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名实问题研讨会发言汇编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6:11:28 国学网 newdu 参加讨论
编者按:本坛从今日起连载“封建”名实问题研讨会秘书组提供的该会发言汇编,敬请读者注意收看。(2007年11月27日) 说明:该汇编根据历史所提供的会议发言录音和根据录音整理的部分文字稿整编而成。个别参考了发言者提供的论文。基本上按发言的先后顺序编排,间或作了一些调整。为了阅读方便,每篇发言前加了标题和提要。由于有些地方录音不清楚,可能会影响整理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言整理稿未经作者审阅,读者如欲引用,应以其正式发表的文章为准。 会议秘书组2007/11/21 目录 (一) 01卜宪群开幕词、闭幕词 02李根蟠发言:我为什么要写文章讨论“封建”名实问题 03栾成显发言:关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 (二) 04马克垚发言:从经济形态看中外封建社会 05张岂之(代表刘文瑞)发言:“封建”概念讨论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06庞作恒发言: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 (三) 07龚书铎发言:“封建”名实问题讨论的实质 08吴承明发言:秦以后的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 09方 行发言: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的统一性大于特殊性 (四) 10廖学盛发言:加强研究 坚守阵地 11刘丹忱(代表刘明翰)发言: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 12刘秋根发言:全面完整地把握马恩关于封建主义和社会形态的理论 (五) 13李洪岩发言:从学术史看“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 14黄春高发言: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界对“封建主义”的反思 15黄敏兰发言: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 16郭世佑发言:封建与半封建理解的表达误区 (六) 17林甘泉发言:关于“封建”名实讨论的若干问题 18张国刚发言:在承认历史普遍性的基础上更多注意历史特殊性的研究 19卢钟锋发言:“去社会形态化”思潮与“封建”名实问题讨论 (七) 20王 和发言:封建”问题讨论的三个层次 21周自强发言:“封建”名实问题和马恩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 22瞿林东发言:简评《“封建”考论》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的论点和方法 (八) 23自由讨论发言之一:唯物史观与学术讨论 24自由讨论发言之二: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观 25自由讨论发言之三:关于秦以后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九) 26书面发言提要之一:冯天瑜:严复、陈独秀“封建论”之比较 27书面发言提要之二:陈支平:跨越时空论“封建” 28书面发言提要之三:李根蟠: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论不容歪曲 (十) 29专题综述:叶茂:“封建”新辨——关于近年来中国秦汉以后是否属于“封建社会”争论的述评(已发)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开幕词和闭幕词 卜宪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所长)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开幕词 尊敬的各位来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杂志社《历史研究》编辑部协办的“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史论坛”如期召开了。为了召开这次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以及《历史研究》编辑部等相关单位的同志为本次会议的召开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本次会议尤其得到了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莅临会议,使我们感到非常的荣幸。有些先生由于特殊原因,本要与会,但是没有能够来。但他们把文章寄来了。也有的答应会后为本次会议写文章。由于名额的原因,也有一些想来的同志没能够参加会议。这些都说明我们今天所要开的这个会和讨论的问题是大家都十分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今天与会的嘉宾有北京大学马克垚先生、沙健孙先生、黄春高先生,北京师范大学龚书铎先生、瞿林东先生,清华大学张岂之先生、张国刚先生,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先生、刘丹忱先生,首都师范大学陈丽先生,河北大学刘秋根先生,天津师范大学庞卓恒先生,《史学月刊》李振宏先生,《读书》编辑部叶彤先生,《光明日报》危兆盖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研院李红岩先生,世界史研究所廖学盛先生,近代史所史建云先生、黄敏兰先生,科研局刘晖春先生,经济研究所吴承明先生、方行先生、李根蟠先生、史志宏先生、魏明孔先生,《历史研究》编辑部王和先生,历史研究所刘荣军先生、陈祖武先生、林甘泉先生、卢钟锋先生、栾成显先生、彭卫先生、周自强先生、朱昌荣先生等。我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向与会的全体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如众所知,“封建”一词的名与实的争论并不始于今天,上个世纪20—30年代,各种争论就已经开始,并且很激烈。此后,在很长的时间里,这个问题并没有在中国史学界引起太多的争议。但是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关于“封建”一词的含义,以及是否能够使用“封建”一词来概括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的社会,争议再起。这次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双方的分歧日益明朗化,不同观点的阐述也都比较完整,思考也比以前更加得全面和深入。可以说,这是近年来能够在历史学界引起较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的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没有解决的原因在于这既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牵涉面非常广泛的具体的学术性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组织这个论坛来继续深化讨论这个问题。我们的目的有三点,第一,为各方的讨论提供一个学术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使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得以更广泛的交流。第二,相互交换学术资源,扩大知识面。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地深化。第三,通过本次会议,即使我们不能够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如果能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哪怕是在一些局部问题上形成一些共识,也可以为将来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一个新的起点。所以,我们希望在有限的一天半时间里,大家充分地发表意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扎实地推进封建名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也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及其与中国历史实际的结合做出更一步地探讨。今天以主题发言为主,明天我们自由讨论。 闭幕词 这次会议得到各位学者的大力支持,许多学者在百忙中参加会议,认真讨论,我想主要是由于大家对讨论问题高度重视。昨天我谈了会议的目的。目的之一是让不同意见展开广泛的讨论,第二是交换学术资源,使对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第三,即使我们不能在全局上,哪怕我们在某些局部问题上达成共识,对将来我们推动这个问题的研究,会有积极意义。应该说通过一天半的讨论,我们这三条基本上达到了。大家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精神,在很短的时间里,关于“封建”名实和马列主义封建观,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一些共识。比如说,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基本理论的正确性,及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与中国历史实际结合的科学性,大家认识基本上一致。第二方面,对用“封建”这个名称概括自秦到清的社会形态,大家认识也基本一致,达成共识。当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大家还有不同看法。第三点,对近年来否定中国古代存在封建社会的这种具体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若干问题上的认识,应该说大家也是一致的。比如说,“封邦建国”的与我们所说的“封建”概念的差异,以及是否能用“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来概括自秦至清的社会形态,以及中西封建社会的统一性和差异性等等,在这些问题上大体达成一致。 这次会议,开幕时我们也说了,是纯粹的学术性讨论,是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交流,不是有什么其他的某种背景。这点,我最后还要强调一下。 非常感谢大家对这次会议付出的辛勤劳动。现在会议闭幕。 我为什么要写文章讨论“封建”名实问题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一 李根蟠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否定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封建社会,势必导致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和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应该作出回应。 我今天发言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我为什么要写文章讨论“封建”名实问题,第二个是我的基本观点,第三个是学风问题。如果时间不够,第三个问题就不谈了。 新中国建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我们史学界取得很大成就,但十七年史学也出现一些问题,出现了一些“左”的教条主义。文革以后,史学界进行反思,解放思想,拓展了研究领域,取得很大成绩。在反思过程中,有的学者对原来的一些“定论”提出了质疑,形成了一股思潮。这些问题主要有三个:一个是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第二个是中国历史上,尤其是秦以后是不是封建社会?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封建社会?第三个是中国历史上是否有过资本主义萌芽?跟这些问题相联系的是:“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能否成立,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究竟还能不能用来指导我们的历史研究?最初,八十年代主要是围绕奴隶社会是不是人类社会的必经阶段,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讨论的,不少先生认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但也有一些学者坚持中国有过奴隶社会。有些先生认为没有奴隶社会已经取得共识,他们已经“得胜回朝”了。到了九十年代,否定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尤其是否定秦以后是封建社会这样一种声音越来越大。我觉得这个问题奴隶社会有无的问题更加重要。因为奴隶社会离我们比较远,主张中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的先生,虽然我也不大同意这种观点,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并没有完全抛弃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例如有的先生不承认中国有奴隶社会,但认为中国有封建社会。但封建有无问题不一样。因为如果奴隶社会不存在,封建社会也不存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就基本上被否定掉了。另外,对封建社会的认识与中国革命关系非常密切。我们知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认定中国当时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是在受到帝国主义侵略的条件下,从鸦片战争以前的封建社会演变而来的。如果秦以后的中国不是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定性也就不能成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应该说,革命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认识是正确的。否定秦以后封建社会的先生,不管主观动机如何,客观效果是否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有人可能说,这只是一个名词问题,不要提那么高的纲。如果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起来革命,是根据一种外来的,在中国没有根的、完全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观念进行的,这不是胡闹吗?如果是这样,中国革命不可能取得胜利。因此,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应该作出回应。 我在2003年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原因是回应台湾学者赵冈的叫阵,他几次点名批评我在《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一文中关于封建地主制的论述。当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如果秦以后不是封建社会,封建地主制的问题就不用讨论了。所以我必须首先回答这个问题。文章发表后,有表示赞同的,也有表示反对的。去年出了冯天瑜先生的一本新著《“封建”考论》。我很早就看到这本书,觉得许多问题值得商榷,但当时很忙,来不及细究,就丢开了。后来从我院院报看到一篇报道,武汉大学为这本书专门开了研讨会,当时有不少知名学者参加会议,对这本书给予很高评价。我感到这本书似乎影响颇大。网上一查,起码有七八篇书评,是为冯先生叫好的,说是“今年学术书界最重大的创获”,“概念史跨文化研究的成功尝试”,“破解一则现代寓言”,等等。我觉得冯先生的书问题很多,可以说错误百出。这样一部从历史观、方法论到行文逻辑和史料引用,都存在严重问题的著作,竟然受到如此的热烈的吹捧,在我看来,反映了史学界思想的混乱已经到了严重的地步。所以,我就写了《“封建”名实析议》这篇文章。 我写第一篇文章的时候,否定中国存在封建社会的主要论点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古代固有的“封建”指“封邦建国”,西欧中世纪“Feudalism”也有其特定含义;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符合封建的古义和西义;另一个是我们讲中国有封建社会是抄西方的东西,是“西方中心论”。我主要是针对这两个问题谈些看法。冯先生的文章有一个新的提法。说新也不很新。因为李慎之先生在1993年的一封信中已经谈到,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除不符合“封建”古义和“西义”外,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的“封建主义”的本义。我当时不很重视这句话,认为这从何说起!因为我们现在所讲的封建社会,完全是根据马列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立论的。这次冯先生的书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用很大的篇幅论证主张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这种“泛封建观”,是与马克思封建主义原论相悖的。这对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是严重的挑战,你搞马克思主义史学,但使用的概念理论,根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这当然是很严重了。我的这篇文章着重谈这个问题。 现在简单谈谈我的基本观点。 概念这个东西,包括封建的概念,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我们不应该用凝固不变的观点看待它们。中国古代“封建”固有的意义是“封邦建国”,这没有争论。但“封建”的概念在一定范围内已经有所变化。进入近代,严复用“封建”对译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封建”突破了过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含义,被当作一种社会的名称。后来我们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把“封建”看作一种生产方式。所以我们现在使用的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封建”概念,要求它完全符合“封建”的古义或西义,是不妥当的。对严复的翻译,史学界有不同看法,有认为对的,有认为不对的。认为翻译不对的,最早恐怕是郭沬若,后来有侯外庐、日知等。但他们只是认为翻译得不准确,他们都赞同和采用马列主义的封建观,把封建视为社会形态,并主张秦以后为封建社会。所以,用侯外庐、日知等人对严译的批评作为否定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所谓“泛封建论”的论据,是不妥当的。马克思、恩格斯确实在很多场合下是从西欧的历史实际出发谈论“封建”的,而且也受到西方学者“封建”概念的影响,但他们超越了它,把封建看作人类历史上的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所以他们并不把封建社会局限于西欧一个地方,他们事实上也谈到了东欧、亚洲等地区的封建社会。尤其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从剩余劳动的获取方式,从剥削方式,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揭示封建社会形态最本质的东西。这种思想和论述,集中反映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前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章中。应该说,已经谈得非常清楚。这实际上是拓展了“封建”的概念,为我们利用这一概念进一步研究世界其他地区历史上相似的社会形态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冯天瑜先生说列宁是“泛封建观”的“袓义”。如果从列宁拓展了封建概念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说列宁违背了马克思的封建观,这是不对的。我们只要把列宁关于徭役经济的前提和特点的论述跟《资本论》第三卷的论述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是一脉相承的。列宁没有突出封土封臣,但强调了剥削方式和人身依附关系,这符合马克思的思想。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在社会史论战中提出秦以后为封建社会的论据,主要就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地租剥削方式(实物地租,劳役地租残余)和人身依附关系等,完全是依据马克思、列宁的理论来的,也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而且在论战过程中逐步形成封建地主制这样一个理论,揭示秦以后的中国既是封建社会,又有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特点,而把它定名为“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的封建制度”。这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封建学说的一个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成果。 关于学风问题,由于发言的人比较多,时间较紧,不展开讲了。我的想法是,在讨论中应该树立好的学风,无论对经典作家,还是对中外学者,都不应该离开他们思想体系的整体,不应该离开他们有关论述的背景,孤立引证,片面解释,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我为这次会议提交了一篇论文:《官僚体制与制中国地主封建制——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论不容歪曲》,就是用一个具体事例阐明我的上述思想。大家在兴趣的话,可以看一看。 关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二 栾成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是其唯物史观合乎逻辑的引申。经济形态是马克思提出的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唯一基准。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构成了封建时代地租发展演变的完整体系;以产品地租为基本生产方式的地主制经济属于封建经济形态。认为前期马克思注重普遍规律而后期马克思强调多样性的说法,是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误解。 在关于“封建”名实问题的争论中,冯天瑜先生提出很多论断,期中有一点很突出,他不同意秦以后是封建社会的说法是因为它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他是以马克思的名义提出反对意见。冯先生说:"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封建论",他的结论是:"将秦汉至明清称'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这里,冯先生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那么,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到底是怎样的?我打算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第一点:经济形态是马克思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唯一基准。 冯先生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社会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系列……'。" 也就是把马克思有关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论说,定位于"西欧社会史模式",从而认为它不具有普遍性。这种说法令人难以苟同。 马克思、恩格斯确有很多关于西欧社会历史的具体论述。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提到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时,更多是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概括。如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这类论述很多。在这些论述中的范围和对象,或者指"人类历史"、或指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大的"文明时代",都是指整个人类社会而言的,表述明确,不容置疑。而且,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的探索,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所致力追求的。 应指出的是,即使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欧历史的论述,也绝不是单纯地就西欧而论西欧,而是在解剖西欧历史的基础上,从更高的层面上进行了理论概括与总结,进而揭示出其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达到事物本质层面的理论概括与原理性的总结,当然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如众所知,任何特殊存在的个体,都持有同类事物共性的一面,因此仅从某一个体事物之中亦能揭示出有关同类事物共性的东西。关键是你作怎么样的探索。科学研究既要关注事物的特殊性,又要揭示事物的规律性。在这里,既需要洞察力,阐述事物个体之间的区别与特征;又需要抽象力,从理论上概括事物的共性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马克思、恩格斯既十分注意西欧历史的特殊性,又同时从西欧历史的发展之中深刻地揭示出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的东西。正是由于马克思以卓越的思维能力做出的这种成功的理论概括,才使得马克思主义大放光彩。这是马克思成为历史伟人的过人之处。何况,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事实上并没有局限于欧洲,在当时的条件下,已尽可能地注意到了亚洲,注意到了其他地域。所以,把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定位于"西欧社会史模式",从而认为其有关封建社会的论述是只限于西欧,而不具有普遍意义,这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论不符。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又是如何阐述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呢?冯先生在其著作中援引了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人类发展的三大形式的一段话,然后讲:"马克思所作三段划分是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来论定的,故不限于经济范域。我觉得这种看法也值得商榷。如众所知,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与其所发现的唯物史观密不可分的。因此,提到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对其提出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基本论述是不能回避的。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历史观完全忽视了物质生产这一历史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从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深刻地认识到所谓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即是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正是从这里出发,马克思进一步总结出: "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我们完全可以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划分,本是唯物史观合乎逻辑的引申,顺理成章的表述。这种划分,正是在充分认识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演变状况的基础上,以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的不同阶段,以社会经济形态所具有的独特的特征为其划分标准的。 马克思在表述其唯物史观原理之后还特别指出:必须把物质生产即经济条件这一考察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标准,与其它标准区别开来;而明确表示不能用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包括政治形式)进行判断。正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一样。 可以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或者说经济形态,乃是马克思提出的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唯一基准。而不是以抽象的“人的发展”来划分人类社会历史阶段的标准。 第二点: 地主制经济属于封建经济形态 冯先生断言:"用马克思的逻辑判断周秦以下中国社会形态:绝非'封建社会'" ,而应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或简称"地主社会"。 即断定中国周秦以下绝非封建社会,但又认为其是属于地主制经济。那么,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又应怎样定位地主制经济呢? 关于封建领主制与地主制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详尽的分析和阐述。在该书《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这一章中 ,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产生之前即封建地租的各种形式,从分析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入手,阐明各种地租形式的性质特征与历史定位,并与奴隶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比,在广阔的视野下揭示其产生、发展与解体的演变过程,实则是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演变所作的一个系统阐释,被视为关于封建经济形态的经典性论述。马克思首先考察的是劳动地租。所谓劳动地租,也就是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的经济形式,其所体现的正是领主与农奴即封建领主制经济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劳动地租在西欧中世纪占主导地位。这是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马克思接着又考察了产品地租。产品地租又称实物地租,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不是通过徭役劳动,而是以实物形式向地主交付地租。产品地租即是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正是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马克思阐述了产品地租产生的前提以及它与劳动地租的区别,又明确指出:“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也就是说,产品地租与劳动地租相比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并且,它们的前提和经济基础也是相同的。最后,马克思又分析了货币地租。指出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和它相对立的货币地租,乃是提供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总之,劳动地租为地租的原始形式,产品地租为地租的发展形式,而货币地租则是地租的最后形式与解体形式,它们构成了封建时代地租发展演变的一个完整序列。这就是说,它们都是属于同一种生产方式,即"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内的。这三种地租尽管在形式上有明显的不同,但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作为地主制经济基本生产方式的产品地租,乃是封建地租发展演变体系之中的一个正常环节,一个必经阶段。所以,从马克思的观点来说,以产品地租为基本生产方式的地主制经济属于封建经济形态,这是理所当然的。 马克思在论述封建地租的各种形式的同时,还阐述了属于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些历史规定性,即封建经济形态的基本历史特征:一个是自然经济,一个是大地产所有,再一个是超经济强制。 从马克思所阐述的地租和封建经济形态的其他特征来看,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虽然与西欧中世纪有很大的不同,但显然都属于马克思所讲的封建社会形态的范畴。例如,自然经济仍占据统治地位。"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地主掌握大部分土地,对租地农民收取产品地租,无论农民对国家,还是佃户对地主,都存在着一定的依附关系,等等。20世纪以来众多学者的研究,将秦汉至明清这一历史时期论定为封建社会,既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所谓"用马克思的逻辑判断周秦以下中国社会形态绝非封建社会"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三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多样性 冯先生还提出了这样的说法:"如果说,前期马克思用力于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那么后期马克思更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多样性。" 这种把马克思分为前期和后期,说什么前期马克思注重普遍规律,后期马克思强调多样性的说法,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至少是一种误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到了晚年才强调人类历史发展的多样性的吗?事实绝非如此。仍以《资本论》为例,在阐述封建社会各种地租形态的同时,也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多样性作了如下经典性的表述:“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在这里,马克思既阐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又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从上述马克思的论述中还可看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实属本质范畴,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则属现象范畴。二者实为事物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从其形成之日起就是一种科学的理论。马克思是在充分地认识到本质与现象、必然性与偶然性、规律性与多样性等这些事物发展变化各方面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唯物而又辩证地阐述自己学说的。 从经济形态看中外封建社会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三 马克垚 (北京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关于“封建主义”的讨论与二战以后西方史学界的对原有概念和理论的反思有关。作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的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在世界上有其普遍性。应该历史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理论。如果如实把西欧中世纪看得长些,西欧封建社会也有君主专制。 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点。 为什么会有关于“封建制度”的讨论?西方史学在二战后发生了一些变化,因为西方史学的一些概念、定理是十九世纪中期兰克以后定下来的,二战以后有三个方面的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原来强调单线进化,现在比较多的学者主张多线发展。这是因为对东方了解多了,发现东方的发展并不一定与西方一致。二是原来强调断裂,强调革命,强调截然的分期,现在则强调延续。三是对过去的定义重新思考,是否太机械了,或者只是从西方情况出发。这些反思有一个好处,一些西方学者发现西方中心论有问题。他们对西方历史有了新的认识,“黑暗的中世纪”已经不提了,中世纪也有商品经济,也有人性、理性。宗教改革的断裂性,工业革命的断裂性降低了,对原来工业革命的定义、农业革命定义、封建主义的定义等等,提出怀疑。这些反映了一些西方学者对西方中心论的质疑和批判。 我的观点,虽然单线进化有毛病,应该注意各国历史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但共同性、统一性,仍然是有的。如果没有,历史就是乱七八糟的,社会无法发展,我们现在讲的“现代化”也无从谈起了。虽然应该注意到历史的延续性,但断裂仍然存在,如果光有延续,没有断裂,社会就划分不出发展阶段来。宗教革命、工业革命虽然不是与以前截然不同的变革,但仍然是一种革命。如果一切都变动不居,都成为模糊的东西,科学也没有了,定义也没有了。西方这样一种思潮确实有进步意义,但不能走过头。 国内也是这样,史学也应该反思。过去确实过于强调阶级斗争,强调经济,而相对忽视文化、政治等因素的作用。现在重新讨论资本主义萌芽、农民战争的作用,封建社会的内涵等,是有好处的。但我仍然认为社会形态学说是正确的,经济是基础。虽然以前经济的作用强调过头,但如果反过来经济无关紧要,个人决定一切,文化决定一切,我也不同意,那就从一个极端跑到另外一个极端。 总之,现在我们应该对过去的观念、理论进行正确的反思,以推动史学的前进。对“封建主义”的讨论也反映这种趋势。 第二点。 关于封建主义,我过去写过一些文章,主要从西方出发,现在又补充不了什么东西,就表一个态吧。我觉得应该区分狭义的封建主义和广义的封建主义。狭义封建主义是从西方来的,主要是从政治形态讲的,强调西方的封建君臣关系。广义的封建主义是指一个社会,包括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两个方面。现在说中国没有封建的人(叶茂的综述已经介绍了有关情况),我看大部分是从狭义封建制度来讲的,说我们的“封建”和和西欧中世纪对不上号。其实外国人早就说过这些话,如顾立雅,他就比较过西周“封建”与西欧的封建,哪些合适,哪些不合适。柯尔本也作过这种比较。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特点,我国的封建,细细来抠,当然不会与西欧完全一样。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作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的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在世界上有其普遍性,这不能否认。秦晖说关中“无地主”,也有人说中国地主越来越少,占有土地越来越分散,但还是有地主。关中只是一个特例。 第三点: 讨论中涉及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封建的理解。我们应该历史地对待马克思的理论。关于封建主义,马克思讲了不少话,这些话是在不同场合讲的,我们对它的意义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现在应该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时候。马克思对封建主义主要是从西方历史来了解的,因为他对东方历史确实了解不多。我们还要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时代(19世纪中期),即使西方封建的定义也在形成过程中。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还没有提出封建制度,而是说封建法律,根据的资料也有限。后来兰克的一些学生,搞经济史的,才对封建主义作初步的总结。那时封建概念仍在变动中。现在被认为是的经典性封建主义著作——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和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尚未出来。在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讲“封建”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封土封臣,这是西方人的习惯思维。但马克思提出社会形态学说,把“封建”视为一种社会形态,这也是没有疑问的。马克思评论科瓦列夫斯基的笔记,指出印度没有欧洲式的封建制度,指的就是封土封臣制,后来又说印度没有农奴制,这就涉及基础。因此,需要对马克思的著作进行深入的研究。 国际上有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的大规模计划,要出114卷,要作详细的注释。我非常欣喜地注意这个信息。我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也有在这方面开展研究的计划。这些东西出来,可以帮助我们解读马恩的著作,特别是早期著作,了解马克思对“封建”的早期论断和晚期论断,他的根据是什么。这对我们讨论封建社会形态,讨论五种生产方式等问题是有好处的。当然,各种各样的说法很多,例如有人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不一样的,恩格斯修改的《资本论》第二、三卷不符合马克思的思想。考证未必正确,因为它带有考证者的主观印象。但也可以提供我们研究的参考。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应该作更深入的研究。 第四点 有的中国学者把封建和专制对立起来,说“中国无封建,中国有专制”,把中国称为“专制主义社会”。这也是从政治层面看问题,因为专制不专制是政治制度。这种意见不一定对。13世纪的西欧国家,中央的权力比较小,领主割据的情况比较严重,所以从政治上看,西欧的封建和专制有距离。以此衡量中国,中国就没有封建了。但我要说,西欧的封建社会也是比较长的。我的这个老弟(指庞作恒先生)不同意我的观点,哈哈!现在有的西方学者确实把西欧封建越说越短,过去说15世纪,现在有说13世纪的。甚至说封建没有了。我们本系(北京大学历史系)的黄春高介绍过苏姗·雷诺兹这方面的意见。所以,外国也有无封建论。 但我觉得从经济形态,从经济方面看,西欧的封建社会是很长的。过去说,西欧圈地运动以后,一帆风顺,工业革命发展很快,实际上发展不太快。我在1997年主编出版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一书序言中,曾经提出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该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该截止于17世纪,而是还要晚,应该截止于18世纪。所举出的理由是经济上,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仍然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政治上则到处充满了封建的统治。还引用了法国中古史家勒高夫的观点,他也早就提出中世纪应该延长到18世纪工业革命(9-10页)。现在再补充一点材料。 过去大都认为,西欧从15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就一帆风顺,快速成长。由于西方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可以计算出当时的许多生产数字。说明就是英国,这个被认为是工业革命的源头,它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是十分缓慢的。直到18世纪甚或更晚,传统的封建经济仍然十分强有力。我现在举一个比较精确、学界认可的计算例子。一般认为1760-1830是工业革命的年代,但根据麦克可洛斯基的计算,在1780-1860年间,传统经济(包括农业和其他手工业等)占不列颠的经济比重为79%,这就意味着在工业革命开始的1760年,它会占到90%。而在这一段时间内,传统经济还在发展,但现代经济发展更快。传统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以每年0.6%的速度增长,而同一时间,现代经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为1.8%,三倍于传统经济。(Mokyr,J., The British Industrial Revolution, p.11)农业的发展更为缓慢。里格利曾以英国乡村农业人口和全国人口之比来表示英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则1700年为1.82,1750年为2.19,1801年为2.76。就是说,19世纪初,一个农业人口只能养活两个人多一点。农业的现代化,要使用拖拉机耕地和化学肥料才可以实现,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年的事。)最近彭慕兰等人主张的中国在18世纪不落后于西欧的观点,也证明西欧的封建社会应该长一些。 如果把欧洲的封建社会看的长一点,则它的政治体制到后来也发展出专制主义的统治也是没有疑问的,只是表现形式与中国不一样。 “封建”概念讨论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四 张岂之、刘文瑞 (清华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以“封建”对译feudalism,是当时能够找到的对应这一社会形态的恰当翻译。运用“封建制度”这一范畴来研究中国历史,并没有产生与西方中世纪或西周“封建”的混同,反而能够更好彰显中国封建社会的特色。“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及其广泛运用,反映了中国史学界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几代学者推进史学理论建设的成果,是不可以任意加以否定的。 我六月份接到历史所开会的通知,当时我正在住院,但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们高校系统往往会听到这样的训词,某某教学大纲有关社会形态一律不提,这使我很吃惊。如果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都不提,那么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从何说起?当然,现在还没有看到明文否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慢慢来嘛!中国的奴隶社会否掉了,封建社会也不能用,是不科学的名词,也否掉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就逐渐挖空了,唯物史观都不存在了。应该承认,在历史学学术讨论领域里,有些问题需要严肃对待。 我和刘文瑞同志写了《封建社会概念辨析》这篇文章,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赞成继续沿用“封建”概念,不改。前人已经作出很大成绩。 文章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封建”争论的由来,不多讲了。 把feudalism翻译成“封建”,开始于日本学者;把“封建”这个词汇用在中国历史研究上,首推梁启超和严复。我们看了很多的材料。正式把feudalism翻译成“封建”制的是严复。“封建”一词,无疑是当时能够找到的对应这一社会形态的恰当翻译。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人们把封建制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给这一词汇注入新的内涵。经过长期的讨论,现在我们学者也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封建制。所说的封建社会,既不同于传统的西周的“封建”制度。现在没有人会把我们所说的封建社会误以为是西周的封建或西欧的封建,没有人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从梁启超、严复就有这个苗头,起端是比较好的。 我看了冯天瑜教授和其他一些人的论文,好像考察不大全面,把封建社会概念的广泛使用完全归罪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这是不大符合历史实际的。 第二个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 我们要理解封建社会,就要把二十世纪、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析取得的成果,以及中国封建社会具有的特点进行一些归纳。我们前辈学人,不管是实证主义史学家,还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中国秦汉以来到清中叶这一段历史的分析,有一些共同点,不完全是相悖的。我们把它概括一下: 第一,皇权专制和等级制度:我觉得专制这个词是可以用的。马克思在分析东方,如俄国、印度、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的时候,用了两个词:一个叫中央集权的政府,还有一个叫东方专制制度。但中国秦汉以后专制体现在哪?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和实证主义史学家都承认,是皇权专制。故宫里面的太和殿,就是皇权的象征。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而这种等级制度的糟粕一直遗留到二十一世纪。 第二点,社会的阶级与阶层结构。二十世纪中国史学家对此做出很大贡献,虽然有一段时间强调阶级斗争过分了一些,但对封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对立的揭示是有贡献的,很多成果值得今天参考。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史学家之间有些分歧,但也有若干共同点。 第三,政教分离和思想变化。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初的研究在这方面也有进展。在这里简单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中国封建社会中一般来说政教分离,没有形成像西欧中世纪那样的宗教黑暗时期。因而中国古代的学术思想,以探究现实问题为主,有明显的经世致用的倾向。从汉代起,儒家的经学成为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皇权统治以经学作为武器,民间以经学作为维系社会关系的价值准则。历代的官方正版经籍、社会启蒙读本、民间乡约村规,在思想观念上都同经学有关。经学自身也通过不同的注释和解读获得不断的发展。中国封建文化中既有维护皇权的正宗思想,也有制约皇权的民本思想。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特点,在于其继承传统的同时通过不断予以新的阐释而加以发展,同时又善于融合不同学派和异域的思想文化,由此形成思想文化上延绵不断的繁荣局面。在这方面,二十世纪有点偏差,否定过多。二十一世纪初,我们回顾发现,如果对传统文化否定过多,弘扬民族精神容易落空。 第四点,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这在世界上贡献很大,在这里不详细论述了。 依据以上简要的说明,可以看出,在20世纪,当史学家(并不限于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运用“封建制度”这一范畴来思考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时,并没有和西方中世纪混同,我们,包括冯天瑜教授,找不出把中国封建社会混同于西周封建或西欧封建的例子,相反,能够更好彰显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特色。我们应该感谢二十世纪前辈史学家的贡献。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想着重谈的——封建制讨论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我有几点看法。 第一,词汇中的“言不尽意”问题。语言文字是用来表达现实的,但是现实总有一些难以言说的东西,尤其是人类的思想,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得到充分完满的表达。《道德经》开头就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就是对言不尽意的最早表述。庄子对此有进一步发挥。到了魏晋,言与意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玄学命题。在现代哲学中,言与意的关系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有人把这一命题概括为“所指”和“能指”的关系问题。在关于封建制的讨论中,我们应当看到,循名责实、追求语言的逻辑一致性是必要的,但过分苛求就有可能背离讨论宗旨。在关于封建制的讨论中,有些学者反复推敲“封建”的古义和西义,对西周封建制和西欧封建制都有较多的论证,但他们忽略了一点,“封建”这一词汇经过学者的抽象后所具有的超越了具体封建形式的社会形态意义。这是不足取的,也不利于理论思维的提高。要言之,西欧的领主封建制是产权制度安排,中国的西周封建制是政治制度安排,而“封建社会”或“封建主义”则是对相应社会形态的科学抽象。 第二,概念表达中的优化问题。由于抽象词汇的“言不尽意”,所以,就有了改进和发展相应词汇概念的可能。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更好的词汇来准确地表达相应概念,这当然是学术上的进步。然而,直至目前,我们必须承认,在各种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下,我们不是总能找到这一途径的。即便是一个已经有着缺陷的语句,当我们找不到比它更好的语句时,则只能使用它。何况封建制这一词汇在现阶段并未表现出重大缺陷。所谓语言的重大缺陷,是指它在使用中有可能产生或促成明显的误解。而在中国,人们很少对封建制这一词汇产生重大误解。稍有常识者,都不会把中国封建社会等同于西欧的领主封建制,或者等同于西周的分封制。因此,贸然改变它反而有可引起学术上的混乱。一个社会,没有惯性就不能保持稳定。一个学科,没有习以为常的关键词汇就无法形成规范的知识体系。封建制已经是现有历史学科的一个关键词汇,在没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除非学科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可能被轻易抛弃。 即使这一词汇存在明显不足,如果加以改变,还要看能不能找到更好的替代词汇。从目前的学术讨论来看,在相关论文和著作中,那些不赞同封建社会一词的学者,所提出的替代性词汇,尚无取代这一词汇的优势。归纳起来,这些取代封建社会的提法,有中国“传统社会”、“中世纪社会”、“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等等。但是仔细思考,这些词汇,反而有可能引起学术界的混乱。例如,“传统社会”的提法,显然过于笼统,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不足以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而“中世纪”的概念,本身就是研究西方尤其是研究欧洲的一个专用词汇,是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古典时代和文艺复兴以后的近代作为参照体系的,移植到中国,缺乏西方式的参照系,会使其形成歧义。稍有不慎,还有可能产生把中国历史同欧洲历史简单比附的现象。冯天瑜提出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的似乎考虑较为全面,但其核心在“地主”一词,而且他提出可以把“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为“地主社会”,这也未必妥当。近代以来长期使用的“地主”一词是与农民相对的,人们在使用习惯上,“地主”不包含普通农民。而要作出这样的解释和界定,又有可能带来新的争论。比如,为何不能称为“农民社会”?即使大家都接受了“地主社会”的概念,能否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传统中的“士农工商”,只强调“农”能否反映社会全貌?显然,在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的前提下,改变封建社会的概念,并不能推动史学学科的发展。 第三,学术发展中的继往开来问题。学术研究中,推陈出新、继往开来是学术生命力的表现。如果死守传统,就会失去活力;而如果只强调创新,又可能迷失本原。“继往”同“开来”是相联系的,“推陈”和“出新”是相统一的。如果把二者对立起来,就会失去辩证法的本意。那种割裂传统与现代、旧与新的所谓两分法,恰恰违反了辩证法。如果“封建制”不能用,中国近代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就失去了依据。封建制这一词汇,从它的自身演变来看,也是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变化的。承认这种变化,在研究中不断赋予其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意,这正是学者的任务之一。 “封建”这一词汇,在社会发展中和学术研究中已经发生了语义变化,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回到过去。在中国,“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及其广泛运用,反映了中国史学界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几代学者推进史学理论建设的成果,这其中既包含了老一代的实证史学的贡献,更包含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贡献。这些,是不可以任意加以否定的。这种贡献,究其本质是学术性的,是在历史研究中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的尝试,探究它的演变,发掘出这种演变中包含的学术成就,这才是我们应当做,而且要努力做好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推进历史学的创新。 我总的观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坚持使用中国“封建社会”这一词汇。 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五 庞卓恒 (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关于“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关键是承认不承认人类社会发展有共同规律。认为马恩讲的封建社会只限于西欧说法站不住脚。小生产、自然经济,加人身依附,是广义封建社会的共性,西方东方都要经历这一发展阶段,但它在各地区各民族的表现形态则是多种多样的。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思想比西方强得多。对西方某些人利用所谓“专制主义”攻击社会主义的中国,应该有所警觉。 否定中国历史上存在封建社会的思潮,这几年来,正如李根蟠先生说的,越来越咄咄逼人。马克垚先生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的文章,开头就说:讨论有没有封建社会的问题,前提是承不承认社会发展有规律。要是没有规律,那就没法讨论。要有规律,我们就可以讨论有没有封建社会。这一观点提得非常尖锐、非常直截了当。问题的实质确实是这样。 昨天在上海开哲学与史学对话的会议,很热闹。冯天瑜先生在会上说马克思讲的封建社会就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国秦以后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西欧有契约关系,中国没有。我提出两个问题,如果马克思认为封建只是西欧的,那么马克思有两段话怎么解释。一是《资本论》第三卷第47章:“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怎么理解?而且马克思把农奴制、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西方的、东方的、欧洲的、亚洲的,全放在同一系列,怎么理解。第二个是马克思在《1857—1958年经济学手稿》直接把西欧封建制和“家长制”放在一起,认为是同一性质的东西。“家长制”是个什么词,我对了英文版,这个词有时被译成宗法制度。马克思把封建制和宗法制、家长制关系放在一起,应该如何理解?他没有回答。会后交谈,我又问他:你说西欧的有双向的契约关系,中国的三纲当然是单向的,五伦是不是双向的?“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是不是双向的?他承认是双向的。第二天会上,哲学家张奎良又说中国没有封建,马克思只承认西欧有封建。还说马克思的三形态是按人是否独立,是否有自由来划分的。我又提出这两个问题。还是没有回答。最后讨论历史有没有真实,哲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历史没有真实,一切都是建构。我建议把争论搬到一个网站上去。有争论才能求真理。 我这篇文章讲,必须承认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具体讲封建确实多指西欧封建,但往往明确指出这讲西欧意义封建,恩格斯也讲拉丁封建主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为什么要加一个前缀作限定词?还有我上面讲的这些,如何理解?这里有一个共性问题。所以列宁斯大林明确把封建作为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他们说是泛封建概念,实际上是广义封建概念。封建社会的本质是小生产加自然经济,在这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的本质,共同的规律就在这里。只要存在小生产、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就有封建社会,反过来说,它们解体了,封建社会就消亡。这就是共同性。 我很尊重我的师兄(指马克壵先生),但对西欧封建社会的长短问题有不同意见。你刚才引用的几个材料我确实没有看到,到工业革命开始的时候还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我一定好好看。但我提议不要光从农村人口看,还要看城市;无论乡村、城市,要看它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有多大,与市场的联系有多大。为什么马克思也说十六七世纪是资本主义开始的时代?如果我们确实有根据证明这个结论不确切,完全可以提出更正。 我说广义封建社会的共性就是小生产、自然经济,加人身依附。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政治领域都有表现。东方、西方,都经历这么一个阶段。在这种共性下,有各种各样无穷无尽变异和表现形式,那是多样性。 多线和单线这个词完全是西方学者使用的词汇,我赞成师兄刚才介绍的,单线原来就是指西欧历史发展的线索,后来认识到西欧的发展不是普遍的,还有跟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所以提出多线,这有一点进步性。但是,提到本体论和方法论来说,我们把它拿过来就坏了。坏在哪?说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演进学说是受单线进化论影响,后来才又提出多线。多线是对的,单线不对。冯天瑜先生那么看,我们学校的侯建新先生也那么看。进化论什么时候才有呀?达尔文进化论是1863年才有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1845年,已经提出四阶段演进。《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年,比达尔文还早十几年。摩尔根的著作也是一八六几年。怎么是马克思受单线进化论的影响?这些说法莫名其妙,太不讲道理了,连基本的事实都不顾了。 所以,我感到现在的讨论涉及到是否存在规律,要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学说,研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研究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 现在说到第二个问题:是否西方封建社会就是契约关系,东方就是皇权专制?我非常赞成岂之先生说的意见。我想补充的是,中国限制君权的思想比西方强得多。西欧找不到那么多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的思想。西方限制君权的思想,布洛赫引了《萨克森法鉴》中的一段话:国王如果逆法律而行事,那么,他的封臣有权起来反抗,甚至参加反对他的战争。这就是所谓“反抗权”。这已经是公元后多少年。可是孟子说“诛暴君”,比他早一千多年。限制君权、限制皇权,从思想体系说,中国比西方强得多。当然,我们也不是说中国没有专制,中国有专制。马克思也用过东方专制主义这个词。我很赞成甘泉同志、学盛同志当年组织的对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批判。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是针对非西方国家的一种称呼,反映了西方人瞧不起东方人的根深蒂固的心态,魏特夫把它拿来直接攻击中国的社会主义,说现在的社会主义是历史上专制主义的延伸。我可以说点最新动态。前些日子参考消息刊登了美国新保守主义代表人物的一篇文章的摘要,说现在又回归意识形态斗争,就是自由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斗争。我找到英文的原文,它发表在英国《星期日泰吾士报》上,说得很带火药味。篇头语写了几句话:忘掉伊斯兰威胁,即将来临的战斗,将要在专制国家,像俄国、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同其余国家之间爆发。前天我和于沛通电话时说到,西方现在有股思潮,他们所谓鷹派认为现在正在形成以俄国、中国和伊朗组成的邪恶轴心。民主国家要联合起来对付这个新的邪恶轴心。他们似乎是“民主”的专利权的所有人,谁不接受他那种牌号的“自由民主”,他们就说谁是专制主义,就要打你。我不是说,使用专制这个词的学者都帮了他们的忙,但我们确实要有警觉。 最后我要引用马克垚先生的一段精彩的话: “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权被称为封建君主制。王权较弱,不能和中国中央集权的皇权相比。但西欧王权的强弱也因时因地而不同。一些研究者认为西欧的君权有两种传统,一种是日耳曼传统,主张有限君权,君王的权力应受到法律限制;另一种是罗马传统,主张无限军权。即以英国而言,如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词,约翰所签署的大宪章等,都体现了王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但亨利二世等君王在位时,独断专行地处理国务,颁行法令,一些史学家也认为当时是专制主义统治。后来的理查二世更认为他在法律之上,可以随意制定或废除法律,国土使它的私产,臣民须服从他的统治。他宣称法律在我的口中,在我的胸中。但他对政事处置不当,中被贵族废黜。 中国的君权也有两种指导思想:儒家与法家。儒家学说中富有民主传统,所以总有限制君权的主张。孔子作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很有批评精神。孟子提出民贵君轻说,而且明确指出贵族可以废黜国君,‘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董仲舒倡天人感应说,宣传君权神授,但同时他也把人君的行为是否符合天道作为对人君的一种限制。如果人君倒行逆施,那就要受到天的警告、谴责、以至报应,‘伤败乃至’。他说:‘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朱熹大力宣扬三纲五常,一向被贬斥为封建专制主义之极力鼓吹者,但朱熹仍有限制君权的言论,他反对皇帝独断,说‘上至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宰相),参之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使之孰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他议论汉高祖、唐太宗之争天下皆出于私心,‘假仁借义以行其私’,而且说后来的帝王莫不如此。也还是有民主精神的。”(马克垚:《中国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马先生的这篇文章发表在北大学报上,说得很好,富有启发性。王在法下,限制君权,在西欧真的没有找到这样的言论。 “封建”名实问题讨论的实质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六 龚书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关于“封建”名实的讨论,不仅仅是一个名词问题,而是关系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能否成立,封建社会形态以及其他社会形态是否能够成立问题。 对今天所要讨论的议题,我虽然没有研究,但很关心,因为和我的“饭碗”有关系。我是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的,过去都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帝反封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如果封建社会不存在,那么半封建从哪来呢?既然半封建不存在了,就像前面有些先生讲到的,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就是胡闹。那还反什么封建呀?那岂不成了无的放矢?什么推翻三座大山?闹了半天,闹什么呀?而且,新民主主义革命接着就是要搞社会主义,建设新中国了。那么社会主义前面的阶段与任务不能成立的话,后面还能成立吗?什么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主义,你整个都闹错了。所以我觉得有关封建概念的讨论,不仅仅是一个名词的问题,而是“封建”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到底存在不存在。我这不是随便上纲,因为连带我的专业呀,我很担忧,这么一来,中国近代历史就得重写,原来那个都不对了。我担心这一重写,我这“饭碗”就丢了,我的课就没法教了。 今天我们要“正名”。孔老夫子不是说要“正名”吗?现在也是要“正名”。当前有学者提出“封建”这个概念既不符合古义,也不符合西义,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都不符合。众所周知,老一辈的学者,不仅仅是史学工作者,对这个问题早就有所思考和讨论。如王亚南先生弄来弄去,最后也还是认定了中国经历封建社会的说法。包括侯外老,他是我的老师。曾经不赞成用“封建”这个译名概括自秦至清的中国社会形态,认为不准确,不好。但是最后还是说“就这么着了”。所以,有关封建的讨论不是什么新东西、新发现、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最后还得叫“封建社会”,这有它的道理在里面,不能随便把它推翻。大家知道,中国的汉语言文字,是麻烦的事。一字多音、一字多义。譬如,“识”(shi)字,在“博闻强识(zhi)”中就与“博闻强记”是等同的。“标识(zhi)”不能读“标识”(shi),而读“标识”(zhi)。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再如,“经济”这个概念,本意是“经国济世”,后来,“经济学”所指的“经济”意思就不一样了。当前一些学者关于“封建”的(名实)的讨论有点概念游戏的味道,费了很大功夫、精力,搜集的资料相当多,但是弄来弄去,到底意义在哪呢?因为,诸如“封建”、“识”、“经济”等名词本义与现在的意思不同的例子多了。比如,“书记”。民国年间的“书记”是指抄写的人,也叫文书。再向前推,书记也还有另外的意思。这是个老词。那么,照当前某些学者的逻辑推理,诸如“市委书记”、“省委书记”等用法便无从正确理解其内涵了。如果对当前使用的名词逐一去“正名”,正来正去,把大家全正乱套了,正糊涂了。历史就全乱套了,社会也全乱套了。冯天瑜先生的书我也看了,尽管未细看,但其开篇即铺陈“封建”一词,最后否定社会形态。其用意与结果主要在这里,不在正“封建”这两个字。因为过去有关它的讨论已经很多,观点也很多了,已不是什么新东西。其落脚点在讨论社会形态问题。在冯先生看来,“原始”是文化人类学的名词,“封建”是政治学的概念,“资本主义”是经济学的概念。似乎,把这些糅合在一块,本身就不能成立,就成大杂烩了。所以,我觉得以冯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对封建的概念“考论”、“辨析”,弄来弄去,不是一个单纯的名词问题,而是最后落到社会形态。这关乎封建社会形态(包括其它社会形态)能不能成立。恐怕关键问题在此。 秦以后的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七 吴承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封建”问题我没有专门研究过。我是来学习的。会议提供的材料很好,我大致看了一遍,收获不小,大开眼见。今天也主要是来听一听。从材料给我的印象是,封建主义是多种多样。我们今天所讲的封建主义,不一定是有明确标准的封建主义。诸如西周的封建,大家是比较清楚的。西欧的封建,也是比较清楚的。但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封建主要是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学说,如同马克垚教授所指出的,前后也不是一样的,早期和晚期也有不同。到了列宁、斯大林手里也有不同,究竟是哪一个也很难说。我想,今天所讲的,秦汉以后到了明清都是封建社会,这指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不必去同西方(封建社会)作比,也没有方法同马克思的原教旨主义是什么来比。原教旨主义,(我们)可以从马恩全集上找到一些,但是后来相关论述又有所变化。大概任何学说,我觉得原教旨主义都不可靠。像社会主义,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今天讲封建主义也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我想它最大的特色,一个就是宗法,或者说血缘关系。一直到明清都没有断了血缘关系。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好像就没有强调这个。再一个是专制。专制,马克思是提过了西方的情形,似乎不是像中国的那么明显,那么的强调。在西方,教会,无论是罗马教、天主教和新教,它们的力量很突出。中国更多强调的是社会、伦理、道德这方面的问题。我们是很注重这个东西的。你说这个人是“封建”、是“老封建”,特别是指男女关系上的,也体现在穿着上。中国历史上“贞妇”、“节烈”、“牌坊”等,这些在西方恐怕就不是很普遍。马克思有无提到过,我不知道。但是这个东西也很重要。我们研究问题,比如经济,不能就经济谈经济,必须要……。封建本来是一个社会形态,必须要从社会学方面,从民俗、伦理等各方面来看待。如此看来,我们现在所用的封建主义就跟标准的“封建主义”就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实际上还没有一个标准。这样,我觉得也并不错。因为我们写历史就是要根据本国的情况,详细地写中国社会的特点,有中国特色的东西。你叫它“封建主义”也可以,你叫它别的也可以。我倒是同意陈支平提出的,“约定成俗”罢了,大家认为从秦汉到明清是封建社会,那你就叫它封建社会,这个无所谓的。不过,我们的封建社会,是指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你不叫它也可以。我学秦汉史是跟钱穆先生学的,他讲秦汉史的时候,注重文化。他讲先秦是诸子百家异彩纷呈的时代,根本就没提过“封建”两个字,也没提“封建主义”。我学清史,那老师更老了,是同孟森先生学的。他就根本没提过“封建”两个字。但是他讲董小宛,讲的头头是道。他讲的更多的是血缘、宗法关系,更多的是社会习俗的东西。孟老先生倒是社会学家,但是他没有讲过“封建”两个字。所以用什么名词,我看都是无所谓,大家都用了就用了。所以,有学者说我用的“封建”及“封建社会”概念一定是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这也不必。这很难。标准的马克思主义,那你就是原教旨主义学派。像现在的伊斯兰教,毛病就出在这。 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的统一性大于特殊性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八 方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2007年10月11日上午 我就讲一个小问题。我认为西欧的封建领主制跟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之间,统一性要大于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它们的出现要有相同的生产力。因为你要交了地租后,还要能养活你的全家。只有具备这个条件,才能产生领主制,才能产生地主制。两者产生的生产力条件是大体一致的,包括使用畜力、铁农具等。第二点,就其经济本质来说,都是地主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把土地拿来让农民耕种,换取地租。领主制也好,地主制也好,农民的剩余产品,剩余劳动都表现为地租,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主要形态。这是个很重要的本质。第三点,殊途同归。这就是马克垚先生所讲的,到了后来西欧庄园制度解体,原来的农奴和中国一样,或者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或者变成了自由佃农,两者的发展是殊途同归。由此三点,我认为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它的特殊性小于它的统一性。 加强研究 坚守阵地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九 廖学盛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所)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学说的研究,这是当前捍卫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课题。氏族部落血缘关系作用的降低和私人大地产的产生,是封建制度形成的两个前提,不可能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苏联史学对人类文化作出重大贡献,应予正确评价。 我觉得现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开历史唯物主义成立不了。现在迫切需要加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学说的研究,这是当前捍卫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课题。假如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推翻了,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什么好讲的了,所以这个问题绝不能含糊,要坚守阵地。有意见可以讨论,但原则立场一寸也不能退。这是很严峻的问题。据我观察,四人帮倒台以后,关于社会经济形态能不能成立,已经讨论了多次。第一个大回合是八十年代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专制主义。当时出现了“河殇”这些玩意,无非是说东方特殊。现在从译名上做文章。关键词是“泛封建”,一“泛”就歪了。实际上还是社会形态学说灵不灵。我们不是教条主义,对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许多问题还要深入研究,并非已经研究得尽善尽美,搬教条就行了。说实在,现在还没有多少教条可搬。现在不是教条的问题,而是要坚守阵地。我坚信类似问题的讨论绝不是最后一次,大概要到社会主义真正取代资本主义在全世界胜利了,这种争论才会少一点。在这以前几百年,我看还会反复讨论。维护这种学说要说出道理来,反对的也要说出道理来。要培养接班人,准备一代一代讨论下去。这个事情至关重大。 第三:奴隶社会也要坚守阵地。有人说,奴隶社会早已否定掉了,我不那么认为,事实摆在那里,你否定不掉。你不承认,但是人家都承认的。奴隶制外国有,中国也有,封建社会之前一定是奴隶制,不可能是别的什么。 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和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是前后相承的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是旧大陆不同地区普遍存在过的,中国也不例外。 仅从两个方面看这两种先后相承但又有质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异。 1、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不同作用。根据我的知识,这是非常重要的。有决定性作用。 作者于1994年发表的《奴隶占有制与国家》一文中,曾经指出:“在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占有重要地位的奴隶占有制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是不可能产生‘农奴制’的”(《廖学盛文集》,第185页)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的这样一个论断值得高度重视,他写道:“虽然从血缘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义务在封建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会并不只依赖血缘关系。”(中译本,第700页)这一点很重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2、私人大地产的产生。私人大地产的所有者剥削小土地占有者,封建制度的本质就是这个东西。这个东西在原始社会瓦解是是不可能产生的。私人大地产是在奴隶制瓦解以后才能产生。 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提到的“土地公有制”和“归全民族的代表者国王支配的民族公有地”的异同值得深究。就希腊罗马的情况而论,当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也是权利)三者合一的时候,私人大地产不可能存在。只有通过漫长的奴隶占有制关系的发展,城邦的土地占有制日渐瓦解之后,才可能出现私人大地产。 这几年,苏联史学被攻击差不多了,不是教条就是胡说八道。我在苏联读了五年书,这些年来都在读俄国人的书,对这种说法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学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依次学说的基础上,用具体事实加以论证,在这方面,贡献非常之太,这应该是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此予以轻视,是对历史不负责任。我建议大家花点时间好好研究苏联的史学。从苏联史学史看,有些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比如有人说五种生产方式是斯大林强加的,最起码的常识都没有,你好好读读马恩的著作,马恩五种生产方式的思想非常明确。1918年列宁论国家,也说得再明确不过了。斯大林那个东西是1938年才出来的。实际上苏联讨论奴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是1933年,最关键的时司特鲁威的文章。是根据对埃及的研究。现在西德出的书还印了这篇文章的译文。在这以前,俄国就有一些学者研究这个问题。最有名的是 ,他的书二十年代就出来了。怎么能说是斯大林搞的呢?这是胡说嘛!应该加以澄清。关于五种生产方式,苏联的十卷本世界通史,里面还有很多好东西。例如关于封建社会,一开头讲法兰克社会跟原来社会不一样,就是破血缘。因此,对苏联史学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要好好研究。 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 刘丹忱(代表刘明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决不是受“古典进化论”影响的结果,也没有什么单线、多线的矛盾或不一致。科学地揭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本质和规律应是历史科学的基本理论任务。抛开唯物史观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社会历史阶段的共性标准,而以布洛赫对于西欧封建制的个性特征的归纳作为标准否认中国封建制存在的观点缺乏说服力。从历史事实可以看出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 作为一个晚辈,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供我这样一个机会,向各位专家、前辈请教,也包括向侯建新先生请教。我的文章的副标题就是与侯建新等先生商榷。 侯建新先生的《“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认为,在我国将西欧的feudalism社会视为具有适用于包括中国历史在内的普遍意义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最初源自严复受西方“古典进化论”影响而作的误译;继而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人们把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包括封建社会和封建制度在内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概念,特别是斯大林的 “封建制”概念视为普遍规律,运用于中国历史分期。“从此西欧和中国有了相同的‘封建社会’”。然后,侯先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的论说 “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而且存在着“单线”和“多线”的差异;而斯大林的“封建制”概念更是“教条化”的产物。由此造成了混乱。侯先生遵循马克·布洛赫的观点,强调西欧的feudalism社会有四大特征:其一,非血缘、非集权的封君封臣制度。其二,庄园制。其三,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其四,领主附庸关系中具有“原始契约因素”。他认为,相比之下,中国秦至清代的社会却具有相反的特征,是实行“皇权专制制度”的社会,不能与西欧的feudalism社会混为一谈。侯先生主张,秦至清代不应再称“封建社会”,有的学者已提出“专制官僚社会”和“王权主义”等称呼,可以讨论那种称呼更合适。 我们认为,这些观点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第一,侯先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概念是受到西方“古典进化论”影响的结果。这一论断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达尔文首次发表《物种起源》是在1859年11月,把达尔文首创的进化理论运用到人类学而形成人类学中的“古典进化论”(以主张“单线进化”著称)的代表人物泰勒、摩尔根等人的著作都是在1860年以后才问世。而马克思、恩格斯提到“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在1845至1846年间写成的,比《物种起源》早14年;马克思在其中提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是在1859年1月写成的,也比达尔文的书早十个月。可见,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那些发展阶段“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侯先生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理论存在着“单线”和“多线”的差异。事实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本是马克思同一时期的著作,甚至可以说是同一部著作中的不同部分,因为前者是从后者抽出一部分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来出版的。怎样理解马克思所作的以上三种“发展阶段”或“社会形态”的论说的差异呢?庞卓恒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做的依次演进的发展阶段都是只就西欧而言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的“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论说则是就全人类而言的,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其中包括了“家长制的关系”,从《资本论》等著作来看,马克思所说的“家长制的关系”主要就是指“亚细亚形态”或“东方社会”。可见,马克思所做的那三种演进阶段的论说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从人的生产能力和与之相应的分工和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演进规律来划分不同的演进阶段或社会形态的。他注意到东西方发展道路各不相同,但肯定发展规律是相同的。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演进阶段或社会形态论说里并不存在“单线”和“多线”的差异或矛盾。 第三,侯先生说斯大林的“封建制”概念是“教条化”产物,我们认为,从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去揭示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根本属性,这个方向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的。斯大林关于封建生产方式和整个“五种生产方式”的论说,后来被一些著作当作普遍适用的公式,是不对的。但是,把它视为对人类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发展规律的一种概略性的表述,还是有其合理性的;把它贬为“教条化”产物而根本予以否定,绝非科学的态度。 第四,马克思主义学者划分社会形态或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准是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性质来判断某种社会形态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历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认识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历史发展规律。而这条演进的主线应该是生产力的解放以及人自身的解放。在这方面,马恩有许多论说。具体到封建社会,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是在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自然经济占优势地位,封建主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本身,以榨取地租(不管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或是货币地租)为主要剥削方式,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马克思虽然不止一次提到具有农奴制、庄园制和领主附庸制的封建制度是西欧独有的,但并不否认其他国家存在过与西欧封建制度本质相同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这突出表现在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经历“三大阶段”或“三大形态”的论说中。文章中这段论述比较长,我们认为有不少西方学者也赞同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判断历史发展阶段的标准,在这里不详细谈了。 第五,中国秦汉以降的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体系构成,不仅构成我国这一历史阶段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各主要特点的重要根源,而且也涉及到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唯物史观的标准判断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性质的核心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辩析。 侯建新先生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作过这样描述:“皇权俯视下的苍生,除辅佐他的王公大臣士大夫外,几乎全部都是国家编户制度下的小农,即“编户齐民”。齐民,无差别之意,这里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明显的标志就是朝廷向每一个编户民征收田租和赋役,“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我们认为这种论断并未对中国秦汉以后各历史阶段的土地所有制作动态深入的考析,而从文中的字里行间简单地推论为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实行的是一种“土地国有制”甚至是“君主土地所有制”这与西欧的土地所有制不同,从而进一步论证中国皇权“东方专制主义”与西欧封建制的不同。其实历史的事实并非如此。 从时间维度上看,中国两千多年的土地所有制必须以动态、发展的视角去把握,如果笼统地一概而论。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标志着完整的土地国有制被打破;从商鞅变法至唐中叶均田制被破坏之间的这段时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从法律意义上讲国有制还曾占过支配地位,比如说魏晋时期的屯田、占田,北魏、北齐、北周、隋唐的均田。但到唐中叶均田制被破坏为止,地主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在长期的斗争过程中获得了最终的胜利,土地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空间维度上讲,有“公田”与“私田”的区别。中国历代王朝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国有土地,然而,“国有土地”和“土地国有制”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对土地私有是有明文规定的。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与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也是有区别的,从秦汉以来,在设官分职上历代都有不同的系统分别管理国家土地和皇帝私有土地,如“大司农”和“少府”之类,而且这种国有和私有的区别不是某一个朝代的偶然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因此,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如果简单地将国家权力与皇权划等号,恐也有失察之嫌。 还有几点需说明,一、田租与赋税的区别,国家从“公田”上收取的一般是国有土地的地租;而从“私田”上收取的是国家赋税,从历代的收取比率上看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决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我们的文章举出了历代租赋的不同比例。在侯先生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论述中,似乎还只字未提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好像在中国除小农以外,只有中央王朝或者更直接说只有皇权具有土地所有权。如果将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的课税也笼统地说成是“田租和赋税”,而非“国税”的话,那么,除了封建国家(或君主)之外,在广大人群都应被视为受着它的剥削的同一阶级了。而这似乎与两千多年间,农民与地主阶级长期斗争的历史事实不相符合。 二、国家权力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涉,并非中古时代的中国所特有。古希腊、罗马一般被认为是依法律保护土地私有制,可在公元前六世纪中叶的雅典,庇西特拉图没收反对派贵族后裔的土地,在农民中分配。公元前八八——八二年的罗马,苏拉派取得胜利后,为镇压马略派的反抗,一批批公布“剥夺名单”,被列名者,可以任人杀死,其财产出一部作为杀人者的奖金外,其余由政府没收拍卖。即使是近代的美国,南北战争时期,1862年美国会授权总统可以没收南部同盟各州文武官员的庄园财产。恐怕我们也不能据此说美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吧。 三、土地国有制与中央集权没有必然联系。唐宋以后,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而中国正是在此后中央集权政治得到了大的发展。所以想当然地把土地国有同中央集权挂靠在一起,也难有说服力。 从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入手,我们可以进一步剖析,地产的经营、地租形态、人身依附程度、超经济强制等,就会发现它们正是依赖于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而存在的封建历史阶段所共有的生产关系。由此可见,中国学者把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前的社会称为“地主封建制”社会,是有道理的。 第六,近代先贤们在翻译西方学术用语时,大都有意“挂靠”一些多少有点“牵连”的中国古词语,但其实际含义已有根本的区别,这本是大家都早已明白而且认可的事。日知先生很早就对“封建”一词的译法提出过异议,但他在结语中的态度是“‘拂特封建’译名问题,正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关系而发生的,译名是次要的了。”只要“研究西方中世和中国中世,各从历史实际出发可也,这样,feudalism与我们的“封建”或“中世封建”的对译就可以有利而无害了。”其实对于名和实的关系,即概念与现实的关系,唯物主义的观点是,现实是第一性的,概念是第二性的。如果抛开“封建”社会历史阶段的本质特征不顾,却以译语不符合中国古词语原意而加以否定,如此说来,像“民主”、“共和”这类采用中国古词语的译名是不是都该否定了!那确实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一次地震了。 第七,历史规律中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问题。历史学既是科学,也是艺术,科学是在一般层面上揭示因果必然性的规律,艺术是在个别层面上显示因果必然性的形态,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揭示了一个总体框架,是人类历史发展中共性的东西。而不同时代、不同环境和不同民族的历史进程中又呈现出具体的历史形态,应当是个性的东西。布洛赫的标准不能作为界定中国是否存在封建社会的标准。这就好像在动物学中,不探究本质属性,以鲸鱼和斑马的诸多不同点来否定它们同属于哺乳动物一样。 第八,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科学地揭示这一过程的本质和规律,应当是一切历史科学特别是历史观的基本理论任务。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各个时代的依次交替,而这种更替与发展是有规律的;这种一般规律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但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又具有不同的特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所体现出的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常规性与变异性统一的辩证法,正是唯物史观的精髓所在。主张废弃“奴隶制”、“封建制”的称谓,而以“古代”、“中古”来代替,我们认为是一种倒退。 全面完整地把握马恩关于封建主义和社会形态的理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一 刘秋根 (河北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时期和不同著作中,不存在社会发展“单线直进”与“多元异途演进”的对立;这种观点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学说及其方法论缺乏整体把握造成的。全面疏理马恩对封建社会的论述表明,它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学说体系,既有对西欧封建社会个性的揭示,也有对封建社会共性的概括,对各国历史有大体的适用性,中国秦以后社会具备马恩所揭示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特点。 我的发言主要谈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封建主义学说和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是否存在所谓“单线直进”与“多元异途演进”的对立? 在关于“封建”名实及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凡是否定封建社会形态的普遍性、否定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学说的学者,一般都在马、恩的早期著作和晚期著作之间,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之间,制造出所谓社会发展“单线直进”与“多元异途演进”的对立,作为他们的理论基石之一。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形态学说及其方法论缺乏整体把握造成的。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暨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有其独特的方法论,如果方法论把握不准,或未予以注意,便可能在马克思高度抽象的类型化分析面前迷失方向。 例如,在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考察分工的角度,论述了部落所有制——古代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依次变化,而到《1857—1859年经济学手稿》时,考察的却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古代所有制形式、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及其各自的特征。这是因为马克思19世纪50年代受到地质学及进化论的影响,形成了结构主义思想和以此相应的独特的方法论。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像地球的地层结构一样,包含着不同历史时代的“沉积”,人们可以根据这些“沉积”,“复原”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这种方法论思想之下,一方面社会经济形态演化表现为可以划分为阶段的、“依次更迭”的、不可逆的历史演进过程;另一方面则表现一种“沉积”的结构,一种叠加的、同心圆式的结构。前者是一种历时态的研究,而后者则是一种共时态的结构性的探讨,就前者而言,社会经济演变是单线的、依次演进的、不可逆的,甚至可以说是简单的;就后者而言,则社会经济形态演变是存在的多种发展可能的,是存在曲折逆转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也是存在错位的,有些滞后、有些先进,有些发展成熟典型、有些发展先天不足或只有萌芽状态,总之是绚丽多彩,绝不可能强求一致的。 马克思在论述社会经济形态时,还运用了历史环境(这里讲的社会环境,而不是自然环境)决定论分析方法。马克思强调:“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及其以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1884)中,强调的都是诸种社会形态的依演进,而唯独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58)中却未谈依次演进之意,而且所言三种所有制形式似乎都是同质的历史阶段,每一种所有制形式似乎都经历了长时期的演变,是次生的形态了。之所以会这样,正是因为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强调的是历史的互相影响、即历史环境的差别对社会经济形态演变的影响。前者强调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后者强调历史发展的选择性及多种可能性。分析了三种公社形态,既分析了它们的原生形态,又分析了它们的次生形态。为什么日耳曼后来走上封建的道路,这是由于它遇到了罗马帝国这样的历史环境。不同的历史环境,使公社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 整体说来,对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而言,是一元的,是有整体性、共同性的;但对于每一个民族而言则又都有其特殊性、有选择性的、可以跨越性。值得注意的是,斯大林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学说,以及我们在历史研究中运用社会形态学说,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这个角度。只有从这一角度,才有可能显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及规律性。如果非要将斯大林的观点及苏联、中国乃至西方某些历史研究中对这一学说的运用所形成的历史观点称之为“单线发展观”甚至斥之为“历史宿命论”,认为它贬低了人类的创造性,而将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对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表述称之为所谓“多线发展观”、并将二者对立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及其方法论认识不够全面而得出来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学说是不存在所谓“单线发展观”与 “多线发展观”的对立的。它是一个整体性质的学说体系。 第二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封建主义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的适用性问题。它具有普适意义,抑或只是适用于某一地区? 在关于“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来论说feudalismus的。中国秦以后社会与封建主义不想不相兼容。不错,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学说主要根据西欧各国情况作出,在他的有关论述中,确实未对中国、印度、俄罗斯乃至所谓整个东方的封建主义问题明确发表意见。但这样一种状况是否就能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主义学说只是一种地方性,没有普适性,不适合于中国呢?。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有诸多论述封建学说的文本,其论述角度也各有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恩格斯从他们年轻时代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开始,就不是从法律、政治、军事角度,而是从经济角度,从分工、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角度提出其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特定时代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暨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方式,是其核心含义。马克思指出:“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页891—892)或者更具体一点说就是“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资本论》第二卷,页44)可见,社会经济形态的划分,从其最本质的层面为人类社会发展划分出阶段,是我们研究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科学方法之一。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学说虽然是按照西方中世纪历史特征抽象概括而出,但其所抽象概括的正是西方社会与其他地区社会的共同性的一方面。因此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学说暨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适应性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封建主义社会形态的具体论述有不同的层次与角度,其中有些是具体论述西欧各国封建主义的特点、有些则是从一般意义上论述封建主义的。对此我们必须做完整把握,才有可能认可其对于整个人类历史的普遍适应性。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对封建主义进行具体论述的有17篇,其论述的角度大体有以下四种: 第一、为了探讨资本主义怎样从封建经济结构中萌生,马克思、恩格斯运用逻辑与历史结合的方法,从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结合方式的角度,对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起点的封建经济结构作了研究。这种研究整体上是建立在确凿的历史事实基础上的,但是又是逻辑性的。这可以《资本论》第一卷、第三卷为代表,包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 第二、运用历史实证研究的方法直接论述中世纪的历史、封建主义的历史。这可以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1884)、《论封建制度的瓦解与民族国家的产生》(1884)、《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1885)等著作为代表,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人类笔记,亦属此类。这里有时亦带有论战性质,但整体上说是历史的,是从历史事实层面作的概括。 三是对现实政治、军事、经济事件、经济发展趋势进行评论批判时,运用同时态方法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作的比较、抽象、概括。如恩格斯的《英国状况》(1844)、《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4—1845)、《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党》(1867)、《“德国农民战争”一八七0年版序言的补充》(1875年)、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1849)、《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1851)、《革命的西班牙》(1854)、《法兰西内战》(1871)等著作及论文。这种论述亦常追述历史,但主要是建立在对现实制度、风俗的观察、比较基础之上,其论述概括性是非常强的。 四是在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或共产主义原理进行表述及与当时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著作家论战时,对封建主义学说的一种理论上的研究与表述。这方面的代表作有: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1845—1846)、《哲学的贫困》(1847)、《共产党宣言》(1847)、恩格斯的《卡尔·马克思》(1877)、《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80)、《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等。这种论述常上升到理论层次,是对人类社会形态演变规律,尤其是封建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规律的一般概括,有时还有相当强的论战性质。 以上四个角度,第一角度与第四角度属于更为一般的层次,第二角度与第三角度则是第更具西方地方特色的层次。我把以上17篇文章中对封建主义诸种含义的论述归纳为一个表,又将第一层次的封建含义抽出,并去其重复、稍加整合,得到如下简要的菜单: 1、人身依附的普遍存在。 2、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 3、要想榨取剩余劳动,必有超经济强制,即依附制度。 4、封建主及其特权,还有地方特权、等级特权。 5、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 6、直接生产者不是奴隶,而是小农奴。 7、土地占有的等级性质。 8、城市、乡村对立,城市中形成了与封建土地占有结构相适应的行会所有制,即手工业的封建组织。因有帮工、学徒制度,城市形成了类似的封建等级制度。行会手工业者、商人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存在某种依附关系。 9、粗陋的生产力及狭隘的生产关系。 10、封建宗法的社会。 11、贵族、师傅、手工工场主以及专制君主、僧侣、封建君主的统治。 12、封建统治依靠的是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的农民公社经济。 13、生产者是劳动条件的所有者,普遍存在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即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或城市手工业。 14、商品生产,通常个体生产者是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生产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 15、在中世纪特别是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自己消费,即满足生产者自己及其家属的需要,在有依附关系的地方,还满足封建主的需要。交换有限 ,市场狭小,生产方式稳定。 16、地方与外界隔绝,地方内部团结。 17、个人特权 18、生产秩序由封建土地所有者与行会师傅所代表。 这18项都是关系到经济基础和社会形态的特征。大体符合 将这些特征置诸中国战国秦汉直至清代前期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封建社会只有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如封建土地所有制、依附关系与超经济强制的普遍存在、农奴制、贵族特权、封建宗法社会、等级特权、地方特权、行会手工业、劳动者是土地或其他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个体小规模生产、资本以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形式存在等等。应该说这就是是中西封建经济形态的共同之处。或者如以上《“封建”论考》所言乃是中西封建的可以通约之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俄国印度等国的情况,对非西方地区多谈论其公社基础上的亚洲专制制度,在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中,否定了柯瓦列夫斯基等人对印度封建的看法。但是,马克思在此只强调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印度公社为典型)之上政体与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之上政体的差别。强调亚细亚形式这下没有私人所有权、在小共同体之上有一个总合的所有者农业手工业结合等特点,而在这些特征之下,最容易形成最为专横的专制政体,这种专制政体又以俄国沙皇的统治为典型。故而亚细亚所有制形式,这种亚细亚类型的公社注定要保存得最久。但是在脱离亚细亚公社的原生形态以后,建立起亚洲专制政体的亚细亚公社形态如何,马克思没有具体论证,依其论述之逻辑,这时应该是这种公社的次生形态而次生形态,依马克思之理论,它应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农奴制等基础之上的一系列社会。也因为如此,马克思在否定柯瓦列夫斯基关于印度封建的一些观点时,并未从一般意义上否定印度社会的封建性质,大体上说是从一些具体特征否认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封建与西欧封建简单类比的观点。 综上所述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中是不存在所谓“单线直进”与“多元异途演进”的对立的。而马恩的封建学说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学说体系,有其独特的方法论,对各国历史有大体的适应性,中国古代当然也不例外。运用这种理论,有助于我们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暨封建学说来指导历史研究,必须完整地学习和正确把握。 从学术史看“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二 李洪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讨论“封建”名实问题的价值指向是社会形态和历史规律问题。对“封建”问题的讨论应做学术史的疏理,借鉴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教训,才能避免走弯路。 我今天发言主要介绍一下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大论战中关于封建社会讨论的一些情况。此处,我不一一罗列某某人怎么说,仅仅谈一点自己的基本看法,向各位学者专家求教。上午听了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感觉自己的看法可能是比较接近栾成显先生的。我们现在讨论封建这个问题,实际指向的是讨论社会形态的问题。讨论社会形态的问题,实际指向的是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也就是上午庞先生讲的历史规律问题,最终讨论这个问题的价值指向在这个地方。对此,我们应当有个理论自觉。以往历史学研究中,讲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学说)时,强调它的普遍性、规律性、一元性比较多。但是,这些年感觉又有一个新的趋向,就是要把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阐述,解释为历史特殊论。以往的趋向固然有它的偏颇,现在向历史特殊论倾向倾斜是不是也有问题。我们不应该以一种倾向来掩盖另一种倾向。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昨天我们在上海开会的时候,庞先生也在场,黑龙江大学张奎良教授给马克思下了一个断语,认为“马克思是一个彻底的历史特殊论者”,这是他的原话。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觉得马克思确实非常关注各个国家不同地区的特殊性,这一段点,我们不必讳言,而且,这正是我们要向马克思学习的地方。马克思精细的考证各个国家历史的特殊之处,给我们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典范。我读马克思、恩格斯论历史科学的书中,一个鲜明印象就是收马克思的语录比较少,这也反映出马克思是多么的谨慎。这在他的人类学笔记以及对卡夫丁峡谷的讨论中都体现出来。但是,无论马克思怎样关注历史的特殊性,无论怎样关注各个地区、各个民族之间的不同,他最终是要构建一个历史普遍性的规律,他最终的价值指向在这里。昨天(上海讨论会上)冯天瑜先生也同意这个看法。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最终还是指向历史普遍性的,但是他认为这个历史普遍性所依据的材料前提是不完备的,我们现在讨论封建问题正是要进一步完备这些材料。因为时间关系,我未来得及回应他的看法。我觉得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如果说我们把所有的世界历史上的材料全都研究净尽了,然后归纳出一个普遍的规律来,这是不可能的事,从逻辑上来讲,也不可能。如众所知,归纳法局限性是比较大的,演绎法更加周圆。马克思所用的方法是逻辑和历史的相统一,不能够因为马克思没有看到很多材料而就否定他的学说当中具有的普遍意义和普世的价值。从“西欧”这个概念本身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它本身就蕴含着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刚才廖(学盛)先生也讲了,五种社会形态不是斯大林发明的。应该说,它是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但是在这五种社会形态当中,原始社会主要的是来自美洲,奴隶社会主要的是来自希腊、罗马,封建这一段主要的是来自法国,资本主义这一段又主要的是来自英国。这样来讲,你说它是来自西欧的哪里?当马克思讲奴隶制的时候,法国在哪里?德国在哪里?当他将(考察)资本主义的视野置于英国的时候,德国在干什么?所以西欧也不是一个整体,马克思明明知道他所看到的西欧这个地方和那个地方不是一个整体,为什么他还要用一个完整的“西欧”这一概念?这里就有一个内在价值指向。希腊、罗马,实际是就在南欧了,而芬兰、挪威这些属于北欧的国家实际上也是在马克思的视野里,他为什么还要用西欧这个概念。使用了很多的诸如“西欧怎么样”的表述。这里就蕴含着他的概念最终是要走向一个普世的价值,一个普遍的价值。这样一个道理似乎也不是很复杂的。 具体到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当前有些学者在讨论封建时,认为“封建就不专制,专制就不封建”,说封建主义不是专制,而是对专制权力的分散和控制。此种概括实际上是布洛赫根据9—13世纪欧洲社会的历史做出的。根据此种概括,他们要制定出一个关于封建标准的概念,符合这个标准的就叫封建,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就不叫封建。冯(天瑜)先生以及侯建新先生他们都是这样一个看法。我因为是做史学史的,这样一个看法实际上在解放前已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彭述之,他在1946年的两篇文章中专门阐述了相关问题。他是我国托派的第二号人物,地位仅次于陈独秀,在第四国际中的地位也非常高。他的观点与侯先生等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他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这种观点?他的文章,其中一篇就叫做《评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可见,他的观点完全是为了批驳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而来的。所以李根蟠先生在论文中讲到封建的问题与新民主主义的关系“如何如何”,这不是要给什么人扣帽子。我们在史学史上确实能找到类似的例证。我们现在的学者是不是像彭述之这样的,暂时不能下这个结论。我只是说在史学史上,像彭述之确实是用此类观点写了实实在在的文章来针对毛泽东的文章。关于“封建不专制,专制不封建”的观点,实际上王亚南先生也曾经有过类似看法。他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也有提到这件事,但是最后王先生是放弃了这种看法。王亚南先生是非常深刻的经济学家,他为什么放弃了这种看法。他的理由在于,由秦统一所产生的变化至多表现为:在政治上,非集中的贵族统治的封建形态转变为集中的专制官僚统治的封建形态;在经济上,把分田制禄的封建地主经济形态转变为履亩而税、佃田而租的封建地主经济形态。他又说,所谓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已经解体的观点,单纯从形式上和政治观念上考察,虽然不无道理,但进一步深入考察历史的本质就难以成立了。所以,王亚南原本也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已经解体了,但后来对封建制做深一层的论究时,始觉得错了。所以,我们现在一些学者的看法是王亚南已经放弃了的,有没有必要把一些前辈学者已经放弃的看法重新拣起做再检讨,我觉得还值得讨论。另外,像王亚南先生这样深刻的学者为什么要放弃他以前的认识,我想他一定是有自己的道理。这值得我们深思。总的来讲,在20世纪30年代关于封建社会的讨论,除了马克思主义学者和非马克思主义学者或反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的分歧之外,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是这种不一致主要是表现在它的上限不一致,下限则是一致的。他们在下限上取得的一致,其价值和意义,远远大于他们在对封建划线时在上限上的不一致。以往我们在总结前辈学者的看法时,更多的关注他们上限的不一致,也就是强调“西周封建说”、“春秋封建说”等。相对来讲,比较忽略了他们在下限上的一致。我想,前辈学者他们在下限上为什么取得一致,也许值得更加深入地关注。还有李根蟠教授在他的以前的一篇文章中也点出来过,30年代关于封建的讨论跟奴隶制的讨论不一样,当时有人就否定中国奴隶制的提法,包括王明等,后来陈伯达也曾经否定过。但是对封建的讨论不一样。大家都认为中国经历过封建制,没有谁说中国没有封建制。只不过是在时限上有区别。这也是一个特点。我觉得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做深入地挖掘与探讨。总而言之,现在我们讨论封建问题的时候,应当对以往学者已经取得的成果有所梳理,有所总结,这方面李根蟠教授做了很多的工作,下了很大的工夫。冯天瑜教授他也做了相当的工作,在他的书中也引用了李根蟠先生非常详细的表。我们对前辈学者应当有所借鉴,对他们已经说过的话,我想我们就不必再说。如果他们放弃的一些观点,修正的一些观点,我们应该对此有所反省。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避免走一些弯路,避免把前辈学者已经放弃的一些观点重新捡起来,而后再做简单重复,这不是前进。我发言的基本用意就在这里。 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界对“封建主义”的反思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三 黄春高 (北京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界一直对“封建主义”进行反思,从反对无限扩展广义的封建概念到否定以“封土封臣”为核心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中国学者不可不加分析地用来作为反对在中国使用“封建主义”概念的支撑。 我是研究世界史的,不做中国史,因为写了一篇介绍西方史学界讨论封建的文章所以被邀请参加这个会议。今天的发言也主要介绍西方学界对封建主义的讨论。 “封建”问题,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讨论,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在讨论,主张狭义封建论的也在讨论。从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一直到九十年代,不断讨论,讨论结果,以至有些人说“封建”是一个“专制”的术语,我们要抛弃它,不再使用,我们看到二十一世纪出来的一些关于中世纪史的书说,在英语世界已经不用“封建”这个概念了。但实际情况也不完全是这样。 西方学界对“封建”反思的结果,表明他们原来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指非马克思主义的狭义和广义的封建主义)是存在问题的。问题在哪里呢? 在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界,无论是广义的封建主义,或是狭义的封建主义,其核心都是封土和封臣。但封土和封臣是原来说的那样吗?9、10世纪以前是什么状态,13世纪以后是什么状态?史实的考证结果,不是原来说的那么一回事,真正实行封土封臣式封建的时间就缩短了。另外,发现封臣和封土之外还有家族关系、宗法关系、国家关系等等,矛盾出来了。这就是封建主义“悖论”。这是从史实角度考证的结果。另一方面,他们从史学史的角度进行疏理。指出“封建主义”是“发现”的封建主义,在历史上并没有这个封建主义。12、13世纪就有人在讨论,但讨论的只是封建的法律,然后15、16世纪有一班搞法律的人,找到这样一部法典,然后说,你看,在伦巴弟是这样的,在法国北部卢瓦尔河、莱茵因河之间也是这样的,后来又发现在英格兰也是这样。于是封建主义在19世纪就被他们普遍化了。黄敏兰老师说,西欧中世纪也有非封建;但把封建主义普遍化的不是马克思,而是他们自己。在马克思以前已经完成这个工作。结果是“封建”由法律、政治的东西走向经济、走向社会。到马克思主义,把它作为一种社会形态。西方广义的封建主义,现在公认的代表是布洛克,其实在孟德斯鸠等人那里已经有广义的因素。他们这样研究的结果,认为封建主义是个架构、是个建构。他们反对这个。英国的苏姗·雷诺兹1994年出了一本书,就叫《封土和封臣》,她认为“封建”这个概念化是后中古时代的一个创造,有点像我们说的后人把这个东西强加于前人的意思。所以,认为狭义的“封建”概念是有问题的,我们应该抛弃它。这就是他们说的悖论。他们又把这个“悖论”推衍到国家的层面上,指出中世纪国家不光有封土和封臣,封建与专制并非对立,国家也有加强中央集权的行为,国家的权力并不是都在衰落。所以西方一些学者反对“封建主义”是从反对广义封建主义,即无限扩大“封建”的含义开始,最后发展为反对狭义的封建主义。 这个结论被国内的一些学者拿过来。不过,西方的有关讨论主要是在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进行的,它针对的一是封土,二是封臣。认为封土和封臣不存在,或者封土和封臣虽然存在,但之外还有其他东西。我们有些学者拿过来,作为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在中国使用“封建”概念的支撑,这有点相对牵强。如苏姗反对狭义封建主义,但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比狭义“封建”概念好得多。 通过上述介绍,我想说明西方的有关讨论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内容,我们不应该不加分析地用来作为反对在中国使用“封建主义”概念的支撑。 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四 黄敏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副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学术研究要去政治化,否则会阻碍学术讨论。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是一个历史学的问题,要从史实出发,不是经济学理论概念所能解决的。西欧封建制存在两层关系:封君、封臣关系和领主、农奴关系。马克思主义学派只抽取领主、农奴关系,扩展为抽象的普遍性概念,弃封君、封臣关系于不顾,可称为后期的狭义封建主义。封建社会是大地产与小农的结合的理论不能成立。 封建问题很重要,牵涉很多理论问题。现在看来两种意见针锋相对,激烈交锋。在我看来,这不是两条路线的斗争,而是各人根据不同材料、使用不同方法得出的不同结论。问题在于我们把它当作什么问题来研究:政治问题还是学术问题。有些人把这个问题往政治挂勾比较紧,一说秦以后无封建似乎就是否定革命。这样会对讨论造成障碍。我觉得封建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是政治问题,老一辈革命家为了革命需要,要为社会定性,这在当时是有它的合理性,但也破坏了历史的真实性,牺牲了学术独立的原则。现在革命任务已经完成,在改革开放时代,应该从政治向学术转化,去政治化。不要把学术研究和现实挂那么紧。现在的政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与以前不一样。我想起以前的一个例子。在20世纪60年代,黎澍请蔡美彪先生写关于农民战争的问题,题目是农民战争的几个问题,发表在历史研究61年第4期,文章批判了农战史研究的现代化倾向。这篇文章引起很大反响,有些人反对,南京军区一位领导看了以后特别生气,说,我们是靠农民战争胜利的,我们对农民很有感情,谁否定农民战争就是反革命。丁守和先生当时是编辑部的,他说:对农民有感情是一回事,研究农民战争又是一回事。感情不能代替学术研究,如果将古代农民战争说成和现代农民战争差不多,那就不科学了,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丁先生还说:现在农民战争的实际地位跟他们高大形象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建国以后农民实际上是最苦的。说明历史研究要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既定目的出发。反帝反封建这个口号当然出了一定作用,但当时革命毕竟是革命实践的结果,党领导人民实践的结果,并不是什么封建论的功劳。而且当时革命有许多具体的任务,比如说抗日战争时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解放战争时解放全中国,这些更起到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夸大反帝反封建口号的作用不大符合历史事实。关键在于这个结论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得出来的,是不是符合历史的真实。李根蟠先生认定鸦片战争前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后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学者正确研究的结果,实际上郭沬若并没有研究,而是根据逻辑推理得出来的。他说,只要是一个人体,无论是红蓝黑白,大体相同,由人组成的社会也一样。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他客观上也没有时间研究。后来他也进行了反省,承认自己是公式主义。我差不多是死死把唯物主义的公式往中国古代套,而我依据的资料又是那样的有问题。郭老自己都自我批评了,我们还需要坚持他们过去的那种错误做法吗?我觉得过于强调政治因素是不利于学术研究的。 在讨论中不免涉及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看法,各人对马克思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说马克思多线,有的说马克思单线,有的认为马克思是普遍论,有的认为马克思是特殊论,这些不同看法,谁也不能说自己是正确的。可是李根蟠先生就说冯天瑜先生违背马列主义,根本不懂马列,说人家是错了,冯天瑜的意见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指责、挑战,这种说法不大合适。不同的理解,谁能说自己唯一正确的呢?这种说法比较武断。 关于封建问题的讨论,我觉得有很重要意义,对认识历史规律、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的特点,对历史学科的建设,都有重大意义。以前历史学主要是为了证明某些领导人的话。现在要从事实出发,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研究历史,认识社会。如何把历史的真实告诉读者,是历史工作者的责任。今天上午龚书铎先生说是牵扯到他的饭碗问题,我不明白,究竟是您老人家的饭碗重要,还是历史学看真实重要。 对现在的研究状况,我有一个分析。的学者是从经济的角度,如马克垚先生,有的是从社会形态出发,站在唯物史观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如李根蟠先生从社会形态看,他说:当封建用于指称某种社会的时候,它就具有某种普遍性的品格,可以用它来研究世界上类似的社会的历史,而不局限于西欧一地,于是就有东欧的封建社会、亚洲的封建社会、非洲的封建社会等等。就是说,只要你认为用封建来指一个社会,它就是封建社会。我觉得这是否太简单化,没有历史学的论证。为什么用它指称,就怎么怎么?前提就是唯物史观天然合理。就具有点石成金的作用。这种说法不完全。马克垚先生提出的大地产和小农的论点,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作为历史学的借鉴,但不能代替历史学分析。他的概括过于简单。对于大地产和小农,它在各个社会是怎么表现的,大地产和小地产之间是什么关系,还有种种的东西,没有历史学的分析,是一种欠缺。 我觉得“封建”不是概念问题,不是经济学所能简单说明的,应该用历史学的论证、历史学的方法、史料来证明。我同意王学典的观点:至于一个地区的人类社会历史有没有经历过哪几个时代,比如说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这是一个历史学的问题,是个历史事实的问题,因此,是只能通过实证研究,经验材料来解决的。不是历史观和方法上的问题,更不是一个信念的问题,就是说某一地区有无经过某一时代,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适用不适用于这个地区的历史,是两个彼此不相干的问题。应该把这两个问题分开:我们是研究历史呢,还是研究生产方式?今天栾成显先生说了好多地租形态的问题,什么货币地租等等,这些作为基础知识是应该掌握的,但对于说明历史现象有多少意义?我看不出来。我在这里介绍侯建新教授“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里面说到西欧的农奴如何劳动,如何受剥削,由于某些法律的保障,他能成功的抵制领主过分的剥夺。这样才能解释西欧率先现代化的原因。你要光从抽象的经济学的地租呀什么的,那就看不出西欧历史发展的具体状况。 现在我来说正文,题目是《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 关于封建概念,大多数学者论述的有三种:西周的、西欧的、五方式理论的。我发现还有第四种,就是中国的。因为不能把中国的和五方式的混为一谈。中国封建概念是根据五方式创造的,包含的完全是中国自身的内容,都是什么落后的、保守的等等的东西。西欧封建概念中没有,其实五方式理论中也没有。什么封建迷信了,封建会道门了,都是中国特有的东西。西周封建大家清楚,不用多说。西欧的feudalism,是以封土为核心建立的具有广泛意义的制度。关于封建社会有几种,好像没人论述,可能大家都认为只有一种,肯定论者认为西欧和中国都属于这种封建社会。否定论认为中国没有封建社会,只有西欧有。我觉得有三种不同的封建社会:西欧的,是原生态的,真实的,具体的;一个是五方式论的,是抽象的,观念性的,在人类历史中找不到实际例证;中国封建社会是根据五方式论的抽象公式,取得了封建性以后产生的。尽管是具体的真实的存在,但社会结构与西欧不同,是名不符实的封建社会。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问题,取决于西欧封建制和封建社会有没有普遍性。关键在于人们如何概括西欧封建制度。西欧封建制是以封土为基础形成的制度。由于自然经济的制约,君主和一些贵族要下级为他承担义务,把土地分封给下级,而受封贵族出于同样原因,又把土地进一步分封,只留下一小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的领地。领主把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由地,一部分给农奴作份地,以换取他们的劳役。这样,就在封土基础上形成两种时基本制度和社会关系:一种是封君封臣的关系,又称附庸制;一种是领主与农奴的关系,形成庄园制。汤普逊说庄园制是封建制度的下层,反映出贵族对中世纪非贵族阶级的关系,封君封臣制是封建制的上层,反映贵族内部的关系。对西欧封建制的不同理解,形成三种学说:一些西方学者只认定封君封臣关系,不认为西欧封建制有普遍性。法国学者布洛赫肯定上述两种关系,被称为广义封建主义。至于他是否认为西欧封建制度具有普遍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据我看好像没有,而且布洛赫认为不能把人类社会过于抽象化。马克思主义学者比较赞赏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但并没有按他的思想干。西欧封建是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只适用西欧地区,但经五方式论的抽象,成为经济学意义上概念,由于脱离了具体的历史环境和具体的历史的规定性,而变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就像马克垚先生说的,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与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的对立,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都有封建时代。 这个封建制中有两层关系,五方式论只抽出其中一种,就是领主和农奴的关系,把有决定意义的封君封臣关系弃之不顾,丝毫不考虑第二种关系实际上是由第一种关系发展而来的。这样,第二种关系庄园制岂不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马克思主义学派为什么要把第一层关系排除在封建制之外?因为他们认为资产阶级学者将封君封臣关系理解为政治法律制度,这跟马克思的经济经济决定论相违背。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学派不自觉地因袭了西方学者的这种片面认识,不是去完善它,而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泼掉了。所以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西方学者只关心封君封臣关系,是狭义封建主义,岂不知他们也是狭义封建主义,我把他们说成是后期狭义封建主义,这也是片面的。因为他们把封建理解为地主剥削农民或大地产与小农的经济关系,忽视了封建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关系,把复杂的社会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概括,就难以看到历史的全貌。从史实看,封君封臣首先是经济制度,正如马克波罗赫说的,各种保护关系,从一开始就涉及经济方面,附庸关系和其他关系都是如此。具体来看,封地形成庄园地产,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农奴和地主都赖以谋生。其次,作为军事制度的封建制也有经济意义。战争的经济收入是西欧中世纪贵族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马克波罗赫论述了贵族作为武士职业的重要意义,因为战争是武士获利的重要手段,贵族打仗,除了为上级尽义务以外,也许是一种利润来源。事实上,战争是贵族的一种产业。贵族如何从战争中获利呢?一个是得到上级奖赏,再一个是掠夺平民财产,分配战利品,从俘虏获取赎金,战争已经成为一种合法行业,所以法律对分配战利品和收取赎金都有规定。所以,布洛赫说它是贵族的主要产业。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到封建制两层关系的密切联系。封建贵族有两种身份:武士和领主。有两种职业,战争和经营地产。这两方面反映在两种封建制中。而西欧封建的两种法律:封建法调整贵族内部关系,庄园法调整领主和农奴的关系,也是这两种制度的具体体现。 大地产论出于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人们只注意生产性经济,而忽视非生产性经济。实际上在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经济占相当大的比重,比如说,刚才说的战争收入。此外还有权力收入。中国古代皇帝官僚主要是依靠强权取得财富,并不是通过地产收取地租。像刘邦说的,他置的产业比他哥哥大,他置的产业是政治产业,不是土地经营。就领主和农民构成的庄园制也不仅仅是经济制度,而是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复合体。汤普逊说,庄园制的性质与范围,是理解中世纪时代经济社会史的关键。他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没有非经济制度,领主恐怕是很难获得地产收入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也指出,把封建社会只概括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通过超经济强制运行,有关政治法律将上层建筑,是其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因此不能不通过如主权分割、封君封臣关系等来理解封建社会。 现在具体分析大地产与小农结合的公式是否符合历史事实。首先,庄园地产是领主大地产和小农小地产的结合,不光是大地产。布洛赫说过,庄园土地分成两部分,区别十分明显,而又相互联系。一方面有领主亲自经营的自领地,另一方面,有众多的中小地块他们的持有者要向领主提供各种义务。历史学家称之为“采地”。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和许多小地产的共存是领主制的基本特征。所以在庄园内部也是大地产和小地产共存的。如果把农奴仅仅看成是受剥削者,出卖劳动力的生产者,看不到他们受剥削的经济前提是领主给他们的份地。这就无法说明他们受剥削的一些基本条件,而这正是西欧生产方式的一个特征,是中国所缺少的。更重要的是忽视农奴的财产关系,西欧封建制瓦解的原因也无从认识。因为农奴对份地的继承、买卖,取得对地产的私人财产权,正是封建制度解体的一大表现。即使在整个社会,大地产也不是地产的全部。这里有很多统计数字,因为比较繁琐,就不具体讲了。根据沈汉的《英国土地制度史》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还有马克垚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二章,都说明大地产只占很少一部分,有的占1/3,即使有的占比较多,也有缩小的趋势。在中国,也不是大地产占主要地位。以大地产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特征,是有所缺欠的。中国大地产与西方不一样,有官民之分。官就是国家的、官僚的,国家的大地产经常靠掠夺庶民百姓地产来扩充。如汉代的杨可告緍,明代朱元璋缉没官田等。官僚的大地产也是靠掠夺,如汉代箫何强买民田宅数千万,明代大学士梁楚的儿子为与庶民争地产杀死他全家二百人。这在西方很少见。所以光说大地产,不讲它的具体表率形态,并不能反映历史的真实面貌。又如漕粮,生产漕粮有大地产,也有小地产,但都属于国家控制的经济。所以用大地产小地产也说明不了问题。再一点,地产经济不是古代经济的全部,商业经济也很重要。西方工商业是私人的民间的,所以有城市制定的城市法和商人自己制定的商法。中国不但由国家严密控制民间的工商业,而且国家本身就有庞大的工商业。使官僚贵族能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需要。清代雍正的御用作坊无所不能,制造的器物之多令人难以置信,还能制造大炮,三年制造了三百多门大炮,三千多辆战车。制造武器应该是工部和兵部的事,钱由户部拨,但他都跳过了这些机构,自己决定的。有人爱说中国皇权和西欧差不多,这一比就比出来了。西方国王绝对没有这样的权力。 传统大地产与小农结合论又有地主与农民对立的观点,认为这是封建社会主要矛盾。这在中国起码不是一个准确的概括。中国社会主要是皇帝官僚集团与广大编户齐民的矛盾,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是次要和从属的。西方是多元社会,没有主要矛盾之说。教权、皇权、城市、贵族各方面都有很多矛盾,很难说什么是主要矛盾。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个具体的阶层,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两者待遇和经营方式是不同的。中国和西方的小农在生产条件上也有极大差异,这些如不作具体分析,就看不出社会发展的不同进程,为什么中国长期那么落后,为什么西方率先现代化? 传统封建理论有一个重要观点,认为封建国家代表地主阶级利益,来证明封建社会论的合理性。这个观点也不能成立。其实官僚阶级王亚南有个说法,他们只能代表他们自己,并不能代表地主,从他们掠夺地主的行为就能证明这一点。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说到这里。总之,一切都要用史实说话,不能用理论来推论。这是我的看法。 封建与半封建理解的表达误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四 郭世佑 (政法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至少在近代史研究领域,存在着把“封建”、“封建社会”泛化的倾向。应该注意研究中国历史不同于西欧和日本的独特道路。说“中国近代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概念是否准确?中国近代作为过渡形态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向资本主义过渡而没有成功的社会形态。 我是学近代史的,是来向大家学习的。期待着我们古代史、世界史的同仁关注一下在中国近代史性质理解和表达方面的问题。一个杂志约我写点东西,我敲了一个提纲,因此没有提供文本给会议,很抱歉。 很多先生提到冯天瑜先生的论著,他是我的长辈,出于对后学的关爱,也送了我一本书。李根蟠先生今天的发言提到,有7—8位学者对他的书有评论,有“吹捧”。可能李先生说的不包括我。因为我对冯先生的著作没有多大的吹捧。我只是写了个评论。我就出于对前辈的敬重和感谢,就写了些文字。文章篇幅比较短。我自己也不完全同意冯先生的看法。文中,我说及尽管不一定要赞成他得出的这些结论,但是我们不能回避他提出的某些问题。他对学术史的梳理,还有他研究的视角,包括他对东西方文本都有参照。他不是一个很浮躁的,哗众取宠的学者,可能不是。我听了庞卓恒先生对冯先生的两点纠正,对我很有启发,而且我还记下来了。诸如《资本论》第3卷第47章。 当时我向会议报题目时很匆忙,没有深思熟虑。这里做点补充和纠正。我报的题目是《封建与半封建理解的表达误区》,我的“封建”、“半封建”只是对我国近代史学界对这两词的理解和运用来说的。我绝对不怀疑前辈学者关于封建社会讨论所已取得的成果。我要表达的第一点是许多前辈经过努力,对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出了不少专著,恐怕他们不都是受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影响,或者不仅仅是受了它的影响。他们也是在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问题,而且他们都是大家。无论是他们的理论素养还是史料基础,乃至社会阅历都不是我们这一代后学所能企及的。这些话是发自我内心的。但我还有另层意思。前人教导过我们: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问。他们除了具有的优点外,他们有没有的弱点?他们在艰苦的条件下,战争也好,革命也好,他们确实与政治因素联系在一起的,在那个时代确实这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后来学人在清理他们的精神财产的时候,能否作一点区分?包括20—30年代社会史论战对他们后来的研究到底影响有多大。尽管我们不一定要赞成冯天瑜先生提出的把秦汉以后社会形态“泛封建化”的认识。我所想到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当前使用“封建社会”、“封建”一词的时候,我们在理解和表达的时候,有没有泛封建的倾向。我想可能有。至少在近代史学界就有。把“封建”、“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好像是一个垃圾桶,什么东西都向里面塞。袁世凯也好,蒋介石也罢,只要不喜欢的全都归为“封建残余”、“反动”、“落后”、“保守”的,历史的实际可能不完全是这样。我们在做表述时往往不很方便,学界马上反应的是你在给袁世凯翻案。再者,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近代史研究,有两个层面需要请教。一个是从文本本身来讲,我们确实是需要对其进行清理,知道马克思什么时候是怎么讲的,什么场合又怎么讲,什么时候又变了,早年和晚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有什么异同等。另外,我们讲社会形态还得从历史的实际来讲,我们的前辈,包括现在的学者都做了很多工作。前面已有学者谈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我们一般都不会反对或否定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存在,以及它们间的相互关系。区别在于,到底是强调普遍性重一点还是特殊性重一点,哪个分量多一点。我们是否应当重视对马、列文本本身的清理和我们对中国历史研究之间的区别?两者间肯定有联系,后者需要以前者为指导,但应该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而不是所有论点、所有论据、所有文本。历史研究主要应当从历史资料中去归纳,去检验,去呼应,去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 日本东京学派的代表者沟口雄三先生的研究中提到的一个中心思想对我很有启发。他说中国的近代(他讲的近代是从16、7世纪开始的)既不超越欧洲,也并不落后于欧洲。它从一开始就历史性的走了一条与欧洲和日本都不不同的独特道路。他认为到现在为止学界对世界的认识是以欧洲标准为世界标准而建立起来的,但问题是存在着以欧洲标准无法衡量的世界,中国就是如此。他具体讲到16—17世纪这一段历史,他认为此后,中国发生了大的历史变化,而且在这些变化后又发生辛亥革命。他说我所讲的变化不是候外庐先生所说的早期启蒙思想等那些西洋化的运动,我所说的是以黄宗羲为代表的乡里公论,即地方的公事地方办,这种所谓民间主导的乡治空间的成立与成长过程所展示的东西。他还指出,这个过程一再被“地方自治”等词所说明,我是不用这个词汇的。我是用“乡治”这个词的。因为“地方自治”这样的词汇充满着西洋的风味,我想避开。在西方,如果说到地方自治,它会有很多的预示和概念支配。所谓地方自治包括民间的通信自由等城市市民的政治权利等,而乡治空间则是生民交错的空间,它的来由不是权利获得者,是来自于互相扶助为主轴的道德性的公共活动,这种活动产生于16—17世纪,即明末,最初是作为救济饥民,抚养老人病人等个人的行善开始的。到了清代,拓展到修路、架桥、修浚运河等公共的事业,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由此,我联想到庞卓恒先生对冯天瑜先生的批评,中国也有互动的契约,应当说是非常深刻的。这一点应当说是与沟口先生相通的。沟口的观点比较新,但不浅薄任何一方。沟口也讲到白莲教起义客观上促成了地方团练力量的增强。这些用西方的理论是不好解释的。辛亥革命为什么成功,他认为与地方势力的崛起有关。沟口先生认为辛亥革命有三个特点:第一,终止了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制度(他也在用“封建”这个词);第二,各省各自发扬省的力量,形成独立状态;第三,中央集权制崩坏,国内陷入分裂割据状态。他下面得出的结论与我们完全相反,他认为辛亥革命走的是分权化的道路,这与当时的欧洲所走的由分权到集权是不同的。他又追问欧洲和日本的历史学界把由分权到集权的历史道路普遍视为近代化的道路,由此审视中国的辛亥革命是落后的,他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沟口先生的不少观点能够给我们的近代史研究者提供有益思考。由于时间关系,其它一些内容就不再介绍了。 最后一点,想向各位汇报的是我对近代社会性质表述上存在的困惑,诚恳地向大家请教。近代社会性质究竟应当怎么看?我们经常讲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我们经常说“由于中国近代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等,关键问题在于,这种概念是否准确?我看,它比用“封建”一词概括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留下的歧义可能更大。对中国近代社会的性质,除了“半殖民地半封建”这种表达以外,还能不能有别的思考?我并不是说要取消这个词,实际上这不可能。因为有关近代史的表述又确实和革命的胜利联系在一起。我认为,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等知识话语的普及都是通过行政权利所贯通下来的。你取代它自然不可能,但能不能做点思考?这便于我们在具体的细部问题上,在构建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上有点思考?“半殖民地”到底指什么?“半封建”又指什么?这些问题不是我提出来,是我的前辈学者李时岳教授在1981年3月12日的《人民日报》发表的《论洋务运动》一文中提出的。他把“半殖民地、半封建”分为四个“半”,说“半殖民地”的另一半是“半独立”;“半封建”的另一半是“半资本主义”。我不知前面学者是否也做过如此区分?似乎没有。因此李先生就惹了麻烦。很多人就对其进行围剿。如果从经济形态追问的话,“半殖民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西方的东西。“半封建”的另一半是半资本主义,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经常叹息中国近代很糟糕,但从数量看,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从无到有,而且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哪怕是在残酷的战争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还在往上升。而且我们不但应该看到数量,更应该看到质量。马克思强调生产力的作用,强调机器的作用。近代中国的特殊性恐怕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战争也好,包括国家力量的干预,战争动员等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从社会形态来理解的话,近代社会是一个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阶段,而不是向社会主义过渡。1949年以后,国家搞社会主义,这有它的特殊性。张海鹏先生邀请我参加一个笔谈,评他主编的那套十卷本《通史》,笔谈邀请了龚书铎、李文海、茅家琦、马敏、罗志田、桑兵等先生,我对《通史》提出了不同看法。梁启超认为近代中国是两边不搭岸。陈旭麓先生则在《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发表《中国近代史线索的思考》对梁启超先生的“过渡时代论”有个诠释,指出,过渡倒也道出了110年中国近代社会的特征,它被纳入了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而又形成不了资本主义社会,只是由传统社会跨向另一个新式社会的大过渡,所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又是一个过渡形态的社会。由此,我提出这个过渡形态的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向资本主义过渡而没有成功的社会形态。虽然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比重始终不足10%,但重要的是看它的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而且这不足10%的资本主义经济始终呈增长趋势,只是残酷的战争环境才遏制了它的整体发展,虽然过渡的结果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但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是一个真实的存在。不管是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乃至是共产党的态度来看,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无论是毛泽东在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还是在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我们看他的原始文本的话,就会发现原始文本和现在的毛选很不一样。从事近代史研究的学者千万要注意,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现在的哪个版本。毛主席和马克思不太一样的地方,他的著作是可以随便更改的,他的文集不仅自己可以更改,连胡乔木都可以帮他更改。他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文本强调中国的资本主义要有一个广大的发展空间,而且不是短时期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家和人民。他说要想不经过资本主义,而实现由封建经济直接到社会主义的过渡,那只是民粹派的观点。这种空想的社会主义是落后的、反动的、倒退的(这也符合列宁的说法),必须批判这种违反历史规律的事。这是他当年的原始的文本,他所描绘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为什么后来变了?我注意到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尽管我们强调事情的必然性,实际上在一些关键的时候,偶然性也并不比必然性弱。因为1948年的6月苏联操纵的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把南斯拉夫开除出局,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迫于苏联的压力才临时改变了在晋绥干部会议上讲话的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的精神,和苏联保持一致。我的结论是,一个偶发的国际事件就这样迅速地改变了即将引领国家建设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走向。(林甘泉插话:在新中国建立前后,毛泽东和刘少奇都说过中国资本主义应该在一个大的发展,但认为前途还是向着社会主义。毛泽东的思想后来确实有变化,那是在1953年,山西省委在一个推进合作化的决议,刘少奇反对,毛泽东表示赞成。)在近代史研究领域可能还有不少可供讨论的空间,最近10多年来可能在宏观领域讨论还不够。这既与一大批诸如黎澍、陈旭麓等史学功底很深厚的学者相继去世有关,也与我们的学术研究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宏观的,包括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问题自由度,或者说空间,还不够有一定的关系。 关于“封建”名实讨论的若干问题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五 林甘泉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对“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封建”考论》在研究方法和学风上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应该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和引证经典作家和前辈学者的有关论述。 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一书的出版对于我们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以及史学理论,探讨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特征是有好处的。中国传统文献里的“封建”,其内涵原指“封邦建国”,并不存在疑义。后来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把“封建”看作一种社会形态、一种生产方式。两者并不等同。譬如“西周封建论”,吕振羽先生最早比较全面展开了阐述。他不仅仅是从“封邦建国”,也不仅仅是从政治制度来谈的,而是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方面来论证的。冯天瑜先生的书里似乎未注意到吕先生的研究。他讲的西周“封建”基本上不谈经济形式、生产方式的内容。吕先生认为西周与西欧封建社会有相似之处,我自己并不同意西周封建论,但认为此种认识也不是毫无根据。为什么叫封建社会,主要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我原先觉得史学界对传统文献中“封建”的理解不成为问题,但冯先生的书出版后似乎很轰动,媒体也宣传了,仿佛是史学界近年来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这至少说明一点,不仅社会公众,包括我们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应该再很好学习。冯先生认为要恢复“封建”的本义,这说明史学界对封建社会形态的理解确实有问题。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包括封建社会,究竟马克思是怎么讲的、恩格斯是怎么讲的?当前史学工作者面临着再认真学习经典著作的问题,不能回避。再者,为什么有的媒体认为冯先生的著作是重大的理论创新,这也说明许多人对中国近代史学的发展情况其实了解不多,我们史学工作者也说的不够。我们所讲的封建社会并不等同于西周“封建”,但在社会上存在这么一些模糊认识。这个书出来有个好处,可以把这些问题展开来讨论一下,促使我们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观点。现在,许多年轻同志基本上不看马、列的著作,只有极少数人还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这关系到史学工作者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的建立。历史观、价值观的选择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外人不能强制。但我们要宣传引导。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在学术研究中的指导地位,我看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充实我们自己的知识。 冯天瑜先生说用“封建”来命名中国自秦至清的社会发展阶段不恰当,如果作为一种学术见解提出来,完全可以作为学术问题来讨论。刚才郭世佑先生也提到近代史学界也讨论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等措辞是否准确的问题。但是,冯先生的一些研究方法值得商榷,其中涉及到学风问题。比如说,你可以谈出不同的意见,但把古代的、近现代的、中国的、外国的学者的说法拉杂作为自己的论据,在论证过程中,以近代以来谁谁都没有讲中国有封建社会,得出封建社会是不被大家所认同的结论。这么一种推论的方法是不大可取的,也不是很严肃的。冯先生的书里提到侯外庐先生。众所周知,侯先生是比较早提到“封建”一词使用不准确,认为严复当年的翻译是个错译。但是他并不认为中国没有封建社会。他又指出对“封建”一词的使用已经约定俗成,在没有更合适的词可以代替的情况下只好继续使用。冯先生片面地引用侯先生的观点作为自己立论的一个支撑点,是不妥当的。再如,王亚南先生明明已经放弃了早年的认识,肯定了秦以后中国的封建制度,冯先生却以他早年的有关论述作为自己的论据,这就不大合适了。冯先生讲“循名责实”。在我看来,他反对的实际上并不是“封建”这个名,反对的是“封建”的实,即反对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社会在中国的存在。因为如果反对的是“封建”这个名,很多学者并不认为秦以后中国社会与西周的“封建”或西欧中世纪的情况完全一致,但他们肯定当时中国属于封建社会形态。而冯先生却认为秦以后的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根本不是同类的社会形态。 冯先生把秦以后的社会称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我觉得他这个提法好像是三块马铃薯装在一起,而且也有自我矛盾的地方。他说封建没有专制,专制不是封建,这是其立论的重要基点之一。但是,他又做出秦以后的社会形态中有“专制”的表述。这跟他在其他地方的论述是不完全一致的。冯先生讲的专制是什么,是地主的专制还是皇权的专制?他没有说明。他引了钱穆先生的研究,因为钱穆不同意称秦以后为封建社会。但是钱穆尽管不承认封建社会,他是承认并美化中国的专制政治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待专制政治不是一笔抹杀,而是要做历史的分析,揭示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但是在我看来,专制政治是不应该美化的。另外,秦以后的“宗法”是从前面延续下来的。我们知道,商代有无宗法,学界还有分歧,西周有宗法制度没有问题。战国特别是秦以后,与西周的宗法制度相比较,已经不是同一回事了。西周的宗法制度强调嫡庶之别,嫡长子继承制。秦以后还有宗法。但是与西周的宗法有很大的区别。冯先生引用李慎之的一段话作为封建非专制的证明。李慎之先生对封建社会是肯定的,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人性发扬的最好的时代,他讲的是春秋战国时代。冯天瑜说李先生的结论他大体是同意的,没有封建制度就没有(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局面,秦以后则不是封建制度了。这个结论存在重大的内在矛盾。战国时代各个诸候国竞相变法,反对宗周以来的传统的制度,而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王权和中央集权。因此,“百家争鸣”的战国时代恰恰是传统“封建”制度发生剧烈变动的时代,原来西周“学在官府”的那一套制度瓦解了,原来的国野划分、士庶划分乃至社会关系也起了激烈的变化,西周的封建制度至此呈现分解之势,而后在此基础上才会出现秦的大统一。怎么能把王权正在加强的战国时期说成是有封建而无专制呢? 在此还可以提出另一个问题:中国近代有没有一个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无论从历史实际来讲,还是从其它方面来看,都是应该肯定的。不同意中国自秦至清是封建社会的学者,有的只是不同意这个名称,认为不确切;另外一些人实际上反对的是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的本质特征。因为,如果你承认中国近代有反封建的任务,那么大概就不会像李慎之所讲的中国的封建是最美好的一个时代。如果那是最美好的时代,近代的反封建任务也就提不出来了。比如说,“耕者有其田”,近代有无这个历史任务?自秦至清封建的土地制度存在不存在?封建的政治制度存在不存在?实际上,我们今天争论的并不是一个名的问题。名的问题完全可以讨论。即使对“封建”这个译名不满意,最后将会出现无奈何的状态,因为想不出一个更好的名词来代替它。冯先生提出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就比封建社会的提法科学,且符合历史实际?我觉得很难说。 冯先生认为马克思只限于从西欧的历史来论封建制度,也值得商榷。在这里,我觉得应该把“普世性”与“规律性”区别开来,现在有些学者把它们混为一谈了。我们不赞成用一个思想囊括世界上的一切问题,将其描述为完全一样的,但并不否认共同规律的存在。规律性是承认历史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封建地租的发展时曾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来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在这里,马克思主要是讲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分,这个很重要。必要劳动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与社会形态的性质关系十分密切。马克思又说:此外,这种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也就是说,封建生产方式也完全可以区分出它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即使那些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生产关系也被包括在封建关系中。他举例道: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的保有地跟骑士的保有地是相反的。其实这种自由农民保有地包含或者只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所以说,马克思并非只从很狭窄的意义上来讲封建。有的论者说,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泛化。但是马克思以上的论述实际上是可以延伸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对于封建的剥削关系、封建的所有制的阐述不是像冯先生所讲的违背马克思的原义。 另外一点,冯先生讲君主专制是封建的对立面,这也是其立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他引了马克思的话作为主要论点。马克思说: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就是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封建”的产物。由此,冯先生认为马克思把君主专制和封建对立起来。但是,仔细分析的话,马克思说的是“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我们对于马、恩多次谈到的君主专制,应当看他的语境是什么。他主要谈的是封建瓦解和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时期的情况,他不是一般的来讲君主专制。能不能把这些结论套用到中国,说秦以后存在君主专制就不是封建社会?我觉得这是不妥当的。总之,对马克思著作的本身,需要认真加以研读,不要把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谈的内容转接到其他场合去。 冯先生论证我们今天讲的封建与马克思封建的本义不符合,认为中国的泛化封建社会是由陈独秀始其端,经过共产国际的影响至中共的“六大”做出了决议,才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此后毛泽东把“封建”内涵又加以固定化了。秦以后封建社会说由此在史学界成为主流。我觉得这种推论方法也是不恰当的。过去我们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动不动就把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上固然不当,现在倒过来也不合适。在某些学者看来,无论什么理论观点,只要跟一定的政治力量联系在一起,就是错误的,不可接受的。这种倾向不可取。比如,五种生产方式的思想明明是马克思已经提出了,但至今还有人在写文章说是斯大林炮制的。 “亚细亚生产方式”,过去苏联肃反的时候把一些讲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人当成托派,甚至在肉体上加以消灭,成了苏联史学界的一个禁区。但在中国并非如此,二十年代社会史论战以后史学界照样有人在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六大”提出的反帝反封建任务与历史学界对秦至清的社会性质的研究要有适当的区分。讲中国是封建社会,在中共六大以前就有人提出来了,怎么能说是由于六大决议并经毛泽东著作加以肯定,遂使其成为历史学界的主流?现在有这样一种风气,把中国共产党接受和采用的一些理论观点说成是政治压力的产物,我觉得这不符合实际,也不是一种“百家争鸣”的态度。实际上是压制不同看法另一种手段。人家说什么,你就把他和政治联系在一起,认为这是政治,不是学术。所以,如果有关封建的讨论仅仅牵扯到对秦至清社会的定性的话,作为学术问题和理论问题是可以有不同意见的。但是,如果像这样提出问题,把人家的观点往政治上靠,去做推论,也是不利于我们学术研究中的“百家争鸣”和学术发展的。现在有些问题是有的学者情绪化提出的,并不做具体的实证。冯先生的书表面上好像搜集了很多资料,包括人家已经放弃的观点,他全都作为自己的论据,然后,又把一些不符合事实的东西收纳进去。这样的话,很多问题就很难谈了。 在承认历史普遍性的基础上更多注意历史特殊性的研究[1]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五 张国刚 (清华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讨论各种历史发展的共同基础是合适的。在这个基础上应该承认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但各种不同的历史分期方法可以共存。在肯定历史普遍性的前提下,应该更多注意对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的研究 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讨论各种历史发展的共同基础还是比较合适的。一般生产力发展总是先从旧石器、新石器到青铜器、再到铁器,农业经济出现地主经济或领主经济,生产到近代大机器出现后,社会发生新的变化。为什么中国近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与西方的机器传入有关。从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层次来讲,封建社会在东西方历史中都是存在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尽管各国都要经过这样一个生产力发展阶段,但这不一定都是同时性的。不能说西方是几世纪到几世纪,东方也是从几世纪到几世纪。过去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有时就迷失在这个时代上。因为蛮族入侵和“五胡乱华”等事件,与西方中世纪的开始在时间上相契合,加上某种形式上的倒退,一些学者就从形似上去找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西周封建论”也是从形似上去找,所谓“封邦建国”,认为其中的采邑也和西欧的领主经济形似。实际上,我们不应当仅仅从形似中去找,还应当从生产关系、生产力基础上矗立的这么一个经济关系去看。中国和西欧社会发展两者有共同性。地主也好,领主也罢,无所谓,反正是大土地所有者跟小农的矛盾,我仍旧坚持这一认识。尽管大地产之外还有小地产等等,这些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影响对基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性质的认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封建社会,既然是大家都约定俗成了,也可以用,或者你找个别的词也可以。反正“宗法地主专制”的提法肯定是不行。 就对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的划分而言,从唯物史观的角度,你可以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去做。但更多的,放在全世界来讲,六十亿人口中可能有五十亿是可以用另外的划分标准,比如说用“上古”、“中古”、“近古”、“近代”、“现代”来表述。现在讲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它既有“社会主义”这个定义,又有现代化的内涵,所以用“现代化”这个角度也可以划分,每个不同的社会都有自己的“上古”、“中古”、“近古”,尽管时间先后不一样,有差别。从近代化的角度划分,它也有不一样的标准。当然,从政治权力的形式来讲,也不一样。“封建”一词,如果用于讲秦以前,实际上应该是指行政建制,或者是一个政权形式的问题。当然,这里包括经济上的关系。中国,你讲专制也好,讲皇权也罢,其实也主要是从权力关系上来看的。所以,从不同角度都可以划分历史发展阶段。 我们现在的任务实际上应该更多的研究中国历史的特殊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历史工作者的任务都应是研究各个国家民族历史的特殊性。做历史哲学的人更多的研究通性,我们史学工作者的研究为他们提供基础。像马克思,他应该是一个哲学家、理论家,而不是一个微观历史研究者。他是在各种学派多位学者提供的成果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我们搞历史的,讲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清楚“特色”从哪来?从历史来。这不仅仅是从鸦片战争以后较短的历史中来,而应当从秦以前、以后这几千年的历史来。我们的任务应该是肯定在近代以前,在以铁器为基础的生产力关系上,存在大地主与小农的关系是世界的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更多地研究我们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什么自己的特点。譬如,中国传统社会关系,诸如文化结构等是构成我们的中国特色的内容。所以讨论封建,不要为这个概念所纠缠,不要用特殊性和普遍性去打架。两者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我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有这么一段相同的历史,也就是在前近代之前存在着。近代各国的任务就是反封建,德国、英国、法国及中国都是如此,当然在道路上有所区别,诸如和平的、革命的等。我们在认同这些普遍性的前提下,更多地应当研究中国的特殊性。中国的特色还很多,比如说,商业资本主义等。20世纪30年代有关社会史诸问题的讨论尽管其中有不少问题,但实际上不少学者是试图找出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中国确实很早就产生了,而且很发达。但是我们说,这不是在现代的经济生产力、现代法律关系基础上存在的,它是在那个时代存在着的,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因此,世界各国所走的近代的道路就会不一样。总之,我们不必为一个概念的讨论所纠缠,进而引着我们去做那种关公战秦琼的事,也就是用具体性和普遍性来打架。我们更多应该在普遍性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历史研究。 ------------------------------------------------------- [1] 因录音设备暂时断电,部分内容未能录制。 “去社会形态化”思潮与“封建”名实问题讨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二十 卢钟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史学界存在“去社会形态化”思潮,有些学者借着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来去除封建社会形态,要在中国抹去封建社会形态在历史上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和社会形态学说是前后一贯、内涵明确的。 我是做中国思想史的,对中国社会史没有专门研究。讲一点感想性的东西。在听了各位先生的发言后有些感触的。 我讲两点。第一点,最近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内刊》上发表了题为《历史研究中的非社会形态化思潮评析》的文章,一个主要的观点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国内史学界存在一股“去社会形态化”思潮,它的主要特点是就是不把社会形态作为历史研究的对象,这与唯物史观是直接对抗的,更是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相违背的。 非社会形态化,既是一股思潮,就不是个别人的看法,而是蔓延开来了。它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到90年代乃至本世纪初愈演愈烈。如果说在80年代后期,它主要是作为一种学术主张的话,那么从90年代以后,特别是世纪之交,不断出版一些历史著作,该思潮逐渐成为一种学术实践。就是说,它是有体系的,是欲重构中国历史体系。它是按照非社会形态这样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来重构中国历史体系。我初步梳理了一下,非社会形态化历史体系大概至少有这么四个特点: 第一点,不再把生产方式作为历史研究的基础。当前的不少历史著作中多讲生产力,不谈生产关系。或者是只讲具体的经济制度,不谈所有制。对生产关系也避而不谈。因为这些内容在该思潮中都是被视作意识形态化的内容。有些学者为了表明自己的学术中立,表明自己的研究是更有科学性、客观性的,就不用这些“意识形态化”的东西。 第二点,它们不再把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性作为历史研究的主线,而是更侧重于对政治制度的演变、国家形态的变化,或者是意识形态的转型等方面内容的考察。 第三点,它们不再用社会形态作为划分历史分期的主要根据,进而提出了很多新的标准。 第四点,它们在研究方法上是重个体轻整体,重微观轻宏观,对宏大的叙事方法加以讥讽。说这些是空疏,所以要强调细化的研究。实际上,这是后现代史学所提倡的历史碎片化,把历史变成是一个一个孤立的事件的堆积,它们之间没有内在联系。非社会形态化的特征至少是包括以上几点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股思潮呢?我想这与建国以来,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他的社会形态学说来研究中国历史的过程当中,还不是很成熟,还存在一些弊端有关,比如说通常所讲的“教条化”、“公式化”等。这点,我们不否认。但这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更主要的是国内的这股思潮直接受到了西方史学思潮的影响。觉得马克思主义是老生常谈,他们为了标新立异,但往往自己又缺乏新的东西,就只好把西方现代史学思潮中的一些东西搬过来。譬如说,后现代史学就被他们搬过来。当然,我们对后现代史学要做客观地评价。它有其值得肯定的真理的东西,但是其基本历史观点,我觉得是不能肯定的。因为,它把历史看成是一个没有联系的、是稍纵即逝的孤立事件的堆积;它否定历史的理论化、模式化。因此,非社会形态思潮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到了西方现代史学思潮的影响。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点。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封建’名实与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观” 与此问题有一定联系。我想这是一个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怎么认识,抱着什么态度去认识直接有关系的问题。能不能这么说?或许我把这个问题看的严重点了。我觉得现在讨论封建名实这个问题上,不管提倡这种讨论的学者的主观愿望是什么,但是在客观上借着封建名实问题的讨论来去除封建社会形态,也就是要在中国抹去封建社会形态在历史上的存在。实质上就是这个问题。 上午有些先生谈的观点,我不太同意。说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观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实际上,马克思的封建观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请大家看看《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讲到三种所有制的时候,提到封建的等级所有制,应该说,这是对社会形态的最初表述。此处就已经讲到了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生产方式,而且讲得很清楚。其中,我觉得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古代的起点是城市,中世纪的起点是乡村。马克思在论述封建社会形态时,是以这为切入点的,并由此出发而派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所以并不是马克思老会变,似乎有什么开头怎么提,后来才有个标准。我觉得不是这样,马克思的贡献不在于继承了启蒙思想家关于封建的一些说法,这并不排除,他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封建社会形态,也就是说,他把生产方式理论注入封建社会里面,使之成为一种完整的社会形态体系。如果我们不把这点强调出来,而片面说他是否继承了封臣封君等内容,并由此抹煞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贡献。我觉得这就不是合乎实际的作法。 第二,有同志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我觉得也可以这么说。但是不能像刚才有些同志所说的用特殊性来排斥共同性。实际上,无论是欧洲也好,东方中国也罢,封建社会形态作为一种历史发展阶段是有共同性的。上午方行先生讲的三点,我很同意。我就怕现在有的人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后,把共性忘了。东西方封建社会的共性主要包括:一是生产力。关于封建社会生产力,马克思讲的很清楚,是指以小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为基础的生产力,它是很狭小的。这无论是在西欧还是中国都是这样。生产力水平是低的,经营规模也是小的。二是剥削形态都是以地租为剥削形态。你不能说中国没有地租。地租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是剩余劳动的一种实现形式。这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都是存在的。三是依附性。包括超经济强制。这一点东西方也是存在的。所以,共性是谁都变不了的。譬如说,自耕农他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但是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国家法律这样一些手段,他就不可能主动向国家交税。所以超经济强制这样的问题无论东西方都是如此。(我们)在谈封建社会形态的时候,要强调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的特点,但是别忘记了它有共性。也就是说,要肯定东西方封建社会形态有共性,而不要拿个性否定共性。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要恰如其分地将两者讲清楚。 还有一点是,上午栾成显先生讲到冯天瑜先生提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手稿中的三大社会形态说法,这三大社会形态在当前的史学界也是一个热门。有学者试图用三大社会形态来取代五种社会形态。实际上,这种作法是将两者对立起来了。在冯天瑜先生的理解,三大社会形态是以人的精神自由度作为基准。实际上,他没有把马克思的这段话看进去。马克思对这三大社会形态的论述中讲得很清楚。一是人的依赖关系是建立在一个生产个人能力很小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人的依附关系。实际上,马克思讲的是在个人生产能力很小的情况下出现的人的依附关系,谈的就是生产力问题。生产力越低下,人的依附关系就越强。这是生产力问题,并不是人的个性问题。二是物的依赖关系。马克思是讲随着人的能力的扩大,联系的范围的扩大,加强交换的关系也就起来了,这也是谈的生产问题。最后一阶段,马克思讲得更清楚,即对个人能力的共同享有,这一阶段是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基础上的。马克思始终以生产方式来解释社会形态的发展,这一点他是不变的。因此,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五种社会形态是一以贯之的,这从其诞生那一天开始就是如此,而不是所谓后来变过来了。如果,我们真正从马克思的文本上来看,这个问题还是很清楚的。我们现在讨论封建名实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 冯天瑜先生提出秦汉以后到清代是“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我觉得概括不了。这个阶段社会的基本特征。不如用封建社会形态来概括,因为其综合性很强,在我看来,自秦至清社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地主经济占主导地位,一是政权形式、国家形态是专制主义,这倒是可以作为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的内容。冯先生的提法尽管将(宗法、地主、专制)三者合在一块却糅合不起来。只有用封建社会形态,才可以将以上特征整合起来。就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些马铃薯只能是在麻袋里面才能够提起来。所以,我们还是要用中国封建社会形态这个大麻袋把冯先生的这三点拢起来,才更好些。 “封建”问题讨论的三个层次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十九 王和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编辑部) 2007年10月11日下午 “封建”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近期内也看不出能够获得统一的认识。关于封建的讨论区分一下不外乎三种:一个是名实之争,一个是内容之争,一个是牵挂到社会形态,名实之争我看相对说最好解决,我们起码可以有一些共识:“封建”是一个符号,它的内容是可以设定的,当我们讲到封建的时候,一定会想到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力,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等等。名字本身真是一个符号。比如说,中国人把蒸汽机车叫火车,在日本叫汽车,讲的是一个东西,名字完全不一样,你说哪个更准确?可能各有道理。汽车讲蒸汽驱动,火车讲要点火才能有这个蒸汽。所以“火车”跟“汽车”都是指同一个东西,就是说符号的内容是可以设定的。第二点,符号的内容可以变化,但符号不一定变。我和商传、赵世瑜做中国大通史时,试图从不同方面归纳出几个不同的特征,对各个历史时代做出新的命名,也不是很成功。为什么说符号内容可以变,但符号不必变呢?仍以火车为例。前不久坐“动车”去济南,实际上已经不是使用蒸汽机,实际上是高速的长途的轨道电车,但只要我说买一张火车票,售票员就会毫无疑问的把“动车”票给我。我要说买一张高速轨道电车票,他准不知道是什么。我非常同意国刚兄的意见,“封建”名实之争折腾了那么多年,看起来分歧很大,其实我们每个人心目中所指都是明确的。当然,每个人所指不一样,这就牵涉到第二个问题:内容。内容比较复杂,我们所说的这个高度成熟的长期延续的农业自然哪些经济用一个什么东西来概括,哪些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个问题要一致可能比较困难。这也不要紧,关键是第三个。更难,牵涉到社会形态,牵扯到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看法。我最近写了更篇长文《再论历史发展规律》,有十万字。这个问题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有实事求是,用这几个原则来加以研究。今天这个讨论非常有意思。我们回想一下,改革开放之初,大家都说史学危机,讨论了一阵,觉得史学大空泛,除了阶级斗争,许多史学的内容都没有,大家沉下去搞基体研究。今天不同了,经过三十年的具体研究,可能到了重新进行理论概括的时候。大家感到,史学需要理论和方法的进步,不能太琐细。所以这个讨论很有意思。 “封建”名实问题和马恩的社会经济形态学说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二十 周自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2007年10月12日上午 “实”明然后“名”正。任何概念不可能完全符合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马恩谈西欧封建社会,已经提到“宗法”、“专制”、“地主”等概念。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具有普遍性。研究历史,逃不脱社会形态。 这个问题似乎简单,实际上没那么简单。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就那么几条,但要运用,联系历史实际,古今中外,就比较难。 封建名实问题讨论,主要不在名称,而是历史发展有没有规律,是不是东方特殊,马克思讲的是否只是针对西方。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形态的名称,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不是马克思发明的,而是沿用前人习用的名称,而赋予其科学的内涵。从来没有说原来的名称不对,而定一个新名。例如,有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马克思用了这个名称,但赋予崭新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都说到这些问题。陈伯达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写了“孔子的哲学”,毛主席先看了一下,没细看,后来张闻天要毛主席再看看,提些意见,作些评论。论语“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毛主席说:就哲学的整个纲领说,它是观念论的;但如果作为哲学的部分,作为实践论来说,这是对的;和“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的意思差不多。如果孔子在“名不正”上面加了一句“实不明,则名不正”,那孔子就不是观念论了。所以,“正名”之前要“明实”;“实不明”,“名”就不好“正”。现在问题是“实”正了,“名就”正了吗?李根蟠引了恩格斯的话,在所有社会,任何名称、任何概念、任何定义,不可能完全反映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社会形态也是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谈到,名称和概念是一个外在的东西,它不可能完全反映客观实际。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任何人,包括马克思在内,比如封建社会,想要搞出一个名词,比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更全面、更方便、更高明,我看是不可能的。冯先生写了40万字的书,最后提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许多地方批判了重名称、重概念。我们研究社会经济形态,如果从名称、概念入手,本身方法论就是不对的,也不可能有深入的研究。冯先生说“宗法地主专制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欧中世纪有很多提法:领主制(提得比较少)、农奴制、封建制,有时提封建地主制,有时提封建领主制。两者有区别,但归根结底社会统治者是地主。马恩多次提到地主、领主、农奴主。这些概念交互使用。有时同一篇文章中不同提法同时出现。《哲学的贫困》提到“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行会制度下……”,主要指中世纪,包括印度的种姓制度。不光是印度,宗法制度包括西欧在内。宗法不但中国有,西方也有,马恩全集中讲西欧中世纪时,多次提到宗法、宗法封建。在《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里,谈到“在波罗的海和黑海之间的各个大农业国”的“宗法封建”制度,还谈到“宗法封建的专制政体”。和冯先生提出的命名相比,中间就缺了一个“地主”。所以冯先生的“宗法地主专制”,在马克思的书中讲西方的时候,这些概念都有了。宗法并非中国的特产。“地主”、“农奴主”、“领主”,在马克思那里是互用的。 (栾成显插话:马克思在提到劳役地租的时候,用的还是地主,当然有时候也用领主。但在《资本论》那一章中,用的全是“地主”。)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马恩全集》第13卷)(疑为《马恩全集》第16卷《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之误)谈到当时的德国,“还保存了早期的封建关系和后期封建关系中的许多因素”,“封建主比资产阶级剥削的数量多一倍的工人”,“旧的封建领地上的宗法式经营方式”。《马恩全集》第12卷《坎宁的公告和印度的土地占有问题》:马克思虽然说印度没有私有制,但他在看了一些材料以后,讲到“这些封建土地占有者”如何如何,后面还讲到“扎吉达尔变成了世袭的封建领主”。马克思还谈到“土著王公领地”如何如何。使用了“大领主”、“封建领主”、“世袭”等等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封建制度是中世纪生产和交往关系的政治形式”。在《德国的制宪问题》中,恩格斯又说过:“和欧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德国农业在政治上的代表是贵族,是大土地占有者阶级,和贵族独霸局面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就是封建制度”。所以这里的封建制度是讲政治制度。虽然马恩所讲“封建”名称是从政治来说的,但他讲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他还是从生产方式说的。 社会形态问题复杂在哪里?虽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各个国家有其特殊情况,而且每个社会形态都有一个形成、发展和解体的过程,在其起步阶段,有许多前一社会形态的东西。例如,我们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包含了许多非社会主义的东西。每一个社会形态的成熟形态(其各种特征都获得充分发展)是比较短暂的,它的两头(初级阶段和解体阶段)则比较长。研究一个社会要考虑总的内在联系,纵向联系、横向联系。如果东抽一点,西抽一点,拼凑起来,是不行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一个注中说,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雇佣劳动制度起源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和和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以后,这一萌芽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也是这样。一个社会有一个主导的东西,但绝不是纯粹的,有前面的残余,后面的萌芽。因此,要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我读马恩著作从中学读《列宁主义基础》开始,每读一遍都有新的感受。关于社会形态学说,马克思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谈得很经典,但只是说“大体说来”,他有很多研究是没有完成的。事实上,从他的精力和时间来说,也不可能完成。光研究“马尔克”研究了多久,给查苏里奇的信,就写了一稿二稿三稿。包括马克思写的笔记,不可能。即使马克思多活几十年,中国问题照样不可能题研究清楚。他当时研究中国能够参考的材料是很有限的。郭沬若说,《起源论》对中国一个字也没有提到。马克思讲“封建”包含了共性,虽然没有具体谈中国,但包括了中国。许多同志引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的论述,确实说明了这个问题。 马恩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完全是其个人的成果,他吸收了整个人类文明的成果。马克思主义有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马恩原来比较乐观,似乎认为发达国家的社会革命很快就会到来。俄国普遍存在农村公社,马恩曾经预言,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命运,如何如何,但其前提是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无产阶级革命,俄国内部革命也不让它走资本主义道路,就可以越过这一阶段,成为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但是后来很快发现不行了。1861年农奴制改革以后,工业化,农村公社很快就瓦解了。后来恩格斯多次声明,俄国现在避免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来列宁……。五十年代刘少奇对资本家讲,你们放心吧,中国资本主义还要发展。老实说,我们现在还在补这个课。现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很多实际上是资本主义东西。《资本论》中谈到的原始积累,我们现在也有类似情况。苏东解体,我们现在发生的问题,都没有逃脱马恩所讲的规律。各种现象的出现,都可以说是必然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过时了,而是我们研究和实践不够。马克思的具体论断不可能每一句都正确。研究历史,不管是经济、政治、文化,无论你自觉不自觉,不管你使用不使用有关的概念,你都逃不开社会形态。 简评《“封建”考论》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的论点和方法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之二十一 瞿林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2007年10月12日上午 作为一种体制的“封邦建国”的“封建”和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不应混淆。冯天瑜先生对侯外庐先生“语乱天下”的引用,断章取义,为我所用。中国秦汉以后社会符合马恩指出的封建社会特点。 冯先生书(指《“封建”考论》)的“后记”提到了我,说我看了他的书稿,在患眼疾期间给他写了建议。大概是05年初夏,我收到此书的清样,希望我写点意见。当时,我因眼疾才做完手术,我大致翻了一下书,觉得有很多问题。我没有对此书做正面评论,写了三张纸的信。大意是:第一,冯先生所讨论的封建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第二,中国有一段历史是不是叫封建社会?我说,很明显的是,候外庐先生当初是不赞成(用“封建”这个词)的,后来因为大家用得久了,侯先生也就同意了,而且他自己也出版了《中国封建社会史论》。所以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非常新颖的问题。第三,这本书中涉及的问题太多,所以,有可能的话,是不是做些修改。但实际上他寄给我的是清样,不可能修改,而且也不可能不出了。所以他在“后记”里所讲的意思还没有曲解我。以上谈的是背景。 以下,我讲三点认识、两点方法的问题。 先谈三点认识。作者反对(秦以后的)中国叫封建社会提出三个论点:第一,认为这样就会和西周的“封建”(封邦建国)混在一起了,所以不应当叫做“封建社会”。作者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辨析“封”、“建”、“封建”等概念。在我看来,这些都是常识,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第二作者认为中国叫“封建社会”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论述的。他举了一些例子。诸如不是领主制的社会和封建社会无涉、专制主义和封建主义无涉,等等。作者第三论点,讲中国的这一段历史与欧洲的封建社会不一样,日本的情形更接近欧洲。我觉得这三个问题都不能成立。第一,关于封建社会的名称不符合西周封建的古义,也就是封土建国。对于此点,是大家都明白的,无需做太多的引证和例证。我们知道西周的“封建”是一种体制,在秦朝建立后还讨论过“封建”和郡县孰优孰劣的问题。我们现在讲的“封建”,其内涵不是“封土建国”,而是封建社会。研究西周历史的人,也并不都用“封建”给这个社会定性。即便是西周封建说,也不是在“封邦建国”意义上讲的,而是在封建社会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这里有概念的混淆。我们讲“封邦建国”是讲体制,我们讲封建社会的“封建”是讲社会形态。我们的这位作者,概念是混乱的。因此,他提出此点是不能成立的。要特别指出来的是,作者引用了候外庐先生在1956年的一个讲话,一方面批评了候外庐先生是“泛封建观”,但又引用外庐先生一句很锐利的话——“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冯先生引来作为佐证。但是作者忘记了在1956年后外庐先生写了好几篇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文章(卢钟锋插话:从1954年开始),而且1972年即要出版《中国封建社会史论》,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到1979年才出版。这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为什么不强调呢?为什么这样一个认为“语乱天下”的人还要继续用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呢?(栾成显插话:冯先生引用的只是侯外老一完整论述中的一部分,侯外老前后还有话,他认为我们讲的封建社会应该是建立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生产方式。冯先生断章取义,对他有用,对他没用,他就不要。庞作恒插话:这是学术道德问题。卢钟锋插话:侯外老这个话是针对有人把西周的“封邦建国”和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形态混淆起来,认为如果不从自然经济和生产方式谈封建社会,就是“语乱天下”。冯先生把它倒过来引用,但这恰好证明侯外庐先生这个话对他们并没有帮助。侯外庐在《历史研究》1954年创刊号就提出关于封建所有制问题,这是最早的。这个观点40年代就形成了。所以我看了冯先生的著作后觉得很奇怪,怎么有这样的引用法?侯外庐先生56年的文章意思也很清清楚,就是不要(如瞿林东先生所讲的)把政治体制的“封建”和生产方式的“封建”混淆起来。有人不那么讲,至少是一种误解,讲严重一点就是断章取义,为己所需。)外庐先生讲“封建”一词已经约定俗成了,就不要再纠缠了。关于这个问题,冯先生又引了另外一位研究者的话来批评侯先生“约定俗成”的见解:“约定俗成”,今天或许是可以的,在未来,我们怎么对学人交代呢?这是敝校一位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说的。意思是说还是要纠正,否则将来还是会“语乱天下”。这个问题,我说不必担忧。在学术史上,所谓约定俗成的例子太多了。或者名词还是那个名词,但含义已不是那个含义。比如说《易经》里就有“革命”——汤武革命,后来章太炎、孙中山也讲革命,毛泽东也讲革命,这个“革命”不同于《易经》的“革命”,它能“语乱天下”吗?谁都知道它们含义不一样。再如,二十四史里讲“夷狄”,这和1840年后不少学者提出的“师夷长技以制夷”,这还是指少数民族吗?这是指洋人。这会“语乱天下”吗?不会的。不必担心,未来的学者自然会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对这位教授的观点说得不客气一点是不值一驳的。作者的第二个论点讲中国封建社会的看法缺乏理论根据,因为和马克思的封建观相悖。我觉得此点也不能成立。我仓促之间查阅了一些马、恩经典。首先,我们应当从所有制形式来看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的工业。决定着在封建制度的繁荣时代,分工也是很少的。这像不像时讲中国的情况?翻开中国的历史,可以发现大量的材料可以证明此点。其次,从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来看,也就是说从生产过程的特点看,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的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们照例也属于生产者自己的。这是不是也符合中国的自然经济的特点。我认为中国古代也是这样的。再次,我们看剥削方式。恩格斯对封建剥削做了这样的概括: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因为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的是由于他们占用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保有自己的土地,但是他们作为农奴或者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给地主服役和交纳产品。《汉书·食货志》讲“地著”,就是讲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中国是不是这个特点?我想是这个特点。再有,作者讲“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概念。我想说的是,关于“宗法”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明确讲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君主制对立。书的作者把秦以后还残存的宗法现象和西周的宗法制度混为一谈。西周是宗法制,讲五服等。那是很严格的,典型的。秦以后,宗法不可能没有,但是和西周比,那有很大的变化。自商鞅变法以来,宗法就逐渐破坏了。所以有研究者指出秦以后是地缘政治,西周是血缘政治。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大家长。秦以后不是如此。当然,秦以后也有分封。西汉有,一直到明朝还有。但这已经不是主要的,主要的还是官僚。所谓“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从宗法方面来讲,也不能成立。我认为,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观点来看,他们所概括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可以用来说明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的。也就是说,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因此,不能讲中国学者把中国历史的某个阶段定名为封建社会是有悖于马克思封建原义的。作者可能指出这样那样的论点来说明,但是所有制的形式、劳动的方式以及剥削的方式是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性质最基本的标志。第三,作者又讲中国自秦至清的历史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他引了很多论据来证明。因此,中国也不应称这段历史为封建社会。我认为,历史是多样的,历史的多样性并不影响到社会形态学说的动摇,这是两回事。社会形态是要解决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是在这过程中发展变化的,所以要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各个地区和各个国家在某一阶段上出现了不同的现象和特征,这是历史多样性的表现。如果认为中国和欧洲在某一个世纪中完全是相同的,历史便研究错了。这就不是从历史事实出发。(如果)从历史出发,肯定是有差别的。但是多样性却不能改变在某一个发展阶段上的我们称之为“某某社会”的性质。历史是多样的,也是统一的。就拿“中世纪”这个词来讲,中国的中世纪是统一的,欧洲不是;中国的中世纪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欧洲则是以很强的宗教色彩为特征。这些当然不一样。所以(有学者)说中国的封建社会,它有些特征和欧洲不一致,因此它不能叫封建社会,这个论点是不能成立的。这个论点是要求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历史发展在某些阶段在细节上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这是违背历史常识的。 最后,就方法上,我谈两点意见。一个是作者提出了历史分期的四条标准:“制名以指实、循旧以造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这是说明一个词、一个字要与另外一个词、一个字的意义相吻合。我认为,用这样的标准来讨论分期大概讨论不出来。如果我们讨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等,才能讨论社会分期。不用说讨论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分期,即便是讨论诸如自秦至清两千年的历史的分期也不能这么简单来看,它也是很复杂的。譬如说,漆侠先生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提出了“二黄分期”法,即以黄巾起义,黄巢起义为依据,将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三个阶段。外老是“安史之乱”分期。他们都没提什么这个词和那个字意义的吻合。以冯先生这种方式来讨论社会分期在学理上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是(冯先生)这样来讨论封建社会分期是不行的。再一个是作者讲郭沫若、翦伯赞、候外庐等学者都把封建泛化了,这一点我觉得是不能接受的。冯先生认为他们是泛封建观者,(在我看来)这是强加给他们的。什么叫“泛封建”呢?“封建”还是西周那个封建,郭老、翦老、外老,他们不至于无知到这种地步,把西周的封邦建国的“封建”拿来到处乱用。他们还不至于犯这种小学生的错误。所谓“泛封建”说是不能成立的。你如果说他们是把马克思的封建泛化了,那在逻辑上还能够言之成理。所以在方法论上,作者这种提法也是不妥当的。(卢钟锋插话:这三老其实也没有把马克思的封建观泛化,正好是根据他的基本观点结合中国历史实际结合进行论述)作者又认为魏晋封建论者是古义与今义的结合。这种看法我也不赞成。别人我不知道,何兹全先生我知道,我经常和他在一起探讨问题,他的魏晋封建论绝不是说和西周的以及后来的“封建”看古义与今义的结合。我看丝毫没有这种含义。因此,冯先生这种论断也是推测的。在方法上也是有问题。 (庞作恒插话:你一定要写出文章来,发言非常好。你真正纠正了“语乱天下”。) 唯物史观与学术讨论 “封建”名实问题研讨会自由发言之一 2007年10月12日上午 黄敏兰:研究和讨论要从具体事实出发,要进行中西比较,不能光谈概念、理论。 刘秋根:我把唯物史观看作一个可以指导历史研究的科学系。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财富,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李根蟠:唯物史观并非片面的、单一的。学术研究和批评要摆事实、讲道理,不能靠拍脑瓜、想当然。 黄敏兰: 我还想说说如何把讨论深入下去的问题。因为现在争论虽然比较激烈,但很难看出有什么突破。大家多是两方面的研究,一是讨论名词概念,定性命名,这实际上还是上世纪的做法。我觉得有些简单化。重要的是研究这个社会是怎么表现的,这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再就是理论阐述比较多,实证研究比较少。引用一些马克思的话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理解解释又不一样,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归根结底要从具体事实出发说明问题。我不大赞成用封建来表示中国社会,但我认为名称不大重要,我不反对别的学者把它叫封建社会,而且的确已经约定俗成,你要社会上改变也不可能,所以换名称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我觉得要认识中西社会有很大差异。根据我的研究,中国不是什么封建社会,西欧中古社会也并非皔封建的,而是封建和非封建并存,如果不从这个角度讲,西欧的社会就很难说清楚。我们过去中封建社会理解为大地主剥削小农,但实际上西欧中古社会有许多具体的制度,马克垚先生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十三章,中西财政制度的比较,是顾銮斋先生写的,里面说,封建财政和国家财政是有严格区分的,封建财政就是指国王领地的收入和个人的其他收入,国税是君主向臣民征收的税。如果不这样区分,就无法解释西欧的议会制和大宪章等,因为国王按封建原则只能靠个人收入,向臣民征税得通过大家同意,才有大宪章,才有议会。中国正是因为没有封建,皇帝可以向所有臣民征税。西方国王自己到自己的领地去吃,因为他没有能力让其他人运来。中国有庞大的漕运系统,让八个省的民户给他运漕粮,然后修运河、建仓等。必须靠强大的国家权力才能达到。这个事实好多外国学者都知道。马克垚先生也知道这个情况,可是他还强调中国的皇权也是受限制的。具体怎样受限制,你得按具体的表现。除了财政,还有许多,如法律。西方有许多法,如封建法、城市法、商法,封建法才是真正的封建法,如果把所有的法律都说成是封建法,就不对了。城市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所以你不从封建和非封建来看这个社会,那当然都是一样的了。还有军队,西方是封君封臣,封君给封臣分配土地,换取军役。这种军队很有限。恩格斯在一篇文章中蔱区分了封建军队和非封建军队的区别。就是因为封建军队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后来才发展了雇佣军常备军。中国就没有西方的这种封建军队,只有常备军,而且常备军数量之大超过了西欧的好几倍。如何笼统说都是封建的,就认识不了历史的事实。前一段讨论城市,一些学者说中西城市是不一样的,中国是封建的,西方是独立的,马先生就出来说,西欧的城市也是封建的,大家就没有话说了,因为他是权威呀。但他没有具体论证。据我了解,西欧城市的封建性表现在它与国王之间存在一种类似封君封臣的关系。因为,城市的用地是领主提供的,而且有的是封君建的,根据契约关系要给领主提供一定的义务,而且封建对城市的发展是有利的。汤普逊的中世纪史就说城市向国王要求封建特权……所以城市法就是资产阶级的了。如果不从封建和非封建的角度看,问题就说不清楚。所以,要认识历史,不光是定性就能解决的。关于君主专制,好像说,都是专制的,但是专制的程度和表现怎样,要用史实说明。像慈禧太后能动用那么多海军经费修颐和园,在西方是不可能的。西方有一句名言,要从伊利莎白女皇的口袋里多掏一便士,比要了她的脑袋还难。因为议会对财政是有严格限制的,国王不可能从国税中拿钱为个人服务,拿钱给国家做事也要议会同意。美西战争时议会每天都在算钱。战争结束马上解散军队,因为付不出这么大的代价。西方的制约是议会、,是国家权力之外的。中国也有制约,实际上是受国王本人控制的,制约者受控于被制约者。无论研究什么问题,必须提出充分的事实,做充分的历史学的论证。我对“封建”问题感兴趣,更多是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我正在写《千差万别的中西中古社会(“封建社会”)》。我觉得大地产和小生产相结合的说法看不到历史的丰富性和真实性,这对于历史学不利,对社会上的历史教育也不利。我的女儿上世界史课时,老师说到国王借债,同学说,老师,你没有说错吧!其实西方国王借债很普遍,还有把王冠典当的。还有国王在街上走,债权人拉着他不让走。这在中国恐怕是没有的吧。这些情况不说清楚,为什么西方率先现代化的原因也无从探索。 刘秋根 我认为封建主义的概念可以用于实证研究的指导。历史研究还会继续向前向前发展,实证研究这二十年有很大发展,比二十年前强得多。例如经济史,各方面的研究齐头并进,扎扎实实向前发展。假如有朝一日我们史学发展水平,我们掌握的实证材料大大超越了现在,我们需要换一套概念体系,这也有可能。或者过了一个时期以后,大家确实觉得封建主义的宏观叙事不行,换一套叙事体系,也不是不可以的。因为科学不是宗教,不是崇拜。 我学马列有三个阶段。第一个是大学时读的课本,然后上研究生时老师要求我学十本马列著作才给学位,所以我把十本书读过完了。(庞作恒插话:哪十本)有《资本论》《国家与革命》《社会主义由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费尔巴哈》等。(庞作恒插话:哪一位老师?李根蟠插话:他是漆侠先生的学生)。1989年六四事件以后,我倒是自觉读了点马列,读了马恩全集。马列有两个东西感染了我。一是作为一个科学体系,有他的合理性。尽管现在的历史学已经大大超过了那时的历史学。有些具体的结论也过时了,但其基本体系还是可以的。第二,九十年代学习马列也促使我学习了一些相应的理论著作。我是把马列当作一种比较科学的体系来看的。没有什么神圣的意义,不知道跟老一辈有没有区别。我同意黄敏兰今天和昨天发言的两个意思:第一是要重视实证研究,重视中西社会的比较研究。现在经济史界大家很重视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第二,我同意学术要为政治服务。科学不为政治服务,不为社会服务,你这个科学干嘛呀,尤其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这没有问题。但科学为政治服务必须有独立性,必须有意的保持一定的距离。我们独立研究得出的科学结论,政治家接受不接受,那是他们的事。应该有这样一种态度。包括社会经济形态问题也是这样。这不是神圣问题,而是科学的问题。 关于政治法律的问题,我暑假参加了一次经济史会议,讨论中西经济的不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位外国学者的发言很有意思。他说,中国商人也有法律,徽商、晋商这样大的一个体系,也有自己的规则,有自己的习惯法。在处理但是这些习惯法没有上升为正式法律。西方中世纪早期也有许多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后来在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时,就是正式的法律了。徽商、晋商在处理彼此关系时,习惯法还不是正式法律,而是双边的惩罚机制。你违约了,我就告诉整个集团的人,都不跟你做生意。经济史界进行中西比较,比来比去,好像中西都一个样。发现原来认为只有西方有的东西,其实中国也有。究竟区别何在?这位学者倒是提供了一个视角,中西实际上是有差别的,有些现象很相似,但发展模式还是有不同。 黄敏兰先生发言中谈到的官民矛盾问题,我觉得你说过头了。经济史界也讨论这个问题。社会财富首先要生产出来,才有“掠夺”,国家通过权力掠夺也好,地主通过经济手段掠夺也好,都得先有生产。中国确实像你所说的,与西方差别很大,我同意你的分析。但首先要生产,才能发生其他各种关系。为什么我们同意唯物史观?就是因为重视生产问题,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财富。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我受漆先生影响,从这个角度接受唯物史观和社会经济形态学说。 李根蟠 我非常同意研究要从事实出发,要用史料说话。其实这是马列主义史学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不知讲了多少次,我们的研究不能从原则出发,而要从事实出发。这就是毛泽东和共产党人提倡的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遵循这一要求,多年来我们做了许多实证研究,并没有光讲理论。但我们这次会议是讨论“封建”名实问题,主要涉及概念和理论,不能说讨论文章中没有对具体历史问题作微观分析,没有更多罗列实证材料,就说你们光讲理论。这样说是片面的。针对否认各国历史发展具有规律性的思潮,不少发言着重阐述了马恩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具有普遍规律的理论,不能因此说这些同志不注意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不能说承认中国有封建社会就是把中国和西欧看成是一个样。我刚才说了,这次讨论的实质,而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社会形态学说问题。有些学者并没有直接批评唯物史观,而是引用马恩的话来批评所谓“泛封建观”。那么,所谓“泛封建观”究竟符合还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就需要较多引证和分析马恩的有关论述。这也是论题所使然的。不能说这是不从史实出发。 比出那些迂回曲折地否定唯物史观基本观点的论者,我倒是喜欢黄敏兰先生的直率,她明确地说出自己的观点:唯物史观有片面性、单一性。可惜你这个结论是拍脑瓜拍出来的,是想当然的。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讲过影响社会发展的只有经济这单一的因素,他们只是讲经济是最后的决定因素。他们讲了许多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等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这不用我来举例,是大量的。如果有的学者研究中对政治、文化等因素有所忽视,那不是唯物史观的片面性,而是这些学者没有运用好唯物史观。(黄敏兰插话:我没有说唯物史观是片面的,我说的是五方式论。)你说的是唯物史观,白纸黑字。我们不必争论,如果你收回这个意见,那更好。 还有,你引用王亚南的论述证明你的观点,但王亚南本身是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他讲官僚社会,是放在封建地主经济体系这个基础上讲的。我相信你没有读过他的书,起码没有认真读过他的书。我这里有一篇文章(按,指《官僚体制与地主封建制——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论不容歪曲》),你可以看看。你有一篇文章里讲我误读了王亚南。我本来想跟你讨论这个问题,但我觉得你根本没有深入研究过王亚南,所以没法跟你说。你这次参加讨论,我这篇文章涉及王亚南,希望你看看。有什么不同意见欢迎你批评。 你在一篇文章中批评我态度蛮横。我可以给你交交心,我服膺毛泽东的这句话:“我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必须旗帜鲜明。用钝刀子割肉是半天也割不出血来的。”我相信这句话。我也赞成王亚南的这些话:“在研究上,从反对者得到自由,予反对者以自由。”“正确的理解,是能折服一切反对意见的理论。惧怕反对意见,根本就是怀疑自身理论的正确。”我觉得我是这样做的。黄敏兰先生批评我的文章,并没有寄给我,但我在网上发现以后,马上在我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了。叶文宪先生投稿,批评我,我马上全文刊载。我很希望听到不同意见,希望通过与不同意见的切磋完善或校正自己的认识。我只是旗帜鲜明、毫无隐瞒地把我的观点说出来。我无权无势,怎么能圧别人呢!而且别人批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封建观的文章已经发表了几十篇了,我只不过发了这一篇嘛,怎么能对别人形成压力,怎么成了态度蛮横?你们可以批评,可以嘲讽;我怎么不可以批评?我不喜欢吞吞吐吐,有的话比较尖锐,但我是摆事实、讲道理的。我觉得冯天瑜先生的论著无论观点、学风、引用的史实,都有很多错误,不值得那样宣扬、吹捧,我现在还是这个意见。我是通过对具体事实的具体分析得出这个认识的。如果我的意见不对,分析不对,我希望有人举出具体的例子,进行具体的分析,我哪些地方不对,怎样不对,这样的批评才是摆事实、讲道理。我们谈自己的观点要摆事实、讲道理,我希望反对我们观点的人也摆事实、讲道理,不能拍脑瓜。拍脑瓜、想当然,没法讨论。比如你的文章说我光讲秦以后封建社会,不讲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这就把问题搞混了。我的文章是介绍社会史论战中对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的各种观点,不是谈封建社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什么必要介绍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呢。其实我本人就是西周封建说论者。你这样提出问题,讨论就缺乏前提。我们的态度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我的发言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如果你真正驳倒我的观点,我马上给你三鞠躬,接受你的观点。但是你得讲道理。不能说唯物史观有片面性,一句话完了。你引王亚南先生的东西,王亚南是一个坚持唯物史观的坚定马克思主义者,他认为官僚体制不是中国独有的,而是世界各国都有,但出现在一定历史阶段,西欧出现在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中国不是这样,中国秦以后官僚体制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讲得非常清楚。坚持唯物史观并不是不要研究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王亚南坚持唯物史观,但他并不忽视政治的因素。王亚南这个例子恰恰证明唯物史观不是片面的,不是单一的。 马克思历史规律观的发展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自由讨论发言之二 2007年10月12日上午 十九世纪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认识有一个变化,与此相联系的是他的历史规律观的发展。马克思讲的历史规律不是命定论。历史发展可以出现不同的可能性,最终走什么道路取决于力量对比。西方资本主义道路并非人类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道路。 庞卓恒 我再谈琰特殊性和普遍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在上海的讨论会上,有就的学者说马克思是彻底的历史特殊论者,冯天瑜先生则说马克思的封建论只限于西欧,主要引用马克思批评科瓦列夫斯基摘要的话,马克思确实多次讲科瓦洛夫斯基把印度说成欧洲意义的封建主义,是不对的。我在这里介绍一个背景。80年代,人民出版社刚刚出版马克思的《历史学笔记》,《历史研究》要我写一篇文章。当时我正在看《历史学笔记》,觉得单写《历史学笔记》不行,必须把《历史学笔记》和《人类学笔记》结合起来,才能看出马克思当时为什么要做这个事情。要理解马克思,可不能把他当一般学者看,他是站在这样一个高度:全人类过去是怎么走过来的,今后又怎么发展。必须从这个高度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写《历史学笔记》和《人类学笔记》?那时马克思的身体状况已经非常不好,燕妮去世后,加上悲痛,每天还要写那么多,这两本笔记一共上千万字。这是因为他感到他对唯物史观的探讨没有完,要加紧工作。我同意周先生说的,再有二十年马克思也不会把东方问题都研究清楚,不可能的。这是无穷无尽的探索。但这些探索都是围绕着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性和多样性。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是什么,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中又是如何表现的。为什么马克思要写人类学笔记?过去苏联编《马恩全集》时说主要是为了写“地租”那一章,探讨农村公社问题。那是不对的。实际上是俄国的问题引起来的。当时,赫尔岑提出俄国完全可能保存农村公社,不走资本主义道路,进入社会主义。马克思写《资本论》第一卷时这一问题已经扯起来了,七十年代问题更加尖锐。民粹派一些理论家,革命民主主义者(不但有车尔尼雪夫斯基、赫尔岑,查苏里奇这一代也起来了),争论很激烈,俄国应该保留还是应该摧毁农村公社?这个争论引起马克思的注意。查苏里奇直接写信问马克思:我们这些人自称是您的学生,他们认为必须打破农村公社,经过资本主义,才能现代化,请问您怎么着?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研究农村公社问题。而且马克思确实有一个重大的思想转变。我的文章还没有发表,但已经讲过多次这涉及他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看法。五十年代他写《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本来结果》时,认为打碎农村公社是好事,只有打碎农村公社,才能把印度人民从奴隶制度和种姓制度中解放出来,发展资本主义,产生无产阶级,然后才能搞社会主义革命。但七十年代写人类学笔记时变了。其中写道:菲尔这条蠢驴,居然说印度的农村公社由于经济的必然性打碎的,实际上它是英国殖民者用暴力摧毁的。而摧毁以后,给印度人民在原来的苦难上增加了新的资本主义苦难。这时,他主张保存农村公社,避开资本主义道路。提出越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吸收资本主义成果,来实现社会主义。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个转变,就不能全面把握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观。为什么他在给查苏里奇的信那么愤怒地说:如果“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因为他并不认为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是走向现代化的最佳道路。相反,他认为西欧走上这样的道路给人类带来极大的苦难。但西欧走这条道路有其必然性。现在俄国完全有可能不走这条路。怎么办?保存农村公社,吸收资本主义最先进的成果,对农村公社进行民主化的改造,保存公有制,但如果丧失现在的最好时机,继续走农奴制改革,私有化,把农村公社土地变为私有土地,那么就会失去最佳的历史契机,就必然会走上资本主义的痛苦道路,经历资本主义的灾难和痛苦。马克思说的是两种可能性,不是一种可能性。马克思说的历史必然性不是命定论。存在两种发展的可能性,看哪一种力量占优势。马克思的这种规律观,有些同志不理解。在这个问题上,我可能和周先生可能有点分歧。跟廖学盛先生也有分歧。 这牵涉我们现在要走什么路。现在国内外都有人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怎么区分?如果我们把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抛弃了,那就必然要走资本主义道路。如果共产党反腐败,坚持下去,搞得好,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没有抛弃,那就肯定可以走过这个“峡谷”。可以利用资本主义,但不能让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私有制占主导,必然是资产阶级占主导。共产党要不蜕化变质,要不把你赶下台去,要不你变成挂羊头卖豿肉的共产党。问题在这里。所以必然性不是命定论的必然性。为什么马克思强调西欧的特殊性,西欧封建主义的特殊性,反过来就是东方的特殊性。我赞成沟口先生讲的这个特殊性。但特殊性里面也包含了普遍性,有共同规律。冯天瑜先生、侯建新先生、黄敏兰先生强调中国和西欧的不同,我不反对。但不同当中有没有共同的规律,如果说没有共同规律,我坚决反对;而且,如果说西欧的就是好的,我更不能同意。西欧在它的历史条件下走上那种道路。为什么马克思认为,那不是最佳的发展道路?沃勒斯坦在《现代世界体系》中文版序言中说:五百年前资本主义就有,但各个国家都在压制它,不让它冒出来。到15、6世纪,西欧封建主义处于特别的危机时期,资本主义控制不住冒出来了,西欧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这不是西欧人的荣誉,而是他们的耻辱,让人类受了五百年的资本主义的苦。好在现在快要到头了。到二十一世纪中叶,这个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就可能要崩溃,那时代替它的将是一种新的世界体系。沃勒斯坦对中国抱有很大希望,他说,在这个新的世界体系中,中国人民可能发挥重大的作用。 认为西方资本主义是最好的道路,这种观念在中国人当中是现在才有的。新文化运动时期,东方文化派说要学西方,但无论如何不能把西方那套照搬过来,要充分发挥东方文化的优势。因为他们那时看到的西方是丑恶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梁启超说,当时每天杀死几万人。二十世纪初的东方文化派都是民族的精英,梁潄凕、梁启超、杜亚铨等。现在不少人认为西方是最好的,要想现代化,就得学得。这可以理解,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确实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的资本主义确实与二战以前有很大不同,但这决不是谢韬说的民主社会主义。实际上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的自我扬弃。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劳动阶级成长起来,迫使资本主义必然要自我扬弃。 你说社会民主主义好,你学得了吗?他的所得税,每人至少拿出收入的30%,高的矛40%,才能进行第二次分配。我们现在这点工资,拿出30%交税,你受得了吗?实行得了吗?这是生产力的限制。他们是五百年的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到这个水平,而且有劳动阶级的压力,才会出现。 前天我看《参考消息》,英国人的可支配收入,这十年间,从34%下降到32%。别的都是所得税、房贴、按掲。我在英国时,接触一个英国副教授,他说,我现在实际上是穷人,他给我算过一笔账,剩下可支配的收入不如我多。按购买力评价,真是这样。 卢钟锋插话:01年我们到芬兰,墨狄亚总裁年薪一百万,但纳税40%,自己得到的只有30%。他们优越性越来越多,我们“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越来越少,越改越把原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东西改掉了。以改革的名义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负担。因此,使一些人觉得“社会民主主义”还不错。没看到我们生产力水平的差距。 关于秦以后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自由讨论发言之三 2007年10月12日上午 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官僚和地主是否属于同一阶级,国家是否地主阶级的代表,社会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还是地主阶级与农民矛盾?与会者展开热烈讨论,并在相当程度上取得共识。 刘丹忱: 我想向各位学者请教一个问题:中国从秦朝到清朝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皇权和民众之间的矛盾,还是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官僚和地主是否同一阶级,除了官僚社会的基础是地主经济制以外,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说明地主和官僚是同一阶级,而且证明主要矛盾是地主和农民的矛盾? 李根蟠 这个问题我没有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在这里,只就汉代的情况谈些初步意见。 “官僚和地主是否同一阶级”,我的理解恐怕是指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是否同一阶级。因为一般而论,官僚不但来源于地主,而且本身就是地主。主张秦以后社会主要矛盾是官民矛盾的学者似乎也承认这一点,他们只是认为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不是一个阶级,没有统一的地主阶级,也没有统一的农民阶级;庶民地主和农民一样,都受国家和官僚的压迫。 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或者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原本是马克思史学家对秦以后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的一种阶层划分。他们从来没有把两者对立起来,总是把它们视为同一阶级的不同阶层。他们不但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采取相同的剥削方式(占有土地,通过地租剥削农民),而且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汉代有所谓“豪民”。现在研究“豪民”的著作出了不少。所谓“豪民”,就是庶民地主或庶民地主中的强有力阶层。大体包括商人地主和经营地产起家的“力田”地主。“豪民”可以通过“赀选”、“察举”、“纳粟拜爵”等途径进入官僚队伍。官僚及其后代不当官了,也就成了“豪民”——庶民地主。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之间也有矛盾,但不是一种根本的阶级对立。汉代,尤其是汉武帝时,实行抑制商人、打击豪强的政策,但这不能理解为官僚地主对庶民地主的压迫。汉朝政府对农村的管辖,不但依靠官吏,而且依靠乡村地主及其头面人物。政府在乡和县设“三老”,“三老”是要有一定财产的人才能当的。政府又奖励“孝悌”、“力田”,选拔“孝悌”的标准是伦理道德,选拔“力田”的标准则是生产和家境。“三老”、“力田”,甚至包括“孝悌”,基本上属于庶民地主的范畴。所以,当时汉朝政府的政策是依靠庶民地主中比较遵守法纪、愿意同政府合作的一部分,来打击豪强。豪强也是豪民的一部分,他们违法乱纪和对农民过度的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对汉朝的统治基础造成某种威胁。对商人也是如此,汉武帝一方面抑商,实行告緍,另一方面又重用桑弘羊等富商的代表人物为他管理财政。西汉政府对豪强的打击并没有抑制住庶民地主的发展。庶民地主,特别是庶民地主的上层,往往与地方官吏互相勾结,有些地方官吏实际上就是豪强,他们影响或把持了地方政权。这种趋势越来越厉害。到了西汉末年,豪民发展为豪族。刘秀就是依靠豪族的支持取得政权的,东汉政权实际上是代表豪族的政权。这是史学界公认的。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虽然也会发生矛盾,但都属于地主阶级,不能把他们割裂开来。 国家代表是地主阶级的,我觉得很清楚。这在赋税制度和选官制度中也表现得很明显。汉代赋税中人头税和力役很重,土地税很轻,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实际上偏向地主。当时人就说,这种政策“适足以资豪强矣”。选官制度更清楚,它是有财产限制的。 既然这个国家是代表地主阶级的,为什么要要打击豪强呢?因为国家还有调节各阶级和阶层的关系,使之不致于破裂,从而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的职能,这也是符合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其实,汉朝政府打击的对象不限于豪强,贵族官僚中具有分裂倾向或过于贪冒的,也在打击之列。 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存在各种矛盾,官民矛盾对立确实存在,但最基本的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从经济上说,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大部分是被地主控制的,他们通过收取实物地租的方式攫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国家也向人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赋税,但赋税本质上只是地租的再分配,其总量大大低于地租的总量。社会上绝大部分的剩余产品,绝大多数的社会财富,实际上是掌握在地主手里。在有关汉代的史籍中,农民受地主压迫的史料是非常多的。 为了证明间官民矛盾是主要矛盾,有人讲,我们只听说“官逼民反”,没听说“地主逼农民反”。实际上“官逼”往往包含了地主压迫的内容。为什么呢?就拿汉代讲,国家的正税其实不是很重,但“乡部私求,不可胜供”。这是说,基层官吏的需索,比国税重得多。而基层政权基本上被豪强把持,基层的官吏往往是和豪强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官逼民反”就包含了地主的压迫在内。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在日常情况下表现为各别的地主和各别的农民的矛盾,它们虽然大量存在,但一般不会被史书记载;这种矛盾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表现为与地主阶级代表的政府的矛盾,表现为对政府的“反叛”,才会见于史籍。受官吏和政府压迫的,除广大农民、手工业者和中小商人外,有时也有下层官吏和一般地主,他们也会参加“反叛”的行列,甚至起到某种组织者的作用,但“反叛”队伍的主力总是广大受压迫的农村和城市的贫民。所以,虽然不能把官民矛盾与地主农民的矛盾等同起来,但官民矛盾往往包含或折射地主与农民的矛盾。 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要分析。国家对农民有压迫、控制的一面,也有保护、扶持小农经济的一面。因为农民既是国家统治的对象,又为国家提供赋税和兵役,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所以笼统说是一种对立关系也不对。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应该作具体的分析。但是基本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则无疑义。 王亚南论述秦以后的官僚体制时,明确指出它的基础是地主经济。他讲到官民对立,又讲过封建国家不但代表地主,而且代表官僚,但他从来没有讲官民对立是当时的主要矛盾。而且王亚南讲,官僚、贵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他们虽然有矛盾,但他们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压迫农民方面是一致的。 王亚南论述的对象主要是秦以后的官僚体制。由于官僚体制的长期存在,它“异化”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形成某种传统的习惯势力,所谓“官本位”的思想和行为即其表现。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官僚主义、官僚制度的产生不光是地主经济这个基础。阶级产生的历史表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他的地位攫取权力和财富,从人民的公仆转变为人民的主人,这是阶级产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根源。(庞作恒插话:对!)从当代的社会实践看,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但是如果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直接参预管理,公有制就会变成“官有制”,也可能产生官僚,产生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官僚主义者阶级”。不能说王亚南说得不对,但我们还要看到,它有更深的更进一步的根源。 黄敏兰 听完李先生的分析,我很受启发。我觉得对我是很大帮助。我以前对官民对立的认识有些简单化,强调得过多。关于官民对立和地主农民的矛盾确实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在不同朝代或者是不同的方面都是应该有一些具体的表现。我同意您的看法,国家、地主、农民的关系是复杂的,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概括。谢谢! 卢钟锋 我补充一点。国家、地主、农民的关系应该怎样看?,首先要考虑封建社会的性质。封建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农民附着在土地上,谁来把农民控制在土地上呢?就是地主。地主利用他的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把农民控制住。国家只有通过地主控制农民才能存在。也就是说国家靠地主阶级作为它立国的基础。所以这并不矛盾。第二,从官僚的身份看,官僚一般都是地主出身,他得有钱,一个平民百姓,一个农民,怎么能选上当官僚呢?解放前的保长,是士绅,都是有钱的。官僚的来源是地主阶级,另外有少数的确是通过科举考试上来,当了官,当官后很快转向,购买土地变成地主。所以官僚不管来源如何,都属于地主阶级的范畴。所以,从根本上说,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国家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以前有人说国家与农民的矛盾是封建社会主要矛盾,其实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 廖学盛 但另一方面,它确实有调节地主和农民关系的职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特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没有任何超阶级的 国家,绝对没有的。 周自强 农民起义是在整个封建统治成了问题的时候爆发的。…… 瞿林东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读读《盐铁论》可能有启发。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大夫为一方,以贤良文学为一方,辩论汉武帝时的财政政策。桑弘羊是官员,贤良文学以反映“民间”疾苦自任,看起来好像是官和民的矛盾,但这不从根本上影响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无论官僚地主、贵族地主、庶民地主,都占有土地,向农民收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这是最基本的。国家收税,其对象不限于农民,包括手工业者等,但中国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还是农民。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调节,进行再分配。但这不影响社会的主要阶级关系和主要矛盾。 严复、陈独秀“封建论”之比较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书面发言提要之一 冯天瑜 严复20世纪初以“封建”对译feudalismus,“封建”演为一种普世性历史阶段的专名,约指欧洲中世纪、中国夏商周三代,严复认为“封建”讫于周,秦以下转为“霸朝”(即专制帝制)。陈独秀接受严译“封建”,将其视作一种普世性历史阶段,然将中国的封建时代从三代一直延至近代,从而把中国近代化运动的使命确定为“反封建”。此种认识源于照搬西欧、日本的近代化“反封建”模式,忽略已被严复指出的中--欧、中--日历史的差异。 汉语旧名“封建”,意谓“封土建国”,本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以后列朝各种封爵建藩举措,还用来指涉与分封制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关于“封建”的成败得失,历代论者可以有尖锐的对立意见,但关于“封建”的含意基旨并无歧解。feudalismus这一概念在西欧有一个复杂的形成过程,至今认识并不统一,然对其基本含意(封土封臣、政权分裂、农奴制等)约有共识。欧美史家多将领主—附庸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中国的古典“封建”,与feudalismus的内涵异中有同、同中有异(中国是“宗法封建”、西欧是“契约封建”),存在通约性,这是日本启蒙学者西周、福泽谕吉等在19世纪60—70年代,中国启蒙学者严复在20世纪初不约而同地以“封建”对译feudalismus的原因。中国自严复以下,“封建”从一表述古典政制的旧名,演为表述一个历史阶段、一种社会制度的新名。“封建”在清末民初还保持着概念的一贯性(以严译“封建”为代表),但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1915~1921),“封建”的含义在陈独秀等重要论者那里发生变化,演为“前近代”的同义语,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立的陈腐、落后、反动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中国的“封建时代”一直延伸到清末民初,“封建”概念大为泛化了。 严复以“封建”翻译feudal,使“封建”成为一种普世性社会制度的专名,但认定中国的“封建时代”终止于周末,秦以下为“霸朝”。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社会进化之阶段为“始于图腾,继以宗法,而成于国家”。“由宗法以进于国家”,有一过渡形态:建立在“耕稼”基础上的“封建”社会。严译“封建”在向新名转化的过程中,并未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脱钩,而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合理引申,并与对译词feudalism的含义(领主制、采邑制)彼此契合,从而达成古义与今义的因革互见、中义与西义的交融涵化。严氏指出中国的封建时代(夏商周)大大先于西欧。在严复看来,中国的封建时代,起于唐虞(尧舜时代),迄于周末,不包含秦以后,与西欧封建制内容相近,然在时段上相错甚远。至于秦汉以后,严复称为“法专于国主”、“侵夺民权”的“霸朝”(即专制帝制),并将秦以后的社会用设问句名之——“以为军国社会者欤?”而“军国社会”全称“军国民社会”,是清末从日本引入的一个政制术语(清末留日学生曾成立“军国民教育会”),约指强化尚武精神及国民组织的社会,严复以之借指秦以后宗法封建制消解后的社会。 提出“封建 = 前近代 = 落后”这一公式的是陈独秀。他把各种陈腐、落后的现象全都归之于“封建制度之遗”,“封建”被指为陈腐、落后之渊薮,故中国新青年的使命是“反封建”。陈独秀接受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的观点,认为中国走出蛮夷社会后,即为宗法社会,宗法制度、宗法观念延及当下。但陈氏忽略了严复关于宗法制与封建制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重要论述。严复认为封建制与君主专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而陈独秀却将“封建制” 与“宗法制”相重合,认为宗法与封建二者都贯穿中国全部古史,一直延及当下,从而又将封建制与专制君主制混为一谈。这些用法是前无古人的,不仅与周秦以降的全部“封建论”相异,也与近代诸作者的用例悖反。陈氏此说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陈独秀曾五次游学日本,时在明治末、大正初,正值日本“废除封建”热潮。略具法兰西启蒙运动风格的明治—大正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将“封建”作为批判对象。而向往法兰西式的民主自由精神的陈独秀,恰于明治末、大正初游学日本,深受此种反封建的启蒙之风濡染。陈独秀第五次游学日本期间(1914~1915),正值日本近代史上继“自由民权运动”(19世纪70~80年代)之后的第二次民主高潮,即所谓“大正德谟克拉西”,这无疑给陈氏以启示。总之,以抨击“封建”作为近代民主运动的中心题旨,是陈独秀从日本明治、大正之际的启蒙思想中借取的一种法兰西式的激进民主主义观念。以“封建”作为落后、腐朽、反动、古旧事物的总名,并非陈独秀的创造,也不是明治间日本人的创造。此一用法始于18世纪法国,初现于启蒙思想家的文辞,盛用于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狂飚之际的法国人将一切陈旧、落后事象皆冠以“封建”。19世纪中后叶,日本启蒙学者(福泽谕吉等)承袭了西欧的这种以“封建”为恶谥的用法,故陈独秀从日本借取的“反封建”命题,源头可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和英国。当我们把陈氏“五四”时抨击“封建”的命题置之于历史坐标系中考量,即可以发现其概念错置之误,而究其原由,在于陈氏忽略了中日、中欧历史之间的一个重大差异。前近代欧洲与前近代日本的社会形态是“封建”的,故“反封建”是欧洲及日本近代化运动的题中之义;而前近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却是“非封建”的,中国近代化运动的题旨应当另作概括。 陈氏“反封建”说五四时期罕有同调,但泛化的“封建x”格式对后世影响深巨。如果对五四以来的种种“泛封建”短语加以辨析,即可发现,这些熟用了大半个世纪的词汇,所含概念多存内在抵牾。这种抵牾的基本症结在于:“封建主义”与“集权主义”、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领主经济与地主经济这三组互不兼容的概念混为一谈。自陈独秀发端,流行至今的说法是:封建主义抑制了中国人的自由精神、人文主义,是中国现代转型的大障碍,因此,现代化首先必须“反封建”。然而,此一论证逻辑的前提(“封建抑制自由”)并不一定能够成立。如果还复“封建”的本义,“封建时代”(以周朝为典型)由于氏族民主制遗存尚多,加之权力分散(尤其是在东周,即春秋战国),政治专制及文化专制尚未确立,更未强化,那正是一个思想较为自由、并不以言定罪的时代。至于说到中国现代化运动需要清算的历史包袱,从观念层面论之,主要是宗法观念与专制主义,宗法观念与“封建”相勾连,是自然经济、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的产物;而专制主义则是对“封建”的反拨,两者是不同的文化走向。对于这一切,都应作历史主义的分层辨析,而不宜将之纳入一个大而化之、概念歧异的“封建”箩筐里,一概“反”之。将中国传统中的落后、反动部分冠名“封建”,称之“封建性糟粕”,并不恰当。“封建”实在是代“君主专制”受过了。 五四时期陈独秀将近世以至当时中国冠以“封建”;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社会史论战的部分论者把秦以下至当时中国称之“封建”,原因之一,是受到西欧、日本历史模式的影响,西欧、日本的前近代是“封建社会”,故“反封建”是其近代化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晚清以来持进步历史观的中国人多以西欧、日本为近代化范式,他们如果未能区分中国历史与西欧、日本历史的差异,容易产生如下设定:西欧、日本的前近代是“封建社会”,中国也不例外;西欧、日本的近代化运动“反封建”,我们当然也要“反封建”。这是五四时期陈独秀的思维逻辑,也是20世纪20年代末以降,泛化封建观常用的一种思维逻辑,我们在1929—1933年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可以听到循此逻辑发出的声音。 跨越时空论“封建”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书面发言提要之二 陈支平 中国史学界以至社会上广泛使用“封建社会”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说明它具有合理的因素。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整体趋向是无法否定的,在诸种对人类社会演进阶段的划分理论中,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理论和方法论体系。从生产工具和人的因素所反映的生产力水平看,周秦至明清的中国与西欧的“封建社会”有可比性,可以划归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概念并非僵化的模式,在不同民族和国家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 “封建社会”作为中国历史学界甚至社会上人们所约定俗成的一个时代名词,已经为广大中国人所接受,这本身就说明这个名词并不妨碍我们对于中国历史学的讨论和社会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因而它是合理的。过于执着纠缠于中国“封建社会”与外国特别是西欧“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会不知不觉地把中国“封建社会”的研究引入“对号入座”的狭窄空间。我们不能仅局限于就“封建社会”来讨论“封建社会”,而是应该从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广阔空间和历史进程来考察“封建社会”,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比较宏观的合理的理论因素。 在地球上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不论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都经历了一个从低级文明向高级文明演化迈进的整体趋向,尽管由于国家、民族的不同,这种演化迈进历程的曲折艰难程度与方式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整体的发展趋向是无法否定的。近现代的历史学家们,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试图对于人类文明发展史的演进历程,进行发展阶段的描述。例如中国的梁启超、意大利的维柯、法国的孔多塞、美国的威廉·麦戈伊等,都做过这方面的工作。虽然各家的立足点和理论依据各自不同,但几乎都看到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近代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性,承认在近代工业化社会之前,存在着一个与近代工业化社会明显不同的中古社会。这些分期虽然各有优缺点,但比较而言,不能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理论与方法论,具有更多接近科学的合理因素。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一个比较全面而严密的理论和方法论体系,它又是辩证的。既强调历史发展的普遍性,也强调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既强调“经济因素”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指出它“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政治观念、法律、宗教和哲学在适应于某种经济状况下一旦形成,便会演化出自己的逻辑,而且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这种相对全面而严密的理论和方法论体系,显然比起同时代的历史学家们或从单纯社会进化理论的角度,或偏重于精神理性的演化,或执着于政治体制的变迁的种种模式,要具有更加整体性的思考和观察能力,从而使它能够超越同时代的其他历史学学派,保持比较旺盛的学术生命力。世界历史的发展虽然将服从一定规律的方向演进,然而不同国家与民族的各自发展道路,依然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显示出各自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导致我们对于不同国家和民族发展历史的考察,只能是长时期而粗线条的,而不是铢锱必校式的比附,尤其是不能在比附之前预设一个“封建社会”的典型样板。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核心是“经济因素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判断一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形态,最根本的标准是看它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衡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之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主要和最活跃的无疑是包含了生产工具和人本身的两大要素。尽管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民族的社会形态存在种种的差异,但是只要它们的经济生产手段和生产工具使用水平处在相对可比的一个水平之上,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同这些国家与民族可能处在一个比较相近的生产方式之中了。 中国从先秦到宋元明清,其经济生产手段和生产工具使用水平,与欧洲的中世纪即所谓的“封建社会”时代的经济生产手段和生产工具使用水平相比,丝毫也不逊色。对于“人”的自由权的限制和扼杀,与同时期的欧洲相比。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最基本的原理来考察中国的社会形态与生产方式,就不难得出中国从先秦至明清的二千余年历史,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上与西方欧洲甚至印度、日本、朝鲜等国没有本质上的过多差异。因此,现代以来,中国的部分学者把中国的这段历史称之为“封建社会”,并且得到学界以至社会的普遍认可,这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所根据的,因而也是比较合理的。 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历史过程或历史认识的特殊性,抽象的原理只是研究的指南,而不能代替具体的研究,“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和公式。”马克思曾根据经济基础的每次变革“或快或慢”地带来整个上层建筑的急剧变革的推论,认为世界历史社会的发展,“大体说来”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时代,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得出,马克思的这种表述,是十分审慎而又疏阔与粗线条的。即使是欧洲的“封建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来没有把不同的国家与民族之间的表现形式混为一谈,而是根据不同的时空作不同的分析和论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来就没有把“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看成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僵化模式,或者是一个样板式的模式,而是根据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不同情况,探索其各自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进行整体规律性的粗线条考察,人类社会无疑都经历了社会生产力低下、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束缚的“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但是各个不同国家与民族在“封建社会”里的表现形式,无疑又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试图以某一个国家或民族为样板模式作为参照系而对号入座于其他国家与民族的比附方式,显然都是不合适的。 当然,从学术概念的严格意义上讲,“封建社会”一词显然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封建社会”一词毕竟是产生于欧洲、适应于欧洲中世纪生产方式的一个时代名词,对于欧洲之外的国家、民族来说,相互之间的差异是理所当然的。即使是在欧洲,现代的一些历史学家也同样对于“封建社会”一词持有异议。尽管如此,我们从人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的整体趋势来考察“封建社会”,那么“封建社会”一词所存在的某些局限性,就不难为人们所理解了。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可以对基本赞同继续使用“中国封建社会”一词的理由做一简要的归纳:“中国封建社会”一词之所以为大部分中国学者乃至民众所接受,成为“约定俗成”的时代名词,这是因为它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最基本的原理的,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形成生产方式的最决定性的因素。在近代工业化之前,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欧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的发展水平基本相同,它们各自由此而产生的生产方式也理所当然地是在同一个历史阶段里。虽然由于地域的不同与文明发展道路的差异,导致了各自“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其社会本质是基本一致的。我们只有以超越时空的广阔深邃视野,以粗线条的规律性的探索归纳,才能从更为理性化的角度来辨识“中国的封建社会”,从而避免过去那种对号入座式的纠缠不清的繁琐讨论。 退一步说,即使是从名词的社会适应性上来比较“封建社会”一词与其他“历史进步”理论关于历史阶段的表述名词的优与劣,无论是社会进化论者的定义,还是维科的三个发展阶段与孔多塞的十个时期,以及威廉·麦戈伊的五个纪元,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构建名词的表述逻辑与凸显主旨的简洁性,从而也就限制了这些时代名词在学界乃至社会上得以广泛传播的学理基础。反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辞正意赅,简洁明了,朗朗上口。这就无怪乎“封建社会”一词在中国得以使用之后,很快就为学界和社会上所接受。理论上的适应性和名词上的简洁意赅,不能不使“封建社会”一词成为中国“约定俗成”的一种学术与社会名词相结合的特定名词。这种名词已经超越了我们学术讨论的范围,我们又何必一定要遗弃它呢! 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论不容歪曲 “封建”名实问题学术研讨会书面发言提要之三 李根蟠 王亚南早年曾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崩溃于战国,但他很快就改正了这一错误,并多次作公开的诚恳的自我批评。他不但认为战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而且接受和发展了关于战国秦汉以后“封建地主制经济”的理论。王亚南对秦以后“官僚体制”的分析,是放在“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定社会经济形态有序演进学说、否定中国秦汉以后为封建社会的学者,尽可以多找些史实来充实自己的论据,但最好不要拿王亚南说事。 1931年4月出版的《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刊登了王亚南的《封建制度论》,主张中国封建社会始于西周,崩溃于战国。冯天瑜高度赞扬该文,以之为批判“泛封建观”的武器。事实上,该文并非王亚南成熟的作品,文章发出后,他就感到有问题,给主编王礼锡写信,“希望暂缓发表”,无奈文章已经印好了。以后,王亚南多次公开承认自己的这一错误。例如:他在1943年撰写的《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现阶段》中说:“对于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在我个人,是愈来愈觉得需要谦德了。我过去关于中国封建制度的问题,曾在开始研究时,就作个‘霸道式’的结论(见拙作《中国封建制度论》──《读书杂志》创刊号),后来我发现错了。自是有关一切经济史上的诸种大问题的处理,我都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 四十年代,他在大学讲授《中国经济史》时,第一堂课就提到这个往事,说明自己年轻时幼稚而错误的观点。甚至到1957年入党的时候,他还特地再提起这件事,说明党对他的关怀和帮助。这样一而再,再而三认真、诚恳的自我批评,反映了作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坦荡胸怀。令人奇怪的是,作者抛弃的东西,冯先生却如获珍宝,当作中国社会史论战时期正确观点的代表作加以宣扬,把被作者否定了的“霸道式”结论发挥到极致。 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中,王亚南亮出他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新观点,定西周为“初期封建制度”时期,秦以后为“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时期。因为“秦之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封建机构,同是建立在农奴生产形态上面,如其说,一种政治形态是取决于所由建立的经济基础,或者,封建制度的特质,乃存于农奴劳动的剥削……”该书出版于1936年,编写完成于1935年。1935年,正是王亚南和郭大力经过较长时期的酝酿和准备后,正式着手翻译《资本论》的一年。书中上述观点,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表述的关于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理论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王亚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认识的转变,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尤其是在《资本论》的指导下,“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深入研究的结果。 随着研究的深入,王亚南接受并发展了秦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属于“地主经济”类型这一理论观点。在1945年发表的《中国公经济研究》中,他指出:“中国封建体制其所以能产生这类公经济形态,基本的是由于它的经济基础,是地主经济,而不是领主经济。”从1940年起,王亚南在大学讲授经济学和经济史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剖析中国当时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形态,并在这基础上于1946年1月出版了他的代表作《中国经济原论》。该书对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的剖析是从分析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经济入手的。王亚南指出:从西周开始的中国封建制,经过春秋战国的大动乱,“颁田制禄的领主封建制,就转变为佃田纳租纳税的地主封建制;适应着这种经济剥削形式的改变,分立的封建局面,也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统治所代替。”接着,王亚南分析了“中国的典型的地主封建制”,影响到“近代封建买办官僚制形成的特点”。以后,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论纲》中,王亚南进一步全面阐述了“地主经济的封建制”不同于“领主经济的封建制”的诸特点,它的来龙去脉以及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在中国当代史学史中,对“封建地主制”全面系统的理论概括尚属首次,从而成为他的另一重要的代表作。又过了四年,1958年,王亚南在给《中国经济原论》俄文版写的序言中,扼要提出该书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若干关键性论点,首先指出的就是:“中国传统的封建制度,即有别于西欧各国领主型的那种地主型的封建制度”由此可见,“封建地主制”理论是王亚南“理论体系核心”或核心之一,这是王亚南运用马克思主义对中国历史和现实进行孜孜不倦的探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离开这个核心谈论王亚南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观点,不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个真实的王亚南。 否定中国秦汉以后是封建社会的学者,拿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做文章,宣称王亚南称秦以后的中国社会为“官僚社会”就是对“封建社会”概念的突破;以此作为中国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官僚社会”的证据。事实上,王亚南并不认为作为专制政权的配合物或补充物的官僚体制是中国独有的,也不认为它是独立于封建社会之外的。在欧洲,它存在于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中国,它存在于秦帝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后,具有延续性、包容性、贯彻性等特点。该书专章分析“中国官僚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阐述了判别是否封建制的决定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指出“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可见,王亚南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来分析社会形态的,他所说的“官僚社会”或“官僚体制”是指专制集权的官僚政体以及相关的制度,它是在封建地主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的。所以王亚南有时又称之为“封建的官僚社会”或“官僚的封建社会”。在官僚社会中,官民对立,尤其是官僚统治与农民的对立是十分突出的社会现象,王亚南在他的著作有专篇论述“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会经济生活”,着重批评了夸大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农民比之西欧中世纪农奴有较多自由、较少依附关系的观点,指出地主制下的农民受着土豪和官绅的双重压迫,而陷于困窘的境地。但王亚南并没有孤立地把官民对立看作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他认为官民矛盾是地主封建制下社会阶级矛盾的一种表现,而且是被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大体地范围着的。在王亚南看来,官僚只是地主阶级的一部分,无论“身份性地主”还是“非身份性地主”都属于地主阶级,而与农民阶级对立着。由此可见,王亚南的封建地主制理论和官僚社会体制的理论是一致的,两者是主从关系。所谓王亚南提出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以官民对立为基本矛盾的“官僚社会”理论的说法,只是一种断章取义的主观臆测。 王亚南对中国社会历史的研究是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具体说来,是以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及其有序演进的理论为指导的,但他没有抹杀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特殊性,没有把一般规律变成僵死的模式。在这方面,王亚南都有具体的论述。 王亚南认识的变化具有典型的意义,反映了一位真诚的学者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追求真理和接近真理的。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王亚南真正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精髓,他不愧一位永不停顿的坚定的马克思主义学者。 否定社会经济形态有序演进学说,否定中国秦汉以后为封建社会的学者,尽可以多找些史实来充实自己的论据,但最好不要拿王亚南说事,因为这样做只能适得其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