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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魏北周改革研究

 一、苏绰六条诏书
        宇文泰任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是魏周最早的改革,也是改革中的最重要部分。正如万绳楠所指出的那样:苏绰的六条诏书是魏周的治国方针,一系列改革的总根据。它关系到北朝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甚不可忽视(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六条诏书的头二条为先治心,敦教化。对于这两条的内涵,刘国石认为,先治心,不仅仅是治百姓之心,也是治官僚阶层之心,尤其是治地方官之心。先治心强调的是培养至公之心,实际是要求官僚阶层克服过去由于门阀重私利而轻公益、压抑人才以及因民族隔阂所造成的狭隘的民族心理。敦教化与先治心二者既相互关联又并非是一个范畴。敦教化是将教化与经济加以联系,经济条件是教化的基础,无经济条件保证则无以谈教化。敦教化的提出也进一步提高了儒家学说的地位,这又为后来周武帝毁佛做了思想准备。(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施光明认为,先治心与敦教化是魏周以德治教化为主的政治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统治者向人民灌输儒家的纲常伦理思想。苏绰不仅要求人民群众遵循伦理纲常,也要求统治阶级用儒家学说“修身”。(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万绳楠认为,六条诏书中先治心与擢贤良是最重要的。而先治心、擢贤良两条,又以先治心为重要,因为无至公之心、至公之理,贤良也就不可择。至公表现在择贤良,尽地利,均赋役,敦教化,恤狱讼中。(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
        擢贤良是六条诏书中讨论最为热烈的一项。学者们从各个层次、不同角度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刘琳指出,高欢、宇文泰部下将官主要是由部落酋帅、北镇武官和寒人军士所组成。在这两个武人集团的统治下,武人、庶族势力进一步发展,这两个集团的性质同北魏中后期相比较,也有了很大的不同:一是武人占着绝对优势,二是庶族势力(无论数量与权位)超过了士族。因此,在用人上,宇文氏是不大讲究门第的,这样就否定了士族当官的特权和在政权中的特殊地位。(注:刘琳:《北朝士族的兴衰》,《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吕一飞与刘琳的观点基本一致,他认为,孝文确立的门阀选官之制,大不利于北边州镇的鲜卑武士及迁洛的鲜卑寒人。所以,当时南北之鲜卑寒人固然对迁都、改俗、禁鲜卑语等诸措施多所不满,然而最切齿痛恨者,莫过于门阀选官之制。因此,魏周之摒弃门阀选官之制,较之高齐,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注:吕一飞:《北朝鲜卑文化之历史作用》,黄山书社1992年版。)刘国石的看法与以上二人有些类似,鉴于西魏国力弱于东魏,形势迫使这个政权必须重视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以加强其统治力量,达到与东魏抗衡的目的。(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周一良将擢贤良实施的原因同关中门阀士族的衰落紧密联系在一起。他指出,关中地方自从西晋颠覆以后,屡经丧乱,高门颇受摧残。赫连氏灭后,由长安入魏的秦雍高门见于魏史者,有胡方回、胡叟二人,都以个人学艺见知,不能在东方树立门阀势力。再从学术方面来看,也可以窥见关中门阀之没落。(注: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版。)学者们对于擢贤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刘精诚认为,自六条诏书制定后,宇文泰认真执行,北周开始已不再讲究清浊官职。(注:刘精诚:《北魏末年人民起义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改革》,《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同上)。)刘亚农指出,北周的中央政权是强有力的,提拔官吏不只向大族开门,在《周书》列传中,一人做官而引进子弟入仕,是不多见的。(注:刘亚农:《北朝的均田制》,《文史哲》1955年第2期。)学者们在肯定魏周选官不依门第的同时,又看到了当时并非绝对地排斥士族的一面。刘琳即指出,在宇文氏治下,有一点与北齐不同,那就是士庶兼容。虽然没有特别优待士族,但也没有特别排斥士族,至少没有发生公开打击士族的事件,对士族文人学士更是优礼有加。这也是北周能够灭掉北齐的一个重要原因。(注:刘琳:《北朝士族的兴衰》,《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周一良的看法与此有所不同,他指出,宇文周曾经利用秦雍地主集团的高门,但除去统领乡兵用当州首望以外,这些人之进用并不由于他们的门阀和门阀所代表的经济基础,而是由于他们本身;不是由于本身的学艺文采,而是由于武功。恐怕北周官制与这种漠视高门的精神有关系。(注: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刘国石对擢贤良的内容做了较详细的分析,他指出,魏周从此废除了靠门第选官的制度。西魏选举虽强调重才,但并不忽视德,而且重德甚于重才。也引证了万绳楠的观点,认为擢贤良实际上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北周六官中已无中正官地位,终北周之世,举士权一直归于州、郡、县。(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简修炜、王志德谈及擢贤良的作用时认为,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对北魏孝文帝改革的重大突破。宇文泰对数百年来盛行的九品官人法的门阀习俗进行了首次发难,其意义十分深远。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主阶级的腐朽性,减缓了当时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其次,在用人制度上是一个大革新。九品官人之法,是中国古代弊端最多的用人制度,宇文泰对此加以改革,否定了纯以阀阅、不论才德、权利世袭的恶习,为隋唐开辟科学选人的新道路扫除了障碍。第三,调整了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关系,对关陇集团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选人制度上,宇文泰还提出了“先择志行,其志行善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等原则。纵观魏周一代,朝廷人才济济,地方政绩卓著,与这一改革是不无关系的。(注:简修炜、王志德:《论宇文泰改革西魏吏治的历史时效》,《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施光明与简修炜、王志德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苏绰选官思想的直接结果是:使西魏政权获得了生气,并为以后北周灭齐奠定了基础。若就其影响而论,则为后世隋唐社会庶族地主大批进入政权开辟了道路。(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尽管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擢贤良表明事实上九品中正制已不再起作用,门阀制已难以进行,张旭华仍以独到的观点指出,自公元534年末东、西魏分裂到581年杨坚代周,九品中正制并没有废除,它依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魏周的选官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因为无论从中正的选任、职权以及选举标准的门阀化上,都表明九品中正制依然为世家大族所垄断,是巩固和维护门阀士族政治特权的重要工具。(注:张旭华:《西魏、北周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其作用》,《北朝研究》1991年上半年刊。)
    尽地利,均赋役是六条诏书中有关经济方面的两项内容。这两项内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学者们对此既有分别论述也有相提并论的。对于尽地利,均赋役实施的原因,施光明认为,西魏时连年征战,耗费很大,因此统治阶级既要保证国家收入,又必须维持人民起码的生存条件,以避免过重的经济负担引起人民反抗。苏绰提出“尽地利,均赋役”的实质正在于此。(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刘国石认为,缺乏粮食是西魏弱于东魏的一个重要方面。西魏如不解决粮食问题,不但难以改变其所处的劣势地位,而且连生存都很困难,客观现实要求西魏必须尽地利。(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学者们还详细探讨了尽地利,均赋役的有关内容。施光明认为苏绰的经济思想也继承了儒家“先富后教”的传统观念,但他同时又吸取了先秦法家李悝等人的重农思想,尤其是对于生产中的时间因素特别重视。他还主张对“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加以惩治,用封建法律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苏绰认为只有征发赋役时不使豪富得到便利才是真正的“平均”。他还提出在纳税时间上要照顾贫弱者,因为催征太急会给富商大贾造成“射利”的机会。在均赋役的具体实施上,苏绰一方面通过建立户籍制度,加强对劳动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制定了预定次年徭役概数的计帐之法。这些制度的实行,多少推动了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对西魏政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注:施光明:《论苏绰》,《人文杂志》1983年第1期。)万绳楠将尽地利与均赋役结合起来论述,他指出,苏绰把衣食摆到了根本的地位。但如果劝课无方,“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固愚拙”,就不能尽地利,足衣食。因此尽地利与均赋役必须并举,不能偏废。北周在均田与赋役上的改革,本之于此。万绳楠进一步指出,“均赋役”表现了一个公字,这条诏书的提出,正是为了消除北齐“征税尽,人力殚”的不公现象。至于“尽地利”,北周也没有像北齐那样划出土地专门授给鲜卑勋贵与汉官,且废除了官吏、地主的奴婢可以“依良”受田的政策。这也体现了一个公字。(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刘国石对尽地利、均赋役内涵的论述与施光明、万绳楠基本一致,此外,他又指出了这方面改革的局限性,即魏周在均赋役方面的改革主要是:租调按丰、中、下三种年成征收。力役,也按年成征发,力役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除此之外,均赋役则无更多体现。对于尽地利,均赋役的作用,刘国石认为,魏周租调虽重,但由于自西魏以来始终有较好的统治政策,有大量的好地方官,实行了劝课农桑及在一定程度上的廉政,这就避免了历史上某些政权和同时代的魏齐滥征赋税现象。所以,当时百姓能够接受,魏周的统治也相对稳定。(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万绳楠对均赋役的作用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北周不仅分出上、中、下及凶年的服役天数,而且制定“凡起役无过家一人”。这是历史上役法的一次大调整。它不仅延长了均田制的寿命,而且在紧迫梁朝的以雇借代替起役,成为唐时役法变革的又一个渊源。(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对于恤狱讼,学者们论述不多,万绳楠对此则异常重视,他认为,恤狱讼是要求“赏罚得中”,“轻重皆当”,无令“巧诈者虽事彰而获免,辞弱者乃无罪而被罚”。如果冤案累累,所谓尽地利,均赋役,敦教化便是空谈。只有赏罚得中,轻重皆当,才能使“恶止而善劝”,“阴阳调运,四时顺序,万物阜安”。这一条体现了苏绰的法治精神和以至公之心以临狱的法治思想。(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六条诏书制定之年代,史籍记载不一,周一良对此进行了精审考证,结论是:六条诏书制定于大统七年,即541年。(注: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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