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20041028)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1:11:35 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网 马克尧 参加讨论
(感谢张绪山先生惠寄) 布洛赫的名著《封建社会》于1939-1940年出法文版,过了20年,1961年有英文版问世,由著名经济史学家波斯坦作序,称赞它是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涉及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较之只研究封君封臣关系的狭义封建主义为优。又过了20余年,1989年,《封建社会》英文版第九次重印,这回由布朗作序,仍然肯定这部书作为研究封建社会奠基之作的历史功绩,并且对一些批评意见作出了回应,也根据研究进程对书中的不足作了一些补充说明。现在根据英文版翻译的中文版得以出版,距离原著发表已有60余年,可见这部著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学术价值。布洛赫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享誉世界史坛的史学大师,在我国史学界已广为人知,所以我这里只想就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有关问题说几句话。 布洛赫的这部著作,无疑是研究封建社会的一部综合性巨著,它包括了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心态等诸多结构。他明确地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 (a type of society ),并把它和日本的封建社会相比较,所以说他研究的是封建社会形态我想也是可以的(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那种社会形态学说)。他在书中大量论述的是西欧的封建君臣关系、封土制、封建贵族等级等政治内容,而对经济结构论述较少(波斯坦认为是他已经写有《法国农村史》,所以经济方面的内容就少了),这是因为西方研究封建主义的历史一直就是以法律、政治为主要着眼点的,布洛赫所代表的年鉴派开始改变这一传统,当然也不是一蹴可就的。 《封建社会》出版60年来,像这样的对西欧封建社会全面、系统的综合之作,我所知道的也就只有年鉴派第三代学者勒高夫所写的《中古文明》。 这本书法文版出于1964年,英文版也过了20余年,到1988年才出版。《中古文明》的时间跨度比《封建社会》要长许多,论述的重点也与之有所不同。第一部分写的是政治史,其中关于封建主义的叙述只有几页,而且明确说明他采取的是冈绍夫的封建主义的形成,杜比的对马康奈地区封建主义的描述内容和布洛赫的分期(即9-11世纪中为第一时期,11中-13世纪初为第二时期)。在另外一处他还说,封建制度当然不能等同于庄园制度,但它植根于到处基本上都一样的一种经济管理方法,即由教俗领主享用农民群众农业生产的全部剩余。 第二部分是文明史,包括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部分内容。勒高夫在为这本书的英文版写的序言(1988年)中说,他的书主要是说明:一,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暴力,生活条件严酷,自然统治的世界,但同时也是特别具有创造力,奠定西方文明发展基础的时代;二,中世纪西方的物质、政治、社会现实诸方面都充满了象征主义和表象世界,只有这样才可以了解它。他还说这也是中世纪研究的新进展,所以他在这本书中专门有一章题为“心态、感觉、态度”,讨论中世纪时人们的道德、心智、名与实的问题,对光亮、颜色、健康的态度等,不过此书可能因为写的较早,其中后来成为研究热点的如关于妇女、家庭、儿童、性等内容写的并不是很多。至于为一些学者所称道的没有使用封建主义一词的萨瑟恩的《中世纪的形成》 ,其特点是肯定了970-1204年之间西欧历史的成就,但内容太偏重于思想和教会,不是一部封建主义的综合之作。 自布洛赫开创了封建社会的研究后,对西欧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各方面的研究大为发达,取得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成果,各国家、各地区的研究也有许多进展,所以对于如何理解封建主义不断有所讨论。先是有“变态封建主义”的讨论, 从变态封建主义出现的时间讨论到封建主义的定义等。后来又有11世纪是否是封建革命的讨论 , 涉及这一时期封建政治的变化。晚近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一书,更对封建主义是否可以成立提出了挑战。雷诺兹从原始材料出发,结合19世纪以来史学家的成果,对封土与封臣重新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他认为在12世纪以前,西欧不存在封君和封臣这样的关系,当时国家和臣民的关系仍然是主要的,也谈不上社会主要由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持这一原则。臣民向君上宣誓效忠普遍存在,不具有后来所说的封臣对封君的那种意义,也没有形成如布洛赫所说的那种规范。当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和雇工、地方豪强和贫弱者等,并不是只有封君和封臣一种。领主和臣属更没有因为封赐土地而由人身关系变成地域关系,当时领主下面有许多臣属、依附者,受到各种不同的待遇,并不都赐给封土。在12世纪之前,西欧的土地财产主要是私有地产,即alod,地产上并没有封君的权利存在。领主司法权只存在于教会地产上,一般封建主即使有这种司法权也是由篡夺得来的。所以雷诺兹的总结是,以封君、封臣为代表的那种封建主义,在西欧主要是在12世纪以后才出现的,它的出现并不是王权微弱、无政府状态的结果,相反它是国家机构加强、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 雷诺兹的研究可以说是对19世纪以来西欧中世纪研究所建立的封建主义大厦提出了质疑,自然引起了许多的讨论, 它反映了原来根据较少的材料所做出的综合、概括是否符合复杂的现实的问题,不过,我们并不能由之否定综合、概括本身。科学研究当然要求进行科学的抽象,否则我们也无法认识客观的事物及其规律了。 布洛赫以来封建主义的研究著作层出不穷,大部分仍是以讨论其政治、法律形态为主,也涉及社会经济等诸方面。西方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才明确地视封建主义为一种社会形态,为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并从这方面进行了研究。早在上一世纪50年代,讨论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道布的《资本主义发展研究》时,已经就封建主义是否和农奴制等同、封建制有无商品经济等内容进行过讨论。 安德森对封建生产方式在西欧和东欧各地区的特点都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是自然经济的统治,即劳动力和劳动产品都不是商品;直接生产者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法律上被认为是农奴,受超经济强制的剥削;封建主控制着土地,并对农民享有司法审判权,他们的土地以服军役为条件领自上级封君,形成等级连锁;结果是政治主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中心。主权的分割是封建生产方式的要素。 另一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希尔顿,也多次讨论过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内容,他认为对于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必须要从其特殊性上加以掌握,而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特殊性是它的政权的分散,一般把这种政权分散归之于上层建筑,但希尔顿以为西欧封建时期的政权分散意味着领主对佃户的法律审判权,所以可以把它作为生产关系看待。 这方面他和安德森的意见是一致的。安德森也认为,超经济强制是封建生产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不通过这些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就无法了解西欧封建主义。 他们都是太强调了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殊性,从而把封建社会和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雷诺兹正确地指出,封君封臣制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是远不如马克思主义的广义封建主义重要,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不但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可是现在的情况是当研究广义的封建主义时,却被从狭义封建主义所继承的封君封臣关系等的认识所妨碍。特别是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往往还是要用封君封臣关系来讨论非欧洲的封建社会。 苏联历史学家进一步确定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封建生产方式是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方式。从生产力方面说,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手工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生产具有细小的、个体的性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占垄断地位,广大农民在封建主分给的土地上劳动,身份是农奴,受到超经济强制的控制。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其形式是由劳役、实物、货币地租依次过渡。封建社会下是自然经济的统治,但商品经济也有一定发展。 应该说苏联学者已经不太强调封建社会中的封君封臣关系了,但仍然留有这方面的痕迹。例如,波尔什涅夫的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以全世界的封建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可是他在谈到封建土地所有制时,仍然说“等级所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固有的特征,… 有条件性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征”,“封建主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即农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这种所有制形式也包括在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中” 。因为苏联的学术传统也是西方的,他们把欧洲以外的历史归之于东方学,对世界史的认识往往也还要对立东西方。90年代,俄国科学院主编了八卷本的欧洲通史,其第二、三卷为中世纪部分(第二卷为5-15世纪,第三卷为16-17世纪中期)。在第二卷的序言中,对封建生产方式的描述,我感到能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例如在谈到封建土地所有制时,说在中欧和北欧、俄国和拜占廷,土地财产长期在国家手中,国家成为农民的主要剥削者,因此农民土地上依附于国家但人身是自由的,虽然没有全权。对于封土制和封臣制,也认为为主要是在西欧存在,欧洲的其他地方有的较弱,有的就根本没有。 从布洛赫把西欧的封建主义和日本的相比较开始,就不断有学者从比较上研究封建制度、封建社会,想论证封建主义在全世界的存在。50年代美国学者柯尔本编有《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一书。他认为,封建主义不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是一种统治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封建君臣关系。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封建主义正如官僚、专制这些概念一样,并不单单为西欧所独有,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都可以出现。以此为前提,该书作者们研究了古埃及、巴比伦、波斯、中国、日本、俄国等地的封建主义。 但因为该书作者们的封建主义概念主要是封土制和封臣制,所以大都拿这些和其他国家相比较来考察其有无。如日本部分为美国的日本史专家赖肖尔所写,他认为日本9-19世纪的封建主义和西欧的封建主义是如此的相似,说明封建制度不是欧洲早期的偶然的事件的罗列,而是人类组织的一个基本形式;中国部分是老汉学家卜德所写,他认为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有,就是周代(作者定为纪元前1122-前256,包括春秋战国时期),而魏晋南北朝则是准封建时期。 但有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却不能认同封建社会在全世界的存在,如前引的安德森就说,把封建社会只概括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生产的结合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有关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是其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是剥削剩余价值的中介,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如主权分割、封君封臣关系等来理解封建社会。 他只承认日本还存在有似西欧的封建生产方式,至于广大的亚洲非洲国家,他认为都没有过封建社会,不过感谢他还承认这些社会本身有其发展规律,不是停滞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也就是说,直到现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念还强有力地存在于世界史坛上,不少学者仍然主张,亚洲、非洲的许多古代国家、民族,是专制君主统治的小农社会,可以称之为贡纳制。 这就大大妨碍了统一的封建社会认识的形成。 苏联科学院曾经主编过全世界的世界通史,其中古部分为第三、四卷,可说是把全世界各国的历史都概括在封建社会范围内的一种尝试。只是他们仍然是以西欧的封建史为中心来看待其他国家、地区的历史,所以不免有削足适履的毛病。如该书的序言中,说封建制的形成,以农村公社的解体,自由农民受奴役为特征,封建土地所有制都具有等级结构等, 就不符合其他国家的情况。后来的苏联学者,开始认识到,正如没有统一的西方一样,也没有统一的东方社会模式,所以他们想要划分出西方封建社会形成的各种类型,并且也划分出东方封建社会的各种类型。 印度学者夏尔马,著有《印度封建主义》一书,认为印度历史上的300-1200年是封建时代,其特征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统治,农民的被奴役。他特别指出印度历史上的拉其普特王公之间分封土地,形成等级关系,下级对上级有军事服役的义务等,有点拿西方的封建主义来比附印度的情况。 后来印度学者慕克亚和夏尔马展开争论,涉及到印度是否有封建主义和农奴制的问题,慕克亚认为印度自然条件优越,土地肥沃,农业实行精耕细作,不可能对农民的耕作实行监督,所以没有形成农奴制,印度历史上的农民是自由农民。夏尔马则认为印度的农民一样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的分歧是在于夏尔马认为封建主义是一个世界性的结构,而慕克亚认为封建主义只是西方所特有的。 中国史学界从讨论封建主义开始,就不只把它当作一个政治制度,而兼及其社会、经济内容,例如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解体,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长到1500年。 陶希圣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状况、分封制度等都做过分析。不久,瞿同祖也写成《中国封建社会》,以西方的封建主义来比附中国的封建,但也讨论到封建社会的内容,他认为封建社会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和主人与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相关内容,如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庄园制度之有无、能否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等问题,有过热烈的讨论,并有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理论的著作问世。 中国学者大都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形态来考察,强调中国封建的特征,如土地的国家所有,没有农奴制和庄园制,以租佃小农为主要生产者,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等。不过最近似乎不少学者主张中国的封建制被秦始皇废除以后就没有了,而不再愿意使用封建一词。 自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发表以来,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研究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一方面是把它从一个西欧所特有的概念向全世界的历史上不断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是对它的存在,无论是在全世界甚或西欧本地都提出了质疑。我认为,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范畴出自西欧,在开始总结、概括时有简单化的毛病,和西欧本地的真实情况都有许多不合,更不要说放之于全世界了。但经过长期的研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各国家、民族的共同经济特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无论你使用封建主义这一名词与否,但在此共同性下,如何认识各地区、国家、民族的特殊性,并从而对全世界的这一社会有进一步的认识,仍然是一个重大的历史研究课题。而在广大的亚、非地区,如何解决大地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问题,更是一个这些地区如何现代化的现实问题,我想这也可以说就是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仍然有生命力的一个原因吧。 现在,布洛赫的《封建社会》经张绪山,李增洪,侯树栋诸同志译成中文,又经已故历史学家郭守田先生及徐家玲同志校阅。这一工作费时不少,张绪山同志态度认真,对有关名词等均反复推敲,译文准确通达,便于阅读了解。嘉惠学林,功莫大焉。谨序。 北京大学历史系 马克垚 (编者注:《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郭守田、徐家玲校;《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侯树栋、张绪山译,张绪山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 Le Goff, J., Medieval Civilization 400-1500, Oxford, 1989. ibid, pp. 92, 226. Southern, R.W., The Making of the Middle Ages, First published in 1953, Pimlico edition 1993. Coss, P.R., 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 Past & Present, Nov. 1989;May 1991. Bisson, T. N., The “ Feudal Revolution”, Past & Present , Feb. 1994; Aug.1996; May. 1997. Reynolds, S., Fiefs and Vassals, Oxford , first published in 1994, then in 1995, 1996. 讨论情况参看黄春高:《有关封建主义研究的新动向》,《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 Hilton, R.H.,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London , 1976. Anderson, P., Passage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London, 1974, pp. 147-8. Hilton, R.H., 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udalism, London 1990, p. 2. Anderson, P., 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 London, 1986, p. 403. Reynolds, S., op.cit., p. 3. 科斯缅斯基、斯卡斯金主编:《中世纪史》,俄文版1952年,中文版,三联书店,1957年,引论;波尔什涅夫:《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要》,俄文版1956年,中文版,三联书店,1957年。 波尔什涅夫,前引书,第23-24,33页。 《欧洲史》第二卷,俄文版,莫斯科1992年,第8页。 Coulborn, R.,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1956. ibid, pp. 26, 49-50. Anderson, P., (1986). p. 403. Anderson, P., (1986), p.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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