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后汉书注》(以下简称“李注”)的历史价值,早已有“章怀之注范,不减于颜监之注班”的定评。李贤注《后汉书》的起讫时间,清嘉庆年间曾有人开始注意。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史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又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综合起来,古今共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李注启笔于立为太子,止笔于废为庶人,历时六年。这种看法,提出最早影响最大的是1964年宋云彬为中华书局校点本《后汉书》写的《校点说明》。此说一出,凡论及李注时间者多从之,如赵志汉、林剑鸣认为:“到唐代章怀太子李贤又主持注释《后汉书》,由于李贤集中了张大安、刘纳言等许多文人学士,历六年之久才将此书注完,又经仔细校订、纠正、弥补了许多错误和缺漏,成为最好的注本。”(见陈清泉等编的《中国史学家评传·范晔》20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柯钦也认为:“唐高宗李治的儿子章怀太子李贤决定给《后汉书》作注。于是李贤召集张大安、刘纳言等人,于上元二年(公元675 年)开始为范书作注,前后历时六年。李贤等人的注侧重于字句的注释,比前人的注大有进步。”(见刘春生等主编的《二十六史述略·后汉书》68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第二种,认为李注启笔至止笔整个过程当在仪凤元年后一二年内。持这种看法的是柴德赓的《史籍举要》,其中写道:“李贤注《后汉书》当在仪凤元年(676年)后一、二年内,帮同作注的,据本传所载,有太子左庶子张大安,洗马刘纳言,洛州司户格希元,学士许叔牙、成玄一、史藏绪、周宝宁等。”(《史籍举要》32页,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 第三种,认为止笔于仪凤元年高宗褒敕之前。清嘉庆十九年董诰、曹振镛等编纂《全唐文》,卷十四载仪凤元年高宗《褒皇太子上所注〈后汉书〉手敕》(《全唐文》165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题目标为“褒皇太子上所注《后汉书》手敕”,可认定李注完成于仪凤元年的此敕文之前。 这三种看法,有的明确指出“据本传所载”,有的虽未交待所据,但根据的却都是新、旧《唐书·章怀太子传》。对李贤的生平事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旧唐书·高宗诸子·章怀太子传》要比《新唐书·三宗诸子·章怀太子传》详细明确。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所谓“据本传”就是《旧唐书·高宗诸子·章怀太子传》。但是,以上三种看法对《旧唐书·高宗诸子·章怀太子传》的理解都有错误,并因此造成了对李贤注《后汉书》起讫时间的错误推论。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将上述看法所涉及到的《旧唐书·高宗诸子·章怀太子传》中两段有关李贤行迹的记载抄录如下: 上元二年,孝敬皇帝薨。其年六月,立为皇太子,大赦天下,寻令监国。贤处事明审,为时论所称。仪凤元年,手敕褒之曰:“皇太子贤自顷监国,留心政要。抚字之道,既尽于哀矜;刑网所施,务存于审察。加以听览余暇,专精坟典。往圣遗编,咸窥壶奥;先王策府,备讨菁华。好善载彰,作贞斯在,家国之寄,深副所怀。可赐物五百段。”贤又招集当时学者太子左庶子张大安、洗马刘讷言、洛州司户格希元,学士许叔牙、成玄一、史藏绪、周宝宁等,注范晔《后汉书》,表上之,赐物三万段,仍以其书付秘阁。 时正议大夫明崇俨以符劾之术为则天所任使,密称“英王状类太宗”。又宫人潜议云,“贤是后姊韩国夫人所生”,贤亦自疑惧。则天又尝为贤撰《少阳政范》及《孝子传》以赐之。仍数作书以责让贤,贤逾不自安。调露二年,崇俨为盗所杀,则天疑贤所为。俄使人发其阴谋事,诏令中书侍郎薛元超、黄门侍郎裴炎、御史大夫高智周与法官推鞫之,于东宫马坊搜得皂甲数百领,乃废贤为庶人,幽于别所…… 根据《旧唐书·高宗诸子·章怀太子传》这两段记载分析第一种看法,《校点说明》至少有两点错误:第一点,本传既说上元二年六月李贤立为皇太子,寻令监国,又说“贤又招集当时学者太子左庶子张大安……注范晔《后汉书》”,“又者,系前之词也”(孔颖达《诗·周南·卷耳》疏)。即表示后一事相继前一事而发生。所以,《校点说明》把《后注书注》启笔时间定在李贤立为太子那一年是正确的。但是,本传上段只说到“表上之”,未曾说明表上的具体时间;而下段开始叙李贤的处境,“调露二年”后叙李贤被废为庶人的原因及经过,根本没有涉及李注止笔的时间。据这段记载只能得出李贤于调露二年被废为庶人,共作了六年太子的结论,而不能据此将李注所用时间下限盲目定于调露二年,得出历时六年注完《后汉书》的结论。所以,《校点说明》所谓“到他被废为庶人,注书工作结束,前后只有六年”云云,实属猜测无根之词。第二点,本传上段明确记载李贤等“注范晔《后汉书》,表上之”,高宗“赐物三万段,仍以其书付秘阁”,而《校点说明》却言“他们的注书工作似没有全部完成”,并将踳駮漏略之失归咎于此。如果注书工作没有完成,他们为何上奏?有踳駮漏略之处同没有完成能否混为一谈?如果说第一点错误是猜测的结果,这一点就是对历史记载视而不见的向壁虚造了。 第二种看法,即《史籍举要》的看法,问题出在误解了上录本传的这段文字。大约《史籍举要》认为,这段文字以时间为序分两个层次,分别记载了李贤立为太子后做的两件事情:第一个层次自“寻令监国”至“赐物五百段”。这是记载李贤受命监国,其时间,既然上元二年被立为太子,“寻令监国”,那么,监国当始于此年;第二年即仪凤元年,高宗褒敕第一句就是“皇太子自顷监国”,显然,褒敕是称赞李贤监国之功的,那么,此年仍当在监国之中。第二个层次自“贤又招集当时学者”至“仍以其书付秘阁”。这是记载李贤注释《后汉书》,在这个层次内,并没有说明注释《后汉书》的起讫时间。但是,史官的记载是置于仪凤元年高宗褒敕之后,那么,注释《后汉书》的起讫时间自然只能“当在仪凤之年后的一、二年内”了。 《史籍举要》的错误在于误解了本段文字的结构,并把虚拟的结构误认作以时间为序记载的实录。其实,这段文字虽然记载了李贤被立为太子后所做的两件事情,但全段是浑然一体的。全段以时间为主线,采取“话分两头。的记叙方法,记载了虽没同时开始,也没同时结束,但却同时进行的两件事。这主要表现在几个表时间的副词和有关内容上。“上元二年……其年六月,立为皇太子……寻令监国……贤又招集……”,“又”即上承“寻”而来,针对“寻”而言,但二者均系于“其年六月”之下,这等于说,上元二年六月被立为皇太子,当月或七八月开始监国,监国后接着抑或在七八月又开始注释《后汉书》。这个看法也可以从高宗仪凤元年褒敕的内容得到证明。褒敕表彰了李贤两个方面的事迹,开头至“审察”是政绩,指监国之功;“加以”至“菁华”是典籍研究之功,那指的就是注释《后汉书》。正因为李贤刚被立为“畜君”,便立即表现出处理国政的才能,立即表现出潜心研究典籍的雅尚,所以才使高宗感到他确属“家国之寄,深副所怀”。那么,为什么本传上段要把褒敕放在“又”之前,而不放在表上《后汉书》之后?这是因为监国与注《后汉书》相比,前者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仪凤元年,李贤监国处事明审已有显著政绩,而注释《后汉书》还在进行中,尚未拿出最后的成果。从“话分两头”的文章作法上讲,褒敕“可赐物五百段”与《后汉书注》完成后,“表上之,赐物三万段”相比,前者理应置于“寻令监国……”之末,后者理应置于“贤又招集……”之末。褒敕置于“寻令监国……”之末绝不意味着当时还没开始注释《后汉书》。 也正是由于《史籍举要》误解了本传上段文章的结构,导致他无法确切指出李贤注《后汉书》的起讫年代,而只凭错误的猜测得出“当在仪凤元年后一、二年内”的囫囵之论。 至于第三种看法的错误,问题也出在对上录本传这段文字的理解上。前面我们已经说过,高宗褒敕并非仅仅因为李贤注《后汉书》。况且当时《后汉书》并没注完。倘若已注完,本传后面的“表上之,赐物三万段,仍以其书付秘阁”岂不重复?所以,《全唐文》作者把仪凤元年褒敕标题为“上所注《后汉书》”是不妥当的。 李贤等注《后汉书》究竟启笔于何时,又止笔于何日呢?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只要细心翻翻两《唐书》本传及与李贤有关的纪传,就一目了然了。关于启笔时间,《旧唐书·张大安传》:“大安,上元中历太子庶子、同中书门下三品。时章怀太子在春宫,令大安与太子洗马刘讷言等注范晔《后汉书》。”(《新唐书》略同)上元共三年,“上元中”即上元二年。启笔在上元二年确定无疑。至于具体月份,前文我们说过,《旧唐书》本传载上元二年六月李贤被立为皇太子,《高宗纪》载上元二年“六月戊寅,以雍王贤为皇太子”。上元二年六月戊寅即公元675年7月3日。此后,“寻”监国,“又”注《后汉书》。“凡相因而及曰寻。”(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二)“又者,系前之词也。”(同上)那么,启笔的具体月份应在七八月间。止笔的时间,《旧唐书·高宗纪》明文记载:上元三年(十一月改元曰仪凤元年)“十二月丙申,皇太子贤上所注《后汉书》,赐物三万段。”上元三年十二月丙申即公元677年1月11日。即使把李贤立为太子的公元675年7月3日定为启笔时间,把上奏《后汉书注》的公元677年1月11日定为止笔时间,注释的整个过程也仅一年六个月零八天。如果除去前后多算的时间,更科学地讲,真正用于注释工作实际不到一年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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