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河流域文明最早期苏美尔地契研究(中)(20070110)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9:11:27 世界历史 吴宇虹 参加讨论
除了上述的初始泥板文书外,还有50多件公元前三千纪的苏美尔石刻土地买卖契约由市场或考古队进入了各博物馆。和我国的青铜器和石刻铭文 记载土地所有权一样,苏美尔人把土地交易刻在石板上的目的也是使地契长存不毁,从而可以确保土地所有权不被他人主张。美国学者I. Gelb和P. Steinkeller把百年来分散发表的石刻地契汇编成一本专著《近东最早的土地使用制度》(简称OIP 104),提供了最完全的古石刻地契原文和研究。书中1-15号地契中的文字是最早的初始文字,可以定期为公元前2800年到2600年。由于初始文字生僻且无动词,其内容很难完全读懂,可以理解的词是土地面积、人名以及实物货币。除了也许是买卖的2号地契外,最早的8个原始石刻地契都仅记土地面积,不记货币数,可以断定它们和上面分析的尼如城的土地一样不是交易文件,而是公用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纪录。1-7号地契均为尺寸不大的方形石板,两面刻写2到4行的铭文。1和4-6号石契纪录了面积很大(15-180垧)的1块至4块土地。3和7号地契中的5块田可能是份地:为6垧和9垧两种(2或3份)。羊形的第8号石契约纪录了6-48垧不等的8块土地。根据1-8号文件中的人名的头衔,它们可能纪录了原始城邦分配给神庙或王室的土地。 表格2:最古的记录土地使用权的石地契(OIP 104, 1-8号,公元前3000-2600) OIP 104 地契编号 二、最早的实物货币交易土地的纪录(公元前2800-2600) OIP 104中的9-13号古石刻地契比1-8号古地契进步的是在土地面积和人名之外增加了实物货币的名称和数量;虽然仍然没有关买卖和付款的术语和句子,它们应是最早记录用实物换土地的文件。鸟形的第9号古地契中记录了15垧地和许多实物,如面食、银子、羊、菜、石斧、皮革、苇子、啤酒、油罐、贝壳等等。 第10号(“布劳尖碑”)和第11号古石刻地契(“布劳半圆装饰石板”)分别是圭形和半园形石板,刻有同类型的人物和相互关联的铭文,构成一对互相配合的信物。石圭状的10号地契一面刻有一个戴发带、穿裙袍、留络腮胡须、站立的酋长正在向(神)奉献一只羔羊,其下的场景是一个裸体髡发的神庙奴隶手抱石杵正在臼中捣谷;另一面的铭文记载了一块15垧的田 (名为Nin-gír-su-sal-ku6-rad)和人名、芦苇和河湾(田的位置)、石像(alan,石圭上的买主像?)、圭形物(gir2)、庙堂和耕种(ès apin)等等,可能表示这个酋长得到了15垧地。第11号“半圆板”的正面则刻有石圭中的那个络腮胡的酋长和一个长发、穿裙袍的夫人相对站立,手中持有一个和“布劳尖碑”相像的石圭。背面刻有一个也面向酋长的髡发、穿裙袍、双手合十的年轻男子,可能是夫人的儿子,以及3个裸体髡发、蹲跪在臼旁用石杵捣谷的的庙奴。铭文刻在正面(背面有一行),和图相间,罗列了两批实物货币,每批实物后各有一个人名:Hašhur-làl(女人名,本文用拉丁子母表示楔形原文人名)和Ka-gír-gal(男子名)。两人应是的形象刻在石板上的夫人和男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断定石圭记录了酋长所买到的15垧田而半圆石板记录了卖主母子所得的各种实物货币。“布劳半圆石板”中的实物货币如下,注意奴隶也是实物货币: 2个铜锅(?)、2件亚麻布、2 罐树木轧出的香精、2 (斤)羊毛、1个男奴隶、2斤银、10头山羊、2斛面饼、10 罐啤酒:Hašhur-làl(收到了)。 2个“野禽眼”(宝石)、2个“乌鸦眼”(宝石)、2个铜壶、30 en-šà(心图/孔雀羽冠饰?), 30 en-a(水鸟羽冠饰?):Ka-gír-gal(收到了)。 古地契12(“乌顺旮勒石碑”)是4面棱柱体,刻有6个人物。A和D面有两个形象高大的一男一女,男贵族身上写的名字是“乌顺旮勒(Ušum-gal),沙腊神的‘兄弟’”(pap-šeš dŠará)”,他手中抱有一个柱形物,可能是我们的地契;女人叫dŠara-igi-zi-Apsu-šè-a,是乌顺旮勒的女儿,这父女应是土地的买主。沙腊是温马城邦的主神,地契应出自温马。另外4个人物的形象较小:在C面中的女子名叫Igi-ru-nun-še-a,是E2-nun庙的官吏(‘兄弟’pap-šeš)Me-si的女儿,可能是卖主;B面的3个男子中,两个是部落酋长(gal-ukkin):留络腮胡的酋长叫南那,他上面的阿旮却无须发(祭司?),这两男可能作官方公证人;和南那并肩的无胡须的第三个男子是传令官长(gal-nimgir)。从后来的地契中我们知道传令官是房地买卖的官方登记人。碑中提到的土地和实物的铭文内容虽不能充分理解,但应该把石碑理解为乌顺旮勒用大麦、牛、羊、驴等实物交换土地的契约。 13号古地契是一个方石板,正面三分之一部分破损,保留部分记载了七块田地:180垧、150垧、120垧、30垧、18垧、150垧、30垧。背面是牛、羊毛、食油、毛织品等买地实物货币及接受者(卖者)名字,可能是一个国王或酋长买地的契约。买地的实物货币和收取货币的卖地人( 名字和头衔很难区分)如下:“阿达波城的[仆]人”(Ur-nám-UD.NUN收到):[1]头牛、10斤羊毛、1坛油、1 ½ 件毛织品(túg-níg-lám);Sig-agà和Ur-Aš-x(收到):2 头牛、1½ 件毛织品;“拉旮什城(?)的王” (Lugal-Šir-BUR?-LA?-ki)(收到):2(!或20)头牛、 1坛油、1 ½ 件毛织品;“舒如帕克城”(收到):1头牛、1坛油、30斤羊毛、1 ½ 件毛织品;传令官(nimgir-sukkal)Ur-ugula(收到):1头牛、1 ½ 件毛织品;“家禽房[使节]”(sukk[al] é-mušen)(收到):30斤羊毛、1 ½ 件毛织品;“果园”(kiri6)(收到):1头牛、1 ½ 件毛织品;Ugula-x和Dingir-mud(收到)1头牛、1 ½ 件毛织品。 三、最早的用银货币和实物附加货币交易土地的契约汇编(公元前2600-2500年) OIP 104书中的第14号和15号石地契被称作《芝加哥(大学)石地契》和《巴尔地摩石地契”》,分别记载了16次和17次的土地交易,属于土地契约汇编文件。两者的尺寸(32 x 25厘米,26 x 25)、字体、格式、交易次数、土地价格、人名和田地名的相同或近似表明它们出自同一城邦。两件地契中出现了“付给”“称出”等动词句子,因此,可以确定为土地买卖契约汇编。这时期,银作为基本的交易货币“钱”出现了,但实物作为附加货币仍然不可缺少。由于这时的苏美尔语文还没有“及物、给予后置词”来区别句子的主语和间接宾语,我们无法用语法来区分付银者和受银者。然而,同时期的舒如帕克出土的单件土地交易契约和晚一些的阿卡德王马尼什图苏一人购买多块大土地的石碑契约的格式为我们提供了买卖双方的线索:它们都是依次叙述土地、金属和实物货币及它们的接受者、土地书吏以及证人,而把土地购买者(lú-gán-šám)放在契约的最后。根据这种格式,我们认为这两件石刻地契中的每件交易的付款行文中也是只写卖者,不提买者,而把买主(一个大人物、可能是城邦的王)的名字放在文件的最后。芝加哥石地契结尾处的句子和格式并没有结束,而巴尔地摩地契的结尾也不像是系列文件的结尾,因此我们可以断定:或者这些土地的总买主的名字刻在在三块以上石板组成的系列文件中的没发现的最后石板中,或者这两块石碑因有残缺而失去了刻在文件结束部的总买主的名字。《巴尔地摩石刻地契》的格式比芝加哥地契要规整的多,银钱交付除了同样用“称出” 或“给予”外又加了(卖者) “享用”。其它的术语和项目都很规则。石地契中的最后一个交易的卖主是Lugalda-gurra, 此人是芝加哥石地契中交易13-16的卖主,因此我们可以判定它和芝加哥石地契是姐妹篇,根据文献内容和风格,很可能都出自舒如帕克城。它共记有17件交易,土地面积最大的为5垧,最小的是1/4垧,可见出卖的土地还都是小面积的公民份田。 《芝加哥石契》记载了16件土地交易,土地交易面积多为1垧、2垧、3垧、5垧、6垧,仅有1块土地大到9垧(交易9),另有一块属于神庙主持的地是18垧(交易6),可见出卖的土地多为小块公民份地。单位地价或是因官方规定或是受市场价格的制约而呈现固定价值:为每垧10钱银。根据舒如帕克出土的契约中的三种交易术语 “田价(银或铜)”(šám-gán)、“附加货币”(níg-diri)和“礼品货币”(实物货币níg-ba)都没有出现在我们的石刻契约中,我们可以判定石刻地契一定要早于舒如帕克出土泥板。但货币的使用有些令人奇怪:早一点的石地契全用银作为购买田地的基本货币,而晚一点的舒如帕克的土地交易地契中,一些使用铜货币,另一些用银货币,也有铜、银同时使用的。其规律是初始时期铜货币和银货币曾同时被使用,后来铜货币由于使用不便而逐渐退出了流通,而银成为常用货币。地契汇编的作者也许把铜价折合成银钱了。 除银钱外,大麦、羊毛、食油和面饼等实物附加货币是早期土地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也有固定的价格:两个契约中,每垧地要付4 ul斛大麦、2升食油、2斤羊毛和10个啤酒面饼、2个餐桌面饼。10个面饼。实物货币中的大麦、食油和两种面饼属于食品,而羊毛是用来织衣料的,可见出卖土地的原因是缺衣少食。地契中的附加实物货币的接收者多是土地的出卖者(交易2、7-10、12-16),但有时忘记写明接受者,应还是卖者,但有两次是身份不明的人(交易11、13)。在后来的舒如帕克和拉旮什城的契约中,出卖家族土地的主人的亲属也要接受衣食品。因此,我们这时期卖主外的实物接受者可能同样是他的亲属。 芝加哥地契中的绝大多数交易都有证 人(前11次),交易12的证人也许忘写了。由于一个卖主的名字和他的儿子出现在 证人当中(交易6),这些证人应是卖方的证人。 交易9和11的卖主是同一伙人。最后4笔交易(13—16)的卖主都是同一个Lugalda-gurra,因此最后四次交易的证人应也是同一批人。上面已经谈到的交易16由于位于石板契约的结尾处未能写完,交易13-16的证人可能写在系列文件的后续石板中。可能出于同种原因,《巴尔地摩石刻地契》汇编中的最后2件交易的证人也没出现。Lugalda-gurra也是巴尔地摩地契中最后交易的卖主,可能曾经是个有权势的人,但已开始破产:根据两件地契汇编,他共卖掉4块总计为9垧的田地。 表格3:芝加哥大学收藏古苏美尔石刻地契汇编(OIP 104, 14 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