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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的理论与实践(4)


    3、如何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传承人
    谈到保护,还是应该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传承的主体上来,即谁来保护和怎样保护。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专家还是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答案只能是后者。在这个问题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认识和实践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或者处于一种无奈和无序状态。长期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误区,即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政府为主导,那么一切工作都应该政府说了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政府、专家、传承人各自担当着不同的角色,此外还有社会各种因素的介入。比如企业家、开发商、旅游部门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一种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之前和之后,许多企业家、开发商已经行动了,他们和各级各部门的旅游产业密切配合,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福兮祸兮,不得而知。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交给传承者,交给传承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曾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流传至今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那一项是由历代政府有意保护而存留下来的,人们总是根据生活的和心理的需求创造文化,享受并传承和发扬它。同时“俗随时变”也是不变的规律,文化的创造与传承者会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地更新传承内容和形式。今天社会发生了巨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随之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将失去它的生存土壤和环境,走向濒危的边缘,但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政府给予传承者必要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通知》中所说的资助、鼓励、支持,同时要充分调动传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传承者自己进行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比如在相关的社区,成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或保护委员会,由传承者自己选举保护组织的负责人,制定保护计划,调动人力、筹集资金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它的保护肯定会产生经济效益,包括政府的投入与回报,但这种效益应该首先让传承者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确定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史价值和美学价值,在不破坏这些价值的同时,开发商、旅游部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这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不是僵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在保护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创新,使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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