尔1998年《宪法》第84条对社区祖传的知识承认“集体知识产权”,1989年《知识产权法》(第83号令)第377条对土著和本土社区的集体知识产权建立了专门法保护体系 。而在巴西,2000年12月21日《暂行办法》(2.052-6号) 第8条(1)和(2)款规定国家承认土著和本土社区有权决定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该知识不得被“非法使用”和其他未经授权的利用。该办法后被“巴西执行权利”法更新(以及部分修正)(2001年4月26日《暂行办法》,2.216-11号) 。安第斯国家联盟,其1996年第391号决议通过的《遗传资源获取共同规则》(the Common Regime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第6条明确承认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对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权利。 
    由于传统知识主要是传统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应该被视为整个集体的财产,而且出于保护传统知识文化整体性的目的,也理应由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持有人最为合适。因为各个民族自有不同的分支,比如同一种传统知识,可能被好几个民族同时掌握,那么它的归属不易确定。重要的是,这里所说的民族,到底是一个文化的概念,还是只是户籍本上的一个个人民族归属说明?如果是后者,那么说从小生长在繁华都市中,在现代文明的熏陶中成长,根本无从得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人们也能被归属到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范围中来,这无疑是让人从情理上不能接受的;如果是前者,文化这种本身已经界限模糊的概念就会使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范围变得更加难以区分。相比之下,以社区为传统知识持有人要比以民族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合适一些。由于传统知识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是特定的人群为应对他们所生活的特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知识类型。不在同一区域居住、生产、生活的人们,由于环境条件的差异及所接触事物的特殊性,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往往就是不相同的。而社区本身就是一个体现了地域性的概念,很好地体现了传统知识的这个性质。事实上,很多国家,菲律宾、厄瓜多尔、巴西、泰国、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都在他们的立法中承认了社区权,对于社区的文化等权利进行着法律上的保护。 
    3)传统知识持有人权。在泰国,《泰国传统泰药知识法》规定私人处方可由所有人自由使用。第三方要使用这种药方必须获得所有人的许可。私人处方的注册请求可由发明人或研发人提出,或由该发明人或研发人的继承人提出。该法案授予注册私人处方的所有人有为研究目的使用该处方,和销售、分配由该处方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的排他权。但对该排他权有一定限制。该注册私人处方权在权利人终生和其死后50年内有效 。 
    2.传统知识开发利用的事先知情同意权 
    菲律宾EO247规定,在对有关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时,传统部族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同意权。《原住民权利法》第35条规定,经过有关传统社区依据其习惯法事先知情同意后,外方才能获取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保存、利用该等资源的传统知识。秘鲁《原住民群体知识保护条例》也规定,为科学研究、商业或者工业利用的目的,需要接近和获得传统知识的组织或个人,应获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该组织或个人还需要获得一个非排他的许可证。印度《生物多样性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想对基于从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或传统知识的研究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必须事先获得印度生物多样性国家管理局的许可。《安第斯条约》第391号决定规定,对任何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源的权利的拥有和使用,如果其获得违背了任何资源所在的安第斯国家,一律视为无权或无效使用。2002年《波恩准则》规定,在获取原生境保有的遗传资源及其有关传统知识时,应事先通知资源提供方的有权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并获得其同意(事先知情同意) 。在安第斯国家联盟,其2000年第486号决议通过的《普通工业产权规则》(the Common Industrial Property)第3条要求成员国必须保护和尊重其传统部族、非裔的遗传资源及其有关传统知识。  
    3.传统知识开发利用所得的利益分享权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利益分享权以及利益分享的具体方法和额度。菲律宾EO247规定,对传统知识及生物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所得的利益,菲律宾国家和有关传统社区有分享权。有关研发方应向政府和有关传统社区缴纳使用费。秘鲁《原住民群体知识保护条例》规定,如果传统知识及其有关生物资源被用于商业目的,则必须签署一个利益公平分享的特别许可协议。另外,获得有关传统知识的非排他许可证,该法人或个人须缴纳传统知识获取费外加0.5%的将来销售所得。这些费用交给原住民发展基金(Fu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digenous Peoples)。对于已处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原住民仍然能与外部社会的使用者签订协议,并要求补偿,利用者应向原住民发展基金缴纳0.5%的未来产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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