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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辨(2)

(5)但承认奴隶制或农奴制作为生产方式,在经过农业公社或土地公社的过渡阶段之后,可以达到最终“否定”原有的共同体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至于奴隶制或农奴制是否在任何国家和地方都会上升为主要生产方式而形成为与之对应的社会形态而在历史上独立存在,则是另一回事。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形式》一文中写道:
    “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际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第492-493页。着重点为引者所加)
    这段论述的重要性何在?其重要性在于,它清楚地揭示了奴隶制发展的两种倾向,即有的可能“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而有的则“不改变[部落体]本质的关系”,它要以部落体内部的财产关系的状况为转移。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奴隶制都可以发展为独立的社会形态。他虽然在这里只以亚细亚为特例(注:至于亚细亚是否形成过独立的奴隶制社会,那是一个实证问题,人们尽可以自由地去讨论,它的答案怎样,均不构成对马克思思想的否定。)来说明这种可能性,但从其行文和用语看,他并不认为只有亚细亚才有这种可能性,因为他只认为“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既然只是“最少”,就还有“较多”、“较少”。因此,我认为,马克思关于奴隶制发展的两种可能性的思想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应当在理论方面继续加以探索,不可轻易否定。这与前面所说的关于奴隶制发展的“必然性”并不是一回事,因而并不相悖。
    (6)有些研究者,由于在《形式》一文中找不到马克思关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详细分析,于是便根据其关于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的某些特点的分析,把它们演绎成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三个阶段,令它们分别代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它们究竟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内的三种所有制类型,还是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三个时代?我的答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其理由已如上文所述。这里需要略作补充的是,把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看作社会经济形态的三个阶段的主张并非毫无根据,因为只要仔细研读一下《形式》就可发现,几种所有制形式在那里虽然是并列的,但在马克思看来其私有化的程度却有高低之分。如果以“公有制--私有制”的发展方向为线索,对三种所有制形式进行排比分类,则它们又可构成三个不同梯级:(1)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和私人占有;(2)古代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和个人占有;(3)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个人私有和集体所有。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离公有制最近,而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则离私有制最近,从而在性质上显示出先后次序来,这就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仿佛这三种所有制代表了三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但不要忘记,无论其中哪一个所有制形式,都是以公有和私有并存为其特征的,因而都还是从公有到私有的过渡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它们归入三个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很难的,因为任何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都必须有一种对应的生产方式占主导的地位。而《形式》对其中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描述,都不能给我们这样的印象。
    (7)应当指出,《形式》通篇以“所有制形式”立论,因此与此直接相联系的应是“生产方式”而不会是“社会形态”。这是因为,生产力是物质内容,组成生产力的各种要素,如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都是物质实体,而生产关系则是把这些物质实体联系起来的社会形式,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实体。因此,生产关系可以和生产力一起构成一个统一体即构成生产方式,但是生产关系无论如何不能单独和上层建筑一起构成一个统一体。(注:参阅赵家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正因为如此,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社会经济形态,一定要通过生产关系这个中介把上层建筑与生产力连在一起才能形成,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没有物质内容的东西,因而也就无法存在;换言之,所谓“社会经济形态”,应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全部要素组成的统一的和有机的社会结构体系,是某种生产方式在新的生产力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战胜落后的生产方式而取得主导地位之后形成的,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鉴于此,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提出其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变的著名论断时,“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使用的就是:Okonomische Gesellschaftsformation(注:K.Marx,F.Engels,Werke.Band 13,Berlin,1961.P.9.)(与之对应的英译名则是economic formation of society(注:H.Selsman and others ed.,Dynamics of Social Change:A Reader in Marxist Social Science.New York,1980,P.52.))。不难看出,此概念的中心词是“社会形态”而不是“经济形态”,因为原文“社会形态”是一个词而不是两个词(是连写的),okonomische一词作为形容词只是用来说明名词“社会形态”的,因此其本意是指由经济所产生或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社会结构体系,直译应表述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或“经济社会形态”。由于马克思在《形式》一文中是以“所有制形式”立论,所以他在该文中使用的也就是"form"(复数formen)(注:K.Marx,F.Engels,Werke.Band 42,Berlin,1983.P.383.)而不是"formation"。此词的英文词形与德文相同,从语言学上讲前者强调的是外貌特征(outward or visible appearance),而后者强调的是形成的过程和结果(forming or shaping)(注:《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牛津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426,427页。)其含义有重要差别。其实,关于《形式》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和内容,1858年11月12日马克思在致斐迪南·拉萨尔的信中已说得很清楚,他说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是他“一生的黄金时代的研究成果”,它“第一次科学地表述了对社会关系具有重大意义的观点。”(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7-138页。)由于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一起构成生产方式,因此也可以说《形式》所涉及的核心概念是“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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