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民族历史从原始氏族到家族与家庭制度产生,以及其后的发展历程,既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特点。中国历史上各时代发生的家族制度的演变,是该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对当时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是人类文明起源最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关于华夏民族的远古历史,两千多年前的诸子文献等即有记载:“古者禽兽多而人民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神农之世,卧则居民,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注:《庄子·盗跖第二十九》。)“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注:《吕氏春秋》卷二○《恃君览第八·恃君》。)“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注:《管子》卷一一《君臣下第三十一》。)“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复前而不能复后。”(注:《白虎通德论》卷一《号》。)这些记载表明,华夏民族的初始时期亦曾经历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同时也可看出,这一阶段的存在,乃是由于当时尚处于蒙昧时代,特别是由于生产水平的原始状态,“兽处群居”,由这种现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其后,华夏民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亦曾经历从原始氏族到家庭、私有制及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这已为考古发掘、文献记载以及有关的研究成果所证实。而商周时期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实施,则显示出华夏民族家族制度的高度发展水平与特点,同时它对当时以及其后中华民族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又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注:《王国维遗书》,《观堂集林》卷一○《殷周制度论》。)其实,早在殷商后期,宗法之制已经萌生。至西周初年,经过周公的总结与创制,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其制依宗族血缘关系之不同,将其严格区分为大宗与小宗、宗子与别子等尊卑贵贱各种等级,核心是设立宗子与实行长子继承制。它既是规范家族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同时也成为当时政治统治的基本制度,周天子依宗法之制分封建国,而使这一制度十分盛行。同时它亦极大的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宗法制度相对应的,在经济上则形成了各级统治者的土地等级所有,成为当时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 当时在庶民之中实行井田制。孟子谈及井田制时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注:《孟子注疏》卷五上《藤文公上》。)按井田制规定,八家共井,除共养公田外,每家受田百亩,作为私田,各自经营。那么,这种受田百亩之“家”又是怎样一种规模呢?《汉书·食货志》叙及井田制有如下记载:“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注:《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可见,当时受田百亩之家,是指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一般有五口之家的个体家庭。而井田制就是建立在这种个体家庭经营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不过,井田制实行劳役地租,说明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因而这种个体家庭经济的独立程度又很有限,尚须“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不能离开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共同体的帮助。至于井田制下的“死徙无出乡”,既表明当时的经济很不发达,同时也正是与宗法制的土地等级所有及其僵化性质相适应的。 然而,至春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器应用,牛耕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以征收实物地租为主的地主制经济出现了。与此同时,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社会经济的大变动强烈地冲击了西周的宗法制度。家族与家庭制度遂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诸子均分制产生了,遂后在社会各阶层之中(除皇族之外)得到普及,从总体上取代了长子继承制。 一般认为,诸子均分制产生于商鞅变法的战国时代。史载,商鞅变法时曾制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及“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法令,(注:《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其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注:《汉书》卷四八《贾谊传》。)不过,遗存的叙及商鞅变法的一些史籍,仅言及其大力推行析产分户等举措,对诸子均分制等并没有明确记载。然而,在同时代的其他史籍之中仍可发现有关记述。战国时代《慎子·威德》篇中说:“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注:《慎子·威德一》。)这里所言“投钩”,后世俗称拈阄,即拈阄均分之意。那么其所说“分财”,又是指何而言呢?《后汉书·蔡邕传》载:“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注:《后汉书》卷六○下《蔡邕传》。)所以分财即析分家产,“投钩以分财”即是均分家产之谓也。此外,《管子》中亦有关于“分财”即均分家财的记载:“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禺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注:《管子》卷二二《国蓄》。)又,直至明代,对析分家产仍沿袭“分财”这一说法,如《大明令》载:“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注:《皇明制书》上卷《大明令·户令》。)总之,说诸子均分制产生于商鞅变法的战国时代,是有其根据的。 战国秦汉以后,诸子均分制遂成为家族制度中广为遵循的传统规约,得到普遍实行。顾炎武在《日知录·分居》一节中,辑录了不少前人有关析产分户的论述,其中说:“(南朝)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北宋)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又说:“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指父子异居),人家儿子娶妇,则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兢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注:《日知录集释》卷一三《分居》。)明中叶大臣程敏政亦说:“东南之人,虽大家巨室,以析产为故常。然亦有析产而相睦者,要以为难也。”(注:《篁墩文集》卷一七《记·翕乐堂记》。)总之,自商鞅变法以后析产分户遂变成了主流。 所谓诸子均分制,(注:参阅拙文《中国封建社会诸子均分制述论》,载日中美合刊《中国史学》第八卷,1998年。)即是当父(母)亲遗传家产时,按其儿子人数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份。据战国以后的文献记载,特别是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等遗存的有关析产分户的文书档案,可知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以房分为析分单位。诸子均分制在析分家产时,虽然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但这里父亲之下的各个儿子,并非作为瓜分家产的一个个人头,而被视为承继遗产的各个房分的代表。因为在家长制的封建社会里,父亲(男子)是一个家庭的代表,居家主地位。故《唐律疏议》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规定。(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所以,按子数均分家产,实质即是按家庭房分均分家产。而女儿,因为在家庭中没有地位,所以一般析分家产是没有份的。南宋时尚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之法,(注:《明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至明代析分家产时,女儿只能得到一份嫁妆而已。 第二,平均析分。这是析产分户普遍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对应分的土地和赀财按房分平均析分,对家族的其他财产亦基本按此原则处理。在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富裕之家,析分家产之际,往往还保留一些众存未分的产业,即所谓众业,诸如先茔基地、宗祠产业、会社田产等等。这些众业虽不属于正式析分的范围,但多数众业,每个房分合得多少,一般析分的阄书上也都登载分明,其原则也是平均析分。 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诸子均分家庭财产的对象,主要是父辈遗留的祖产,并非整个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各房自己置买的产业,以及妻家带来的赀财等,均不在析分之列。唐代法律即明确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而对各自阄得承分的产业,均强调各管各业,独自经营,不得侵越,即承认其所有权。“自立分单之后,各管各业,无得争论,日后子孙各宜遵守,无得反悔。”(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康熙二十年刘新晟等立分单》。)作为对所承分产业拥有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即是受分人对分得的产业有权买卖。当时进行的土地买卖,其田土来源有相当一部分即是“承祖摽分”的产业,遗存至今大量的土地买卖契约都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封建社会诸子均分制的产生和普及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如上所述,春秋战国之际是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大变动时期。其根源是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从而使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小农经济,即脱离井田制这种村社共同体的独自经营的小农经济的产生,成为可能。而诸子均分制的产生,即是以这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小农经济的出现为其基本前提的。同时,它也与当时土地私有发展,地主制经济兴起,以及宗法制度的衰微密切相关。自商鞅变法以后,废井田,开阡陌,总的趋势是土地私有不断发展。作为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土地,可以转让买卖、遗传继承,成为一种自己有权处置的私有财产,而且随着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土地也多只是一种财产,不再与政治爵位等联系在一起,于是除皇室之外,已不存在长子继承之类的问题了。以房分为单位平均析分家产,就是发生在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大变动,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随之发生衍变的背景之下。即,宗法制度从严格区分宗族内部的尊卑等级,以维持其分封建国的社会统治功能,而变成主要是发展地主制经济、维护宗族统治的工具,宗族内的等级区分相对减弱,子孙繁衍、宗族昌盛成为其根本宗旨。按家族房分平均析产的做法,正体现了宗法制度的这种衍变。平均析分,无疑是抛开了长子继承制,它体现了家族共同发展的原则,这是对西周宗法制度的重要变革;但又以房分为单位析分,仍被限制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范围之内,其中依然存在着宗法制度的某些影响,也很明显。 如众所知,在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是当时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从上述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则中不难看出,其实行结果,是使新分析的家庭亦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使劳动力与土地紧紧地摽在一起。这样,在诸子均分制之下,总是不断地从旧家庭中分裂和产生出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的新家庭。当然,这种析分后的新家庭一户所持土地,与原来的旧家庭一户相比,多是成倍或数倍地减少。如一个家庭有两个儿子,按诸子均分的原则析分而形成的新家庭,其所持土地就只有原来家庭的二分之一了。尽管如此,由于劳动力是与土地相结合的,则为新家庭的独立发展提供了条件。一个家庭按诸子均分制经过几代析分之后,往往产生出众多的独立新家庭。这些新家庭有的败落了,而一般多是在一定条件下又重新发展起来,有的甚至超过了原来的家庭。这固然离不开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允许买卖、唐宋以后又实行科举制度等这样一种社会环境。可以说,诸子均分制实为家庭与家族不断壮大的一种发展机制。当然,由于析分后新家庭的所持土地要少得多,因而在诸子均分制之下所产生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的新家庭,往往多为个体的小农家庭。从总体上看,诸子均分制在不断地造就众多的个体小农。而独立的小农经济,既是以收取实物地租为主的地主制经济产生的基础;也是封建国家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因为实物地租即租佃制的实行,是以佃户即小农经济达到独立经营的水平为其前提的;庞大的独立的小农经济,也正是封建国家赋税与兵员的来源保证,是其中央集权统治建立的经济基础。所以,不断造就众多独立个体小农的诸子均分制,在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运行之中,其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从根本上说,战国秦汉以后,诸子均分制之所以能够普及,乃因为它是与封建时代农业经济体制的特点,尤其是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特点相适应的一种家族制度。 封建时代的农业经济,是建立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田土地段的被分割则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可以买卖等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变化很大。而随着人口增长,土地被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各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非各自连成一片,而是互相交织,呈现犬牙交错的状态。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江南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遗存至今的大量鱼鳞图册以及黄册等文书档案所载各业户土地占有分布状况,即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土地占有集中的趋势在中国封建里一直存在,但土地占有的集中乃是与田土地段的分散结合在一起的。这就给土地占有者,特别是给那些占有土地多的大户,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人口也是生产管理与分配上的一个难题。若是一个长期同居而不析分的大家庭,其人口不仅数量多,而且门派房分、上下亲疏等宗族关系也极为复杂。其日常务之繁剧,固不待言;而经济上租谷钱财的分配,则更为棘手,难免产生种种矛盾。“家务繁剧,难以统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八《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人众事繁,难以综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崇祯十七年胡氏立阄书》。)“众业经久,内有分法琐碎,人事浩繁,难以清白”;(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五《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子孙众则心志难于合一,房分多则租谷不便于瓜分”;(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四《康熙十一年休宁吴国树等立〈天字阄书〉》。)以及因为人众而“管业不便”、“共业不便”、“锄种不便”、“兴养不便”、“修理不便”等等,像这类因对土地和人口难于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而不得不析分家产的说法,在明清时代的有关阄书上屡见不鲜。 问题不止于此。累世同居与析产分户,还不只是一般管理事务上的繁简和方便与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其乃是直接关系到生产与经营管理上的积极性的大问题。如上所述,至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与此同时,土地私有亦发展扩大,并成为此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以私有制为主的封建时代,一个大家庭在生产上采取同居共业这种经营方式,共业者即使都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最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在生产上实行共业,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方式,本来是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是以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它就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了。其根本原因是,在私有制度之下,这种吃大锅饭式的共业经营方式,不但不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破坏这种积极性。早在战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大变动中,就显示了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时的思想家们即阐述了其中的道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注:《吕氏春秋》卷一七《审分览第五·审分篇》。)生产上如此,经营管理上也是如此。所以,从根本上说,析产分户是与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正因为如此,析产分户这一历史现象并不限于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大户,而是广泛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之中。 迄今谈及诸子均分制对封建地主经济所起作用,以及它对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转变的影响时,论者多强调其对地产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负面作用和影响。 诸子均分制对地产的瓜分,确有不利于资本积累等消极的一面,在中国封建社会向近代转变之际,这一负面影更为明显。但诸子均分制在封建社会对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和影响不止于此。这里,首先应该把诸子均分制在不同时代所起的作用区别开来。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为主的封建时代,由于诸子均分是实行私有制,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因而大大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与其合之,或事有所委,不若分之,而责有攸归,俾共知艰难,克自树立。”(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嘉庆十四年黟县某姓阄书》;转引自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333页。)“无分者天下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子明编卷五《隆庆六年祁门方佐等立阉书》。)此外,还应注意到,不仅中世西欧各国,就是古代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朝鲜等,亦多实行长子继承制。诸子均分制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诸子均分是比累世同居共财或长子继承制更为先进的、更适应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它是中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的一种体现。诸子均分制实为成熟的中国封建社会的运行机制之一。战国以后家族制度中诸子均分制的普遍实行,对其后数千年之久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对中国古代地主制经济乃至整个封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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