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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改造——明治时代的风俗改造、公德建立和公民教育

 


    【内容提要】本文关注的是日本明治时代“文明开化”过程中的“风俗改造”,以及“公德建立”和小学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所带来的“人”自我精神的近代转型,即传统社会向近代精神文明的转型。一切社会改革需要人的新风尚、新思维,需要人自身的整体改造去实现。日本近代社会转型的经验说明:一个自信的民族对传统的改造与更新是不应该感到畏惧和恐慌的。同时,明治二三十年代小学修身课本中,以儒家为核心的“忠君爱国”与日本的“皇国”、“皇民”结合为一体的教育酿成的军国主义,不仅危害了日本本国人民,更给周边国家带来了无穷的灾难。仔细、深入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利与弊,也许会给当今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文明开化 风俗改造 公德 私德 公民
    明治时代自1868年的“维新”为起点至1911年明治时代结束共历经44年。这44年是日本走向近代社会的奠基时期,它经历了明治初年的一场内战(1868年1月戊辰战争)、明治新政府政体的建立(废藩置县、中央新官制的建立)、废除封建身份制、地租改革、近代产业建设即富国强兵,以及包括宗教、风俗、教育、思想方面的改造和新时代的“公德”建立在内的文明开化几个重要过程,其中“富国强兵”和“文明开化”是走向近代社会一辆马车上的两个轮子,这是当时政府和学界精英的共识。也有学者将其过程按时期分为4个阶段:第一,1868 ~ 1871年为“一新”时期;第二,1872 ~ 1877年为“文明开化”时期;第三,1877 ~ 1881年为“要求民权”时期;第四,1882 ~ 1890年为“立宪”时期。在思想和文化领域,“文明开化”与“要求民权”是明治时代近代化的中心,它标志日本近代市民精神①的确立,是“人”自身的近代化。正因为实现了人自身近代社会的转型,日本才得以实现和完成社会整体的近代转型。也就是有了人自身的近代转型,才可能有“立宪”和开设“议院”的成功。
    本文关注的是明治时代“文明开化”过程中的社会“风俗改造”,以及“公德建立”②和小学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所带来的“人”自我精神的近代转型,即传统社会向近代精神文明的转型。应该说这是日本近代社会精神转型的核心内容。
    笔者也注意到明治十年代至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小学修身课本中从明治初年的西化教育转向儒家为核心的“忠君爱国”以及“皇国”、“皇民”教育,特别是连同后来的20世纪初到整个30年代(大正年代[1912 ~ 1925年],以及昭和最初的十年[1926 ~ 1935年])的极端“国家主义”教育留下的后患,不仅危害了日本本国人民,更给周边国家带来了无穷的灾难。仔细、深入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利与弊,也许会给当今转型中的中国提供一些启示。
    对明治维新已经有很多的讨论,以下仅以明治初年的旧社会传统风俗的改造和新时代社会公德的建立,以及小学修身教材中有关公民教育为主轴展开讨论。③
    一、明治政府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以东京府“违式诖违条例”为中心
    明治初年对社会风俗的规范不在于传统社会所关心的治安,如防盗、防贼、防火以及防止聚众骚乱等治安问题,而是对日常公共社会生活中传统习惯行为进行规范。“习惯”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风俗”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形成的社会生活和文化方式。因此改造风俗就是从改造个人的传统习惯入手,从而规范一个民族的社会习惯行为模式和建立新的社会文化习俗。
    日本学者土肥正孝在《日本风俗改造论》一文中指出:
    一个前途有望的国家需要改革的地方是多方面的,政治、法律、殖产、兴业,但是有一样是不可缺失的,那就是风俗的改造更急切。因为政治需依赖它才能整顿,教育需依赖它才能进化,殖产需要它才能繁荣,兴业需要它才能兴隆。④
    总之,一切社会改革需要人的新风尚、新思维,需要人自身的整体改造去实现。因此改造传统风俗中的恶习陋规势在必于先行。
    社会风俗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当一种习惯行为定着为一个民族的社会风俗,它的后缀力是很大的,改变它比变革一项方针政策还困难,必须首先依赖法律条款强制性地去改造它,同时通过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去最终取代它。明治初年各地区分别颁布地方性的“违式诖违条例”,同时通过文化界的精英介绍西方的“公德”实例,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在教育界则通过小学的修身课程传播西方近代公民意识,以实现明治新政府建立后的社会整体改造。这里我们首先以明治五年(1872年)东京府公布的《违式诖违条例》为例进行分析。它的特征在于用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底线,力图从改变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恶习陋规,把人改变为新时代文明社会的人。
    明治五年(1872年)东京府公布的所谓《违式诖违条例》分为两部分:“违式”和“诖违”。总的来说,违反“违式”里的条例比违反“诖违”中的条例受到的惩罚更重。它们的具体区别在于违反“违式”中的条例,就会被罚当时的75钱至150钱的赎金,如果没钱缴纳赎金,就会遭鞭笞;如违反“诖违”中的条例,就会被罚6钱2厘5毛至12钱5厘,无钱缴纳者就会被拘留。⑤
    下面就“违式”和“诖违”分别举几个例子进行讨论。在“违式”中规定属于违规取缔的共有76条款,如:贩卖冒牌食品和腐坏了的食品者(第7条);卖色情画(春画)以及其他类似的物品者(第9条);纹身者(第11条);男女混浴者(第12条);裸体或是基本裸体者(第22条);在人多的地方放烟花者(第18条),等等。属于“诖违”条款中取缔的行为共有74条款,如:妇女无故短发者(第39条);清洁粪便搬运的粪桶不盖盖子行走于街头者(第41条);在公共场所喧哗、斗殴、口出恶言的吵闹者,妨碍他人者(第44条);打开纸格小窗或攀上围墙露出恶作剧的鬼脸窥视他人者(第56条),等等,违者都会被罚款或遭鞭笞、拘留等处罚。今天我们再来审视这些取缔条目,有的已经不合时宜,如上述“诖违”条款第39条“妇女无故短发者”等等。但有的条目如“违式”条例中第17条规定“夜间没有点灯的车马不准通行”,时至今日在日本夜色降临的时候,自行车就必须打开车灯以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这已经成为日本人的社会习惯,否则就会随时被警员拦下。又如第56条禁止“打开纸格小窗或攀上围墙露出恶作剧的鬼脸窥视他人”,实为近代社会保护他人隐私最初的具体行为规范。
    实际上,“违式诖违条例”中的许多改造恶习陋俗的条款不是在明治初年才公布的,早在江户幕府时代的法令集《御触书集成》,特别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天保改革町触史料》出版的《御触书集览》里所收集的关于风俗改造的法令就占整个法令的五分之一。⑥其中如禁止男女混浴、禁止卖色情画(春画)等等都为明治初年的“违式诖违条例”所沿用。幕府时代其推行大都在儒家文化宣传的“修身尽孝”的方式下进行,比如对做得好的“善行者”给予表彰和奖励,⑦但是恶习陋俗却屡禁不止。土肥正孝在《风俗改良的方法》一文中指出:改良有两种,一是自然的改良,二是人为的改良。自然的改良即顺其自然,不知不觉中改变原来的面貌;人为的改良首先在于发现和认识其“不善不利”的地方,以人的力量去实行改造。他把人为的改造方法分为3类:一是宗教的制裁,二是理教的熏陶,三是法律的效力。土肥认为宗教是依赖于人的内在信仰,一旦受到信仰的支配,很容易又转为另一种顽固的行为而无法控制,那也是很危险的。再者宗教界人士中的牧师、僧侣、神官等其本身就存在着人心的腐败、风俗的衰颓,因此作为改造一个国家风俗的大事不可依赖于宗教的制裁。至于理教——宋明(包括元及清)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的熏陶,土肥认为由于儒家文化禁戒多,褒奖少,因而容易安于退缩,缺乏进取,有权势的尊者只知道权利不懂得义务,下层的卑微者只知道义务不懂得权利,还有男尊女卑等本身就属于恶习陋规,因此也不能作为改造传统风俗促使社会转型的动力。至于法律,在抑制社会恶习方面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是它又欠缺树立新风尚的机制。也就是说法制有消极惩恶的作用,但缺失积极劝善的正面力量。因此土肥认为法制改造风俗的同时,应该唤起全社会的公共舆论以实现人的社会转型的最终目的。⑧
    熊仓功夫在《文明開化と風俗》(中文为《文明开化和风俗》)一文中,也同样认为在明治时代以前的幕末都有过与明治初期取缔恶习陋规相同的法令条文,在幕末实施这些法令时,强调的是人的道德,即试图用儒家道德的力量促使人们遵守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条款,可是成效都不明显。明治新政府一改过去的做法,在报刊杂志上大力宣扬外国人眼中日本社会的陋习,以外国人的批评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以此形成全社会遵守法规自我约束的内动力,⑨其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显具成效。取缔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陋规,人的行为有了新时代的规范,社会面貌和社会秩序必然随之一新。更重要的是人们懂得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为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民选,即众议院的选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的重要基础。
    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六合杂志》和《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
    用法律取缔恶习陋规的同时,报刊杂志则配合大力宣传新的社会风尚,当时最具代表性的有《六合杂志》以及《读卖新闻》开设的有关“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的栏目(之后《读卖新闻》又将此编纂成《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一)《六合杂志》
    《六合杂志》创刊于明治十三年(1880年),它是在日本对外修改条约谈判不顺利、国内自由民权运动、召开国会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历史背景下,由一批20多岁信奉基督教的年青人组成的东京青年会(即基督教青年会,简称YMCA)创办的。这一杂志直至40年后的1921年停刊。《六合杂志》以西方基督教文化为背景,讨论的问题涉及政治、宗教、思想、文学、艺术、社会道德、儒家伦理、社会主义运动、工人运动、妇女问题等等各个领域,它是日本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介绍西方思想文化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杂志。
    我们从这一杂志讨论的问题可以窥视其核心的目的。如创刊号发表了如下文章:《平等的精神》、《表现自己和创造自己》、《文化思想和国际正义》、《从社会改造到社会正义》、《个人主义的文化之考察》、《歌颂活力》等等。上世纪80年代末铃木范久在《六合杂志》合订复刻版的出版“解说”里这样评价这一杂志:当时主张自由民权论的不少人开始追求名利、玩弄权术,社会风俗颓废衰败,唯用基督教对其进行统领,才能从更高的层次给日本带来真正的文明。⑩
    《六合杂志》的作者以西方基督教的视角力图厘清国家、社会道德、佛教、儒家文化的内涵,从而进行西方思想文化的传播。代表性的有浮田和民的《社会道德论》(第53、55、56号)、足立栗园的《儒佛两教在日本的类似点》(第212、213号)、大西祝的《儒教和实际的道德》(第130、131号)、寺尾熊三的《国家的实体》(第136号)、寺尾亨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第136号)、横井时雄的《人生观》(第150号)、久米邦武的《忠孝仁义》(第155号)、野村隈畔的《自我道德的根本》(明治三十六年第3号)、内崎作三郎的《个人主义的纯化》(明治三十六年第3号)、安部矶雄《社会的缺陷和基督教》(明治三十六年第3号)、甲岛生的《厘清腐败政治》(明治三十六年第4号)等等。
    从发表的文章看,作者有浓厚的西方文化背景和自由主义以及反极端的民族主义的色彩,并对儒家文化有一定的批判。这种批判是用不同于传统的儒家观念,即用西方普遍的价值观念重新诠释传统的儒家道德,最有代表性的是浮田和民。
    浮田留学美国的耶鲁大学,是一个基督徒、政治学家,他写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的《社会道德论》论述社会应有的道德,共含55个条目。他在第20条至第25条中这样诠释古代儒家的“仁、义、礼、智”四德,指出“仁”是给予他人幸福;“义”是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幸福;“礼”是语言适度,全身心地调和情和欲,不可越其度,不违逆他人的心情;“智”则为明察事物利害,以此谋自身乃至他人的幸福。正如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所指,这里强调的德行,即“所有人对所有人应具之德行或义务,在这个关系上,施者与受者没有身份的差别。换言之,指的是近代西方式的道德普遍主义”。{11}
    延续40年的《六合杂志》在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下,宣扬“施者”与“受者”没有身份差别的普遍道德的同时,批评儒家的所谓德行只是私领域里的道德,局限于个人及家族与封建社会身份制之上的忠与孝,包括小范围的人际关系。查阅《六合杂志》中所刊载的有关儒家的文章,可以看到年轻的作者以西方基督教文化为基础对儒家道德的局限与缺失的抨击。
    在这样文化铺垫的同时,明治时代又出现了一个倡导“公德”的社会潮流。
    (二)《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
    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认为在日本最早提出“公德”这一概念的是福泽谕吉。{12}福泽在明治八年(1875年)出版的《文明论之概略》第6章“智德的区别”里,把“德”分为“私德”和“公德”。福泽认为:
    德就是道德,西洋叫做“Moral”,意思就是内心的准则。……凡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做私德。……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正直、勇敢等叫做公德。{13}
    这是福泽在新文明建设中的一大贡献。但是福泽对“公德”的讨论没有进一步深入。
    在福泽谕吉提出“公德”与“私德”概念二十多年后的明治三十年代即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特别是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日本社会出现了一个以“公德”为核心的热议话题,其中最值得介绍的是明治三十四年《读卖新闻》的一系列讨论。以元旦新年贺词“今年将更为公德养成与风俗改良尽微薄之力,如因此而有裨益于社会之革新,实所幸甚”为始,《读卖新闻》持续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利用新闻报纸做培养社会公德的宣传与教育。元旦次日《读卖新闻》以《社会改革的目标——公德养成》为社论,此后一连4个月,每天该报都用1个版面以“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为栏目刊出相关文章。此外,还刊载了题为“就公德养成对文部大臣的期待”、“就公德养成对内务大臣的期待”、“就公德养成对东京市民的期待”以及“就公德养成对经济界的期待”等的社论。可见在公德育成的社会改造中,社会对政府特别是文部大臣、内务大臣的期待,说明这一改造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同时期待市民和经济界的参与,更表明这一社会改造是全民的事。很幸运的是当时日本各界在对于新时代建立一个近代公德社会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并实现了各界的良性互动,特别是当时的文部大臣菊池大麓在此后汇集成的《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上欣然作序,无疑这是日本近代以来“人”自身近代化转型成功的关键。
    这一年的1月至4月底《读卖新闻》共刊载了150个有关培养公德的实例,报社同时还主办了一系列“公德养成风俗改良演讲会”。{14}两年后,即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读卖新闻》将上述刊载的150个培养公德实例修订为132个,连同演讲记录和当时若干有关论述汇集成《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首先刊载了菊池大麓等所作的16篇序,大多论述“公德”与“私德”的区别,赞美西方英美社会的“公德”,认为日本人公德和私德混淆,即便有私德,也缺乏公德思想。如志贺重昂识直接用中国的文言文写道:
    仁义也道德也,以公共心,为本者也。公共心之字,系译西洋语者,东洋书中所曾无也。已无其名,安有其实乎。……如自家庭园花木,珍重保护,无敢折伤。而至于公园花木,则滥折滥伤者,往往有焉。均是机案也,障壁也,书册也,花木也,一以自家物重之,一以公共物轻之,其居心卑陋,而毫无公共之心者。……入官衙公司,私用官公物,腼然不愧者滔滔皆然。比之西洋人一支笔一页纸,尚且不私用之,相距远矣。……又窃观方今称汉儒者,概皆守钱奴耳,甚则外张门户,内则有业称贷者,有业典铺者,其表里相反者如此,甚矣哉。汉儒之不可赖也。又通观东洋人,概皆具偷盗之心矣。折公园花木,偷盗也。私用公共物,偷盗也。收贿收赂,莫往不偷盗焉。阪府人,赴立食宴,盗去西洋酒者比比有焉。
    可见明治时代日本各界知识分子在抨击“私德”与树立“公德”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惊人之言语。
    《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共分10章,其中第1章至第9章共收录了132个公德实例。这9章依次为:第1章“众人聚集场合下的公德”;第2章“对待公物的公德”;第3章“对待他人事业与物品的公德”;第4章“关于收取和交付钱和物品的公德”;第5章“与他人之约定的公德”;第6章“遵守法规的公德”;第7章“有关政治领域的公德”;第8章“商业行为上的公德”;第9章“在应该表示同情情况下的公德”。这132个公德实例中,没有一例与国家的整体目标、与意识形态有关联,只是在第7章“有关政治领域的公德”列举的3例是关于民主政治的行为规范,“一为英国的公平选举;二为认可反对党的可取之处;三为关于拖延缴纳党费”。直至今天,即使在亚洲已经实行了民主选举的国家或地区,在这3个方面也都还有相当的改革空间。也就是说在明治时代这种改造社会风气的做法,对建立新的近代社会的公德是十分有意义的。它的核心是基于将个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承担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道德责任,这就是“公德”。
    此书第10章为“诸学者关于公德养成之意见”,其中汇集了如下7篇关于“公德”讨论的演讲:《关于公德的谈话》(男爵石黑忠真的谈话);《公德养成》(西村茂树的意见);《公德教育》(法学博士穗积陈重的演说);《关于公德养成》(汤本武比古的演说);《公德与卫生》(山根正次的演说);《推崇诚信》(田中正造的演说);《关于公德和风俗》(高木兼宽的演说);《公德之实行》(五来欣造的演说)。
    之外,作为附篇的“英国人的社会风尚”又分为21章(第21章为结论),共列举了132个公德实例。这21章分别为:常识;冷静沉着的气质;独立自尊的风尚;坚忍执着的学习风格;远大、冒险的世界精神;重实用和实际的精神;严正秩序整然的作风;厚自律、信义、情谊;重信用;保守的气质;富于公共心;自治的精神;自由平等的思想;政治的道义;海事思想;气度;刚健与质实的生活;家庭、交际、风仪;宗教信仰;绅士的风格;结论:英国人的特性;英国人所长的渊源。
    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时还举办了有关“公德”的演讲会。为了更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日本学术精英在社会公德建立上所作出的努力,我们除去上述收集于此书的演讲稿之外,根据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出版的《丁酉伦理会讲演集》第7辑《公德论的终局》(日文:《公徳论の终局》)将演讲题目和演讲者介绍如下:
    藤井健治郎:《何谓公德》(载《教育学术界》一卷二号);穗积陈重:《关于公德教育》(载《教育公报》二四三号);西村茂树:《公德养成意见》(载《读卖新闻》明治三十四年一月),《关于公德问题》(社论,载《教育学术界》二卷四号);清泽满之:《公德问题的基础》(载《精神界》第二号),《公德问题的真意义》(载《新佛教》二卷三号);中岛力造:《关于公德养成》(载《伦理界》第一号);武井悌四郎:《所谓公德的真义》(载《伦理界》第一号);《再论公德的真义》(载《伦理界》第二号);限本有尚:《风俗与道德》(载《日本小学教师》三卷二十七号);五来欣造:《公德与实行》(载《读卖新闻》明治三十四年三月);山根正次:《公德与卫生》(载《读卖新闻》明治三十四年三月);本野英吉郎:《公德与实业》(载《读卖新闻》明治三十四年三月);汤本武比古:《公德论》(社论,载《大阪每日新闻》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江原素六:《公德的基础》(载《东京市教育时报》第八号);伊东武:《公德养成意见》(载《教育实验界》七卷九号)。
    在上述讨论中,有学者如西村茂树在《公德养成意见》一文中把“公德”分为“消极的公德”和“积极的公德”。所谓“消极的公德”即指个人的行为举止应避免造成对他人或公众的侵害,是为不该之所为,也就是做人的社会底线;“积极的公德”指应该对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有所主动贡献的品行。西村把“消极的公德”和“积极的公德”分别归为18条。“消极的公德”即应避免的行为包括:不守时;聚会无故缺席;攀折公园花卉并擅入禁止出入的场所;在土墙壁和神社寺院外墙涂脏抹黑;污染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厕所;在火车汽船和公共马车内独占利益不顾他人之困扰;拖拽重物破坏道路;参加共同水利设施独占利益等。“积极的公德”则包括:养成良好的自治精神;改善不良风俗;城市、街道、乡村的居民同心协力利害相助;孤儿寡母及无能力者遭奸猾之人欺骗时迅速援救;救助贫困及残疾者;国家公益之事尽力相助;注意国家经济挽回对外贸易不平衡等。{15}
    明治晚期关于“公德”养成的讨论意义在于:第一,区分“私德”与“公德”,强调“公德”的核心内涵为: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遵循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第二,从社会实践的效果看,“消极的公德”比“积极的公德”更具现实意义,即明确了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行为准则的社会底线,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伦理基垫;第三,政府积极作为与全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是实现近代社会“人”自身转型的关键所在。
    三、明治年代小学“修身课程”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
    (一)小学修身课程教育的3个阶段
    与上述社会恶习陋俗的改造和公德建立相呼应的是明治时代小学修身课程的设置和公民教育。根据小学修身课程的教材内容的变化,其修身教育可分为3个阶段:
    1. 翻译教科书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明治的第一个十年为中心,称为翻译教科书阶段。明治新政府建立后随即在小学的修身教育方面作了新的调整,一改传统的儒学为中心的教育,于明治五年(1872年)发布了“学制”,明确了教育方针,修改以往以儒学为基础的学问弊端,对日常生活中的儒家道德教育进行了严格的批判,取代儒家经典的是翻译的欧美的小学课本。如果按照翻译的修身教材出版年代排列,具有代表性的有:
    一是明治三年(1870年)中村正直翻译的《西国立志编》(原著为1867年伦敦出版的塞缪尔·斯迈尔斯[Samuel Smiles]的Selfhelp)。全书由13篇324章组成,是19世纪中叶为英国某乡村的一些贫困儿童夜间学习会所编写的教材,以教育这些少年树立自主自立的精神以及介绍一些成功的案例,此书还包括原著的自序。
    二是明治五年(1872年)箕作麟祥编译的《泰西·劝善训蒙》。前篇的原本是法国1867年刊行的小学儿童教本,后篇是在1866年美国出版的《道德与哲学》以及参考其他书的基础上编辑而成。
    三是明治五年(1872年)福泽谕吉翻译的《童蒙教草》(日文为《童蒙をしへ草》,原著为英国人罗伯特·钱伯斯[Robert Chambers]所著的Moral Class Books)。此书以介绍西欧诸思想并通过理解西欧诸思想成为研究西方学说的基础入门教科书。
    四是明治五年至七年(1872年至1874年)阿倍泰藏翻译的《修身论》(原著是美国伦理学家弗朗西斯·魏兰德[Francis Wayland]所著的Elements of Moral Science),共3册。这是当时作为反传统儒学典籍和庶民教训,由文部省钦定作为文明开化引进欧美道德教育而引进的修身教科书。
    五是明治七年(1874年)青木辅清译著的《小学教谕·民家童蒙解》。第1卷和第2卷为和汉洋各种伦理著作中的警示训言,第3卷为美国伦理学家弗朗西斯·魏兰德教小学生的伦理启蒙书Wisdom的摘译。
    上述5种教材中除《西国立志篇》外,其他4种都为明治五年九月政府公布的小学修身教材,而《西国立志篇》自1870年出版后就成为知识青年的“圣经”,也被当成教科书,据说卖出上万册,成为当时青年的必读之书。
    但是,由于明治时代的修身教育是在前近代汉学儒家经典教育的背景下展开的,中世纪以来为武士子弟在各藩设立的小学校以及庶民子弟在称为“寺子屋”的学校学习,他们都是以汉籍和日本的古典,以及基础的文化和商业买卖方面的书籍为主要教本,如汉学经典《小学》、《孝经》等儒家的四书五经和基础文化知识如《实语教》、《童子教》、《三字经》为教材,因此,明治初期的欧美伦理的教育,还有当时社会上的“民权运动”和建立“共和政体”的呼声,都被保守派视为伤风德、乱国体的事情。温和派则认为欧美伦理的教育对于习惯于传统汉学典籍教育的日本社会效果不显著,“不合国情”。
    2. 修身教育的复古时期
    于是以明治十二年(1879年)颁布《教育圣旨》以废止明治五年的“学制”为标志,修身教育进入第二个阶段,即一改明治初期醉心于欧美文明开化的教育方针,逆转为以儒家的道德伦理和“忠君爱国”的“皇民”、“皇国”的教育为主轴。最有代表性的是明治十三年(1880年)西村茂树(文部省编纂局局长)为文部省编纂的《小学修身训》、明治十六、十七年(1883年、1884年)的《小学修身书》和明治十五年(1882年)元田永夫(天皇近臣)的《幼学纲要》。这一时期的修身教材中大量地出现了“忠臣义士孝子节妇”的画像图片以及部分直接译为日文作为小学生的修身教科书的儒家《诗经》、《论语》等经典要句,其中还包括日本历史上在儒学影响下的“仁义忠孝”的古训。明治十九年(1886年)3月颁布了“帝国大学令”,4月颁布了“小学校令”和“中学校令”,“小学校令”的第13条规定小学校的教科书必须由文部大臣检定。这一时期被认为是修身教育的第二个阶段——修身教育的复古时期。
    3. 和汉洋融合的“公德”建立期
    在明治三十年代直至20世纪之交,日本出现了讨论和宣扬社会伦理的热潮,其中包括上文提到的《读卖新闻》编纂的《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的问世和一系列关于“公德养成风俗改良演说会”演讲稿的刊出,这些都基于抨击传统儒家狭隘的、私领域的“私德”,宣扬个人的行为与不确定的他人,即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公德”的建立。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与此相呼应的是小学的修身课程教材里出现了传统儒家道德和日本古训与西方近代文化融合的现象,并且一改前一阶段修身教科书中采用儒家原著经典为课文的做法,在讲授儒家文化如“忠君爱国”时所用的是日本传统故事,传统儒家色彩明显减弱。这一时期为明治修身教育的第三个阶段——和汉洋融合的“公德”建立期。
    在这一阶段中的第一、二、三期国定修身教科书里,除了设有天皇·皇后陛下、皇室以及仁义、忠诚、孝行、礼仪等传统儒家伦理课外,“公德”也作为独立的一课纳入教科书。教科书里还设有以下课目:进取心、正直、俭约、自立自营、博爱、卫生、自信等科目,以此宣扬个人独立、博爱等西方近代文化的价值观念。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期国定修身教科书的高等小学第二年的课本里出现了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
    (二)修身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
    在对明治时代修身教科书里的“公民”教育进行讨论之前,必须明确区别“国民”、“市民”、“公民”等几个与近代社会相关的基本概念。在这几个概念中,“国民”一词比较明确,是指持有国籍的人。“市民”指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有参政权,这里所谓的参政权是以共同体的主权者为前提的。“公民”(citizen)一词则强调的是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政治的参与方面,“公民”与“市民”一词可以通用,但是在近代社会里“公民”享有的权利方面,在于强调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应该承担的义务方面则强调公民应遵守社会的规章和法制,包括在选举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举,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等公民的基本社会义务。归根到底“公民”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双向社会契约关系。
    在上述第三阶段的第一期国定修身教科书的高等小学第二年的第20课“公民须知”的课文里这样写道:
    市、町(街)、村的公民有市、町(街)、村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町(街)、村的议员要参与市、町(街)、村行政事务的评定,即评定其行政事务是否合适,市、町(街)、村治理得好与否,而最重要的是选举时,要认真地、用心地选出适当的人选。郡议员、府县议员的选举也应以同等精神进行。
    第三期国定寻常小学修身教科卷五第四课“公民之义务”的课文里,则具体讲述公民除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还“必须热爱自己生长的乡里,有参与故里(小区)的各种公共事务以及有纳税(包括地方税)的义务,同时要参与规划、制定、监督预算的使用,还必须担负参与制定当地的规则、评议教育、土木建设、卫生、奖励实业的责任”。课文的最后还写道:
    将来长大成人一旦成为公民,就必须遵守市、町(街)、村的规章,遵守纳税、选举等义务,进而推动产业兴盛,摒弃恶风陋俗,使社会风俗更好,同心协力为公共事务而力尽全力,创造更美好的家园。
    这些都表明在当时的小学修身教育中,改造旧风俗建立新的社会公德的过程中,“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意识”不等同于“公民意识”。但是在“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的社会里,近代社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公民最核心的“契约”意识的教育容易为受教育者所理解和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些教育都与日本自17世纪就已经形成的地方自治的社会环境相契合,所以每个家庭都会在饭间茶余谈论自己所属的市、町(街)、村的政务,谈论的问题具体而细微,如本地区要扩建学校、增加教师、增加教育经费、新建道路桥梁等等,儿童、少年自幼在这样的环境下耳濡目染,因此上述“公民须知”和“公民之义务”等课文的内容自然不会被架空,更不会是为考试而设置的虚无内容,自然而然为小学生所理解,成为刻印在学童血液中的文化意识。公民参与小区的自治,以及茶余饭后日本人家庭中关于小区自治相关话题的议论的传统延至今日的日本社会。笔者在日留学期间,经常目睹日本人家茶余饭后关于缴纳府民、市民税金的责任以及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之义务的讨论,如地震发生后的小区自救以及对重灾区的救援等,同时深深感到日本小学生“公民”教育与为考试而背条目有完全不同的效果。
    同时,明治时代修身教育的内容着力培养小学生近代民族国家的国民意识。如第四期国定修身教科书寻常小学修身书卷五的各课分别为:我的国家、举国一致、国法、公德、礼仪、卫生、公益、勤劳、俭约、兴产、进取、自信、勉学、勇气、度量、朋友、信义、诚实、谢恩、博爱、皇太后陛下、忠君爱国、兄弟、父母、孝行、德行、优秀的日本人。这些教学内容伴随着20世纪初至20年代民族国家意识的膨胀,例如大正七年(1918年)文部省钦定的《寻常小学修身书》卷六第五课“忠君爱国”之后的第六课“忠孝”的结尾留下了这样一句“格言:忠臣必须走出孝子之门”。从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与中国儒家的“丁忧”{16}完全相反的文化,更重要的是极度膨胀的民族国家意识与“皇国”、“皇民”意识结合,使修身教育中的这些内容最终导致了极端的国家主义的产生和失控,成为日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和侵略战争之路的催化剂。
    从这一角度看,这也是日本明治时代在向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教育失却的部分,即公民的义务只在本国国内的社会实现,而忽略了对本国以外的所有他民族、他国人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明治时代的公民教育是不彻底的,也是不完整的。更准确地说,这一时期公民教育实现的是日本近代市民参政意识的建立。
    四、结 论
    明治时代初期通过法规取缔恶习陋规,改造风俗;明治三十年代讨论社会伦理,建立新时代的社会公德,这些都与小学校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分阶段、有序地进行。这一系列的“文明开化”都凝聚了政府开明人士和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开眼看世界的智慧和勇气,这是明治时代风俗改造和新的社会公德建立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二,明治时代的社会改造是从社会风俗,即从人的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的改造开始,从改造社会风俗出发实现人自身的近代化改造。
    其三,改造社会风俗一改用传统儒家道德的力量去规范人的行为的方式,转而宣扬西方人眼中的日本恶习陋规以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其效果显著。实现人自身的改造,一种是宣扬道德的光辉(积极公德:要做什么),一种是制定社会的底线(消极公德:不能做什么),这是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思考下改造社会的不同模式。日本社会实现人的自身改造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这个社会有5%的人能去做到高标准的积极公德,从社会整体来看,只是一个样本而已,意义不大,而且当一个社会不断地在宣扬一些一般人难以做到的高标准的道德,就会在一些人当中产生虚荣心,于是出现造假、说谎等恶习。如果一个社会有75% ~ 80%的人懂得和遵守社会的底线,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基本和谐的社会。
    其四,据明治九年(1876年)即东京府发布“违式诖违条例”的4年后,《东京府统计表》表明,该年东京共有10960人(次)受到“违式诖违条例”的处罚,其中处罚最多的项目有:在不当场所小便的4495人;吵闹喧哗的2727人;裸体袒裼的2091人;在不准行马车的道路上行走马车的206人;无灯拉车的506人等等。可以看出当时用法令条款处罚传统社会的不良行为,看似都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但社会风气的扭转正是在这些不经意的小事的转变上显现成效的。
    其五,规范人的行为,建立新社会的公德需从小做起。明治时代小学的修身教育意在配合社会的除旧布新,最终实现人的近代化改造,确保完成社会的整体近代化。
    其六,“公德”的建立不等于“公民”社会的形成。现代社会“公民”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体与社会契约关系”的建立,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为表里的双向关系。它强调的是公民的社会参与,这种社会参与首先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纳税的义务同时就有审核预算的权利,有监督教育、卫生、遵法守纪等等义务。总之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是以契约的方式实现的。而社会普遍公德的建立,又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坚实可行的社会基础。
    其七,明治时代日本公民教育,不仅在小学的修身课程里对公民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解说,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没有把国家凌驾于公民之上,没有在教科书里涉及“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之类的政治语言。国家保护公民是不言而喻的,而当这些政治语言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时,学生学习它时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手握国家公权力的任何人,他首先是公民,是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因而他与所有公民一样遵守法律,执行公务是他自身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明治年代的“公德”和“公民”教育,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定“公德”和“公民”的内涵,对我们面对城市化未来的挑战也许有新的启示。同时在日本明治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小学修身课程中公民教育的缺失而造成的惨痛后果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本研究获得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资助(General Research Fund [GRF]: HKU 743709H),特此深表感谢。
    【注释】
    ① “市民”指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有参政权,这里所谓的参政权是以共同体的主权者为前提的。“公民”(citizen)一词则更强调社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强调社会成员间权利与义务这一双向的社会契约关系。具体分析参见本文第3部分的第2节“修身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
    ②“中央研究院”的陈弱水先生对日本的近代思潮和社会伦理教育有很好的讨论,参见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一书中的“日本近代思潮与教育中的社会伦理问题”这一章节。
    ③上注所引陈弱水先生的“日本近代思潮与教育中的社会伦理问题”没有特别涉及小学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公共意识”不等同于“公民意识”,而“公民”社会的最终实现应该是明治时代风俗改造、公德建立的最终和最高目的,它标志着“人”自身近代化的完成。
    {4}土肥正孝:《日本风俗改良论》,载小木新造、熊仓功夫、上野千鹤子:《风俗性》,东京:岩波书店1990年版,第59页。
    {5}《违式诖违条例》第1条至第3条,载小木新造等:《风俗性》,第1章“明治的风俗论”,第4页。
    {6}熊仓功夫:《文明開化と風俗》(文明开化和风俗),载林屋辰三郎(编):《文明開化の研究》(文明开化的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9年版,第574页。
    ⑦同上。
    ⑧同注{4},第61 ~ 64页。
    ⑨同注{6},第574 ~ 576页。
    ⑩铃木范久:《解说》,载复刻版《六合杂志·创刊者》,东京:不二出版株式会社1988年版,第9页。
    {11}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第247页。
    {12}同上,第244页。
    {13}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14}参见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第252 ~ 253页。
    {15}同上,第260 ~ 261页。
    {16}“丁忧”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等丧事,后多指官员居丧。源于汉代,西汉时规定在朝廷官员须丁忧3年,至东汉时,丁忧制业已盛行。此后历代均有规定,凡官员遇丁忧,必须解职守孝,3年期满后起复原职。
    官文娜: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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