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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封建社会(中)(20030923)

西周封建制不具有欧洲封建制中那种严格划分界限与权利与义务范围的特点,而是注重国与家的统一。以宗族为国家单位实质上是公私不分,将国家这种本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做了统治者个人利益的工具。
    由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对诸侯的管辖只能靠血缘关系和实力来维持。然而,周天子自己直接统辖的地很小,基本没有经济的和军事的实力,世代的更替又使得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周天子对诸侯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微弱。于是各诸侯王各自为政,从春秋无义战到战国争雄,都凭借实力互相争霸于天下,终于形成了集权专制的统治形式。秦统一中国后所建立起来的皇帝官僚统治的国家,就是西周封建制的必然结局。
    由此可见,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仅仅是在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这种形式上相似,在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上却是根本对立的。欧洲封建制的性质是个人的,原则是个人间的契约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双向的,以双方利益的相互实现为准则。西周封建制的性质是集团性的,并有宗族的和国家的两重性。周天子对于诸侯的分封是宗族性质的,而诸侯同他下属的关系则同时具有亲缘关系,但诸侯对他下属的统属和封国和管理却是国家性的。因此,西周封建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诸侯对自己封国的统治上,这就是诸侯利用所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来实现个人的利益。所以诸侯同他下属间的关系是单向的,并具有强制性,只要求没有节制的服从与服务,而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正因为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性质和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所以这两种封建制结局根本不同。欧洲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所遵循的原则。而在西周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上产生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
    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讨论中,一些持“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把分封土地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标志。范文澜说,恩格斯指出欧洲封建社会的开始,是法兰克占有了广大的罗马的国家领土后,国一以礼物或恩赐方式分给他的侍卫。“国王分给侍卫们土地,叫做封地,这种封地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封建制度的开始。在中国的西周,周王明明分封了大量的诸侯国和大夫采邑,而且分封制度比半兰克王国周备得多,说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应该是可通的。”近年来也有学者指出,西方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封建”在概念上比较切近。通过上面的论述,已经不难看到,这一看法虽然已经提出了问题,但还是一种表面化认识,只看到了中国西周的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表面相同处即分封土地,而没有注意到这两种封建制(实际上是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和欧洲中世纪的)之间深层的本质差异。
    二、秦以后中国的社会状况与制度
    中国秦以后的社会状况和制度与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及其封建制从表面到本质都没有相同之处。中国秦以后的社会在大多数时期,都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强大国家,发达完备的国家机器,雄厚的财政实力。庞大的军队,严密的行政系统,这在同一时期的世界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曾出现过。操纵这个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的成员同时兼有官僚和地主的双重身份,他们既靠占有土地进行经济剥削,更主要的是倚仗手中掌握的政治――行政权力无限度的剥夺。这种性质从实质上来讲,不是个人的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国家权力的强制。这些活动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以济制度。另一些庶民身份的地主只是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但他们同时也要受到官僚地主来自不同渠道的剥削和掠夺。此外,庶民地主没有欧洲中世纪领主所拥有的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概括中国秦以后的社会状况与制度,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这里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
    1、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
    中国秦以后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然不同的专制、集权的统一的社会。
    前面曾论述欧洲封建制的最初原因是自然经济使得国王和贵族们不得不用土地作为换取义务的手段。更具体地说,是因为占领欧洲的日尔曼人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建立一完备的国家机构。国王难以征集足够的赋税以供养军队和官吏,所以不得不把土地层层分封。在分封土地的同时,也把权力下移和分散化,赞成了分权和各种社会势力相互制约局面。而中国的情况不大相同。到秦统一中国时。国家机构已十分强大和完备。国家在政治、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社会进行层层管理。同时战国以后商业经济有很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式包括货币等多种而不仅是土地这一种。再加上较为发达的交通,使得国家不但有充分的物质条件,也有足够的能力从全国范围内征收足够的赋税,征调大量的徭役以供养皇室、庞大的官僚及军队。所以国家始终控制着对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和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不会像欧洲的国王那样,把土地连同各项权力大部分拱手让给他的下级。
    欧洲封建制由于缺乏国家权力的强制,建立的纯粹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封君只对他的直接封臣行驶权力。十四世纪法国流行的一句话是:“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即使是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国,国王也需要通过自己的封臣才能调动不直属于他的贵族,即封臣的封臣来为他服役。在这种制度中,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不明确。欧洲贵族曾多次对抗和限制国王征收非封建税,因为他们认为国王的行为超出了契约规定的权利,而他们按照契约是没有义务负担这些非封建税的。个人权利义务的确立,又是个人的独立性密切相关的。欧洲封建领主的封土可以世袭,地产税相对稳定。在封建制下的领主领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不容许别人随意侵犯和进入。在独立的财产基础上,建立起了个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所以,领主才有能力要求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后来的商人和市民阶级也根据同样的原则掌握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受封建制的影响,在欧洲中世纪,社会中已建立起了下层制约上层的政治格局。这对资本主义的兴起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古代实行的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没有丝毫欧洲封建制的因素。皇帝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的,高居于亿万人之上。在他手下的一大批官是社会的直接统治者。皇帝官僚集团靠暴力取得政权,又凭强权统治社会。从上到下都是强权和专制的,没有个人的契约关系,更没有下层制约上层的可能。
    中国的社会制度受强大国家机构的控制,社会中最主要的关系是中家与个人的关系,其次才是个人间的关系。即使是个人间的关系也常常会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是官僚还是庶民都无法摆脱国家强权的操纵。官僚虽然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但是只有在百姓面前他们才能为所欲为,而在皇帝和上级面前,他们却如微的奴才。原因是官僚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的财产是由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决定的,并直接受最高统治者――皇帝或权臣的操纵。官僚的地位不断地变化,他们可以随时和到升迁,又随时可能被贬黜甚至入狱、杀头。他们的财产也会随着政治地位的变化而变化,或者迅速地示增加,或者在一朝一夕之间就丧失净尽。由于官僚没有稳定的\财产来源,对下级也只有行使权力的可能而不能有对其尽任何义务的观念。在官僚内部是如此,广大的庶民百姓就更没有要求个人权利的可能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庶民百姓进行严厉的统治和管理,从上层的贵族、高官到最低级的小吏,都有权力随意处置百姓的性命和财产,常常把百姓迫害得家破人亡,其中包括很多庶民身份的地主和富商。在这种绝对的单向统治关系中,绝不可能产生像欧洲封建制这那种下层制约上层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也不会有权利和义务分明的观念。与欧洲封建制相比,中国古代实行的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更强大和坚固。从政治方面看,欧洲的封建主没有一个强大的、统一的政权机构,也没有一支强大的常备军。他们以个人的力量维持自己领地里的统治。在领地范围外的政治活动中,他们随时因需要而组织军队和组成政治联盟。国王虽然是封建贵族的总头目,但他与其他封建主有着许多根本的利益冲突。国王逐渐以组建非封建性的官僚机构来取代封臣的服务,并与城市资产阶级结盟,削弱封建主的势力。在经济上,欧洲的领主完全凭个人的力量经营产业。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需要靠自己的能力来应付局面。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后,一些封建主顺应时代的变化,适时改变经营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也自动改变了自身的性质,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而另一些不能适应变化的封建主则破产,走向没落。无论是走向资本主义还是走向没落,都最终导致了同样的结局,这就是整个欧洲封建制的解体。然而,秦以后的大多数历史时期,由于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凭借着雄厚的财政实力、庞大的军队以及中央集权管理下的严密的层层行政系统,使得整个社会成为皇帝官僚的一统天下,决不允许任何异己的力量和组织发生和发展(都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中)。两千年来,一个个时代的更迭,只不过是同样性质的新的皇帝官僚集团代替了旧的皇帝官僚集团,而社会的性质、结构和制度却丝毫没有改变。正因为如此,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能牢固地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直到外国侵略者的军舰和大炮打了进来时,也没能产生出近代社会的结构的资本主义的原则来
    2、两类性质的地主
    中国古代没有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类具体的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类是具有贵族等级身份的官僚地主(其中包括皇室贵族),一类是庶民身份的地主,其中也包括庶民身份的商人地主。侯外庐称这两类地主为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真正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是官僚地主。产生这两类地主的社会基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制度,即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
    官僚地主与欧洲的领主有着极大的差异。原因是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机构在中国古代形成了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制度及社会关系。欧洲封建制形成的是分散的、个体的经营型的领主。领主以个人的权力并依靠个人的能力对农民进行剥削和统治。他们用经济手段经营土地,并受经济规律的制约,经营不善就会破产,走向没落。从这个角度来说,领主的经济性特征是相当突出的。中国强大的国家机构造就的是一大指官僚地主。官僚地主是集团型的和政治性的。中国古代的官僚不仅是一种职务,也是一种社会等级——贵等级的身份。同时,他们也都是地主,却官僚地主。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成为地主;或者从国家及皇帝那里分得土地,或者用俸禄买地,更多的是利用特权掠夺庶民百姓的田产。官僚地主用三种方式进行剥削——确切地讲,不仅仅是经济学范畴内的剥削,而是更广泛的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范畴中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说成是对全社会的剥夺,也许更合适。他们首先以集团的力量,利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的成员征集大量的实物、货币及人力,除了用来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外,大部分在集团内部分配。其次,官僚个人又将自己的土地出租或雇农民耕种,剥削农民。然而即使是他们个人的剥削也带有国家强权的性质,因为他们常常滥用职权和特权。与欧洲的领主不同的是,中国的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用政治权力剥夺他人的劳动和财富。他们不仅在经营地产中剥削,还常常在各种场合(包括政治统治、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中大量地掠夺吞噬国家的、社会的和平民的财产。这就是第三种方式,靠着手中掌握着的国家权力,用贪污、受贿、勒索等“非法”的手段获得财富。这也是中国官僚地主和欧洲领主重要的区别,即除了剥削手段和渠道的不同外,剥削的对象及其落范围不同。。欧洲领主只是剥削自己领地里的农民,而中国的官僚地主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所有的庶民地主和商人。因此,虽然官僚地主身兼官僚和地主双重的身份。但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官僚的身份,作为单纯地主的行为,则是次要的,而且也是抽象的或是一种假设。因为具体分析起来,官僚地主的经济活动不可能和庶民地主完全一样。
    由于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官僚地主经营的结果与欧洲领主也不同。他们绝不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因为他们是不接受经济规律约束的。他们可以无限制地剥削,也可以不断地大量掠夺社会财富。官僚的破产都是由于政治原因,或因政治斗争失败,或因犯罪受到惩办,被查抄和没收财产。还有一种共同的结局,是整个官僚集团随着皇朝的崩溃而全部成员同时破产。因为作为个体的官僚尽管可以不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从整体上来说,官僚集团对整个社会的剥削和掠夺过度,终究还是要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导致自身灭亡和必然的下场。这最后的原因当然还是政治的。可以说,官僚地主的破产都是政治性的破产。
    由于政治权力决定了官僚的地位和财富,他们把主要的精力投入政治活动中,而不是用经济手段来经营地产。官僚集团内部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着不断的激烈斗争。一部中国古代史被看作是“相砍史”,不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贯穿了中国历史两千余年,形成了与欧洲历史截然不同的特点。
    庶民地主虽然不是政治性和集团型的,依靠个人的力量经营田产和剥削农民,但他们与欧洲领主仍不同。因为中国的庶民地主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个人的领地,也没有从领地中派生出来的司法仅和行政权,更没有领主的独立人格特征。庶民地主受官僚地主剥削和掠夺这种现象,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庶民地主具有剥削和被剥削的两重性,他们一方面剥削农民,同时又受官僚地主的剥削和掠夺。这是因为庶民地主与官僚地主既不同属于一个等级,也不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
    仅仅抽象地从经济角度的剥削关系上把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看作是同一个阶级,导致了我国史学界忽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性,使得史学家研究流于表面化和片面化,有碍于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社会基本矛盾等社会本质规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阐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