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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心不觉拈花笑

中国先秦史号称难治。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斯维至教授自20世纪40年代至今,孜孜不倦,皓首穷经,献身于先秦史研究。年前,笔者率新招收的先秦史研究生前往拜望。斯先生回答了学生的问题之后,问到学生的年龄。问罢若有所思,叹道:“为什么要研究先秦史呢?在西安,搞隋唐史不是满好吗……先秦史,我搞了一辈子,不能说没有什么成就,有一点点,算是开了个头。可如今80多岁了,头发白了,牙齿掉了,精神也不行了……”随着一声长叹,我们都沉默了。我脑中浮现新近读过的斯维至先生著《中国古代社会文化论稿》(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出版),那是斯先生一生心血的结晶。其所反映的先生研究方向和方法的变化,则可以说是半个多世纪中国先秦史研究的一个缩影。
    先生浙江诸暨人,1916年生,早年因家贫失学,以王冕、高尔基为榜样,刻苦自励;在那钟灵毓秀的名山胜水间,饱受优秀文化薰陶。时逢日本侵华铁蹄南下,先生辗转流亡成都,当过中学教师,又在四川省图书馆谋得一职。遂从四川大学蒙文通、徐中舒等先生研读先秦文献、古文字学,旁听文化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等。至1947年开始,陆续发表《两周金文所见职官考》、《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论稿》未收)、《论庶人》、《说德》等论文数十篇。如台北杜正胜先生在《论稿·序》中所说,斯维至先生是“1949年以前养成的学者”。斯先生在40年代所发《两周金文所见职官考》、《殷代风之神话》等文,用金文、甲骨文材料探索殷周时代文化特色,有在古史研究领域大展宏图的气势。其成果多年来颇得海内外学人赞许、征引。与此同时,在中国史学界兴起一股新的史学思潮,这就是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人类史,大体分为按时间演进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阶段。其代表作是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氏此书影响甚大。斯维至先生在抗日战争初期读到此书后,开始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社会动荡中知识分子寻求思想指导的迫切需要,也是当时关心时代变革、国家命运和社稷民生的知识分子的普遍选择。
    1954年郭沫若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新版的《引言》中这样说道:“掌握正确的科学的历史观点非常必要,这是先决问题。”观念成为第一性的,史实成为第二性的。这预伏了中国先秦史研究的不幸。
    在50年代,斯先生也不能不将所谓“五阶段论”作为自己治史的指导思想,并希望为解答中国古史的分期问题(即上古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形态的更替问题)贡献力量。1956年,斯先生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一文。此文代表了他在经过50年代初期的“批判自己、改造自己”的政治学习之后对殷周社会的新的研究。此文未收入《论稿》,这里有必要简单说几句。
    《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展示了斯先生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但象当时所有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一样,此文在方法上“以论带史”:以对一种社会进步规则的信仰作为研究历史的“先决”条件,这就注定了这样的劳动很难有重要的意义。斯先生此文一方面承认殷周是奴隶社会,一方面又认为平民不是奴隶,而当时的主要生产者又是公社成员--平民。这应该如何解说呢?斯先生不能说明白,只好留待下一步思考。今天回过头来看,斯先生留下这一疑点,正反映了他治学的严谨和史家的耿直。须知,直到90年代,才有很多先秦史专家倾向于认为殷周不是“奴隶社会”。
    此后近20年,与整个先秦史学界一样,斯先生在学术上几乎陷入停滞状态。这主要因为有不断的政治运动的干扰,同时也是由于“分期问题”在理论上步入了误区。70年代末,斯先生发表了《论庶人》等几篇文章。这可以说是对50年代遗留问题的回答。《论庶人》论证庶人实为平民,改变了1956年认为被征服部族的人民是奴隶的看法,同时也批评了郭沫若将春秋时期的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作为“奴隶起义”的错误。此文在80年代初曾被评为优秀论文并得到奖励。但先生自己,实际上已不很看重此事。他已经发现,用“两大对抗阶级”的观点来看待早期华夏国家,(尽管中间加了一个“平民阶级”)是不妥当的。在80年代全国性的“文化热”兴起之先,在“文革”尚未结束的70年代中期,斯先生已经开始重新以极大热情关注考古学和民族学研究。当他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全力论证中国历史“五阶段”的苦闷中脱身,来到临潼姜寨遗址参加发掘,来到凉山彝族和版纳傣族村寨进行访问的时候,当他从地下二三米深的探方内挖出彩陶、石器或骨架的时候,当他从彝族“家支”组织中看到西周宗法制度的影子、从傣族份地制看到西周“井田”的遗迹的时候,那种难以言状的轻松愉快,是我们这一代史学工作者难以领会的。与《论庶人》一文相先后,斯先生发表《说室》、《释宗族》(《思想战线》1978年第一期,未收入《论稿》),说明商周时期社会基层组织是父家长家族,“室”为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一方面,先生讲商周建国,“作为阶级压迫工具”,另一方面先生又强调,“国家就是父家长家族的扩大”。由此可见,先生对商周社会的看法,“奴隶制度”观念在淡化,血缘关系观念在强化。
    笔者认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血缘亲疏是决定因素,由此形成权利不同的多等级的阶梯;以阶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主要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职业关系、产品分配上的关系以及地域户籍关系等作为人际关系的依据。应当说,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与“奴隶社会”具有绝然不同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特色。如果不注意区分,只会把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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