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奥古斯都元首制的政治特色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3:11:56 求是学刊 王乃新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王乃新,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史学博士 奥古斯都元首制是世界古代文明史上出现的一种十分独特的政体。德国著名历史学家蒙森称之为“两头政治”(Diarchia),即元首和元老院共治。在这种制度下,皇帝和元老院分别管理一部分帝国。当代英国罗马史学家斯卡拉德称奥古斯都为立宪君主(a constitutionalmonarch)〔1〕,这就是说,奥古斯都元首制是一种君主立宪制。实际上,罗马帝国的开创者是恺撒〔2〕。亚克兴战役后, 屋大维承袭了恺撒帝国的全部权力。不过,他吸取了历史的教训,既没有像苏拉那样激流勇退,也没有像恺撒那样盛气凌人,而是耐心地体察民情,一步步摸索前进。他既不肯全盘抛弃近500年的共和传统, 更不愿轻易丢掉已经到手的个人权力。于是,他找到了被当时民意肯于接受的外部形式,打出“恢复共和”的旗号,他本人则选中“第一公民”的头衔,从而创造了一种新的政体——元首制。奥古斯都元首制是通过改革日臻完善的,在政治上可以析出如下特色。 一、突出元首权威,强化专制君主地位 奥古斯都一生获得许多头衔,有些头衔并非正式官衔,但这些头衔对突出元首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屋大维把继承恺撒的权威和恢复国家的正常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公元前30年,他像恺撒一样,以“皇帝”(imperator)之头衔为第一名(praenomen)。公元前29年,他让元老院批准了他的一切行动。他利用监察权对元老院进行清洗,致使元老人数从1000名减至800名,屋大维的名字被列在元老名单的最前面, 称首席元老。 屋大维不以“皇帝”和“首席元老”头衔为满足,于是,他在公元前27年进行了第一次政治变革,从而为元首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框架。公元前27年1月13日,在元老院会议上, 屋大维突然宣布放弃全部权力,将全部行省交给元老院和人民任意支配。这一声明立即引起了会场上的一片反对声。他借机故作姿态,“不情愿地”接受了三大行省(西班牙、高卢和叙利亚)为期10年的管理权,其余行省则由向元老院负责的代行高级行政官治理。三天后,感激涕零的元老院又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头衔。 奥古斯都在谈及这次变革时说:“此后,我在权威方面超过了所有的人,但在每一种职位上我并不比我的同僚握有更大的权力。”〔3 〕其实,他只说对了一半。在拉丁语中,“权威”(auctoritas)同“权力”(potestas)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威”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它是个人的品格,不能通过法律赐给一个人,也不能把一个人的权威转给另一个人。奥古斯都的权威没有为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只意味着他比国中的其他人有较多的特权,较大的道德上的威望。“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但不包括指挥军队的权力)。表面上,奥古斯都与自己的同僚担任同一职务,似乎握有同样的权力,但是,由于他拥有高于同僚的权威,因此,他们的权力所发挥的作用便不可能是等同的。 说到底,奥古斯都的“权威”最终仰仗军队。内战结束后,他和他的代理人统领28个军团中的绝大多数军团。管理伊利里库姆、马其顿和阿非利加行省的三个领兵的代行执政官只控制5~6个军团。如果这些军团的将领也忠于元首,奥古斯都对军队的控制可谓是牢靠的。因此,奥古斯都元首制是建立在军事统治之上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建立在军事统治上的帝政(不是指这个或那个皇帝)是无法改变的必然性。”〔4〕所谓帝政,实际上就是专制君主政治。 然而,奥古斯都始终避讳“君主”(dominus)的称号, 而以“第一公民”或“元首”这个非正式的官衔作为头衔。人们很难从头衔上看出这种政体的专制君主制的迹象。 Princeps (元首)不是PrincepsSenatus(首席元老)的缩写,它只是一般称呼。 在后期共和国作家们的著作中,它指的是杰出的国务活动家,例如庞培、恺撒和西塞罗,其中主要指庞培〔5〕。 但庞培元首制与奥古斯都元首制截然不同:庞培是旧的共和制度的卫道士,而奥古斯都则是借元首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君主。 从国家的名称上看,我们似乎也找不出奥古斯都元首制的专制迹象。在正式文献中,例如在普列涅斯特发现的古历上,有“他恢复了共和国”的字样〔6〕。 苏维托尼乌斯也记载说:“他曾两次考虑恢复共和国”〔7〕。公元前27 年奥古斯都导演的“恢复共和”的政治把戏并没有还权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相反,他的权威和权力更加凌驾于元老院和人民之上。他所建立的元首制绝不像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奥古斯都的权力要比威廉三世夫妇的权力更大、更绝对,换言之,奥古斯都元首制的权力核心是元首,而当时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权力核心则是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把持的议会。 公元前23年7月1日,奥古斯都在重病之后进行了第二次政治变革:他宣布辞去执政官职。这样做可使他摆脱日常的烦琐事务。元老院为感激他的这一举动又授予他两大特权:他的命令权不像其他代行执政官的命令权,当他进入城市圣界之后,这种命令权仍不失效;他拥有的是代行执政官的最高命令权。这意味着,他比任何其他行省总督拥有更大的权力。如果他不同意任何元老院行省总督的意见,他可以行使其压倒一切的最高命令权,可以向任何军队发布命令。从昔兰尼敕令铭文可以看出,元首对元老院行省的总督确有这种最高命令权〔8〕。 人民比较欢迎保民官权。奥古斯都也喜欢这样的权力和权威。公元前23年,元老院通过决议,授予奥古斯都终身保民官权〔9〕。 从公元前23年至公元14年,他一直用保民官权计算他统治的年代。有了保民官权,他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权和帮助权,可以召集元老院商议国家大事。由于其他高级行政官在元老院会议上的发言次序先于保民官,因此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第一发言权”,他可以在元老院的任何会议上第一个提出动议。 这样,经过公元前23年的政治变革,奥古斯都的权威重新建立在两种权力的基础上:一是保民官权,即在罗马城内拥有民事权;二是代行执政官的最高命令权,即控制军队和行省的权力。此后,这两种权力一直是整个元首制合法统治的基础。 公元前2年,“元老院、 骑士阶级和全体罗马人民”又授予奥古斯都“国父”的尊号。这一头衔是奥古斯都权威的最高体现。它意味着所有的人都要像家族成员服从“家父”一样服从“国父”。任何不忠于皇帝的人都不得担任官职,他同皇帝的友谊便被取消,结果他不是被流放,就是被迫自杀〔10〕。总之,随着头衔的增加和权威的提高,奥古斯都的专制君主地位也就越加不可动摇。 二、不受制约的权力 奥古斯都声称他恢复了共和国,但他所恢复的只是共和国的某些外部形式,波里比阿时代罗马共和国各政体因素之间的制衡原则却没有被恢复。因此,奥古斯都元首制只不过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政治。看看元首同元老院、人民大会和其他高级行政官的关系,便可发现:元首的权力是一种不受制约的专制君主的权力。从表面上看,奥古斯都尊重元老院,允许元老院管理部分行省、拥有一定的立法权、管理国库,甚至铸币,但是,元首掌握军队,拥有最后发言权。发挥元老院的作用不过是元首的一种政治策略,绝不是什么“两头政治”。 共和时代的立法机关是森都里亚会议、人民部落会议和平民部落会议(平民协议会)。元老院的决议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元老院不是立法机构。到了奥古斯都时代,皇帝和元老院都可以立法。皇帝发布的敕谕、敕裁、敕示和敕答都被视为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元老院的立法主要见于以执政官名义发表的元老院决议,例如,公元10年的执政官西拉努斯建议的元老院决议便已成了法律〔11〕。然而,尽管元老院发展成了积极的立法机构,但在立法时它经常遵从元首的建议和劝告。 奥古斯都时代的司法已不同于后期共和国。虽然判处公民死刑的公众诉讼法庭依然存在,但涉及叛国案、重大政治案和元老等要人案需交两个新法庭中的一个进行裁决。这两个新法庭分别是皇帝主持的顾问会议和执政官主持的元老院。对于皇帝或元老院的裁决不得向人民大会申诉。根据公元前30年的一项规定,奥古斯都可以运用他的命令权撤消高级行政官通过的死刑判决,因此,向皇帝的上诉取代了向人民的上诉〔12〕。 在财政方面,奥古斯都让元老院管理国库。凡元老院行省的收入均存入国库。为确保自己控制财政,奥古斯都设立了专门的皇帝金库。凡皇帝行省的收入均存入皇帝金库。当国库拮据之时,奥古斯都便从皇帝金库拨款给它。同样,为执行公务,奥古斯都有权取得元老院的同意从国库提取资金。虽然元首和元老院共同负责发行铸币,但他们的权力并非平等。内战期间,屋大维在亚细亚、西班牙和罗马发行大量金银币。约从公元前15年起,他在高卢的鲁格敦建立一个皇帝铸币厂,从公元前12年起,该铸币厂系唯一铸造金银币的工厂。设在罗马的元老院铸币厂只能发行青铜币和铜币。元老院顽固地坚持在这些钱币上铸S.C.字母,意为“按元老院决议发行”,但在选择图案问题上,元首很快便控制了所谓元老院的铸币。铸币图案是官方政策的反映。金银币主要强调皇帝的军事权力,青铜币和铜币主要反映皇帝的民事权力和所获的荣誉。 出自严密控制元老院之目的,奥古斯都成立一个非正式的半年委员会,初由执政官,其他高级行政官(各1名)和抽签选出的元老(15 名)组成,但是到奥古斯都晚年,该委员会便由皇帝的亲朋好友组成,即所谓的domus Caesaris。奥古斯都向元老院提出的重大问题,事先都经过这个委员会的讨论。因此,政治决策的核心不再是元老院或人民大会,而是皇帝的亲朋了〔13〕。 至奥古斯都时代,人民大会几乎名存实亡。据统计,在奥古斯都执政的前20年,有21项法令由人民大会通过,在后20年,仅有4 项法令由人民大会通过〔14〕。人民大会成了批准元首法令的点缀品。给部落会议指定行政官候选人的作法始于恺撒,奥古斯都又有了新发展。塔西佗说:“提比略指定12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人数是奥古斯都生前规定的。”〔15〕奥古斯都时代,人民大会虽可偶尔立法,但要服从元首的保民官权。人民,特别是城市贫民,对行使政治权利兴趣索然,他们只关心面包和娱乐。因此,似有若无的人民大会只不过是皇帝手中的橡皮图章。奥古斯都时代虽有某些官员的共治,但却找不到元首同其他官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也看不出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元首权力有何制约,更不用说批评或弹劾元首了。奥古斯都拥有的正式权力都是终身的。所谓专制的权力其实就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奥古斯都的权力就是这样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 三、和平与稳定是奥古斯都的最高价值目标 内战结束,人民摆脱了战乱之苦,渴望休养生息。奥古斯都为了顺应民意下令让元老院三次关闭亚努斯神庙,以示陆上和海上赢得了和平。古典时代的“罗马和平”与今日的和平概念有所不同。对奥古斯都来说,所谓“罗马和平”意味着:在外,罗马帝国不仅不受外来干涉,而且凭借强大武力或武力威胁迫使其它国家承认罗马的霸权;在内,镇压反叛,以法治国,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在一道敕令中,奥古斯都说:“请给我特权把这个国家建立得稳固而安全,并从这一行动中得到我所期望的果实;但愿我能被称作这个至善政权的缔造者,并在死时怀有这样的希望:我为国家所奠定的基础还会是稳固的。”〔16〕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首先,像恺撒一样,奥古斯都特别重视军队在维护和平与稳定的柱石作用。在他统治时期最终完成了职业化常备军的建立。他压缩了臃肿的陆军和海军,把军团兵的服役年限由16年延长为20年,将辅助军队和水兵的服役年限定为25年或26年。罗马军团是步兵的基干,全部由公民组成,辅助军队为非公民,其中包括骑兵、投掷手和轻装步兵。老兵退役可得到现金或土地的赏赐。其费用出自专门设立的军用金库。起初,他给这个金库拨款17000万塞斯特尔提乌斯,后来,资金来自5%的遗产税和1%的拍卖税〔17〕。 此项措施斩断了领兵将军同其部下的经济联系,加强了皇帝对军队的控制。 奥古斯都于公元6年建立7个巡警大队,负责次年划分的14个城区的消防,同时另设3个警察大队维持治安。警察大队具有半军事性质, 后来发展成警察厅,成为帝国的重要机构之一。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了由9个大队组成的近卫军。他将其中的3个大队部署在罗马城内以保卫元首的安全,将其余6个大队安置在罗马附近的意大利城市。 近卫军士兵服役16年,享有特权,例如每名近卫军士兵年薪为2 万塞斯特尔提乌斯,而军团兵只能得到1.2万。近卫军由意大利人组成。起初, 奥古斯都直接指挥近卫军团,直到公元前2 年才把指挥权委托给两名近卫军长官。 在保卫“罗马和平”方面,奥古斯都以两种方式运用他手中的武装力量:一是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周边国家和民族屈服于罗马;二是直接出兵镇压起义和扩大帝国边界。在罗马历史上,奥古斯都征服的领土比以往任何统治者征服的领土都多。这位皇帝自诩,他“没有把不该进行的战争加给任何人”〔18〕。显然这是为侵略行为辩解的粉饰之词。“罗马和平”的取得是以草菅人命为代价的。一名投降的达尔马提亚酋长对提比略说:“你们罗马人应当受到谴责!因为你们派来保卫羊群者,既不是猎狗,也不是牧人,而是一群豺狼!”〔19〕这就是“蛮族”心目中的“罗马和平”。 其次,奥古斯都把净化人的心灵的道德教育看成维护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他在《业绩》中说:“罗马元老院和人民一致同意我为拥有全权的唯一法律和道德的监护人”〔20〕。古罗马人自立国之日就是一个农业民族。勤劳、节俭、勇敢、虔诚和爱国是他们的民族精神。然而,随着东方的金银珠宝和其它奢侈品大量流入罗马和意大利,上层阶级开始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正如李维批评的那样:“近来,财富带来了贪婪,由于奢侈和纵欲,极度淫乐带来了毁掉自己和殄灭一切的追求。”〔21〕面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局面,他积极鼓励麦凯纳斯文学小组活动,因为维吉尔、贺拉斯等诗人们对传统民族精神弘扬,对女神维纳斯后裔朱里乌斯氏族的“神统”的歌颂有利于元首的精神统治。 奥古斯都还利用长期忽视的罗马宗教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他恢复了古老的神龛,建立了许多新的宏大神庙。他本人是大祭司团、卜师团、阿瓦尔兄弟会、弗提阿尔祭司团等宗教团体的成员。公元前12年,雷比达死后,他继任大祭司长。公元前17年,他举办了世纪赛会,强调崇拜天上之神阿波罗和狄阿娜。公元前29年以后,他的名字在颂诗中与诸神的名字并列。他甚至欢迎帝国东部一些地区为女神罗马和奥古斯都建立神庙,并鼓励将这种崇拜推广到帝国的西部〔22〕。实际上,他让人们相信,得到神助的元首制会化解任何危险,利用宗教进行身心统治并不亚于武力镇压。 最后,以法治国是奥古斯都维护政治稳定的最主要的手段。他深知,贪污受贿、奢侈浪费、卖官鬻爵、叛逆通奸等腐败行为是社会动乱之源。因此,他决心通过立法根除这些社会弊端。“他修订了原有的法律,又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23〕凡他建议制订的法律统称“朱里亚法”。从这些法律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元首是如何利用法律惩治腐败和稳定政治秩序的。反奢侈浪费的朱里亚法规定,工作日午宴的最高花费为200塞斯特尔提乌斯,其它节日为300塞斯特尔提乌斯,用于婚礼和婚宴的最高费用为1000塞斯特尔提乌斯。后来,由于大吃大喝风日盛,奥古斯都(或提比略)把各种节宴的花费从300增加到2000 塞斯特尔提乌斯〔24〕。奥古斯都特别严惩那些强抢、行凶、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反暴力的朱里亚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武装行凶者,当判流放之刑;若非武装行凶,没收罪犯1/3的财产;如果强奸少女、寡妇、 修女或其他人,强奸者和同案犯均应判处死刑。同样,反贪污的朱里亚法规定,如果法官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应当判处死刑,同谋者和窝赃者也一律处死。反贿买官职的朱里亚法则以流放之刑惩处那些卖官鬻爵之徒。 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纽带的坚实为基础。因此,奥古斯都制定了反通 奸的朱里亚法和婚姻法。前者规定,丈夫可以在自家之内不受惩罚地杀死妻子的情夫。后者则同不结婚和不生育的现象作斗争:一方面向不结婚的男子和没有丈夫的妇女征收较重的赋税,另一方面对结婚和生儿育女者予以奖励。由于贵族男子远远多于女子,因而他规定,除元老之外,所有自由男子均可同女获释奴结婚,其所生子女被认为是合法的〔25〕。此外,三子法给父亲担任官职、继承遗产和免税等特权〔26〕。该法相应地提高了妇女的法律地位,因为凡生三子的自由妇女和生四子的女获释奴可免除监护人的监护〔27〕。 奥古斯都的立法把维护奴隶制作为政治稳定的核心内容。“他不满足于对获释奴的数量、条件和地位作出严格规定”,“还附加了限制性的条款,规定任何戴过镣铐或挨过鞭笞的奴隶,无论已得到何种自由,都不准获得公民权。”〔28〕公元4 年公布的埃里亚·桑提亚法对获释奴的年龄作了规定:只有达到30岁的获释奴才能成为罗马公民,同时需由5名元老和5名骑士组成的会议(在行省需由20名罗马公民组成的会议)的通过,此外,若主人的年龄不足20岁,他不得释放奴隶〔29〕。弗菲亚·卡尼尼亚法对释放奴隶的数量进行限制:“拥有2~10 名奴隶者可主人最多可释放1/2;有10~30名奴隶者,可释放1/3;有30~100 名奴隶者可释放1/4;有100~500名奴隶者可释放1/5。”但任何人不得释放100以上的奴隶。此外,“自由不能赐给一个身份不清的人, 因为弗菲亚·卡尼尼亚法要求按姓名释放奴隶。”〔30〕这种对释放奴隶的种种限制,业已表明奥古斯都时代奴隶制已开始出现全面危机,身为立法者的皇帝本人也不得不大量地利用获释奴为其服务。 在罗马史上,奥古斯都是一名比较善于自律的皇帝。他反对奢华,“房间里没有任何大理石装饰或美观的地面。40多年里,冬夏都使用同一卧室。”“从保存至今的卧榻和桌子可以看出他的家具和生活起居用品的简朴。”“他平时穿他妹妹、妻子、女儿或孙女做的家常便服。”“最慷慨时,一次宴会上三道到六道菜,没有不必要的奢侈,却有极为融洽的气氛。”〔31〕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力图给世人树立一个发扬传统美德的榜样。为了贯彻反通奸法,他不惜大义灭亲,把行为放荡的女儿和外孙女流放。但是,身为皇帝,他本人却不受法律的约束。他有私通的癖好,连他的朋友也不否认这一点。他们为其辩解说,他是出于策略而非情欲,因为这样做可以通过对手的家庭主妇了解他们的阴谋计划。皇帝犯法非但不受惩罚,反而可以找出堂而皇之的理由,这便是权大于法,而非法大于权的一切人治社会的特点。一旦最高统治者不肯自律,腐败之风便蔓延开来,人民不堪忍受,社会就将陷入动乱。暴君尼禄被杀后,罗马出现的公元69年的内乱便是一例。 古代世界各个地区的国家政体是多种多样的。亚里士多德总结出的三种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和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实难包括古代各个民族创造的全部政体形式。奥古斯都元首制是以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的专制君主政体,从古至今均找不到它的完全对应的形式。这种政体的独特性主要是由古罗马的民族文化传统决定的。奥古斯都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尊重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虽然他所创立的元首制难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毕竟促进了奴隶制经济和文化的繁荣。 注释: 〔1〕〔6〕〔11〕〔12〕〔22〕H.HScullard,From the Gracchito Nero, Fifth Edition, Methuen 1982,P212;220;221;234~236。 〔2〕详见拙文《论“恺撒帝国”说之成立》, 《求是学刊》1995年第3期,第101~105页。 〔3〕〔18〕〔20〕Res Gestae 34;26;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2页。 〔5〕N.G.L.Hammond and H. H. Scullard ed. , 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Second Edition 1984,P877。 〔7〕〔16〕〔23〕〔28〕〔31〕Suetonius, Augustus 28;34;40;72~74。 〔8〕N.Lewis and M.Reinhole ed., Roman Civilization Ⅱ,New York 1966,P36。 〔9〕〔19〕〔25〕〔26〕Cassius Dio 53.32;56.16.3;54.16.1~2;53.13.3。 〔10〕〔13〕T.Wiedemann, The Julio -Claudian Emperors, Bristol Classical Press 1989,P6;5。 〔14〕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9页。 〔15〕Tacitus Annales Ⅰ.14。 〔17〕C.G.Starr, The Roman Empire 27B.C~A. D. 476, Oxford1982,P18。 〔21〕Livy, Praefatio 12。 〔24〕Aulus Gellius, Ahe Sttic Nights 2.24.13~14。 〔27〕〔29〕〔30〕Gaius, Institutes 1.194;42~46;2.23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