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城邦公民与公民权——中学历史教学中的西方古典文明史释义


     关于城邦公民与公民权的阐述,更多的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和《政治学》。
    为研究政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学生们,以吕库昂(Lycarum)为据点,研究了158个希腊城邦和某些非希腊城邦的发展史及常见的政治结构。现今可见的《雅典政制》就是这一研究的部分成果。《雅典政制》是出土于埃及的纸草文献,在1891年首次出版。
    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的中心思想是“公民权”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权的阐释,主要是根据人们在参与政治生活中的三种情况或方式来定义的,即在公民大会上的投票权(表决权)、担任陪审员的陪审权(司法权)、担任政治职务或公职的执政权
    实际上,城邦作为公民集体,公民权还具有世袭性的特权。
    公民权的世袭特权,主要是基于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世袭来的。具有公民身份,就享有一定特权。如分享城邦共有土地、城邦对公民身份和权力的特殊保护等等。
    因此,城邦公民,不仅是通过表决权、陪审权、执政权等相异于外邦人,公民还有世袭的身份所形成的特权。
    这就说明,城邦公民权是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统一。有公民身份不一定具有全部的公民权利,也即不一定是全权公民。
    例如,成年男性全权公民的妻女,具有公民身份,为男性公民之妻并合法生育公民,也有权参加宗教祭仪,但通常被排除在政治、司法等公民权利之外。
    因此,城邦公民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指在行政、司法等领域,对女性、奴隶和外邦人的权利排除。
    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比没有公民权的外邦人在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方面具有优越性。由于公民及公民权的排他性与世袭性,使得富有的上等阶层的外邦人通常缺乏城邦公民所特有的政治权利、司法权利和执政权利
    但是,在经济生活中,这些富有的外邦人与那些和他们经济水平层次相当的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并没有重大区别
    许多外邦人要比公民富裕。至少就古希腊而言,并非每个雅典公民都拥有奴隶。能够为外邦人作担保或者将农田或生意租赁给外邦人的雅典人也是很少的。
    据统计,大约有4%的雅典公民是富裕的。而这些人中,真正富裕的只占1%。大多数雅典人是“贫穷的”。[1]许多外邦人,如手工业者、商人、银行家等,积累了大量财富。少数外邦人甚至非常富有,享有很高的声望。
    例如,柏拉图《理想国》中,开篇提到苏格拉底庇里尤斯(Piraeus比雷埃乌斯、帕里厄斯看望他的朋友、原先来自叙拉古赛法鲁斯Cephalus。赛法鲁斯拥有一个盾牌作坊,使用的奴隶超过100人(演说家吕西亚斯是赛法鲁斯的儿子)。
    这些富有的外邦人的妻子和女儿也具有礼貌之道,与具有公民身份而无政治、司法和执政特权的城邦上层妇女所遵守的生活习俗是一致的。[2]
    公民权除了具有身份特权、表决权、陪审权和执政权之外,公民和公民权还是一个历史概念。各个历史时期,公民与公民权的内涵有所不同。
    一、雅典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
    公民与公民权是古希腊人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身份与权利。
    “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对公民群体以及公民权的定义”。
    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确定,首先源自德莫的登记。
    德莫(deme)最初是雅典的村社,是地方自治组织。从选举公职人员、征税到征集军队等,国家的各项政治措施通过德莫来推行。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前,或者说在德莫建立之初,凡住在各村社的居民都曾给与雅典公民权,包括一些外邦人和奴隶。
    德莫的主要行政功能有2个,一个是对年满18的雅典人作为全权公民进行登记,一个是为议事会选供候选人。[3]
    但是,德莫最重要的事情是,确定隶属于它的每个成员的公民权。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在德莫大会上履行隆重的入籍仪式,获准大会许可后登记入籍。
    德莫有点象微型城邦,机构和职能比较齐备。有几个最重要的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如德莫公民大会德莫长(demarch,村社长)等。
    德莫公民大会讨论并通过法令、处理财政、荣誉的授予、公共财产的管理、公职人员的任命、宗教仪式和节日的筹划等事务。德莫公民大会与城邦公民大会处理事务的不同在于,德莫公民大会用不着处理有关外交政策方面的事务,而负责在公民名册上对公民进行登记。处理德莫的基本事务。
    德莫长是德莫的负责人。每个德莫都有居民自行选举的德莫长(Demarch)。德莫长一年一任,负责掌管本德莫公民的名册。
     就公民身份而言,一个雅典人的公民身份由他的源于父名的姓和德莫来确定,由此相异于外邦人。
    源于父名的姓,体现的是城邦的氏族(gens)因素。氏族组织完全将外邦人排除在外。所有公民一定是属于一个氏族。这个氏族组织与合法、血统、继承等问题联系密切。
    例如,一个公民的儿子在两个年龄段可以有机会被他的氏族所接纳和认同,即婴儿期青春期。具体时间是在每年的阿帕托里亚庆祝会(Apatouria)和播种节(Thesmophoria)期间。这两个节期在同一个月举行。
    阿帕托里亚庆祝会是一个氏族节日。节日庆祝是为了尊崇宙斯、雅典娜和赫菲斯托斯Hephaestus神(宙斯与赫拉之子。古希腊神话十二主神中最丑的天神。瘸腿。但是位心地善良的神,司火和工艺,娶了最美丽的女神阿佛洛狄忒),为期三天。
    在播种节阿帕托里亚庆祝会这两个节日庆典场合,人们奉献牺牲,并且正式审查这个男孩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公民权。
    主要是审查是否所属的氏族血缘?氏族成员对这个孩子的登记入册有无意见?
    女孩子可能也被介绍给其父亲所属的氏族进行类似的审查仪式。
     但是,在更常见的情况下,审查一个妇女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要调查她作为一个男孩的母亲和一个男人的妻子的情况。[4]
     源于父名的姓只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一个要件。具有公民身份,还必须进行德莫登记。德莫登记主要体现城邦组织的地域因素。源于父名的姓与德莫相结合,确定公民身份的血缘和地域关系。
    源于父名的姓以及德莫登记审查后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具有世袭的特权
    如分享城邦共有土地、享受城邦对公民身份和权力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
    至梭伦改革时期,公民权不仅仅是身份的特权,梭伦确立公民权与财产等级的关系,将公民身份所富含的权力与财产等级联系起来。公民权不仅仅是世袭的身份特权。具有公民身份的人,会因为财产多寡而享有不同的政治、司法和军事权利。
    梭伦按照财产等级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并据此公民之间分配政治职务。鼓励公民参与政治活动,诸如出席公民大会,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出席新的民众法庭,参与司法审判。
    梭伦改革使雅典公民在法律上不仅是自由民身份,而且还有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司法、行政特权。公民权既是特权,也是义务和荣誉。
     梭伦之后的庇西特拉图及其儿子的僭主统治,基本上巩固和发展了梭伦的立法,可谓是“良性的僭主制”。[5]
     克里斯提尼改革(前509年或前508年)主要是公民权的裁定和适用。具体做法是创建10个地区部落、组建30个“三一区” trittyes)、将德莫纳入“三一区”,作为城邦政制结构中最重要的基层组织。
    克里斯提尼将雅典统领的阿提卡地区分为10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都有1个平原区、1个沿海区、1个山地区,这样的平原区、沿海区、山地区分别叫作1个“三一区”(trittyes),每个地区部落包含3个“三一区” 。因此,雅典10个地区部落,共30个“三一区”,即平原区10个、沿海区10个、山地区10个。
    每个“三一区”又包括若干个德莫。德莫成为是城邦政制结构中最重要的基层组织。有乡村德莫,也有城市德莫。在农业地区,一个德莫一般是一个小村庄,也有几个小村社联合而成的;在城市,一个德莫包含几个街区及附近的农业地区。德莫的名称有的与过去的氏族相同,有的是新取的名称。克里斯提尼改革起初是100个德莫,后来扩展为139个。到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德莫达到174个。
    由于克里斯提尼改革,全部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组织政制结构,基本消除了贵族专权所依赖的血缘关系,从而创立了更加民主的新机构,为所有公民全面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提供了新的机会。而这种新机会或新机制对公民权的裁定和适用至关重要
    此时,外来移民要获得雅典公民权变得十分困难。不管移民在阿提卡居住多久,这样的移民正式被登记为metics,即定居在城邦的外邦人。
    metics外邦人登记必须由雅典监护人进行监护,必须在其雅典监护人所属的德莫(雅典的基层行政单位)进行登记,而且,从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开始,男性外邦人每年要缴纳人头税12德拉克马,女性6德拉克马。[6]
      但是,一个登记为metics的外邦人,仅仅属于他(或她)所定居的德莫,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不可以担任德莫的公职人员或祭司。只是将定居在雅典的外邦人登记为居住于某某德莫的某某而已。
    例如,“居住于阿罗佩塞苏西亚斯”
    不过,经过德莫登为Metics一类的外邦人,可以参加他所定居德莫的宗教生活,甚至分享献给这个德莫的部落英雄的牺牲。
     非定居的外邦人不予以登记,称为Xenoi
    定居在雅典的外邦人(metics)与非定居的外邦人(Xenoi),经申请获准后,可以被叫到公民大会上提供信息或代表自己的利益在公民大会上发言。[7]
    克里斯提尼时代外邦人只有通过公民大会的特殊投票,才能成为雅典公民,这是对外邦人所作的特殊贡献的回报。但是,外邦人的特权较少或基本没有。
    那么,外邦人为何仍然聚集雅典?主要是受益于雅典成功扩张所取得的经济繁荣、民主政治以及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实惠。
    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雅典公民权的裁定根植于德莫。严格意义上的雅典公民是指在139个德莫(城邦最小的地域组织)中登记的全体成年男性。克利斯提尼所创设的德莫体制(10个地区部落、30个三一区trittys、139个德莫)一直延续近200年的时间。[8]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记载,克里斯提尼时代,雅典公民权的裁定至少包括这样5大环节
    (1)凡父母双方均为雅典公民者才能享有雅典城邦的公民权。
    (2)获得公民权的公民必须已达18(这是雅典成年男性的起限年龄)。
    (3)必须在自己所属的德莫名册中以源于父名的姓和自己的名字进行“德莫登记”(the Deme Register, lexiarchikon grammateion),成为“德莫男人”(demesmen)。[9]
    自克利斯提尼改革至公元前4世纪以前,雅典公民即是指在德莫中进行如此登记的成年男性。[10]
    (4)必须接受德莫大会对其年龄和自由民身分等进行审核和投票表决
    (5)审查通过后,由部落会议推选40岁以上且被认为是最宜于监督这些丁男的部落成员3人,把这些丁男集结起来,进行为期两年的“埃非比”(the ephebes)军事训练。两年期满,也即这些丁男在20岁的时候,便成为公民集体的成员,享有全部公民权,[11]可以担任公职。
    但是,只有到了30岁,才能在法庭上担任陪审员,享有司法权。也就是说,30岁时,雅典公民才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权公民。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裁定始终决定于德莫的公民登记、年龄、性别、审核、表决和兵役。
      所以,一个雅典公民对于身份的认知具有双重意义:既含有地方的意义,又含有城邦的意义。所有公民既属于特定的德莫,也属于城邦,是城邦公民集体的一员。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往往随丈夫或父亲而登记于同一个德莫。
    例如,“阿雷马科,阿那基罗斯的卡利马科斯的女儿”。
     经过源自父名的姓与德莫裁定的雅典公民人数,随时境变迁不定,学界说法不一。
    成年男性公民大约仅占阿提卡全部人口的15%左右。[12]公民权也仅限于成年男性。
    一般认为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雅典城邦的男性公民人数大约是2万或3万。[13]因此,在雅典城邦盛期的公元前5世纪,其公民人数应该大于此。
    经登记和审定享有公民权的公民,有权参加村社德莫大会,城邦公民大会,选任官职和共同参与乡村德莫及城邦的各类行政、司法事务。在公民权的适用中体现了主权在民、机会平等、轮番执政、公开监督的雅典民主制原则。
    最后想说的是,关于公民权的排他性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在古代城邦中妇女、儿童和外邦人(这里仅指定居的外邦人metics)基本上被排除在公民权之外
    城邦经常被看作是“男性公民俱乐部”或“男人俱乐部”。因为男人组成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做出影响整个社会的决策。
    男人是法庭陪审员;城邦的几百个公职人员全部是男人。只有在神话或喜剧情节里,妇女们才能进入公民大会。
    例如,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公民大会中的妇女》:传说中雅典的第一人国王凯克罗普斯Cecrops,召集一个由所有男人和女人组成的公民大会,让他们就谁是雅典的保护神问题进行表决:雅典娜还是波塞冬?结果,男人们投海神波塞冬的票,女人们投智慧女神雅典娜的票。女人的票数恰好比男人的票数多一个,因此,雅典娜成为雅典的保护神。看似女人胜利了。但是,海神狂怒,令海水翻滚暴涨,毁坏了雅典的土地……为了平息海神之愤怒,女儿们只好承受三种惩罚:永远不准参加投票;女人们的孩子们永远不得姓母亲的姓氏;谁都不准称呼女人们为“雅典的女人”。
    从空间领域来说,公共领域基本上属于男人,而妇女基本上被限于家中的私人领域。之所以说是基本上的情况,是因为雅典居民除了男性公民以外,还包括大量男(女)奴隶、定居在雅典的男(女)外邦人、公民的妻子和孩子。公民的妻子也享有生养公民的权利。女儿将成为男性公民的妻子。
    其次,公民权的排他性主要是在政治领域、司法领域排除妇女、异邦人和奴隶。而在古代城邦中,公共生活包括许多方面。妇女、非公民甚至奴隶尽管被排除在政治、司法领域以外,但都在其他许多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宗教和经济领域以及德莫或村庄社区中的各个方面等。一些宗教节日仅限于有公民身份(这种身份主要是赋予其具有生养公民的权力)的女人参加。
    例如,雅典的播种节(Thesmophoria)。这是一个专门的妇女节。但只有公民的妻子可以参加。在雅典,这一节日设在9月下旬,延续3天。第一天,妇女们从家中出发,在一个营地上集合。第二天禁食。第三天,举办宴会和庆祝活动。在节日过程中,妇女们先前奉献的剩余供品被拿回去,然后与谷物种子混合一起。
    外邦人和他们的家庭也参加某些重要的城邦庆典。有些节日,甚至奴隶也可以参加。
    例如,参加泛雅典娜节庆典的人有男性公民以及他们的子女和妻子、外邦人及其家人、被释奴隶和非希腊人。
    女孩在城邦中扮演特殊的仪典角色比起男孩子更细致。诸如为雅典娜编织女式长外衣(长袍子)或清洗受人崇拜的雕像,碾碎谷物用作供奉雅典娜或德米忒尔的庆典蛋糕等。
    外邦人也可以进入雅典的法庭,有专门的法官(the polemarch)监管外邦人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只是,一个被起诉的外邦人必须交纳保释金,而公民则不需要。公民谋杀外邦人所受到的制裁要比外邦人谋杀公民所受的制裁轻。外邦人犯杀人罪,需要提供一个公民担保人(prostates),并付一笔人头税(metoikion)。
    因此,公民权对妇女、儿童、异邦人和奴隶所体现的排他性,并非在所有领域排除这些群体。公民权的排他性具有限定意义,而非普遍意义。
    古希腊雅典城邦公民与公民权的基本常识同样适用于解读斯巴达城邦和罗马城邦的相关问题。
     二、斯巴达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
    公元前12世纪左右,一批多利亚人自希腊半岛北部南下,侵入伯罗奔尼撒半岛,其中一支进入拉哥尼亚(拉西第梦),毁灭了迈锡尼文明时期由阿卡亚人在此建立的斯巴达城。到公元前10世纪至前9世纪,多利亚人逐渐按照地域关系组成“奥巴”,代替以前的血缘关系组织,并建立起新的斯巴达城。居住于此的多利亚人被称为“斯巴达人”或拉西第梦人
    公元前800-前750年,斯巴达人逐渐征服了整个拉哥尼亚地区。此后,又经过两次美塞尼亚战争(前740-前720、前640-前620),征服了拉哥尼亚西部的美塞尼亚居民。并把拉哥尼亚和美塞尼亚被征服的居民降为奴隶“希洛人”(Helots),加以奴役。
    希洛人,通常认为是斯巴达的国有奴隶,不属于斯巴达个人。有自己的家庭和份地,以及生产工具等。劳动收获的一半交给主人,一半留作自用。可以作为轻武装战士服兵役。但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受斯巴达人的统治。
    于此同时,斯巴达人还将被征服地区的居于边远处的居民称为“皮里阿西”人(Perioeci)。他们是斯巴达没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
    因此,在征服过程中,不仅产生了自由人与奴隶“黑劳士”的对立,更是形成了征服者和统治者斯巴达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阶级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斯巴达人原有的氏族制度在征服过程中日趋瓦解。
     随着斯巴达城邦制度的建立,其居民分为三个阶层:斯巴达人、皮里阿斯人和希洛人
    阶级矛盾和斗争,推动着斯巴达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形成了层次分明的阶级结构和一整套的暴力机器。历史上将这一系列改革的成就归于斯巴达王来库古。经过来库古的改革,至公元前7世纪中叶,斯巴达国家最终形成。
     斯巴达的公民与公民权源自来库古的立法。
    来库古(Lycurgus)是斯巴达传说中的英雄。活动于公元前9世纪左右,生平不详。他宣称是从德尔菲神谕中获得改革启示的,并依照神意公布了“瑞特拉”(Rhetra,教训、格言、法律),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根据瑞特拉创立了斯巴达的社会制度“培育制”agoge,或军事教育制。
    “瑞特拉”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改革法国民军事教育法
    土地改革法将所有土地按照斯巴达成年男子数目,划分为9000等量的份地,清除土地占有不平等与贵族的优越地位。此外,他还规定,除了军事外,斯巴达人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业务。除了铁钱外,禁止使用其他钱币等等。
    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公民中施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这是斯巴达公民突出的权利。
    斯巴达城邦公民全民皆兵、尚武轻文的程度,在世界历史上十分罕见。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被置于国家的监督和管束之下。
    按照规定,斯巴达婴儿部分男女,刚一落地就必须接受专职人员的体检,不合格者禁止成活。不论男孩、女孩,在7岁之前由双亲抚养,到了7岁,男孩就要编入名叫“阿哥拉伊”的儿童团,集体食宿,接受初级组织纪律训练,历经缺衣少食、日夜操练等艰苦生活的考验。
    普鲁塔克的来库古传中记载,一位斯巴达少年偷了一只小狐狸,把它藏在自己的衣服里。结果,狐狸用坚牙利爪扒出了这位少年的肠子,少年仍然强忍着痛苦,宁愿死去也不让人发现他的偷窃行为。因为偷窃对斯巴达人来说是可耻的,无能的象征。
    12开始,接受严格的军事和体育基础训练
    20岁开始,青年男子成为正式军人,必须投身到军营生活,除了行军作战就是反复操练,精神上也以培养绝对服从视死如归的军人品质为首要。
    30岁必须成亲,但每天还要参加军事训练。成亲同房之后的夫妻见面几乎没有。这种生活一直持续到60岁才告结束。
    60开始进入长老会议或贵族会议,直至生命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男孩子在13岁左右开始与男人建立制度化的同性恋关系,这是斯巴达公共生活的一个显著特征。
    那么,女孩到了7岁怎么办呢?
    斯巴达人认为,有健康的母亲才有强壮的斯巴达战士,所以,斯巴达妇女也要从事各种体育锻炼。
    斯巴达女孩7岁仍留在家里,但她们不是整天织布做家务,而是从事体育锻炼,学习跑步、竞走、掷铁饼、搏斗等。训练勇敢、坚毅的品格。所以,斯巴达妇女非常勇敢和坚强,她们不怕看到儿子在战场上负伤或死亡。
    按照色诺芬的说法,训练一个斯巴达妇女的目标是使其成为一个战士的母亲。[14]
    一个斯巴达母亲送儿子上战场时,不是祝他平安归来,而是给他一个盾牌,说:“要么拿着,要么躺在上面。”意思是说,要么拿着盾牌光荣胜利归来,要么光荣战死被别人用盾牌抬回来。
    由于斯巴达人施行如此严格的军事训练,崇尚战争的荣誉,所以其陆军成为全希腊实力最强、纪律最严的军队。但是,斯巴达的文化建设则完全被忽视了,以致在辉煌的希腊古典文明成就中,所有文化建树皆与斯巴达人无缘。
    一般而言,斯巴达青少年只要求会写命令和便条就可以了。斯巴达人要求他们的子弟语言简明,直截了当,从小养成沉默寡言的习惯。他们的说话就象军事口令一样。斯巴达人不喜欢高谈阔论。
    普鲁塔克的来库古传中记载:有人问来库古,如何才能加固城防,来库古回答:“勇士护城,固若金汤,砖石护城,城毁邦忘”。
    有一次,一个国王威胁斯巴达国王,要斯巴达王听从他的命令,否则把斯巴达夷为平地,斯巴达国王的回答是:“请!”
    后来,人们将这种简洁凝练而旨意深远、富有机智的回答称做斯巴达式的回答
    同样,由于斯巴达人轻视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在斯巴达城里,几乎看不到一座宏伟的建筑物,斯巴达人也没有制作出一件精致的艺术品传到后世。
    那么,斯巴达人为何要实行严格的军事制度呢?
    众所周知,随着斯巴达城邦制度的建立,其居民分为三个阶层:斯巴达人、皮里阿斯人和希洛人。
    斯巴达人是征服者,其成年男子均享有公民权,起初总数约9000人,如果包括其家属,共约4万人。他们平等的占有城邦的土地和奴隶(9000份土地,每份约20公顷),由希洛人代耕。斯巴达人坐享其成。份地不准转让、分割或买卖,只能传给后代公民。
    皮里阿西人散居于山区和沿海的村镇中,约有3万人。他们没有公民权,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但享有人身自由,有权使用土地和动产。他们从事农业和工商业,并向国家纳税和服兵役。
    希洛人是斯巴达人集体占有的奴隶(国有奴隶),总数约20万。他们每7家附着于斯巴达人的一块份地上,向份地领有者缴纳一半的收成,剩余的一半用以维持7家希洛人的生活。希洛人有自己的家庭和生产工具,但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从社会的阶级力量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统治者阶层的斯巴达人,人数较少。为了防范和镇压数倍于自己的被征服者的反抗,斯巴达人想到了大力强化国家机器,最终形成了斯巴达贵族的寡头政体。(也有学者认为,斯巴达施行的是一种包含君主制、寡头制和原始民主制诸因素的混合政体)。
    因此,斯巴达人之所以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管理,主要是为了镇压希洛人的反抗和进行对外扩张。
     斯巴达城邦公民身份与公民权的确定,基本相同于雅典城邦。斯巴达公民“奥巴”为基层组织进行登记,斯巴达全权公民组成“平等人公社”。
    平等人公社就是古代斯巴达持有武器和自备武器的享有全权公民所结成的一种军事性质的公民集体,形成于公元前7世纪对美塞尼亚人征服的过程中。
    公社成员均被认为享有平等权利,从城邦领取同样大小的“份地”和同样数目的希洛人。斯巴达人自己不事生产,份地交希洛人耕种,收获与希洛人对半分。
    公社成员必须参加公共聚餐,每月缴纳实物或现金作为聚餐费,如因贫困不能支付,便失掉“平等人”地位而成为“降格的人”(基帕米伊翁)。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属于syskannia或公餐团——共同相处、一起进餐的小团体。
    国家起初规定公社成员的份地和希洛人均不得转让或买卖,后因贵族兼并和贫困者破产,“平等人”发生变化。
    公元前4世纪上半期,斯巴达便颁布了一种准许赠与和遗赠房屋、土地的法律,房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贫富分化导致公民人数锐减,由1万人降到1500人,到公元前3世纪时,仅700人,其中领有土地和份地的不到100人。平等人公社解体。
    由此可以见,斯巴达公民是一个特权群体,其公民权除了政治和经济特权以外,更多的是军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 、罗马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
     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古罗马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称为罗马公民权。罗马公民与公民权同样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
     罗马公民,最初仅限于罗马氏族成员(所谓的“罗马人民”)。只有罗马氏族成员才享有罗马公民权。
     “罗马人民”以外的外来移民和被征服者,[15]是古罗马被剥夺一切公民权力的居民——平民。
    他们虽有人身自由,但是不属于“罗马人民”(罗马氏族成员),也就是不属于罗马公民集体,因而没有氏族成员的权利无权分得公有地,无权参政、议政;不能与贵族通婚。但是,必须给“罗马人民”服兵役、纳赋税。
    平民这种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地位,引发了共和国初期(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3世纪)长达200多年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最终基本解决了平贵斗争的几个热点问题:土地、债务奴役、分享政治权利、法律地位的改变等。
    罗马公民权最初只是“罗马氏族成员”( 罗马人民)的世袭特权。一个拥有全权的罗马公民通常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
    自由权是指凡具有罗马血统的人,即罗马氏族成员“生而自由民”,或是“罗马人民”(罗马公社)授予的“解放自由民”,享有人身自由;
    市民权,包括六项基本权力,即参加公民大会;加入特里布斯(平民大会);服兵役;选举和担任官职;参与对国家公地和战利品分配;享受荣誉、婚姻、财产继承、遗嘱等特权;
    家长权,即家长享有操控一家人的全权。
    以上三权缺一,为“人格”减等,不能享有全权。
     自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改革开始,将罗马公民依据财产多少分成不同等级。财产等级不同,意味着表决权、司法权、执政权、军事权的价值差异,决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差异。
    因此,最初真正拥有全权的公民,基本上来自于罗马的氏族贵族。
      经过2个多世纪之久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罗马人民”以外的平民才逐步取得与罗马贵族在执政、分配公有土地、担任高官以及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其后,在经历200多年征战,统一意大利全境(除波河流域)之后,“罗马人民”对被征服地区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根据政治、经济状况,将被征服地区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统治办法。公民权也据此进行不同的限制。主要办法如下:
    (1)            拉丁自治市
    这类城市主要是原来的“拉丁同盟”成员。
    拉丁同盟:公元前5世纪早期,拉丁姆地区诸城市结成的同盟。起初,罗马城仅是同盟中的一个普通成员。
    通过拉丁战争(前340-前338年),罗马获胜,征服了全部拉丁姆地区。“拉丁同盟”解体,其成员附属于罗马。
    这类城市内部自治。居民具有本市和罗马城的双重公民权。享有参加罗马公民大会、投票表决、担任各级官职、服兵役、与罗马人民通婚等各种权利。
    (2)            非拉丁城市
    在罗马监督下实行内部自治。居民可以与罗马氏族成员(罗马人民)通婚,但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投票。
    (3)            拉丁殖民地
    这些殖民地由罗马和拉丁同盟城市所建。内部自治。居民无罗马公民权。但是,居民如果迁入罗马城,可以获得罗马公民权。
    以上三类地区居民都享有全部或一定条件下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
    (4)            “同盟”城市或地区
    属于“同盟者”的部落或国家有萨莫奈部落和希腊殖民城邦。根据罗马元老院的规定,这些地区和国家必须承认罗马宗主权才能自治,才能有权处理本部落和国家的事务。但是,居民没有罗马公民权。在战时,这些部落或国家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归罗马将领指挥和调遣。对外关系受罗马控制。
    (5)            “臣属”城市或地区
    这类城市或地区没有自治权。由罗马监督治理或依附于邻城治理。
    “分而治之”的办法造成了被征服者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上的明显差别,分化了反罗马的力量,有利于罗马的统治。
    随着罗马不断扩张,统治疆域的扩大,同盟者与臣属地居民不断要求罗马公民权,分享罗马公有土地和政治权利。
    同盟者战争(前91-前88)之后,罗马逐步把公民权扩大到同盟者和臣属地区
    同盟者战争:Social War,也称意大利战争,Italic War,公元前91~前88年古代罗马的意大利同盟者城市和部落发动的反对罗马特权和争取罗马公民权的战争。
     罗马公民权扩大给同盟者,打破了罗马城邦公民集体的自治制度,引起了罗马国家政权结构、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
    从此,罗马控制下的意大利半岛各地区和部落,变成以罗马城为核心的、意大利半岛全境的共同体或意大利国家。一些自治市开始取代古罗马城市而成为公民群众的利益中心。罗马城仅仅是这个共同体的首都。罗马城邦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政权结构、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
     三世纪时期,为了缓和矛盾、扩大税源,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卡拉卡拉(Caracalla 188-217,在位时间211-217年,又名马尔库斯·奥列里乌斯·安敦尼乌斯 ,Marcus Aurelius Antonius,卡拉卡拉是绰号,因其喜欢穿一种高卢式的斗篷名字“卡拉卡拉”而得名)
    卡拉卡拉敕令颁布之后,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罗马帝国的居民逐渐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和非公民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
    正是在这种自由人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再次得到发展。立法为人(自由人)的原则得到体现。帝国初期也因此被称为罗马法或罗马法学的“古典时代”。罗马公民权由原先的“罗马人民”的特权,扩展为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权利。立法保障全体自由民的私权成为罗马法的基本目的,并由此奠定了罗马法的私法精神。
    

    [1]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郭晓凌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2]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119页。
    [3] Mogens Herman Hansen.The Athenian Assembl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M]. 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 1987:210-211.
    [4] 卡特里奇,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123-124页。
    [5]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092页。
    [6]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092页。
    [7]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111页。
    [8] David Stockton.The Classical Athenian Democracy[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58. 汉森认为,在公元前403年左右,议事会的席位制有变革。但是,如此重大的变革,在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中并没有提及。所以,有学者认为,汉森的观点缺乏有力证据。
    [9] David Stockton. The Classical Athenian Democracy[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62.
    [10] 斯克莱尔认为,公元前4世纪以后,庇里尤斯港的外邦人因与雅典人通婚而入主雅典家庭。雅典人也与优卑亚人通婚。由此,公民范围有所扩大。R.K.Sinclair. Democracy and Participation in Athen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24-25.
    [11]Aristotle,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ⅩLⅡ, 1-5,译文参考中译本《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6-47页。雅典人出生后至18岁才在德莫登记,18-19岁称为“埃非比”,接受军事训练。一直到20岁才是全权公民。参见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Assembl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M]. 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 1987:7
    [12]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101页。
    [13] S.D.Lambert.The Phratries of Attica[M].Michegan: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3:19.
    [14] 卡特里奇主编,《剑桥插图古希腊史》,第125页。
    [15]  关于平民的起源,史学界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种认为,平民是“罗马人民”以外的被征服者和外来移民;第二种认为,平民起源于被保护人;第三种则综合前两种说法,认为平民来源于被征服者、被保护人、外来工商业者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