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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内容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苏格拉底 处死 分歧 言论自由 法律意义
    一、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是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桩冤案。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500人陪审法庭判处了死刑。这位被他的弟子称为雅典最优秀的人最终饮鸠而亡。德尔菲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可是为什么这位智者却又受到最不公正的待遇。更令人痛惜的是陪审法庭仅仅以61票微弱的差距判处苏格拉底有罪。由此苏格拉底之死引起了后人的诸多争辩。
    关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始末最早被记载在其弟子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等著作中,人们通过这些文字来了解这一事件。一般来说,舆论大多偏向于苏格拉底:有人说这反映了古希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没有获得独立性;也有人指责雅典的法律过于苛刻,以至于钳制了个人的言论自由。总之雅典的法律和民主制有不公正的一面。
    当然我们可以说真理是站在苏格拉底这一边的,雅典的公民全是一帮白痴,苏格拉底这样的智者是不会和他们同流合污的,他宁愿牺牲生命也要捍卫自己的真理。但这仍然解释不了苏格拉底为什么要服从这么不公正的审判。所以苏格拉底应该还有另外的理由。
    苏格拉底在等待执行死刑的这一段时间里,他还是有机会逃生的。他的好朋友克力同有一天到监狱里去看望他,劝告苏格拉底看在朋友和家庭的份上给自己留一条活路——逃监。克力同已经和其他的朋友把一切都准备好了,甚至贿赂看守的钱财也有了着落,就等着苏格拉底一句话,如果他同意就随时可以逃生。  
    但是苏格拉底并不为之所动,他反过来教导克力同说未经雅典人释放,企图逃离此地是不正当的行为。他借雅典的国家和法律之口说道: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可以被私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国家生我、养我、教我,凡是能赋予其他公民的权利都有我的一份,甚至在公民成年以后允许公民带上财产自由地离开雅典。我在70年之间都没有离开雅典,就等于说我以自身的行为和国家签订了契约,表示服从国家的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图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这样,我甚至到了阴曹地府也不受欢迎。[①]
    于是,他被处死了……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意义
    死亡本来是个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着死亡,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②]
    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三个分歧:[③]
    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因此,人的天性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有关他的生活和他的城市的决定上参与辩论,有权投票。”这就是雅典的引以为自豪的民主政治。正如伯利克里(Pericles)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④]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 
     与上述分歧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分歧:如果说参与公共生活所要具备的美德是知识的话,那么这些美德是不是可以传授的?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于他具有作为政治动物的性质而具有“这种过群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美德。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episteme)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doxa)。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
    由此形成的第三个分歧就在于什么是幸福的生活。雅典人认为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社会生活中才能找到幸福的生活,公民只有积极充分地参与城市生活和事务才能得到教育和完善。而苏格拉底认为人的幸福并不是参与集体生活,而是退出城市生活,专心关注自己的灵魂。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政治生活往往退出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斗争,甚至在我们认为需要他站出来承担道义的时候,他也往往是退却了。“他愿意把自己说成是一个超脱于斗争之上的人,完全不问政治。”[⑤]
    正是这三个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正如斯通所言,“苏格拉底的真正过错在于他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和哲学上的简单化的前提来攻击雅典的城市,它的领袖和民主政体。” 这样的攻击也确实在腐蚀了青年,事实证明,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克里底亚斯)往往是惨无人道的暴君或独裁者,一度曾经支持三十僭主推翻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力量就是“苏格拉底化的”反对民主政体的青年。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论不仅仅是反民主的,实际上还是反社会的。
    由此可见,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勉于斯巴达式的专制,由此成为自由人向往的乐土,而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⑥]
    尽管苏格拉底的主张是反民主的,甚至是反社会的,但是斯通认为这种主张仅仅是言论而不是行为,“苏格拉底是为了他的言论,而不是为他的任何行为受到了起诉”,“审判苏格拉底是对思想的起诉。他是语言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如果苏格拉底捍卫言论自由的话,为什么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为自己的言论自由进行辩护呢?他完全可以慷慨陈辞……[⑦]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苏格拉底的对待死亡的态度,这种态度与我们所熟知的革命党人英勇就义时的大义凛然有没有区别呢?首先要指出的时,苏格拉底尽管生活在语言的世界里,但是苏格拉底所追求的并不是斯通所说的言论自由,那时还似乎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城邦也没有垄断公共舆论,除了宣扬民主与自由雅典也似乎没有主导的意识形态。在我看来苏格拉底所追求的实际上是信仰自由,以及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苏格拉底在特尔菲神庙获得一个神谕,这个神谕告诉他,他是雅典最智慧的人,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和上至官员下至平民百姓的各行各业的人尽心交谈,在这些交谈的过程中,他并没有发现人们并他更智慧,尽管他自己并不知道智慧是什么。但是,他有一点是坚信不疑的,那就是一个人“要照顾自己的灵魂”:“我到处走动,没有做别的,只是要求你们,不分老少,不要只顾你们的肉体,而要保护你们的灵魂。”正是出于“照顾自己的灵魂”,他才追求绝对的定义,远离现世的生活,尽管这种生活是自由民主的。因此,他才会不相信雅典的民主政治,因为人们并不知道美德是什么,他也不相信医生可以看病,因为医生不知道病的定义是什么,他也不相信鞋匠可以卖鞋,因为鞋匠不知道鞋的定义是什么。当然,我们无法判断苏格拉底本人是不是生病不看医生,甚至不穿鞋。重要的是说,这种信仰使得他更看重自己的灵魂或者精神生活而不是自己的肉体或者物质生活。因此,死亡在他的眼里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苏格拉底的理论是反民主的,但是他依然生活在民主的城市里(那时候的迁徙自由无需象我们现在那样需要争取),为什么“耶稣曾为耶路撒冷哭泣,而苏格拉底却从来没有为雅典掉过一点眼泪”,为什么他在法庭上并没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没有象斯通想象的那样为言论自由做辩护,为什么判处死刑后放弃了越狱逃走的机会而主动之选择了死亡。“我去死,你们去活,究竟谁过得更幸福,唯有神知道。”苏格拉底死前的名言预示了他的死亡的全部意义,死亡是为了追求个人的幸福,正如他所说的:“对哲学家来说,死是最后的自我实现。是求之不得的事,因为它打开了通向真正知识的门。灵魂丛肉体的羁绊中解脱出来,终于实现了光明的天国的视觉境界。”[⑧]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截然的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所谓道德的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革命党人之所以能够坦然地面对反动派的死亡审判,并不是他本人天生的不怕死,而是由于确立了一种道德关系使得这种死亡具有了道德上的意蕴。这种道德由两部分两组关系组成,首先是个人与自己的信念之间道德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正象柏林在对积极自由所做的精湛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样,个人面对构成信念的“我们”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正确的答案显然是“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里的自由显然是全人类的自由,还它相比,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情感还算得了什么呢。因此,为神圣的革命事业而死是在道德上最为高尚的一件事。
     由此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参考书目: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
    1、   柏拉图着,严群译:《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3、   斯东(I. F. Stone)着,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
    4、   修昔底德(Thucydides)着,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5、   梁治平:〈从苏格拉底审判看希腊法的悲剧〉,载氏着:《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6、   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着,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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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伯拉图—《克力同》
    [②][②][②]斯东(I. F. Stone)着,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北京:三联书店,1998)
    [④]修昔底德(Thucydides)着,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页51-52。
    [⑥]强世功——自由、民主和苏格拉底之死——读《苏格拉底的审判》
    [⑦][⑦]斯东(I. F. Stone)着,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北京:三联书店,1998)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