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古代的多边主义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3:11:28 陈玉聘的博客 陈玉聃 参加讨论
载于潘忠岐主编:《多边治理与国际秩序: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六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很多研究者会从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这里寻找对自己学说的支持,其中包括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华尔兹(Kenneth Waltz)、吉尔平(Robert Gilpin)、奈(Joseph Nye)、基欧汉(Robert Kohane)等著名学者。这些研究者们或是将某些古代思想家的学说视为自己理论的起源——修昔底德和斯多噶派哲学家往往被认为是现实主义和大同主义的奠基者,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也常被提及;或是以古希腊的历史作为自己观点的例证——其中伯罗奔尼撒战争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关注。 然而,在有关多边主义的著述中这种现象却很少见。例如,鲁杰(John G. Ruggie)主编的《多边主义》一书[1]是迄今为止这一领域最有影响的著作,其中进行多边主义个案研究的七篇论文,各自的主题都是关于二战后的历史时期的。在该书的开篇中,鲁杰明确地将多边主义称为“近代国家体系的一个普遍的制度形式”,他虽然将历史上的多边主义和战后的多边主义进行比较,但“历史上的多边主义”涵盖的范围是17世纪至20世纪初期。鲁杰通过历史比较,揭示了多边主义在1945年之后蓬勃发展的原因,他认为这“与战后美国地位的变化是分不开的”。[2]但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多边主义这种“在历史上的出现频率”并不高的形式为什么只存在于近代国家体系中,而并未在古代国家体系内出现。多边主义的研究者们没有将古希腊历史纳入考察范围,是因为视野的局限和研究的疏忽,还是因为古希腊的社会形式同当代国际国内社会形式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使得多边主义只能是一种当代的国际现象? 笔者认为,从学者们对“多边主义”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读来看,多边主义确实没有在古代社会中存在过。但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当然前提,而应当在学理上进行必要的论证。这项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多边主义兴起的历史背景,从而对考察多边主义的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此,本文试图对古希腊城邦社会和近代国际社会进行比较,探求多边主义不能在古代产生的原因。 目前,关于这一主题较为详细的研究来自于卢-斯密特(Christian Rues-Smit)的“国际社会的组织结构与根本制度的本质”一文。[3]他认为,古希腊城邦体系和现代国家体系共有的特征是:它们都是按照主权原则所构建的。但现代国际社会的治理基础是契约性的国际法和多边主义等制度,这样的制度在古希腊并不存在。古希腊社会没有成文的跨国法律,而是依靠第三方仲裁制度来协调国际关系,这可以被称为“权威性的三边主义”(authoritative trilateralism)。卢-斯密特从政治学的角度解释了这种区别产生的原因。古希腊具有与现代社会不同的程序正义规范,城邦的存在是为人们提供政治生活的空间以摆脱“无用的个人生活”,在城邦中,公共政治生活围绕公开的演讲和辩论展开,其目的是理性地追求正义,公民大会和法庭依据“正义的观念”做出决定,成文法在其中的作用很小。而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增进个人的目标和潜能,为人们提供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环境,因此由立法机关制订的、平等地约束所有公民的成文法占有重要地位。现代社会所秉持的法律原则运用在国际社会中,不仅扩展和深化了国际法,而且带来了多边主义的发展。在古希腊社会中,国与国之间的协调原则也和国内社会一样,仲裁者所考虑的是正义问题和每个个案的特殊性,而并不有赖于成文法的制订和解释,因此古希腊社会既没有契约性的国际法,也不会出现多边主义。[4] 卢-斯密特认为,现代社会程序正义的规范(立法性规范)由国内领域上升到国际领域,从而使得多边主义得以产生,这一点很具有启发性。事实上,伯利(Anne-Marie Burley)也采取了相似的研究角度,认为美国将国内管制主义运用在国际层面的这种做法,是多边主义在战后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5]但是,卢-斯密特对于古希腊社会的研究结论值得商榷。首先,希腊社会不是和现代社会一样的主权国家体系,不仅波斯、腓尼基等国家并不遵照希腊城邦彼此间的国际规范,而且即使在希腊世界内部,城邦体系也和主权国家体系有很大区别。其次,作者对城邦内部政治生活的描述是片面的,这只是以雅典为代表的某些城邦在一定历史阶段内的政治特征,不仅斯巴达等城邦的政治生活与此不同,而且雅典在不同时期内,也具有不同的政治生活形式。[6]最后,从城邦内部政治形态直接推论城邦间国际关系,其过程显得有些草率。作者对于现代社会的相关论述以及伯利关于美国如何按照国内管制主义模式设计多边主义制度的论述,都不乏历史事实的支持,但在古希腊问题上,作者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城邦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依照城邦内部政治生活的模式建立的。上述这些问题影响到了卢-斯密特所进行的历史比较研究的深度,从而在论证多边主义无法存在于古代社会这一点时,他的观点并不能十分令人信服。 本文将首先对多边主义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试图寻找生成多边主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性因素,也包括观念性因素;然后将着重对古希腊社会进行研究,考察有哪些必需的因素是缺少的,具体阐述多边主义不能在古代存在的原因。 一、实现多边主义需要哪些条件?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多边主义”与“双边主义”或“单边主义”相对应,指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一种方式;但在学理上,以鲁杰为代表的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更严格的界定,认为它是“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这一定义强调了多边主义所蕴含的“普遍化行动原则”,从而使之与覆盖多个国家的“以双边协定为基础的”制度形式区别开来。普遍的行为准则意味着,多边主义也同时具有不可分割性(ivdivisibility)和扩散的互惠性(diffuse reciprocity),这三个特征“应该作为不可分割的、内在一致的整体来对待,而不是附加在多边主义之上的、可以分离的特征”。[7] 因此,普遍化行动原则、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是多边主义不同于其他多边性国际协调方式的三项重要特征,其中普遍化行动原则是核心,后两者是其在国际实践中的自然延伸。多边主义在本质上是国际协调的一种形式,鲁杰对近代国家体系建立至今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解释了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合作以及为什么要采取多边主义方式进行合作这样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实现多边主义,以下几个条件是重要的:首先,各国处于主权国家体系中;其次,国际社会存在着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和规范;最后,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能够在多边主义的具体实施中起到主导作用。 主权国家体系是学者们在论述多边主义时默认的隐含前提,如鲁杰就特意强调了“现代国际生活”或“近代国家体系”。[8]一般而言,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主权国家原则,意味着国家具有对外独立、对内最高的权力。这一权力不仅为国家自身所主张,也要得到其他国家的一致承认,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主权体系既是物质结构,又是观念结构。二战结束之后所成立的联合国,不仅是集体安全体系的一次实践,也是对主权国家原则的再次确认——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中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9] 多边主义概念中“普遍化行动原则”是指“规划特定国际生活领域……中的宪法性的规则”。[10]在国内社会中,宪法性的规则是近代的产物,它是契约性的,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近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订立契约的前提就是,订约各方是平等的独立主体。同样,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化行动原则”也是契约性的,只有在各国平等独立的前提下——即在主权国家体系中才可能存在。主权国家原则意味着,“现代国际社会建立在契约性的国际法制度之上”。[11]事实上,将国家比喻成个人,是始自于霍布斯的一种近代观念,[12]这种类比的基础就在于,国家和个人一样,在近代社会中成为了平等独立的契约主体——虽然国家和个人不同,常被认为处于无政府状态中。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甚至建构主义,都在很大程度上继续承认这一类比,他们对于国家所具有的不同观点,往往正是基于他们对社会中的个人的不同观点引申而出的。[13] 主权国家体系之所以被称为“体系”,是因为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或至少大部分国家可以被纳入其中。在近代之前,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协议方式协调彼此关系的做法并不罕见,但它们往往是双边性和暂时性的,和近代的契约概念存在着区别。多边主义是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行为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所有各方都是平等独立主体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普遍化行动原则”,而不是就暂时、具体的问题订立双边性(如两个帝国之间)的条约。 主权体系也是“普遍的行为准则”能够带来“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的前提。近代契约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普遍性的公民契约(法律)是对所有人和所有个案都同样平等有效的;多边主义所内含的“宪法性的规则”也应当对所有相关国家和所有潜在的相关事件都平等有效,这一“不可分割”的特性必然要求国家处于契约性的国际社会——即主权体系中。由于同样的原则可以规范一个国家与所有其他相关国家关系中的相同事务,因此国家就能够具有预见性,而不需要在每一个个案中都重新进行协调,从而使国家可以产生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 在国际社会中,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和规范的存在,对于多边主义的产生来说也是必要的。这不同于具体的“普遍化行动原则”,而是更具有根本性的社会构建,是多边主义这一制度形式得以建立于上的观念基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权原则本身就是近代国际社会的这种共同观念之一。 由于多边主义涉及的是合作问题,因此在主权国家体系的前提下,国际社会中的基本观念必须是合作性的,或者至少不能对合作有所阻碍。只有在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存在的情况下,国家间才可能就相关的合作领域产生具体的“普遍化行动原则”;正如只有在人们共同愿意通过一定的秩序来协调彼此关系的情况下,国内社会才可能产生宪法性的规则。有些国际关系学者受到霍布斯思想的启发,将现代的国家间关系类比为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认为国家完全受生存法则所支配。实际上,“无政府状态”并不等同于“自然状态”,处于主权体系中的现代国家,虽然缺乏最高权威的制约,但其相互关系并非同“狼和狼之间”一样。[14]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基本观念并不是生存法则,不然合作就很难开展和维持。对于近代国际社会来说,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人类应当通过理性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尤其是和平问题。 虽然现实主义学者常常强调近代思想史上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传统的对立,但事实是,绝大多数近代思想家都相信,人类可以依靠理性实现和平和进步。不仅格劳秀斯和康德是这样,[15]甚至霍布斯也提出,“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16]思想界的这种普遍观念的产生建立在近代欧洲的社会现实之上,同时,它也对现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组织都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即使是国际研究中的现实主义学者,也继承了这一思想:他们对国际问题的关注代表了他们对和平的责任感,他们试图通过研究来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则意味着他们对理性方法的信任。 如果说主权体系和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是多边主义的结构性前提和思想前提,那么大国的主导则是多边主义得以具体开展的现实保证。这并不是说,只有在霸权体系下才可能产生多边主义,而是说明,大国的意愿和行动对于多边主义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大国所具有的实力,除了人口、国土等物质因素之外,软实力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度和规范力量是大国软实力的一种体现。多边主义的核心即“普遍化行动原则”,往往是由大国提出和制定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大国才有推行某种制度和观念的硬实力,也只有大国才具有使某项规范被其他国家自愿仿效的软实力。[17]由于大国的主导,多边主义制度不论在包容范围还是持续时间上都有了更为可靠的保证,从而为多边主义的两个特征——“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创造了条件。当然,在某个特定领域的多边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大国也可能因此受到束缚,甚至试图修正或打破原有的制度,但此时,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稳定性或惯性,即使是大国也不能轻易违背。19世纪的英国和二战后的美国都是大国主导多边主义的典型例子。 各国处于主权国家体系中、国际社会存在着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和规范、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能够起到主导作用,这些是多边主义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这不仅从逻辑上可以推论,也在实践中得到了证明。由于研究多边主义的学者所重点关注的是近代以来的历史事实,上述的条件往往被作为默认的前提而未得到明言。但在历史比较中,它们却是不可忽视的。正是由于古代社会缺乏近代国际体系的这些既有条件,多边主义制度才不能在古代产生,而只能是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 二、古希腊是否存在主权国家体系? 近代国家一般被称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在英语中,表示“国家”的词除了“nation”和“state”之外,还有“country”。从词源上来看,“nation”来自于拉丁语“natci”,意为“诞生”;“state”来自于拉丁语“status”,意为“状态”,在意大利语中演化成“stato”,开始具有“国家”或“国情”的含义;“country”一词来自于拉丁语“contra”,意为“对面”。而主权(sovereignty)一词,则来自于拉丁语的“super”和“superanus”,意为“上面”和“较高、较上”。这些词语在古希腊语中都找不到对应的形式,而且虽然它们源自拉丁语,但被用作指称“国家”和“主权”仍然是近代才开始的现象。 很少有学者认为,古希腊的城邦体系和近代国家体系是完全相同的。问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意味着它们存在质的不同,即城邦体系是否属于主权国家体系? 按照最为普通的理解,主权意味着国家对外独立,对内自主,由这样的国家组成的国家体系,即为主权国家体系。近代主权国家体系兴起于欧洲,由于国际关系中的各种复杂因素,尤其是国家实力的不平等,纯粹意义上的主权体系从未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实现过。之所以将近代国家体系视作主权国家体系,不仅是因为主权原则在事实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贯彻,也是因为这一原则通过正式条约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在欧洲确立了主权原则,《联合国宪章》则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主权原则。 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认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主权原则“是由各国在法律上平等这一准则所阐明的。与此相类似,希腊的各城邦和希腊化的各王国,也都宣称自己拥有主权,并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18]但笔者认为,这一点在希腊城邦体系中并没有实现过。首先,希腊城邦体系的外围存在着一些往往被视为“野蛮人”的其他国家或民族,其中比较重要的如前5—4世纪的波斯帝国。这些国家和民族虽然不属于城邦体系中,但以各种方式对希腊历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希腊城邦与它们之间,从未互相看作平等的行为者。其次,希腊城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母邦与殖民地的关系,这种关系相当微妙,既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也不是平等的主权国家间关系。最后,即使是各自“独立”的城邦,彼此之间也并不完全平等,它们虽然相互缔结过各种和平条约,但从未“宣称自己拥有主权,并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 我们一般所称的古希腊城邦体系,形成于公元前8—6世纪(古风时期),在公元前6—4世纪(古典时期)达到鼎盛,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兴起后开始衰落。在城邦体系的成熟时期,埃及和北非其他地区大多处于波斯帝国的控制之下,在意大利和西西里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希腊的殖民城邦,希腊北部有马其顿和色雷斯,小亚细亚内陆的广大地区则是波斯帝国的领地。与希腊城邦发生直接交往的独立的国家或民族,主要是波斯、马其顿、色雷斯和较晚时期的罗马等。 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古代希腊城邦与上述几个外围地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希腊人”与“野蛮人”这一基本的区分之上。在古希腊语中,表示“野蛮人”或“外国人”的是“barbaros”一词,其含义来自于“口音含混”或“讲非希腊语”这样的意思,即从文明或文化角度进行区分。著名演说家伊索克拉底就认为:希腊人一词“是用来称呼受过我们的教养(paideia)的人的,而不是用来称呼同种族的人的”。[19]在希腊城邦与没有接受希腊文明的地区之间,怀特所称的“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这一点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在希腊人看来,对方不是具有平等权利和独立“人格”的主体。 波斯人是古代希腊人眼中最典型、也是他们最常提及的“野蛮人”。伊索克拉底称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之间“为了最高尚的目的而竞争;他们不是把对方当作仇敌看待,而是当作对手看待”,但提到波斯人时,却自然地称之为“蛮子”,认为“我们打蛮夷的战争激起了颂歌,我们打希腊人的战争引起了哀歌”。[20]希腊人经常对比自己的自由和波斯人的专制,即使是色诺芬笔下的雇佣军,也仍然“勇敢而坚忍,虔诚而仁爱,自主而理智”,其自由精神甚至得到了波斯人的称颂。[21]不过,自由与专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在冷战时期的美国人看来,同属于主权体系中的苏联也一样是专制的。重要的是,在希腊人的政治观念中,只有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波斯所代表的“始自远古时代的东方的精神”,则意味着,相对于君王,“波斯人都是奴隶,他们有奴隶之名,也有奴隶之实”。[22]亚理士多德的名言“城邦之外,非神即兽”就是针对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而言的,因此,波斯这样由不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所组成的国家,是不被希腊人认可为平等者的。希腊城邦的这种观念显然有悖于主权体系的基本原则。反过来,从波斯的角度来说,它的帝国特征就决定了它与主权体系是不相容的。波斯是靠征服所建立的庞大帝国,也在征服的过程中受到削弱。除非由于实力不足,波斯帝国从未停止过对周围地区的干涉和侵略。 马其顿、色雷斯和意大利等地的民族和希腊人有着比较紧密的关系(如马其顿的先人来自于希腊的阿尔哥斯),在文化上受到希腊的极大影响,但它们也往往被看作半野蛮人,而不是希腊城邦中的平等一员。如德谟斯提尼认为,希腊其他城邦受到雅典人或斯巴达人的侵害,“不过是从纯粹的希腊人手里遭受的”,但提到马其顿国王腓力,则不仅不承认他是希腊人,还称他“甚至不是来自一个说起来好听的地方的蛮子,而是马其顿的一个害人的东西”。此外,直至在公元前一世纪,罗马人将希腊人和自己之外的民族都称为“野蛮人”时,希腊人也仍坚持将罗马人同样称为“野蛮人”。 在城邦时代,希腊周边的地区和希腊城邦之间,不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平等的主体,不处于同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中。而即使在希腊各城邦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现象,即母邦与殖民地的复杂关系。希腊历史上的殖民运动主要发生在公元前8—6世纪,殖民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商业因素、政治因素、生活资源因素等等。建立殖民地最多的城邦包括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希腊本土的麦加拉、科林斯,很多殖民城邦本身又再次开拓新的殖民地。在希腊历史上,通过殖民运动所建立的城邦共有一百多个。 这些殖民活动不同于近代的西方殖民行为,因为建立殖民城邦的目的并不在于掠夺殖民地的各种资源,并且新的城邦尽管同母邦有密切的文化和经济联系,却不完全从属于母邦。然而,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母邦和子邦之间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23]例如,在殖民城邦举行重要的政治活动——公共节日时,母邦的代表在牺牲仪式中享有某些特权,这种尊重并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具有重要的意义。[24]这就是为什么,在包括雅典在内的多个城邦殖民者共同建立图里伊的过程中,他们要为哪个城邦应当被看作图里伊的母邦这一问题发生激烈的争执。[25] 子邦与母邦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直接原因——爱皮丹努斯事件中得到了显明的体现。爱皮丹努斯是科基拉人建立的殖民城邦,而科基拉则是科林斯的殖民地。爱皮丹努斯因为内部政治原因向科基拉人求助遭受拒绝,转而将城市移交给科林斯人。科林斯人一方面认为,可以将爱皮丹努斯视作自己的殖民地,另一方面,也由于科基拉人一直没有在公共节日时对母邦表示应有的尊重而对后者感到不满,于是最终决定援助爱皮丹努斯人。由此,科林斯和科基拉之间发生了战争。在科基拉人看来,殖民城邦的公民是母邦公民的平辈,但他们也承认,“任何一个受到良好待遇的殖民地都是尊重它的母邦的”;在科林斯人看来,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就是“要成为他们的领导者”。从双方使者在雅典的演讲来看,他们争执的焦点就在于:殖民城邦是否是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独立城邦?[26]在近代国家体系中,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如英国虽然曾经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宗主国,且英女王仍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并在这些国家派有总督,但在当代的主权国家体系中,它们毫无疑问是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的独立行为者。 即使在希腊本土内彼此不存在子邦母邦关系的城邦之间,互相承认主权这一点也并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得到持久的广泛认可。例如,希腊波斯战争后雅典所建立的提洛同盟就经常被认为是雅典推行“帝国”政策的证明,修昔底德甚至告诉我们,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雅典人还抱有“自然界的必然法则就是将其统治扩展到任何可能的地方”这一完全否定主权原则的想法。[27]从法理角度而言,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主权原则是由《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在希腊城邦时代,这种宪法性条约则从未出现。 我们可以将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最重要的《尼基阿斯和约》与《联合国宪章》进行比较。两者都是在造成重大伤亡的长期战争后所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获武力”,[28]《尼基阿斯和约》也提出:“企图使用武力损害对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其行为都是非法的”。[29]但除了条约性质完全不同之外,[30]两者所规定的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首先,《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和共同签订的,《尼基阿斯和约》的缔约者则只有两方,即斯巴达人及其同盟者和雅典人及其同盟者;其次,《联合国宪章》在第一章中所规定的上述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尼基阿斯和约》则规定有效期为50年。因此,《尼基阿斯和约》中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损害对方的条款,并不是普遍的主权原则的体现,而只是两大集团暂时的休战协议。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斯巴达人与阿尔哥斯人签订的同盟条约中,有“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全主权”[31]这样的提法。但笔者认为,这也不能视作城邦属于主权国家的证据。这里,希腊文中关键的两个词是“autonomoi”和“autopolies”(“autonomos”和“autopolis”的复数主格形式)。前者由“独立自主”的含义,但从词源上来说,侧重的是有自己独立的规范、法律。后者由“auto”(自主、自己)和“polis”(城邦)构成,中文译作“主权国家”(英文中也译为“sovereign”),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词不仅在修昔底德著作中,而且在已知的所有古典文献中只出现过这一次。有学者进一步指出,“autonomoi”和“autopolies”可以对照《尼基阿斯和约》中的“autoteleis” 和“autodikous”,只是意味着有自己的税收制度和司法审判权的自给自足的城邦。[32] 以上三个层次的分析试图说明的是,希腊城邦体系与主权国家体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古希腊历史中,主权原则并未得到过确立。由于古希腊城邦体系不是由权利平等的行为体所组成的,因此多边主义所内含的“宪法性”的“普遍化行动原则”就无法建立,从而“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这两点也难以实现。事实正是如此,在古希腊城邦所订立的和平条约和同盟条约中,虽然有些在形式和字面意义上接近近代的集体安全条约,但在实践中很少有能够维持到规定年限的。 三、古希腊是否存在有利于合作的基本观念?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们普遍信奉通过理性方式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和平问题,这是在安全和经济等各个方面进行合作的思想基础。对人类理性的信任实质上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近代思想的重要特征,不论是格劳修斯、康德还是霍布斯,都在个体具有私利和欲求的前提下论述人的理性和社会性,并提出构成集体、实现和平的具体主张。在国际关系学界,尽管对合作问题,特别是多边主义合作问题存在着多种解释模式,但个体欲望和理性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学者关注的主题。[33] 但在古希腊社会,这种基本观念显得较为薄弱。这并不意味着希腊人完全是非理性的,对合作与和平毫无兴趣,而是说明,在古希腊的城邦体系中,除了理性和欲望,还存在着另一种重要的力量——希腊文称之为“thumos”,中文译为“激情、血性、勇气”等。这是政治思想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里除了理性和欲望,还存在着激情,正如城邦中除了统治者和生意人,还应当具有武士,“个人的勇敢和国家的勇敢是同一勇敢”。在柏拉图的观念中,“似乎武士或卫士的技能远优于其他技能”,卫士与爱智慧(哲学)的动物——狗具有相同的天赋才能,而狗的爱智慧则表现在它能区分敌友。[34]虽然柏拉图认为在理想的城邦中,理性应当主导激情和欲望,但他非常强调代表激情的武士所具有的意义。 希腊人十分注重竞赛,这是激情得以释放和表达的途径。他们很早就开始举行各种“agōn”(赛会),在赛会上所竞争的不仅是体育,还有戏剧、演讲、音乐等。人们认为,通过各种竞赛,人的自然禀赋可以得到提高。在竞赛中追求“aristos”(最好、最优),[35]是希腊人极为重视的,竞赛的获胜者,尤其是体育竞赛的冠军,会得到整个城邦甚至希腊世界的尊重。在国际关系中,人们也常常将战争视为体现禀赋、追求优秀的方式,而不是关乎生死存亡的斗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战争就是城邦间的体育竞赛。这种激情,在近代国际关系中体现得非常薄弱,[36]而在希腊城邦关系中,激情——争斗的激情——往往超越理性和欲望,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可。因此,在古希腊城邦时代,一方面,战争本身往往并不是以消灭对手为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和平的愿望因此也并不强烈。 城邦之间的战争遵循一套固定的模式。首先,城邦要去(通常是全希腊性的)宗教中心求得神谕,再决定战争是否可行;然后,要进行献祭并决定出征名单。战争的日期也要和宗教有关。战斗的地点一般是平原,在战斗开始前,双方同样要进行献祭,并由将军向自己的军队发表演说。双方接触后,军队的主力——重装步兵依靠密集的队形互相挤压,直至一方溃散。胜利者的追击一般不会维持太久,他们要火化阵亡者,进行献祭,还要在战场上建立纪念碑。失败者的尸体通常都被送回,俘虏也会被赎回,很少被卖为奴隶。[37] 城邦战争的两个特征值得注意。首先,它有着严格的程序,与宗教仪式有密切的关系。著名历史学家科纳(W. R. Connor)认为,古希腊战争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形式,与献祭仪式是一致的。[38]而希腊人的体育赛会也同样是宗教性的。其次,战争是体现个人和城邦的勇力和精神的方式。在战斗中有很多“竞赛规则”,如只以重装步兵为主力,而较少依靠更具有灵活性的轻装步兵和骑兵,对战略战术并不重视,袭击、伏击等方式更被认为不够体面。在战争结束后,胜利一方很少将俘虏卖为奴隶,也极少占领对方的城邦,失败一方至多只是失去一些外围土地,主要的农业区域仍然可以保留,“在希腊人之间,通常只有边界冲突,没有以征服对方为宗旨的远征”。[39] 虽然战争的起因与利益、荣誉等因素不无关系,但从作用和形式上来说,它是一种和体育竞赛一样的表现激情的宗教仪式。正因为这样,古希腊人对和平的愿望并不强烈,很多文学、艺术作品都和战争有关。《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最早描写了希腊人的战争,其中体现了对英雄的勇武的崇敬。有学者还指出,“公元前五至四世纪,希腊的政治、文化和思想史都与战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40]例如,修昔底德曾说,他的著作是要让研究者“得到关于过去的正确知识,借以预见未来”,但他之所以研究伯罗奔尼撒战争,并不是像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要找出引起战争的一般原因,而是因为这场战争和其他战争不同,它“给希腊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从来没有这么多城市被攻陷,被蹂躏……从来没有这么多流亡者,从来没有这么多人被虐杀”。对于其他战争,甚至“历史上最伟大的战争”——波斯战争,他并没有记叙,因为在这些战争中,希腊人之间“没有以征服对方为宗旨的远征”。[41]这意味着,修昔底德对战争并不是一概反对,他只是反对超越了战争的传统形式——类似于激情式的体育竞技——而以消灭对方的军队和城邦为目的战争。虽然对于古希腊战争是否频繁、古希腊人是否好战这一点,历史学家们还存在争论,[42]但可以确定的是,古希腊城邦时代的人们没有像现代人那样热衷于阻止战争,寻求实现永久和平的方式。 古希腊人的这种观念是特殊的,它既不同于温特(Alexander Wendt)所描述的互相具有敌意的高死亡率的“霍布斯文化”,又不同于以主权为基础的竞争性的“洛克文化”。[43]在希腊城邦体系的很长一段时间(至少到伯罗奔尼撒战争为止,此后,希腊城邦体系在马其顿崛起和罗马侵略的条件下逐渐消亡)中,城邦之间的斗争不是关乎生死存亡的决战,而是释放激情、展示勇力的方式,受到“竞赛规则”的制约。当然,古希腊社会存在着共同的(泛希腊的)宗教,但这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如前所述,战争这种体现激情的方式,正和体育竞赛一样,与宗教信仰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于希腊人来说,通过理性寻求和平与合作的观念从未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规范。同时,我们也难以找到其他有利于合作的基本观念。在这一条件缺乏的前提下,要产生“普遍化行动原则”从而发展出多边主义的合作方式或其雏形,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虽然在希腊历史上,各个城邦之间订立了很多双边和多边条约,但这些条约的性质大多仅是临时性的停战协议或战争同盟,而无法产生与现代社会近似的多边合作条约。 四、古希腊是否存在主导多边合作的大国? 如果说主权国家体系是国际社会实现多边主义的结构条件,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是产生多边主义的思想条件,那么大国的主导则是多边主义在实践中得以推行的重要保证。大国在经济、军事等方面具有的物质性力量使之有能力提供起多边主义在物质方面所需的支持,大国的软实力——制度、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吸引力——使其所推动的多边合作中的各项模式和规范更易被接受和仿效,同时,大国的主导使得参与多边合作的国家对合作的稳定性更有信心,从而产生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从近代历史来看,多边主义往往——虽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是大国主导的产物。 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在物质和观念两方面都有能力主导多边合作(如波斯帝国虽然具有强大的物质力量,但在观念方面,由于它同希腊城邦之间的相互敌视,不可能被接受为多边合作的领导者)的大国,是公元前5—4世纪的雅典和斯巴达。但在历史上,这两个城邦并没有推动过多边主义或类似于多边主义的合作方式,这不仅是由于城邦体系在结构和观念两方面都缺少多边主义产生的条件,还因为这两个城邦各自的内部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国家性格和观念,使他们无法产生推动多边合作的意愿。 在希腊波斯战争中,雅典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战争结束后,雅典不仅在物质上具有突出的力量,而且有着希腊其他城邦难以达到的威望。据修昔底德记载,雅典所成立的提洛同盟一开始来自于希腊波斯战争中的希腊各邦同盟,由独立的城邦组成,目的在于进攻波斯。同盟要求其成员提供贡金、舰船和人员,由于贡金过重而引发了多次叛乱,随后通过战争,雅典逐渐剥夺了同盟者的独立。关于雅典是否发展为“帝国”,史学界仍有争论。从同盟的活动来看,“有些是攻击波斯人的,有些是打击反叛的同盟者的,有些是对付伯罗奔尼撒诸邦的”,这意味着,它是在雅典绝对控制下以战争为核心的军事同盟。[44]这种控制(arkhē)超越了霸权(hēgemonia)的范畴——鲁杰认为,多边主义也可以是霸权国家的一种方式,对美国来说就是如此[45]——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霸权仍是具有“合法性”的领导权。[46] 雅典的内部民主虽然常被视为西方民主的起源,但这并没有转化成雅典在国际层面的民主和多边主义行为。首先,雅典的民主和现代西方意义的民主是不同的,前者以“集体的自由”或政治上的自由为核心,后者则建立在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上。[47]其次,正因为如此,民主对于雅典人来说只是城邦内部的事务,如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希腊人的政治生活从定义上来讲并不超出城邦范围,所以在我们今天所称之为外交事务的领域,他们看来并不认为暴力需要合法性的证明”。[48] 雅典人尤其将城邦的强大和霸权作为最重要的事务。伯里克利对雅典人说,“帝国对于你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可以引以为自豪的共同源泉”;科林斯人认为,对雅典人来说,“和平而安宁的生活比之艰苦的攻城拔寨是更大的不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期,雅典人甚至还声称,与其他城邦保持友好关系,“那是我们软弱的证据”,而别的城邦对自己的仇视,“则被认为是我们强大的证明”。[49]在这种条件下,雅典不可能具有意愿来主导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多边主义。 斯巴达在城邦个性上则往往被视为雅典的反例。修昔底德不仅自己将斯巴达人称作“行动迟缓,保守怠惰”,还多次借雅典人、科林斯人和斯巴达人之口对雅典人的冒险精神和斯巴达人的审慎态度进行比较。总体来说,斯巴达人行动迟缓,缺乏自信和进取精神,并且非常不愿远离家乡。[50]他们注重的是自己所在的拉栖代梦地区的安全,而很少寻求在希腊的霸权。波利比乌斯认为,斯巴达由莱库古时期传下的法则,使斯巴达人能够很好地在本地区确保自身的安全和自由,但不利于他们寻求对整个希腊世界的控制。[51]事实上,在波斯战争后期,斯巴达国王波桑尼阿斯由于在担任希腊同盟总司令时横蛮粗暴——“更像是在模仿专制君主,而不是一位将军的态度”——受到控告而被召回,斯巴达人于是担心将军们到了国外以后同样生活堕落,就放弃了对希腊同盟的领导权。[52]斯巴达人不愿在希腊承担领导权的谨慎个性,有着复杂的原因,[53]但无疑,这种性格使他们不可能在全希腊范围内推动多边主义。 斯巴达在伯罗奔尼撒所领导的同盟也与现代意义上的多边主义有很大的区别,虽然斯巴达人“不要求其同盟者缴纳贡金”,而且“每个城邦都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但却“通过在这些国家建立寡头政治以确保他们为拉栖代梦的利益效力”。[54]因此,这样的同盟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关系上的契约性的共同体。从其性质来看,这也是以战争为目的或中心的同盟——希腊历史上的同盟一般都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不论在希腊内部还是在伯罗奔尼撒,斯巴达都没有也不愿承担起主导多边主义的责任。 在希腊城邦体系衰落的过程中,马其顿曾一度成为全希腊的霸主。然而它一直是希腊城邦体系边缘的国家。尽管与希腊城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如前所述,它并没有被真正接纳为希腊世界的成员。即便是赞成马其顿领导的政治家,如伊索克拉底,目的也只是要和马其顿结成军事同盟进攻波斯。更为重要的是,最终灭亡波斯的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逐渐采取了东方帝王式的礼仪,以帝国方式来进行统治。马其顿并不是希腊文明中的真正成员,也无法遵守和维持希腊世界的基本规范,因此它从本质上来说就不具备推动多边主义的条件。 从希腊历史来看,在城邦时代(古典时期),虽然有雅典和斯巴达这样两个在物质和观念上都具备领导希腊的力量的城邦,但无论哪一个,都没有成为多边主义的主导者。这不仅同当时的国际环境有关,也和它们各自的内部社会因素密切相关。而希腊世界边缘的波斯帝国和后期的马其顿,则根本没有融入希腊世界的共同规范,不可能推动希腊城邦间形成多边主义。 缺乏主导作用的大国,也就使得多边主义在实践中缺少了重要的现实保证。霸权国家要产生多边主义的意愿并不常见,即使在现代国际体系中,也“有很多反例说明,霸主间并不愿意利用制度形式去组织国际体系”。[55]雅典和斯巴达的事例表明,霸权国家是否愿意主导多边主义,这不仅与国际体系的观念和物质结构相关,也和霸权国家的内部因素及其个性有关。对于现代霸权国家历史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56] 五、结语 研究者一般认为,多边主义是一种要求极高的制度形式,在历史上不可能频繁地出现。但是,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正面的探讨,即为什么多边主义能够在近代逐渐成型,在二战之后蓬勃发展,而较少进行反面的研究,即多边主义为什么难以在其他历史时期中出现。 多边主义的特征是“普遍化的行动原则”,以及由此在国际事务中自然延伸出的“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本文认为,不论是“普遍化的行动原则”自身的形成,还是这一特征产生后两个特征,都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进行:首先,各国处于主权国家体系中;其次,国际社会存在着有利于合作的共同观念和规范;最后,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能够在多边主义的具体实施中起到主导作用。由于现有研究的范围主要是近代国际关系史,因此这些条件往往被看作默认的前提而未得到明言。 本文将古希腊城邦时代(古典时期)作为研究的对象,试图证明在这一时期中,多边主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并不具备,从而既没有,也不可能产生多边主义或多边主义的雏形。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历史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古代史的研究对于现代国际关系学者有多大的借鉴意义,这一点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不论是古代的历史,还是古代历史著作,都和现代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对于古代的研究是必要的,但似乎更应该注重从历史中获得经验和智慧,而不应当随意比附古代史和现代史、为现代的理论框架寻找古代的思想起源或是用现代的理论观点解释甚至歪曲古代历史。在国际关系研究历史上,不乏这样的先例。即使是近十多年才兴起的建构主义,也有学者已经试图将它与古希腊思想和历史结合起来。[57]相比而言,多边主义的研究者是客观的,将研究视域集中在当代国际关系范围中。本文证明多边主义不可能在古代产生,目的在于进一步从学理和事实上明确这一点。由于冷战结束后,国际体系正在处于微妙的变动中,因此对于多边主义所需社会条件的研究,或许也能够为更好地理解多边主义的发展趋势提供一些帮助。 [1] 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苏长和等译,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2] 约翰·鲁杰:“对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剖析”,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16—27页。 [3] Christian Rue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utumn 1997. [4] Christian Rue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pp.555, 570—572. [5] 参见安-玛丽·伯利:“对世界的管制:多边主义、国际法及新政管制国家的推广”,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143—179页。 [6] 我们对于古代希腊政治生活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亚理士多德,卢-斯密特在文中也引用了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但应当注意,亚理士多德是以雅典为主要生活地的思想家,而且他虽然对一百多个城邦进行过研究,较为完整地流传下来的却只有《雅典政制》一部。 [7] 约翰·鲁杰:“对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剖析”,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12页。詹姆斯·A·卡帕拉索:“国际关系理论和多边主义:根本原则之探寻”,同上书,第60页。 [8] “现代”和“近代”在鲁杰原文中都是“modern”一词。John Geral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ummer 1992, pp.567, 584. [9] 联合国中文网站《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 [10] 约翰·鲁杰:“对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剖析”,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13页。 [11] Christian Rue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p.555. [12]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60页。 [13] 如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70—281页。 [14] 有趣的是,有学者发现,霍布斯本人并没有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这句话,倒是认为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两条公理必定同样正确:人待人如上帝,人待人如豺狼。前者就公民之间的关系属实;后者就国家之间的关系属实”。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页;郭辉:“霍布斯说过这句话吗-----读部分法律思想史教材有感”,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486。 [15]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没有空洞地强调人的社会性和理性,而是将理性与人的欲望、私利结合在一起,作为实现和平的保证。 [16]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8页。 [17]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际社会中有些制度和规范是由小国推动的,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经济专属区的内容,但从根本上来说,通过划分领海来协调各国对于海洋的占有和开发这种观念或规范,来自于欧洲大国早期的实践。 [18] Martin Wight, Systems of States, 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3. 转引自Christian Rues-Smit,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Nature of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p.570。 [19] 伊索格拉底:《泛希腊集会辞》,载于罗念生主编:《希腊罗马散文选》,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7页。 [20] 同上,第67、91、92页。 [21] 色诺芬:《长征记》,崔金戎译,英译本序言,第4页,另参见卷一,VII。 [22] 依迪丝·汉密尔顿:《希腊精神:西方文明的源流》,葛海滨译,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24页。 [23] 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1页。 [24] 参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徐松岩、黄贤全译,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注释。 [25] 狄奥多图斯:《历史丛书》,XXII. 9。 [26]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 24—43。本文中所引《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译文,如未经说明,都来自徐松岩、黄贤全译本。即使科基拉人的主张成立,他们也没有否认子邦对母邦应有一定的尊重,这和主权体系的原则仍然有差别。 [27]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V. 105。 [28] 联合国中文网站《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 [29]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V. 18。 [30]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的章程,《尼基阿斯和约》是和平条约。 [31]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V. 79。 [32] 参见塔夫斯大学古典学网站:http://www.perseus.tufts.edu相关注释。 [33] 这里的理性并不等同于工具理性,从私利和理性的角度来研究,也并不等同于卡帕拉索所说的“个体主义”途径。即使是对于多边主义的“制度主义”解释,也没有回避这两个基本的要素。卡帕拉索描述的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非常相似,而亚历山大·温特正是以“康德文化”来解释集体安全体系,康德是则在“恶的人性”或“人性的卑劣”的基础上论述永久和平的。参见詹姆斯·A·卡帕拉索:“国际关系理论和多边主义:根本原则之探寻”,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82—91页;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70—376页;康德:“永久和平论”,载于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0—111页。 [34] 柏拉图:《理想国》,375A—376C,441A—D。本文中所引《理想国》译文,都来自郭斌和、张竹明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42页。 [35] 亚理士多德(Aristotelēs)的名字即和这个词有关。 [36] 福山就强调,在后历史国家中的人们由于激情(中译本译为“气魄”)的丧失,已成为“最后之人”(或译为“小人”、“末人”),并主张通过与第三世界国家的交往找回自己的激情。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60页。 [37] 参见W. R. Connor, Early Greek Warfare as Symbolic Expression, Past and Present, May 1998, pp.10—16。 [38] Ibid., p.29. [39] Ibid., p.12, 16;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 15。 [40] Edmund M. Burke, The Greeks at War in the Fifth and Fourth Centuries B.C., Military Affairs, Oct. 1978, p.142. [41]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22, 23, 15。 [42] 韦伯(Max Weber)曾将希腊城邦视为“战士公社”,本世纪的很多学者也赞同他的观点。参见W. R. Connor, Early Greek Warfare as Symbolic Expression, pp.3—5。 [43] 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28、350—351页。 [44]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96—98。 [45] 约翰·鲁杰:“对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剖析”,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27—35页。 [46] Richard Ned Lebo and Robert Kelly, Thucydides and Hegemony: Athens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iv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October 2001. [47] 参见黄洋:“民主政治诞生2500周年?——当代西方雅典民主政治研究”,《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 [48] Hannah Arent, On Revolution,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63, p.2. 转引自W. R. Connor, Early Greek Warfare as Symbolic Expression, p.5。 [49]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I.63, I.70, V.95。 [50] 同上,VIII.96, I.141, I.142, I.84, I. 85, I.70。 [51] 波利比乌斯:《历史》,VI,48—50。 [52]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95。 [53] 他们同雅典人不同,前者属于多利安人,后者属于伊奥尼亚人;他们以农业为主,不能长久在外征战;他们对希洛人实施严格的控制,这要求他们将重心放在本地区,等等。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斯巴达人的内部社会发生了变化,在对外关系上的性格也相应产生了变化,转而追求霸权,但结果遭到失败,这段时期内,原有的城邦体系实际以从内部开始瓦解。 [54]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I.19, I.141。 [55]约翰·鲁杰:“对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剖析”,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27页。 [56] 参见安-玛丽·伯利:“对世界的管制:多边主义、国际法及新政管制国家的推广”;彼特·科黑:“从地方选举到全球秩序:国内政治和多边合作”;朱迪斯·哥尔德斯坦:“制定GATT的规则:政治、制度与美国的政策”。均载于约翰·鲁杰主编:《多边主义》,第143—179、180—229、230—265页。 [57] 如Richard Ned Lebow, Thucydides the Constructivis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September 2001; Per Jansson, Identity-defining Practices in Thucydides’ 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Jun. 199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