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0:11:20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 孙培培 参加讨论
摘要: 12世纪英国王权力量加强,在这种背景下,英王亨利二甘从建立令状制度入手,在英格兰传统的法律建制和习惯法的基础上进行变革创新,先后设立了巡回法庭制度、专职司法机构。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则把他的司法改革推向了极致,其后果在英国历史上是深远的:一方面,英国王权得以有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律也界定了英国王权。 关键词: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令状制度 英国的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在这个世纪中,英格兰国王以法律为工具,为英格兰的王权搭设了一个操作的平台。法律成为王权合法性扩展、延伸的来源之一,也成为界限王权的标尺。从此,英格兰王权进一步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一点,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学家布拉克顿有这样的阐述:“国王要行善治需有两样东西,即武器和法律。”但他接着指出:国王的政权恰来源于法律—是法律使他成为国王,一旦他只用武力统治,他就不再成其为国王了。”川在促使这种理念和规则形成的过程中,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首先是提高王室的司法管辖权 12世纪初,英格兰的司法管辖权是多元的。大致分为三种:公共司法权、封建司法权和国王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包括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在内的公共法庭,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组成的封建法庭,以及被称作库里亚即王廷的国王法庭”[2I来实施。这一时期,国王法庭在这三个法庭中所发挥的作用并非是最主要的。 这种情况下,亨利二世通过扩大国王司法权、令状司法化和建立陪审团制度三种途径逐渐攫取了大部分的司法管辖权,并最终将全国司法置于国王法庭直接和间接的控制之下,提高了王室的司法管辖权。 国王司法权的扩大依托的是古已有之的有关“王国安宁”的主张,即“国王有权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任何危害其臣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王国安宁的行径,都是破坏‘王之和平’的罪行,须由国王的法庭来审判”。〔3〕以这个主张为其合法性来源,亨利二世在他的前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王室法庭对刑事司法权的管辖范围。“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科拉伦敦诏令,将审理刑事犯罪如杀人和盗窃的司法权授予巡回法院”。[’11176年的《北安普顿救令》除“庄严重申了科拉伦敦诏令的基本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一起纳人属于王国受理的刑事司法权内”。仁5〕同时,《北安普顿救令》还规定:“任何城堡、市镇等都不得阻止郡守前往领主的法庭或领地中调查案件和逮捕刑事罪犯,没有监狱的郡都要立即兴建。”[6]通过从旧有的传统中寻找理论依据,结合当时英格兰王权的力量,亨利二世在亨利一世的基础上有效地扩大了国王法庭的刑事司法权。并且,同时,在王国安宁的主张下,一些民事诉讼也被视为属于国王的管辖范围。由此,一些民事诉讼也渐归王室管辖。可以说,王国安宁的主张,构成了英格兰国王扩大司法权的法律基础。 一方面,亨利二世以“王国安宁”的主张为依据,攫取了刑事司法权和部分民事司法权;另一方面,他使令状司法化,逐渐建立起一种控制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即令状制度。 令状是一种由教皇、国王等统治者颁发的简短的书面命令或通知。亨利二世之前,颁发王室令状仅是王室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要求被命令者制止某些国王注意到的不法行为。令状在“性质上种类很多,每一种都设计用来解决国王所干预的个案’,。[vl在最初的时候,令状是为了当事人在郡法院起诉的方便而授权郡长审理某些案件的授权书之类的文件。但逐渐的,伴随着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令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到亨利二世时期,亨利使令状由命令式的王室令状变成了被“设计用来(除非被告服从)引起一个司法诉讼程序”[8]的程序文件。 逐渐的,令状形成了许多的不同的固定格式,一种格式适用一种案件。也就是说,令状成为法院受权审理案件的依据。而加令状则实质上成为披着程序外衣的立法活动。到后来发展成“任何案件如未经特别授权,即没有一个来自大法院的令状,它就无法受理”。[0]在令状司法化的过程中,王国司法权得到保障并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庭和封建法庭则受到了削弱。贵族、骑士的司法权进一步遭到削弱。 为适应司法权扩大和令状司法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亨利二世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 “1176年,每组由3名法官组成的6个组被派遣巡回全国,只要案件不超过限定的管辖数额(骑士减半),法官审理所有根据国王令状提出的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置有效地保证了巡回审判制度的实施,并且促进了英格兰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即专职司法机构的设置 亨利二世时期设立了负责税收和财政管理的财政署、负责司法的高等法院和指导与协调其他部门土作的文秘署。 财政署的意义在于由于其负责税收和财政管理的职能,它有权处理与财政收人有关的法律争议。而这一权力“通过渲染虚构的财政利益来证明其有理由充分审理纯属私人的诉讼”。在固定的中央法庭产生之前,一些复杂的较费时的各郡案件由财政署会议较固定举行的地方西敏寺处理,直到中央法院的建立。 高等法院于1180年在威斯敏斯特设置,后来,它和王室法院一起与财政署共同“构成英格兰第一批和欧洲第二批(继西西里之后)常设的、中央集权的和专门的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的王室法院。它们代表了王室审判职能的制度化”。 文秘署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前两者的重要支撑。“作为文秘署负责人的御前大臣能够以国王的名义发布命令”。文秘署的作用就是通过“这种命令指导和协调所有其他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二、这些机构的设置共同形成了一个运转良好的王室司法系统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第三个方面为他的所有制度和机构建制的实施运行提供了一个接受的平台,即陪审团制度的设立。 陪审团制是由诺曼底人带来的一种制度,曾用于编撰英格兰土地勘查记录书。威廉一世就曾经使用这种制度进行“一次大规模庞大的逐个对邻居的调查,要求申报全部地产和税款,全部统计数字记录在《末日审判书》(1085——1086)中”。 现在,亨利二世又把它拿出来用以使审判方式及审判程序理性化。“很自然的,英格兰人普遍地选择被邻居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由证据事实启迪,屈服于危险的火或水的严峻考验的启迪。亨利二世明智的命令即使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必须从王国中废除这个臭名昭著的野鬼”。[l5〕 陪审团逐渐替代了那些野蛮的审判方式。 陪审团一方面用于法庭控诉。“在克拉伦登,亨利和他的顾问委员会发布了一项顾问委员会在会期间所决定的法案,命令由每一次郡十二人及每一市镇四个人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经过宣誓在州郡执法官及巡回的法官之前宣布抢劫、偷窃、谋杀的嫌犯的姓名。··一这时,陪审团的作用只在于控告罪犯’,。[161 不久,陪审团被用来决定其他的一些问题。陪审团继而拥有了收回被占有继承土地之诉权,确定最后推荐之诉权、选择权等等,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与理性。 总之,亨利二世力图从先前存在的盎格鲁撒克逊和盎格鲁诺曼的制度中寻找改革的切人点。但他的改革决不是对传统的沿袭,而是对制度的改进。改进后的制度一方面强化了王权,另一方面因为法律界定的明确性,王权也因此而被界定在法律范围内。这种法律理念已经深人人心,任何想要改变它的人都会遇到很大的阻力。这既是由英国的特殊历史状况造成的,同时也促成了英国历史的特殊性。 〔注释〕 [1][7〕[8][10〕[22][13〕[1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程汉大12一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J〕世界历史,2000(5) .〔3〕[6〕孟广林 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5]徐浩 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结构与法制传统【J」.历史研究,1990(6) .【9」仁111(英)S F C密尔松 普通的历史基础〔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25〕ANDREAUROIS:AHsstoryofEngland,,TheIK刁leyhead切ndon,1956 .【16」国立编译馆 英国史【M〕贾士蓄译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