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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民主」与「共和」概念在西方与中国的嬗变(上)

晚清民主思想的转变,以戊戌、庚子为界标,此前主要限於概念介绍,此後转变为政治运动,「甲辰以後,则因日俄战争,使民主宪政的鼓吹提倡,变为普遍的政治要求,立宪之论,盈於朝野」。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士大夫民主观念之飞跃,经历了很长的准备阶段,其中,「议会」、「民主」、「共和」等概念之译介与阐释,与民主思想的传播息息相关。这些词汇在由西译中的过程中,由於文化背景的不同、理解的差异,故而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译名。本文从历史语义学和词源学的角度,通考这些词汇、思想在中国和西方的本义及其嬗变,从而折射时代意识的变迁。
    一  巴 厘 满
    十九世纪的士大夫中,林则徐较早关注西方议会制度。在其组织人所译的《四洲志》(1841, Murray, Geography)中的有关记载,述及了英国的议会制度,当时称其为巴厘满。而梁廷 《海国四说》(1846)中对英国议会的介绍,从内容到行文都明显得益於林氏译介,他还指出:「英吉利自开国时,已有五等之爵职。最尊与王共治国事,统称之曰国政公会。兵役、税 必集民议之,而以五爵为首,由来已久,例自宋代始。民俗安之。」中国官绅对议会制度的早期介绍,主要在於申论议会在国家政治中的重大意义,而其论述中心,基本上只限於说明议会之功能。徐继畲的《瀛环志略》(1848)亦对英国议会有所介绍。作为旁徵博引的集大成之作,魏源的《海国图志》对中国人了解西方议会制度起了很大作用,其中徵引郭实腊(Karl Gützlaff)《万国地理全图集》(1838)、马礼逊《外国史略》等书中关於英国、美国议会制度的内容,还著重称述了中国人闻所未闻的民主体制之选举规制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令人耳目一新的,是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赞美。
    十八世纪的一些西方大辞典中所收入的「议会」概念,一般是指大不列颠和法国之议会;直至十九世纪中叶,英国以及1814年的《法国民法典》被视为立宪理论的「典范」。西人以为国家权力之分权制度的原则在这两个「典范国家」的自由政治中得以充分体现,堪称楷模。其理论依据或多或少来自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的著名理论三权分立说。也就是说,直到十九世纪,「议会」在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并不是一个理所当然、众所周知的概念。但也就在十九世纪,「立宪」理论在西方得到广泛传播,不少国家开始追求立宪政治。中国士大夫在十九世纪中叶刚得知「议会」的时候,正是「议会」这个概念在西方不少国家开始走红的时候。人们谈论议会,一方面是谈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新的规制和统治方式,如「议会政府」、「议会形态」、「议会原则」、「议会多数」、「议会制度」等,或者是这种制度的一些表现形态,如「议会斗争」、「议会策略」等,也有人谈论「议会观念」和「议会风格」之类的问题;另一方面,议题则直接显示权力的占有,如「议会优势」、「议会全权」、「议会之民治」。
    从时间上说,中国知识界发现和了解西方议会政治并不算晚,不少西方国家(如上所述)也只是在十九世纪中叶才开始探讨和实行议会制。然而,西方对议会制中的一些基本思想的探索并不只始於十九世纪,尤其是英法两国的议会实践给人以明确的感性认识,有利於以後的理性提炼。因此,十九世纪欧洲对议会制的学理论说已达到很高的程度。而自鸦片战争至1890年代,中国官绅对西方议会的介绍几乎只局限於对一种「机构」和政治形式的粗浅勾画,往往简略得不能再简。当然,不少人已经认识到议会制度广开言路、下情上达的重大意义,至於从理论上根究议会制的来龙去脉及其思想基础却极为罕见。
    就语言而言,欧洲在探讨议会制的时候,本身就有便利之处:古法语中的 Parlement 已经见之於1100年,英国亦在十三世纪就有 Parliament 概念。虽然它们并不等同於现代「议会」概念,但作为近现代「议会」概念的词源,它们尽管在词义上有了很大扩展,而其古老的「商谈」、「谈判」、「集会」等含义或多或少还包含在现代概念中。也就是说,英法以外的西方国家在接受「议会」概念的时候,可以直接使用或基本「借用」英法概念,如德语中的 Parlament。明确的概念之优点首先在於所指明确。而中国人在接受「议会」概念的初期、乃至很长时期内,却存在著如何 译 Parliament 的问题;上文引用的一些论说中的「议会」概念之翻译,只能给人「各取所好」的印象。如果我们通览1830年代至1890年对「议会」的不同称呼,便更能增强这种印象。换言之, 至1890年代,Parliament还没有基本统一的译法。现胪列如下:
    公会,国家公会,国公会,国会,国政公会,办国政会,巴厘满衙门,巴厘满,会议,公会所,总会,议事厅,公议厅,议会,议政院,集议院,议士会,民委员会,国大公会,议院,会堂,开会堂,议事院,议堂,巴力门会,巴力门,拍拉蛮,聚谋国事之大会,议事亭,公议院,民选议院,全国民会。
    二  「多人乱管、小民弄权」及西方「民主」概念的发展
    虽然,在华洋人或中国士大夫译释西方「议会」概念的最初六十年中,对 Parliament 的称呼五花八门,但它们只是翻译上的问题,读者不会有理解上的困难。换言之,读者知道这是一个权力机关,是公共议政的地方。与此相比,Democracy 这个与「议会」密切相关的「民主」概念传入中国的时候,其译释难度要大得多。Democracy 一词进入中国并不晚於「巴厘满」,但当「议院」、「议会」、「国会」等概念已经逐渐确立的时候,「民主」还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并不专指 Democracy。
    我们先以较早的几部西洋人编撰的双语辞书为例,考察 Democracy 始初之译释: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22)将 Democracy 诠释为「既不可无人统率亦不可多人乱管」。麦都思《英汉字典》(1847)将 Democracy 译为「众人的国统,众人的治理,多人乱管,小民弄权」 。罗存德《英华字典》(1866)中的 Democracy 为「民政,众人管辖,百姓弄权」。
    很明显,上述诠释都直接来自西方历史上对「民主」概念的理解或曰某种说法,甚至可以追溯到其发端时代。希腊语中的「民主」一词(它既有「全民」、尤其是「民会」之含义,又有民会中的合法「多数」之含义亦即「权力」和「统治」)约产生於五世纪中叶;在这之前,一般都用来称呼「民治」(一词常见於亚里士多德的「民主」政治论说)。本义「民会」,慢慢发展为「人民当政」。(「公民」、「民权」)则被视为政治秩序中的决定性因素并一直包含於以後的「民主」概念中。柏拉图在他最重要的对话《国家篇》(又译《理想国》或《共和国》)中 第一个提出了「民主」的好坏之分;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则以为 是正常情况下最好的体制,也指出了「民主」的变种及其坏事之处。 对罗马共和国(前510至前30)深表赞赏的古希腊历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利比奥斯(Polybius,约前200至约前118)第一个从概念上划分民主的正反两面,他只把理想的民主称为「民主」,而坏「民主」则是「群氓统治」和「拳头之治」。五世纪中叶以後(概念已经确立,一词仍很常见),不管是民主的鼓吹者还是反对者,他们对「民主」的一般特徵所见略同:贫富平等,亦即所有(或曰大多数)属於市民阶层的男子都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力,都是公民。这也是民主最原始的重要法则。人民参政之自由体现於他们自己推选的代表的政治决策中,民主能够恰当体现全民意愿,至少是一些重要决策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之友和民主之敌 的分歧则在於如何看待,也就是怎样评¤个人和团体在这种体制中的作用。在反对者看来, 无非只是贱民和乌合之众,都是些没有教养、肆无忌惮的人,因此,民主只是蛊惑人心者的不负责任的统治。因此,後人在谈论民主、或给「民主」下定义的时候,似乎总也少不了所谓「多人乱管、小民弄权」的成分。了解了这些以後,我们不但能够 会麦都思或罗存德的 Democracy 词条,而且还能看到,那正是西方历史上对「民主」概念的两种不同见解。我们也能更好地理解马礼逊「既不可无人统率亦不可多人乱管」的说法,它既顾及到「民主」不太名誉的一面,又直截了当地把它定义为褒义概念。
    「民主」一词在欧洲中世纪并不属於描绘政治和社会状况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中世纪文献、档案和律法汇编中并不能见到亦即Democracy。只是在中世纪学者开始接受亚里士多德理论的时候,「民主」才以法哲学或文学用语出现在他们的语汇中。另外,中世纪知道「民主」概念的人寥寥无几,而且只视之为一种特定的古代政体。近代历史几百年中,「民主」总的说来一直属於学者用语,而且指的依然是亚里士多德绘制的国家形态,并基本上因袭了亚氏观点,怀疑「纯民主」或曰「绝对民主」的可行性。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著名的社会契约说,其特色就在於用这种学说论证专制主义的合理性,具有明显的反民主性质。荷兰政治思想家斯宾诺莎(Benedictus de Spinoza)也考察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但与霍布斯不同,他不主张君主制,而拥护民主政体。大约从十八世纪30年代起,荷兰和瑞士越来越多地被视为「民主」国家,其体制被称为「共和国」(Republic)。1780年至1800年是现代民主思想崛起的关键年代,从根本上说,现今「民主」概念的词义,产生和发展於法国大革 命前後并得到广泛传播。一方面,「民主」彻底从学者用语转变为常见的(尽管还是狻多争议的)政治概念,用於某些党派的自我界定或者描述政体特色,亦偶尔见之於政府文献。另一方面,随著「民主」概念的广泛使用,其词义获得了很大扩展,增加了一般社会和历史哲学内涵。
    康德(Immanuel Kant)在1795年的重要著作《论永久和平》中谈论政府形态以及国家如何使用政权的时候指出,一个国家非共和即为专制。他用非此即彼的两种体制取代了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式的)三种形态: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其变态政体则相应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也避开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所划分的君主制、共和制和独裁制。康德认为,君主制同样能够在变革的道路上达到共和的革命目的。「共和」在康德那 不但成了民主思想的大概念,而且获得了历史哲学之¤值取向概念的高度。在他看来,重要的是精神力量,是应该如何统治,他认为只有「代议制的共和国」才是未来可取的体制,「所有其他非代议制政府形态都是畸形的怪物」。康德的共和主义(Republikanismus)推动了「民主」思想的进一步开拓。无疑,康德的观点来自时代的启迪。「兄弟式民主」(Démocratie fraternelle)和「基督教民主」(Démocratie chrétienne)是法国大革命的时代概念,然而这种高昂的民主概念在革命早期并无直接的政治意义,直到雅各宾专政和国民公会时代才真正登上政治舞台,1793年通过的《雅各宾宪法》宣称主权属於人民,人民有起义的权力。应该说,法国大革命实№上并没有打消那种传统的、对纯民主的怀疑,恰恰相反,雅各宾政府制订的极端民主的宪法更加深和助长了这种疑忌。因此,在革命以後的复辟时代,欧洲语言中的「民主」和「民主主义」,多半是带有防范意味的责骂用语,这也正是「民主」概念开始传入中国的时候。可见,「多人乱管,小民弄权」之诠释亦有其时代背景,且直接来自欧洲。
    不管怎堋说,从法国大革命时代起,「民主」概念不再囿於体制和国家形态,获得了历史性和思想上的扩展,而「民主化」(法:démocratiser,英:democratize,德:demokratisieren)这一表述的产生正与这一词义扩展相关联。「民主」成了一个社会和精神概念,成了一种有关民主原则的学说, 它并不完全依赖於政体,即便是君主立宪制,同样可以实现民主政治,其依据是一种原始的社会契约,是以众人意志为基础的法治思想,这就摆脱了亚里士多德以国家形态为依据的民主制,而使「民主」成了一个发展趋势之概念和历史运动之概念。在上面提到的马氏《五车韵府》、麦氏《英汉字典》和罗氏《英华字典》中,人们很难 略到这种概念的嬗变,也看不到十九世纪西方对民主的思考所带来的结果:古典民主和现代民主、传统概念和民主政体之现实之间已经产生了巨大的鸿沟。就这方面而论,上述三套很有影响的辞书对「民主」概念的译释已经过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古而又古的,是中世纪的。当然,赶不上时代的还远不止此,童文献的《西语译汉入门》(1869)竟别出心裁,将 Démocratie 译为「无王国」 。卢公明《英华萃林韵府》(1872)则照抄了麦都思词条的前半部分──Democracy:众人的国统,众人的治理。
    如何译释一个外来概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说来,「民主」概念早期传入中国的时候,中国士大夫并不了解这一概念究竟有多大容量和它的「词外之义」,不了解因历史的积淀蕴涵於概念表层形式中的概念深层要旨,这主要因为译介者和接受者几乎没有在理论上对之加以探讨,人们往往只是了解了一些海外的新鲜事。换言之,「民主」概念传入中国的时候,主要不是民主思想或曰作为一种政治信仰的理念,而只是其体制形态和操作方式。并且,这种体制形态和操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议会的介绍传入中国的。
    纵观十九世纪中叶《海国图志》等介绍世界概况的重要著作,我们不难发现,时人主要介绍的是美国和英国议会,这与西方这个时候民主探讨的主要倾向极为有关──这就是贬低(古代雅典或依然存在於瑞士有些州的)直接民主,倡导间接的代议制民主,其决定性因素是来自美国的典范,美国成了理论探讨民主政体的中心议题。德语大百科全书《布洛克豪思》(Brockhaus)1838年版中指出:美国是实现民主、确实施行人民政权的地方;民主必将在那 维持很长时期。而且,它不会孤立发展,随著越来越多的欧洲语言在那 扎根,美国式民主定然会反 於古老的欧洲。确实,法国大革命失败以後,美国(其次是英国)成了理论界关注的代议制民主的样板。在中国,西方民主制度的介绍一般总是与不同政体的介绍、尤其与议会和选举联在一起。
    这  要说明的是,Democracy 一开始有许多译法;究竟是何时开始用「民主」与其对应,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而且,这是一个极难考证的东西。这不仅涉及史料的进一步发掘,而更不可忽视的是,当我们见到史料中「民主」二字的时候,并不一定马上就能确定它就是西洋某个概念的译词。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民主」已被用来翻译 Democracy 的时候,这个词组的原有词义「民之主宰者」还未退出历史舞台。
    三  「民主」与「共和」
    正是因为「民主」在传入中国的时候,主要反映的是体制概念而不是思想性,是概念的静态表层描写而不是动态深层阐释,所以在十九世纪很长一段时期内,西方的「民主」(Democracy)和「共和国」(Republic)这两个概念在汉语译释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换言之,对当时的许多译介者来说,「共和国」自然是「民主国」;因此,「邦」、「国」等字之前加上「民主」或「民政」便可译 Republic。
    不错,所谓「共和国」,即为人民或代议制选举执政者、实施共和政体的国家。《英华字典》用 「众政之国」、「公共之政」,《华英字典集成》用「合众出治之国」、「公同之政」 来译释 Republic,我们很容易理解它们便是现代汉语中的「共和国」;即便像《英华韵府历阶》(1844)将 Republic 译释为「合省国」,我们也不难断定它的共和政体之性质。但是,当 Republic 的中文表述中出现「民主」等词的时候,便会产生一个问题:「民主之国」或「民政之国」等,究竟是一个词,还是「民主」、「民政」只是「国」的定语,以表明 Republic 是 Democracy?这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辨认和确定的。例如:
    一千七百九十七年间,荷兰七省有变;法国征之,而其王家黜焉,於是易其国法,而改作民主之国。
    美国乃公天下民主之国也,传贤不传子,每四年公举一人为统 ,称「伯理玺天德」。
    即便「民主」之後不出现「国」字,亦很难断定其为 Democracy 还是 Republic。
    首先 要说明的是,辞书中的译释(本文所举辞书均出自洋人之手)与时人实№运用中的选词并不是一回事。中国人谈论西方民主制度或思想的时候,并不总以双语辞书中的一些概念为依据。大多数人不懂西文或根本不知道西方 Democracy 和 Republic 在实№运用中的区别。其次,当「民主」单独出现以表述政体亦即西方概念中之 Republic 的时候,它只是「民主之国」的简略用法,郑观应从《易言.论公法》(1880)中的「泰西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到《南游日记》(1883)中的「考欧洲各国有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之别」便是一例。当然,我们决不能说,它只指 Republic,上述引文中我们不难发现有 Democracy 的含义;也就是说,在十九世纪,人们在新的意义上运用「民主」 的时候,常常是 Republic 和 Democracy 兼而有之。
    纵观十九世纪「民主」概念的衍生、演变和运用,我们暂且可以作出如下结论:鉴於 Democracy 一直存在不同的译法而且极不固定,加之它在传入中国的时候多半和政体相联,这就和 Republic 结下了不解之缘;又因为 Republic 在十九世纪还没有较为固定的中文对应概念,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才较多的以「共和国」译之,因此,「民主」常常身兼二职:既有西方 Democracy 的本来含义,又指 Republic。甚至进入二十世纪以後,用「民主(之)国」对应 Republic 亦不属罕见。Democracy 和 Republic 这两个西方概念在进入中国以後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基本上是同义的,甚至进入二十世纪以後,还有「英国人之发明代议制民主政,即美国人所谓共和政者」之说。换言之,时人没有刻意用汉语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给人的印象只是遣词造句或修辞上的区别而不是两个概念的界定和阐释,这从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1875)一文中的一段文字便可见一斑:
    旷观泰西各国,以何国为宽政之国耶?夫所谓宽政之国者,即是使公议堂人员掌握大权,使士农工商皆得有公举人员之位分也。近来泰西各国渐欲效法宽政之国之所行也。观於法国与日斯巴尼亚国欲立民主之国可知矣。
    十九世纪「民主」二字既解 Democracy 又释 Republic,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一个主要原因正是来自这两个概念的发源地欧洲:从词源上说,「民主」概念首先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包括十九世纪),欧洲人时常将「民主」、「共和」相提并论,甚至视为同义词。启蒙运动以後,「民主」概念走出了学者书斋,逐渐用来描述欧洲国家的现实政治生活,并不时用以取代已有的「共和国」概念而作为政体标记。在理论探讨中,人们常常将「民主」与「共和(国)」等而观之。康德(如前所述)在「共和主义」的旗帜下阐述了民主政治。费希特(Johann G. Fichte)基本上接受了康德的模式,但又对之作了新的解释,在他看来,(绝对)民主不仅是非政治的,而且是非法的;那只能是贱民当政,既立党派又做法官。因此,只有代议制亦即共和制才是民主的合法形态。这样,费希特或多或少地消除了「民主」和「共和」的严格界线。施勒格尔(F. Schlegel)在〈论共和主义概念〉(1796)一文中则强调指出,共和制即民主制,因此,他在上文中用「民主主义」概念取代了「共和主义」概念。雅各宾政府首脑罗伯斯比尔(Maximillien Robespierre)1794年1月5日讲演中所用的「民主」概念,其实是「共和(国)」的同义词;他认为关键不在於政权形式,而在於民主之精神和民主之「?」,这是很有时代特色的说法。尤其到了十九世纪,当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代议制民主、或曰区分直接(纯)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时候,「民主」与「共和(国)」概念常常融合在一起,或者乾脆画上等号。德语大百科全书《布洛克豪思》1840年版中称「民主」(Demokratie)「就是新时代所说的共和国(Republik)」。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手稿》(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中赞同黑格尔否定法国大革命共和时期所谓的民主。马克思视民主为人在政治上的自我实现。在他看来,民主意味著人的社会化,它是根本不同於其他国家形态的一种特殊政体,它能真正体现人的生存。因此,民主只能是共和(国),却又不只限於政体:使完整的、未异化之人能够真正享受自由的民主,将在未来之共和国实现。
    正因为当初 Democracy 和 Republic 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交之处、甚至在十九世纪还时常互换,所以,这两个概念在进入中国的时候,以及以後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很少见到一目了然的区分。尤其在实№运用中,人们只是就现象论现象,全然不顾概念的界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