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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下)(20031123)

注释:
     (1)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6、121—235、265—275、427页。
     (2) 谢维扬并未对自己所用“权力”一词加以界定。本文为了与他的用语保持一致,以便进行讨论,也在许多地方用了这个词。严格说来,在前国家时期,一般认为存在的是非强制性的影响和权威,而非制度化的合法的强制性权力。因此,本文许多地方的“权力”,应当理解为非强制性的权威的权力。有关前国家社会的影响与权威,参见赛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Elman R.Service,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An Evolutionry Perspective),纽约兰顿书屋1971年版,第46—169页;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纽约诺吞1975年版,第10—12、15—16、47—102页;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Morton H.Fried,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纽约兰顿书屋1967年版,第11—20、51—226页。关于“权威”与“权力”的区别,参见阿伦德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Hannah Arendt,Between Past and Future),纽约瓦伊金1961年版,第92—93页。
     (3)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69—73、121—134、265—275页。若无特别注明,本文以及作者另外一篇文章(《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所指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产生时期,是指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讨论的时期,也是谢维扬所讨论的时期。
     (4)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2页;彼尔希茨:《论军事民主主义》,《民族问题译丛》1956年第3期,第70—71页;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1页;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73—376、451—466页;杨堃:《原始社会发展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4、262—265页;И.Л.安德列耶夫:《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关于原始社会结构和发展规律的论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学译文集》(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0页;童恩正:《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见童恩正:《人类与文化》,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页;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进》(Kristian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cal Evolution″),见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Timothy Earle,ed.,Chiefdoms:Power,Economy,and Ideology),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此注中提到的所有著述都谈到了上述全部观点。
     (5)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5—126页;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5—126页。
     (6)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7—134页。
     (7)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7、128、129、130页。
     (8)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9—130、136页。
     (9)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30—131页。
     (10)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43页。
     (11)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13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117页。
     (12)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页。摩尔根的原话只是说:“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页。
     (13)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页。这里所谓“部落联盟的军事统帅”,完全是谢维扬个人的理解,摩尔根并未说巴赛勒斯是“部落联盟”的统帅。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页。
     (14)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3—134、134、152、152—156、165页。
     (15)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35页;童恩正:《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见童恩正:《人类与文化》,第366页。
     (16)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25页。其他可参见第225—226、242、292—293页。
     (17)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18)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148、219—220、258—259、277—278、301、306页。
     (19)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3—234、265—275页。相似的作法参见谢维扬:《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酋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第41—45页。
     (20)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117、131—132、217、243、279、301—319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8、164页。
     (21) 关于摩尔根的这个错误,参见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Elman R.Service,A Century of Controversy:Ethnological Issues from 1860 to 1960),奥兰多学术出版社1985年版,第9—10、37、129—130页。关于原始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参见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约翰逊与厄尔:《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Allen W.Johnson and Timothy Earle,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ies:From Foraging Group to Agrarian State),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2) 安德列耶夫:《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关于原始社会结构和发展规律的论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学译文集》(一),第8—11、21—23页。
     (23)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41、225、226、222—226、226、247—248页。
     (24)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I.13.1,见洛布丛书(Loeb Classical Library),史密斯(Charles Forster Smith)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
     (25)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页。
     (2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Aristotle,Politics),1285b20—1286b40,见洛布丛书,拉克姆(H.Rackham)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1944年版。
     (27)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251、283—284、293—294、152—153页。
     (28)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8—139页。
     (29)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9、120—121、106、144、164—165页。
     (30)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22、254、249—250页。
     (31)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62—265页。
     (32) 李维(Livy),I.8.7,见洛布丛书,福斯特(B.O.Foster)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与伦敦威廉·海涅曼1919年版。
     (33)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11、320页。李维原话可参见李维,I.35.6。
     (34)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20—321页。西塞罗原话可参见西塞较:《共和国》(Cicero,Dere publica),II.20,见洛布丛书,凯斯(Chinton Walker Keyes)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与伦敦威廉·海涅曼1928年版。
     (35)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12—313页。
     (3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2—103、103、105页。
     (37)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6页。
     (38) 关于酋邦社会等,参见弗思:《我们蒂科皮亚人》(Raymond Firth,We,the Tikopia),伦敦艾伦与昂温1936年版;利奇:《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Edmund R.Leach,Political Systems of Highland Burma),波士顿比肯出版社1954年版;柯克霍夫:《人类社会的氏族原则》(Paul Kirchhoff,″The Principles of Clanship in Human Society″),见弗里德主编:《人类学读本》(Morton H.Fried,ed.,Readings in Anthropology)2,纽约托马斯Y.克罗韦尔!959年版,第259—270页;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第133—169页;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第109—184页;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第71—102页;桑德斯:《从酋邦到国家:危地马拉卡米纳流玉的政治演进》(William T.Sanders,″Chiefdom to State:Political Evolution at Kaminaljuyu,Guatemala″),见穆尔主编:《重建复杂社会》(Charlotte B.Moore,ed.,Reconstructing Complex Societies:An Archaeological Colloquium),《美国东方研究院杂志增刊》(Supplement to the ulletin of the Americal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20(1974),第97—121页;约翰逊与厄尔:《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第207—245页;斯坦与罗思曼主编:《近东的酋邦与早期国家:复杂社会的组织动力学》(Gil Stein and Mitchell S.Rothman,eds.,Chiefdoms and EArly States in the Near East:Th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of Complexity),麦迪逊史前史出版社1994年版;阿诺德与吉布森主编:《凯尔特酋邦与国家:史前欧洲复杂社会制度的演进》(Bettina Arnold and D.Blair Gibson,eds.,Celtic Chiefdom,Celtic State:The Evolution of Complex Social Systems in Prehistoric Europ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97—136页。
     (39)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7页。
     (4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4、145—146页。
     (41) 按照谢维扬的观点。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72—73、162—165页。
     (42)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225、277—321页;各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2—157页。
     (43)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8—129页。
     (44)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148、187—215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45)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3页。
     (46)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40D赠;霍奇:《阿兹特克城邦》(Mary G.Hodge,Aztec City—States),安·阿伯密歇根大学人类学博物馆1984年版;康拉德与德马雷斯特:《宗教与帝国:阿兹特克与印加扩张之动力研究》(eoffrey W.Corad and Arthur A.Demarest,Religion and Empire:The Dynamics of Aztec and Inca Expansionism),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3页;卡拉斯科:《阿兹特克帝国的领土结构》(Pedro Carrasco,″The Territorial Structure of the Aztec Empire″),见哈维主编:《墨西哥谷地的土地与政治》(H.R.Harvey,ed.,Land and Politics in the Valley of Mexico:A Two Thousand year Perspective),阿尔布开克新墨西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12页;霍奇与史密斯主编:《阿兹特克王国的经济与政治》(Mary G.Hodge and Michael E.Smith,eds.,Economies and Polities in the Aztec Realm),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中美洲研究所1994年版。
     (47)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6页。
     (48)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05页。当然,阿兹特克人是否从来没有过“联盟大会”,当代研究者是有着不同看法的。比如,可参见乔治·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朱伦、徐世澄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
     (49)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4、220、229—230页。
     (50) 关于锥形氏族,参见柯克霍夫:《人类社会的氏族原则》,见弗里德:《人类学读本》2,第259—270页;关于酋邦,参见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第133—169页。
     (51) 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9—10、37、129—130页。
     (52)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23—324 。
     (53)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19—220、258—259、277—278、301、306页。
     (54)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
     (55) 弗格森:《从酋邦到城邦:希腊经验》(Yale Ferguson,″Chiefdoms to City—States:The Greek Experience″),见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69—192页;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10、37、129—130页。
     (56) 我们还讨论过谢维扬关于部落联盟模式与对外战争关系问题的观点(《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谢维扬认为,在通过这种模式产生国家的过程中,“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都几乎不占任何地位”。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58—165页。然而,我们的研究却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在谢维扬举为部落联盟模式的例子中,其实际历史情况是,对外战争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