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从我国传统社会官方与节日的关系看当下语境中官方对传统节日的积极干预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4:11:01 中国民俗学网 张勃 参加讨论
·民族国家的日历:传统节日与法定假日国际研讨会论文· 节日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 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质,以及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安排的密切关系,不仅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内容,也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尤其在当下语境中,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要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与此相关,一些人从维护和弘扬民族传统的角度出发,针对目前我国传统节日式微、法定假日中只有春节是传统节日的情况,提出国家应将一些重要的传统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等也作为国家的法定假日。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节日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传统节日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因此当社会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之时,其式微是自然而然的;而过不过节、过哪些节民众都可以自己选择,因此国家没有必要来干预。事实上,他们还通常以为即便将某些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也无法挽救其衰微的命运。关于是否应该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争论,是官方是否应该对节日进行干预的问题,但它涉及的又远不止这一个问题,而恰如本次会议第一次通知中所提到的“是传统与现代、民间与官方、民族与国家、文化(价值)与器用(效率)的大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不揣浅陋,拟透过传统社会中官方与节日的关系来阐明当下语境中官方对传统节日干预的必要性和若干途径。 一、传统社会中官方与节日的关系回顾 我国传统社会的节日通常是指那些以农历为依据、在岁时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特定民俗活动的非常时日。考虑到我国传统社会的节日与二十四节气的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节气性节日和非节气性节日两种类型。前者如立春、春分、清明、谷雨、夏至、冬至等,后者如除夕、元旦、人日、元宵、上巳、寒食、浴佛、端午、七夕、中元、重阳、春秋社日、腊日等。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的传统节日萌芽于先秦,定型于汉代[1]。许多重要的传统节日如除夕、元旦、人日、元宵、上巳、寒食、端午、七夕、重阳、春秋社日、立春、冬至、腊日等都已经在汉代出现。此后虽然也有此消彼长的情况,一些节日衰微,一些节日兴起,或者节日性质、节俗活动出现了重大变化,但整个节日体系处于大抵平衡的状态,许多节日甚至沿续两千多年,一直到今天仍然活跃在俗民的生活当中,成为名副其实的传统节日。 纵观汉代以迄清代近两千年的时间里,虽然也确实存在着官方对某些节日或节俗活动采取否定态度并加以规范甚至禁止以引导节俗向利于官方倡导的价值观念方向发展的事情[2],但认同和参与无疑是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官方或官方代表人物是某些传统节日或节俗的创造者。 节日作为节期和特定节俗活动的结合体,其产生离不开“时间的表记”——历法。而在传统社会里,是官方“治历明时,典隆敬授”[3],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传统节日的形成都与官方有着离脱不开的关系,因而对于许多我们现在称之为民间节日的节日之形成,其实已经无法分清民间和官方的界限。不过,有些节日、节俗,则可以确定地说就是官方或其代表人物的创造。 如元宵节是汉族一个非常隆重的传统节日,关于它的起源主要有三种说法,比如罗启荣、阳仁煊认为源于汉文帝,说汉惠帝死后,吕氏宗族把持朝政。吕后死,周勃、陈平等人扫除诸吕,拥立刘恒为帝,是为汉文帝。“因为勘平诸吕的日子是正月十五,所以每当到了这天晚上,刘恒就出宫游玩,与民同乐,以示庆贺。古时正月又称元月,‘夜’在古汉语中叫‘宵’,所以汉文帝就将正月十五这一天定为元宵节。” 胡申生主编的《社会风俗三百题》中则持汉明帝说:“东汉明帝时,摩腾竺法兰东来传教,汉明帝就敕令正月十五佛祖神变之日燃灯,并亲自到寺院张灯,以示礼佛。自此以后,元宵张灯便蔚然成风。” 而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则持源于汉代太一神祭祀说,说汉武帝因病愈感谢太一神,“便命人在甘泉宫修建‘太一’祀坛。正月十五盛张灯火,通宵达旦祭祀太一神,从此形成了正月十五张灯结彩的习俗”。[4] 其实无论哪种说法,都不影响我们将元宵节的形成视为官方或官方代表人物活动和创造的结果。 除了元宵节外,中和节也是个典型的官方制造的节日,对此史籍有明确记载。唐德宗贞元五年(789)正月诏:“春方发生,候及仲月,勾萌毕达,天地和同,俾其照苏,宜助畅茂,自今宜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以代正月晦日,备三令节之数,内外官司,休假一日。”[5] 如果我们将元宵节和中和节视为官方创造了若干传统节日的例证,那么清明赐新火则是官方创造节俗的代表。寒食节是汉代形成的一个民间节日,最初节期不定,或在隆冬,或在春中,或在夏中,南北朝之后相对固定于二十四节气之一清明前一日、两日或三日。早期的节俗活动主要就是禁火,吃冷食。到了唐代,寒食节“普天皆灭焰,匝地尽藏烟”,依然保留了禁火的惯制。寒食节禁火之后重新燃火,这在唐代之前也是必须之事,但将所燃之火称为新火并赐给官吏,则是唐朝官方的创设。“至清明,尚食内园宫小儿于殿前钻火。”[6]在位的帝王,则将钻来的新火颁赐给王公大臣。所谓“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不仅宋代仍有赐官吏新火的做法,就是民间,人们也纷纷在清明日钻取新火。杜甫说“旅雁上云归紫塞,家人钻火用青枫”,崔元翰说“草上云时覆,钻火见樵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