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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之二)(6)

第二,中国社会形态研究应当建立起自己的话语系统。对于国外学术界的新观念,我们当然应当吸收和借鉴,但那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研究,也不必要以我们的研究之足非要去适国外某个观点之履。在传统文化中,我们自古以来有自己的礼制和社会制度的用语,用来说明古代社会情况非常得体。例如“宗法”一词,说明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情况,切中肯綮,没有必要非得换成西方的某个用语不可。再如,常被使用的“奴隶”一词是在汉魏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身分名称,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中国古代典籍上出现的许多称谓,如奴才、奴婢、奴仆以及舂槁、罪隶等都各自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如果只统称之为奴隶,往往会抹杀其间的社会身分的差异。建立自己的话语系统还需要对于已经翻译而行用多年的一些词语的意义再加以考究和界定,将创造性的翻译用语从“误译”的帽子下面解脱出来,将生硬拚凑的不符合中国古史实际的翻译词语废止不用。
    第三,如果要社会形态研究有长足进展,需要着重做好基础性的工作。长达几十年的相关探讨虽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迄今尚无一致的结论,但是对于考古资料、文献资料的汇集和研究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于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形态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静下心来进行细致的探索,而不必要忙于一下子就构筑起关于社会形态的庞大体系。试想如果甲骨文中的“众”和“众人”的身分弄不清楚,那就很难分析商代社会形态。如果对于卿、大夫阶层没有深入认识,就很难分析周代社会结构问题。宏观的理论探讨和具体的史料分析相结合,恐怕还是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所在。
    第四,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特色。对于这个特色的认识,应当说是一个老问题,不过,以前许多专家或将它作为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认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具有普遍意义的还是“五种生产方式说”。其实,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在一个较大环境里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持续发展过程,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而世界上的其它文明古国多有中断,这已经是学术界一个共识。中国历史的这种发展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其社会形态的特色所决定的。古代中国的社会特色很可能不是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而是有相当普遍意义的典型形态。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的许多专家都觉得有必要将“五种生产方式说”请下至尊的地位,给予古代社会形态问题以科学的说明。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研究的水平、资料的积累与诠释等方面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并给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一个可信的说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个问题的基本解决,将是中国历史学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长足发展的一步。
    认清中国古代非西方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沈长云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讨论,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我看似乎尚不在于给中国古代社会定一个什么具体合适的名义,而在于端正下面这样一种认识,即要不要尊重中国历史文化的特点,要不要把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亦即我们的国情放在重要地位的问题。因为至今仍有不少人把不按照主要是西方所经历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次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做法视做不能容忍的“离经叛道”行为。
    从事情的来龙去脉看,“五种社会形态”说在中国的提出,是同否认中国社会发展有自己的国情亦即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当年郭沫若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从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出发,论证中国同资本主义发祥地的西欧同样经历了由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为此,他们曾对那些以“中国国情不同”为由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们展开过批判。我们不否认当年那些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中包含有不少从根本上反对马克思主义暨中国革命的人,郭老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强调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共性,也是无可非议的。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乏真知灼见,至今仍彪炳史坛。但是,从实事求是的观点出发,我们也应当看到,老一辈史学家毕竟是初次涉足马克思主义,当时许多重要的马恩著作又尚未介绍到中国来,因而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解难免肤浅,也难免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他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的同时,往往“走向完全否认中国国情、否认中国历史确有特殊性一面的极端”。这就造成了以后中国历史研究,尤其是有关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长期忽视中国历史特点,忽视中国国情的错误倾向。时间过去了五六十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一直未曾对这一错误倾向作过认真清理,以至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进的估计仍基本停留在三四十年代的水平上,教科书上的许多结论还是几十年一贯的老调子。
    在中国是否按“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中国古代是否经历了奴隶社会。迄至今日,在从事古史研究的学者中,可以说坚持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人已是越来越少了。因为越来越清楚的史实表明,无论是作为商代主要劳动生产者的众人,还是作为西周春秋主要劳动者的庶人,都不是什么奴隶;至于战国秦汉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为国家提供租赋徭役的自耕小农,这也是越来越清楚的史实。甚至许多过去在古史分期讨论中主张中国在某个历史阶段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人们,也逐渐放弃自己曾经坚持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过去本来就不那么赞同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说法,但迫于政治气候,只好采取一些特殊方式曲折表现自己的意思。这里面最突出的是一些“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我的导师、著名的西周封建论者赵光贤先生对我说,他原想写一本《商周社会辨析》,但感到商代社会不好说(即不好把它说成是何种社会形态),所以就只写了《周代社会辨析》。但是他支持我的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观点,当我80年代初还在念他的研究生的时候,他就打算指导我写一篇《中国无奴隶社会论》的论文。四川大学徐中舒先生的研究生介绍说,徐老实际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他支持张广志在四川大学学报上发表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文章就是证明。最近,我又拜读了何兹全先生的新著《中国古代社会》,这位著名的魏晋封建说的代表也表示要放弃奴隶社会的说法:“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但战国秦汉时期能否叫做奴隶社会,我现在却有迟疑了。‘奴隶社会’这个词汇,我想暂束之高阁。我这样想这样作的主要原因,是用奴隶社会来替代古代社会是否合适,大可研究。”(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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