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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两河流域文明(3)(20041102)

亚述的诸神与巴比伦尼亚的基本一致,只不过阿淑尔城的亚述国神阿淑尔取代了苏美尔的神王恩利勒成为众神之王。公元前900年后,萨尔贡王朝的亚述帝国在西亚霸权地位使阿淑尔神的地位愈加尊贵。所有被征服地区可保留自己的地方神,但必须供奉阿淑尔神。另一方面,由于苏美尔和巴比伦文化的深厚影响,亚述人也信仰巴比伦的神灵。比如,沙马什和尼普尔的战神尼奴尔塔(Ninurta)是亚述人重要神氏。公元前1千纪,波尔西帕的智慧之神那布在亚述人和巴比伦的宗教生活中占据同样重要的位置。无论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还是亚述人,都相信世间充满了善神天使或恶鬼。带翅膀、人面的巨大的石雕公牛和狮子作为天使的形象镇守在亚述宫廷的大门两侧。这种把守门户的神兽雕像经佛教和摩尼教由西亚传入我国,成为我国宫府、官宦和大户门前的一对石狮。恶鬼有两类:第一类叫做乌图库(Utukku),其中最重要的是幽灵(etimmu)和瘟疫(mantaru)。这类恶鬼无所不在,专干坏事。家庭争吵不休、兄弟反目为仇、动物染疾病而死都与它们有关。另一类鬼怪是身世凄凉、理想幻灭者或暴死者的冤魂,数目庞大。它们生前不满,因此死后继续作恶,折磨生者。在人们的观念中,恶鬼是神的惩罚:当一个人背弃了神,神也会抛弃他,将他葬送于恶鬼之手。
    (二)宗教仪式
    宗教仪式作为人们宗教观念的表现形式,在两河流域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人们的节日和宗教仪式联系在一起。神庙是进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早在公元前4千纪,两河流域就存在一些小型的神庙供祭祀之用。在苏美尔诸城邦的众多寺庙里,以乌鲁克的神庙最为典型,这座用类似马赛克的材料装饰表面的神庙占地80乘55平方米,可举行许多人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此后的寺院规模稍有节制,祭祀活动也随之而简朴。苏美尔人的宗教活动主要包括:供奉牺牲,宗教圣餐等等。在仪式上,祭司常常赤身裸体,可能是向神表明自己的清白。在苏美尔时期比较常见的宗教仪式是向神敬献石像和战利品,贵族男人和妇女把代表自身的呈礼拜状的石雕小像放在神殿的墙边,表示自己为获得神恩正在日夜祈祷。
    苏美尔人有许多宗教节日。拉旮什的古地亚王铭提到的一宗教节日持续7天。7日之内,音乐声缭绕不绝,贵族不享有特权,奴隶在节日期间不会受到责罚,人人纵情欢乐。一些城市举行比较独特的圣婚节:国王和女神结婚或公主祭司与男神像约会,祝福人类和动物的生产繁殖、城邦富饶。
    巴比伦的宗教仪式在全国最大的神庙马尔杜克神庙主席举行。神庙的旁边高矗的巴比伦塔庙呈方形、共七层、底层长宽和塔高均为91.5米。巴比伦尼亚最重要的节日是新年节。这个节日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持续11天,举行各种宗教仪式。居丧的仪式纪念马尔杜克被困在阴间的苦难;祭司祈祷,歌队高唱赞美诗,吟颂创世史诗。净庙仪式中,祭司们清洗打扫马尔杜克的大庙埃萨吉勒(Esargil)并焚香。人民砍下一公羊的头,用羊血涂抹寺庙的墙壁,然后将羊投入河中。这只替罪羊就带走了上一年的人民的罪过。责打国王的仪式表达了塞姆人“王权神授”的宗教意义:首先国王必须将象征王权的权杖和剑等交还给祭司;祭司打国王一个耳光之后,权杖等物才交还给国王。这种看似污辱性仪式象征诸神的仆人——国王代民赎罪。全国欢宴当然是最后的仪式。
    阿淑尔城的神庙建筑的布局是以亚述民族神阿淑尔神庙和高大宏伟的塔庙为中心,月神辛和太阳神沙马什的神庙分立两侧,附近有祭祀天神安奴和风雨神阿达德的小塔庙,表现出了亚述地区和巴比伦尼亚地区的宗教信仰的不同。关于亚述宗教仪式的文字记载不多。亚述祭祀中的供品一般采用羊羔,乳猪一类的幼畜。与巴比伦尼亚不同处是亚述的祭礼中有使用儿童作为祭品的现象,即由父母在神的面前将孩子烧死,以请求地府的神放弃家中病人,使他们康复。这种习俗可能受到叙利亚一腓尼基传统的影响。亚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国家宗教仪式是“替罪王”仪式。如果国王犯有某种应施以惩罚的错误,就将一尊王袍加身的石像放在王座上,代王来接受惩罚。当占卜中频频出现险兆、凶兆时,某个高级大臣就会被挑选出成为“代王”。这“代王”被认为可以代替真王接受神罚。“代王”并无实权,统治国家的仍是幕后的国王。当国王的惩罚期结束时,“代王”被废除,真正的王重新归位。新亚述时期的阿萨尔哈东由于体弱多病,曾经三次使用“代王”,自己隐姓为“农夫”。三个代王中,一个及时地死去,另两个被杀,都享受了国葬待遇。
    两河流域人们非常重视死后的生活,葬礼是非常重要的宗教仪式。国王与贵族葬礼很盛大,草率的葬礼被认为会给国家带来不幸。阿淑尔巴尼帕厚葬他的一名朝臣并:“这天我的将军那布沙尔乌簇尔带着永不磨灭的光辉与命运之神相遇,他将永远躺在他喜欢的地方,不受打扰,得到安息。如果有人敢打扰在坟墓中休息的他,他的主人将心生愤怒,决不宽恕。”普通人的埋葬很平常,在简单的石墓表面开了一椭圆狭长的小口,尸体由此处塞入后封上口。
    
     四、法律
    在法律条文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之前,古代两河流域有不成文的口头习惯法。随着文明发展,口头的和书面的法律条文慢慢地被汇集起来成为法典。这些古老法典缺乏系统的整理,属于刑法,民法,商贸,租凭法各范畴的条文交错地列在一起,法律条文基本上是以诡辩似的“如果”开头,例如“如果一个人犯了抢劫罪,他将被处死”。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典都附有前言和后记。前言一般是讲颁发法典的王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王的功绩,例如“埃什嫩那法典”就是以国王的赫赫战功作为前言的;法典后记一般是对改动或删除法律条文的人的诅咒,如“汉穆腊比法典”的后记写道:“如果有人不注意我写到碑上的话,抹掉我的判决,更改我的话,无论他是个王或君主或地方长官或是名人,愿伟大的众神之父安努,我的任命者,夺取他的王权,打碎他的权杖,诅咒他的命运!”
    苏美尔语法典
    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苏美尔法典出自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那穆之手。法典大约有40条法律,对伤人、扣人质者处以罚款,对杀人、抢劫者、强奸人妻者、不贞人妻处以死刑,对强奸女奴者,诽谤人妻、伪证处以罚款、规定了离婚、毁约费、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的数量。抄本残缺较大的伊辛王朝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在民法如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也有较详细的阐述。如第28条规定:男人在妻子体弱多病时可以再娶,但必须同时供养两妻。包括出土于尼普尔的学生练习泥板的四件无名抄本记录了关于损伤役牛和其它方面的一些法律,它们可能属于伊辛法典。
    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卡德语法典
    埃什嫩那法典是第一部用阿卡德文颁布的法典,共60段,开首是税收的法律,之后提到船只、谷物、婚姻家庭、奴隶所有、人身伤害,动物役使、,房屋建造等。全文对于执法者——法官没有涉及,而宫廷曾作为法庭被提到过一次。法典接受了苏美尔法典的惩罚传统,处死刑的法律很少,仅有5条,没有截肢,苔杖及流放这类肉刑罚。国家保护的婚姻必须订立婚约。
    集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汉穆腊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它可以说是两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闪长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现主管司法的太阳神沙马什授汉穆腊比以法律的情景。两河流域在婚姻继承、妇女地位、公民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与早期法典的诡辩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确定性的法律条文。法典分3部分:前言、正文和后记。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3方面。第一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一条至第25条是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第26条至第42条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耕种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营私舞弊的军官处以死刑;第43条至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都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体现了法典对待案例的精细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雇主把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时(汉穆腊比法典第60,61,62,63条)给出四种案例:
    1. 如果一个人把田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园丁栽成了果园,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园,第5年园主和园丁将平分(收获)。园主可优先选取他的份额;
    2. 如果园丁没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园),而留下了荒地,那么应把荒地损失放在他的份额里;
    3. 如果田(原来)是耕过的地,那么园丁应像他的邻人一样向田主交纳他荒芜了的那几年的田租,并将田地加以修整,然后交给田主;
    4. 如果田(原来)是荒地,那么他应将田地加以修整,还给田主,并按一年1布尔垧地10古尔石大麦(的比率)纳租。
    这四条讲的仅是雇劳力栽果园一个方面,除此还有把自己的果园交给别人去进行管理(法典第64,65条)的情况,而这两者又与普通田地雇佣耕夫(法典第43条到第48条),收割(法典第268条到第272条)等一起被归纳到雇佣工资法的范畴之内。农业的雇佣又与商业雇佣、手工匠师的雇佣、牧业和牲畜雇佣等雇佣的案例安排成一个大系统。
    如对父母财产继承各种情况,法典(第165条至第170条)的不同处分是:
    1、 在父有遗嘱时,父亲爱子可以在拿走父亲的赠给的不动产后,还和诸子平分父亲遗家产;
    2、 如父死时幼子尚未娶,则诸子平分遗产后,另取家产一分为其娶妻;
    3、 异母之诸子各取亲生母亲的嫁妆,平分父亲家产;
    4、 法律不允许父亲剥夺没犯应取消继承权的大罪的某个儿子的继承权;
    5、 对于犯了应该剥夺继承权的大罪的儿子,可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6、 在父亲承认妾生诸子为儿子后,妾生诸子可以和妻生诸子平分父亲家产,妻生长子优先选择;
    在关于继承的表述中,法典还规定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并为她立了契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财产。母亲可把她的遗产留给她所心爱的孩子,但不可以赠给她自己的兄弟(第150条)。此外还有关于奴隶和祭司的特殊继承问题。在法典的后记中汉穆腊比自信地讲:“我的话是仔细选择的。让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来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倾听我的宝贵的话,这样我的石碑将会给他答案,他会放心地找到他的官司的答案。”法典条文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即使在现在也令人赞叹。法典提到王、祭司、军官、士兵、商人、阿维鲁(自由人)、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半自由人)、奴隶等不同人群。不同的社会阶层还有雇主、雇工、放贷人、理发师、建筑工、医生等等。从法典用不同的标准能对待巴比伦社会中不同的阶级的人的观念,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到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的三个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法典第215条到217条规定:
    1.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自由人的伤口作手术,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铜刀在自由人的太阳穴上开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么他应得10舍客勒银子报酬;
    2。如果(那人是)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那么他应得5舍客勒银子;
    3.如果(那人是)人的奴隶,那么奴隶主应给医生两舍客勒银子。
    法典第196条至第199条规定:
    1. 如果一个自由人弄瞎了一个自由人的眼睛,那么法律也应弄瞎他的眼睛;
    2. 如果他折断一个自由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
    3. 如果他弄瞎了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的眼睛或是折断了穆什基努的骨头,那么他应付出一斤银子的罚金;
    4. 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努力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努力的骨头,那么他应交付其价格的一半。
    女祭司群体是古巴比伦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她们的名目、等级繁多:恩图最高祭司、纳迪图、塞克雷图、卡迪什图、淑吉图妇女等等。根据法典,侍奉的主神马尔杜克的纳迪图女祭司和王宫侍女的的社会地位要高于普通女祭司和淑吉图妇女。
    在汉穆腊比法典的前言和后记中,汉穆腊比都两次强调他的法律要“使强不能凌弱”。古代两河流域王权和法典的中心思想是保护城邦中的贫弱公民、孤老寡幼以保证城邦平民阶级对国家的效忠。许多苏美尔国王的铭文都提到他“使强不凌弱”。法律解除人民困苦、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和国家必须缓和内部阶级矛盾的思想在从乌尔那穆法典到汉穆腊比的各个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以“公正”的法律保护弱小者的主题思想从始至终贯穿在法典的条文之中。如法典第28-29条:如果重装士兵或轻装士兵从王的要塞中被俘虏了,而他的儿子能服他的役,那么田园应交给儿子,他应该服他父亲的兵役。如果他儿子年幼,不能服他父亲的兵役,那么三分之一的田园应交给他母亲,以便他母亲把他带大。法典第48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身负债务而暴风雨又冲毁了他的田,或是由于缺水田没有长出大麦,那么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债主交粮,他可修改他的借贷契约,不付那一年的利息。法典第133-13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被俘,只要他家里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间应始终保守她的贞洁,不得改嫁;如果他家里没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没有罪。更明显的是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成了家,以后(自己)得了孩子,便决定革出养子,那儿子不应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从他的财产中给他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然后他可离去。
    以文字契约作判案证据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点。古巴比伦人的生活里几乎处处都有楔文契约存在,它作为证据防止反悔和欺骗的法律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经常把契约作为判案唯一的证据:如果一个人接受或保管了东西却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他就是个贼,他将面临被处死的危险;如果商人为(收)利息而贷出大麦或银子,但既无证人又无文约,那么他将白白丧失他贷出的一切;如果一个人娶妻而没有立文约,那么那女人还不是个妻子;如果一个寡妇的孩子还小,她就决定改嫁,那么经允许后,法官应调查她前夫家里的情况,并把她前夫的家委托她丈夫与该女人,给他们立下泥板(文约)。他们将经管家产,养育幼儿,他们不得将动产买钱;如果一个女祭司,例如恩图的父亲给了她嫁妆,给她写了文书,在给她写的泥板上写明了她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她所喜欢的人(的权利),让她随意支配。那么父亲死后,她可以把她的遗物交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不是必须给他的兄弟;如果一个人雇另一个人照看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文约耕种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窃种子或饲料,应砍掉他的手;如果别人把牛群,羊群交给他放牧的牧人已经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满意,却使牛的数目减少,羊的数目减少,降低生殖率,那么他应根据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数额及(畜)产品。
    古代两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伟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法典中河神裁决法成为法官裁决缺乏证据的案例的唯一方法。汉穆腊比法典第2条就规定告诉蛊巫术无证时使用大河神考验法: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控告另一个人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到河神那里去,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除了复杂的河神直接裁定发外,神明为证法——起誓经常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无证案例中使用。无证据表明自己的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够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讲述为真实。只有在整个社会都确信神是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才会被相信。人们相信当人在神前说了假话虽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必定会受到神的更严历的惩罚。现代法庭中的证人要用圣经起誓讲述真话就来自古代两河流域的传统。包括汉穆腊比法典在内的各个法典对破坏法典石碑者的咒语也体现着神对法律的维护作用。(第23条规定)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乡邑或抢劫发生的地区的长官将赔偿他的损失;(第131条):如果一个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她以神起誓证实清白后可以回到她家里;(第266条):如果在畜栏里有了传染病或是狮子咬死了(牛羊),牧人应在神前澄清事实,那么畜栏的损失由畜栏主人自负。
    两河流域被处以死刑的实际案件记录几乎没有发现,死刑文献缺乏的原因是法官们担心死刑判决的文字记载会被神明听到,对自己不利,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汉穆腊比法典:(第14条)如果一个人绑架了一个自由人,他应被处死。在身体伤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还眼的原则给予截肢等残酷肉刑;同时,株连罪犯的无辜亲属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条)如果一个人折断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人们应折断他的骨头;(法典第209-210条)如果一个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儿,造成她的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10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们应处死他的女儿。汉穆腊比实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认为在用武力征服获得的帝国中,惟有严刑才是平暴治乱的惟一途径。
    公元前14世纪,北方的中亚述国家在阿淑尔乌巴里特一世的领导下赢得独立后,亚述人就开始记载一些法律条文。提格拉特帕拉萨一世时期的3块法典大泥板(约20块残片)的第一块是关于妇女的法律,第二块是对财产权的规定,第三块是关于奴隶、牲畜和货物等私人财产。另外还有一块关于后宫妇女规章制度的宫廷法泥板。从这些泥板中可以看出:(1)妇女的地位在中亚述时期极其低下;(2)宫廷法律苛刻野蛮。丈夫有权严厉地惩罚不忠的妻子,死刑以外的处罚手段有百下以上鞭苔、强制劳动和花样繁多的肢残刑罚。
    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文献除法典外,还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合同、契约;另外,商业和私人信函也有助于我们对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了解。对法典的阅读和研究是了解两河流域法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我们阅读古代两河流域法典时,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对当今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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