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亨利二世时期的陪审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2:11:46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刘强,辽宁大学历 参加讨论
[摘要]陪审制是英国普通法中最重要的证据审查方式,而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最终导 致了陪审制的建立,陪审制的建立克服了英国早期证据审查方式的弊端,使普通民众的司法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陪审制;普通法;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一、关于陪审制的起源 陪审制是英国普通法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它与巡回审判制度、令状制度共同构成普通法的核心。因此,对于英国普通法中陪审制的研究历来倍受学者的关注,在陪审制起源问题上,研究者意见分歧甚大,目前比较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是”陪审制起源于欧洲大陆,原是法兰克国王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权性调查方法,后因法兰克王国的分崩离析,王权的衰落,陪审制因随之消失。但幸运的是,在法国西北角的诺曼底,由于公爵的权利强大,陪审调查法得以保持下来,1066年诺曼人把它带进了英国。[1](P96,99) 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与陪审制的建立 (一)陪审制建立的历史背景 1.法律背景 任何一项制度能够在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下去必然有其合理性,陪审制也不例外,陪审制能够在英国建立,是与其自身的优势分不开的,查默斯曾说过:“我对陪审团考察得越多,对它们的裁决就越尊重。……它们具有发现欺蒙诈骗行为的奇特本领。”[2]可见,陪审制确实具有其强大的优势。要了解亨利二世为什么能够顺利建立陪审制,我们就必须了解英国早期证据审查方式及其弊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证据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公证昭雪法、证人誓证法、神明裁判法以及由诺曼人引入的司法决斗法。 (1)公证昭雪法:如果诉讼双方提供的证人人数相等,法庭通常采用公证昭雪法对被告的陈述进行验证。其方法是,由被告面对一定数量的公证人重新陈述一遍,若2/3公证人认为他的品行端正、誓言可信,其答辩即为有效,原告败诉,由法庭驳回原告的要求。但是公证人是由被告从自己的邻居中选出,所以其可信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2)证人誓证法:由诉讼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一定数量的证人,由证人证明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证人作证须先发誓不作伪证,证人的数量及其社会地位决定其验证结果,证人人数越多,其证词的证明效力就越高。此法缺乏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对于证人的来源并没有限制,谁找的证人越多就能胜诉,可见其荒谬之极。 (3)神判法:神判法又叫神明裁判法,是古代人类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审判方法,在英国,神判法分为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和吞食法等几种。以冷水法为例,将被告捆住一只手和一只脚,扔入池塘或河流中,若其不下沉则表明被告是有罪的,连神也不接纳他。对此12世纪晚期巴黎学派知名人士唱圣诗者彼得在神明裁判法中发现的只是欺骗和诡计:“他所知道的一个人,在经受冷水审之前通过耐心的练习学会控制呼吸,以求便利通过神裁。”[3](P94) (4)司法决斗法:司法决斗法是古代欧洲大陆普遍存在的一种解决争端的办法。诺曼征服者把这一方法引入英国,应用于刑事审判的领域。在法庭上,如果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而一方提出决斗挑战,另一方则表示应战时,法官便命令双方进行武力决斗,并规定具体的决斗时间、地点和决斗武器的种类。年老者和病弱者可以雇佣专职的决斗士。在决斗时如果挑战的一方被打败,就要受到他指控别人的罪行相应的处罚。司法决斗的应用使法律失去公平。为此教俗贵族专门养了一批狠士杀手,代其出庭肉搏,下层百姓望而生畏,尽量避开司法纠纷,隐忍冤情。 旧的审判方法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日益引起人们的不满,教会僧侣公开谴责神判法和决斗法是“野蛮人的习惯”,呼吁彻底放弃。对此,密尔松教授说到“:陪审制取代神明裁判成为审查方式的主流,使普通法的发展进入一个理性化的阶段。因为后来当事人可以向陪审团提出具体的或特定的事实的争论点———而这在神明裁判中是做不到的,这就可以不断地使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结合,使法律不断细化和深入,从而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4](P67~68)这就为陪审制在英国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政治背景 1066年,开始了威廉一世率军攻占英格兰的”诺曼征服“,最终在黑斯廷战役中打败了英王哈罗德,取得了对英格兰的统治权,威廉凭借自己手中军事实力,不但继承了原盎格鲁-撒克逊王室的全部领地,而且还没收了大量英吉利贵族的土地,其私人领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的1/7-1/5,那时最大贵族的年收入只有1750磅,仅为国王的1/10,[5](P78)这样国王就在经济上控制了贵族,为了防止贵族割据一方,威廉一世有意识将贵族领地分散在数郡或十几个郡之内。据统计约有20个封臣的领地分散在10个以上的郡内,而国王本人的许多大地产也星罗棋布地分散在各封臣的大地产中。[6](P78)这种分割交错的地产占有模式,不仅极大地限制了贵族在短时间内迅速积聚对抗王权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以及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自己的专制统治;而且国王通过派遣官员到各地巡查扩大了王权在地方的影响力,扼制了贵族司法特权的 扩张。对此,英国学者梅特兰指出“,这种地产的分散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王权的增长和国家的统一”。[7](P99)在政治上,威廉一世取消了过去广泛政治权利的贤人会议代之以御前会议,俗称大会议。并且威廉一世还加强对教会的控制。通过以上措施,威廉一世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威廉一世后继人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通过严厉打击贵族和教会的势力,进一步加强了王权。虽然,在史蒂芬统治时期王权遭到削弱,但这只是暂时的,亨利二世继位以后,英国的中央集权又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亨利二世主要从中小贵族中任命大臣,以确保他们忠君不二。在地方,他任命亲信为郡长;在财政方面:亨利二世改革征税制度,改组财政署,从而增加了王室的收入;在军事方面:亨利要求封臣们缴纳“盾牌钱”以代替军事服役义务,用这笔钱招募雇佣军,从而把军队控制在自己手中。亨利二世还通过削减伯爵的领地来加强自己对王廷的控制,例如1156年林肯郡伯爵死后其领地被国王没收,通过这种方式,到1169年只剩下16个伯爵领地,到亨利二世统治末年则剩下6个。经过几代国王的努力,英国最终在亨利二世时期形成了强有力的王权,为陪审制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3.社会背景 自由民众陪审的传统对亨利二世确立陪审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在亨利二世明确将陪审查证赋予普通民众自由使用之前,地方法庭已经采用了陪审制,但他们不是以王室令状为前提,而是纯粹建立在双方同意诉诸这种特殊证据制度的协议基础之上。我们甚至在教会法庭也发现这种做法。例如,1161-1162年,索斯威克或普切斯特的奥古斯丁修道院院长沃尔特与伯亨特之间就一块已经交换并可能是后者不正当圈占的土地发生了争执,伯亨特建议应该由12个守法的邻人宣誓加以确认,最后组成了一个陪审团。[3](P88)由此表明,存在一种通过地方陪审团的裁断来解决土地纠纷确定地界的传统,而这都是当事人自由诉诸的解决方式。这为后来亨利二世陪审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与陪审制的建立 陪审制的建立是与亨利二世的名字分不开的,亨利二世性格勇猛而且精力旺盛,他是学者,又是创业者和好猎手。[8](P29)亨利二世在位时进行了很多项改革,但是重点是司法领域的改革,英国著名的法律学家梅特兰对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评价是这样的“: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是我们(英国)的法律史最为重要的阶段,其重要性在于中央权利的活动,在于国王实施的司法改革。”[7](P136)亨利二世所建立的陪审制分为大陪审制和小陪审制两种。 1.大陪审制 亨利二世为了加强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在刑事案件检察中使用了陪审制,这称之为检举陪审制或大陪审制。在此之前,刑事案件所选用的审判办法是神明裁判法和司法决斗法,国王所关心的是收取罚金。然而,这两种审判方法的不合理性、不公正性早已为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为了使刑事审判真正对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亨利二世采取了新办法。根据克拉伦敦法令规定,应于每百户区内选举守法人士12名,会同各村之内守法人士4名,揭发本地区内所发生的杀人、抢劫、偷盗等各种罪犯,郡守应将这些罪犯逮捕,并加以看管。这就是所谓的大陪审制或检举陪审制,它用来对罪犯进行检举揭发。揭发出来的人犯,当在巡回法庭上接受水的神判法,如他被证明有罪,则应当断手断足之刑然后放逐。这种普遍的揭发制度对搜查罪犯较为有效,因之逐渐得到推广。 2.小陪审制 在民事案件中,通常采用司法决斗法来解决土地财产案件的纠纷。亨利二世时期,在民事案件上推行令状诉讼制度,令状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摒弃了司法决斗,而改由熟悉该案情况之人士,一般为12人,到法庭宣誓说明事实,如果12人意见完全一致,该案可由此得到裁决,这就是小陪审制或识别陪审制。由于它的诉讼程序较为合理,于是民事案件有关人士竞相使用,它在推广普通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陪审制建立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第一,陪审制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它为王室法官提供了一条了解和熟悉各地习惯的有效途径,从而能够使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习惯法。当郡长选陪审员时,他总是挑选那些了解案情情况、正直诚实和熟悉当地习惯法的人。当后者组成陪审团接受法官询问时,法官总要问及当地习惯法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法官每年巡回一地,都能够通过陪审员了解当地的习惯法,并运用它做出裁决,经过各地的巡回,使他们了解了全国的习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彼此便聚在一起讨论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对它们做出评价,熔各地风俗于一炉,进而提炼出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 第二,陪审制是英国民主、审判公正和法律公正的象征和保障机制。在普通法制度中,解决问题中的公证性和客观性是那些受过时代考验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得到的。陪审制与判例法相适应,基于事实、普通生活常识和自然正义。由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做出合情合理性程度较高的裁决的同时,对法官判决案件也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陪审制是保障自由免受国家侵犯的堡垒。正如西耶斯在18世纪所说的那样“,陪审员审判制,这在英国乃至全世界以追求自由为目的的各国,都是个人自由的真正保障。这一公正审案的办法,是防止滥用司法权利的唯一方法,有了陪审制,为了维护自由,就不怕可能来自政府权力的非法命令:我们清楚的看到,英国是唯一可以不拥有一支强大陆军的国家,故而英国是无需一部好的宪法即可获得自由的唯一国家。”[9](P54) 综上所述,陪审制作为英国普通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陪审制的建立在英国司法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普通民众的司法权利得到了保障,大大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对于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我国正在着手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研究英国早期陪审制的发展状况,可以为我国司法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Plucknett T F 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new york:The lawyers co-opertative publishing company,1929. [2]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J].世界历史,2000(5). [3][英]卡内冈.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Milsom S F C.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London:Butterworth,1981. [5]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7]F.Pollock,F.W.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Ⅰ;V.I,Cambridge:1968. [8]伊·勒·伍德沃德.王世训译.英国简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 [9][法]西耶斯.冯唐译.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徐松岩:第二次雅典海上同盟述论
- 下一篇:向马丁路德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