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主经济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8:11:14 世界历史 马克垚 参加讨论
(2001年9月13-16日,《世界历史》编辑部与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天津共同举办了经济-社会史学术讨论会。本文为向大会提交并宣读的论文。) 本文试图探讨世界性的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征。这么做的前提,就是我认为世界的历史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大致相同的经济条件下,有其大致相同的发展规律。本文使用的资料主要是中国和西欧(尤其是英国)的封建时代的,有其局限性,请读者留意。 一、定义问题 地主经济应该是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却有说明的必要。我国学者的有关著作,使用的大多是地主制经济一词,其用意是要把它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包括中国西周的领主制经济)相区别,而有关地主制经济的内容,讨论的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剥削关系等(注:例如,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12页。)。西方学者说的领主制,其内容有土地的等级所有,封建主在其领地上具有行政、司法权等,强调的是政治、法律内容,并不强调它和经济的关系。不过我认为领主经济也是地主经济的一种类型,一样是以对土地的垄断占有为基础的。李文治使用过地主经济一词,他说:"狭义的地主经济是指民田地主所有制……广义的地主经济则泛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整个土地制度。"(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胡如雷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经济的广泛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地价、土地流通,以及地主的经济职能等,指出有的地主也自己管理地产,监督劳动,还在兴修水利等方面进行投资,以提高生产效率。但可能是由于他过分强调地主阶级的寄生性,所以没有使用地主经济一词(注: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一、二编,三联书店1979年版。)。 西欧学者在研究西欧的地主经济时,使用的大都是庄园、自营地这样的词汇。由于庄园在西欧是一个经济实体,许多学者对它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我们由此可以了解地主经济的内容,如组织机构、生产情况、劳动力构成、地租变化、赢余亏损等,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地主经济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原苏联学者研究的地主经济,主要也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等,不过晚近他们在指出地主对农民剥削的同时,也认为庄园有保护农民、维持农民生活的积极作用。苏联学者还认为,由于封建经济的自然性质,领主并不要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不向农民要求无限的剩余劳动,这并不是说地主缺乏贪欲,而是他们只追求满足自己生活上的奢侈享受,所以他们的需求有相当的有限性。这也就使得封建经济容易墨守成规,因循保守,而这种封建经济的停滞性的打破有赖于农民生产上的创造性(注:乌达里曹娃主编:《欧洲农民史》(Πод ред Удалъцова З.В,Исmpuю кресmbюнсmвα в Евроnе)第2卷,莫斯科1986年版,第494-497页。)。 波兰学者库拉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地主经济进行了研究,他提出了封建企业这样一个名称,认为要研究封建企业,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这种企业活动的客观效果如何,即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价值是否超过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物品的价值:这一经济体活动的动机和原则是什么。因此分析这一企业的方法,必须是和分析它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即需要用分析封建社会的经济学来分析封建企业,而不能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库拉以波兰的封建农奴制经济为典型来分析封建经济,认为波兰的庄园虽然进行商品生产,但仍然是封建经济,它生产和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赢利。它几乎不进行扩大再生产,也不考虑提高生产效率。它有自己的运行的经济原则。它从来不会亏损,所以也就缺乏改善它、改变它的要求(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W.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伦敦1976年版,第28-35、44-61页。)。库拉所引用的波兰情况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布罗代尔已经指出它不适用于西欧(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第7页。)。不过他要用封建社会的经济理论来研究封建经济的意见是十分正确的,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 我想,我们研究地主经济,就是要把它当作封建社会内部的一个经济实体来看待。虽然封建地主也经营工商业,不过他们主要从事的仍然是农业生产,所以我们研究的首先是封建主经营的农业经济体,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形式、经济规模、劳动力组成、组织管理、生产与再生产的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等。本文不准备涉及所有这些问题,只希望能谈谈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等这些我们以前谈的较少的问题。 二、庄园制和租佃制 封建地主经济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学者一般把它划分为庄园制和租佃制两种,认为西欧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制,而我国实行的是租佃制(注: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6页。)。也有人(如漆侠)认为,我国宋代以前也是庄园制,宋代以后才是租佃制(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24页。)。还有人把地主经济划分为经营地主和租佃地主两大类,可是他把中国历史上使用奴隶、部曲和雇工劳动的地主统称为经营地主,造成了概念上的大混淆,并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即存在着充分的自由竞争,竞争的结果和西方不同,是租佃制取得了胜利(注: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罗伦等则认为,清代的经营地主是雇工生产的农业资本家,而租佃地主依然是封建地主,这样分类容易使人产生租佃地主不从事经营的误解(注:罗伦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4年版。)。我认为,庄园制和租佃制这两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当然它们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让我们首先考察西欧的情况。西欧封建时代的庄园制我们一般称它为劳役农奴制庄园制,即庄园上的劳动者相当大一部分是农奴,而地租形态则是劳役地租。在领主庄园上,有经营农业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设施,如农具(主要是犁)、牲畜、仓库、手工业工具和作坊。有管理生产的管家和各种管理人员,领主本人或者是其管家管理生产,监督农奴的劳动,注意收成的好坏,并对其收入进行分配和组织再生产。西欧的地主庄园制经济,是和它的落后的农业生产,粗放耕作制、生产效率低下、农奴强迫劳动相一致的。在落后的生产条件下,封建主需要依靠庄园供应自己的一应生活需求,基本依靠庄园解决自己和其家族的生活问题,这样的经营可以称之为直接经营。还应该注意的是,西欧的庄园,除了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还是一个政治、法律实体,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上有自己的司法、行政权力,而这些权力也构成他经济利益的重要依据。当经济上的庄园因为不合时宜而逐渐瓦解后,领主还可以凭借其政治法律权力依然收取各种利益。所以有的人认为庄园在西欧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如柯立芝就说,英国的庄园一直存在到18世纪,因为村社需要庄园法庭批准它的有关使用公共土地的规章,否则就会陷入混乱(注:柯立芝:《16世纪和以后的农业问题》(R.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伦敦1969年版,第19页。)。 我们知道,西欧的庄园有多种多样的形态,村、庄结合为一的上述典型庄园只是少数,而大多数庄园则相当分散,分布在不同的村庄里。有的农民份地距离自营地相当遥远,根本无法去服劳役,所以许多庄园的农民没有或者很少劳役负担,只向领主交纳一些实物或货币,这种关系就像是一种租佃关系。另外,封建的西欧并未庄园化,还有大量没有庄园的地方,这些地区由各种身份的农民耕作,对封建主有各种各样的义务,交纳各种名目的实物或货币,也就是一种租佃关系。西方学者对封建西欧的租地制有许多论述。不过他们描写的多是庄园自营地的租佃,他们指出,早在12世纪,或者还要早,不少庄园上的自营地已有出租经营的,即一些大修道院或世俗大封建主的庄园自营地,有时还包括自营地上面的各种设施,农具、牲畜以及对为自营地耕作的农奴的管辖权,都出租给承租人(这个人往往就是庄园上原来的管家,或某一个小贵族),而自己收取固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地租。这样的租佃制并没有取代庄园制,它只是由一个二地主来经营庄园,而原来的封建主免除了直接经营所冒的风险。许多大封建主由于地产广大,管理不易,往往采取这种出租的方式经营。 西欧农业上的租佃经营一般以为是在14、15世纪庄园制逐渐瓦解之际发展起来的。13世纪后期开始,封建主为了免除物价上涨等可能带来的损失,把自营地划分成小块出租给佃户,租期较短,最多也就是终身租佃,不能世袭,这样封建主可以随时调整租金,取得更多的收益。如英国的伊来主教的地产上,1299年有50%的租金,到1342年,有57%的租金,是由契约佃农所交纳的,而其收益,则从1251年到1336年上涨了3倍。在德国的西北部,有许多农民是短期契约佃农,租期为9年、12年、24年不等(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阿尔诺德出版社1868年版,第257页。)。到了14世纪后期,划分自营地为小块出租的办法更为流行,在法国的一些地方,由此使自营地只剩1/3或者一半。甚至圣德尼修院地产上的葡萄园在1345年后也都划成小块出租出去。这些出租地也大都是短期租佃。另外在南欧还流行分成制,即由地主向租地者提供种子、农具、牲畜以及一年的饮食等,而收获后地主和耕作者对半分成,租期一般是短期的,3年或4年,最长也就是6至9年,这一变化加速了庄园的瓦解过程(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323页;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8页。)。英国的农民,则很多变成了交纳货币地租的佃农。而在农民之间,也流行租佃关系,土地多的或者无力耕种的农户把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而收取租金。 在庄园制瓦解,地租形态也转变成为货币地租后,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西欧的地主,已经完全放弃了对地产的经营,变成不在乡地主,变成单纯的食地租者了呢?好像还不能这样说。西欧的地主,这时对他的地产还要有一定的管理。他在地产上的收入,除了租金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封建特权,如进入税、法庭罚金,各种名目的捐纳等,他本人除了管家还要注意收取。他往往还保留有个别庄园,作为乡间别墅,这更要加强管理。只可以说,这时他对地方的经营,不再是直接经营,即不再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但经营还是要经营的,是一种间接经营。所以,我们可以说,西欧的封建地产经营方式,划分为两个阶段,由庄园制逐渐过渡向租佃制。 中国封建地产的经营形式,大多数人以为没有庄园制,而是租佃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们把西欧的庄园作为庄园制的惟一标准,即认为必须是农奴劳役制庄园才是庄园。我认为,庄园制是封建地主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封建地主或他的代理人管理到地产的生产过程,用它的收入来满足封建主的需要,所以它的经营是一种直接经营的模式。庄园制生产的必要性,是因为当时生产不发达,剩余产品很少,交通运输又十分不便,封建主必须从事这样的直接经营,有自己直接管理的生产经济实体,才能保证自己和家人、随从的一应生活所需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这就是庄园制在早期封建社会的普遍性。可是庄园制的形态,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每个不同的时代,都有所不同。这就是庄园制的特殊性。日本的庄园,主要的土地由庄民耕种而交纳实物地租,自营地较小,大多由奴隶式的依附人口耕种。东欧、俄国的庄园发生较晚,是由农奴耕作,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役制庄园。中国的庄园也是一种类型,一般把中国封建早期的庄园划分为坞壁型、别业型和寺院型三种。坞壁型存在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的北方地区,许多是聚族而居,并有部曲、客等依附人口耕种土地,这种庄园的防卫性质明显,多有围墙防守,内部建有宅舍、马厩、羊圈、牛圈、仓库等,产业则有农业、畜牧、蚕桑、酿造、纺织等。族长是大封建主,依靠宗族习惯法对全体人口进行统治,依附农民各有自己的独立私家经济,并对族长负有义务。别业型田庄流行于江南地区,原来多为世家大族迁徒而建立,故以拓殖为其特色。庄园占地广大,有山林、水域、果园、菜圃等,除了发展粮食生产外,还有蚕桑、麻、竹、木、笋、菜、药等经济作物,各种水果、鱼类和手工业生产,许多这类庄园带有较多的商品经济色彩。第三种是寺院型的庄园,这类庄园和西欧的教会地产有相似之处,它所供养的主要是僧官和僧侣,有的寺院僧侣不劳动,但也有像西欧的某些修道院的修士,僧侣也参加劳动。耕作者主要是寺院的依附人口,称为"净人","寺户","常住百姓"等,他们对寺院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遭受严重的剥削(注:参看朱寰主编:《亚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105页。)。 这种庄园上的劳动者有三种人。主要是一种依附农民,其耕种的土地由地主分配,往往同时还分配有耕牛、农具、种子等,而向地主交纳分成租,租额为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由于收成的好坏和地主的收益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地主要对农民的劳动进行督课,劳动者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比较明显,不得自由离开。此外,庄园上还有奴隶和雇佣劳动者。"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是当时流行的俗语,有成百上千奴婢的庄园不在少数。奴婢和农民耕种自营地,进行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手工业生产,还有家内的服役。这种庄园完全是一个地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不是劳役农奴制庄园,而是一种分成制庄园。 宋代起,中国的地租形态逐渐由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变,这个过程拖得很长,一直到清代才完成。定额租是地主向农民收取固定的租额,而不问其实际收成如何。如遇灾年农民当会苦于租额苛重,可是如遇丰年农民也可多有剩余,而地主也不再关心农民如何进行生产,只坐收地租,超经济强制随之减弱。1027年宋政府规定广大江南地区,佃户在农事完毕后可以自由离开主人,不必像以前那样要取得主人的同意。明代更规定佃户对地主行少事长之礼,虽然少对长并不平等,不过已不是主仆关系,而是家人关系。清代在审理主佃双方诉讼时,承认他们无主仆名分,是一种平等关系。 在定额租制度下,地主对地产的经营有所不同,他不再需要干预农民的生产过程,可是他仍然要收取地租,计划和处理消费,供应自己的一应生活需要。许多这种租佃地主往往还要设立各种商店和手工业作坊,既为了自用也为了出售(注:可参看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二章第二节。)。所以他仍然是一个经营地主。这样我们可以说,中国的地主经济,也大体经过了由庄园制到租佃制的发展过程。 三、二元经济问题 封建农业经济,无论它是地主经济还是农民经济,我们一般都认为是一种自然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中国古代颜之推曾做过很好的概括:"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菜之蓄,园地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出。爱至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已足,但家无盐井耳"(注: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中国北魏时期著名农书《齐民要术》所述地主经济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种植粮食、水果、各种蔬菜、各种经济作物,还经营多种手工业。而且还说明许多蔬菜、水果是"供自家,有余出卖"。法兰克查理曼于9世纪初所颁布的"庄园敕令",更说明庄园的生产是为了供应皇帝的需要,其产品可分成两类:一类是供应皇帝日常所需,另一类则是供应战争的需要。庄园生产所注意的中心是生产出皇帝满意的产品,有余才去出售(注:耿淡如:《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20页。)。英国13世纪的著名农书《亨莱的田庄管理》中所附的格罗斯泰特条例,也告诉封建主每年于米迦勒节(9月29日)知道庄园收成之后,就可安排全年的生活旅行,根据各庄园的情况,确定在那里逗留的时间,不要在一个地方停留太久,以免使当地负债,而且还应该给它留下一些牲畜,可以拿它们来抵消封建主的开支(注:《亨莱的田庄管理》,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8页。)。这些都说明庄园的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其主人的生活需要。 我们说封建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就是指它的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本身的需要而言。这就是因为封建时代的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不丰富,生产组织的产品必须先供应生产组织本身消费,因而不投入流通。再加上分配不平均,社会上总是有一部分人,而且可以说是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困难。即使在封建社会的统治阶段,也时常有匮乏之虞,所以封建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因此从理论上说,封建社会都提倡生活要遵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如中国宋代陈甫农书就主张"量入以为出":"丰年不管,凶年不俭",而中国古代的家训著作更极力倡导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注:谈敏:《历代封建家训中的经济》,《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龙登高:《略论宋代士大夫家庭的经济生活》,《史学月刊》1991年第4期。)。亨莱农书也说,"请你定依土地每年可产出多少为准来安排生活,做到量入为出",如果还剩余,就要留作储备,以备万一之需(注:《亨莱的田庄管理》,第42页。)。这和资本主义的消费经济是完全不同的。至于封建主是否真正实行勤俭节约,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地主经济有其自给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任何地主经济,即使是最原始或最完备的地主经济,也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它总有一些自己不能生产而要从外面得到的东西,也有一些自己多余而要求出让的东西,这就构成了流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封建主并不遵守勤俭节约的理论,而是老要求得到更高的享受,更多的收益,在他的经济的经营中也可以很容易表现出来。《齐民要术》虽然一方面说"商贾之事,阙而不录",可另一方面他又写了大量货殖之事,如何经营经济作物,林木、蔬菜、水果等,这些都是商品生产,即为了出卖而生产,而且计算如何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如说种林木,只须一人守护,"既无牛犁种子人工之费,不患水旱风虫之灾,比之谷田劳逸万倍"。还提出了利用农产品季节差价获取利润的办法。在粮食和蔬菜种子的收获季节买进,播种时卖出,"收利必倍"。而英国13世纪的庄园经营,也充满了追求利润,进行商品活动的大量记录(注: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187页。)。这都是确定无疑的事实。所以,封建的农业经济,特别是地主经济,往往也进行商品生产,也有着商品经济的内容。 以上所说的就是封建农业经济的二元性,即它既存在着商品经济的内容,也存在着自然经济的内容。为了了解这种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二元存在,有必要解剖一些庄园的具体情况。中国的庄园情况大多语焉不详,幸有姜伯勤爬梳敦煌文献,成《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使我们可以就此描绘出中国寺院庄园的内部结构。这是中国古代的边远地区,丝绸之路上敦煌的寺院庄园,时当归义军时期和吐蕃时期,约为公元8世纪末至10世纪中期。寺院的最上一级是由僧官都僧统(后称都教授)管辖,辖当时瓜、沙二州诸寺院,他对寺院的僧俗人士和寺户这个劳动者阶级有行政、司法、财产管辖等权力。下属的寺院大约有十五六个,约有僧尼300余至400人,寺户达450余户。其土地则有都司自营地,面积不大,有小部分稻田和菜园及果园等;然后有寺院自营地,是各寺管理机构自己直接经营的土地,包括麦地、菜地、牧地等,这也不是太大。主要的土地是分配给各寺户耕作而交纳地租的土地,称分种地,每户约为40亩(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1-42、75页。)。各类寺院有纲管、寺卿、直岁等人员管理地产经营和寺户的劳动支派,另外各寺还有水源、碾碨、油坊、仓库各种手工业作坊等,形成了十分完善的生产组织,并且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组织,充分显示出东方寺院经济组织的特色。 寺户是这些寺院的主要劳动人手,属都司管领,由都司拨归各寺,各寺的寺卿直接管理。寺户对寺院有人身依附关系,地位同于奴婢、部曲、律属贱口,但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衣资畜产,可以进行独立生产,是小生产者,姜伯勤认为他们是生长在中国土地上的农奴式人口(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1页。)。寺户对寺院封建主的义务,分突课和差科两部分。差课即是劳役义务,内容繁多,有8大类40余种,首先是耕作都司自营地和各寺自营地的劳役,有艾稻、园收、割草等;第二是畜牧役,都司和各寺的羊群要由寺户放牧,还有放牧骆驼、马群等;第三是手工业劳役,如泥瓦匠、木匠、皮革匠、制纸、制毯等,这些可能是由有专业技术的年长劳役者完成;第四是农产品加工业,如制酒、磨面、舂稻、榨油等;第五是修造役,如修造仓库、佛寺,以及修牛车、马鞍等;第六是杂役,包括如看守仓库、洒扫、供僧官驱使、打钟等;第七是充当车头,即车把式;第八是官差,如看守囚犯等。这些寺户是成丁后上役,年老可免役。服劳役时可从统治者那里得到饮食供应。每人每年应服役45日,一般每5日为一个服役单位时间。可以看出,劳役中最大量的并不是农业和手工业服役,而是官差和修造等,说明这里的地租形态主要不是劳役地租。但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劳役说明,中古中国的边远地区的寺院地主经济还是十足的自然经济,其地主的衣食和其他一应需要,几乎都以庄园上的劳动力的劳动来满足,很少依靠和外面的交换。 寺院地主榨取寺户剩余劳动的更主要的方面,是所谓突课,即采取分种制的形式。寺院把一定面积土地分配给寺户,这里是每户40亩,令其耕种,然后收取地租。在分配土地时,往往还同时分配给寺户以耕牛、种子,这说明寺户的个体经济还相当脆弱,不得不依靠地主的扶持。寺院对生产者的劳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号称督课。地租形态是一种实物租,每亩年课一驮,合唐制斗7升(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4页。);另外寺户家庭还要无偿为寺院地主纺织羊毛,还要负担前面所说的各种各样的劳役,所受的剥削可以说是相当的沉重了。 这一类庄园的特点是,它实行的是实物地租,可是劳役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寺户及其他劳动人手所提供的各种物产和服务,基本上可以满足寺院封建主的需要。寺院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当然也和外面有一定的经济来往,如它有相当的高利贷活动,也购买食盐和蔬菜,有时还雇佣有专门技艺的工人磨面、榨油、赶车等。不过在这些交易中,寺院所支付的都是粮食,因为吐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商品经济大为衰退,钱帛都退出流通,而以粮食作为货币,以致我们在寺院的帐目上也看不出有货币的记载,收入和支出的都是实物,即使如此,这种庄园的经济仍然是二元性的,即既有自然经济成分,也有商品经济成分,我们无法计算出这一庄园上自给自足经济和交换经济的比率,即生产的产品不投入流通而直接消费的部分和投入流通的部分的比率,但我们有姜伯勤所提供的某寺院的土地收入和高利贷收入的比率,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5-126页。): 年代 科目 收入数 比率 丑年 田收 14.5硕 100 丑年 利润 6.1硕 41.28 寅年 田收 13.5硕 100 寅年 利润 11硕 81.48 由于这里是用粮食作为货币,所以高利贷的收入也就是意味着有相当的粮食投入了流通,说明这样的庄园有着商品经济的内容。 西方庄园的情况,我们可以举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两个庄园为例。在1246-1247年,伍斯特郡的Fladbury庄园,共收入565夸特粮食,而沃里克郡的Tredington庄园共收入558夸特粮食,其中1/5留作种子,另外的1/3由庄园上的工人、管家和牲畜消费,或者送到主教的别的庄园上,有1/10粮食被当地的管理者卖掉,然后还有1/3粮食都是用来直接消费的,卖出去的粮食很少,每个庄园约为56夸特,而货币收入主要依靠牲畜和畜产品的出售(注:戴尔:《变化社会中的领主和农民》(Ch.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69-70页。)。庄园上的自然经济部分和商品经济部分都存在,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的寺院庄园和西方的教产有所不同,反映在它们的收入上面。我们先举中国寺院的例子。姜伯勤认为,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收入构成可分为四大类:一是高利贷收入,如寺院春天借给农民的种子,秋天就要按50%的利率收取利息,还有其他的高利贷收入,成为寺院收入大宗;二是布施,包括一般俗人对寺院的施舍和寺院僧人做佛事时接受的布施,不过有的布施分配给全体僧人,不计入寺院的帐目中,所以我们看见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三是梁课、碾课或碨课,即寺院垄断设立的榨油坊或磨房收入(有似西方庄园上的榨酒器或磨房),这在有些寺院也是一项重大收入;四是田租收入,即分种制农民所交纳的地租。现以净土寺(是一个小寺,占有土地70亩)925年的收入分类统计如下: 收入类别 数额 利息 345.5硕 厨田(当时的地租收入) 44.4硕 菜价 36硕 梁课、油 3硕 梁课,渣 2.7拾饼 佛食散施 15.39硕 佛食散施 12.5丈 油价入 4丈 换谷物 18.7硕 碨入(加工) 54.3硕 合计 536.49硕、丈、拾饼 (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312页。当时的帐目所计为实物,所以有三种单位,粮食是硕,布匹是丈,而榨油后的豆饼是拾饼。把三项加在一起,今天看来当然很不科学。) 这个帐目比前一个帐目要晚一个多世纪,所以高利贷收入占了很大的比重,而地产收入还不到高利贷收入的1/4,说明敦煌地区寺院经济经营的变化。 敦煌地区庄园的情况,代表了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时期许多地方流行的庄园类型。当时这种寺院庄园不仅存在于敦煌,而且在全国的大部分地方都能找到。在这种分种制上,寺院的农奴式依附人口不仅交纳实物地租,而且还负担沉重的劳役。寺院不仅经营土地,还种植蔬菜、水果,药材等各种经济作物出卖以牟利,还经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所以说这些寺院是"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圜闺,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注:《旧唐书•高祖纪》。)。它们和市场、商品经济仍然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注:详情可参考谢重光:《晋唐寺院和寺院经济研究》(博士论文),1987年。)。至于像净土寺这样以高利贷收入为主的寺院,可能只是一种类型,而不一定具有代表性。 其他的中国庄园,也和这种寺院庄园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一种分种制庄园,不但进行农业生产,而且进行工商业和高利贷活动。魏晋南北朝时期上至皇帝下至各级官僚贵族,无不从事商业活动以求利,"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业,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仿,莫以为耻"(注:《晋书•江统传》。)。如晋贵族王戎园田水碓遍天下,"实积聚钱,不知纪极,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恒苦不足"。他家有好李,怕别人买去种植,所以出卖前先把李核钻透,这样的追求利润的心态和手段也可以说是很有代表性的了。 西欧庄园收入的特点,我们可以13世纪英国诺福克郡的属于诺福克伯爵的Forncett庄园的收入为例。该庄园有地2700余英亩,其中自营地约300余英亩。其收入折合成货币如表下: 附图{图} 附图{图} (注:达文波特:《一个诺福克庄园的经济发展》(F.G.Davenport,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 Norfolk Manor),纽约1967年版,第37页。) 以上的计算是研究者做的。实际上很多东西并不出卖,而是自用。如粮食中的燕麦,主要用来养马,几乎不出售,而且有时不够用还要购入。草地上生产的草也大多是自用的,大麦自用的也不少,用来做酒或者做饲料,只有小麦才是全部出售,而且一些庄园上使用的手工业品也是自制的,另外还出售水果和酒。所以这个庄园也是一种二元的经济结构。近年来西方一些学者对英国11-13世纪经济的商品化、商业化程度估计越来越高,但这样也并不能否定庄园经济的二元性。如按坎贝尔的计算,在围绕伦敦的10个郡(是当时商业发达地区)中的136个庄园中商业化强和特强的〔特强是指其谷物销售收入占净收入(除台湾省种子和十一税)的60%以上,强是占40%以上〕有47个,占35%,中等的有35个,占25%,弱和很弱的有54个,占40%(注:坎贝尔:《英国领主农业1250-1450》(B.S.C.ampbell,English Seigniorial Agriculture),剑桥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第206-207页。)。 中国的庄园和西欧的庄园还是有许多的不同,其中一个不同点就是实物地租为主和劳役地租为主的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庄园的存在;另外一个不同是,中国的封建主并没有西欧封建主那样的政治司法权力,尤其是不能够把这种司法行政权力转化成为具体的经济收入。如上述的Forncett庄园,其特权收入如市场权出租、人头税、羊圈费、草地费、任意税、法庭罚金等,合计为22镑5先令3又1/2便士,占全部收入的1/6左右。 我们说封建庄园是一种二元经济,就是说它既有自然经济的成分,也有商品经济的成分。不过我们仍然认为在这里自然经济是主要的。即封建庄园或者封建的小农,他们从事经济生产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本身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即使他们进行的是商品生产,但其生产出来的商品,出卖后仍然是为了换回自己生产不出来的东西。他们不会为市场所驱使,不停地为出卖而生产。坎贝尔也认为,英国封建庄园生产的目的,是维持再生产(这是一项大开支,当时种子就占全部收成的1/3或1/4),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出售,而出售是为了取得货币以应付战争、国税和购买自己生产不出来的消费品(注:坎贝尔:《英国领主农业1250-1450》,第203页。)。所以,封建的商品经济,其交换的目的是在于使用价值的交换,即卖是为了买,其流通的过程是商品-货币-商品。封建制度下的商品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商品经济,它所起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如果我们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规律来看待它,那一定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顺便说说,像马丁那样把封建企业划分为有商品生产型和无商品生产型两种,看来不一定合适(注:马丁:《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J.E.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纽约1983年版,第18-26页。)。这正如斯利奇万贝思把欧洲的农业分为直接消费农业和间接消费农业(以1150年为界)时间一样(注:斯利奇万贝思:《西欧农业史》(B.H.Slicher Van Bath,The Agrarian History of Western Europe),阿尔诺德1963年版,第24页。),都是把自然经济看得过重了。我们可以说,封建的二元经济,其自然经济部分和商品经济部分的比重,会随着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大概是越到后来,商品经济的比重越会增大,而不存在完全的自然经济和完全的商品经济的结构。 四、利润和投资 如何理解地主经济的利润(这里是否可以使用利润一词也还是有问题,不过我注意到许多学者都使用了这个词,暂且就这么用),也有着不同的估计。地主既然经营自己的经济,那么自然有着效益问题,盈亏问题。它的盈余,也就是它的利润。地主经济的利润,应该说就是农民阶级的剩余劳动,这和在资本主义下资本家的利润是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一样。不过在表现形式上,二者还似乎有所不同。资本的流通过程,是货币-商品-货币,即资本家必须先投入货币,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土地、劳动力、不变资本等,生产出商品,然后再把它转化为货币,而后来的货币必须大于前面投入的货币,资本家才有利润可得,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投入产出问题,产出一定要大于投入,否则资本家就要亏本了。封建地主的利润,应该说是一种垄断利润,即地主所以能够获得利润,是因为他们在封建社会中有垄断的特权,他们依靠在封建社会中占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就可以强迫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他们耕种土地,而取得利润,所以地主经济并没有资本家那样的投入产出问题。 这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西方中世纪庄园的帐目。从13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主也大都注意经营,所以有大批这样的庄园帐目流传下来。它和中国古代的帐目一样,即是一种三柱式结算法,经营所得=总收入-总支出。在收入项目下记有现金和实物的全部收入,包括生产出来的,买来的和农民上交的等等,在支出项目下记有去掉的各种现金和实物,不但有自己消耗了的,而且还有出卖了的,送给别人的,被偷的和死亡的,以及上交的赋税等,这样留下的剩余就是庄园的赢余,利润(注: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1页;蒂托:《英国农业社会》(J.Z.Titow,English Rural Society),伦敦1972年版,第25-28页。)。我们可以把前引诺福克Forncett庄园1272-1273年和1274-1275年度的开支列出: 项目|1272—1273年:镑|先令|便士|1274—1275年:镑|先令|便士 上交地租| —|3|2 1/2| —|3|9 购置犂车| 2|17|7| 3|2|5 1/2 修建| 4|5|10 1/2|3| 19|8 1/2 小必需品| —|7|10 3/4|—| 12|8 1/4 挤奶费| —|7|3 1/4| 4|11|— 打场费| 1|15| 5 1/2| 2| 0|11 3/4 草地和秋收费用| —|1| 4| —|—|— 牲畜| —|16| 7| —| 9| 0 管家工资| 1|19|—| 2|12| 0 管事工资| 1| 6| 9 1/2| 1| 6|11 1/4 购买粮食| 8| 2| 4 1/4| —|—|— 合计花销| 1| 0| 8 1/2| —|18| 2 合计| 23| 0| 9 3/4|15| 12| 7 1/4 这样计算下来,这个庄园每年的收入都在100镑以上。经过研究者的调整,连续计算1273年到1306年这三十几年的收入,平均也都有93镑(注:达文波特:《一个诺福克庄园的经济》,第44页。),是支出的5倍左右。这样大的利润在资本主义下是很难做到的。 所以有这样大的利润,我们应该注意到,是因为西欧的劳役庄园制度,封建主不但垄断地占有土地,而且还剥削农民耕作自营地的劳动,所以他们几乎用不着投资即可从土地上取得收益。这以东欧的农奴劳役制庄园尤为典型。波兰学者库拉计算过波兰的劳役农奴制庄园的利润,指出如果不计算劳役人工等的成本则是永远赢利的,如果计算这些成本则要有很大的亏损(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第29页。)。波兰的情况也许并不适合于其他地方,如我们刚好有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Bibury庄园1371-1372年度的帐目,这一年庄园上的粮食全部卖出而一点也没有使用劳役,结果全部粮食收入为11镑19先令6便士,全部支出为1l镑1便士。收入减去支出还有19先令5便士的赢余,而在支出中人工费用为8镑16先令10便士,占全部支出的80.3%。有人曾认为如加上折旧费肯定要亏损(注: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68页。),不过还要注意到,这个庄园上还有大量的牲畜和畜产品等的收入,如1383-1384年度即有7镑多(注:戴尔:《变化社会中的领主和农民》,第140页。),所以它实际上是不会亏损的。杜比早已指出,在实行折算的年代,由于雇佣劳动力价格昂贵,所以经营农业利益不多,而出卖木材、牲畜等才是有利的(注:杜比:《中世纪西欧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271-272页。)。 中国的庄园是一种分种制田庄,即农民主要交纳的是实物租,经营的结果如何,我们一直缺乏具体的材料。不得已我们借用李伯重对唐代江南农户的总产值的推算来估计。据他推算,当时一个有牛的农户的年总产值为47.5匹绢,其不变资本(包括人工、工具、耕牛、种子、肥料等)投入为8.5匹绢,而他说的可变资本是农户一年的必要劳动量,可以不计,赋税也不计入,如此一年赢余为39匹绢,是投入的4倍多(注: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页。),这可以作为地主利润的参考。另外还可以拿17世纪《补农书》的资料来计算。据陈恒力先生推算,当时一个劳动力全年可以种地8亩,收获粮食24.2石,合银24.2两,同时还可管桑地4亩,可收桑叶360石,合银36两,再加其他收入,总计可以收入银70.2两。而地主的生产投入,包括雇佣劳动力的费用,合计为银29.1两,如此其利润为43.1两,利润率为148.11%(注:陈恒力:《补农书研究》,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1-98页。但黄宗智以为陈氏估算的收入过高,这涉及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这里不想讨论,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及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7页。)。其收入高的原因,是当地采取了稻桑并作的办法,管理桑树费劳动力少而得利多,这正如西方土地的收益不靠粮食,而靠性畜和木材等一样。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出,封建地主的收入,主要是一种垄断收入、特权收入,他可以依靠他所具有的封建特权,夺取农民的剩余劳动,而不必像资本家那样,在表面的平等下计算投入产出。所以从封建的经营来看,封建主的利益都是很高的,即使用雇工生产也依然如此。我们不能用资本主义的投入产出来计算他们的收入,因为在封建制度下根本没有这样的概念,这样的计算也没有意义。 封建经济的收入是一种垄断收入,而封建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从生产与消费这一对矛盾上,来认识封建经济。而封建的消费就会使赢余很多的封建生产不堪重负。正如封建经济是一种特权经济一样,封建消费也是一种封建性的消费,是一种特权消费,即它往往并不以收入的多寡来安排,而是根据他在封建等级中的地位,为了显示他在封建等级中的地位而安排的。所以西方的封建主的消费,是要根据他的爵位高低,来维持相当数量的家族成员,招待宴请有关的宾客,修建堡垒教堂,救济穷人,这都是相当庞大的开支。而且更有人指出,中古贵族的慷慨好施,周济穷人,铺排奢华等习俗,并不只是一种当时的风俗,而且更是一种投资,以期得到回报,如因此得到国王的赏赐,或者得到更为有利的婚姻,带来更多的财富等(注:戴尔:《中世纪晚期的生活水平》(Ch.Dyer,Standard of Living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伦敦1989年版,第90页。)。我国的封建主的消费,也是以显示其社会地位为其重要目的,许多的惊人奢华故事已经为大家熟悉,如石崇和王恺斗富,何曾日食无钱,忧无下箸处等。伦理上中国虽然一直提倡勤俭持家,可是宋代也有人提出不能一味节俭,而要满足人的欲望,"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而认为历代节用之说,皆不得其说也(注:叶坦:《富国富民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可以说,封建主的消费是一种庞大的消费,要满足这样的消费,对短缺的封建经济来说也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虽然封建企业的利润是如此的巨大,可是封建主还是经常感到入不敷出,还必须找寻新的财富。 封建主要想扩大自己的财富,扩大自己的收入,一般说来有三种办法:第一就是设法扩大自己的地产,即争夺土地。这在中国就表现为或者封建主之间互相争夺土地,或者兼并农民的土地;在西欧国家,直接就是封建主之间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各种权利的争夺。无论那一种争夺,所涉及的实际上只是土地财产的转移,它并不能创造社会财富,而且它也必然会遇到封建主之间的对抗或者是农民对封建主的顽强抵抗,所以它的使用也就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是因为它可以使得封建主马上就增加了财富,所以仍然是他们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第二就是加强对农民的剥削。如扩大各种捐税的征收,在中国就是增加地租,增加国家的各种苛捐杂税。在西欧就是在封建农民地产上增加征收进入税,法庭罚金和各种名目的捐税等。这往往要导致农民的必要劳动也要受到剥削,农民的生活更为贫困化,遭到农民更为激烈的反对。另外,封建主也知道不能竭泽而渔。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封建剥削还是会有一个平衡点,封建主和农民大致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不过因为封建主是特权等级,所以他们时常使用加强剥削的办法扩大自己的财富,破坏平衡,造成社会动乱。第三种办法才是扩大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产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有利于社会的办法,它会使得社会财富真正增加,社会生产有所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这个办法我们可以研究一下。 封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主要是劳动农民的贡献,但封建主也有一分功劳。特别是中国尤其如此。中国古代一贯重视农业生产,认为农是本业,皇帝都要亲耕籍田,以为示范。一些地方官吏,或者知识分子,曾亲自躬耕垄亩,从事农业生产,积极钻研农业技术,研究如何提高产量,在实践中积累起完整的方法,并且写下许多农学著作,对推动农业发展起了作用。西欧从13世纪开始,也注意提高农业技术,改进经营管理,有不少庄园的帐目保留,也有一些农学著作流传下来。这些成为我们研究的材料。 西欧中世纪封建主在提高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有著名的希尔顿的研究,他在20世纪60年代写过《封建社会的地租和资本构成》的文章,经过计算,认为当时封建主的投资占其每年总收入的5%。他计算的是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那部分投入。他对农业资本的理解,包括农具、庄园上的建筑,其他永久性设施,如圈围地、道路、桥梁、水路的建设,排干沼泽等,还有农业中的工业性设施,如水磨、矿冶等的建设(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R.H.Hilton,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牛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74-214页。)。后来戴尔也是根据这样的方法进行过进一步研究,提出有的地方投资还更多,达10%(注:戴尔:《中世纪晚期的生活水平》,第143页。)。希尔顿这样的计算,用的是资本主义农业的方法,即他计算的是不变资本的投入。可是对封建农业来说,我以为这样的投入对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没有多少帮助。例如像农具的改良,往往是历经数百年、上千年的一个长过程,庄园上每年支出一部分钱修缮农具或是添置农具,并不能起到提高生产率的作用。还有如修缮房舍、仓库等,也一时很难显示出提高生产率的工效。而希尔顿因为受人口论的影响,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最为有效的施肥反而不认可。他以为施肥并不是为了提高产量,而是为了要维持原来的生产力水平,而投资于开垦和排干沼泽,也是农业衰落的征兆,因为它显示了主要的耕地产量下降(注:希尔顿:《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第184页。)。因为西欧中世纪的农业耕作是一种粗放类型,过去历史学家对其效率和产量的提高都不予重视,而一般假定它的产量在整个中世纪是不变的。现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改进,对中世纪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许多研究成果,我们留待以后讨论。 中国的精耕细作类型,所以它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问题,在中古时代主要的作用是人力的投入和肥料的投入,试以前面的《补农书研究》为例。据陈恒力研究,当时一个劳动力的生产单位,其农业收入总计为72.2两银,而投资用的肥料和农具为12.3两银(注:陈恒力:《补农书研究》,第95-98页。),占收入的17%。其中12两的投入是肥料,而农具只有0.3两,所以肥料是提高产量的重要措施。关于传统在农业投资肥料中的重要性,还可参看李伯重的研究,他指出江南农业,在明清时期主要是由于肥料的投入,产量可增加44-56%,而人工的投入则并没有什么变化,以此否定了黄宗智的中国农业的过密化说法(注:李伯重:《明清时期江南水稻生产集约程度的提高》,《中国农史》1984年第1期。)。另外,中国古代国家和地主对农业的投入,也是很大的,例如历代政府都投资兴修水利、移民边疆进行开垦,向农民提供耕牛、种子等,而地主也出资兴修水利,在分成制租佃制下地主向农民提供房舍、耕牛、种子等(注: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3章,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这些投资的数目不容易计算出来,但它的数量相当巨大是可以肯定的。 不过我想,无论中国或者是外国,中古时代封建主对农业的投入,都只能说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一个很小的因素。因为拥有特权的封建主,主要并不依靠投资来解决他们的供给,而他们更为经常使用的方法,还是互相之间的争夺和加强对农民的剥削。这也就是我们有时把封建主说成是寄生性阶级的一个原因。而中古农业生产率提高的主要推动力,还是广大农民的无声无息的劳动。 五、结论和问题 地主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主经济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消费需要。它存在着一种二元结构,即自然经济部分和商品经济部分(当然,二元经济的概念并不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二元经济概念,即认为农业经济只起消极作用,只是为现代工业提供劳动力),但这样就提出了如何看待封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等问题,它们肯定和资本主义下的不一样,因为封建主不会像资本家那样无休止地为追求利润而生产,客观上也不具备这样生产的条件。可是封建主还是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扩大生产、改良生产的。商业化是否会起一种促进生产的作用,如何估计它在封建社会中的作用,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地主经济是一种垄断经济,它所以赢利,主要是基于它垄断地占有土地和对直接生产者拥有各种超经济强制的权力,所以它的利润是很高的。封建主的消费也是一种特权性质的消费,在封建的短缺经济下,是一种惊人的奢侈消费,导致高额的利润也不能满足封建主的消费需求,所以封建主还要不断地追求更多的财富。但地主经济也应该有一个经济核算问题,如何看待它的投入产出,如何计算它的利润形成。我们不能用资本主义的生产价格来计算,那我们又应该如何计算,如何计算才能算出如库拉所要求的地主经济活动的效率。 封建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因为生产力不发达,所以供给与需求老是处于紧张状态。我们不相信马尔萨斯主义,可是封建社会中人口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是存在的。我们肯定了封建主和农民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的作用,但如何计算封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如何认识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否能够满足人口增长的要求,还需要更进一步深入研究。 总之,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学,未知之物仍然很多,本文大约并不能解决其中的多少问题,而只是希望能提出一些问题引起同行的注意。抛砖引玉,故作斯文。 出处:《世界历史》2002年第1期,收入《经济—社会史:历史研究的新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