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的土地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4:11:45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1、“供养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2、“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为条件的份地的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3、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穆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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