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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学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原则(2)


    其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目前为数不少的在市场炒作下出现的伪民俗即是;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的新生态,尽管外形已有所不同,其内里始终保持着基因谱系的连续性。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细观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史,贯穿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其自身而言,最关键的是保护和激发它的创新能力。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对于任何生命来说,创新能力都是自我发展的主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
    其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当然这个环境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但那只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然保持着自身的生态平衡。否则,无异于切断水源,将活鱼晾成鱼干,而走向愿望的反面。可以想象,假使把一个原本活跃于民间生活中的故事家,从“民间”提取出来,人为地“推向世界、推向市场”,割断其同生活、同民众的联系,他的故事活动一定会失去原有的生命,而蜕化变质。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社群),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都是多种多样丰富多采的。但是,尽管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却又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目前各地争相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后已隐藏着这样的倾向。
    其四,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当某一特定事项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时,与所在地民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里也有两重意思:一是必须关注和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这是因为,追求经济发展和生活,是人类天然正当的要求,不然便违反了人性,也违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保护遗产决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条件。不然便是本末倒置的愚蠢行为。二是必须明白,只有(特定民族社区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要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说到底,无论“生命”也好,“生态”也好,“创新”也好,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在精神和情感上他们之间是结为一体的。一个特定的社群,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他们决不会在满足经济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的精神之根!他们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参与,在困境中努力寻求两全,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反过来,也只有依靠这些与对象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他们最知道保护对象的饥渴冷暖和发展需求。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先生在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是很有道理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深知这一点,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如果把传承主体视为消极甚至破坏性力量,恐怕是失之肤浅的。当然,必须看到他们也有一个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只要尊重该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尊重民众自身合理的选择,相信保护是能够获得切实的效果的。
    其五,主体协调原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主要有四种: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一般说来,由于地位、动机的差异,他们会各有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各有自己的长处与短处。政府的介入以权力为依托,具有某种强制的功能,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构成一种主导力量。也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酿成大面积损害。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实践的中心位置,是“保护”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也是最焦虑、最矛盾,因而是意见、建议、诉求最多的一方。如何保护、发挥好这支关键力量,成为一个焦点和难点。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很自然地两眼紧盯着投资的回报与利润,本质上是一支异己力量,很容易将“保护”引入歧途。但他们手中有资金又是可以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一方,因此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引导。学术界情况比较特殊。他们不求政绩,远离利润,地位相对超脱,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但他们一无权,二无钱,三不具体参与,虽然资源(智力)丰富,却力量分散作用有限。必须把四种力量协调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才能避免能量内耗,兴利抑弊,创造出良好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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