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辨(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8:11:46 《史学理论研究》 何顺果 参加讨论
(4)但这一意见又不完全对。因为承认这三种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公社或农业公社所有制的不同类型,并不等于说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之前只存在过一种社会形态,也不等于说马克思认为奴隶制或农奴制在人类历史上,不曾以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存在过,至少不能从作者在《形式》所作的论述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众所周知,关于奴隶制和农奴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他还指出:“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这种状况为前提的。”(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恩格斯讲的,并不一定代表马克思的观点。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所阐述的观点代不代表马克思呢?要知道此书是他们两人共同的作品,其中每一章都是马克思亲自过目的。在此书中,他们以分工及其发展立论,讲了世界历史上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并认为它们代表了“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其中,第一和第三种所有制用语明确,是分别指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但第二种是否就是指“奴隶制”社会呢?笔者以为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他们在下文讲得很清楚,说在此形式下“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奴隶制有了发展而且“已经充分”的社会应是指奴隶社会,不应该有任何怀疑。其实,很少有人注意到,就在《形式》一文中,马克思也以十分清晰的语言,不仅指出了奴隶制和农奴制作为生产方式存在于农业公社的事实,还讲到二者发展成奴隶制或农奴制社会的必然性:“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第490-491页)请注意,“否定”在哲学上意味着质变,奴隶制和农奴制不仅成了共同体的经济基础,而且“否定”了原始的“组织”即社会结构,这不就是说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取代了原始社会吗?我们还发现,马克思不仅清晰地说明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还深刻地揭示了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他在《形式》的后半部分,在分别论述了“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之后指出:“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了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都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第502页)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奴隶制产生的经济原因,是因为在财产的原始形式的演变中,融进了一种因素即“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笔者以为,这是马克思的两个重要思想,由于它采用极为抽象的哲学语言而难于为读者所理解,对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研究者来说,是可以得到启发的。所以,在《形式》一文中,马克思只提到奴隶制和农奴制,但未对它们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展开论述,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历史上不曾作为社会形态独立存在过,《形式》本身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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