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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

    

    (《历史研究》编者按:关于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五六十年代时曾有相当热烈的讨论。改革开放初期,史学界又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深入。得益于基础研究和实证研究近20年来的发展和进步,使我们今天有可能从新的高度重新认识这一问题。对于涉及中国历史发展中的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再做反省和研究,已经重新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重视。 
    本刊编辑部与南开大学历史系在去年11月联合召开了“中国社会形态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学术研讨会”。这里发表的是会后我们约请部分学者撰写的笔谈。我们欢迎对此问题有兴趣的学者积极参与讨论,以促进史学理论研究的进步。
    1、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
    清华大学文化研究所教授  何兆武
    有关社会形态的构想在中外史学思想史上都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古代的五德终始、三统三世乃至100年前康有为大肆鼓吹的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都可以说是有关社会形态更迭的历史理论。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形态更迭的理论、中世纪奥古斯丁的天城论、近代孔德的历史发展三阶段论和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以及20世纪30年代由斯大林总结的五种生产方式论,也都是有关社会形态的理论。就当代中国的史学思想而言,以五种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形态论始终占有无可争议的独尊地位,它规范着史学研究的构架并指导着它的方向。 
    社会形态更迭的相续,大体上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规律。我想对规律这一概念,我们不妨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姑且称之为“描叙性的”,另一种姑且称之为“规范性的”。前者只是在陈述事实上的前后相续;后者则是绝对命令式的规定,是必然的、给定的、非如此不可的。 
    马克思确实提到五种社会形态的相续,但我的理解是,他的这一提法只是对西方历史发展历程的一番描述性的说明,并无意以此作为一种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亦即“非如此不可”的)普遍必然的规律,即有似于19世纪实证主义者所设想的(并且刻意追求的)那种自然科学意义上(尤其是经典物理学那种意义上)的绝对不可更改的规律。它只不过是对已往历史的一项描述,而不是一种规定、或者说一种先天的立法。及至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节中把它体系化并传入我国之后,它就由第一种意义上的规律日益转化为第二种意义上的规律,亦即与自然科学规律一样的规律。由此出发,便在逻辑上先验地得出了一系列的历史定论。其中之一便是它断言一切民族都必然会自发地产生出资本主义,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但这一点并没有史实的根据。因为在全世界历史上,只有西欧自发地步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孤证不足为例。虽然随后有些国家也已经步入了资本主义,但都是由于外来因素的激发,而非由于其本身内在发展的成熟。但是研究者们却先验地认定它们也非走入资本主义不可,并由此引申出一系列想当然的论断,例如要到处去寻找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 
    上述观点还蕴涵着一个逻辑上的矛盾。既然历史的进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么人的意志的努力对于历史的进程便无能为力,也无所作为;努力也罢,不努力也罢,都是毫无意义的和不起作用的。但事实却又大谬不然。全部人类的历史乃是彻头彻尾贯穿着人为的努力的;没有人的意志的作用,就没有人类的文明史,而只能是一部人类的自然史(可以与蚂蚁史、蜜蜂史或猴子史之类等量齐观),——尽管历史结局往往不符合人们原来的愿望。归根到底,历史终究是人的思想和意志所创造的,没有它就没有人类文明(或野蛮)的历史。故而经典的说法便有: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因此,就不应该认定存在着某种先天规定好了(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像是一个多世纪以前实证主义科学观所设想的那样。否则,还要努力奋斗做什么?科学认识和知识是人类智慧的产物,规律也是人们认识的产物,而认识是不断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所以大概也不会有万世不变的永恒规律。十八九世纪的人们认定世界只可能有一种惟一的真理或规律,牛顿则是惟一的幸运儿,是他发现了这条惟一的真理或规律,自此以后,人们的工作就只不过是去运用他的真理或规律而已。 
    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对现代中国历史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它有助于人们更深入、更科学地认识历史。然而任何理论过了头之后就会走向僵化的教条主义,科学就会朝着自己的对立面——经学(即神学)转化。于是反经学的科学在其自己反经学的过程中,也就逐步转化为经学那种形而上学的武断。其情形竟好像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并非是要从历史研究中得出理论,理论是给定了的,历史学家的任务则只不过是找出一些事实来“填充”或者“证明”那个现成的理论而已。犹如《圣经》上提到某些事实时总是说“这就应了经上的话”。然而在历史上(当然也在史学史上)任何科学或学科都是理论与实践双方相辅相成,不断携手并进的产物。实践不可能是先验地被给定的,理论亦然。 
    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19世纪僵化的科学观已经逐渐褪色了。人文学科作为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不同的学术,也应该是不断地发展自己;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自然现象不夹杂有任何人的意志和思想在内,而一切人文现象(也就是历史)则是自始至终贯彻着人的意志和思想的,它本身就是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表现。 
    回顾中国的史学史,恰好是在100年前,梁启超、王国维等老一辈史学家开创了中国的新史学,涤荡了传统的旧观念,使史学呈现出一番崭新的局面,在半个世纪里为史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大约50年前,又出现了另一次新的史学革命,以唯物史观的新视角来观察历史,从而产生另一番面目一新的历史学。50年的时间又过去了,我们的史学界是不是又面临着再一次创新,从历史学的认识论入手把史学理论的建设推向更新、更高的阶段呢?
    

    2、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变过程中三个关键性时代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何兹全
    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三个关键性时代,即殷周之际、春秋战国之际和汉魏之际。这三个时代,有的是承前启后,有的是开创一个新时代。非常巧的是,这三个时代分别被不同的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开始阶段。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封建社会不会同时有三个开始时代。它们之中,或者一说是对的,或者三说都是不对的。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很多的。这里我不想展开全面讨论,只想就对这三个时代认识的不够处,提供一点意见。
    一、对殷周之际是由氏族部落向阶级社会长期过渡时期中重要的一环认识不够 
    由氏族部落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且很复杂。这种情况,几乎是世界上大小民族历史上的通例。以古希腊、罗马为例,公元前11—前9世纪,希腊和稍后的罗马王政时代,氏族就分解为贵族、平民。希腊对外征服就出现边民、希洛特,罗马出现被保护民。西方学者有的称他们为依附民、农奴,甚至有的就称之为一种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都同意在人类历史上氏族社会解体时期出现过奴隶制、农奴制乃至雇佣制等。如马克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①在马克思去世前几个月,恩格斯在信中很高兴地对马克思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② 
    周人灭商以后,以“殷民六族”分给鲁公,“殷民七族”分给康叔,以“怀姓九宗”分给唐叔③。把大批殷民迁到洛邑。殷人和周人的氏族组织都没有打破。他们分地居住,并不混居。大体说来,周人居住的地方叫国,殷人居住的地方叫做野。殷人的事还是殷人自己管理,殷朝的贵族还可以到周朝做官。 
    殷周两族的关系,是建立在征服基础上的不平等关系,靠“盟约”来维持。直到春秋时期,国与国,贵族与贵族,贵族与国人,都靠“盟”来维持。这种“盟”就是殷周两族关系的遗迹,也是氏族部落联盟时期“盟”的关系的遗迹。 
    从周初到春秋,氏族组织进一步分解。酋长、贵族长的权力逐步扩大,他们慢慢向君权王权路上发展。 
    这个社会、这个时代,是由氏族部落、氏族联盟向阶级社会或国家的过渡时期,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不重视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好像氏族社会一下便迈到奴隶社会,这就影响我们对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认识。
    二、对春秋战国之际交换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作用认识不够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大变化,是由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农村经济向商业交换经济、城市经济转化,由战国开始,交换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的繁荣,一直维持到东汉,有六七百年。《战国策·赵策三》记载,春秋以前,“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战国“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战国时临淄有7万户,到汉朝有10万户。《史记·货殖列传》对战国到西汉初年城市交换经济之发达的描绘,给人以深刻的感性认识。他写出了星罗棋布的全国大小城市、每个城市的交换网络及全国的交换经济形势,全国各阶层人的生活大都卷入商业交换中。和孟子同时的主张“自食其力”的神农学派的许行,在和孟子的辩论中,也得被迫承认日常生活用品、器皿,乃至农具都是和百工交换来的。孟子骂他们“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④他们也无话可说。荀子在《荀子·王制篇》中说完全国各地远距离的商品交换后,特别提出“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斲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李悝估计农民生活也是把粮食折成钱来计算的。我们不能用后代“中国是以农立国”的思想意识来怀疑秦汉交换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汉代两位大宫、大思想家的话,应该引起我们的认真思考。 
    《汉书·贡禹传》载,汉元帝时,贡禹上疏说:“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⑤ 
    后汉中叶的学者思想家王符在《潜夫论·浮侈篇》中说:“今察洛阳浮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 
    如何看待这两段话?这两人一个是正派政治家,一个是学者政论家,而且贡禹是对皇帝说话,不可能胡说。我认为王符是严肃认真地提出问题。他的话有夸大成分,但意在引人注意,是认真看待问题,而不是胡说。 
    我认为他们两人的话,都反映一个现实,即汉代城市人口是非常多的。“耕者不能半”,大约接近事实。可以大略地说,汉代城市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40%左右。 
    战国秦汉是城市国家,人口一般可以说是由城区向外辐射的。那时全国5000万人口,大约居住在现在内地人烟稠密的10亿人口居住的地区,人口围着城市居住;远离城郭的地区,人口是越来越少的。汉代人说到农民流亡、不说“离开农村”、都是说“离其城郭”、“亡去城郭”、“前去城郭”。盖汉代人口多居住在城郊和城区辐射区以内也。 
    我们不要用现在的眼光说中国自古以来是农业国,以为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贬低了战国、汉代城市交换经济发展的高度。
    三、对汉魏之际社会变化之大认识不够 
    汉魏之际,社会经济又一次出现大变化。战国秦汉发达的城市交换经济几乎被消灭。《三国志·吴书·朱治传》描述当时的情况是“中国萧条,或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殣相望”。仲长统《昌言·理乱篇》称“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⑥。人口大量减少。《三国志·魏书·张绣传》有“天下户口减少,十才一在”的估计。汉代编户齐民,一般在1200多万户,5900多万口上下。三国后期,魏灭蜀,合计只有94万户,537万口。西晋统一后的太康年间,有240多万户,1600多万口。金属货币五铢钱被废弃,布帛代替金属,成为交易的手段。可注意的是,这种经济衰落从汉末(公元3世纪初)一直延续到唐中叶天宝年间(公元8世纪初),500来年才得恢复。人口恢复到汉代水平,金属货币又代替布帛。 
    这情况,不是战争所能解释的。战国是战争最多的时期,但战国时期却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简单的讲,汉魏之际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应从战国秦汉的社会生产结构中去找原因。交换经济的发展,促使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流亡,变为奴隶。我虽不愿称我国秦汉为奴隶社会,但我承认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代。大量劳动力离开土地,使“耕者不能半”,大量游手集中在城市,必然导致农业衰落。我们在这方面的发掘、研究是不够的。 
    我认为,我们对殷周之际的社会变化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情况,战国秦汉城市经济繁荣的情况以及汉魏之际的社会变动情况的认识和估计,都是不足的,或不够重视的,这都影响了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变化的认识。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70页。
    ②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35卷,131页。
    ③  《左传》定公四年。
    ④  《孟子“滕文公上》。
    ⑤  参见《汉书·食货志上》。
    ⑥  参见《汉书》之《贾捐之传》、《鲍宣传》、《翟方进传》。
    3、中国历史发展体系的新构想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  田昌五
    用五种生产方式斧削中国历史,是不适宜的。首先,五种生产方式是按照欧洲的历史提出来的,所以只适用欧洲的历史,与中国历史是不切合的。其次,五种生产方式只是一种逻辑概念,与实际的历史是有出入的。如所周知,马克思着力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破坏了或改造了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把这些生产方式按历史顺序排列下来,就构成了五种生产方式。其实,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都不是由单一的生产方式构成的,而是由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分配方式构成的。例如,马克思还提到过一种手艺人或小农的生产方式,就未包括在五种生产方式中。再说,马克思对生产方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上述生产方式,另一种是劳动力和生产手段的结合方式和方法。如用不同的工具和技术进行生产就有不同的生产方式。现在我们所说生产方式多半具有这种含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五种生产方式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甚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工具。第三,我们现在所说五种生产方式的含义是由斯大林定下来的,未必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例如,马思说的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就不能和奴隶制画等号,更不能把古代社会简单地说成什么奴隶社会。诚然,古代社会中包含着奴隶制,但由此称之为奴隶社会,那就错了。这种说法出自列宁,而尽情予以发挥的则是斯大林,严格地说,斯大林的奴隶制定义也是不准确的。此外,斯大林对农奴制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解释,以及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解说,也是大成问题的。例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原本包括劳动力、生产手段、生产资料、生产管理、科学技术等诸多因素,他却简化为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两种因素。这样,当我们用他说的五种生产方式解决中国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时候,歧义百出,久拖不决,也就不足为奇了。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放弃用五种生产方式套改中国历史的做法,另行考虑解决中国历史发展体系的途径和方法。 
    怎么解决中国历史发展体系的问题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考察中国历史的辩证的发展过程。我们以往的错误,就在于离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五种生产方式作为公式和套语,强加于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这样,表面上看似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的。
    我过去也是信奉五种生产方式,以此来研究中国历史的。但在“文革”后我改变了,改变的原因在于接受了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重新考虑中国历史的问题。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探索,我终于提出一套新的中国历史体系。按照这套体系,中国历史可分为三大时代。即:一、洪荒时代;二、族邦时代;三、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 
    洪荒时代讲述的是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进化史,亦即人类起源史。这个问题是19世纪提出来的,而其解决则在20世纪。人类的前身可以上溯到1000万年前的腊玛古猿和西瓦古猿,而与人类起源有直接关系的则是600万年前的南方古猿。在它们中间出现了能直立行走的古猿,这就是最初的人了。所以人类的历史至少有500万年。循此前进,经过能人、直立人、早期智人,到5万年以后发展为晚期智人,才真正成为与现代人没有区别的社会人。人类的产生主要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如印度洋板块脱离东非漂移到亚欧大陆,数百万年的冰川运动,等等。由此才能说明,为什么现在的高级类人猿,即使能使用多种工具,也不能转变为人了。对这数百万年,我称之为洪荒时代。 
    族邦时代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国也有过氏族社会,但可能出现于早期智人阶段,至晚期智人而趋于成熟,此后就开始瓦解了。证据是:一万年前的一些早期新石器时代遗址中有许多火塘,这说明已有夫妻生活,脱离了氏族群婚的时代。因此,我认为那时的社会群体是由氏族、家族、家庭构成的,而横亘于相关氏族之间的则是姓族。大约在6000年左右,氏族被家族瓦解了。证据是:这期间出现了迁徙合葬墓,而不是同一家族的死者是不会迁葬到一起的。但此后的家族并末瓦解,而是由家族组合为宗族,进人了文明社会。所以中国古代社会中就存在着姓族、宗族、家族、家庭体系。 
    中国古代国家是以宗族为载体的,所谓族邦即宗族城邦。在中国古代,族权和政权是一致的,宗统和君统是一致的。所以,族邦的初级形态由宗君来代表,而以宗庙和社稷为特征和标志。其发展的形态则有天子、诸侯、公卿大夫等等,但他们不过是不同层次的宗主而已。中国古代的等级关系也是按宗族来划分的。在中国古代,社稷和国家是同义语。我们必须抓住问题的实质,用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横加于中国古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对中国古代的土地问题,也要从这里找答案,即宗族土地所有制或多层次的宗族土地所有制。井田制源于家族共耕制,后来发展为宗族土地的管理制度。有些人不明于此,将井田制比附为农村公社,这是根本错误的。试问,哪有实行共耕的村社呢?奴隶制也以王室、公室、宗室、家室的形态而出现,这是另一种类型的发达奴隶制。说它不发达,是不符合事实的。 
    封建帝制时代取名于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而帝国时代则取自于历史命名之通例,如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波斯帝国、莫卧耳帝国、大蒙古帝国等等。这个时代从战国开始至清朝灭亡为止,长约2400年。我们可以按其自然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前帝国时期,或称第一帝国时期;中帝国时期,或称第二帝国时期;后帝国时期,或称第三帝国时期。每期各约800年。 
    这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并不是直线式运行的,而是周期性循回演进的。分为三个时期,实即三个大周期。这种周期率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从大分裂到大统一就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重复性,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也有周期性,赋役制度的演变具有周期性,汉民族的更新换代和相应的民族关系具有周期性,农民战争可分为三个重复进行的阶段,法律制度可分为三个反复发生的时期,地方行政建制也可分为三个阶段,思想文化可依玄学、理学和实学分为三个时期,民族危机和民族复兴也是周期性发生的,工商业的发展也可分为三个大周期,宦官专权与党争在三大周期中是重复发生的,等等。这种周期性不是同一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是三个类似的社会形态的运行过程。据此,我提出了大循环论或大回旋论。有些人认为这有历史循环论之嫌,不如改用螺旋式上升为好。实则,螺旋式上升就是循环式上升,我们是不必为名称多费心思的。周期性循环运动是许多事物的规律,正视这条规律,我们就不必为历史循环论担心了。
    4、说封建社会形态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马克垚
    我认为,社会形态学说是一种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理论和有效方法。当然这一学说也需要不断发展和修正,是单线论还是多线论,是三形态说还是五形态说,尽可以展开讨论。我只对封建社会有一点认识,愿就这一问题说几句不成熟的意见。 
    西欧工业革命以前的亚欧大陆上的主要文明,从其经济上看,大都可以说是以人力、畜力等为主要生产原动力,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小农经济)相结合,封建主对农民实行剥削的结构。近年来的研究指出封建时代晚期有些地方地权存在着分散化的趋势,小土地所有者多而大地主少,不过这并不能否定地主的存在。所以,封建社会应该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的一些学者不愿意使用封建二字,认为西方的封建是指封君封臣关系,中国的封建是指封邦建国,二者不同。那是从政治体制上看问题,而不是从经济结构上看问题。何况,封君封臣制的政治体制和封邦建国形成的政治体制,也还有许多类似的地方。 
    目前我们使用的封建社会的诸多概念、定义,是由西方19世纪的法学家,大体上根据罗亚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狭小地区、9一12世纪短时间的情况逐渐推演而来的,如强调封君封臣的依附等级关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的统治,王权微弱甚至无国家等等,这些即令放之西欧的封建时代也并不完全合适,但因袭的力量使它仍然是标准的封建模式。如果我国学者拿这样的模式来研究中国的封建,自然有许多窒碍难通之处。
    例如,我们都说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可我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相当活跃,不好解释。80年代后期学者们对此有过讨论,大致上肯定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二元存在,有了突破。其实,西方学者从9、10世纪的情况得出了自然经济的看法,但他们分析封建时代的西欧经济使用的决不是自然经济的方法。他们把小农视为会对市场做出灵活反映,有经营头脑,追求发家致富的“经济人”;根据13世纪庄园经济商品率的增长,估计庄园主已经是企业家;对整个封建经济的估算,依据的是人口、物价、工资的变动曲线。这也很自然,因为经济学就是为研究资本主义才产生的,到现在为止可以说还没有封建主义的经济学。我们因守自然经济的说法,结果束缚了自己的头脑。 
    由于从庄园出发认定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所以西方学者大都认为商品经济是外于封建的,是封建社会的破坏力量,甚至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经济学家希克斯没有使用自然经济这个词,可是把封建经济归于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之间,仍然认为市场是封建之外的,要向封建经济渗透进来,起初是商业渗透,然后是金融渗透。如果根据中国的经验,则商品经济并不外于封建,而是封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西方也是如此);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并不是封建的对立物,而是服务于封建的。西方的城市也并没有西方学者赋予它的那么大的神奇力量,似乎整个经济世界就是围绕着几个城市发展变化的(如布罗代尔)。我以为现在的问题是要设法区分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经济,找出其相同点与不同点。 
    关于封建时代的政治组织,我们大都认为西方是王权微弱,封建无政府状态,而东方是专制主义的统治,称之曰东方专制主义。把专制主义作为政体来认识一般以为源自孟德斯鸠,他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后来就认为专制主义是无限君权,特别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君权。可是经过更深入的研究,却发现无限君权,不受限制的君权其实是并不存在的。西方的专制王权受到许多限制,这已是公认的。就是孟德斯鸠赖以建立其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中古伊斯兰国家,其君权也不是不受限制的。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渊源是古兰经,古兰是天启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而古兰经的解释权操在宗教法学家手中,哈里发、苏丹往往得倾听他们的意见。中国的皇权,也受到礼俗、前王之法、官僚机构及各种社会势力的限制,也不是完全可以为所欲为的。当然,受限制的强弱、大小,因国家、民族、时代等等而不同,可是我们也很难把它量化,说受到多么大的限制就是专制主义,多么大就不是专制主义。以上我们只是就政体、政治制度而言。如果就政体如何运作方面探讨什么是专制,那情况更要复杂。例如,各个国家号称可以为所欲为的专制君主,有不少是被玩弄于妇人、宦官、外戚、权臣之手的傀儡,有统治权力的也许还是少数。但我并不否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某一统治者个人,拥有了绝对权威,或近乎绝对的权威,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地统治一切和主宰一切,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发生过,这可以称做个人独裁,和制度因素有关,但它在民主制度下一样也是可以发生的。 
    我并不是说封建时代的政体中没有专制政体,而只是想说明,按照西方人从对立东西方出发而给定的专制主义定义来思考似乎是此路不通。应该根据现代政治学的研究成果,结合全世界封建时代的政治组织情况,重新寻找新的概念和定义,也许在这方面能得出合理的看法。 
    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本来是走在前面的,社会形态学说,封建社会形态中的理论、概念、规律等等,也都是来自西方的,是从西方的现实总结出来的。其中当然有合理的因素,但也有不少体现西方特殊性的东西。以前我们向先进学习,难免有生搬硬套的毛病。现在第三世界的史学研究蓬勃兴起,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旧概念、旧模式、旧规律自然不能适应,应当有所改变。首先,西方封建社会的规律是从小地区、短时段的范围总结出来的,在西方都已不合适,所以我曾建议把它的时间拉长一些,比如说看看那里5—18世纪(工业革命之前)的情况。同时总结像中国、印度、俄国、伊斯兰等国家的封建制度,通过相互比较而知其异同,进而总结出全世界的封建规律,则我们的历史研究一定可以大大的前进。 
    5、中国社会形态研究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宁可
    现在西方学者有一种看法,即如果从全球的观点来考虑世界历史,以地理大发现为表征的15世纪至16世纪可以作为一条分界线。在此之前,世界历史可以说是分散的、孤立的,在此之后,世界历史即日趋全球化。而这个变化,是随欧洲的资本主义化、殖民主义化和贸易的全球化而来的。国内也有不少学者持这种看法。 
    这就涉及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李约瑟难题”。中国在16世纪以前,科技水平高于西方,但在此之后,逐渐落伍,最后到了挨打的地步。何以如此?西方的科技大发展实际是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而中国的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19世纪50年代以后,处于与中国相似境地的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了,而中国却历尽辛苦,还是搞不起来,这是为什么? 
    这就需要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什么特点?商品经济在这个传统社会里的地位、特点和作用如何?中国的商品经济为什么迟迟没有走向资本主义? 
    以封建社会而论,人们常说,封建社会是农业社会,封建经济是农业经济。这话不错,但不完整。因为很早人们就有了分工,重要的分工是农业和手工业,这是封建经济的两大部门,没有产品在这两大部门交换,封建生产就不能维持下去。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是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但这并不能否定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何况还有商品生产,有家庭之外的农业和手工业商品形式的产品交换。 
    人们又常说,封建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这话也不错,但不完整。因为仅有自然经济内部的交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商品交换,并形成市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工具——铁器,人们生活必需的食盐,就只能通过商品交换得来,其他一些生活生产的必需品例如陶器,也是如此。因此,还应当注重封建经济的第三个部门——商业和市场。 
    商品经济可以说是封建经济的润滑剂、催化剂、驱动剂,没有它,封建经济就不能运转,更谈不上发展。我们甚至可以说,封建经济发展主要看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产业是农业,中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个体小生产农业。它是细小的、分散的,以一家一户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从事生产的全过程。在此基底上形成的地主经济,地主自己不直接经营,而是把土地分散租给一家一户的佃农耕作,收取实物地租。即使是国有土地,也多半采取这种经营方式。 
    这种细小、分散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业,虽然必须要有商业和市场,但交易额只能是细小的、零散的,虽然涓滴的交换汇总起来,从全国范围来看,仍很可观,但究竟还是有限的。地租投入市场的数量当然会大一些,地主阶级消费的欲望尤其是对奢侈品的欲望可以没有止境,但是地租的收入却不可能像资本那样增长。因此,地主的消费是有一个限度的。
    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很强大的。皇室、贵族、官僚、军队、奴婢仆隶以及其他为之服务的人数众多,他们的消费靠田租税收支持,他们对手工业产品的需要往往靠自己经营,一般不经过市场。另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职能很强,对商业和市场的管理相当严格。 
    因此,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育受到若干限制,地区性市场区域狭小。全国性市场除了奢侈品外,较晚才现端倪。 
    货币也是如此。中国长久使用贱金属铸币——铜钱,贵金属大约到宋才与铜币并列成为普遍的支付手段,用的还是较贱的白银而非黄金,而且白银非以铸币形态而以自然形态出现,可能是便于切割以适应大量细小交易的缘故。 
    中国是最早出现便换、飞钱、纸币的国家,这也许并不是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达,反而是由于大量铜币不利于远程交易的结果。纸币最早出现于使用铁钱的四川地区,似乎就是一种征象。 
    中国的商品经济有两次大的发展,一是战国秦汉,一是唐宋以后。唐宋以后,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市场、货币、城市等等与以前不同的发展,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如茶、棉的商品化、区域性市场的扩大及市场网络的逐步形成,日用品如粮食的长途贩运,纯经济性市镇的兴发,贵金属白银的使用,土地买卖的兴盛,土地的转佃,出现了定额租、货币代租乃至货币地租,封建国家田赋征取从实物劳役逐渐向货币转化,封建国家对经济、商品和市场的管理、控制也逐步松弛,等等,都显示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资本主义化的经济也出现了。尽管有这些变化,似乎还不足以说明中国已经站在进入资本主义的门槛上。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是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的结果,而不是原来中国的自身商品经济乃至很少量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接续。 
    关于中国十五六世纪以后何以逐步落在西方后面,中国的资本主义何以发展不起来,中国近代化的步子何以如此艰难,学者们寻找各种原因,例如明清的闭关锁国政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对经济的限制与控制,科举制度,理学,元初和清初两次民族斗争对经济的破坏,农民战争的破坏,传统的重农贱商观念和国家的重农抑商政策等等。但是我想,还是应当特别注重从经济的深层,从历史发展的长过程中寻找原因。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发。因此,我们研究中国社会形态,不仅要注意如政治、意识形态,尤其要注意经济,因为政治、意识形态终究是在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与经济交互作用、交互影响。研究经济,不仅是土地关系,国家的经济制度,也要重视商品经济。 
    6、分层研究社会形态兼论王权支配社会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刘泽华
    关于中国历史社会形态问题,几十年来大多是围绕着一个“定势”做些“加减”性的讨论。近年来有跳出“定势”的萌动。然而就我而言,尚未想从“定势”中完全跳出去,只想多少做些调整或修正。具体而言,就是分层次地把握社会形态。我认为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形态问题;其二是社会控制与运行机制形态问题;其三是社会意识形态与范式问题。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关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形态问题,我依然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所勾勒出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看最贴近历史,或者说解释力最强。把某一段历史时期是否概括为“奴隶社会”以及中国历史上是否有“奴隶社会”并不重要,过去把它视为一个与马克思主义命运攸关的大事,实在是小题大作。同样,用不用“封建社会”来概括周秦以后的历史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用以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否依然有效?时下有这样与那样的新方法和新理论,面对着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佃农以及人身占有、支配与被占有与被支配这些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轻描淡写,或只描述而不分析,显然是不可取的。如果进行分析,我认为唯物史观在揭示和解释这种关系时最为有力。 
    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之外还有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可以这样说,社会关系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阶级关系,另一类是“社会共同体”,它比阶级关系更复杂,其中既有阶级关系的内容,又超越阶级关系。共同体小到一个家庭,大至民族、国家。基础性的阶级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起着制约作用,但其它社会关系又有其存在的依据,不能全进入阶级关系之中。据此,是否可以设想一种阶级—共同体分析方法? 
    我仍然相信,基础性的社会关系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进而讲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基本面貌。 
    2.马克思在说到法国中世纪的特点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这句话对我认识中国传统社会起了提纲挈领的指导意义。我稍加变通,把“行政权力”变成“王权”二字。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与“王权”意义相同的还有“君权”、“皇权”、“封建君主专制”等等。王权支配社会不限于说明政治的作用,而是进一步把它视为一种社会体系和结构。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历史时期,在生产力还没有突破现有的社会关系以前,社会的运动主要受日常社会利益关系矛盾的驱动。这里所说的“日常社会利益”是指形成利益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利益的内容大体相同,利益分配和占有方式也大体相同。社会利益问题无疑有许多内容,但主要的还是经济利益。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经济利益问题主要不是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政治方式或强力方式来实现的。这样,政治权力就走到历史舞台的中心,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社会控制和运动的主角。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开始,即有一个最显赫的利益集团,这就是以王—贵族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以后则发展为帝王—贵族、官僚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在不停的变动,结构却又十分稳定,正是这个集团控制着社会。这是一个无可怀疑的事实,我的问题就是以此为依据而提出的。 
    这种王权是基于社会经济又超乎社会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是社会经济运动中非经济方式吞噬经济的产物。以王权为中心的权力系统有如下几个特点:一、一切权力机构都是王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存在一些人所说的“分权”制。二、王的权力是至上的,王的权位是终生的和世袭的,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更不存在“制衡”制度。三、王的权力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久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在社会诸种权力中,王权是最高的权力;在日常的社会运转中,王权起着枢纽作用。四、王是全能的,统天、地、人为一体,所谓大一统是也。 
    这种以武力为基础形成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就总体而言,不是经济力量决定着权力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决定着社会经济分配,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权力分配与占有的产物。在王权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也形成相应的社会结构体系。王权无须经过任何中介,直接凭借强力便可以拥有与支配“天下”。在那个时代,政治统治权和对土地与人民的最高占有、支配权是混合在一起的。也可这样说,对土地和人身都是混合性的多级所有,王则居于所有权之颠。因此权力的组合与分配过程,同时也是社会财产、社会地位的组合与分配过程。王权—贵族、官僚系统既是政治系统,又是社会结构系统、社会利益系统,这个系统及其成员主要通过权力或强力控制、占有、支配大部分土地、人民和社会财富。土地集中的方式,主要不是“地租地产化”,而是“权力地产化”。这个系统在社会整个结构系统中居于主要地位,其它系统都受它的支配和制约。 
    3.在意识形态方面,王权主义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作为观念的王权主义最主要的就是王尊和臣卑的理论与社会意识。 
    天、道、圣、王合一,简称“四合一”,置王于绝对之尊。  “四合一”把王神化、绝对化、本体化,把王与理性、规律一体化,把王与道德一体化,把理想寄希望于王。尽管人们以此为依据对许多具体的君主进行了批评、甚至鞭挞,可是归结点依然是王权和“王制”。只要没有超出这个大框框,也就说明还没有走出王权主义。这不是苛求古人,而是要说明这种思想文化范式决定了越是寄希望于圣王,就越难摆脱现实的王。 
    与王尊相应的是臣卑的理论和观念。臣民卑贱是天秩所决定的。所谓天秩指的是宇宙的结构或万物秩序之类的事物关系。在各式各样的结构和秩序中,君主都处于至尊至上之位,臣民与君主相对而处于卑下之位。千姿百态的阴阳论无一例外地把君主置于阳位,把臣民置于阴位,这成为天秩、命定、必然。臣民在社会与历史上只能为子民、为辅、为奴、为犬马、为爪牙、为工具。“主者,人之所仰而生也。”“为人臣者,仰生于上也。”君主是天下人的衣食父母,生养万民。既然臣民是被君主恩赐才能生存的下物,那么属于君主自然是理中之事。社会硬件(权力、等级等等)对君臣主奴地位规定无疑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成俗的主奴观念则使人变为自觉的臣仆。从这个意义上说,成俗的政治文化对人的规范作用更为突出。面对着君主的圣明,臣下在文化观念和心理上深深存在着一种错感和罪感意识。进谏固然包含着对君主的批评,然而这种批评在观念上又是一种错误和罪过,于是在臣下的上疏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语句,诸如“昧死以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兢惶无措”、“彷徨阙庭,伏待斧质”等等。这决不是空洞的客套语和形式主义,而是社会定位与文化认定。 
    王权崇拜是整个思想文化的核心,而“王道”则是社会理性、道德、正义、公正的体现。我们祖先的理想就是“王道乐土”!
    7、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冯尔康
    研究社会形态的历史,人们一般以生产方式的状态来做判断。对于战国秦汉至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期的社会,大多认为农民与地主阶级建立一种生产方式,形成封建社会形态。这两者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相当于欧洲中世纪农奴与领主时代的社会形态,这种似乎是定论的见解,如今令人生出某种疑问:只有佃农才同地主构成生产关系,佃农能是农民的代名词吗?它能概括所有的农民吗?社会主要矛盾是所谓的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吗? 
    对此,我们首先应了解农民的构成及其社会关系。 
    认识农民的成分,要从生产关系与等级结构诸方面作分析。所谓农民,是指农业中的劳动者,其中有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地,自耕自食,或者租佃他人少量土地,或者耕地略有富余出租给他人,再或者雇佣少量农业佣工帮助耕作。以上三种人在国家编制中都是编户齐民,属于平民身分。租赁地主土地耕作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类,即平民佃农,属良民身分;另一种是中古时代的“客”(户口编制在主人家的客户)。宋代以后的“随田佃客”、“佃仆”受到主人的某种人身控制,法律地位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是半贱民。受雇于人的农业佣工,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平民佣工,二是身分低于良人但比贱民高的雇工,就是明清时期所谓的“雇工人”。比雇工人身分更低的农业劳动者是农业奴隶,在政府和私人地主的田庄上劳作。以上各种人虽身分不同,但都是农业生产者,是通常所说的农民。此外,还有生活在农村的平民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他们是不是农民呢?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以为他们亦可以被视做农民,原因有三:第一,他们出租土地,可以视为农业经营者;第二,居住在农村,交纳农业税,应国家对农民的徭役之征;第三,职业是农民,在国家的户口制度中,将人户区分为四大类,即士、农、工、商,地主属于农民类。上述各种人,共同构成农民。 
    在各种农民中,佃农与地主形成租佃的生产关系,处于对立矛盾的统一体中。佣工、农业奴隶与田主也形成东伙、主奴的生产关系。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富裕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与地主不产生租佃关系,根本不能形成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换句话说,他们之间不存在生产关系的问题。在劳动农民中有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的,有的不能产生这种关系,因此封建时代的农村生产关系,能不能仅以或主要以租佃关系来表述呢?笔者以为要看佃农和自耕农各自在社会中的比重,假如佃农占大多数,自耕农的比重不足计数,自然可以用主佃关系表达这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就不宜于这样认识事物了。自战国秦汉迄于明清,都有大量的自耕农(包括半自耕农、富裕农民)的存在,从战国李悝、西汉贾谊起,政治家、政论家讲的纳税人,都是指的自耕农,均田制下的均田户其实也是自耕农,这些自耕农是政府极其注意的纳税人,是农户的主体。宋代以后自耕农有所减少,有时佃农占到农户的多数,这就是康熙帝所说的“小民所自有田者不过十之三四”的情形。即使如此,自耕农仍然达到30%—40%,比重并不算小。在一个朝代的初期,自耕农占多数,这可能已是学者的共识。大体上可以说自耕农是农民的主体,他们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因此主佃关系很难说成为社会的主要关系,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未见得会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自耕农与地主没有生产中的关系,而他们和平民地主却共同地与国家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是有田地的人,可是土地在名义上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是皇帝对土地有着最终的支配权,或者说最高所有权,均田制就是以土地为国家所有作为前提,在名义上向农民分配田地,而事实上是国家承认农民对耕地的占有,并以一百亩(隋唐制度)作为征收租庸调的标准。可见国家具有双重身分,既是管理者,又是土地最高所有者,所以向有土地的农民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而无土地的佃农并无赋税,只有徭役。早期役重于税,而后变为税重于役,到了清代将人头税摊入地亩征收、更加大土地税。事情的实况是自耕农和地主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国家与农民,特别是与其主体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其次,认识田主的构成及其与佃农的关系。 
    地主的结构,需从等级身分和土地占有状况来分析。皇帝不仅是全国土地的最高主人,他和他的家族还直接经营一部分耕地,这就是少府、内庄宅使、皇庄、内务府所管理的田地,可视之为皇室地主。贵族拥有采邑、禄田和自置的田地,他们是贵族地主。官僚有职田和自有的土地,成为官僚地主。拥有土地的退职官吏和有功名的绅士,是缙绅地主。上述诸种人在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但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权,是特权等级。他们的土地,或全部没有赋役负担,或减免部分赋役,因此他们是特权地主。在等级结构中处于平民地位的地主,要按照土地占有的多少、财产和人口状况完纳赋役。贱民在等级结构中位置最低,这是就社会政治身分而言,但他们中有极少数人富有财产,占有土地,出租给佃农,成为贱民地主。平民地主和贱民地主不仅没有减免赋役的权利,还是不法官吏鱼肉的对象。贱民地主人数过少,在社会生活中影响甚小,可以不做考虑;而平民地主地位重要,他们同自耕农一起,成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以上这些人都是田主。 
    主佃关系存在着剥削与压迫,佃农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大约相当于收获物的一半,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伍”,即是指此。还有附加地租,佃农要为地主做一些无偿的劳动,或在粮食之外交纳鸡鸭等物,这种附租反映地主对佃农有着某种人身的控制权,此种制约力,特权地主比平民地主要来得强烈,因为他们身分高,制驭佃农的能力自然比平民地主强。到了明朝,政府干预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规定主佃为少长关系,如同家庭家族成员间的兄长与少弟关系,但是这种情形只能在平民地主与佃农中出现,因为佃农是不可能与特权地主称兄道弟的。所以在主佃的生产关系中,佃农的地位要视其田主的地位而定。剥削、压迫造成佃农的反抗,内容与形式则多种多样,态度则有温和与暴烈的差别。 
    主佃关系是封建时代农业生产关系的体现,并成为社会基本矛盾之一。 
    复次,观察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民,包括所有的农民,主体是纳税人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国家对农民的控制,通过户籍、赋役制度和法律的实行来实现。农民面对政府的赋役,进行各种抗争,常用的方法是隐匿户口、“诈老诈小”、逃亡,甚至自残肢体以避役。当政府的征发超过一定限度时,农民就会以暴力进行反抗,所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绵延不绝的农民战争。农民同国家的关系缓和与紧张状态反复地出现,使两者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 
    最后,归纳笔者的浅薄之见:第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形态下,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矛盾,即以纳税人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体的农民与国家的对立,佃农与所有地主的对立,不同于欧洲的农奴制形态;第二,对这种形态下的国家、平民地主、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尤须注意,而不能只着重贵族地主和佃农,佃农绝对不是农民的代名词,通常也不是社会的主体;第三,国家在社会中特殊地位的形成,除了其政权因素,更因其为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者。                       从生产方式看商周社会形态
    中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风瀚
    商周社会形态是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讨论的焦点之一。按一般的理解,所谓社会形态是指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联系,两者对立统一构成生产方式。虽然讨论商周社会形态要涉及诸多方面,但因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关系密切,故在此仅从商周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对当时社会形态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商代的农具以石、骨、蚌、木质为主,是效率较低的生产工具,这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及土地占有形式有着极重要的影响。影响之一,是使农业生产力水平从总体上看处于一个较低的层面上;影响之二,是决定了农耕生产至少要由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承担,如扩大家族中的若干名男子协力耕作;影响之三,与第二点影响相关联,即土地是由足以承担生产过程的规模较大的家族组织占有的。
    与上述状况相应的是,商后期商王国内贵族对主要农业生产者进行经济剥削的形式。学者们数十年来对殷墟甲骨刻辞进行研究的结果已大致明确:商王室占有的农田,由农业生产者以集体服劳役的形式耕作,这些生产者被称为“众”或“众人”。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众”的身分是商人各家族的族众。“众”在王田上的耕作是由所属家族族长带领进行的,有小臣之类的王朝官吏监督。迄今仍未有确切的卜辞资料证明“众”符合典型奴隶身分。“众”不仅要担负王田上的劳役,还要以族为单位出征打仗。在当时能当兵打仗是有政治地位的表征,此种亦农亦乒的“众”的主体当是平民。虽然他们在王田以集体耕作的形式服劳役,但他们保持着家族组织则必定有自己的族田,通过必要劳动来养活自己。所以,商王对诸属族中平民族众的剥削形式在实质上已很接近劳役地租。在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商后期社会,如果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不能被证明是奴隶,则商后期社会显然不能划归奴隶社会。也有学者将卜辞中所见为商王服农业劳役的家族划于商人诸族之外,认为“众人”是种族奴隶,即被征服民族的族人整体降为奴隶,但是,在政治上受统治与压迫的被征服者,并不一定是经济意义上的奴隶,何况众人也不能被证明是被征服民。
    从现有的考古与文献资料看,西周时期的农业工具与生产力水平不会比商后期有飞跃式的发展。西周初期,周人推行封建制度,在畿外侯国与畿内,部分封建主近亲与随同其分封的属僚,建筑了城邑,成为最初的“国人”。而在贵族们被封赐的土地内,保留着家族结构的原居住民及从外地迁来的被征服民中,除少数上层人物外,绝大多数围绕着受封贵族所在的城邑居住,成为提供农役与其它劳役的庶人,亦即主要农业生产者,从而构成东周文献中所谓的“野人”。这种生产者的政治身分显然与殷墟卜辞中所见“众人”有所不同,但是,决定其所服劳役性质与阶级身分的主要因素应当是经济的,即经济地位,而不是政治身分。从西周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王田与贵族公田上,担负农业劳役的庶人有自己赖以生活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他们所受到的“藉田以力”的剥削,自然也应当划归劳役地租的范畴中。庶人对土地的占有,仍是以规模大于核心家族的亲属组织为单位。西周王朝推行的封赐制度不仅在法权上将土地归属于各级贵族,同时也在法权上规定了庶人对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成为贵族对庶人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前提。过去常有学者将西周金文中被赏赐给贵族的属民当成奴隶,这实际上是把依据法律虚构而规定的支配权、统治权当成是完全工具式的人身占有。西周的庶人,从阶级角度分析,还应归属于平民。
    综上所言,西周社会农业经济中的剥削形式非常符合劳役地租制,这种生产关系与典型的奴隶制是有差异的。应该注意的是,商后期与西周时期在玉室作坊里或高级贵族家族内集体从事手工业劳作的有较多的奴隶。这种奴隶,严格地说应归于家内奴隶的范畴。在商周以农业为经济主体的社会中,这种手工业的奴隶制经济,显然不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支配性的影响。
    商以来的传统生产方式模式在春秋中晚期开始发生变化。从各方面资料看,至晚在春秋中期,在部分地区,农业剥削形式已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而且与这种地租制度的改变基本上同时出现或稍早,农业生产基本组织的规模也在缩小,首要原因当然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的冶铸工艺自春秋中期后开始得到较快发展,且逐渐影响并改造了农具。此外,耕牛被使用,一年两熟的农业技术在中原地区推广,生产经验与技术亦得到了深厚的积累,均成为农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改观的重要因素。
    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成为新型生产方式与新的社会阶级出现的催化剂。春秋晚期之后,承担实物地租的小型农民家庭已较普遍地成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在列国政府逐渐扩大国家所有土地的同时,推行国家授田制已成为可能。并且,作为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得到迅速发展,因此造就了国家地主。同时,藉耕公田制瓦解,限制农民迁徙的政策有所松懈。流民的出现为贵族间争夺土地,招徕属民,以及为由军功、事功形成的新兴地主阶级雇用佣耕农民提供了条件。总之,这些皆为逐渐加强的集权政治下地主经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根据以上论述,则可以对商周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的名称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比较主要的问题是,对“封建社会”的内容应如何理解。
    “封建”一词,就其本义及最初产生的时代背景而言,当然是指封邦建国,这一概念显然是偏重于政治的。当然,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即是某一特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而西周时推行的封建制度不仅决定国家结构形式,也与其特定的生产方式,主要是与生产关系相联系,所以,如果仍保留“封建社会”的提法,则中国古代典型的“封建社会”应是西周。此种社会形态延至春秋早期,春秋中晚期则属向下一形态过渡的阶段,也可附于此形态之内。商后期社会不宜称为奴隶社会,但当时是否已有封建制度,目前尚不明朗,而且殷商国家结构形式也与西周有所区别,尽管在生产方式上有相近之处,似仍不宜归入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范畴。经春秋中晚期这一过渡时期后形成的战国社会,如果以这种严格意义的“封建社会”标准衡量的话,显然是不适合的。其后的秦汉社会,从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与生产方式上看都与战国社会没有质的区别,只是战国时期尚未实现国家的统一。有意思的是,史学界以往采用的是一种将所谓“封建社会”的开端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的说法,这恰恰是把真正的封建社会的瓦解当成了“封建社会”的开始。所以,战国以后社会形态应当从“封建社会”这一概念中脱离开,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国家形态等特征,给予适当的定名。
    本土化: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理论的根本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张国刚
     
    “中国社会形态”这个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这样一个命题:社会形态有中国和外国(比如说西欧)的区别,亦即承认社会形态的民族或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否定用某种单一的模式来说明世界多元文化的社会形态。马克思研究了古典希腊和罗马城邦国家,使用了奴隶社会的概念;又把蛮族入侵晚期罗马帝国后产生的一种生产关系,称之为封建社会(feudalism),即“拉丁—日耳曼封建制”。把马克思对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社会的认识抽象成简单的公式,随便套用,其实违背了马克思本人的初衷。
     
    在以往的历史哲学教科书里,社会形态被特指为五种社会生产方式,有特定的含义。但是社会形态又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表征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阶段和状态,即时间上所处的历史位置和空间上所呈现的结构模式。马克思就曾根据人的发展和人类生产能力的进步把社会历史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即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的“最初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的“第二大形态”;还有人的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即未来的社会形态。三个社会形态大体相当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未来的理想社会。
     
    在欧洲,“古典时代”(ancient times)、“中世纪”(medievel)和“近代”(modern)既是划分西方历史发展进程的概念,又是表示西方历史发展特定状态的概念,具有社会形态的意义。如果我们试图重新寻求描述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的新概念,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不宜生造词汇;二是与世界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有可比性;三是比较能够反映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这些标准出发,也许采用上古、中古、近古和近代的概念,来说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形态特征,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具体说来,秦朝统一以前可以称为上古(若仔细划分,还可以把先商文明叫远古);秦汉是中古早期,魏晋隋唐为中古盛期,宋元明清为中古晚期(或称近古时期);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社会进入近代时期。要具体准确地描述上古、中古早期、盛期与晚期以及近代的社会特征,可以从过去实证历史研究包括古史分期等问题的讨论中剥离出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资源,但是要真正地把握中国社会历史实态,关键是要据弃从观念出发的旧思路,深入研究中国历史上那些最具特色的历史现象,并且上升到形而上的层次。
     
    比如,以市场问题为例,中世纪西欧经济自给自足的成分很强,西欧的商品经济是在城市兴起后才充分发育成熟。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来,国内市场就十分活跃,大商人、大手工业主操纵国内贸易。一直到明清时期,中国城乡商业都比较发达。但是这种市场的繁荣与雇佣劳动的出现,是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土地关系与经济结构之上的,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风马牛不相及,把它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来研究很难说准确地把握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真实形态,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又如,中国古代是小经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小经营生产方式在中国具有早熟性和顽强的再生能力,我们不能无视地主与农奴(佃农)矛盾关系的存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比重也许完全与欧洲不同,小经营者与国家的矛盾也许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构成了主要的生产关系。
     
    再如,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也是很有特色的,其时间之长,制度之完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它对于市民等级的成长,对于宗教势力的异化,都有强大的阻遏作用。科举取士制度和土地买卖的早熟造成了贵族等级和统治阶层的社会流动性。宗法制度在中国不仅根深蒂固,而且宗法观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宗教及僧侣阶层在中国的地位与欧洲完全不同,几乎从来不曾作为世俗王权的对立面出现过。中国的赋税制度完备而发达,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所没有的,英国的国王主要靠王田收入养活自己,与中国皇帝可以恣意支配庞大的国家赋税有很大不同。国家对于臣民的超经济强制远大于地主对于农民的超经济强制。这又与中世纪的西欧有重要区别。
     
    总之,我们只有对类似以上列举的这些重大历史现象作出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归纳出中国历史研究中新的概念系统和理论范式,才能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的理论体系。这与学术界提倡的社会科学“本土化”异曲同工。本土化就是在反思从西方引进的传统理论学说的基础上,重建植根于本土经验之上的历史理论。中国的现代化之所以选择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不一样,而中国国情正是数千年历史发展的累积。因此,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理论观照,还有现实观照;不仅有学术价值,而且有思想价值。
    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晁福林
     
    关于社会形态的研究,经过一个阶段的沉寂之后,近年又趋活跃,如何深入开展这项研究,是一个重大课题。我觉得提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由于社会形态问题极为复杂,所以有些专著审慎地予以回避。其实,这个问题从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和历史研究的长远研究情况看,是回避不了的。由于它对中国历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影响,所以应当尽早提到学者们研究的日程上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直接涉及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内容并不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提出相关理论的时候,总是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所提出的理论的依据主要是西方的材料。例如,关于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他的论断是依据摩尔根研究北美印第安人的情况以后所著的《古代社会》一书,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材料所做出的。我们研究中国的问题,不能将恩格斯的论断生搬硬套在中国古史的头上,而应当花主要的精力研究中国古文的历史实际,提出符合中国古史的相关理论。
     
    由斯大林所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长期困扰中国古史研究和社会形态研究的框子。我们今天应当实事求是地研究“五种生产方式说”是否合乎中国古史的实际。对于中国古史学界来说,对“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剖析的焦点在于存不存在所谓的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从发表的研究成果看,大多数专家认为在中国古史上并不存在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奴隶制时代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关键问题就是,既然中国古史上只有一定范围的奴隶制度而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那么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中国社会走—条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道路呢?也就是说必须从正面回答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问题。
     
    这个回答,实际是要求学者对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进行全面探索。我认为,探索这个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前学术界所谓的“古史分期”,实即在讲中国奴隶制时代与封建制时代的分期。所以“古史分期”亦即古代社会形态的分期,而社会形态指的是什么呢?应当说是以经济形态为主要内容的,离开社会经济形态来谈社会形态问题,就可能不得要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学者们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划分方法至少已有六七种,今后随着研究的展开,也许会出现更多种的新说法。这些说法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就有一个统一标准的问题,如果标准不一样,那就很难有大家认可的结论出现。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应当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主而不应当是社会上层建筑形式抑或是历史时代的早晚。
     
    第二,中国社会形态研究应当建立起自己的话语系统。对于国外学术界的新观念,我们当然应当吸收和借鉴,但那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研究,也不必要以我们的研究之足非要去适国外某个观点之履。在传统文化中,我们自古以来有自己的礼制和社会制度的用语,用来说明古代社会情况非常得体。例如“宗法”一词,说明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情况,切中肯綮,没有必要非得换成西方的某个用语不可。再如,常被使用的“奴隶”一词是在汉魏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身分名称,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中国古代典籍上出现的许多称谓,如奴才、奴婢、奴仆以及舂槁、罪隶等都各自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如果只统称之为奴隶,往往会抹杀其间的社会身分的差异。建立自己的话语系统还需要对于已经翻译而行用多年的一些词语的意义再加以考究和界定,将创造性的翻译用语从“误译”的帽子下面解脱出来,将生硬拼凑的不符合中国古史实际的翻译词语废止不用。
     
    第三,如果要社会形态研究有长足进展,需要着重做好基础性的工作。长达几十年的相关探讨虽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迄今尚无一致的结论,但是对于考古资料、文献资料的汇集和研究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于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形态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静下心来进行细致的探索,而不必要忙于一下子就构筑起关于社会形态的庞大体系。试想如果甲骨文中的“众”和“众人”的身分弄不清楚,那就很难分析商代社会形态。如果对于卿、大夫阶层没有深入认识,就很难分析周代社会结构问题。宏观的理论探讨和具体的史料分析相结合,恐怕还是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所在。
     
    第四,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特色。对于这个特色的认识,应当说是一个老问题,不过,以前许多专家或将它作为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认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具有普遍意义的还是“五种生产方式说”。其实,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在一个较大环境里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持续发展过程,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而世界上的其它文明古国多有中断,这已经是学术界一个共识。中国历史的这种发展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其社会形态的特色所决定的。古代中国的社会特色很可能不是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而是有相当普遍意义的典型形态。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的许多专家都觉得有必要将“五种生产方式说”请下至尊的地位,给予古代社会形态问题以科学的说明。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研究的水平、资料的积累与诠释等方面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并给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一个可信的说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个问题的基本解决,将是中国历史学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长足发展的一步。
    认清中国古代非西方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沈长云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讨论,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我看似乎尚不在于给中国古代社会定一个什么具体合适的名义,而在于端正下面这样一种认识,即要不要尊重中国历史文化的特点,要不要把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亦即我们的国情放在重要地位的问题。因为至今仍有不少人把不按照主要是西方所经历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次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做法视做不能容忍的“离经叛道”行为。
     
    从事情的来龙去脉看,“五种社会形态”说在中国的提出,是同否认中国社会发展有自己的国情亦即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当年郭沫若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从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出发,论证中国同资本主义发祥地的西欧同样经历了由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为此,他们曾对那些以“中国国情不同”为由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们展开过批判。我们不否认当年那些反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人中包含有不少从根本上反对马克思主义暨中国革命的人,郭老等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强调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共性,也是无可非议的。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乏真知灼见,至今仍彪炳史坛。但是,从实事求是的观点出发,我们也应当看到,老一辈史学家毕竟是初次涉足马克思主义,当时许多重要的马恩著作又尚未介绍到中国来,因而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解难免肤浅,也难免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他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普遍适用性的同时,往往“走向完全否认中国国情、否认中国历史确有特殊性一面的极端”。这就造成了以后中国历史研究,尤其是有关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长期忽视中国历史特点,忽视中国国情的错误倾向。时间过去了五六十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一直未曾对这一错误倾向作过认真清理,以至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进的估计仍基本停留在三四十年代的水平上,教科书上的许多结论还是几十年一贯的老调子。
     
    在中国是否按“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中国古代是否经历了奴隶社会。迄至今日,在从事古史研究的学者中,可以说坚持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人已是越来越少了。因为越来越清楚的史实表明,无论是作为商代主要劳动生产者的众人,还是作为西周春秋主要劳动者的庶人,都不是什么奴隶;至于战国秦汉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为国家提供租赋格役的自耕小农,这也是越来越清楚的史实。甚至许多过去在古史分期讨论中主张中国在某个历史阶段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人们,也逐渐放弃自己曾经坚持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过去本来就不那么赞同中国古代有过一个奴隶社会的说法,但迫于政治气候,只好采取一些特殊方式曲折表现自己的意思。这里面最突出的是一些“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我的导师、著名的西周封建论者赵光贤先生对我说,他原想写一本《商周社会辨析》,但感到商代社会不好说(即不好把它说成是何种社会形态),所以就只写了《周代社会辨析》。但是他支持我的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观点,当我80年代初还在念他的研究生的时候,他就打算指导我写一篇《中国无奴隶社会论》的论文。四川大学徐中舒先生的研究生介绍说,徐老实际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他支持张广志在四川大学学报上发表中国无奴隶社会说的文章就是证明。最近,我又拜读了何兹全先生的新著《中国古代社会》,这位著名的魏晋封建说的代表也表示要放弃奴隶社会的说法:“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但战国秦汉时期能否叫做奴隶社会,我现在却有迟疑了。‘奴隶社会’这个词汇,我想暂束之高阁。我这样想这样作的主要原因,是用奴隶社会来替代古代社会是否合适,大可研究。”①
     
    实际上,不按“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来勾画中国历史,不惟是实事求是的,而且也符合马克思学说的本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他们将“东方社会”区别于古代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论述,如:“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②又如:“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在所论为原始公社的时候)下面,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才是产品的售卖者。”③在马、恩著作中,“接受贡赋的国家”即指“东方的专制者”④,其对臣民普遍实行的人身占有称为“普遍奴隶制”;对于这种剥削关系,是不能用“欧洲的观点”,即西欧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来加以解释的;这种“东方的”或非西方的社会特征,一直与“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的存在相始终。这些观点,可以说是相当明确的。中国属于“东方”的范畴,其在古代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社会结构特征,也可以说是十分明确的。
     
    熟悉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同志都知道,上述“东方的”社会特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指的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诚如学者所言,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东方”或“亚细亚”包含了十分广阔的地域,除了中国、印度、两河流域、阿拉伯、古代波斯、土耳其、爪哇外,还有埃及、俄国、摩尔人统治下的西班牙……等等。这么多地方的古代民族,除有着共同的“亚细亚”特征外,当然还有千差万别的不同历史背景;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亚细亚”社会的各项特征,也不是同每一个“亚细亚”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都那么丝丝入扣的。马克思不是神,他不可能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仔细研究每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和现状,他有关亚细亚社会形态的概括也可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决不可以抓住这些个别不完善或与某个地区稍有出入的地方去否认马克思对整个东方社会的基本估计。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的亚细亚社会形态理论要比“五种社会形态”说更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也更适合中国国情。我们应当提倡以马克思的这些基本估计做指导去研究东方,包括研究中国的社会形态,并在实践中完善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形态的理论。
     
    ①  《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307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496页。
     
    ③  《资本论》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364页。
     
    ④  《资本论》3卷,370页。
    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与现代中国史学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李伯重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是现代中国史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现代中国史学的发展曾起过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首先,这个研究突破了长期支配中国传统史学的那种“中国即天下,天下即中国”的狭隘眼光,把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的范围之中来加以研究,从而促使中国史学摆脱了原有的封闭状态,成为国际现代史学的一个部分。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个研究实际上是以欧洲经验作为参照系来研究中国,而这一点也很有意义,因为在世界历史从前近代到近代的转变过程中,欧洲占据了突出的地位,因此其经验对于其他国家的研究来说自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再次,这个研究打破了自黑格尔以来盛行于西方的“中国停滞”论及本世纪中期以来流行的“冲击—回应”模式的束缚,使得我们能够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历史,并把研究的重心放到中国自身,着重从中国内部去发现推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动力。复次,这个研究促使学者们对于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关的商品经济、雇佣劳动、早期工业化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即使是不赞同“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提法的学者,也不能不接受这些探讨所得出的成果和结论。最后,在对资本主义萌芽本身的研究上,方法和理论也有明显的改进。这对于中国经济史学之社会科学化也起了重要作用。总而言之,这个研究,对现代中国史学的发展确实起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
     
    然而,以往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中也存在着若干重大问题,使得这个研究今天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萌芽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具有强烈民族感情的问题。在近几百年中,西方迅速地走到了中国的前头,并使中国受尽了凌辱。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西欧出现资本主义。按照一种简单化的逻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倘若我们不接受帝国主义者所宣扬的西方优越论及西方侵略是推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的谬论,那么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必然也存在一种同西方一样的历史发展动力——资本主义,而且这种动力终究会在中国引起与西方相同的历史发展进程。然而,这种由“别人有,我们也有”的“争气”心态引起的对西方的比附,从根本上来说,乃是缺乏民族自信心的一种表现。随着我国近20年来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民族心态也发生了颇大变化,因此年轻学者对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兴趣也在逐渐减弱。
     
    其次,以往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所赖以进行的理论基础,在近几十年中也逐渐发生了动摇。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近代早期欧洲的经济发展是否必然会导致近代工业资本主义?西欧出现工业革命是必然的吗?……不弄清这些问题,就不可能了解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而不了解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所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过去我们对于以上问题的看法,不仅颇可争议,而且有些还有重大缺憾甚至严重错误。因此,建立在这些看法之上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也日益暴露出破绽。马克思曾嘲笑过某位摩姆孙先生在每一个货币经济里都可以发现已有资本主义,而在我们的研究中,从战国到清代两千年的中国历史,竟然成为了一部各家各派都可以发现“萌芽”的历史。使用同样的材料和同样的理论、方法,对同一个对象进行研究,结论却分歧大到如此地步。因此之故,研究的科学性也难免令人生疑。
     
    第三,以往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发展都必然遵循一条共同的道路。资本主义是这条道路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阶段,所以中国也必然要经历它。既然中国的资本主义不是如西方帝国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舶来品,当然就必须有自己的根,即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然而,中国近代的经历已证明了资本主义并非中国历史的必经阶段。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一个世纪里,中国人学西方,追西方,竭力想把中国引上西方式的近代发展道路,但资本主义却一直未能在中国土地上蔚成气候;而自1949年以后,中国更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国从来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这一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了资本主义并非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如果我们尊重事实,不把资本主义视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自然也就不必到历史中去苦苦地寻找中国资本主义的起源了。
     
    尽管我们过去对欧洲经验的认识并不一定正确,尽管“资本主义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一论断与中国近代历史的实际进程不符,但是我们仍然坚信中国传统社会中必定有资本主义萌芽。这种信念的基础,是认为中国应该而且必定能够按照欧洲近代发展的模式去发展。然而,史学所研究的对象,只能是过去确实发生过的事,而不能是按照某种逻辑或理念“应当”发生的事。史学研究的任务,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重现过去,而不是对历史上没有发生的情况进行假设和预测。所以,我们可以讨论中国是否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却不能根据某种逻辑或理念推定中国必然有过这个萌芽,更不能进而以此为基础去做“如果没有……,中国也将……”式的推论。在对中国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探索中,别的国家曾经发生过什么,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比附。上述那种推论,实际上是按照欧洲的历史发展模式,来重新构建中国的历史。斯大林把马克思以欧洲经验为基础的规律绝对化了,却被我们奉为无可置疑的真理。
     
    欧洲中心主义是建立在一种“单一”的和“直线进化”的史观基础之上的。然而世界历史却是多元的、变化多端的。如果把世界各民族的发展都视为单一的和直线性的,那么各个具体民族的历史还有什么独立研究的价值呢?约翰·希克斯(John Hicks)指出:人类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但我们对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探讨却寻找的是一种“普通的”(normal)方式。这种方式并不一定符合所有的事实,所以我们应当承认各种例外,承认各种可能性①。吴承明先生更明确指出:马克思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是历史哲学的命题,而不是史学的命题,而“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②。然而在很长的时期里,我们却将历史哲学理论当成了历史。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背马克思的思想的。
     
    ①  [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英文版,6—7页。
     
    ②  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经济学研究》(北京)1995年4期。
    中国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学术研讨会述评
    张分田  张荣明  执笔
    由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杂志社和天津市社联共同举办的“中国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学术研讨会”,于1999年11月11日至13日在南开大学明珠园召开。来自各地的7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学术研讨金。其中有史学界的耆老何兹全先生、何兆武先生及一批著名学者。刘泽华教授主持会议并做了总结发言。
    近年来,我国的历史学有了长足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也有一个问题、一种倾向,这就是对“问题”的研究相当发展,对“主义”即形而上的问题关注较少。许多学者偏重于具体历史现象的研究,甚至有人把全部精力投放在一些琐碎问题的研究上,忽视对重大历史问题的研究,忽视对历史现象的理论分析和概括,忽视对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理论的失落,这既有对一段时期内将马克思主义简单化、教条化倾向的反弹,又有对一度甚为流行的诸如“新二论”之类五花八门的外来理论的失望;二是学术逻辑发展的需要,即弥补建国以来实证研究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当前中国史研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就是中国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历史学是一门以实证为基础、以关切人类命运为主干的人文学科。具体事实的考证和具体问题的研究是历史认识的基础,实证研究是史学研究的主要构成之一。而社会形态理论则是历史学的基础性理论。它对建构史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形态理论既是大量具体历史问题研究成果的概括、抽象,又为具体历史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忽视对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的探讨,缺乏宏观的把握和理论的指导,是很难准确地认识具体历史现象的。如果没有科学的社会形态理论做指导,就难以从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揭示事物的本质和相互联系,抽象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历史规律,进而从总体上把握历史。可以这样预言,如果没有在社会形态方面提出新见解和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框架,就不可能出现郭沫若、范文澜、陈寅恪一类的大史学家。社会形态理论还关系到对人类社会发展总进程的认识。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过去、今天和未来,正确认识中国的历史、国情和发展前途,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五六十年代曾有相当热烈的讨论。由于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其时代局限性相当明显。改革开放初期,史学界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深入。近年来,许多学者在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理论,充分借鉴当代社会科学理论成果并实事求是地面对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很有价值的观点。历史学各分支学科基础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新进展,也为从新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建构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框架,提供了可能。从学术内在的逻辑而言,对“问题”的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深入到形而上领域。这几年史学研究中形而上问题的涌动,应该说正是学术逻辑发展的表现。主办者共同倡议召开这次学术研讨会的目的正是为了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交流。在研讨会上,与会学者专门就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其学术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这次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关于传统社会形态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再认识,关于中国社会发展形态及演进过程的新思考,关于中国历史研究的理论范式与概念系统的新探讨。与会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许多学者对多年来形成的一些“定论”提出质疑或再检讨,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也有分歧与争鸣。由于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一些问题未能展开集中讨论,论点较分散。讨论比较集中、深入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题目。 
              
    一  中国社会的历史分期与社会形态
    按照传统的学术观点,中国社会历史作为人类社会总的历史过程的一部分,同样依次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个阶段。在这次研讨会上,学者们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展开了讨论。大致可归纳为四种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确实存在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个依次发展的社会阶段。有的学者认为殷周是奴隶制社会,但这种奴隶制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极不相同,称之为“宗族奴隶制”,也许是一个比较合适的称呼。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秦汉以后的农民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由原来的人身完全被占有上升为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封建依附关系,是言之成理的。也有学者就党项族的历史作了专门的研究,认为党项族历史的发展经历了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个依次递进的发展阶段。在氏族家长制下,奴隶制剥削继续蔓延扩大,大大小小的宗族家长陆续变成了奴隶主。在武力扩张中,拓跋部家族建守了奴隶制国家。在西夏建国后不长的时期内,奴隶制继续发展,但党项社会内部孕育着的封建生产关系,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之下得到更快的发展。到西夏第五代国君仁孝在位时期,西夏终于过渡到农奴制社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氏族封建制社会、宗法封建制社会、地主封建制社会几个发展阶段。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形式上是政治权力的“封邦建国”,而实质上是对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这个分配是按照等级标准进行的。马克思曾说:“由共同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私有制,既可以产生奴隶制,也可以产生农奴制。”中国社会从进入文明时代起就进人了封建时代,并没有经过一个所谓的奴隶制时代。从纯经济的角度看,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替公地盗占者所做的徭役,于是农奴关系就发生了。虽然在其他的生产方式下也可能出现农奴制,但在封建生产方式下的农奴制最典型。马克思还提到农奴对土地拥有者“有一个情感的方面”,即尊敬、臣从和义务因素。中国上古时代,商周的族众和庶民对贵族就有这方面的情感因素。同时,在封建关系早期,对劳动者人身的占有远比对土地的占有重要。这种情况在夏商周并不鲜见。贵族关注的主要是对人的控制,而不是对土地的占有。封建制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份与劳动条件相结合,从而生产出社会物质财富,产生出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在中国,存在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这一说法虽未直接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但却有不少间接的论述,足可为我们的认识提供间接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所说的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之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结合到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情况,可以说就是氏族封建制。商朝有藉田和公田,拥有小块田地的氏族成员应当就是卜辞所说的“众”或”众人”。朝鲜古代从中国传入的箕田,可能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到了周代,由于社会形势的需要,氏族制进入了更高级的阶段,即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与氏族封建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它的巩固和完善。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帝国时代三个社会形态。洪荒时代从几百万年前开始,直到5500年前,这是一个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发展过程。族邦时代从5500年前开始,经过夏商周春秋,在这个时期国家与族结合在一起。实际上,中国国家的起源就是宗庙的起源,中国古代把国家叫做“社稷”就说明这一点。帝国时代从战国到清朝,可分成三个发展阶段。战国到东汉,是前帝国时期;魏晋到宋,是中帝国时期;辽金到明清,是后帝国时期。这三个时期有共同性,都有从分裂到统一的过程,都有相似的土地集中现象,赋役制度也有相似点。这三个帝国是一种循环发展,也可以说是旋式发展。 
    第四种观点,认为可以把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大的时代:原始时代、上古时代、中古时代。原始时代,也就是原始氏族社会时期;上古时代,即夏商周春秋;中古时代,自战国到明清。这种三阶段说的详细内涵,与传统的战国封建说大致相同。从表面上看,使用这种纯粹的时间概念界定中国社会历史过程无疑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具有进化论特征,但它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一系列传统的理论范畴是何关系,有待进一步理清。有的学者主张将先秦划为上古时代,秦汉至明清为中古时代。中古时代又分为三个阶段:隋以前为中古前期,唐宋为中古盛期,明清为中古晚期。或者亦可将明清定为近古时代。 
    有的学者认为,以私为特征的家与以公为特征的国的结合及其矛盾性,引起国体、政体及相关制度的演化。政权形式中私家成分逐渐减少,并使得中国古代经历了氏族酋长、部族政权阶段,领主分封制阶段和一姓皇帝世袭为主、众多异姓官僚为辅的中央集权阶段。 
    还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三个关键性的时代,值得注意。一是殷周之际,二是春秋战国之际,三是魏晋之际。这三个时代,有的是承前启后,有的是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非常巧,这三个时代却被不同的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开始。第一,殷周之际。氏族到阶级社会的出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很复杂,不是一下子就变成奴隶社会。殷周之际是中国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开始,是由氏族部落、氏族联盟向国家的过渡时期。这个过程是很缓侵的。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不重视它的长期性、不重视它的复杂性,好像氏族社会一下便迈到奴隶社会,这就影响对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认识。第二,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大变化,是由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经济向商品交换经济转化,由战国开始交换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的繁荣,一直维持到东汉六七百年。第三,汉魏之际社会又发生一次大变化,战国两汉发达的城市经济几乎消灭。长期以来,学界对殷周之际社会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战国秦汉城市经济繁荣的情况,以及汉魏之际的社会变动情况,认识和估计都不足,这影响了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变化的认识。                              
    二  关于中国早期社会 
    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后,中国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社会,这是一个较有分歧的问题。由于这是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研究的起点,对中国社会形态的划分较为重要,故长期以来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近些年,这方面的研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对基本史实的看法日益接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次研讨会上,一些学者就中国早期社会的定义和中国早期社会的性质做了讨论。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早期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地域组织并没有建立,人们仍然生活在血缘组织之中。当时的财产单位或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是家长制大家族;在此之上是宗族,这种宗族或者比宗族更大的血缘组织,在文献中称作“邦”,整个天下有许多这样的邦,合称之为“万邦”。每个邦又有自己的名称.叫“某某氏”。若干个具有姻亲关系的“氏”组织成一个核心,再加上一些外围氏族,即形成早期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的定义是针对成熟国家的,并没有注意到早期国家和成熟国家的区别。 
    有的学者专门就商周的生产方式作了讨论。商周时期的农业生产工具主要为石制、骨制和蚌制,可能还有木制器。这种落后的生产工具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及土地占有形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当时的农耕生产不可能由一家一户的农民独自承担,而应当由大于核心家庭的亲属组织协力耕作。从商后期贵族对平民进行经济剥削的形式看,王室有王田,王田由“众”或“众人”耕种。“众”是殷人各家族的族众,他们具有平民身份,是各宗族内下层的群众。商王对平民的剥削已经很接近劳役地租。西周时期的情形与商代有所不同。在王畿地区,农民为贵族耕种农田仍然以集体耕作形式为主,农民被称为“众人”,不能排除这些农民是周族人的可能。如果是这样,他们与商代众人的身份是相近的。但在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野人”,是“被征服民中的农民”,他们或是原来的土著.或是外地迁来的被征服民。因而,他们与商代的“众人”不同。西周时期的野人拥有私田,同时担负王室和贵族农田的劳役。西周农民所受到的这种“藉田以力”的剥削,应当归属于劳役地租的性质。西周的封赐制度不仅将土地从法权上归属于贵族,同时也从法权上规定了农民对贵族的人身依附关系。当时的生产关系带有浓厚的种族压迫的因素,被周人征服的异族人的人身并不完全自由。西周社会农业经济中的剥削形式非常符合劳役地租制。西周社会应归属“封建社会”,商后期大致也可归入封建社会,但与西周略有不同,不过无论如何也不宜称为奴隶社会。 
    也有学者就“指定服役”制度作了讨论。指定服役制度是徐仲舒先生早年提出的观点,指分工具体并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世代相传的服役形式。古代中原地区在早期社会阶段也存在指定服役制度。文献记载夏朝的车正、牧正、庖正等,就是对被指定专服某役的部族或家族首领的称呼。商代有内服、外服制度,服即服事、服役。周王朝时期,进纳贡物常被称之为“职贡”,似乎就是由指定服役演变而来。而在王国及诸侯国的内部,指定服役不仅存在,而且仍是一种重要的剥削形式。某族在制造某种产品方面较有传统,就被指定担负他们最擅氏的劳作。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社会阶段的特殊产物,其前提是国土狭小,血缘关系影响大,劳动分工不发达。指定服役制度的解体是在春秋时期。 
    有的学者提出,中国早期社会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在物质文明与社会结构方面,三代的物质文明仍主要建立在石器、木器、骨器和蚌器为工具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至少在农业领域如此。在劳动组合上仍维持着某种程度的集体劳作方式,而没有发展成为个体家庭的劳动。能够维系人们这种集体劳动生活的最强有力的纽带,莫过于血缘关系。第二,在国家的组织形式上,是一个大邦对天下万邦的统治。第三,在国家结构上,是家、国同构,即国家权力机构同于父家长制家族的机构,国君对于国家的管理如同对于自己家族的瞥理。家、国同构这种国家形式实质上是君主专制。雷海宗先生提出的“部民社会”概念,可以作为界定上古三代社会性质的参考。“部民”是指半自由身分的人民,日本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时,借用了中国的这个名词,称呼当时日本社会中由氏族成员转变而来的一种半自由身份的人民。商周时代绝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论上仍为自由人,实际上则是半自由人。
    有的学者认为,殷周之际的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最重要的表现是周初的封邦建国,它改变了周初那种不平等方国联合体的政治格局,以武装殖民的方式在广阔的地域内建立起众多周系诸侯的强大据点,把周王朝改造成一个大规模的、宗法化的、以周王为宗主、以同姓诸侯为骨干、异姓诸侯为辅的新型王朝。周人实行的宗法分封具有多方面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大大促进了国家制度的发展进步,改变了夏商时期亲族聚居、一族即是一国的政治结构。在打破旧式部族血缘界限的基础上,建立起新兴国家。大批的殷遗民和其他一些商代强大方国的贵族、平民以宗族为单位,整族整族地被迁往各周人封国。经周初分封新建的国家已经不是旧式一族聚居的方国,而是由周人、本地土著以及外迁的殷人和其他方国各部族相混合,以周人为统治族的新兴国家。虽然各族之间依然是各自聚居,但一国之内则是各族混居。过去那种以血缘为标志的“族国”不复存在,为未来向成熟的地缘国家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作为中华民族主体的华夏民族的生长聚合,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由是观之,商周之际的变革确实意义重大。王国维所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确是不易之论。 
    但是,也有学者对殷周之际剧变说持有不同见解.认为商周之际的中国社会可能有些变化,但并非根本件质的变化。商与西周生产工具大致相同。就政治层而言,周邦推翻殷邦的统治之后,建立了一个新的方国联盟——周王国。就大局而言,周王国与商王国的国家结构和性质并无根本差异,其不同主要在于“共主”的兴替,周君由小邦之主上升为“共主”,商王由“共主”沦落为普通的邦国之君。周人分封的性质,传统的说法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这种解释是表面的,因为周人的分封制度一直延续到春秋时代而不衰,不但王室行分封,诸侯也行分封,甚至“大夫有贰宗”。从商周历史的宏观过程看,分封与部族人口的不断衍生相关,是部族殖民的政治化,它源于氏族组织制度。在氏族制度下,一个氏族的人口发展到一定数量,就会从中衍生出新的氏族,原来的母氏族则成为胞族。周代的分封仍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从西周初年到春秋末年,周人分封呈现为两个阶段:西周时代是“天子建国”,春秋时代是“大夫立家”。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再版。同样,从商周之间的代立,到春秋初年诸侯争霸,最后到春秋末年卿大夫执国命,都具有类似的性质。由此看,西周初年的分封并没有促成社会的重大转折。 
    意识形态是中国早期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以往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商周时期神权思想很浓厚,王权与神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但神权是不是宗教,是什么样的宗教,有待探讨。有的学者运用“国家宗教”这一概念对中国早期社会国家宗教结构作了讨论,认为商周时期宗族血缘组织与政治组织是合一的,这一特点使当时各级族组织的首脑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角色,他们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而且是宗教权力的拥有者。商周时期对宗教事务的裁决权突出体现在主祭权上。在商周时代,国王自称“余一人”、“承帝事”、“绍上帝”或“配天”,正是这种情形在意识形态的反映。商周君主的这一特征,进一步反映在当时政府机构当中。当时的政府包含至少两大系统:一个是神职系统,一个是政职系统。中国早期国家宗教与血缘组织的结合,导致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宗教心态。直到战国以后,才出现地缘宗教产生的条件。这也正是中国本土的道教和外来的佛教直至两汉之际才逐渐兴起的根本原因。 
    综上,对中国早期社会的研究,各位学者所讨论的问题都比较具体,除了对商周之际中国社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争议较大外,各项微观研究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较为一致的结论是:以血缘组织为基础,使用石制和木制生产工具为主,采用协作的劳动方式。
                
    三  关于阶级、社会关系及农民问题
    阶级、社会关系及农民问题涉及中国古代的生产方式、社会矛盾、阶级关系、农民战争和历史发展动力等一系列与社会形态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其中农民战争问题曾是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的“五朵金花”之一。 
    阶级、社会关系及农民问题所涉及的理论问题,特别是有关阶级分析的理论问题关系重大,在重新审视以往的研究成果时,都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社会形态问题最核心的是阶级理论和阶级分析。阶级理论是建立在劳动创造价值、剩余价值及其分配基础之上的。现在颇为盛行的经济理论认为价值问题难以把握,财富及创造财富的要素是可以测定的,因此要以形成财富的要素进行分配。如果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那么历史上的土地是否也是财富形成的要素?是否也是参加分配的依据之一?由此而来如何看待地租的性质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无疑会引起重大的认识调整。关于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问题、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还有一系列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社会关系与阶级关系之间是什么关系?阶级概念如何与历史上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是否社会关系“说到底”都是阶级关系?能否把阶级分析与共同体(大至民族,小至小团体、家族)分析结合起来?历史发展动力主体究竟如何确定?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或者从两者的结合的角度来确定? 
    在这次学术研讨会上,一些学者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在中国古代的阶级划分、阶级分析及社会矛盾等问题上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在是否应使用阶级分析及如何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有的学者主张不再使用阶级分析方法;一些学者认为阶级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客观存在,他们依然使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并据以解答社会形态及历史阶段的演变问题,一些学者主张以阶级分层为基础,同时又分为等级、共同体等,着重分析等级和各种共同体。有的学者认为,阶级关系是基础性社会关系。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所勾勒出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看最贴近历史,或者说解释力最强。时下有这样与那样的新方法和新理论,面对着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佃农以及人身占有、支配与被占有、被支配这些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轻描淡写,或只描述而不分析,显然是不可取的。如果进行分析,唯物史观在揭示和解释这种关系时最为有力。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性的阶级关系,另一类是“社会共同体”,它比阶级关系更复杂,其中既有阶级关系的内容,又超越阶级关系。共同体小到一个家庭,大至民族、国家。这些年兴起的社会史研究对社会“共同体”有许多新的揭示。基础性的阶级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起着制约作用,但其他社会关系又有其存在的依据,不能全进入阶级关系之中。据此,是否可以设想一种阶级——共同体分析方法?
    关于“农民”的界定,有的学者提出,传统的“农民”概念把农民等同于佃农,这是不准确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自由农业雇工、不自由雇工、自由佃农、近似农奴的佃户、奴婢等都应属于农民。平民地主也应算为农民。农民的共同点是:以直接种植五谷为职业,政府承认其属于“农”的身份,国家赋税的承担者。中国古代的农民长期由自耕农占主体。地主阶级内部也有等级之别,有特权地主(包括皇家地主、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等)、平民地主、贱民地主等。后两者不属于统治阶级。因此,以等级分析的方法代替阶级分析方法来解释中古时代也许更清晰。有的学者认为,“农民阶级”、“农民战争”、“地主阶级”、
    “剥削”等概念都有问题,都需要清洗。而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不是一个实在阶级,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中国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个阶级社会,而是一个等级社会、宗法社会。 
    关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把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规定为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矛盾的传统认识是不准确的。地主只与佃农形成生产关系,构成阶级矛盾,而与其他农民并不构成阶级矛盾。中国古代的基本矛盾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与农民的矛盾,一个是地主与佃农的矛盾。国家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其他人只有不完全土地所有权。自耕农和平民地主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以户籍、赋税、教化等控制广大农民,农民则通过各种形式反抗政府的控制和压迫。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有的学者认为,过去理解封建制的本质往往不大注意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而是注目于封建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这两个阶级的对立是存在的,但那是在封建制形成和成熟的时期,而不是在它刚刚萌芽的阶段。只强调封建关系中的阶级对立,忽视了封建生产关系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质和这种关系内部的和谐性。有的学者认为,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是一对孪生兄弟,共同构成封建社会的基本社会力量,不能将二者的关系仅仅视为一种对立关系。他们既对立,又统一。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在社会地位、经济关系上的对立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对立对农民阶级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社会现实。对立并不必然导致革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根本不是按阶级来架构的,并据此主张不使用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等概念,而使用社会矛盾、社会斗争这一内涵更加宽泛的概念。
    农民战争问题,是一个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理论有直接关系的重大课题。中国农民战争的性质及结局问题又是史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学者们大多认为,农民战争虽没有完成推翻封建制度的历史任务,却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是消极的。在这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几位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于农民战争的历史使命和结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阶级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物,是旧社会的代表,所以它不是一个革命的阶级。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不是农民阶级自觉的革命行动,而是自发的历史行动。其历史使命,只是通过自身的造反行为,改善一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政策,使其统治秩序由无序变为有序,从混乱走向正常,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促进封建社会的正常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大多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少数学者则认为农民战争一无是处,它常常被人利用,只是改朝换代的工具。
    关于历史创造者和社会发展动力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剥削只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剥削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成为历史发展的形式。剥削阶级在一定限度历史时期内充当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剥削”充当了历史进步不可或缺的形式,因此,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共同创造了历史。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战争都给社会带来破坏,和平和建设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有的学者从另外的角度思考了社会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认为“动力”问题是社会历史发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各种社会历史发展形态理论赖以确立的前提。人们曾提出过“阶级斗争动力论”、“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社会各种矛盾动力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动力论”、“人民群众动力论”、“物质利益动力论”、“合力论”、“生产斗争动力论”和“生产力动力论”等,这些论点都值得商榷。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不是阶级矛盾、生产力、科学技术等,而是劳动。从生产力和人类的起源上看,劳动是人类产生的最初动力,劳动创造了第一个生产工具,劳动还促成了社会成员互相结合及其最原始的结合形式。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生产力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而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动力来自劳动。任何一个适合时代需要的科学技术发明都是劳动的成果。创造性劳动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力,一般性劳动是生产力存在和延续的动力。因此.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力是劳动。
    四  关于中国的商品经济、市场与历史发展特点问题
    社会经济形态问题是与社会形态问题直接相关的理论问题。许多学者是把社会经济形态作为社会形态的基础来看待的。对中国传统经济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水平的认识,间接或直接涉及对中国历史进程的认识。其中对中国商品经济及市场发展水平的估价,直接关系到对中国社会形态及生产方式演变的认识和对中国近代化过程起点问题的认识。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即关于中国古代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孕育、发展及其影响问题,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史学界长期争论的课题之一。因此,中国社会经济形态问题也成为这次学术研讨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关于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的关系问题,许多学者认为,社会形态要综合考察社会各方面,而经济形态是使历史长时段稳定的因素。他们仍然把经济形态研究作为社会形态研究的基础,并把社会经济形态作为历史分期的主要标准。有些学者不再把经济形态作为社会形态和历史分期的标准或主要依据,他们更看重政体、家族等社会政治因素,主张用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或总体方式把握社会形态。 
    在如何分析和认识社会经济形态问题上,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意见。有的学者指出,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础。社会经济形态是多元性结构、全方位系统,可以分为基础性、驱动性、引导性等因素。经济本身不能独立地分析、描述,它与文化密不可分,受从事经济活动主体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支配.而经济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人。制度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如税法的进步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体系。有的学者也指出,从大文化的角皮看,任何经济形式的历史发展,都受这种文化创造主体的价值观的制约。因此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形式上,还应更深入地解剖这种经济形态之所以能形成、发展的文化背景。 
    在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特点问题上,一些学者依然使用“自然经济”这个概念,并据以分析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有些学者则指出,“自然经济”这个概念未必适用于分析中国历史,而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也是有问题的。他们认为,应当突破传统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认识,重新估价商品经济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作用。许多学者提出应重视中国商品经济特点、功能和历史作用的研究。他们认为,以往对中国传统经济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领域,重生产、重分配,却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流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有的学者指出,商品经济应当是探讨中国社会形态问题中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社会分工及随之而来的交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商品交换较之产品交换无疑更为进步。商品经济在16世纪的欧洲逐步发展为资本主义。中国从隋唐开始的第二个商品经济的发展浪潮却没有促使中国走到资本主义。长期以来,关于社会形态的研究实际是研究经济形态,又集中着眼于生产方式(所有制)问题。经济形态研究的眼界要放宽。所有制是底线,商品经济问题、市场问题都应作为重要课题。研究商品经济的发展、特点和作用,可以反映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及其运动规律和走向。中国封建经济不只有自然经济,还必须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仅是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封建经济运转的润滑剂和驱动力。中国的自然经济是不完整的。地主经济、小农经济是商品经济形成的基础。地主经济越来越商品化,如租佃制、契约租、土地买卖等。国家赋税制度越来越有商品色彩,从征发劳役逐步发展为摊丁入亩。中国个体小生产农业所能投入市场的产品数量虽然整体上是大的.而因其个体性又是分散的,故单位数量是很少的。这也就形成了商品交换上的一个特点:数额小而数量大。中国的主币长期使用贱金属铜,这与西方完全相反。宋以后才兼用白银,白银又不以铸币形态而以自然形态投入使用。“飞钱”、“交子”的使用不一定是商品交换发育的结果,可能是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的一种做法。中国的城市、市场、商业、对外贸易等方面的诸种特点,也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特点乃至运动规律的一种重要反映。 
    许多学者赞同商品经济是封建经济一个构成部分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从经济结构上说,封建主占有较多的土地,直接生产者很少或没有土地,大土地所有制与小生产结合,这在亚欧大陆的农业文明时代是普遍现象。“自然经济”这个概念是从西方学来的。过去把封建经济归结为完全自然经济,不一定正确。根据当前对小农经济的研究,小农具有谋生与牟利的双重特征。地主经济更有追求利润的倾向,会为取得更多的利润从事生产或经营。因而不能说完全是自然经济。由于把封建经济归结为自然经济,因而把商品经济视为外于封建的,是封建社会的破坏力量,它的发展会导致封建社会的灭亡。但这无法解释为何有些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与地区并未出现新的突破。可见这种思路有待修正。 
    有的学者提出,考察中国社会形态的历史演变,不能忽视中国社会赖以生存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在此环境中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类型.尤其不能忽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古国,中国古代多种生产方式和经济类型长期并存的客观事实。 
    关于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或近代化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分歧颇大。在以往的争鸣中,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又有战国说、唐代说、宋代说、元代说、明清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近代化过程很早就开始了,自宋元或明代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已经有了本质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都具备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直到1840年,中国社会的基础仍然是自然经济,近代化过程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只能是一种假设罢了”。在这次研讨会上,上述的争论依然存在。 
    一些学者主张弃置资本主义萌芽这个论题,抛弃“中国落后情结”、“资本主义萌芽情结”,不做这种理论判断,而着力于研究中国自身的发展过程。有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都是“假问题”。是“萌芽”就应能开花结果。如果几百年都不能开花结果,就不能算萌芽。否则历史上的萌芽就太多了。讨论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是以西方历史为坐标的。近代化的内容主要是近代科学以及近代思想、近代社会条件。有一个因素渗透了整个近代史,这就是近代科学。科学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是最活泼的因素。其他一切都围着它转。有了它然后有相应的思潮,又有相应的制度。这是所有国家普遍适用的模式。 
    一些学者依然关注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有的学者指出:研究中国资本主义产生问题也应考虑国际环境因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需要以一定的物质积累为前提条件。当古代世界农业发展到形成地域市场时,在汇集了相当丰富财富和生产力的中心城市必将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就中国古代而言,物质积累的两个基本方面,即物资产品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在宋代都达到了空前高的水平。当时的中国已经具备了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基本前提条件。然而成吉思汗发动的征服战争使亚洲和东欧遭到彻底破坏,摧毁了这个物质基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在中古时代远比中国和阿拉伯地区落后的西欧也正是在此期间后来居上的。 
    关于对中国传统经济内在发展功力和交换经济规模的估价,学者们有明显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依据许多历史记载,战国秦汉时期交换经济、城市经济约占整个社会经济的40%左右,不能简单讲“以农立国”。当时交换经济已经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影响全社会的生活,影响历史走向。魏晋时期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城市经济的衰落导致人口大幅度减少。有的学者则对有关历史记载的可靠性表示怀疑,不同意战国秦汉时期交换经济已相当发达的估计。
    关于中国近代化的起点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一些学者明确提出,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就开始了近代化过程,明清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乃是中国近代化的基础和起点。有的学者主要从市场发育、商品流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角度,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在明清时期的发展水平、发展轨迹和发展动力问题,并指出这个时期中国传统经济仍有内在的发展动力,其最具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发展,应是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的逐渐减弱和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不断加强。这与从习俗经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这一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其中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是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城镇的发展和农村集市网的形成是这一市场网络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大部分。这一市场网络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是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过程。它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经济正由传统形态向新的形态发展。1840年只是一个政治性历史界标。外国资本主义进入中国之后,不是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网络体系,而是利用了中国既成的市场网络并进行了某些改造。对这个估价,有的学者给予支持,并指出当时一些沿海地区生产结构发生变化,经商人口数量很大,商业赋税超过农业赋税。这一变化应是近代化的组成部分。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制度文化是近代化的重要参照系数。1840年前,中国已有很多积累,理性精神处于萌芽状态,为迈向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另一些学者则明确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依据一些调查材料,当时中国内地绝大多数农民的活动范围很小,不能过高估计经济商品化的程度。他们还怀疑这一估价受“资本主义萌芽情结”的支配。而有的代表又反问:提出这种疑问的代表是否也有“资本主义萌芽情结”?
            
    五  若干争鸣与思考 
    在这次学术研讨会上,学者们还有一些争鸣和思考。这些争鸣和思考虽大多或没有集中讨论,或没有充分展开,或没有引起广泛注意,有的仅讲了论点,有的只是提出了问题,却都涉及重大理论问题,值得今后进一步研讨。 
    1.关于讨论社会形态理论的必要性、目的性和史学的价值问题 
    多数学者显然是把社会形态的演化问题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客观存在的历史现象来加以研讨的。他们承认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共同的规律或发展趋势,承认世界各地多样性文化及其多样性发展道路的背后蕴藏着可比性乃至统一性,承认差异之中有共同点,特殊性之中寄寓着普遍性,主张致力于发现对世界各地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界标、参照系数乃至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是科学的社会形态及其相关理论得以成立的客观前提。如许多学者明确指出,人类历史存在着普遍性,社会是螺旋式上升的,在一定发展阶段是可找到共同的参照系数的,而不像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那样是无序的、混乱的。东方与西方的近代化过程是有一定可比性的。许多学者还提出了自己的适用于东西方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界标。总之,多数学者是把社会形态问题及历史发展阶段问题作为史学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看待的。 
    而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思考、困惑或质疑,乃至提出否定性的见解。他们提出这样一些问题:社会形态问题虽有其学术意义,但是不是一个“假问题”(与此相关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都是“假问题”)?什么是历史规律?历史究竟有没有规律?历史学的任务究竟是寻求规律性,还是寻求不规律性,抑或仅寻求描述性规律、概率性规律?世界各地的社会历史有没有可比性?社会发展究竟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这表明,一些学者对深入讨论社会形态及历史发展阶段问题的必要性表示怀疑或否定。 
    有的学者提出,在最近20年的社会形态研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取向,人们试图对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做有限的突破,以求在中国历史研究中增强其解释力。但是,经过有限突破后的新思路不仅没有克服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固有的缺点,反而又产生出一些自身的矛盾。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以摩尔根为代表的进化论人类学缺乏深刻的认识。在摩尔根学说中,有两个假设性前提直接影响着中国历史分期讨论:一个是社会单线发展论,另一个是文化平行发展说。单线进化论认为,人类不同民族历史进程中相同或相似的现象是历史发展规律的表现,而不同现象则是进化阶段不同的结果。凡是试图为历史划分发展阶段的学说,必定以社会发展单一模式为基础。如果承认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不同地区间的历史便会失去可比性。所以,一面主张历史发展进程多样性,一面又想找到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我们今天对各民族历史进行阶段划分,实际上是在重复摩尔根做过的对部落社会进行历史分期的试验。摩尔根学说在20世纪前30年中大部分已被科学考察的事实所否定,欧美人类学家指出,摩尔根所划分的进化阶段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臆测。历史分期是历史哲学问题,而不是历史科学问题。20世纪中国历史分期讨论总是形不成基本一致的结论,就是因为混淆了历史哲学与历史科学的区别。只有坚持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从过去狭窄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对历史展开多因素分析,社会形态研究才能走出困境。 
    也有学者通过对历史上族邦国家的考察,对社会发展一元进化说提出了质疑。族邦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不但前国家形态社会组织的部落和部落联合体属于族邦社会,中国早期国家的夏商西周都属于族邦结构的社会。族邦结构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不少文化人类学者已经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族邦有可能向国家转化.也有可能不向国家转化。在美洲、大洋洲和非洲,人类社会的大部分始终未能走出族邦社会。历史已经证明,并不是每一个地域的人类社会都必然会由低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其中相当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环境,而是在人类社会内部。在族邦社会中,每一个族邦内部的血缘组带都极其紧密而难以突破,对于外部的排斥十分强烈,族邦间的冲突频繁,这使族邦社会的人口增殖缓慢,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步履沉重,大量的人口、财富和科技文化成果在频繁的族际斗争中消耗殆尽。所以,族邦结构的社会对于人类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有巨大的阻碍和桎梏作用。由早期国家发展到成熟国家,并不是一个必然的、一定会完成的历史过程。 
    许多学者提出历史研究与现实政治的关系问题及史学的功能和价值问题,而其理解或侧重点显然有所不同。一些学者指出,制约史学理论深入发展的原因之一是现实政治因素的干扰。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些史学工作者热衷于为眼前的政治形势服务,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史学成为现实政治的附庸。当政治上出现偏差或错误时,史学研究就随之出现偏差或错误。五六十年代历史研究的热门话题,如当时有“五朵金花”之称的古史分期问题、农民战争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民族理论问题等,“四人帮”横行时搞影射史学的儒法斗争问题,均属此类。当前史学研究呈现明显的或潜在的危机,史学所关注的很多研究课题已游离于国人的视野之外。其原因之一,正在于史学成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在国人心目中大为动摇。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与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历史学科新体系,使我们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他们有的指出马克思主义史学也应是多元的,有的呼吁唯物史观学派应重新确认自己的民间身份,有的主张史学为全民服务,有的提出史学理论和解释体系多元化,有的学者还对史学必须为现实服务的提法表示质疑。
    有的学者提出了讨论社会形态问题的终极关怀问题,即在突破传统思维定势,得出新的结论时,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将这些结论运用于中国今天社会发展道路即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呢?离开这一终级关怀,我们讨论的现实意义是否会减色? 
    作为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的历史学,是一门意识形态性很强的学科。至少就其总体而言,历史研究,特别是史学理论往往与政治和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它往往内蕴着对社会现实的关切乃至对未来社会的揣度。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的过去时,它具有极强的历史感和超然性。然而为现实服务又是一切学科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历史学不可能例外。其实历史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门现实感极强的学科。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何正确处理学术与政治、历史研究与现实需要的关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这类问题的解答有很大的不同,有关的争论或许会长期待续下去。借用一些学者的发言,可将当务之急归纳为两点:一是鉴于历史教训,必须切实贯彻“双百方针”,推动学术讨论充分展开,使真理越辩越明;二是历史研究必须具有独立的品格,史学工作者本身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把冷静客观的思考和追求真理的激情结合在一起,把历史感和现实感结合起来,力争创造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框架。 
        
    2.关于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关系 
    历史科学的发展呼唤理性思考。这是许多学者共同的心声。他们认为,实证研究应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历史学科是一门实证性学科,但实证性研究离不开理论指导,不能不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和提炼。历史学不仅是实证的事业,也是诠释的事业,实证与诠释对于历史学来说犹如鸟之双冀、车之双轮,缺一不可。不仅历史学科内部需要有自身的理论学科,而且一个人的具体研究也需要理性思考。对历史的整体性、结构性、长时段的宏观研究,永远是历史学最有魅力的诱人课题,也是提高历史学整体研究水平所必不可少的。有的学者指出,在人类历史进程即将迈入21世纪的今天,历史学再退回去走流水记录或单纯考释的老路,就不但要贻笑子孙,在当代也要沦入可笑的落伍者地位。不能解释历史的规律性而囿固在史料考订和史事罗列的历史学是“假历史”。一些学者认为,现在是缺乏理论的时代。近年来,经一些媒体的炒作,“国学大师”越来越多,蛊惑青年,影响学风。历史研究的题目很小,有的虽可以小见大,而对历史学最有魅力的总体性、长时段研究却很少。现在重新提出重视理论问题,重视社会形态理论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这是很有意义的。十余年来理论研究的沉闷,已经影响了历史学的发展。 
    许多学者认为,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理论与材料,都很重要。他们主张实证研究必须与理论研究结合起来。局部的、点的研究有助于理论概括,但不等于理论概括。微观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必须进行新的总结,建立新的框架。理论研究的长处是对历史提出总体性看法。没有这种理论的升华,没有总体性的把握,许多实证研究也很难深入。 
    许多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形态理论,而又十分重视具体问题的研究。他们不仅主张“从具体上升为抽象”,而且主张“从抽象上升为具体”,认为只有依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地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发展理论的任务。一些代表还列举马克思等人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言与行,对以公式来剪裁历史的做法和注经式的学风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3.关于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及其他西方社会科学理沦问题 
    与会学者对一段时期内将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简单化、教条化、庸俗化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大部分学者不同意将五种社会形态说作为普遍适用的历史规律。一些学者还对经典注释式的学术方法提出质疑乃至批评。如果唯物史观学派的确面临危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确已成为问题的话,那么以往几十年的研究还有没有意义?这是人们论及较多的话题。 
    关于如何估价中国唯物史观学派的学术意义问题,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有的学者提出了唯物史观派史学的合法性危机及其须克服的问题,认为包括社会形态问题在内的“五朵金花”的讨论都是具有部分学术色彩的意识形态命题,本质上不是学术命题。这些命题背后都有明确的现实政治诉求。一旦离开其话语背景,它们能否成立都是问题。这种话语系统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质疑与反思。然而应该看到,这一系列论战、讨论本身又的的确确蕴含着不可抹煞的学术意义。尽管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一定时期内被纳入政治的轨道,但仍具有真实的学术内容。而唯物史观学派要想生存下去,必须为自己重新立法,在原来的意识形态命题内部拯救出其学术内核。
    一些学者对这种估计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学派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大学派。尽管唯物史观学派的一些论题有偏差,然而其探讨真理的思路依然有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将来也不能推翻。有些学者指出,从学术发展演变看,中国唯物史观学派的诞生完全是中国学术史自身发展、演变的逻辑结果。三四十年代的中国学术界有传统的学院派和新兴的“进步史学派”。其中唯物史观学派占绝对优势地位。当时学院派只在少数学者中流行,他们(王国维、陈寅恪等)的书看的人很少。在国民党统治下,“进步史学”取得这样的地位完全是由它自身的内在价值所决定的。法国的“年鉴学派”与中国的唯物史观学派同步产生。从治史理念、为学旨趣到作业方式,这两个史学流派如出一辙。它们力图使历史研究社会科学化,都是对以考证史料、编年纪事为学术宗旨的传统史学的反叛。人们往往把运用唯物史观去研究历史看成是一种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立场。实际上完全不是这样,特别是在这个学派诞生之切并不是这样。它从本质上是一个理论学派。这个学派以经济为出发点考察历史运动过程的基本立脚点。它重视重大问题研究,重视长时段研究,重视社会经济史研究,重视宏观整体研究等。这些宝贵品质使它赢得了重要的学术地位。我们应该寻找唯物史观学派在学术史上诞生、发展和长期存在的根据,使它的宝贵品质得到发扬。许多学者在发言中提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唯物史观的问题。许多学者对长期以来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的史学研究,特别是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所取得的学术成就给予肯定。他们指出,关于中国古史分期的探讨,比较清晰地勾勒出来“劳动发展史”和劳动者“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的脉络,使先秦至魏晋的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大体揭示出来。关于农民战争的争论推动了对历史上社会下层民众的研究。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大大促进了中国经济史的研究。这一时期的学术史并非一片空白。现在学界的许多人在列举“国学大师”并绘制现代中国的学术*图时,让“国学派”或史料考订派占据中央及大部分位置,这显然有欠公正。 
    如何对待各种外来的社会科学理论?这是许多学者论及的话题。他们指出,西方的社会形态理论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大多来自对欧洲历史的概括和抽象,不能用来剪裁中国的历史。我们现在使用的许多概念、范畴、规律,当初主要是从欧洲狭小地区、短时段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往往缺乏普遍意义。这妨碍我们从世界范围内对社会历史形态做深入探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成果是否能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为中国史研究所吸收,怎样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认识作为一种区域研究的中国历史与主要以西方文明模式而发展出来的社会科学解释系统之间的契合与非契合关系问题等,都值得深入研究。因此,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时,不能生吞活剥,照搬硬套,必须实事求是地面对中国的历史实际。中国社会形态的理论应该从中国自身的历史中抽象出来。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看法是大体一致的。 
    许多学者呼吁创建中国学者自己的理论模式。有的学者指出,在世界中世纪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资料最为丰富,应该建立中国人的符合世界历史的理论模式。有的学者主张,跳出各种外来的理论模式.研究中国的特殊性,构架适合中国历史的理论模式。有的学者提出的一种思想很有代表性:当前中国历史研究不仅有理论引进问题,还有理论的“中国化”(或称“本土化”)问题。迄今我们的社会科学所使用的理论范式,基本上是根据西方社会历史经验现象出来的。这些理论并不完全具有全球意义。即使具有全球意义的理论,也有一个融合于本土经验的问题。可见,我们不仅要在实践论上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道路,而且也要在认识论上寻找解释中国特色的历史理论。引进理论,反省得失,体悟本土经验,构建中国的解释体系,这是我们开展中国社会历史研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有的学者指出,宏观理论研究的难度很大,失败的几率也很高,而其学术意义也无与伦比。建构科学的中国式的史学理论体系是一件需要历尽千辛万苦方克有成的丰功伟业。这既需要几代人的艰苦摸索和冷静思考,又需要有“集千古之智”的气魄和胆识。经古今中外众多前贤长期的不懈努力,在社会形态理论方面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思路。我们应当把“拿来主义”与勇于创新结合起来,广泛借鉴前人的成败得失,判断各种理论体系的是非曲直,大胆地构建更具有解释力的史学理论体系。 
    有的学者提出多年来我们对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了解得太少,否定的太多。70年代以来,外国史学理论有很大变化,具体表现为新史学的转型、后现代主义对史学的冲击和东欧巨变给这一地区史学带来的变化等。这都需要认真研究。许多学者同意这个主张。有的学者同时指出后现代主义反理性思潮是很危险的。 
    在这次学术研讨会上,有的学者还分别介绍了前苏联学者对社会形态理论的思考和日本学者对中国社会形态和近代化的思考。 
    社会形态及其相关理论研究的难度是众所周知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历史现象,人们在分析、解释、概括、抽象时可能见仁见智,甚至在一些重大认识上出现分歧。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或许这正是历史学的魅力之所在。一部学术史正是在争鸣中不断向前发展的。正如许多与会学者所指出的:这次学术研讨会确定“中国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这样的重大理论问题为主题,开展学术交流,立意好,起点高,必将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促使更多的学者来关心史学理论的研究。诚若如此,这不仅是对当前中国史研究的一个新贡献,而且也必将对整个史学研究和发展做出贡献。
    [执笔者张分田,1948年生,教授;张荣明,1956年生,副教授。南开大学历史系  300071]
    原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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