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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下)(20031030)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三 封建主义体系的无序状态
     当阶梯型的领主—附庸网络完善之时,封建武士逐级向上负责的忠诚意识能保证处在金字塔顶端的领主(如查理曼或维金人的诸首领)自如地将整个统治区域团结在一个整体中,“把军人与来自不同种族和语言集团的农奴联系在一起”。[4](p.28)因此,封建主义并非生来就是无政府状态的。但随着领地的世袭化,领主—附庸关系越来越多向化,原先那套阶梯型的网络逐渐破损了。自查理曼帝国崩溃后起,一个封建主逐渐可以从好几个领主那里获得封地,从而同时成为几个领主的附庸。1133年格洛斯特伯爵的一番陈述是这种多向化领主—附庸关系的很好见证:“我是我的女主人、有福的玛丽的男爵之一,我继承了作为她的旗手的权利,我拥有来自埃夫勒的10个骑士的封地。我对法国国王恩惠欠下了一个骑士的服役义务。对于诺曼底勋爵的恩惠,我欠下了两个骑士在边境地区40天的服役义务。此外,我从贝叶主教那里得到了有8个骑士的罗哲·苏哈特封地、有7个骑士的马尔菲利亚特封地,我该承担对法兰西国王一个半骑士的服役义务以及在诺曼底边境地区3个骑士服役40天的义务。而在公爵召集军队时,我由于通过主教拥有封地而欠他所有的骑士义务。”[4](pp.31-32)格洛斯特伯爵所臣属的几个领主也不是平等的,他们相互之间也构成了领主—附庸关系,如诺曼底公爵本人就是法兰西国王的附庸。
     这种错综复杂的臣属关系使封建主往往很难确定自己的最终臣属,当他的领主相互发生争战时更是如此,要求附庸绝对忠于自己领主的原则便时时成为一句空话。十字军东征期间出现的耶路撒冷王国是西欧社会的延伸,也是其缩影,12世纪后期该王国制定的宪章有关封建关系的条文本身就含有矛盾之处。该宪章规定:“附庸应担负责任,不侵犯、也不强制别人侵犯领主的人身……不得在意见上进行反对自己的领主,也不得举起武器反抗领主,除非和其他自己的领主一道进行。”[20](p.107)换言之,附庸不能反对自己的领主,但却能与自己的某个或某些领主一道反对自己的另外一个或一些领主。在这样一种无序的、无明确原则的状态中,封建主们只能按实际的处境和政治需要来艰难地决定自己的具体立场。约翰·图尔(John Toul),一个同时臣属于四个领主(阿齐斯勋爵、库奇勋爵、香槟伯爵和冈伯雷伯爵)的附庸这样来表达自己的处境和立场:“如果冈伯雷伯爵因他自己个人愤慨与香槟伯爵(或女伯爵)交战的话,我将亲赴冈伯雷伯爵处援助而派我手下的骑士驰援香槟伯爵夫妇——如果他们召唤我的话。但如果冈伯雷伯爵是为了他的朋友而不是为了他自己个人的愤慨向香槟伯爵夫妇开战的话,我将亲自前往香槟伯爵夫妇处服务,而派我的一个骑士赴冈伯雷伯爵处履行我因从他那里接受采邑所欠的差役。但我自己将不侵入冈伯雷伯爵的领地与他作战。”[10](pp.364-365)如果冈伯雷伯爵与香槟伯爵这两个领主间真发生战争,可以想像,约翰·图尔竟要在战场上与他自己的一个附庸兵刃相见。这是多么一幅具有讽刺意味的画面!但这却是欧洲封建主义的现实。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27](p.466)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29](p.3)
     四 结语
     西欧封建主义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军事组织,随法兰克王国的兴盛扩展到了西欧大部分地区,并在查理曼帝国崩溃后通过封建领地的世袭化成熟起来。西欧封建主义结构依靠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不稳定的契约规范来组织欧洲社会;由于封建主领地的世袭化,最初的阶梯型臣属网络逐渐被损毁,各级封建主所坚持的私人权利往往凌驾于公共权力之上,这使中世纪的西欧呈现出一种混乱不堪的无序状态;在这种凌乱的政治结构中,封建“国家”缺乏确定的地域界线,也不具备近代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中央集权机制和主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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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1963年—),男,江苏省江阴市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从事国际关系史研究。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