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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雅典民主和我国村民自治:反思与借鉴(上)(20060329)

内容摘要:正所谓“言必称希腊”,作为古希腊突出代表的古雅典在民主政治史上给后人留下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其城邦特殊的地理环境,城邦公民的血肉情感以及一系列政要人物的突出改革使古雅典民主政治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发展条件,并在伯里克利时期一度达到空前繁荣的境界,成为后人称道的盛世,然而古雅典平等式直接民主存在的一系列弊端也使得古雅典民主走进“黑洞”而短命骚乱,令人惋惜。我国当代的村民自治与古雅典城邦在外形内质上皆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与古雅典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因而这为我们的村民自治创造了良好的契机,来充分借鉴古雅典民主政治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其长为我所用,避其短当我所鉴,以使基层民主在中国农村推行得更为稳妥且富有活力。
     关键词:雅典 城邦 民主 村民自治
     作者单位:王琴,女,1984,8出生,现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2级行政管理专业。邮编:430074 e-mail:wangqin19842000@yahoo.com.cn
     一、古雅典城邦民主政治
     古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城邦(polis),“所谓城邦,就是一个城市连同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demos),就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①]约在公元前750年左右,在希腊地区出现了许多这种城邦政治共同体,其间雅典(Athens)是其突出代表之一(另一显著为斯巴达Sparta)。雅典位于希腊巴尔干半岛南端的东南部,境内面积约为2000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一个大县[②]”在伯里克利盛世时期人口最多也不过30万左右(这里的30万不仅仅指的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还包括另外两个集团的非公民成员:第一个集团是奴隶,人数最多,无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政治权利;第二个集团是外邦人,和奴隶一样被摒弃于社会公共生活之外,但是自由人有其独立的人格、家庭和财产,也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第三个集团是公民,由城邦演化而来,与城邦几乎同义,生而即是城邦的主人,其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和命运都与城邦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参与并主宰城邦的公共生活。个人与城邦、家庭与国家几乎合为一体。公民对国家的依赖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近乎血肉一体的情感。[③]),是一个典型的小国寡民式迷你国,而在这个“迷你国”里,基本上“公民”(polits)互相认识,并彼此将对方纳入视野之内,因而在城邦公民间产生了某种亲近感和认同感,因而要取得城邦公民的身份认证并非易事。而且,“城市—国家(指城邦)的特殊规模极其导致的生活上的密切相关性,促使了某种对体面与合宜的地方性舆论。……那种舆论经过浓缩而极为强烈,因而我们几乎无法想象它对个人的影响之大。如果每个人都很难违背其城邦生活的风俗习惯。城邦构成了一个道德的存在,有它自己稳固的特性;……这样,某种政治意识就在希腊国家中发展起来了。每一个国家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全面的整体,有一种自己产生和支持的道德生活。……[④]”因而,城邦独特的生活环境造就了古雅典民主政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同时,古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与发展是跟杰出领袖的大胆创新突出贡献所分不开的。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经由梭伦(Solon)初步尝试民主政治到克里斯提尼(Cleishenes)推行全新的民主改革方案使得雅典民主政治跃上一个新的台阶,由此确立雅典民主政体,再到伯里克利(Periles)洞悉时势落实民主改革方案使民主政治达到鼎盛。在此着重看一下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盛世时期的雅典民主政治政权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式,其组织结构可见下图(图1):
    图1:古雅典城邦伯里克利盛世时期政权组织结构[⑤]
     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每月要召开四次左右,凡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皆可参加。它有权讨论决定国家的一切政策法令和重大事务。对议事会提交的议案作出裁决,国家的宣战、媾和、结盟、征收直接税等也由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在会上可以提出任何建议或弹劾任何公职人员,表决方法有时公开投票(举手),有时秘密投票(投贝壳、石子于壶中)。
     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机构,由10个部落各抽出50人组成,各等级公民皆可当选,议事会成员一年一任,且不可连选连任。议事会既要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又要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行使中央政府的立法和行政职能,具有多方面的权力,各级官员都要接受它的管辖,国家财政、税收、公共财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归议事会掌握,甚至还可直接控制雅典武装力量。
     贵族议事会是贵族政治顽强的堡垒,虽经梭伦改革对其权力有所打击,但它仍然在政治上保持强大实力,亚里士多德的这段描述最为直接:“他(指梭伦)仍然把保卫法律的职责授予阿勒俄琶菊斯议会(即贵族议事会),这个议会仍旧是宪法的监察人,它监察最大多数的和最重要的国家大事,惩处罪人尤其是具有最高权力,无论是罚金或是判刑,它又可以任意将罚金的收入补偿卫城的开支,而不用说明开资的理由,它又可以审讯阴谋推翻国家之人,虽然梭伦对这样的阴谋者已经下了法律。[⑥]”而且有些议案即使在公民大会上得到通过,贵族议事会仍有权予以否决。
     陪审法庭属于全体公民,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的。其法官(陪审员)是由各区以抽签方式各选出600人,总计6000人组成,具陪审员和审判员双重身份,他们根据抽签分别被分在10个法庭,每法庭500人,剩余1000人候补待用。审判案件时,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秘密投票,不必相互商议,按票数的多少进行判断。
     执政官,在这里指的是名年执政官,他又称首席执政官,因为雅典人的纪年往往使用执政官的名字,故此得名。从克里斯提尼起采取抽签产生,一年一任,可连选连任,具很重的权势,可颁布推行法令,并执行公民大会和议事会的决议保护和维持法律的权威。
     十将军委员会掌管城邦的军事权力负责城邦公民的安全,由十个选区各选一名将军组成,再经十将军投票决定出一位首席将军来出任委员会的主席,十名将军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集体组建、征集和指挥公民军。
     同时,尽管雅典政权组织机构之间职能不是很明确,但她仍很好地实现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各机构见的相互监督制约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五百人议事会受着公民大会的制约,同时前者也制约后者,即“民众会(指公民大会)不能通过未经议事会准备和未经主席团事先以书面公布的任何法案。[⑦]”。同时议事会还受到法院的制约,凡议事会所通过的判决案,必须由法官送交陪审法庭,而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具有最高权力。其次,古雅典还通过公民集体对官吏的监督制约以达到权力的监督制约。经抽签或投票产生的官员的品行道德修养受到法庭的严格审查,同时在其任职期间定期对其进行“信任票”表决,有问题者法庭给予其罚金或刑罚;在其任职期满后仍有专人对其在职期间经手公款进行审查,有问题者即刻绳之以法。虽对于权重者有些力不从心,但通过贝壳放逐法[⑧]可达到弹劾高官显宦的目的。再者,古雅典实现权力的制约还和他们崇尚法治是分不开的。一方面,雅典的任何官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要举行任职宣誓表示将会公正依法从政;另一方面,雅典人崇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官员的不法行径一经发现都会受到惩罚;此外,雅典人在潜意识中反对人治,公认僭主政治是非法的,因而权力的专断在“公民”那里是没有市场和前途的。再者,雅典还通过轮番为政来避免太多权利集中于个人之手,克服个人专权,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通过规定各类官员都是一年一任(除十将军是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外)由抽签产生来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成为政府官员。这样,一年之中每6个雅典公民就有1人可能担任某种公职,所以在轮番为政条件下,公民的高任官率使得各官员无论权力高低都无法也无用网罗党羽集权于一身。
     由上述分析可见,古雅典式民主政治是典型的平等式直接民主。 “平等式直接民主”是在结果平等条件下的民主,即所有“人民”不论任何差别在同一地位上均必须一致直接公平的行使同等的权力来共同统治管理公共事务,并相应的对其具有同等份额的决定影响权。显然,“平等式直接民主”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消除了“人民”间地位上的差别,赋予了其同等无差别待遇。然而,一些问题也不得不注意到。首先,“必须……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强制要求所有“人民”参与到“统治管理公共事务”中来,势必忽视了作为“个人”的“人民”的意志,剥夺了作为“个人”的“人民”的自由,消磨了“个人”的概念;其次,“同等的权力”则容易造成在统治管理上决策的零和博弈,好比“……所有的事情都放到一个公共活动场所中去寻求解决,在这种场合一个厉害的思想吞掉另一个[⑨]”,极易使得一些合理有效的决策被彻底否决,一些好的决策都因此而流产;再次,由于每个人都是有私欲的,而所有“人民”的私欲不可能是相同的或是相似的,因而在“人民”直接掌控权力的条件下,也易产生“以己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从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的;最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技能,然而由于人民掌握知识的有限性,“民众大多是无知的”象苏格拉底在《克里同篇》中说道,或由于在少数投机分子通过对普通民众的利益需求出发来制造公共舆论影响煽动民众,而民众在私欲的驱使下也必然会同意附和少数投机分子对政治进行影响,或因“平等散发着一股邪味,它使弱者把强者贬到他们的水准[⑩]”,是出于对其妒忌而使另一部分“人民”的利益受损,造成权力意志压迫个人权利现象的出现。显然,由上述特征我们可直接联想到古希腊雅典城邦正是采用的这种民主形式。因此,平等式民主并非是一种理想化状态,而是存在问题的。“民主”demokratia,“人民统治”通过“试错过程”究竟如何才能接近理想化状态?我认为,“民主”至少得包含以下条件:1,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全体而言);2,保护个人自由;3,用知识进行理性化统治(避免多数权力意志压迫个人自由);4,使民主程序法制化。
     二、古代雅典民主对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借鉴
     我国正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化建设,积极推进村民自治,亦是一种类平等式直接民主政治管理方式,且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无论是外形还是内质上都与古雅典民主政治存在相似,因而在民主化建设进程中就给我们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可鉴经验。
     我国在1987年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此拉开帷幕,走上了农村基层民主化道路。纵观我国村民自治的十多年,不难发现我国的村民自治与古雅典民主政治不论是在外部形态上还是在权力组织形态运行方式上都有许多有趣的相似之处,这就给我们的村民自治走好、走稳、走得远提供了借鉴的经验。
     中国农村纵横不过百里,而且全国平均每村人口不过1381人[11],且各村之间有明确而稳定的边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这与古雅典城邦“小国寡民”式风格相象。而且,与成为雅典人的“绿卡”类似——村民身份具有较严格的条件。同时,在这个狭小而组合密切的社会里,人们生于斯,长于斯,人们同吃同劳作,相互知根知底,彼此纳入其视野之内,因而在此早已自然而然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公共舆论下公共舆论的力量同雅典成邦那样不可小视。
     从权力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式上来看,可见下图(图2)
    图2:村民自治权力组织结构
     从权力结构图上也不难发现与古雅典伯里克利盛世时期政权组织机构的相通之处。村民大会与古雅典的公民大会一样具有直接民主性、广泛性和权威性。类似于公民大会,村民大会作为议事立法机关采取简单多数原则,即表决超半数以上原则对村委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亦包括选举罢免村官和审议村委会工作的权力。不过,为我们所骄傲的是,我国村民大会的参与权较之更为广泛。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凡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会议成员只需满18周岁无需选举或其他程序即可具备成员资格,而能参与古雅典公民大会的只能是具备“公民”资格的雅典人。同时,若有1/10以上村民共同提议即可召开村民大会,相较于古雅典的公民大会仅有投票表决权的这种 被动形式而言,村民多了表达意愿的主动性权力。此外,在罢免村委会成员方面,还须上交乡镇一级审核,与古雅典的“贝壳放逐法”或是“信任票”投放相比多了重对误判的理性化防护网。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一般由3-7人组成,这相较于古雅典的五百人议事会来说未免太寒酸了些。然而在古雅典五百人议事会一般主要是提出议案进行讨论或是表决,而真正的实施却是在执政官,所以,从某中程度上讲,执政官才是其实质意义上的执政机关,而相较于我们的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分工细化型,而执政官则是一人包干型,上级委派的党支部从权力上讲可以和古雅典贵族议事会相媲美,对村民自治实施监督,具有指导影响权;而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则不象陪审法庭那样具有司法能力,而仅有监督权;至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同十将军委员会一样负有保卫本村村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隶属于村民委员会,但没有象十将军委员会那样的权重的。
     可见,无论论是从外部形态上还是在权利组织运行上来看中国当代村民自治与古雅典城邦民主政治是有许多相似的地方的,所以,我们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借鉴古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经验,反思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不足,汲取其精华,为我们所用,使中国基层民主政治走得更好。
     首先,从参政意识上来说,古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公民的关心和参与,而雅典人的关心政治参与政治又是与他们高操的政治思想素质所分不开的,因而在看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时切不可忽视雅典公民积极的参政意识,然雅典公民的政治思想素质并非与生俱来,它们的培养与发展则不得不提及梭伦的政治改革和伯里克利的激励机制:梭伦提倡每个公民不能只照顾个人的利益必须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前途,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当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12]”,是一种强制性手段;而伯里克利采取软手段,实行从政津贴制,以吸引公民参政并提高公民的政治思想觉悟。自然而然,及至雅典民主政治空前繁荣,每个公民都充分体验到城邦带来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时自然也就引发出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并把政治视为生活的一部分,这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抹灭的作用。然而我国村民参政意识却不高,且普遍对政治较为冷淡。从对“小农思想”批判上来看,中国农民似乎并无古雅典公民的那种“把酒论英雄”谈道论政的关心政治的“阔气”,而仅限于东家长西家短蝇头小利类茶余饭后的消遣。然而,真是这样的吗?剔除掉强制公民关心参与政治,中国农民还是有参政与否的自由权的,关键是如何能有那种积极性。伯里克利则采取过津贴制来吸引广大公民参与到政治中来,这样“官员能够兼顾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其他公民也不至于因为关注自己的事务而妨碍对城市公务的充分了解。毕竟他们(指公民)的时间是值钱的,不能无偿地占有[13]”。这个办法用在中国现在的农村未尝不可。没有利益动机,想必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纯粹为政治而政治的;另一方面,可培养村民主人翁意识,当然不能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强制性手段,倒是可以注重宣传,使村民认识到村务与自己的利益相挂钩的,而且自身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人是应当有其“管事”风范的;此外,我认为还可以通过对农村中的政治精英的培养引起村民的危机意识引起村民对政治的关注来增强主人翁意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