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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族文化基因重焕光华:“十一五”非遗保护工作回眸(2)


    首次普查 摸清家底
    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还有大量的图片及录音录像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不仅认定和抢救了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保护现状。
    值得一提的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受到了高度重视。国务院公布的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共有367项,占36%;文化部公布的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占26%;已设立的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少数民族地区有4个;34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3项,占38%;云南、贵州、广西、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省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州、县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
    活态传承 整体保护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特点,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体系,在诸多特点迥异的非遗项目中,选择最佳的传承者,并且给予制度化的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由于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传统习俗和传统手工制作技艺正在消亡、变异,对非遗项目生存空间的整体保护也必须提上日程。
    可喜的是,经过一系列努力,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已初步形成制度。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7年至2009年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332名。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创新。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10个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式。
    从鲜为人知到深入人心
    当各地老字号以进入非遗名录作为新的金字招牌;当孩子们向爸爸妈妈讲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当街头广场上扭着大秧歌的老奶奶自豪地对你说:“俺们这可是‘非遗’!”不得不承认,非遗确确实实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
    从一个新生语汇成长为中国文化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人心,与5年来文化部门广泛开展的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
    为培育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被列入国家法定假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这些契机,大力开展非遗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报道宣传非遗保护工作。此外,各级文化部门还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使非遗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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