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族入侵和灭亡西罗马帝国,使西欧社会历史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日耳曼人的军事组织与罗马在奴隶制时期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结合,开始了西欧历史上封建化的历史进程。但蛮族的入侵从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这一历史事件,与罗马帝国内部奴隶或封建农奴主之对奴隶主的革命,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然而正是在罗马帝国发展了的生产力基础上,蛮族的入侵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促成和构成了西欧历史上由奴隶制的社会经济形态向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历史进程。 西欧的历史实际如此,西欧以外的世界历史上,世界古代史的研究表明,封建农奴主或封建地主,多半是由奴隶主通过不同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蜕变而来;由新产生的封建农奴主或封建地主对奴隶主实行革命而历史进入封建制时代,无论如何不是普遍的历史事实。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来看,且不说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众多主张,这里只以战国封建说而论,春秋战国数百年间所存在的突出的史实,是长期连续不断的变法改革这种蜕变过程。代齐的田氏,鲁国三分公室的三家,分晋的韩赵魏和变法的商鞅,史实都表明了他们原本都是奴隶主贵族,表明了他们都在向封建地主及其代表蜕变,或者是这种蜕变链条中的一环。 代齐的田氏,本非齐人。其先人“陈完者,陈厉公佗之子也”。他在陈“不得立”,后来又因为陈国贵族互相攻杀,陈完“恐祸及己”,才逃奔到齐国的。正是因为陈完的贵族身分,“齐桓公欲使为卿”,他虽辞不就,然而仍为“工正”④,并且后世始终与齐之公室亲密,终至于大权在握,取代姜齐。倘谓田齐之代姜齐,完成了奴隶主贵族政权之向封建地主政权的转变,那末田氏是由奴隶主蜕变为封建地主和地主阶级的代表,可谓明白不过的。鲁国三分公室的三家,都是鲁桓公的后裔,其奴隶主贵族身分自无疑义。最后分晋的韩赵魏三家,虽非晋之公族,但是“韩之先与周同姓,姓姬氏,其后苗裔事晋,得封于韩原,曰韩武子”⑤。“魏之先毕公高之后也。毕公高与周同姓,武王之伐纣而高封于毕”⑥。韩魏两家原本都是奴隶主贵族,那是勿庸置疑的。“赵之先与秦共祖”,至“权带之时,周幽王无道,去周如晋,事晋文侯”⑦,同样也是一个奴隶主贵族。只是因为晋之公室内乱,群公子被杀或被逐,以致出现了“公族所剩无几”这种特殊情况,才为这些在血缘关系上非出于晋的奴隶主贵族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成了晋国在贵族奴隶主向封建地主蜕变过程中的代表者。 史学界习惯地称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改革为“商鞅变法”。实际上,变法的最高倡导,支持和主持者,是秦孝公。21岁上台的秦孝公,鉴于“河山以东强国六”,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狄遇之”的局面,认识到落后的秦国非变法改革不可,才“下令国中曰:……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闻是令下”,始“西入秦因景监求见孝公”,“说孝公变法修刑,……孝公善之”⑧,这才有商鞅变法。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都在不同时间,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变法改革,并且又都是在各诸侯国君主的支持下进行的。在有些诸侯国,变法改革虽有反复,但总的说来,并未逆转。 上述历史事实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上的原因,是相应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至少是一部分奴隶主自身也被动地认识到,奴隶制的无酬剩余劳动榨取方式,在实现其榨取目的上已经日渐困难,因而不得不有所改变。《管子·臣乘马》篇中的两段文字,相当典型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臣乘马》篇提出的“正地”以“正政”的方策,并非是“正经界”,而是“均地分力”从而“分货”。均地分货的目地,作者说得十分清楚,是刺激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达到旧的无酬剩余劳动榨取方式所不能达到的榨取更多无酬剩余劳动的目的:“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这种“均地分力”从而“分货”的无酬剩余劳动榨取方式的逐步实行,从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角度看问题,难道不就是新的地主封建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取代旧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过程吗?从上文所述史实和《管子·臣乘马》篇所述,这一历史过程难道不主要是通过奴隶主和奴隶两个方面的逐步蜕变而进行的吗?当然这种蜕变过程存在着各种复杂情况以及甚至是激烈的斗争,绝不是说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只简单地是奴隶主蜕变为封建地主,和奴隶蜕变为自耕农民或佃农,更不是说它完全是一个和平的和自觉的过程。这里只是想根据上文所述史实指出,总的说来,它并非是通过奴隶或封建地主之对奴隶主进行的社会革命而实现的过程。 中国的历史实际如此,西欧以外更多的地区、国家和民族,它们在由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也多为一个渐进性的过程。颇为典型的是印度。马克思就从来不认为前资本主义阶段的印度自古以来曾经发生过任何革命,包括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也是这样。在国内和国外都有学者持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四阶段说,从根本上否认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必经阶段,这当然更说不上由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而产生的社会革命了。 在由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形态转变演进过程中,之所以在一些地区、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上,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革命,它在历史事实上和理论上的根源,马克思在其晚年所作《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的一个“评注”,对此有所阐述:“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现代家庭萌芽于原始社会开始解体时期所出现的父家长制的家庭公社。由此可知,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历史起点相同,即同时产生于剩余劳动的出现;它们产生的时间和借以存在的社会形式也相同,即同时产生于原始社会开始解体时的父家长制的家庭公社。因为农奴制与奴隶制的最初产生,在历史起点、时间和借以存在的社会形式上,都完全相同,所以从理论上说来,在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上,便自然会有不同的具体道路和模式。这种生产关系变革和社会经济形态演进不同的具体道路和模式由以形成的具体原因,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同样有所阐述。在《复信草稿》的“三稿”中,马克思指出,有着固有的天生的二重性的农村公社,“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农村公社的历史命运,也相应地决定了生产关系变革和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具体道路和模式。因此,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的历史上,在一些地区、国家和民族那里,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并不表现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革命,而是一个缓慢、长期和渐进性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自然的和可以理解的了,它完全符合马克思唯物史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这个基本原理。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历史研究和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学说以及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实际过程的研究中,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和由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关系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而社会革命就要到来这个马克思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理解运用。应该重视恩格斯晚年所强调的“归根到底”,和马克思晚年所指出的“历史环境”,应该重视历史资料所反映的客观历史实际过程,避免简单化和片面性。 注释: ①拙文《马克思晚年“笔记”中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论述》,载《江汉论坛》1991年第1期。 ②《恩格斯致约·布洛赫(1890年9月21-22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479页。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9月版,第148页。 ④《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⑤《史记·韩世家》。 ⑥《史记·魏世家》。 ⑦《史记·赵世家》。 ⑧《史记·秦纪》。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86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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