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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郭店楚简(2)


    儒家学说一向被讥为统治阶层的符咒、王道三纲的理窟。平心而论,汉以后的现象也许的确如此;在早期阶段,譬如竹简所在的战国时代,却颇有不同。
    简中现有被拟名为《六德》的一篇,谈的是夫妇、父子、君臣的关系,以及其各自应有的德行。这三大关系,乃人类及其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根本关系,虽洒脱如庄子者,也曾说过“子之爱亲命也,臣之事君义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这样的话。至于主张尚法而不尚贤的韩非,说得就更干脆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注:《韩非子·忠孝》。)韩非所谓的顺逆,也就是以谁为纲的意思,后来汉代人的三纲说,不过把它说得更简明一些罢了。
    楚简里也谈到了这三大关系,却有着重大不同。首先是次序上的不一样。楚简先列夫妇后叙君臣,这种由自然而社会的顺序,或者叫先“门内”后“门外”的顺序(注:见第181、188页谈门内之治、门外之治。按,门内外之治的说法亦见于今本《礼记·丧服四制》。),包含着儒家特有的重血缘、重生生和本末先后的观念,是很值得玩味的。其次是要求上的不一样。楚简对三大关系六个方面,都提出了对等的要求:不仅要求妇德,而且要求夫德;不仅要求子德,而且要求父德;不仅要求臣德,而且要求君德。这也是儒家的传统,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是这个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
    最为惹人注意的是简中提出的处理这三大关系发生矛盾时的原则,叫做“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弟绝妻,不为妻绝□弟;为宗族□朋友,不为朋友□宗族”(第188页)。这是一个自然主义、帝力何有的原则。为父绝君这句话,不由得让人想起孟子那个有名的破草鞋故事:有个学生叫桃应的,设了一道难题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皋陶是有名的大法官,瞽瞍是帝舜的父亲)孟子说:把瞽瞍抓起来。学生又问:“然则舜如之何?”孟子的妙答是:“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注:见《孟子·尽心上》。)好一个窃负而逃!好一个为父绝君!困扰着后儒两千年的忠孝如何两全的苦恼,原来曾是很容易便能解开的。
    尤有进者,竹简还提出,绝君不一定必得为父,不为父也可绝君。因为它认为,君臣是一种朋友关系,一种互相选择的关系,所谓“友,君臣之道也”(第209页),“君臣、朋友,其择者也”(第197页)。如果对君有所“不悦,可去也”;如果君有“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第209页)。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固然有着战国时代那种朝秦暮楚、楚材晋用,或者叫做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政治背景,但也切勿忽视其中洋溢着的儒家那种以德抗位的倔强精神。
    四
    据说这批竹简数经盗扰,出土时已散乱残损;能拼合成目前的样子,释读到可以理解的地步,确实应该感谢整理者的勤劳,佩服他们的智慧。他们的业绩,将和这批竹简一样,永远彪炳于史册。
    但是,正如整理者所说,原来简册的面貌已绝难恢复,现有的成果还有待改进。我读了两遍以后,便发现一些与传世文献相同相通的地方,由于未曾互勘,遂时有不识、误读、错接等情况发生,有待更正。例如:
    1.《语丛三》第50、51简,很明显同于《论语·述而》的“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注释未能注出相同者,释文也就未能识出简上的“据”字和“依”字。
    2.《性自命出》第34、35简,现在的释文是:
    喜斯慆,慆斯奋,奋斯咏,咏斯猷,猷斯。喜之终也。愠斯忧,忧斯,難,難斯杗,杗斯通。通,愠之终也(35)。这一段文字,和《礼记·檀弓下》子游谈礼道的一段话很相似,子游说:
    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品节斯,斯之谓礼。
    子游这段话,历来很费解。因为它本是回答“丧之踊”的,却从“人之喜”谈起,一环一环,最后到了悲之极的踊。虽说乐极可以生悲,但谈丧之踊(号啕顿足),于情于理,似乎并无从喜谈起的必要。加上版本不同,句子互有差异,所以一直没人能弄清楚这段话的准确意思。
    现在好了,我们把文献和文物合起来看,真正看到了一副合则双美的情景:竹简上不认识的字,马上全都可以认识了;文献中不好懂的意思,顿时也就豁然贯通了。它们的底本,大概是这样的:
    喜斯陶,陶斯奋,奋斯咏,咏斯猷(摇),猷(摇)斯舞。舞,喜之终也。愠斯忧,忧斯慼,慼斯叹,叹斯抚,抚斯踊。踊,愠之终也。
    舞字在竹简从亡从辶,正是無字下面加两足。抚字在竹简从亡从木,亦即手旁加無。抚,拊心也,《礼记》孔疏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其他的慼字、叹字、踊字,参照文献,很自然便都能认出了。
    3.《六德》第30、31简交接处,释文这样说:
    门内之治紉掩义,门外之治义斩紉。(注释:“紉”当读为“仁”)
    查竹简它处仁字,一律从身从心,此处应无例外,不该写成紉。搜索枯肠,终于想出,这段话,也与一段文献相同;找到文献,真相遂大白起来。那是在《礼记·丧服四制》上:
    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这本来是谈丧服异制之理的一段话,门内指宗族,门外谓朝廷;恩和义的关系,就是亲和尊的关系。恩字写为紉,音近使然也。
    4.《语丛一》第77简至82简,谈亲与尊的关系,有“尊而不亲”、“亲而不尊”字样,很容易便人记起《礼记·表记》上的类似语句。那里有这样的说法:
    厚於仁者薄於义,亲而不尊;厚於义者薄於仁,尊而不亲。
    以这条文献为拐杖,来排比竹简,则第77简应下接第82简,再接第79简,其状如:
    □□□□於义亲而(77)不尊厚於义薄於仁(82)尊而不亲(79)
    第77简上端实缺四字,不是释文所示的三个空。补足以后,即可通读:
    厚於仁,薄於义,亲而不尊;厚於义,薄於仁,尊而不亲。
    5.《老子甲》第1简,释文和注释确定读为:
    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亡有。绝伪弃诈,民复孝慈。三言以(1)
    这几句在帛书本和传世本上都作“绝圣弃知,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简文和帛书不同的那一句,“绝伪弃诈”中,伪字从为从心,定成伪字应无问题。伪即后来荀子所谓的“文理隆盛”,即人为,即为。竹间《语丛一》第55、56简说“为孝,此非孝也;为弟,此非弟也,不可为也”,也就是这里“绝伪……民复孝慈”的意思。只是注释把“弃”后那个不认识的字定为“诈”字,于理似有未可。从道理说,诈乃恶行,非伪可比,不待言弃而必弃者也。从字形看,该字虎头且声,《说文》读昨何切;现在下面加意符心,表示心态,似乎可以释为“作”字。作,存心造作也,与伪字义近。为孝作慈,非真孝慈,故需弃绝之。
    6.《老子丙》第1、2、3简,与现存传世本的17、18章相当。其中涉及到“安”字凡四处,释文将它们读为:
    信不足,安(1)有不信。……
    故大(2)道废,安有仁义。六亲不和,安有孝慈。邦家昏□,安有正臣(3)。传世本中,有的以“焉”字代“安”字(如傅奕本),有的则没有“安”字也没有“焉”字(如王弼注本)。按,焉字如果读在句尾,用作语末助词,那只是表示某种语气,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如果读在句首,用作连接词,则有“乃”、“则”义;用作疑问词,更有“何”义,与“安”字同。至于“安”字用在句首,就只有疑问的意思。
    简文中多处出现“安”字,多用作语末助词,与“焉”字通,整理者都曾逐一括号注明。现在《老子丙》本的“安”字被保持原貌,而且断在句首,读者读起来,多半会把老子的意思理解成:“大道都已废了,哪里还会有什么仁义呢?”
    而这和老子的原意,恐怕正好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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