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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亚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4)


    除在中国的俄罗斯族外,中国音乐体系是汉族和所有少数民族都采用的音乐体系。中国音乐体系最重要的特点是大量运用带腔的音,所谓“带腔的音”是指在音运动的过程中有意运用的,与特殊的音乐表现意图联系的音成分(音高、力度、音色)的某种变化,又可称为“音腔”。音腔在许多民族音乐作品中都可以听到,如民族器乐中的吟揉绰注,民族演唱的叠音、擞音等。在中国人看来,带腔的音不能理解为音高固定的一个点,而是包含着无数个音的一条线、一个运动过程,中国的琴谱和工尺谱中用各种符号来表示首腔。也许,英文中可以用“uufixed tone”这样一个名词来说明它。对使用中国音乐体系的诸民族来说,音腔已升华为一种音乐的审美观念。
    中国音乐体系在音组织方面本质的特点是五声性。这个体系组织的核心是由一个大二度和一个小三度构成的三音小组。这样的三音小组有两种,第一种的结构是小三度在上方,大二度在下方。第二种恰恰相反。由这两个三音小组和另一种由两个大二度构成的三音小组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就构成了宫、商、角、徵、羽五种五声调式。除此而外,也有各种七声音阶,但采用七声音阶的旋律仍以五声为骨干音,这就中国七声音阶和欧洲七声音阶的不同之处。
    中国音乐体系的节拍分为两大类:“散板”和“有板”,第一类时位感不匀整,第二类时位感匀整。“有板”又可分为两类,一种强、弱拍按小节线划分有规律的出现,可称为“律动性有板”,如果强、弱拍不受小节线的限制,不按上述规律出现,则称为“非律动性有板”。大量采用散板和非律动性有板是中国音乐体系在节拍运用方面的特点。
    中国音乐体系中绝大多数民间音乐作品是单声性的,也有一些多声部的作品,主要是民间的合唱歌曲。这些多声部歌曲有的是用持续低音唱法(如蒙古族和侗族的民间合唱),也有用模仿式复调(如景颇族的《舂米歌》)或对比式复调的,然而更多的是运用一种所谓“支声”的唱法,两个声部的旋律大体一致,但在许多地方形成大二度、纯四度、五度和其他一些音程,造成和声效果。
    中国采用波斯——拉伯音乐体系的民族主要有三个:维吾尔族、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这一音乐体系把一个全音音程分为四个等分,除了有大、小度之外,还有全音这样一些特殊的微分音程。我国少数民族采用波斯——拉伯音乐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大量使用“活音”,在演奏演唱这种音时要在 全音的范围内向上或向下反复游移。对不熟悉这个体系的人来说,可能产生“音不准”的错觉,其实正是这种所谓“不准的音”给音乐带来神韵。在采用这一体系的民族中,音乐的表现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种音体现出来的,能否出色地演奏或演唱它被人们当成衡量歌手、乐手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
    波斯——拉伯音乐体系调式非常多,中国维吾尔等民族的民间音乐中也有纳瓦、鸟夏克、潘吉尔卡、西尕等调式,但在旋法上有不同于中、近东国家的特点。有些调式是中国少数民族所特有的。
    固定节奏型是采用这一体系民族民间音乐的重要特点。固定节奏型多半用手鼓(Dap)和纳格拉鼓(Nagra)来敲击,有时也用其他乐器演奏。这种固定节奏型由一小节或数小节构成一个单元,其中节奏强弱位置可以与节拍原有的节奏强弱位置相同,也可以与节拍原有的节奏强弱位置不同。它不加改变或稍加改变的在乐曲中不断地反复直至乐曲终了,有时和旋律的节奏统一,有时和旋律的节奏形成对比。
    中国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民族不多,主要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俄罗斯族和塔塔尔族。近百年来,受这些民族的影响,在维吾尔族和锡伯族中也产生了苦干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上述这些民族采用欧洲音乐体系有深刻的历史、人种、族源和地理等方面的原因,不完全是受俄罗斯音乐影响的结果。
    中国采用这一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时也运用带腔的音,但在观念上强调的乃是音的固定性,所以“音腔”并不构成主导性的典型特征。在中国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诸民族民间音乐中,最常见的调式是:自然大、小调,和声小调、多利亚调式、混合利底亚调式和旋律小调式。这些调式在旋法进行上和欧洲诸民族民间音乐有所不同,如采用自然大调的哈萨克族民歌,常用降低半音的第ⅩⅡ级音做第ⅩⅡ级音的上辅助音,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这一体系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有单声部的,也有多声部的。在民间除了歌曲和伴奏乐曲运用和声以外,自然还有合唱、重唱。伴奏多采用传统和声进行,并以节奏音型为主,重唱、合唱则以平行三、六度为基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进行过多次相互和双向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民族融合会自然而然地把原来所在民族的精神文化带到融合后的民族中去。除去这种融合,各民族的音乐也在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和相互影响的结果是出现了不同音乐体系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如回族采用中国音乐体系,但回族有些民歌也出现全音的音程,和波斯——拉伯音乐体系相近,这些民歌的调式可视为中国音乐体系和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结合的产物。从长远的观点看,交流和融合促进了各民族音乐的发展,产生出新的音乐风格。
    在《中国传统音乐(资料)精选》这套音乐资料中,除了各民族专业歌唱家、演奏家演唱和演奏的民间音乐作品之外,还包括了许多民族音乐家在采风中所得到的第一手资料。这类资料的音响虽然和在录音棚中录制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研究价值比前者更高。只有通过这类资料才有可能深入到民间音乐的真实的有血有肉的生命中去。
    (本文原载《艺术探索》1994年01期,第2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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