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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


    按照唯物史观,原始公社制社会瓦解以后,按常规,继之而起的必定是奴隶制社会;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或支配地位;奴隶大多是直接生产者,而其他劳动者则往往因贫穷破产而沦为奴隶,等等。
    然而,当人们在具体研究古代世界各国历史时,由于情况复杂,且史料又常缺失,因而众说纷纭,至今多处于百家争鸣的局面。兹就这方面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就教于关心此类问题的同仁。
    第一节  马克思论作为历史发展阶段之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
    (兼释“亚细亚生产方式”)
    人类社会的历史,迄今为止,是否经历过五种生产方式,这是一个仍有争论的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一般来说,它是否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马克思主义者大都对此持肯定的看法。但对此持有异议的人说:“……处于阶级社会开端的‘奴隶社会,之作为一种普遍的奴隶(制)阶段。这个概念(无疑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间接地引申出来的,但我并不相信他们自己会接受它)首先是列宁在他优美的小型演说《论国家》中提出的,后来,在本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初苏联学者之间正式争论的基础上,斯大林把这个概念神圣化了”。[1]这就是说,关于“奴隶制社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概念,并不是马克思本人直接提出的,是不可信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否。因为,我们可以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找到如下的证据:
    (一)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一段话:“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2]。在这里,“原始共同体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共同体”一词的德文字根为Gemeinde,亦可译作“公社”;“奴隶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奴隶制生产方式;“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封建制生产方式;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四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演进的顺序,是和下文所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有关它们的顺序相一致的。
    (二)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antike)、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
    至此,可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从上述马克思的两则论断中,可以看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等同于“原始共同体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古代的”生产方式,等同于“奴隶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奴隶制生产方式。这里,“古代的”一词,通常是指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按:“古典古代的”,德文原文作“Klassisch antiken”)。[4]显然,马克思是用具体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作为概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代词。同样,这里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也是使用当时仍存在于亚洲(主要是印度)的原始公社形式—农村公社,作为概括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代词。这也是马克思自己明确指出了的:“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5]所谓“亚洲村社”,即“亚细亚的农村公社”。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
    第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就“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我国学术界就此的讨论取得了重大进展,“主张原始社会说的人逐渐增多”。[6]其实,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提到“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者仅两处,除上文已引者外,另一处见于《资本论》第l卷,“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7];据恩格斯的看法,此处“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即“原始部落公社”[8]的生产方式。人们往往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同马、恩著作中的“亚细亚古代”、“亚洲社会”、“亚细亚社会形态(式)”、“亚洲的专制制度”等等完全等同起来,即与作为阶级社会的整个亚细亚社会等同起来,这种错位等同,自然引起迷惑与争论。揭示“亚细亚生产方式”仅仅是作为遗存在至19世纪中叶为止的亚洲社会中的“村社(原始共产主义)”的概括这个关键,“亚细亚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如上所述,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体“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因此,“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概念,确实是马克思本人直接提出的。
    第三,有人说,马克思的“五阶段论也只是西欧社会经济史的一个总结。他把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含混地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正是要使它和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区别开来”。[9]这种说法是有失误的。其一,马克思不曾把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如前所述,他确曾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的代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著里[10],广义地说,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同样经历了原始公社制时代、奴隶制时代以及封建制时代。其二,马克思的五阶段论显然不只是西欧社会经济史的总结。最明确的事实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上世纪的50年代,研究了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俄罗斯的、爱尔兰的以及日耳曼的有关公社所有制的材料,终于在1859年撰写《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时,选用“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这一名称,作为“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的代词[11]。由此可见,马克思当时是在广泛利用了欧亚旧大陆有关公社所有制的材料,得出有关四种生产方式,大体说来,“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个结论的。尽管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还不曾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但科学社会主义得出了共产主义时代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向的论断。因此,应该说马克思的五阶段论是欧亚旧大陆社会经济史的总结;一般地说,它是符合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规律的。把马克思的五阶段论缩小为西欧社会经济史的总结,是不符合事实的,因而是错误的,其后果是有害的。
    第二节  青铜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与早期奴隶制社会
    历史唯物论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发生作用并决定社会向前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当然,决定社会生产力的因素有多种,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12]在全面估计到决定生产力水平的多种情况的条件下,生产资料作为生产力中物的要素,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工具,特别是机械性生产工具。人类生产发展的技术形态已经经历了石器、青铜器、铁器和机器为标志的各个时期。这是按制作生产工具的物质材料为标志的技术史的分期。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迹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在劳动资料中,机械性劳动资料(其总和可以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比只是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如管、桶、篮、罐等,其总和一般可称为生产的脉管系统)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13]
    以石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是与原始公社制度相适应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14]。在封建制社会里的手推磨,一般都是使用铁工具制作出来的石磨。因此,以铁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是与封建制社会相适应的,而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那末,使用何种物质材料制作的生产工具可以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标志呢?许多历史实例表明青铜器生产工具是早期奴隶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测量器”或标志。    以尼罗河流域为中心的古埃及文明和以两河流域为中心苏美尔一巴比伦文明,由于每年河水泛滥而淤积下肥沃的松软泥土,经营牛(或驴)拉木犁的灌溉农业便能有较好的收成,所以在公元前四千年代末叶,在铜石并用时代便进入了奴隶制文明时代;及至公元前二千年代的青铜器时代,它们的奴隶制社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公元前二千年代,印度河流域文明、黄河—长江流域文明、西亚的埃兰、赫梯等都是青铜器时代的奴隶制社会。至于欧亚两洲比较寒冷和荒凉的地带的游牧部落,在青铜器时代则仍处于原始公社制时代。
    南美洲的印加文化,也是处于青铜器时代的奴隶制文明社会。
    古代欧洲的奴隶制文明又产生于何种物质技术为标志的时代呢?有人说:“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上却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铁器时代欧洲就分别产生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就是证明。”[15]这里有对古代欧洲物质技术发展史的误解。对于古代欧洲的历史应作具体的分析。公元前二千年代的爱琴文化(或称“克里特一迈锡尼文化”)已是早期奴隶制文明,正处于青铜器时代。随后的荷马时代(公元前11—9世纪),其前期仍是青铜器时代,而其后期已进入早期铁器时代,已属早期奴隶制文明社会。[16]既然古希腊在青铜器时代已进入奴隶制社会,认为整个欧洲至铁器时代才“产生了奴隶制”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就全世界文明发生的实例来看,在先进的文明地区,铜器和青铜时代的生产力,毕竟是出现文明的基本条件。”[17]诚然,古罗马城邦是在铁器时代进入早期奴隶制社会的,但这要从公元前8世纪罗马建城时便已是铁器时代这一历史事实中得到说明。[18]
    论者以西欧的封建农奴制也产生于铁器时代为由,认为“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却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完全忽视铁器时代内部生产力在不断向前发展中所出现的差异和影响。以罗马为例,形成早期奴隶制社会时的铁器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有限的:以农业生产工具来说,最初是使用以整块木头制作的木犁,后来才有由不同部分装配的犁,直到公元前7世纪才普遍使用铁制农具。经过了一千年左右的经济发展以后,至罗马帝国时代的铁器时代,其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多进步:[19]人们在意大利已使用带轮子的铁犁,即所谓“新型犁”;并由此逐渐扩展到其他方面,收割器、脱粒机以及水磨等较复杂的工具的传布;园艺业、榨油业、酿酒业等都有发展。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西欧过渡到封建农奴制生产方式提供了物质条件,而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西欧后便逐步实现了这种过渡。但是,“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20]
    因此,罗马奴隶制城邦形成时的铁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与罗马帝国的铁器时代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不能笼统地都以“铁器时代”来说明,而应作具体的分析,从而便可看出:只有罗马帝国的铁器时代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西欧封建农奴制的产生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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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罗伯特·A·帕德古:《关于奴隶制和奴隶社会的一些理论问题》(Robert A·Padgug:《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Slavery and Slave Society》),载《科学与社会》(《Science and Society),vol.XL(1976),№.1),第90卷(1976),第1期,第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大体相同的论述还见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12页;第46卷,下册,第412页。
    [6] 林甘泉等:《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九二九——一九七九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0页。按:该书就我国学术界五十年来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见第21—35、86—90、147—16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8] 英译本《资本论》第1卷,第79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0页。)
    [9]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第32卷,第43页;第21卷.第387页,第24卷,第126—12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
    [11]参阅《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6—302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
    [13] 同上书,第20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15]杨生民:《论五种生产方式说的理论失误、内部矛盾与依次更替》,载《北京师院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第3页。
    [16]参阅本书第3编《希腊荷马时代》。
    [17]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18]参阅本书第4编《罗马王政时代》。
    [19] 《罗马奴隶占有制崩溃问题译文集》,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7—52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
    第三节  关于奴隶阶级与奴隶等级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1]列宁在另文中指出,有的学者“不了解等级和阶级的区别,因而把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2],其后果则是必然导致错误。因此,把作为阶级的奴隶与作为等级(或等级集团)的奴隶,尽可能予以说明,找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是很必要的。(详见后文)为了使讨论从实际出发,在下面将从古代奴隶制社会(包括秦汉社会)以及从有关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的调查中列举某些资料。
    首先,看看古典作家对奴隶概念的某些说明:
    (一)“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则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3] (按:英译本原注释: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
    (二)“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按:查士丁尼,公元527至565年在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按:罗马帝国皇帝,统治年代为公元138—161年)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4]
    (三)公元前4世纪的一位希腊史学家特奥彭波斯(Theopompus)说:“继帖萨利亚人(原汉译作:色萨利人)和拉凯达伊蒙人(原汉译作:拉西底梦人,即斯巴达人)之后,开俄斯人(Chians)是最早使用奴隶的希腊人,不过他们获取奴隶的方法不同。我们知道,拉凯达伊蒙人和帖萨利亚人把他们现有土地上的原先希腊人变为奴隶,拉凯达伊蒙人占取了阿哈伊亚人(Achaeans)的土地,帖萨利亚人则占取了伯尔勒比人(Perrhaebians)和马格尼特人(Magnesians)的土地。被拉凯达伊蒙人变为奴隶的人叫黑劳士(原汉译作“希洛特”),被帖萨利亚人变为奴隶的人叫佩涅斯特斯(Penestae),而开俄斯人所占有的奴隶则来自非希腊人,是开俄斯人出钱买来的。”[5]
    其次,关于物化奴隶(chattel slave,另译“动产奴隶”,又称“古典奴隶”)的资料:
    (四)古埃及新王国阿明霍特普三世(AmenhotpeⅢ约公元前1417—前1379年在位)时的一件租用女奴的文献:
    “[在位之]第二十七年,季夏之月,第二十日,当上下埃及之王,陛下涅布马阿特拉,拉之子,底比斯的神和主宰阿明霍特普的时代,愿他象他的父拉一样,万岁长存。
    [今]天,涅布麦希在其充任阿明霍特普(王]家牧人之时,请求于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致辞如次:“我什么都没有了,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两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就给他一束[?]麻布,值三又二分之一环,和……值二分之一环。
    他又有两次请求,并且说,“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四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牧人摩塞就给他……谷,值四环,六头山羊,值三环,又银一环,共十二环。
    于是女奴赫里特承担了两个工作日。他给我以麦里列木特塞弗的两个工作日和奴隶涅赫塞特希的两个工作日,当着许多证人的面前。这些证人的名单:牧人阿皮尔,牧人涅恩,克夫,……,……,……,潘……,努比亚女人麦尔克塞特……。本日书吏捷次编写。”[6]
    (五)巴比伦第一王朝国王阿米萨杜戛(Ammisaduga约公元前1646—1626年在位)统治的第十三年的一件出租奴隶的小泥板文书:
    “马都克·穆巴里特为了磨谷向爱里布·乌拉什的主人伊劲·乌拉什雇佣了[……]爱里布·乌拉什二个月。[每天]他将要磨出六十卡好面粉,他要汲十桶(?)水,他的给养,[每天]二卡食物,他的饮料,三卡枣椰酒。他量了二又五分之一库鲁谷物给他的主人伊劲·乌拉什作为两个月间他的租费。[假如]将来在他的手中发现何物,[那么]他就丧失自己的雇佣费。他从他的雇佣费中拿去了三分之二舍客勒银子(接着是证人的名字)。阿伊牙里(第二)月,第一日。国王阿米萨杜戛之年,国王的铜钱标准提高之年。”[7]
    (六)古代希伯来人中,“有一个人名叫波阿斯(Boaz),是个大财主。”每当收割时,有好些“仆人”(按:奴婢),在“监管收割的仆人”监督下,在波阿斯的田地里进行收割。[8]
    (七)雅典德谟斯梯尼(公元前384—322年)的父亲的大奴隶制作坊:“父亲留下两个大的生产作坊:一是拥有三十二到三十三个武器匠的作坊(每个武器匠价值五到六明那),另一个是拥有二十个床匠的作坊(每个床匠价值三明那以上的钱),这作坊每年能收入三十明那的净款,……”[9]
    (八)色诺芬《论收入》.Ⅳ14—15:“尼西拉图(Nikeratos)之子尼西亚(Nikias,公元前五世纪后期的雅典政治家),在矿山里拥有一千个的奴隶,他把他们出租给色雷斯人(Thracian)塞西亚(Socias),条件是这样的,塞西亚给他每个奴隶每日一个奥波尔的纯收入,而以后要交还原数的奴隶。”[10]
    (九)加图《农业志》:“二百四十犹格(按:1犹格等于4市亩)地的橄榄园做如下安排。(男)庄头一名,(女)管家一名,工人五名,牧牛人三名,驴夫一名,牧猪人一名,牧羊人一名,共十三人(奴隶);……”“一百犹格的葡萄园应构成如下:(男)庄头一人,(女)管家一人,工人十人,牧牛人一人,驴夫一人,修剪杨树的一人,牧猪人一人,共十六人(奴隶);……”[11]
    (十)科路美拉(公元一世纪的罗马作家)《论农业》关于奴隶制农业庄园中的奴隶与管庄人(按:Villicus,即庄头)的记载:
    “第一卷第八章下一个是关于奴隶的问题:谈一谈该让他们每人负什么责任,交给他们什么工作才合适。一开始我的建议就是不要从那些外貌生得漂亮的奴隶里挑选管庄人,当然更不能从那些过惯城市里声色犬马生活的人中挑选。这批懒散成性的奴仆都已惯于游手好闲。他们经常出入于游乐场所,什么公园、跑马场、剧场、茶寮、酒肆、甚至赌场、妓院,整天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要是让他们把这些胡思乱想带到农庄,那么主人就不仅是损失一两个奴隶的问题,整个农场都会被他搞垮。所以一定要选一个从小在农业劳动磨炼中成长,经受过考验的人。如果这样的人找不到,那就从经受过一般奴隶艰苦劳动锻炼的人中选一个也好。这人必须是已过了青年,但尚未到老年:这样才不致于因为他太年轻而树立不了发号施令的权威,因为年纪大些的人会不甘心听命于一个毛孩子;同时也不致因年老体衰而被沉重的工作累垮。因此,必须要一个中年人,身体强壮,会干农活,或至少非常勤勉刻苦,从而能很快地学会一切。因为我们这一行业不能让一人发号施令,另一人具体指导作法。而且管庄本人如果不得不向他手下的人学习怎么干活,他无法树立威信,工作也做不好。甚至一个目不识丁的人,只要他有一副记忆力强的头脑,他也能把这个差使干得满不错。科尼里乌斯、赛尔苏斯说过:这样的管庄人,交钱给主人比交钱给账簿(意即作假账——译者)的时候要多。因为他不识字,不大会作假账,也不敢让别人替作,因为怕被人识破其中有假。
    “不管这个管庄人是谁吧!首先他应该有个妻子[12],这不仅便于约束他,同时,在某些事上,也让他有个帮手。不过一定要警告他不能同全家中任何一个人特别亲近。(按:这里所谓家包括全农庄一切自由人和非自由人。——汉译者原注。)更不能同外人成为密友。不过偶尔在假日里,他认为恰当的话,可以约请一个他觉得经常干活勤快得力的人到他家一同吃饭,以示鼓励。
    “除非得到主人的指示,不然他不得随便奉献牺牲举行祭礼。他必须严禁那些常用骗人的迷信蛊惑无知的人去作坏事的占卜星象家,算命行巫术者到农庄上来。除同他的职责相关的买卖活动外,管庄人不应同市镇上和定期集市拉扯关系。因为如加图所说(参见加图《农业志》卷5,2):一个管庄人必须不是一个到处游荡的人。除非为了去了解或学习一些有关农业的新事物,不然他不应随随便便离开农庄,要出去也只能去很近的地方,当晚就能返回庄上才好。他不应允许农庄界内出现人行小路或新的穿行通道。除了主人的亲密朋友或亲戚,他不应该招待任何客人。
    “正如同他必须在上述这些事情上受限制一样,在农场设备和铁器工具上,他又必须尽力小心保持它们完好,并储备双倍于农庄的奴隶人数所需的工具,以便需用时不必向邻人去借;因为耽误奴隶的劳动时间所受的损失比这类工具的价值要大。在农庄奴隶的服装问题上,他应该重视实用而不要求外表好看,要衣著能保暖、防风、防雨。长袖的皮制短上衣,缝补好的长外衣或带风帽的斗篷,这样几件衣服可以达到防护的目的了。有了这些衣著什么天气都不怕,也可以在露天干活了。
    “管庄人不仅须精通农活,而且在他的服属地位许可的条件下,还应具有执行权力时既严而又不苛的本领。对较能干的人,他总应善于迁就,而对那些甚至最无足轻重的人,也要善于容忍。要让人们畏惧他的严肃认真,而不是憎恨他残酷无情。要想使下属不犯过错宁可防患予未然,而不应由于自己疏于防范而使事情发展到不得不施行惩罚的局面。还应知道看管最不务正业的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强迫劳动。要求他们作好该作的工作,而且管庄人亲自在场监督。因为这样作的话,主管这部分工作的工头就急于督促工人完成任务,而作工的人由于非常劳累,下工后只想睡觉休息,顾不上作坏事了。
    “有一些早已过时不用的、古老但具有卓越道德教育意义的著名格言,也许今天可以再拿来使用:例如对一个庄园管理人来说,除非是为主人的事,不然,他不得任意支使农庄中他的同僚奴隶;他不应背着众人的面单独吃任何食品,也不应在众人食品之外食用任何食品;因为只有这样他才关心于要厨师做好面包,其他食物也要制备得卫生可口。他不应许可任何人随意走出农庄,除非经他自己派遣,而非有紧急的重大需要他也不得轻易派遣任何人出庄。他不得为自己经营任何事业,也不得拿主人的钱投在牲畜或其他货物上作买卖。因为这种交易活动会使管庄人分心,他将永远不能把主人的账目弄平衡,查账时他将没有现款,只有货物。但是总的来说,对于他最重要的要求是:他不应以为他自己知道他所并不知道的事,他应该永远渴于学习他所不知的一切;因为不仅把一件事作好是非常有利的,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把一件事作错是有害的。因为在农业上有一条,而且仅有一条控制原则:那就是必须把种植方法上所要求的一些事一次作好;如果需要事后纠正由于无知或粗心所造成的错误的话,事情就已经遭到了损害,随后再也不能恢复到应有的程度了:已失者不能完全复得,错过农时而造成的损失也不可再挽回了。
    “至于对其他奴隶,下面是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我认为我坚持这些原则没有作错:对于农村的奴隶,只要他们品行端正,我往往对他们比对城里的奴隶要更亲密友好一些,和他们随便谈谈话。当我发现主人的友好态度对他们无休止的沉重劳动似乎能起减轻的作用时,我就甚至有时同他们逗笑玩,也允许他们比较自由地同我玩笑。近来我更有一个新的作法,就是遇到一项新工作,我就把他们叫来一同商量,好像他们更有经验,这样我可以发现他们每个人都有什么才能和智慧。不仅如此,我还发现凡一项工作他们曾经被征求意见,或他们的建议被采纳了,他们就更愿意着手去干。
    “还有一项一切谨慎的人都要遵守的既成惯例,就是检查监禁在拘留处的犯人,看看是不是都妥善地加上了镣铐,看看拘留处是不是安全,有人看守,看看管庄人是否不报主人知晓就给谁加了脚镣或给谁除了镣铐。管庄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两点:第一,除非主人许可,不然不能给主人加以惩处的任何人解除镣铐。第二,管庄人自己主动加以惩处的人,在没有把案情报告主人之前也不得任意松开镣铐。关系到奴隶的生活待遇等细节的许多事,主人的检查更须精细和不厌其烦:例如应查问一下在衣着和其他应该领的物品上他们有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他们有许多顶头上司:如管庄人,监工人,牢禁看守等等,因此他们最容易遭受不公平的惩罚。遇有残忍和贪婪的人时他们也最可能遭受虐待。”[13]
    (十一)秦王政(始皇帝)统治时代(公元前246—214年)的法律文书《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译文]:“爰书: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说:‘丙是甲的奴隶,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按:城旦,刑徒名),请官府给予价钱。’审讯丙,供称:‘是甲的奴隶,确系强悍,不听从甲。甲没有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丙没有病,没有其他过犯。’命令史某检验丙,没有病。命少内某、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面前将丙买下,丙系常人,身价若干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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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7页;加重着点的文字,原文排为黑体字。
    [2]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52页。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朋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页。
    [4] [罗马3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页。
    [5]雅典尼乌斯,Ⅵ,265,b—c。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251页。
    [6]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页。
    [7]同上书,第98页。
    [8] 《旧约全书·路得记》第二章。
    [9]吉林师大、北京师大历史系编:《世界古代史史料选辑》下册,1959年版,第411页。
    [10]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03页。
    [11] 《农业志》,[古罗马]JM·P加图著,马香雪、王阁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12页。(按:庄头,拉丁文作 Villicus,即男管家。)
    [12]瓦罗:《论农业》,卷1,17。——汉译者原注
    [13]科路美拉:《论农业》,第1卷,第8章;转引自: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9—92页。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59—260页。
    (十二)《史记·季布列传》:“季布者,楚人也。为气任侠,有名于楚。项籍使将兵,数窘汉王。及项羽灭,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季布匿*[氵+仆]阳周氏。周氏曰:‘汉购将军急,迹且至臣家,将军能听臣,臣敢献计;即不能,愿先自刭。’季布许之。迺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朱家心知是季布,适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必与同食。’”[1]
    (十三)《僮约》([西汉]王褒撰):“蜀郡王子渊,以事到湔,止寡妇杨惠舍。惠有夫时奴,名便了。子渊使奴行酤酒。便了拽大杖,上夫冢岭曰:大夫买便了时,但要守冢,不要为他人男子酤酒,子渊大怒曰:奴宁欲卖耶?惠曰:奴大忤人,人无欲者。子渊即决买券云云。奴复曰:欲使,皆上券。不上券,便了不能为也。子渊曰:诺。券文曰: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亡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买万五千。奴当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晨起早扫,食了洗涤。当居,穿臼缚帚,截竿凿斗,浚渠缚落,锄园斫陌,杜埤地,刻大枷。屈竹作杷,削治鹿卢。出入不得骑马载车,踑坐大呶,下床振头。捶钩刈刍,结苇躐纑,汲水络,任*[酉+且]*[酉+其]。织履作粗,黏雀张鸟。结网捕鱼,缴雁弹凫。登山射鹿,入水捕鱼。后园纵养,雁鹜百余。驱逐鸱鸟,梢收猪。种姜养芋,长育豚驹。粪除堂庑,喂食马牛。鼓四起坐,夜半益刍。二月春分,被堤杜疆,落桑皮棕。种瓜作瓠,别落披葱。焚槎发芋,垄集破封。日中早*[林+灵],鸡鸣起舂。调治马户,兼落三重。舍中有客,提壶行酤,汲水作铺。涤杯整桉,园中拔蒜。断苏切脯,筑肉臛芋。脍鱼炰鳖,烹茶尽具。已而盖藏,关门塞窦,喂猪纵犬。勿与邻里争斗。奴但当饭豆饮水,不得嗜酒。欲饮美酒,唯得染唇渍口,不得倾盂复斗。不得辰夜出入,交关侔偶。舍后有树,当裁作船。上至江州,下到湔主。为府椽求用钱,推访垩贩棕素。绵亭买席,往来都洛。当为妇人来脂泽。贩于小市,归都担枲。转出旁蹉,牵犬贩鹅。武都买茶,杨氏担荷。往聚市,慎护奸偷。入市不得夷蹲旁卧,恶言丑骂,多作刀矛,持入益州,货易羊牛。奴自教精慧,不得痴愚。持斧入山,断鞣作辕。若有余残,当作俎几木屐及犬彘盘。焚薪作炭,垒石薄岸。治舍盖屋,削书代牍。日暮欲归,当送乾柴两三束。四月当披,九月当获,十月收豆,◇麦窖芋,南安拾栗采橘,持车载辏。多取蒲苧,益作绳索。雨堕无所为,当编蒋织薄。种植桃李,梨柿柘桑。三丈一树,八尺为行。果类相从,纵横相当。果熟收敛,不得吮尝。犬吠当起,鹜告邻里。枨门杜户,上楼击鼓。荷盾拽矛,还落三周。勤心疾作,不得遨游。奴老力索,种莞织席。事讫休息,当舂一石。夜半无事,浣衣当白。若有私钱,主给宾客。奴不得有奸私,事事当关白。奴不听教,当笞一百。读券文适迄,词穷咋索。仡仡叩头,两手自搏。目泪下落,鼻涕长一尺。审如王大夫言,不如早归黄土丘。丘蚓钻额。早知当尔,为王大夫酤酒,真不敢作恶。”[2]
    (十四)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巴普区的一名呷西奴隶:
    “毛陈氏,现年47岁,彝名乾马,是美姑巴普乡诺合吴奇石哈家的呷西,原是雷波马颈子的农民,丈夫毛寿祥,兼作商贩,常进出凉山。
    1919年阴历闰7月,奴隶主围攻马颈子,焚烧全镇,掳掠走未死的居民。当时毛寿祥正在凉山经商,毛陈氏及子女三人全部被掠。长子毛少成当年13岁,次子毛少洲12岁,女儿润莲五岁。
    进入凉山之后,长子被卖在毛红地方,取名沙涅,后与主子家李姓汉根女呷西私合,主子许其安家,在28岁时随主子打冤家时战死。
    次子卖在省己,早已病死。
    女儿被卖在沙罗吴奇姆涅家,后来经主子配婚生子,但仍作呷西。
    毛陈氏,初以七锭银子被卖在阿苏家,后逃走到粒米,又被人捉住以15锭银子卖在吴奇石哈家作呷西。
    毛陈氏在吴奇家多次遭主子打骂,逼她成家。她说:“你买我来是干活的,我就给你干活算了,死也不再嫁人。”主子骂她:“你不成家,我买你用的银子就不能生利,不得小孩子放牛羊,真是没有利!”但她誓死不从,故直到解放,仍然是一个单身呷西。
    毛陈氏被掳时,全身衣服被剥光,连系头发的头绳也取走,只给点滥布遮身。用绳捆绑起,如牵牲畜一般,被带走。
    她在阿苏家5年,在吴奇家33年。主子从来没有给过一件较好的衣服,或给过一个钱。每天要背水、砍柴、洗衣、做饭,经常吃不饱,故常吃的是蒿草、野果,最好的算是每天能吃上几个洋芋和包谷做的粑粑,搭一点酸菜,盐是吃不着的。穿的是一层破布,到冬天冷不可当。有次在砍柴时,因太冷而昏死多时,回家后还要难免挨打受骂。后来她自己捡点粮食积点钱,买得五张羊皮作个披衫,勉强御寒。
    她长期无望地在这奴隶生活下煎熬,经常以眼泪洗面。砍柴时到悬崖边无人处,总是痛哭一场。因此眼睛先红后烂,现在已成了瞎子。
    她说过去被捆进凉山后,没有生还的,作梦也想不到有今天的解放。她现在住巴普的沙罗,民改后,政府帮她找到女儿润莲,准备一同回雷波去。”[3]
    (十五)凉山彝族自治州普雄县申果庄区瓦曲曲乡的一名呷西奴隶:
    “李么冠,女,彝名结结米,39岁,住瓦曲曲乡瓦曲曲村。原系越西河东汉民,娘家姓李,婆家姓张,丈夫不务正业,赌钱、抽大烟,靠她给别人薅玉米、谷子、挑大粪、背煤炭来养活三个小孩。丈夫不仅不管小孩,而且回来后还向她要钱,她和丈夫争吵后回到娘家。
    龙宝山的诺合(黑彝)保头约兹的妻子死了,小孩才三个月,要李么冠给她小孩喂奶,说定喂三个月给三两银子、三斗米。李么冠不能照顾自己的小孩,将自己三岁的孩子送给胡家,给约兹的小孩喂奶直到五岁时,约兹骗她到拉普埂子,说到那里给她鸦片和银子,李么冠带着自己刚生的儿子到了拉普埂子,约兹不仅没有给她鸦片和银子,反而将她卖给诺合勿雷恰比。她当时26岁,身价是32锭银子。
    勿雷恰比把她和孩子放在柜子里关了两天,就以76锭银子卖给诺合阿侯兹铁。阿侯兹铁让她白天干活,晚上用铁链子把她锁在柜子里。还不到20天,阿侯兹铁又将她卖给了马和觉地方家门的兄弟阿侯莫加,买主给了1支中正式步枪(约值44锭银子),又补了32锭银子。
    李么冠在阿侯莫加家,主子不让她给小孩喂奶。她出去干活,主子有一次打紫了孩子的脸,她一到家,孩子就伸出两只小手叫妈妈,主子走过去就打她一巴掌,说:“别管孩子,推磨去!”孩子不敢哭了,眼巴巴望着母亲离去。
    主子一天只给小孩一点荞粑粑吃,李么冠一出去主子家人就折磨小孩,不久孩子就死了。
    孩子死后,李么冠和另外两个汉根呷西一同逃跑。到甘洛被当地的莫帕结兹抓住。在他家呆了20天,白天干活,晚上用链子锁起来。阿侯莫加得信,用了21锭银子将她们三人取回。在路上主子叫他们砍竹子,一人背一捆,一边走主子一边用竹子抽他们。走到河边,主子叫他们过来,一个个被推下河去,刚露头又把他们按下。
    到家后,主子请莫帕结兹等人吃肉喝酒。饭后在屋前栽了一个木桩,将他们三人衣服脱光,捆在木桩上,用捆在一起的三根竹子抽打,打断了再换,从早晨打到下午,背上的血象猪血块一样,他们的背完全被打烂了,打完了立刻就让他们去推磨。第二天又叫他们背豆子,然后又打,李么冠被打得不能动了。主子又把他们一个个推到河里。她不怕,心想“主子怕银子丢了,就会来拉我”,果然一会儿主子就让呷西把她拉了起来。第三天给他们吃点粑粑,叫他们去挖地,她实在挖不动了,坐在地边歇会儿。女主子骑马来了,立刻喊来两个呷西,用冷水浇她。当时是二月天气,她冻得要死,呷西才把她拖回家去。第四天给她半个粑粑,然后让她推磨、挖地。晚上主子给她锁上80斤重的铁链子,并说:“看你能跑不能跑!”以后她又逃跑,仍被抓回,又遭一次毒打,主子用木棒打,女主子用竹条抽,打昏了才罢手。
    呷西经常吃的是元根叶和一点荞面煮的浆,主子喂猪的洋芋皮,经常被呷西拿来充饥,杨柳花、养叶、树叶、树根等都是呷西的食品。一次李么冠饿极了,偷偷烧了几个洋芋,主子发现后,扯住她的头发,把头打得直冒血。有的呷西饿死在地里。主子只给结甫达耶米(68岁)一点荞子粑粑吃,然后喊他去地里劳动,他背着锄头死在地上。莫吉米(20几岁)出去背柴,也饿死在沟边。
    阿侯莫加有20几个呷西,其中五个是女呷西。还有很多土地和几十户曲诺、阿加。
    此外还有l00多双羊子,20几条牛、马和20头猪。
    每天早饭后,都由主子或女主子分配工作,指定有的挖地,有的背柴,有的推磨,有的背瓦板。
    呷西劳动时,主子在一边监视,女主子有时也坐在一边,由一个女呷西为她装烟。
    主子家有很好的床,垫大羊皮、毛毡,还有被子,而呷西都睡在地上,虱子成团团。
    主子吃第一道筛过的细面,经常吃腊肉、羊肉、鸡蛋。
    李么冠在阿侯莫加家里当了五年呷西,二岁的小孩被主子活活折磨死去,她也受尽了虐待。她对主子说:“你把我卖了吧,每天吃不饱,你又把我的儿子整死,我没心思在你家干活,卖了我,你能得到银子,我也能吃上几块粑粑。”
    阿侯奠加又把她交给阿侯晋加抵了七锭银子的债。
    李么冠到阿侯晋加家五年后成了家,丈夫杨庭三(彝名汉呷子),是木出窝哈、木出拉布、木出洛古三兄弟的呷西。他们成家后还分别为原来的主子干活。后来他们有了孩子。
    他们夫妇利用早晚时间开垦出一斗种荒地,年收二石养子,但每年要给山地的主人交二斗租。汉呷子有时对主子说,孩子没吃的,主子才允许他出去打瓦板,每年约可打四百片瓦板,可卖二锭银子。此外,还喂点猪、鸡。
    他们还在主子的荒地上种点鸦片,讲好自己只得一半,分给主子一半,但收成后,主子全部拿去了。
    他们还和木出究尔合伙喂了八只羊,木出究尔出羊,由他们代喂,小羊归木出究尔,他们只得羊毛,但剪毛时,要给木出家送半斗养子做的酒和半斗荞子做的大粑粑。
    主子的儿子结婚的时候拉走他家一头猪,10天后接儿媳回来又拉去一头猪。有一次主子硬说李么冠和丈夫吵嘴,又拉了他们一头猪。因为夫妇吵架,主子要来“调解”,便可借口榨取。
    他们对主子的隶属性负担是,过年送半边猪头、一个大荞粑或者一羊皮口袋炒面(送给两家主子。汉呷子的主子是三兄弟,送猪头给长子,对其他二人及其父亲各送一块肉)。主子家嫁女,送三斗养子做的酒。主子母亲死时,要送一两银子的酒和二斗养子做的粑粑。主子的儿子或女儿死时,要送一些酒和二斗荞子做的粑粑。
    主子家一有事就带信来,不送礼就挨打,结果不仅礼物照送,而且还要买酒赔礼。
    他们生的小孩由两家主子平分,女儿五、六岁时,被拉去作了陪嫁丫头,儿子后来也被拉去当了呷西。”[4]
    从以上(四)—(十五)条材料中,可以看出作为阶级的物化奴隶,有如下几点:第一,他们是被主子所占有的财产,“会说话的工具”,是属于生产资料之列的。第二,作为主子的私有财产,主子对奴隶拥有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强制他们进行工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有时还用监工奴隶(见(六)、(九)、(十)等条),仅配给奴隶以维持其生命的衣食;把他们当作商品买卖(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等条);有时像出租耕牛一样,将他们出租以换取工价(见(四)、(五)、(八)等条);视他们的性命如同草芥,被迫害致死后,主子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见(十四)、(十五)条)。第三,男女奴隶被主子强行配婚,所生子女仍为奴隶;他们成“家”后所拥有的一切,主子可任意占取(参见(九)、(十)、(十四)、(十五)等条)。如土所述,这种类型的奴隶,便是马克思所说的“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5]
    再次,关于分居奴隶(separate—slave),又称“授产奴隶”(即拥有被主子授与以“特有财产”(Peculium)的分居奴隶,对其特有财产有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在法律上它仍归主子所有]的资料:
    (十六)古代赫梯国家拥有由俘虏转成的被授有服役份地的所谓“战士”(LUGIS TUKUL,或译“土库尔人”),类似黑劳士:“假如国王给予俘虏(NAM·RAha),俘虏就应当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赫梯法典》,第一表,第四十条)[6]。
    (十七)新巴比伦王国—波斯帝国时代,巴比伦城之埃吉贝(Egibi)商人家族之管家奴隶马达努—比尔—尤撒尔(Madanu—bel—usur,以下略称“马达努”)已婚,共有子女6名,全家共8人。在公元前545年至502年这43年的期间内,马达努作为其主人的商务代理人和财产保管人之外,同时也为他本人占有的巨额财产(包括白银、房屋、大牲畜、绵羊、谷物、椰枣以及其他货物),进行了大量经济活动(据已发现的大量泥板经济文书)。马达努在公元前545年至526年的主子是埃吉贝家族的伊丁—马杜克(Iddin—Marduk),这是他的第一个主人。公元前526年,原主人的姪儿伊梯—马杜克—巴拉图(Itti—Marduk—balatu)成了他的第二个主人。大约在他的第二个主人死后,公元前522年以后,马达努的第三个主人是老主人的诸子之一,名为纳比—阿黑—比里梯(Nabu—ahhe—bullit)。在公元前513年,马达努又成了老主人另一个儿子马杜克—纳赛尔—阿甫里.(Marduk—nasir—apli)的财产,这是他的第四个主人。在公元前  年,对马达努及其全家的所有权,从其男主人之手转入其妻阿玛特—巴乌(Amat—Bau)手中,后者于同年将马达努全家出卖。但是买主由于某些原因未曾支付购买这批奴隶的价款,所以全部这8名奴隶和一块田地仍归其原主所有,并且被用作一笔45明那银子贷金的担保品。根据契约规定,如果不能在三个月内偿清这笔贷金,作为担保品的奴隶和田地便要成为债主的财产。公元前505年,债务人又从马达努处借走408公升大麦,有如下的约定条件;所贷出的大麦,必须归还到马达努本人的家里。而以前的借贷文书证明:债务贷出品是被送还到该奴隶的主人家里的。显然,这以前他是居住在主人家里的,而后来他自备住宅,从主人家里分了出来。
    公元前502年,马达努与名为比尔—若布海尔(Bel—uhhir)的人发生了争执,后者拒绝偿还其债务,坚称他已经还清了。于是,奴隶马达努的男主人马杜克一纳赛尔一阿甫里出面干预:他要求比尔一若布海尔出示其全部收据以及有关他与马达努之间业务往来的其他文件,以便证明马达努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比尔一若布海尔必须把全部他从马达努处所借入的,偿还给马杜克—纳赛尔—阿甫里。
    马达努的财富和影响,为许多自由的上层人士所羡慕。他时常在一天内或在某个时候贷出许多项银钱或其他财物,为数足以购买几个奴隶。自由民从他这里借得食品以自用,借钱用以纳税或用作兵役的代役金。像少数富人那样,他也自备衡器,用以称量谷物和其他食品。他也从事商业活动,租入和租出房屋、土地、船只等。他有权扣押未能按期还清债务的人,即使他们是自由民。他以他自己的名义签订私法文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处理控告自由民的诉讼中,他像一个拥有全权的人那样行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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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史记》卷100,列传第40,中华书局标点本,第8册,第2729页。
    [2] 《全汉文》卷42。转引自何兹全著:《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302页;又:(唐)徐坚等著:《初学记》第2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66—467页。
    [3]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巴普区三个乡的社会调查材料》,四川民族调查组编印,1958年,第150—151页。(转引自《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簸社1982年,第255—257页。)
    [4] 《凉山彝族自治州普雄县申果庄区瓦曲曲乡社会调查材料》,四川民族调查组编印,1958年,第117—120页。(转引自《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7—26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6]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3、132页。
    [7]据丹达玛耶夫著:《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度》(Dandamaev:Shavery in Babylonia》),V.A.Powell英译,北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0—364页摘要译介。
    (十八)古代希伯来人扫罗(Saul,约公元前1020—1000年,以色列王国之创建者)之孙米非波设(Mephibosheth)受到新王大卫(David,约公元前1000—960年)的优待。大卫对米非波设说,“将你祖父扫罗的一切田地都归还你,你也可以常与我同席吃饭。”大卫“王召了扫罗的仆人.先巴(Ziba)来,对他说,‘我已将属扫罗和他的一切家产,都赐给你主人(约拿单 Jonathan)的儿子了。你和你的众子、仆人,要为你主人的儿子米非波设耕种田地,把所产的拿来供他食用。’……洗巴有十五个儿子,二十个仆人。……凡住在洗巴家里的人,都作了米非波设的仆人。”[1]
    (十九)古代雅典的分居奴隶(授产奴隶):
    伪色诺芬:《雅典政制》,i,10,11,12。译文据《古希腊史文选》。
    “(10)另一方面,雅典的奴隶与外邦人十分自由放任。这里禁止虐杀奴隶,奴隶在你面前无须让道。我来解释一下这种地方习俗得以存在的原因。倘若法律允许自由公民杀害奴隶或外邦人以及被释奴的话,则人们往往会把雅典公民误作奴隶而毙杀,因为这儿的平民在装束上并不比奴隶和外邦人强多少,并且整个外表也与奴隶以及外邦人相差无几。(11)如果有人对这里容忍奴隶娇生惯养以及许可某些奴隶过一种奢侈的生活而感到吃惊,那就可能发觉人们原来是有意这样做的。事实上,大凡在海上强国这种地方,奴隶必然被用于赚钱的活动(按:指出租奴隶等活动。——汉译文原注。)以便主人可以从他们挣得的收入中捞取实惠,为此在那里也就必然赋予他们自由[2]……在拉凯达伊蒙[3],假设我的奴隶惧怕你,如果你的奴隶将对我感到恐惧,那么他为了使本人免遭危险,可能不得不献出自己的金钱。(12)因此我们就这样把赋予自由人的自由拱手给了奴隶,把赋予公民的自由同样授给了外邦人;因为国家为繁荣手工业和有利于海上事业而需要外邦人,所以我们便自然而然地将同等的自由赋予了他们……”[4]
    (二十)古代雅典之帕西昂(Pasion,约公元前370年左右):他曾经是一名拥有“银行”商号的奴隶,后获释成为非公民身份的自由民(获释奴隶),再进而被授与雅典公民权成为全权公民,有权购买土地(确曾购置地产),又拥有一个盾牌作坊(估计约有60—70名奴隶),年利为一塔兰特(等于60明那);他死后,其“银行”与作坊收入仍可达60—120明那,其遗产总数约40塔兰特(一说作75—80塔兰特),成为当时雅典最富有的奴隶主。[5]
    (二十一)古代罗马购买奴隶的时侯,常有一份“特殊财产”(Pecalium)跟着奴隶一同过来:
    “至于购买,要成为一个奴隶的合法的主人有六种方式:(一)通过合法的继承;(二)通过铜衡式买卖的正式程式[6],从一个有权出卖的人那里买过来;(三)在行政长官面前,于适当的时期,通过适当人选,进行合法的让与[7];(四)通过实际的使用权;(五)在公开拍卖战利品时买到;(六)从一个被剥夺了公民权的人的货物中或在出售他的财产时买到[8]一个奴隶,照例有一份特殊财产跟着奴隶一同过来(或者由于不包括这份财产而作一个保留的声明),而且还要作出一项保证,说明这个奴隶身体健康,未尝偷窃过或危害过别人;如果买卖不是通过铜衡式买卖实现的,那末卖者或是把卖价加倍(在收回的情形下),或是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原价偿付。”[9]
    (二十二)古代日耳曼人的分居奴隶:“至于一般的奴隶,不像我们的奴隶这样被分派以各种不同的家务,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像我们对待佃农(按:“佃农”应改译为“隶农”,因拉丁文原本作“colono”,即“colonus”之变格)一样,奴主只从奴隶那儿索取一定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奴隶的属从关系仅此而已。”[10]
    (二十三)古代秦国的分居奴隶:“可(何)谓‘人貉’(注释:人貉,疑与《周礼》所载貉隶有关。孙贻让《周礼正义》卷六十五曾指出“貉可兼狄”,貉隶即来自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的奴隶。)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等,不收,畀其主。”(译文:“什么叫‘人貉’,所谓‘人貉’,其子要去奉养主人。不去奉养主人,即应没收归官;虽然不奉养主人,但向主人缴纳粮食的,不予没收,给予主人。”)[11]
    1956年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的“分居奴隶”,主要属于阿加等级(集团),兹选择四例如下:
    (二十四)曲比布列:
    1.身世:
    曲比布列的祖父名曲比曲则,是曲诺曲比达达掠进来的汉民。掠入以后,起名盘加,配婚之后生有二子,一子死,一子名分多,即曲比布列的父亲。
    曲比达达死后,有4子:曲比拉结、曲比石坡、曲比及尔和曲比意坡,共同占有分多。后曲比石坡给分多配婚,生三男一女。女系布列之姊,被主子卖与竹核马家去了,直到解放后才死去。布列的三兄弟是:曲比布列、曲比石皆和曲比子结。
    布列父亲死后,布列归曲比石坡所有,作呷西。40年前,布列自娶一妻成家,而为阿加。娶妻的聘银是布列帮人背生意莸得的。
    布列的妻名曲比牛牛,是曲诺达兹阿查和达兹瓦尔从久古哈洛地方掠来的。掠入后卖给雷波县基宇洛莫地方的曲诺阿什勒普古哈,身价是4锭银子。
    阿什勒普古哈的姐姐名阿什玛玛,嫁给巴普乡溜红村的曲诺曲比克则,曲比牛牛随之陪嫁过来。因为阿什玛玛不喜欢曲比克则,嫁后自己吊死。布列用五锭银子把曲比牛牛买来做了自己的妻子。
    2.子女:
    布列成家直到现在,生有子女共七人。四子:长子曲比拉铁,现在已20岁;次子曲比哈铁,现已18岁;三子曲比古铁,现已15岁;幼子曲比古哈,现已11岁。
    三女:长女曲比戈子,现在25岁;次女曲比马马,现年9岁;三女曲比即即,现年3岁。   
    由于布列自己出钱娶的妻子,他所生的第一个女儿属于自己,其他子女皆属于主子所有。
    布列的大女嫁给吉阿及坡(是诺合吴奇拉吉的阿加),得到聘银10锭。按规定应当给主子5两银子,但是主子却强要了二锭银子。
    曲比石坡有四个儿子即曲比曲则、曲比达耶、曲比阿尔和曲比木古(已死),还有一个女儿曲比果果。
    布列的子女由其四子共有,布列的二个女儿应作陪嫁丫头,如嫁出,聘银由4兄弟共分。
    布列的四个儿子,由石坡的四个儿子分别占有,曲比拉铁属曲比曲则,曲比哈铁屑曲比达耶,曲比古铁属曲比阿尔,曲比古哈属曲比木古。
    3.自有土地:
    布列自有土地7块,如下表:
    
    约在40年前,巴普地区普遍种鸦片烟,阿侯家支所属曲诺吉克什兹在省己地方收买鸦片运到哉窝地方(云南边界)去卖,叫布列背运。布列背了数天得了38两湿烟,干后得烟约10两左右。布列把烟拿到诺也诺坡(云南边界)去换了10个羊子,带回巴普,卖了七锭银子。布列用此钱娶了妻子,余下的又买了土地。
    布列自有母牛一头,生小牛三头,长大后,一头卖了八锭银子,一头卖了六锭银子,一头卖了五锭银子,也用来买了土地。
    布列又替别人喂母猪一只,生了小猪,给猪主二只,其余都归自己,卖了银子买地。    4.租入土地:
    曲比布列还租入土地四块,计:
    (1)向主子曲比石坡租入二块,点一升玉米和三升豆种。玉米可收九斗,豆子可收九斗到一石一斗,是对分租。由于租地,当主子家结婚时,除因人身隶属所应担负的“送礼”之外,还要另送一头猪。
    (2)向诺合阿竹曲以租入一块地,点一升一合豆子,定租1斗,可收四斗,除交租外,自得三斗。
    (3)向诺合阿竹俄呷租入一块地,点一升玉米和三升豆子,玉米可收五斗,豆子可收八斗,对分租,自己可约得七斗。
    当这两家结婚时,也要送一头猪、一罐酒和四个荞粑。
    5.土地收入:
    每年自有土地收入七石三斗,租入土地收入一石八斗,共收9.1石。
    此外,还可以收入一些洋芋之类。因此,基本是够吃的,后由于家庭人口逐渐增加成9人,收入渐渐不足,但是在阿加中,他家还是比较富有的。”[12]
    (二十五)张家毛:“黄张氏,彝名张家毛,现年69岁,原是雷波瓦窑坪的农民,丈夫名黄万福。1919年阴历七月初一日被掠进凉山,就留在乌吉水儿家里作呷西。她随身带着个三岁的女儿,叫黄金秀。女儿长大后,自己投奔了恩札家支,因为自己去投靠,待遇稍好些。
    张氏在主子家背水砍柴做饭,什么劳役都作,受尽了践踏,吃尽了苦。主子又逼她配婚,一面用软的办法劝他说,不安家老来无靠,另一面就吊打威逼,终于迫使她与山海田配了婚。   
    山海田是乌吉水儿的哥哥名乌吉拉区的彝根呷西。
    张氏生三子,第一个应该给拉区,但是死了。第二个儿子名叫卡郎,归水儿占有,配了水儿妻子的丫头。
    第三个儿子名叫罗汉,又归拉区所有,在拉区家经常挨打受骂,解放后,主子要毒死他,后逃出,参加了基干队。
    如果张氏第一个儿子不死,第三个儿子应该由拉区和水儿两家主子平分,共同使用,谁单独使用就补给另一方对半的身价。
    张氏丈夫与人换工自修了房屋与主子分居,又将主子的荒地开出一点耕种,点三斗养子,可收三石,对分租。加以自己喂猪养羊,略有积蓄,因此自己能够买点盐巴,吃点海椒面。  22年前山海田死去。
    张氏喂的猪,别人出八两银子她都没有卖,但被主子拉去吃了。三年之后才给他一只羊子,但她的三锭银子又被主子拿去了一直未还。
    有一次,水儿的冤家把卡郎抓走了,水儿要张氏出25两银子交给主子去赎取,张氏如数拿去银子,后来卡郎回来了,但仍在主子家中作呷西。张氏对主子说:“卡郎是我出银子买回的,不应该再给你作呷西”。主子骂她说:“连你都是我的,那天要卖就卖,还说这些。”
    当主子嫁女,拿出银子用时,张氏发现就是她拿出取儿子的银子,因为她作有特别的暗记,所以认得出。她沉痛地说:“主子对我们,就象栽青菜一样,长一片便摘一片来吃。我们有任何一点收入,主子都知道,弄得我到现在还是无吃无穿”。她又说:“铜盆打滥斤两在,凉山打滥根骨在,我还是想向他要银子。他对我的儿子过去打得太厉害,有一次把他的头弄到锅庄上碰,只见鲜血流。”[13]
    (二十六)汪国伦:“汪国伦,主子是苏呷日途,现年50岁,原是马边建设乡的农民,在马边曾请诺合恩札比根做保头,但在29年前,恩札家支领人将他全家老小捆进凉山(据说是比根暗中授意的)。进凉山后成了曲诺沙马瓦根的呷西。瓦根娶妻时,将国伦算20两银子抵给阿侯家支。阿侯家支的人又将他拿去抵债给苏呷家支的人,仍作20两银子。
    苏呷日途欺骗汪国伦说:不要逃跑,免得将来保头找不着他。他一直等了29年,仍杳无音信,还是解放后才被解放出来的。
    在距今13年前,主子将女呷西周桂莲配给他。此后,自己开荒地耕种,每年能得七、八斗粮食,不交给主子。给主子耕地时,在自己家里吃了早饭,自带农具前往,中午只在主子家里吃一餐。另租主子两块地,每年能收荞子三石,给主子1/3的地租。
    在12年前,当他略有积蓄时,主子对他说:“你没有儿女,不如娶个小老婆。”因此又强迫把呷西吴季英配给他作第二个老婆,要他出34锭银子的身价,汪国伦只出了23锭银子,但季英还要全年为主子服劳役。这样一来,主子就将他榨干了。
    在7年前,主子却将周桂莲以及她所住的房子一齐卖了35两银子。
    后来汪国伦在别人帮助下做酒卖,每年给主子交2石粮食,便不再服劳役。但主子经常带着很多人到他家里拚命喝酒,也不给钱,因此自己仍然积不下钱来。
    解放后,他反抗主子,主子威胁要用枪打他,因此偷偷跑到牛牛坝去推豆腐卖。现在他带着两个妻子,一个女儿回家乡去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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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旧约全书·撒母耳记下》第九章。
    [2]并非指释放奴隶,而指奴隶可能独立生活与经营事业,但需向其主人交纳一定量的收入。实际是一种授产奴隶。——汉译文原注
    [3]斯巴达。——汉译文原注。按:拉凯达伊蒙,原汉译文作:拉西第梦。
    [4]北京师范大学世界古代史教研室:《世界古代及中世纪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205页。
    [5] “德谟斯梯尼”,XXXIV—XXXVI,转《世界历史)1993年第五期,第81—83页及1994年第3期,第80页,徐松岩同志文章;又《牛津古典辞典》(The oxfovd CIassical Dictionary),1953年版,《Pasion》条。
    [6]这种买卖要在六个成年公民的面前进行。其中的一个叫做libripens(称量者)的人拿着一剐铜衡,购买者把一只手放在要购买的东西(即奴隶)上面,说:“我声明这个奴隶是我的……他是我用这一钱币和铜衡买来的。”然后他用这个钱币敲打这铜衡,并且把这个钱币作为价格的象征交给卖者(盖乌斯:《法学提要》,i,119)。——汉译者原注。
    [7]进行这种让与的占有物品主人和购买者来到进行裁决的行政长官的面前。购买者宣称这个物品是属于他的,长官同原来的主人有无异议,原来的主人表示没有。于是长官便把该物判给购买者。(参见盖乌斯:《法学提要》,1,2)——汉译者原注。
    [8]当一个人被剥夺了公民权的时候,他的财产被充公并予以拍卖——不是分批的,而是全部拍卖给一个人。这种出售方式称为sectio,而购买者则称为sector。——汉译者原注。
    [9] M·T·瓦罗著、王家绶译:《论农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1—142页。
    [10]塔西陀著、马雍等译:《阿古利可拉传·日耳曼尼亚卷》,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67页。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第235页
    [12]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巴普区三个乡的社会调查材料》,四川民族调查组编印,1958年版,第145—148页。(转引自《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1—253页。)
    [13]转引自《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第253—254页。
    [14]转引自《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第254—255页。
    (二十七)木出尼若子:“安家(阿加)木出尼若子一家四口,占有呷西八个,自有地荞种一点四五石,因轮歇常年下种四斗,年收入荞子二点八石,马铃薯五十四背(每背一百斤)。租入荞种三点一五石,常年下种七斗,年产荞子五石,除基本上交对分租外,尚留二点六石。未领耕食地。自有绵羊一百四十只、山羊十二只、牛九头、猪八只。民主改革中依其经济地位被划为奴隶主。”[1]
    以上(十六)一(二十七)条材料,连同(三)中所提到的斯巴达人的黑劳士类型的奴隶,便是所谓的“分居奴隶”或“授产奴隶”。总的来说,(三)、(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等条材料所涉及的分居奴隶,基本上仍属于奴隶阶级之一份子(尽管其中个别管家奴隶(见(十Jk)条)已与一般分居奴隶有所不同),因为他们的人身仍归各自的主子所有,“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二)。他们便是马克思所指出的授产奴隶:“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按:Peculium)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2]恩格斯在论及(二十二)条中所说的古代日耳曼人的分居奴隶时,也曾肯定了这种类型的奴隶:(塔西佗)“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3]
    最后,就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在两个方面的两重性说明一下。
    第一个方面的两重性表现在阶级和等级的关系中:一般来说,每个奴隶既是奴隶阶级的成员,又是奴隶等级(或等级集团)的一分子。前文已引列宁的有关论述: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列宁又指出:等级和阶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阶级,是指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实际地位,是就经济地位而言,这在列宁曾有著名的定义(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式。”[4] “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5]等级是指特殊居民集团的法律上的特权,是它们在法律上固定享有(或被剥夺)的某些权利,而且具有继承性。“等级制度用政治、法律、职业、宗教以至婚姻等关系把人们的社会地位固定下来,并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阶级给掩盖起来了。”[6] “阶级和等级的一个区别,就是说,一个阶级与另一个阶级的区别不在于法律上的特权,而在于事实上的条件。”[7]也就是说,某个阶级中某人的经济地位是处在可以变化之中的,而他的等级身份却因被固定为“法律上的特权”而难以变化。所以,“阶级和等级相反,阶级总是使个人保持从一个阶级转入另一个阶级的完全自由”[8],而等级中的个人却没有从一等级转入另一个等级的完全自由,等级身份被不同的“法律上的特权”固定了。这从上述第(十七)、(二十七)条材料中能看到这种实例:某名奴隶其阶级身份已上升为奴隶主,但仍保留着奴隶等级的身份,仍对其主子担负着等级役务,必要时在法律上仍须由主子出面维护其权益。
    公元前451年,在雅典“通过了伯里克利斯(Pericles以公元前495—429年)所提议的法令,“规定享有公民权利之人仅以父母双方均为雅典人者为限。”[9]但上述第(二十)条材料中的帕西昂,其阶级地位与等级地位都已彻底转变了:从一名授产奴隶变成了雅典的全权公民。这虽属特殊的例子,但也说明经济的力量毕竟是决定性的,是不可抗拒的。因为“内容决定形式,阶级决定等级,故各等级部分成员的经济地位、阶级地位发生变化以后,其等级地位不可能完全原封不动,而必然迟早要随着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10]
    如上所述,从概念的角度来说,作为阶级的奴隶,其本质特征是:处于奴隶制生产关系中的奴隶“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11]是私有财产的对象,是归主子所有的“会说话的工具”,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主子。这种经济本质的法权表现是:“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12]
    至于作为等级的奴隶,对其本质特征也有界定:“奴隶等级就是在法律、政治关系彻底无权的人类集团”;“奴隶等级是对奴隶阶级的分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依然反映了奴隶阶级的实质,这是经济关系对上层建筑作用的根本表现”;“奴隶等级的无权状态是其权利状态的基本特征,但由于主人权利之延伸以及旧有公民权利之残余,一些具体奴隶等级成员会表现出畸形的权利状态,但这并不说明奴隶等级有权,而且相反,正说明了奴隶等级的‘边际性,(按:英文为‘Marginality’,西方学术用语,意指奴隶等级是处于奴隶制公民社会与牲畜之间的自然人,处在前两者之边缘),说明了奴隶不单是主人占有的对象,而且也是主人占有之工具。”[13]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奴隶是古代社会中的基本阶级之一;这是一个常识。但是,著名的西方学者M·I·芬利对此持有异议:“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阶级的明确清晰的、毫不含糊的概念,结果也成为并不是没有困难的。人们根据他们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划分阶级:首先,看他们之中,谁占有或不占有生产资料;其次,在占有生产资料者之中,谁是自食其力者,而谁则是以依靠别人劳动而生。这种适用于当代社会的阶级划分法,对于古代史学者有着明显的困难:依此则奴隶和自由的工资劳动者成了同一阶级的成员;机械地照此描述,则最富有的元老与无业的只有一小件陶器的人也属于同一个阶级。这似乎并不是分析古代社会的切实的方法。”[14]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科学概念的严重歪曲。对照着列宁关于阶级的著名定义,芬利忽视了:奴隶和奴隶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这一重要的方面,即在生产过程中奴隶主强制奴隶劳动,而产品则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则有时连必要的衣食都难以保证。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更重要的是:奴隶本身是归奴隶主所有的生产资料——工具和财产,而“自由的工资劳动者”则不是如此,是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其自身并不是奴隶主所有的财产。至于富有的元老贵族都是大奴隶主所有者,而无业的游民则是奴隶制社会所特有的流氓无产者,他们并不是占有生产资料,直接剥削奴隶劳动的奴隶主;因此,两者并不属于同一个阶级。
    奴隶的第二个方面的两重性表现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中: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中,奴隶是奴隶主所有的生产资料,“会说话的工具”,这在上面已有说明;另一方面,奴隶作为生产者,是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就此,马克思强调指出:奴隶“劳动者本人都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他虐待它们,任性地毁坏它们,以表示自己与它们有所不同。”[15]也就是说,奴隶是奴隶制生产关系中的一个基本阶级,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是社会人,并不是只具有工具和财产的属性。但奴隶作为社会劳动者、物质生产者、社会人这一重要的属性却往往被奴隶主所不愿意看到。这便导致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反抗奴隶主阶级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日益尖锐,经常是逃跑(见上引第(十五)条资料),进而便是起义(如古代罗马的两次西西里奴隶起义、斯巴达克斯奴隶大起义等)。这种反抗斗争,绝不是奴隶主所占有的其他工具所能进行的。正因为如此,结果才迫使奴隶主授与奴隶以特有财产;奴隶甚至积累财富,赎买自由,成为被释自由民(freedman);个别奴隶甚至可以成为公民。只有看到奴隶阶级的这一方面的属性,才能理解奴隶制社会复杂多变的社会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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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凉山彝族自治州普雄县申果庄区瓦曲曲乡调查材料》(初稿),四川民族调查组。转引自胡庆钧著:《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140一14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6页。
    [4] 《列宁全集》第2卷,第45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9卷,第228页。
    [6]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等级制度》条,人民出版社l980年版,第272页。
    [7] 《列宁全集》第2卷,第452页。
    [8]同上书.第453页。
    [9]亚里士多德著:《雅典政制》,ⅩⅩⅥ,4。
    [10]周自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人民出版社l983年版,第5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页。
    [12] 《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这种界定是与古典作家亚里士多德等的说明相一致的。(参见上引第(一)、(二)两条材料)
    [13]傅山同志的硕士学位论文,题为《论奴隶社会中的奴隶等级》(待刊)。此处引文见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汇编:《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汇编》,文科版(十一),1991年,第371—372页所载该文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