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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封建”的三层涵义(20060126)


    “封建”是历史学常用的术语。封建之事起源于何时?古今学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主要有以下几说:
    一、南宋罗泌《路史·封建后论》云:“封建之事,自三皇建之于前,五帝承之于后,而其制始备。”
    二、近代学者王国维作《殷周制度论》谓:“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这就是说,封建之制是周公所独创。
    三、20世纪著名史学家胡厚宣根据甲骨卜辞作《殷代封建制度考》,证明“周初之文化制度,不特非周公一人所独创,且亦非周代所特有。举凡周初之一切,苟非后世有意之傅会,则皆可于殷代得其前身。”“殷代自武丁以降,确已有封建之制。”
    第一种说法,“惜其史料过晚,以今测古,猜度之辞,实难凭信。古代三皇五帝之有无,尚成问题,则其制度渺茫,此尽人而知之矣。” ①第二种说法,曾一度成为史学界的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一出现,很快被史学界所接受,认为:“所思者深,所见者正,所征者详,所论者确。而非偶拾孤证,妄加射覆,臆想其事,强牵其辞,曲会其说,武断其案,自诩创获者也。②能补王静安《殷周制度论》之疏误,持论尤为精湛。” ③
    但笔者认为,要全面了解封建的涵义,还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封建”一词有三层涵义,只有认识了这三层涵义之后,才有可能做到。
    第一层涵义,是原本涵义。封的本字为“”,甲骨文作“”。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释封》中说:“太古之民多利用自然林木以为族与族之间之畛域。 即以林木为界之象形, 乃形声字,从土丰声,从土即起土界之意矣。”建字是植树的意思。《周礼·大司徒》记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注云:“封,起土界也,土在沟上谓之封,封上树木以为国也。”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叙述氏族部落居住地的情形时,说: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是比较稠密的,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
    由此可见,“封建”的原本涵义,是古代氏族部落在其居住地挖沟、堆土、植树、对外作为保护氏族或部落的藩篱屏障,对内作为采集和狩猎的区域场所。“封建”作为古代氏族部落居住地的构筑形制,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欧洲,全都同样存在过。
    相传周文王之国方百里,又说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周尺小,每尺约当市尺四寸有余,方百里约合今方四十里;囿是繁殖禽兽,供狩猎的场所,占十分之七,居住地仅占十分之三,足知文王之国是“小国也”。这个小国实际上就是一个氏族部落的居住地区,绝不是现代意义的国家。史称黄帝画野分州,得百里之国万区。此处所谓“百里之国万区”,也就是有上万个氏族部落居住区。难怪古人说封建之事,“三皇建之于前,五帝承之于后”,黄帝就在三皇之列。
    第二层涵义,是引申涵义。荀子说:西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显诸侯”。④西周最高统治者这样做的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⑤这种“封藩建卫”的办法,是借鉴氏族部落居住地的构筑形制,把它引入政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封建之制,或称分封制度。在这里,“封建”二字的涵义已脱离其原本涵义,被引申了。
    这种““封藩建卫”的封建之制产生于何时呢?
    在殷墟甲骨卜辞发现之前,我国的信史是从西周开始的。西周有典籍传世,如《诗经》中的西周诗篇和《尚书》中的西周文诰以及青铜器铭文。《史记》记载公元前841年国人暴动赶走周厉王,共伯和代王行政。共和元年是我国历史上有确切纪年的开始。那时候,人们普遍认为封建之制产生于西周。在殷墟甲骨卜辞发现之后,“曾经有不少学者,就甲骨文的新发现,对商代的世系表加以全盘的考订,并与《史记》的记录作了详细的校订。董作宾在他1955年出版的《甲骨学五十年》一书中,把这些研究作了一次总结,他说:‘《殷本纪》的世系与卜辞对校,自太乙至帝辛,共为十七世,是绝对无违误的。’” ⑦这就是说《史记》有关殷商的记载是可信的。在以甲骨卜辞与《史记·殷本纪》对校研究中,王国维所作《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以征《世本》、《史记》之为实录,间亦辨其舛误,贡献最大。随后,王国维又作《殷周制度论》,提出封建之制系周公所创,一时史界风从。
    1944年,胡厚宣先生撰写的《殷代封建制度考》,列举甲骨卜辞,证明殷高宗武丁之世,已有封国之事实。如武丁诸妇被封者,有妇、妇好、妇,像妇大约封于今河南沁阳之东南。诸子被封者,有子画、子宋、子奠、子渔等,像子画封于今山东临淄西北。功臣被封者,有雀、亘、旨等,像雀封于今山西介休县而称侯。方国被封者,有井方、虎方、鬼方、易、犬方、周,像井方在今陕西歧山之南,封为白;犬方在今陕西兴平东南,封为侯。(妇好墓在河南安阳已被发掘出来,出土的玉器、青铜器,数以百计。)此外,殷帝乙、帝辛、祖庚、祖甲、武乙、文丁都实行过封藩建卫。
    胡厚宣先生还指出:“殷代既有封建之制,则土地必为国家所有,经王之分封,乃属于封建侯白;或土地本为诸国族部落所有,经王之分封,始承认其为自有之土地。总之,无论如何,由卜辞观之,殷代确已有土地私有之制度,则毫无可疑。今人或以殷人共产,尚无土地私有之观念,大不然也。”接着,胡厚宣先生据卜辞,归纳出封建侯白对于殷王之义务,“举其要者,则有五端,一曰防边,遇外寇来侵,则走告王朝;二曰征伐,受殷王之指挥,以征讨叛逆;三曰进贡,或贡龟,或贡牛,或贡珍宝饰物,凡王所喜及所用者皆贡焉;四曰纳税,其税为何,则为农产物品,黍稻最为普通,麦则为稀贵之物;五曰服役,除自耕之外,尚须率领国众,以为王耕。”
    胡厚宣先生《殷代封建制度考》一刊出,其观点很快被史学界接受,几乎无人再相信封建之制系周公所独创的说法。胡厚宣先生在文章中说:“举凡周初之一切,苟非后世有意之傅会,则皆可于殷代得其前身也。”这种见解符合唯物辩证法,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创新离不开积累,后人总是踩着前人的肩膀继续攀登的。
    从前代学者探究封建之制事例中,笔者产生一点想法。《史记·夏本纪》载:“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汤封夏之后,至周封于杞也。”又载:“帝禹立封皋陶之后于英、六,或在许。”《殷本纪》载:“帝盘庚之时……殷道复兴,诸侯来朝,以遵成汤之德也。”可见司马迁在《史记》中已经透露出商代有封建之制,而且是商代初期,甚至夏代初期就存在。只是在殷墟甲骨卜辞出土之前没有其他史料相佐证,人们并不相信它。殷墟甲骨卜辞出土之后,只是证明商代后期有封建之制,然而武丁也不可能凭空创造出这种制度。将来或许有什么考古材料发现,会证明商代前期,甚至夏代也实行过封建之制。
    第三层涵义,是衍生涵义。在这层涵义上,封建是指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的社会经济形态。具体到中国历史,一般指的是自周秦以来,直至明清的传统封建社会。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始于何时,还有许多具体说法。如吴玉章、范文澜主张西周封建说;李亚农、唐兰主张春秋封建说;郭沫若主张战国封建说;黄子通、金景芳主张秦统一封建说:侯外庐主张西汉封建说;周谷城主张东汉封建说;尚钺、王仲荦主张魏晋封建说,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不管怎么说,大家都承认中国存在封建社会。
    封建的社会经济形态,是马克思研究西欧历史发展进程后得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否适用于古代中国社会呢?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中,由于教条主义地对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历史,被大家忽视了。
    例如范文澜先生,他在《修订本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于1953年出版后,发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说:“本书企图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的具体历史结合起来,说明它曾经经过了原始公社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阶段。虽然写的未必正确,但方向显然是正确的。”在范文澜先生看来,“中国与欧洲封建社会基本上是相同的”。⑥他说:“恩格斯指出欧洲的封建社会是这样开始的:当法兰克民族占有了广大的罗马的国家领土以后,法兰克国王以礼物方式或恩赐方式分土地给他的侍卫。最初大半是把民有地整块整块地赐给侍卫们,后来是以采邑方式授给他们享用(起初大多数场合是一直到国王逝世为止),这样,就靠牺牲人民而造成了新的贵族的基础。国王分给侍卫们土地,叫做封地,这种封地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封建制度的开始。在中国的西周,周王明明分封了大量的诸侯国和大夫采邑,而且分封制度比法兰克王国周备得多,说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应该是可通的”。⑦
    其实,西欧的封建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度,是形相近而神迥异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中国西周时期实行封建制度是王权强盛的反映。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⑧。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是天下“共主”。而西欧的封建制度却不是这样,国王以下的各级封建主都效仿国王实行分封。这样层层分封,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的封建等级制度。等级越低,人数越多,组成一座以国王为首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在这个统治结构内部,每一层的上下级之间都是领土(封君)和附庸(封臣)的关系,彼此负有义务。但是,每个领主只能直接管辖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辖附庸的附庸,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一条常规。实际上,每个封建主都是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所以,整个西欧封建社会是分裂的,国王的权力有限,不能统治到各级封国,难为天下“共主”。
    第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相联系。天子、诸侯、卿大夫的职位都由嫡长子继承。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以宗子为中心,依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所以,西周初期,“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显诸侯。”而一般平民与贵族之间横亘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西欧封建社会分裂割据,各自为政,纷争不已,所以盛行尚武之风,当骑士是莫大的光荣。从一份公元1002-1023年的有关诺曼底征服前的英国社会史料中,我们了解到:如果一个平民发展顺利,拥有属于自己的足足五海得土地,一座钟楼和一座城堡,在国王会堂里有他的席位和专职,那么,他以后就有资格获得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如果一个武士发展顺利,成为伯爵,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伯爵的各种权利。这就是说,在当时,财产和武艺是进入贵族行列的主要依据,跟血统关系不大,很多国王的侍卫,最后发展成为贵族。因此,在西欧贵族和平民之间并没有难以逾越的鸿沟。另外,西欧封建社会没有中国封建社会那严格的宗法制度。查理曼帝国在查理死后,帝位由儿子路易(814-840)继承。路易的儿子们彼此争权夺地,甚至对父亲发动战争。路易死后,他的三个儿子把国家瓜分了。长子罗退耳虽然继承帝号,但没有得到整个国家。
    第三,西欧封建制度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土地和兵役之间的交换,双方都受到封建契约的约束。臣下从领主那里得到一块采邑,成为领主的附庸,同时必须为领主服兵役和履行其他一些附庸应当履行的义务。附庸不能履行义务或者附庸死掉,领主有权收回采邑。另外,领主对其附庸需要奉行公平原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否则,附庸可以废止契约,离开采邑,另择领主,或上诉国王。中国西周封建制度上下级之间没有相互义务的封建契约。下级只对上级有义务,而上级对下级没有什么约定的义务。上级对下级有绝对的支配和决定权力。所以,“君叫臣死,臣不能不死,父叫子亡,子不能不亡”。
    第四,西欧各国的封建国王,他的经济来源要靠他自己的庄园。所以当时有“国王靠自己生活”的说法。中国西周天子靠全国臣民养活,“聚敛贡城阙”,各诸侯国都要给他纳税、贡献、服役。
    第五,西欧封建制度的初期,采邑是不世袭的,后来才出现世袭制度。中国西周封建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世袭的,由嫡长子继承。
    第六,西欧各封建国王想控制,但不能控制伯爵,于是,它们利用宗教,在每个伯爵领地内建立能与伯爵竞争的权威。任命主教或修道院长,建立具有特权的宗教特区,主教和修道院长受国王保护。伯爵及其附庸禁止进入这些拥有豁免权的宗教特区,不能在宗教特区征收税金、施行法律。后来,随着教会势力的膨胀,在欧洲出现教皇的权力凌驾于国王权力之上的现象。在中国,从周秦到明清,宗教只能依附于政权,绝对没有出现宗教权力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西欧的封建制度与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度根本不是一码事。用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度去比附西欧的封建制度,这或许有概念错位之嫌,但由于现在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意识等等,有关封建的概念用的非常之多。所以,封建的这层涵义,我们也必须了解。
    注释:
    ①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殷代封建制度考》第2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②同上书,第7-8页,《高序》(高亨)。
    ③同上书,第10页,《题辞》(缪钺)。
    ④《荀子·效儒》。
    ⑤《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⑥《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第9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⑦同上书,第47-48页。
    ⑧《诗经·小雅·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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