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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春秋时期的制度思想(20060430)


    “义利观”或“义利之辩”,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中一个较早出现,却又是一个议而不决的话题;如“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P.45)“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一》,P.264)又如“夫义者,利之足也,贪者,怨之本也,废义则利不立,厚贪则怨生”。(《国语•晋语二》,P.303,同上)“义以道利,利以阜姓”。(《国语•晋语四》)《左传》中也有不少关于“义”、“利”的记载,如“义,利之和也”。(《左传•襄公九年》)“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顺也;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信载义而行之为利”。(《左传•宣公十五年》)“德以施惠,……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左传•成公十六年》)但将“义”、“利”二者予以制度规范的,把“利”纳入“义”之范围内的,当首推齐国的晏婴(约公元前590—前500)。他说:“不受邶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嫚,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说文》:“幅,布帛广也”。富与幅俱从畐得声,故以相比喻。古代布宽二尺二寸,帛宽二尺四寸,此即制度,不能增减。《礼记•王制》:“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春秋左传注•襄公二十八年》,P.1150,杨伯峻编著,中华书局,1981年版)他的指导思想则是,“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杜注:‘不可强取’。],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孳[孳,杜注:‘妖害也’。]”。(《春秋左传注•昭公十年》,P.1317)“安仁义而乐利世者,能服天下”;“义多则敌寡,利厚则民欢”。(《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第三》,见《诸子集成》第四卷,P.67,P.70,中华书局影印)晏婴还将“礼、义、利”三者结合起来,以表明其礼制观。齐景公之妾“生孺子荼,景公爱之,诸臣谋欲废公子阳生而立荼,公以告晏子。晏子曰:不可。……愿君教荼以礼,而勿陷于邪;导之以义,而勿湛于利”。(《晏子春秋•内篇谏上第十一》,P.15)作为一个大政治家,他还从政治的角度,把礼制与国家存亡相联系,其曰:“礼亡而政从之,政亡而国从之;国衰(当作亡)臣懼”。(《内篇谏上第六》,P.9)于此,孔子同样也提出以“礼”作为政治制度来调节“义、利”关系,他说:“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春秋左传注•成公二年》,P.788-789)孔子不仅推崇、倡导礼制,还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如其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第十二》)“食不语,寝不言;席不正,不坐”;(《论语•乡党第十》)“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论语•先进第十一》)等等。
    与此同时,“礼”亦是孔子的中庸之道在制度层面的落实,所谓“吾道一以贯之”;(《论语•里仁第四》)“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论语•雍也第六》)诚如今人朱家桢先生指出:“礼治思想是春秋时代出现的社会思潮。春秋以来,由于周室积弱,王权衰微,……整个社会变得风云激荡,悖戾不宁。不少思想家在寻求社会稳定的途径的反思中,认为原来维系人群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制度的破坏,相互制约的社会机制失灵,人们的社会行为失控,是导致社会动乱的基因。因此必须重新确立人们相互间的关系,以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因而提出了以强化礼制的作用来稳定政局和社会秩序的理论,即礼治思想。……他(指孔子)认为必须恢复礼制对社会生活的制约作用”。(巫宝三主编:《先秦经济思想史》,P.250-251)而孔子恰是“礼制”思想的承前启后者,他不仅强调“克己复礼”,而且对传统之“礼”要有所损益:“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第二》)在孔子看来,“礼”一旦制度化,便能达到“稳定的均衡”,(侯家驹:《中国经济思想史》卷二,第二章第二节)是其“中庸之道”的制度化呈现;“一言以蔽之”,即“礼以制中”。
    以义制利,或者说“利制能义”(《国语•周语下》)是当时人们的共识;即是以“义”来制约“利”,从而把“利”限定在制度的范围之内;而“礼”便是其实施手段,对此,晏婴认为“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並。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故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春秋左传注•昭公二十六年》,P.1480)与其同时,楚国的申叔时也说:“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进而“明度量以道之义,明等级以道之礼”。(《国语•楚语上》)晋国大夫羊舌肸则说:“礼,王之大经也”。(《春秋左传注•昭公十六年》,P.1347)“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戒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刑,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蒞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士、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春秋左传注•昭公六年》,P.1275-1275)
    把“礼”作为一种等级制度来规范或“度量”人们的经济行为,旨在使人们“居利思义”。(《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左传•昭公三十一年》)以期维系社会的稳定。关于“礼”之制度意义乃至成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可见诸史料者颇多;如郑国的子产(?--公元前522年)就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春秋左传注•昭公二十五年》,P.1457)其它的说法有:“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礼,国之干也”。(《左传•僖公十一年、襄公三十年》)“礼,人之干;无礼,无以立”。(《左传•昭公七年》)“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君子贵其身,而后能及人,是以有礼”。(《春秋左传注•昭公二十五年》,P.1455)“夫礼,所以正民也。……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闲无有荒怠”。(《国语•鲁语上》,P.152)
    《礼记》则欲以“礼、义”来维系财产私有制度,以实现“小康”社会;其言云:“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父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为小康”。(《礼记•礼运》,载《十三经注疏》,P.1414,中华书局影印)这几乎成了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思想的“根本大法”。建立一个“礼制”社会的思想渊源,盖在于此。后来的荀子则是礼制思想的集大成者。(详见拙文《对荀子礼制思想的经济分析》)。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思想的一个基调,理当不容忽视;因为经济行为的伦理化、规范化,始终是我国古代制度思想方面的一大特色。可谓“成也‘礼制’,败也‘礼制’”;“万变不离其宗”。有学者把“西周的制度统称礼制”,(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P.70,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其实,秦汉以后的制度又何尝不是礼制,只不过其内涵有所“损益”而已。可以说,儒家的制度思想,发韧于周公制礼,传扬于孔子的“仁政”,但集成于荀子的“礼制”。
    自从士阶层的崛起,在社会职业分工上,开始形成士、农、工、商四大分业。四民社会是否出现或存在,姑且不论;但对四民实行分业定居,进行制度化分工管理的思想倒是存在的。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史记•管晏列传第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个霸主的大政治家管仲(约公元前730-前645)便是这种思想的首倡者。“士、农、工、商四大阶级集团的划分,在中国历史上是管仲第一次提出的,这一划分,在以后二千多年的旧中国一直成为社会各被统治集团的典型分类”。(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P.62)可见其历史意义之深远。据现有史料来看,管仲关于“四民制度”的基本理念是这样的:“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管子•小匡》)“四民者,勿使杂处,……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閒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国语•齐语》,P.226)其所谓“昔圣王之处士也”云云,于史无征,当然是“托古改制”;但是,面对士、农、工、商组成的“四民”进行分业或分工的制度化管理,倒是“前无古人”,顺势而行的。其意在于“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国语•齐语》)以致改变当时的“四民”“群萃而州处”的社会状况。“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国语•齐语》)“四民”各得其所。这里虽有“世袭社会”传统思想的余绪,然而,在传统的“世袭社会”向“四民社会”转型过程中,管仲倡导的这种思想可谓颇具创意,尽管这种制度思想的可操作性如何,史料不详。
    当时还流行一种依照人的政治、经济地位进行分工管理的等级制度思想,较典型的说法即如楚国的大夫芋尹无宇所云:“天有十等,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春秋左传注•昭公七年》,P.1284)也有以“礼”为依据,提倡君子、小人之分工,“君子勤礼,小人尽力”。(《春秋左传注•成公三年》,)“君子务治而小人勤力”。(《国语•鲁语上》,P.151)其后孟子阐述的“君子”、“小人”,即“劳心者”和“劳力者”的社会分工制度思想显然渊源于此。
    如上所述,自“籍田”之礼废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的传统面临挑战,土地制度的变迁成了当时各种制度变迁的重中之重,因为在古代社会,土地乃是最重要的财富和生产资料。围绕着土地制度,各层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思想。而关于土地制度的变迁又包涵着两个问题:土地的分配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赋税制度。
    先涉猎一下当时较有代表性的赋税制度思想。先秦时期,除了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大多诸侯国的土地买卖尚未制度化,国家仍是法定的土地所有者,因而“赋”、“税”基本同义,均指地租,故《说文解字》曰:“租,田赋也。”“税,租也”。([汉]许慎:《说文解字》,P.146, 中华书局,1963年版)在古代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对农业劳动者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合法占有。于此,马克思的意见是:“象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P.891)此言亦适用于春秋、战国之际的赋税制度。
    “礼”是孔子处世、济世的核心,以“礼”为本,崇尚“周礼”,故其提倡“薄赋敛”。“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之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春秋左传注•哀公十一年》,1667-1668)至于“周公之典”如何“薄”法,孔子语焉不详,古今之人于此亦异说纷纭,臆测颇多。即如董书业先生所说:“《鲁语》载孔子云:‘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此亦言‘助’制,但有远迩之分,其制难详”。(董书业:《春秋左传研究》,P.190,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尽管如此,自孔子就“田赋”制度提出的“薄赋敛”思想,有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缓和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故一直为后世儒者所称道。在孔子的税制思想中,强调“藏富于民”,以育税源;他主张:“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朱熹评曰:“民富,则君不至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朱熹:《四书章句集注》,P.135)此种论点,就现实而言,亦有可取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薄赋敛”亦是一种当时广为人们所接受的田赋制度思想;如晏婴也是反对“厚敛”而崇尚“轻税薄敛”的。他说:“税敛重,故民心离”;(《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第十一》,P.82)“慢听厚敛则民散;……谨听节敛,众民之术也;”(同上,P.108-109)等等;其于制度实施,则主张传统的什一之税,所谓:“耕者,十取一焉”。(《晏子春秋•内篇杂下第十六》,P.166)
    西周时期“彻田为粮”,孟子云:“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孟子•滕文公章句上》,P.254,中华书局,1983年版)朱熹注曰:“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一,盖又轻于什一矣”。(同上)朱氏云“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应指劳役地租;而其所谓:“通私田……盖又轻于什一矣”云云,未知作何解。今人巫宝三先生则说:“我们认为彻是周代的什一税,可以说得通。……彻是按亩征税的什一税,是按耕地产量的十分之一征税。”(巫宝三:《我国先秦时代租赋思想的探讨》,见《中国经济思想史论》,P.40,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这儿的“按耕地产量的十分之一征税”似乎是指实物地租。我们以为,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彻”应是其“公田制”下劳役地租的赋税制度。晋人杜预在注鲁国推行的“初税亩”中提到:“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也。”([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P.623,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到了管仲时代,“私田”大量出现,传统的“彻”制便难以实施。“《会笺》:‘春秋之时,王制已废,井疆已紊,但计田以取粟,而不复计夫以授田矣。’”(转引自:董书业:《春秋左传研究》,P.189)于是,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P.236)韦昭注云:“视土地之美恶及所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同上)“彻”制为之大改,按土地之优劣分等级征收赋税,从而使得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与鲁之“初税亩”等异曲同工,不失为古代社会在赋税制度方面的一大创新。
    如果说孔子的“薄赋敛”仍恪守“周礼”,尚有逆水行舟之嫌的话;那么,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则是顺势而行了。
    就制度思想而言,墨家无甚高论;胡寄窗先生指出:“墨子并无推翻剥削制度的要求”。(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P.138) 欲“推翻剥削制度”, 先秦诸子似乎无一有此“要求”; 然而,通观墨子之言论,其反对现时制度的思想较之他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却在制度剧烈转型时期,尚无可行之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思想,盖为墨家思想日后消沉原因之一矣。对此,赵靖先生也认为:“墨翟没有论述过生产方式的变革对生产力和财富增长的作用,也没有对推翻这种变革提出积极的方案或主张;对于实现这种变革的主要基础—土地制度问题,他更是从未涉及”。(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P.134)我们在讨论古代思想家时可以观察到,某一家思想的生命力如何,视其于当时及以后在制度安排或创新方面有否建树或成就;儒家、法家等之所以兴,墨家、农家等之所以衰,亦当如是观。
    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亦是制度均衡论与制度适宜论之首倡者。他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第77章)“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史传:“孔子适周,将问礼于老子”;“仲尼学乎老聃”;云云,盖非虚言。否则难以理解孔子所云:“过又不及”的“中庸之道”。老子之制度均衡论与制度适宜论具体体现在,其既怀疑“礼制”之功效,又不满“法制”之苛烦。故曰:“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第38章)“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57章)他将治国之道分为“大国”与“小国”;因而主张:“治大国若烹小鲜”。(第60章)以人之道顺从自然之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不必轻举妄动;“为无为,事无事”;(第63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37章)唯有如此,方能“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但是,“治大国”之道,并非是老子进行制度安排的理想境界;其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即庄子所谓的“至治”,乃在于“小国寡民”。“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之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第80章)其所谓的“邻国相望,……,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倘使老子再生,观乎当今网络时代之“地球村”,殊不知其会有如何感想。
    当历史车轮驶入战国时期,周天子已失往昔天下共主之尊,周室渐趋沦为匐伏于强秦脚下的一个小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财产所有权观念面临空前的挑战,围绕着各种制度的创新问题,各派思想家展开了争鸣。
    2006/4/19
    完稿于沪上“面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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