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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传辉]中国的民间信仰是不是宗教?


    
    民间信仰的地缘性源于初民对根的深刻体验。每一种地方的神祇崇拜传统,都植根于特定地域,代表着共同的习俗、方言、血缘、思维模式、生活态度和人情关系。民间信仰营造的是一个个人情的社会,通过对祖先的祭祀和子嗣的香火,补偿生命有限性造成的无助,实现永生与超越。保持传统习俗的乡村社区可能是相对闭塞和贫困的,但很少会有精神分裂、心理抑郁和犯罪盛行。
    “民间信仰”的概念,最早是由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宗教学专业第一任教授姊崎正治于1897年提出的,原意是指日本民间存在的与正统组织化宗教相异的信仰习惯,不仅包括“原始宗教的残存”和“自生性的信仰”,还包括“组织宗教的衍化、曲解、混淆”。姊崎的总结和发现深刻地反映了东亚社会宗教信仰的特点,很快就由改良派思想家梁启超等引入中国,并被中国知识分子广泛使用,其意义亦随时代而演变。近十多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纷纷将“民间信仰”这个概念继受过来,特指那些不属五大宗教范围、以“小庵小庙”为载体的信仰形态,以示其与“会道门”有着直接干系的“民间宗教”相区别,从而为民间信仰拓展合法的生存空间。
    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各种“小庵小庙”供奉的神祇,主要包括中国本土固有的天神(如玉皇大帝)、地祇(如土地爷)、人鬼(如祖先和圣贤)、物灵(如蛇精、树灵),还有部分佛、道教神灵的普化形式,共约五大类。前四类神祇有相当部分原本属于古代中国礼教制度下合法的祭祀对象,是古代“国家宗教”或称“宗法性传统宗教”的沉积和延续,也有少量神祇属古代朝廷划定为“淫祀”的对象。第五类神祇来源于佛、道教(如观音、吕祖),但供奉场所没有宗教职业人员主持。
    从以上的所谓“民间信仰”现象中,可以大体抽象出民间信仰的内涵:民间信仰是中国广大民众在本民族原始宗教崇拜的基础上,不断自发地汲取其他信仰形态的成分而积淀演化形成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及相应的仪式制度和组织方式。
    民间信仰是不是宗教?本文愿就这个国内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直抒一管之见。
    民间信仰的本质属性
    关于中国民间信仰的性质和特征,国际汉学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将其视为中国本土的宗教,以荷兰汉学家高延(J. J. M. de Groot, 1854—1921)的多卷本巨著《中国的宗教制度》为代表;与此相对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国内居主导地位的话语一直主张民间信仰不是宗教,否认它具有宗教的本质属性,以《辞海》为代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民间信仰本质上属于宗教,但具有与五大宗教不同的特征与表现形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种观点采取“缺憾—补偿”的范式揭示了宗教意识形态本质属性的一个方面,同样也适合于民间信仰。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这些被称为“宗教”的各大精神传统,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创生性宗教,又称先知型宗教,它们都有一位创宗立派的教主或先知,现在中国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都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原生性宗教,或者称为非先知型宗教,它们在历史上没有一个公认的创始人,乃于各民族原始部落文化基础上逐步积淀演化而成,有代表性的包括印度教、神道教和中国的民间信仰这三大精神传统。
    中国的民间信仰在心理根源上也和创生性宗教如出一辙,它反映了基层民众的心理需求和呼声。在民间信仰中,人们根据各自的需求,找到相应的神明。尽管他们的愿望不一定总能得到满足,但或多或少缓解了心理的紧张,并给生活带来希望。从社会属性来讲,相比较而言,民间信仰具有更久长的历史、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弱的国际背景。从社会功能上讲,民间信仰也具有双重性。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社会文化现象,民间信仰是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内容,对于传统文化的形成、保护和发展,对维护世道人心等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民间信仰与本民族的历史发展、习俗风情、民族心理等民族文化息息相关,处理不当就可能伤害民族的自尊心,拉开相当一部分基层群众与党和政府的感情距离。民间信仰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甚至在特定条件下造成宗教狂热,从而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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