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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

中国科学院发布的2001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我国实现现代化,面对六大挑战,其中就有“生态环境仍处于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状态”。
    我国环保事业正式开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1972年,在周恩来总理指示下,我国组团40多人出席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紧接着1973年中国召开了第一次环保会议(北京:8月5日~20日),这次会议使得中国江河、海湾污染、工业污染、农药污染、城市污染、生态资源破坏等大量严峻事实得以披露。随后几年国家治理了不少典型污染点、源。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被写进1978年国宪。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诸于世。1983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正式把环境保护列为中国基本国策之一。中国环保事业起点是从法制着手的,30多年来取得了明显成就,制订了多部法规,解决了许多问题。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发展观的主流。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1]这个战略的成功取决于全社会的参与,因此需要启动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可是这方面有很多工作没有做。不仅如此,公民还应有相当于发达国家公民的高度的环境意识,因为经济全球化必将要求我国应对更多配套的世界性环境公约。
    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历史学家从两个方面进行严肃的历史思考。一方面深入开展我国历史上自然环境变迁和灾害问题的研究,像北京地区森林变迁和生态灾害、西北地区生态发展变化、历史上沙漠化现象以及地区经济文化与自然变迁等课题,由历史学家与农学家、林学家、气象学家、环境伦理学家、历史地理学家等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毫无疑问,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必将推动历史学和其他学科的结合、渗透,更好地发挥历史学的社会功能。人们期望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早日问世,从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建设。
    另一方面的历史思考,就是从世界文明史的角度去研究、了解20世纪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人文成果(不是技术成果),加深对环境伦理和自然哲学的认识。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确定人人遵守的环境行为规范,这样才能使环境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活动。
    根据有关西方环境伦理的著作,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环境伦理意识的萌发阶段,大约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30年代。1864年美国学者G.P.马什(G.P.Marsh,1801~1882)出版《人与自然》,开始反思技术、工业、人类活动对地理环境和自然的负面影响,尽管他的立场仍是人类中心和功利主义的,可是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人对地球管理不单纯是经济活动,还需要有伦理的态度。进一步醒悟来自梭罗(H.D.Thoereau,1817~1862),梭罗批判西方传统反自然的偏见和资本主义的人生价值观,热爱自然,以自然为友,追求简朴生活。在他的眼中,自然是有机整体,万物是互相依赖的,自然是善、美和天堂,是健康、价值的来源,其代表作是《瓦尔登湖》。[2]继梭罗之后,有被称为美国“国家公园之父”的J·缪尔(John Muir,1838~1914)。1864年3月他进入加拿大荒野之中,在这一时期,缪尔被自然的神奇和优美感召,开始抨击人类自以为是的自我中心主义和践踏破坏自然的无知,最终成了一个自然主义者,为美国国家公园的开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贡献,代表作有《夏日走过山间》[3]和《我们的国家公园》。[4]梭罗和缪尔思想的特点是带有尊崇原始自然和返朴归真的倾向,开启了对自然之伦理感情和意识的先河。第一阶段还有一位德国的重要思想家--施韦泽(AlbertSchweitzer,1875~1965),他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到50年代成为一套成熟的体系。他认为:一、生命意志是普遍平等的,真正的哲学要从这个意识出发,我是生命意志之流中的生命;二、“道德就是对一切生物的无限广大的责任”;三、过去一切伦理学的根本缺陷在于认为伦理只处理人和人的关系;四、人类需要有道德意义的世界观和文明观。[5](P1414-1436)
    第二阶段是大地伦理和环境道德观或环境价值观的提出阶段。其代表人物有福格特和李奥帕德等。福格特(William Vogt)1948年出版了《生存之路》,提出了一套人类生存哲学,含人口伦理思想。例如:1.“我们--全体男女老幼必须重新调整我们与环境的关系”,“应该重写我们的哲学,使它脱离论争和‘观念’的领域,而在大地上牢牢生根”;[6](P269)2.“人类肩负责任的重要性不论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生物物理难题不可分割地也是个伦理问题”。[6](P3)
    李奥帕德(Aldo Leopold,1887~1948)被称为“现代环境伦理学之父”、“先知”。其《沙郡年记》被称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尽管施韦泽、福格特的著作中类似环境伦理名词已呼之欲出,但是还是到李氏才首次提出了“大地伦理”,而他的“大地伦理”实际上就是一种建立在生态科学基础之上的典型的整体论环境伦理。李氏首次在历史上明确地界定了一种共同体界限,他说:“土地的伦理规范只是扩展了群集(Community,共同体)的界限,使其纳入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我们可以将这些东西称为土地”;[7](P262)“我们尚未有处理人和土地的关系,以及处理人和土地上动植物的关系的伦理规范”;[7](P261)“我们也应该从伦理和美学的角度,来考虑每个问题”。[7](P285)这些话正式标志着人与自然环境进入了伦理学的公正视野的正式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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