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启翠]歌谣与族群记忆(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12:11:26 中国民俗学网 唐启翠 参加讨论
待到“花开结籽”才“连根连丛送到门”,即生了孩子后才回夫家居住。这就是黎族的婚后不落夫家习俗及由此而产生的歌谣。在他们看来,婚礼只是结婚仪式之一环,婚礼之后或者数天,便可回到婚前的“隆闺”,社交活动仍与未嫁时一样,行动相当自由。但除非是对丈夫不满,一般约会的对象都是自己婚前的情人即如今的丈夫,当然也有另会其他情人的,即婚外恋。这实际上就是“隆闺”阈限的一种延续,结束这种“阈限”而进入“聚合”阶段的条件就是“生育”后定居夫家。一旦定居夫家,女子的身份与社会地位就发生了根本转变,进入到一种正常社会秩序之中,不能再如“隆闺”期间那样自由,并要承担繁重的农务劳动和家务劳动。 允许婚前的青年男女享有性爱的权利,是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经有过的习俗,英国社会学家约瑟·麦勃奎在其《两性的冲突》一书中说:“赫勃霍士在对蛮人生活的科学研究中,曾考察了120种蛮族的生活。据他说,其中约有半数的部落,是允许未婚青年男女自由杂交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可靠的。但结婚以后就不一样了,允许婚前自由杂交,并非是不实行一夫一妻制。”[18]在某种程度上说,“不落夫家”正是此种婚前性爱自由的延续与一夫一妻制的某种矛盾对抗和妥协。“不落夫家”的根本问题是两性配偶的婚后居处形态。在人类历史上,两性配偶居处形态曾有分居型、从妻居型和从夫居型。民族志上,18世纪的美洲易洛魁人尚处于分居型向从妻居型的过渡,配偶双方在婚姻初期分居各自母方氏族,直到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丈夫迁到妻家[19];在我国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流行“上门”婚俗,丈夫住到妻子家且无财产继承权[20]。而黎、壮、瑶、彝、苗、布依等族群则盛行“不落夫家”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介于从妻居和从夫居之间的一种居处形态。 恋爱婚姻中,黎族女性享受着中原女性无法企及的自由和尊贵。“男性的尊严,女性的身价”是黎族传统婚姻的基点,所谓“生男传家种,育女生财根”,妻子是丈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夜游”从“隆闺”求来的,是有身价(聘礼)的女人,应受到丈夫的尊重,“我跟你结婚,要送很多礼物过去,因为你从摇篮里长大,长大成人好不容易,我要送挖土的新铲,送除草的小铲,还要送二面铜锣,今后保证不打你不离你。”[1]354女子享有参与家庭事务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男子欺负妇女就等于侮辱了自己的母亲,丈夫虐待妻子就等于“挖掉了自己的眼睛”。 即使在男性渐占主导地位的“合亩制”地区(黎语称“合袍”、“家袍”、“潘茂”,即同宗同族同血缘的集体),女性虽已无权支配夫家的财产,但仍是日常事务的主力,遇到重要农事活动,如插秧和收割的时候,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之后,其他妇女才能进行[21]。而夜游和玩隆闺的恋爱方式、“放槟榔”的订婚习俗、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也依然遵循着。 解放后,“夜游”渐少,“隆闺”渐渐闲置,“不落夫家”婚俗逐渐消失。而女劳男逸的现象仍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既非母权又非父权的文化现象,已很难给予其“母权制”或“父权制”的简单类型解释,可能还与南方民族的游耕习俗和海南岛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两性社会分工密切相关,这还有待深入研究。但黎族歌谣却依然诉说着此一族群曾经的婚恋形态及其变迁的故事,为后人保存了一份了解该族群历史的宝贵遗产。 注释: ①采访自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洋老村五队刘丽珍,女,黎族。 参考文献: [1]中国歌谣集成海南卷编辑委员会.中国歌谣集成:海南卷[M].北京:中国ISBN中心,1997. [2]徐新建.无字传承“歌”与“唱”:侗歌的音乐人类学研究[J].民族艺术研究,2006(1):61-70. [3]保尔·拉法格.关于婚姻的民间歌谣和礼俗[M]//保尔·拉法格.拉法格文论集.罗大冈,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53 [4]杨沫.性爱音乐活动研究——以海南黎族为实例[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6(3):71-82. [5]付湘仙.壮侗语各民族恋俗音乐文化考[J].艺术探索,1997(1):183-197 [6]方岱修.康熙昌化县志:卷5[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4:60. [7]张庆长.黎杞纪闻[M]//吴江,沈氏世楷堂:清道光中昭代丛书合集己集广编.第33卷.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8]王国全.黎族风情[M].广州:广东省民族研究所出版社,1985. [9]王学萍.中国黎族[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95. [10]陈铭枢,曾蹇.海南岛志[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4. [11]郗慧民.西蒙古族的独特社会历史及其民族特性——西蒙古歌谣内容的考察研究[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33-37. [12]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M].黄剑波,柳博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4-95. [13]唐胄.正德琼台志:卷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4. [14]屈大钧.广东新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5:697. [15]戈文.五指山的槟榔与黎族的“放槟榔”婚俗[J].琼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53-55. [16]皮埃尔·布厄迪.实践与反思[M].李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出版社,1998:7. [17]中南民族学院.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M].桂林: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527. [18]约瑟·麦勃奎.两性的冲突[M].残马,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16-17. [19]林耀华.原始社会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6:265. [20]吴秉璞.西双版纳傣族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初探[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231-238. [21]黎族简史编写组.黎族简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23-24. (本文原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4期第361~365页)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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