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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权神授”到发展民主

王权与国家是同时产生的,在生产力落后低下,社会动荡不安,生产和生活都需要强权保护的情况下,王权的存在和发展是十分自然的。这为“君权神授”思想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依靠武力强行夺取政权的人,在“君权神授”的思想氛围中,能够顺利地巩固统治,使自己的一切行动盖上“上帝许可”的印章。这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


    以“君权神授”的名义发展王权,就意味着要赋予王权以更大的行动自由,意味着国王或皇帝将拥有无限的权力,也就意味着王权将走向专制。但是,神化王权所能发挥的作用历来视具体情况而定,它并不能确保历史的天平永远都倾向国王一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活动的日益复杂,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随时变动,王权的阶级基础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着。这使得国王的权力不能一味地扩展下去,必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
    所谓民主,它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是针对君主制下国王个人专制统治而言的,近现代的民主政治最早产生于英国。13世纪后,英国的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王权已不能单纯依靠旧日的封建贵族进行统治了。此时,城市市民阶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日益重要,在政治上也开始争取参政、议政的权力,由此奠定了民主政治的阶级基础。
    从打着“君权神授”的旗号发展王权,到限制王权发展民主政治,是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这并不是封建王权自然发展的结果,它是社会矛盾运动使然。因此,虽然王权和“君权神授”思想在世界各国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但能够从中顺利发展出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不多见。而这方面的典型国家便是英国。
    

一、发展王权的必要性与“君权神授”观念的产生


    封建生产方式是王权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的社会基础。
    西欧中世纪初期,农业是当时主要的,或者说是唯一的生产部门,而生产又以个体经营为主,生活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当时的生产能力低下,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有限,人们的生活异常艰苦。因此农民只能依靠大封建主以求得保护和安全,而他们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丧失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与封建主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这便形成了封建生产方式。
    封建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是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剥削农奴和租地农民。封建生产方式的这一基本特征要求土地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具有强制性统治手段,因此代表土地所有者阶级利益的国家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官僚机构和常备军。但在地租形式以劳役和实物为主、交通条件又十分恶劣的中世纪,集中财力物力建立这种机构和军队,以及使这种机构和军队充分发挥效力,都是国家难以做到的。于是一种以土地分封为媒介,把维护封建统治的义务在土地所有者阶级内部层层分割,由此便建立了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密切结合的政治体制,这就是分封制。以分封制为基础的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机构系统与人身依附系统合二为一。国王既是国君又是封君,贵族既是官吏又是封臣。国王与贵族既是国家首脑与臣僚的关系,又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国王与臣僚的关系是单向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作为君权神授、王权至尊、王位世袭的国王,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化身,而作为由国王任命、向国王负责的大臣,也就是协助或代表国王行使权力的官吏。这种关系具有非人格性,即国王与官吏个人的品格并不影响这种垂直的隶属关系。[①]在这里国王是秩序的化身是权力的标志。所以加强王权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愿望。
    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使王权的存在成为必需。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整个西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外族入侵频仍,各国国王间互争雄长,各国封建主之间也混战不已,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生活困苦不堪。这是王权产生和发展的又一重要社会前提。正像基佐对君王制度的出现所描述的:“众雄逐鹿,风云莫测的时代,或者出于无知、残忍、腐败,一些人私欲横流,社会沦为个人意志角逐的战场不能自拔,因为社会缺乏一个自由结合而成的广泛的共同意志,这时候,人们会热烈希望出现一个平息天下的君王。任何一种具有绝对统治权特征之一的制度在这时出现,向社会提出安邦定国之计,社会就会群起支持,热诚拥护,就像逃亡者奔赴教堂寻求避难一样。”[②] 恩格斯也曾说过:“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③]
    英国王权就是在“普遍混乱状态”中建立起来的。公元407年,被不列颠驻军推举为皇帝的君士坦丁率罗马军队渡海去高卢,为罗马帝国在不列颠的统治划上了句号。紧接着,日耳曼人的入侵就开始了。这些日耳曼人包括朱特人、盎格鲁人、萨克森人,他们很快占领了不列颠并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日耳曼人的国家经过不断兼并逐渐形成七个主要王国: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塞克斯、肯特、东盎格里亚、麦西亚、诺森伯里亚。这便开始了英国历史上的“七国时代”。各王国之间为争夺霸权纷争不绝,最终形成了三大权力中心:诺森伯里亚、麦西亚和威塞克斯。正当兼并战争进行得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八世纪末,丹麦人又开始了对不列颠的入侵。在抵抗丹麦人的过程中,英格兰逐渐建立起统一的王权。
    所以,无论是从封建生产方式还是当时混乱的政治局面,王权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君权神授”思想的产生正是适应这一社会潮流的结果。
    纵观整个世界历史,王权形成之初,借助于宗教手段神化王权成为一种常见的历史现象,世俗国王都试图在自己的王冠上罩上一层神圣的灵光,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如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自称为“天子”,即天帝的儿子;阿拉伯帝国的统治者被称为“哈里发”,即“先知的继承人”;西欧各国的封建帝王也自称是上帝授权统治万民的。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君权神授”的观念是与基督教教会的作用相联系的。西欧封建社会是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此之前,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基督教,已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和经济实体存在于西欧土地上了。政教合一的罗马教廷作为罗马帝国的文化的继承者,无论在“蛮族”国家的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上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西欧封建国家的王权是在与基督教教会的合作中确立起来的。
    最具历史意义的是,公元800年的圣诞节,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在罗马的圣彼得大教堂接受教皇利奥三世(Leo III 795—816年在位)的加冕一事。查理曼由此被尊称为“奥古斯都”和“罗马人的皇帝”。
    从此,西欧各国国王都将加冕礼看得格外重要。如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在东法兰克王国的基础上建立的萨克森王朝,虽然,其第一任国王亨利一世对教会抱以冷漠的态度,回避由教会加冕,但其继任者奥托一世却又恢复了与教会的关系,不仅在查理曼帝国的首都亚琛接受加冕和涂油礼,而且还于962年由罗马教皇在罗马加冕称“罗马帝国皇帝”。到1155年,德国国王更以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为荣。又如在西法兰克建立的卡佩王朝是在兰斯大主教的帮助下取得王位的,由兰斯大主教为法国国王加冕和行涂油礼遂成为传统。
    在英格兰,为增加王权的神圣性,国王埃德加(959—975年在位)也由教会为自己举行加冕礼和涂油礼而称英格兰国王。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依靠武力征服英格兰,登上王位时也直接继承了旧英格兰“君权神授”的政治遗产,于是年的圣诞节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举行加冕礼和涂油礼,将一个外来的征服者变成了“承蒙上帝恩典”的英国国王威廉一世。
    从形式上看,国王的权力是由教会授予的,似乎教会的权力要大于王权,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无论是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还是德国的皇帝奥托一世,抑或是英国的征服者威廉,教皇对他们并没有控制力,甚至教皇倒被他们所左右。西欧各国国王之所以坚持由教会为其举行加冕礼和涂油礼,其目的就是为了神化王权,加强并巩固自己的统治。正因为如此,国王的加冕仪式显得格外隆重庄严。
    在英国,自威廉一世时起,国王的涂油加冕礼作为王国的一项重大礼仪制度日趋完备和隆重。该典礼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主持进行。英格兰的任何王位继承人只有接受涂油加冕礼,才算正式即位,新王统治纪年是从典礼之日开始的。典礼的内容和程序大致如下:在教堂祈祷大厅的祭坛前,大主教将圣油涂抹在新王的头上、颈上和手上,然后为之佩戴象征王国最高权力的王冠,并将权杖和宝剑等授予新王。接着,大主教吟诵传递神恩和表示祝愿的连祷文,完毕后向所有在场者宣布已将王的职位从上帝那里传授给新王。新王随之登上临时设置的御座,接受参加典礼的贵族、官吏的宣誓效忠。然后新王发表加冕誓词,保证遵循神命,保护教会和臣民,施良法仁政。之后所有在场者向新王三呼“国王万岁”,以示拥护和祝贺。最后为隆重的弥撒与欢宴,新王领受圣餐。通过上述的程序,整个典礼将枯燥、抽象的“君权神授”的说教,化为庄严、神秘而又生动的礼仪场景,使出席的众多大贵族和官吏对国王的神圣尊严获得深刻的感受和领悟。正如埃文沙姆修道院布道人爱尔佛里克所指出的那样:“无人能自封为王,然而人民愿选最悦己者为王。但是一旦他加冕为王,他就拥有统治人民的权力,人民则无法摆脱自己置于脖项之上的枷锁。”[④]为了进一步神化王权,英王还着力阐发涂油加冕礼的政治效应。英王每年都要在盛大宗教节日期间召开王廷会议,其间佩戴作为神授权力标志的王冠,佩戴王冠前还要由教士吟诵即位典礼使用过的连祷文,并由卫士和教俗贵族簇拥着巡幸于公共场所,显耀其神命君主的尊严,“以使加冕典礼的宗教与世俗的象征意义普及化”。与此相适应,自1067年威廉一世对彼得伯罗颁布的政令始,“承蒙上帝恩典的英王”这一题头,就一直为国王的正式公文所使用,而且自1173年开始又经常出现在国王的外交文书中。[⑤]
    随着英国封建王权的不断神化,反映“君权神授”的理论和思想的著作也应运而生。11和12世纪之交,教士写的政论集《约克文集》中,就有人断言,涂油加冕的“神授之王”是有权统治教会和臣民的“最高主宰”,值得所有人“加以崇拜”;甚至有的文章还声称,谁欲剥夺国王神授的“职位”,谁就是抗拒上帝的神命。在英王亨利二世统治时期(1154—1189年在位),终于产生了将“君权神授”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著作,约翰的《论政府原理》。该书在教会神权政治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柏拉图、西塞罗的古代国家观乃至罗马法的营养,详细论证了王权政体的合理性和神圣性。他指出:“国王权力来自于上帝,王权是神权的一部分。”[⑥]“君权神授”由政治宣传到理论化的思想宣传,在人们的思想、行为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王一旦加冕,他的至尊身分和权威地位便成为不可动摇的,其人身安全也处在上帝的保护之下。如在马蒂尔达与斯蒂芬争夺王位时期,因斯蒂芬是举行过涂油加冕礼的国王,所以安茹的马蒂尔达始终不敢涂油加冕称王。后来即使斯蒂芬被俘,其政敌也不敢贸然加害。这不能不说是与“君权神授”思想的广泛传播有关。当然,在英国中世纪的历史上,也曾发生过国王被议会所废的事件,但仅有两件: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在位)和理查德二世(1377—1399年在位)。这两件事不仅不能证明“君权神授”思想被动摇,倒可以作为“君权神授”思想已深入人心的明证。在废黜这两个国王的时候,议会也不敢破坏王权的神圣性。如议会为了合法地废黜爱德华二世,只是强迫他将王位转让给其子而已;当兰加斯特家族的亨利四世废黜理查德二世,对王位提出自己的要求时,他仍是将这视为上帝给予他的恩赐。当他为除后患将理查德二世杀害后,“在其后的有生之年,亨利四世经常被犯罪和怀疑所缠绕----由于杀死了一个君权神授的国王而犯下的罪行,并且怀疑有关人员是不是真正杀死了理查德。”[⑦]
    “君权神授”为王权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有利王权向专制主义方向发展,但并不一定就能从中产生专制王权。因为产生“君权神授”理论的社会中也存在着制约王权的因素。
    

二.英国封建社会中王权的制约因素


    王权的第一制约因素来自罗马教廷和它所领导下的教会。
    这是很自然的事情,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教皇在整个西欧逐渐发展起了自己的税收、行政和司法体系,当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时,以罗马教皇为首的罗马教廷已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参与欧洲的国际事务。日耳曼人的“蛮族”国家与罗马教廷相比,要显得原始、落后得多。这就使得“蛮族”国家不得不在许多方面借助于罗马教廷。两者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既然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那么,就难免有相互之间制约关系的存在。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就公元800年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加冕一事来说,查理曼对此曾公开表示懊悔。历史学家们分析认为,他的后悔或由于谦逊、或对拜占廷反应的担忧,或对教皇擅权的反感。[⑧]通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后一种可能性最大,即查理曼对教皇的举动是反感的。因为这次加冕越来越被解释为天上的权力高于世俗权力的象征,是教皇运用他的神权把帝国从拜占廷人手中收回,授予法兰克的国王。虽然当时人并没有赋予此事如此重大的意义,但从理论上分析此事,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合理的。这无疑构成对世俗王权的一种潜在威胁。因为给国王举行加冕涂油礼,就是从宗教上给王权披上一层神圣的外衣,而任何一个篡夺王位的人,只要教皇承认并予以加冕便成为合法的了。同样,教皇也可以开除一个人的教籍使其王位失去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查理曼在为帝国的继承人着想时,宁肯置皇帝的称号于不顾,也要亲自为儿子路易加冕,以此明确表示,他的继承人的权力来自于他而非来自于教皇。教权与世俗王权之间的矛盾斗争由此可见一斑。
    后来西欧历史发展的情形也证实了查理曼当初的担忧。最突出的事例就是 “主教叙任权之争”。教皇曾利用西欧封建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蒙受卡诺萨城下之辱[⑨];使英国国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向其称臣纳贡。[⑩]
    制约封建王权的第二个因素是封君与封臣相互间的义务。
    西欧的封建君臣关系与中国历史上的君臣关系并不相同,并非是国君与臣民的关系,而是封建主之间结成的一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结成,封君不仅享有权力,而且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他不得损害其封臣的生命、肢体及财产等;对封臣负有保护和维持之责;给臣下提供劝告、意见,保护其封土不受剥夺。[11]如果封君不能尽到自己的义务,封臣就有权不履行自己对封君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在国王与自己的封臣之间往往表现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斗争。“事实上也可以说就是一般古代中古国家都存在的向心与离心倾向的斗争。”[12]
    制约封建王权的第三个因素来自法律的限制。
    “王在法下”之说在整个英国封建社会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只有一些习惯、禁忌,其中带有不少的宗教迷信色彩。这些习惯和禁忌是人人都应遵守的,包括部落首领。进入阶级社会后,习惯转化成为法律,如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英格兰七国时代的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等,其中的内容多是重申不成文的习惯。所以,从法律和王权产生的顺序来看,法(指习惯法)在王先,法高于王,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在重大场合,国王也都一再表示自己要维护和遵守法律,个别违反者还受到惩处。
    这种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到13世纪英国普通法形成时,英国著名法学家勃拉克顿说: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和上帝之下,法律造就了国王,故国王应遵守法律,没有法律治理的地方就没有国王。[13]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是在全国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经过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主要特点是因地而异,所用术语有别,使用起来极为不便。诺曼征服使英国建立起强大的王权。国王为将权力推行于全国而建立了王室法庭,并选派法官巡回全国各地审理案件。王室法庭的判例最终形成了普通法。虽然法官是由国王任命的,但普通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较为独立的。一方面,法官们的薪俸主要来自法庭的诉讼收入,不由国王发放,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保持较为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普通法是由判例组成,而非由谁制定,因此它不会被国王任意修改或废除,从而限制了王权的无限发展。[14]所以,继习惯法之后而形成的普通法也构成了对王权长期而有效的制约。
    封建王权受到的第四方面也是最致命的制约是,作为统一国家的象征,它的收入是基本固定的,受到习惯的长期束缚。
    英国从诺曼征服到14世纪,王室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王室土地的收入。二是由封建权利而取得的封建收入。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可以从下级封臣获得三种协助税,即长子被授予骑士和长女出嫁的协助税,以及国王被俘后的赎金。此外,国王还可以对直接封臣征收继承税等。三是国王法庭的司法收益。四是出卖权利的收入。五是主教死后,国王不急于使新的主教继任,从而享受的教区收入。六是国王对王室领地内的佃户征收的任意税,以及对王室领地内的城市所征收的税收。[15]与封建税相比,英国国税中的直接税极少,只有土地税一种。这种税收起初称为丹麦金,之后称卡鲁卡奇。丹麦金税率不高,税额不大,征收次数也不多,到1169年被卡鲁卡奇取代。卡鲁卡奇的征收量也有限,1224年被废止,此后,土地税在史籍中鲜有记录。[16]王室依靠这些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是绰绰有余的,如果用以维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则越来越显不足。
    14世纪以后,国家制度获得巨大发展,政府机构增加、官员人数增多、国务活动频繁。与此同时,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内战不断爆发,这一切都需要政府迅速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这样,国王便极力将封建习惯性的税收变成全国性的税收。到15世纪,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来源变成如下四个部分:一是以王室领地收入为主的封建税;二是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三是以1/10和1/15税为主体的动产税;四是由人头税、教区税、户税、财产所得税等构成的综合税。这四部分收入中,封建税所占比例很小,与国税相比,颇为悬殊,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差距越来越大。[17]但是,这时议会业已产生,国税的征收需要与议会协商,获得同意后方可征收,政府财政由特权收入为主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18]
    总之,英国封建王权从“君权神授”来看,有着无限发展的理论依据,但从具体历史情况来看,它又受到来自教会、封君封臣关系、法律和传统的王室财政制度的限制,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展。
    

四、英国王权的发展历程


    英国王权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产生;诺曼王朝时期的确立;安茹王朝时期的巩固;议会产生后,因为王权阶级基础的扩大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从整个英国史来看,英国的统一王权产生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民族大迁徙开始后,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从欧洲大陆渡海来到不列颠,在与当地克尔特人的斗争中逐渐建立起七个国家,史称七国时代。这七个国家并不稳定,相互间战争不断,最终形成诺森伯利亚、麦西亚和威塞克斯三大权力中心。正当三大权力中心展开进一步兼并战争的时候,公元8世纪又出现了斯堪的那维亚人(丹麦人)的入侵。位于北方的诺森伯利亚和麦西亚被丹麦人灭亡,残存的威塞克斯也不断退缩。直到阿尔弗雷德时期(865—899年在位)威塞克斯才进行了成功的防御战,并奠定了统一英格兰的基础。阿尔弗列德的后代经过长期的努力最终实现了英格兰的政治统一,到埃德加在位时(959—975年)威塞克斯国王开始加冕为全英格兰之王(973年)。此后,丹麦人虽再次入侵并建立了强大的卡纽特王国,但其统治极不稳固,当其世系中断后,威塞克斯王室很快又得以恢复。
    而统一王权的确立是在诺曼征服之后完成的。1066年的诺曼征服不仅给英国导入了封建制度,而且也奠定了王权强大的基础。首先,是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把全国的森林和可耕地的1/5(有的说1/6或1/7)留归王室所有,把1/4分给了教会和修道院,其余的分封给180个大封建贵族,从而保证王室占有全国绝大多数土地。另一方面,王室领地不仅地处交通便利的要地,而且大多是连成一片的肥沃之地。而封建贵族的封地则往往是随征服进程而分得的,比较分散。这在客观上使得大贵族不易形成割据势力。其次,对全国土地进行调查“建立了英国土地的封建原则”。[19]征服之后,为了确定能够有资格在法庭上做誓证的人数和全国的确切征税数额,有必要掌握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人口分布及动产情况以及国王的直接封臣的土地、人员和牲畜的总值。1085年,国王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对全国各郡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非常繁杂和具体,而主要内容是,在英国每一个占有土地的人,包括教会封建主和世俗封建主在内,他们都有些什么以及各有多少,有多少土地及牲畜,它们都值多少钱。调查进行得十分仔细一头牛,一头猪都不放过,被调查者犹如末日审判来临一般可怕,所以这项调查记录被称为《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原书存于旧都温切斯特,用拉丁文抄写,于1086年末完成。12世纪后才称为《土地赋役调查书》。这项调查确立了全英国的封建土地均受封自国王的观念。[20]复次,是建立了英国的封建等级制的原则。1086年8月1日,威廉在索尔兹伯里召开效忠宣誓大会,要求全国所有领主向其行“臣服礼”,保证永远效忠于他,反对其敌人。由此形成了有别于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原则,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也就是说,在英国的所有封建领主,无论其领地是否直接来自国王,他都必须听命于国王。这从理论上禁止了私战,即封建主之间的战争是不允许的。正因为如此,征服者威廉所建立的英国王权,一开始就比较强大。
    在诺曼征服的基础上,英国的官僚机构发展极快。诺曼王朝建立之初,国王居无定所,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有时在圣.埃得曼得斯(St.Edmunds)、克拉伦敦(Clarendon)修道院,有时在洛金罕(Rockingham)。威廉二世时(1087—1100年在位)才开始建造威斯敏斯特王宫,由此才逐渐发展起王家的各种机构。最早与王室分开的是财政署(Exchequer),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之后,又形成巡回法官制度,王室派遣自己的代表巡行各郡,进行司法调查、征税和监督各郡的郡守。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业已形成的郡、百户、村三级行政机构,现在仍然存在,最重要的是郡。诺曼征服后,郡守的任命权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不仅如此,全国各教堂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也都由国王任命。但是,此时的王权还没有发展到失控的程度,它还要受到习惯法的制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要征询大贵族的意见,不能擅自做出决定。
    在诺曼王朝,英国王权一直呈不断加强的趋势,这一趋势到安茹王朝的建立者亨利二世时(1154—1189年在位)又有所发展。亨利二世统治的最大功绩就是司法改革。他即位之初就诏令全国,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普通法,鼓励自由民(骑士、市民和自由农等)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诉。为此,他在威斯敏斯特组建中央常设法院,随时受理来自各地的诉讼,并将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将陪审团制度固定化。陪审团每个百户区由12人组成,他们经宣誓后可以证明犯罪者在本地的声誉如何,并根据事实而不是传闻证明其有无犯罪事实。经过改革,英格兰原来相对对立的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逐步被纳入国王司法体系之内,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另外,亨利二世还进行了军事改革。一是,取消了封建骑士军队,实行雇佣军制度。传统的骑士军不过数千人,每年的法定服役期为40天,不能满足长期作战的需要。1159年,亨利二世开始下令征收“盾牌钱”,以取消封臣原有的骑士职责,并用此款招募雇佣军。二是,改组民兵制度,加强全民的防御能力。1181年颁布敕令规定:各类臣民皆要准备武器,以备国王征召。其中年收入16马克的自由人,要自备全套骑士装备(锁子甲、盔、盾、矛等);年收入10马克者,备盔、甲和矛各一;普通自由人应有盔和矛。所有男性臣民都要起誓,保证随时应召履行职守。军事改革使王权大大减少了对贵族封臣的依赖,增强自身的独立性。
    13—16世纪英国王权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资产阶级的前身城市市民阶级,随着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开始参与政治事务,他们最早的活动场所就是议会。 
    英国议会的产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志,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欧封建社会的封君封臣制。因为根据封君封臣制的原则,封君与封臣之间是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封君有权要求封臣履行应尽的义务,但同时封君也有义务维护封臣应享有的权利,封臣既必须向封君履行义务,又不容许封君超出封建习惯法的范围侵犯自己的权利。”[21]因此两者要有一个相互协商的机构,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贤人会议”,诺曼征服之后是王廷的大、小会议。大会议由国王召集,一般一年开3次(复活节、圣诞节和五旬节),参加者为大封建主,讨论的多为重大事件。小会议的成员多为国王的亲信,经常随侍国王左右。不论大会议还是小会议,都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军国大事最终都由国王定夺。到13世纪,大会议开始用Parliamentum来称呼。英语议会Parliament来自法语Parlement,字根为动词parler(说)。而parlement的意思就是在一块开会讨论,它的应用范围在最初比较广泛。到13世纪,国王召集地方代表参加的重大国是讨论的会议开始被称为议会。[22]因此,议会的名称产生于13世纪,但国王在重大国是问题上与封建贵族协商解决的传统早已存在。13世纪及其以后的历史只是将这种议会协商的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以及参与协商的阶级或阶层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而已。
    1265年,西门•德•孟福代表大贵族囚禁国王亨利三世(1216-1272年)之后,为实行对全国的有效统治,召开了新的议会。这次议会除了通知部分贵族和各郡的骑士代表外,还首次要求各城市选派两名代表参加。这是市民参加议会的起点。但是,1325年之前,并不是每届议会都有骑士和市民的身影的。如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年在位),共召开52届议会,骑士仅参加了12届,市民只出席了11届。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325年,这一年之后骑士和市民的代表最终成为议会成员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骑士和市民成为议会里的固定成员后,引发了议会议事形式的变化。首先是修道院院长和下级教士,他们有的不愿与世俗人士为伍,有的对贵族和平民所讨论的问题缺乏兴趣,便陆续退出会场另外组成“教士会议”。其余的高级教士由于同王室及世俗大贵族关系密切,又同是大土地所有者,同样鄙视平民代表,因此同大贵族共同组成贵族院。身为贵族却地位低下的骑士,自亨利二世的军事改革之后,逐渐摆脱了军役而投身于土地经营,并追逐工商利益,早就与城市市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在议会中经常共同议事,形成议会的平民院。1343年,议会档案中详细记载了两院议事的情况,由此可以判定,议会的两院制此时已经形成。
    议员成份发生变化的同时,议会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展。第一,批准赋税权。按照英国的惯例,国王必须靠自己过活,而他的封建收入是固定的,1215年的《大宪章》又以成文的形式规定,扩大财政收入的征税必须得到公意的认可。所谓“公意”认可实际上就是封建主的认可。议会作为封建主的代表会议便自然而然地获得批准赋税的权力。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急需军费而向议会提出征收新税,结果遭到议会的强烈反对,他被迫答应今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此项权力在以后不断得到确认。1340年的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1348年的议会又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到14世纪90年代,议会通过的税案已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第二,立法权。这一权力的获得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议会在13世纪刚出现时只是国王的一个法庭,即“国王高等法庭”(King`s High Court)。与普通法法庭相比,该法庭程序简便审理速度快,因此而吸引了许多上诉案件。该法庭是以下院议员请愿的形式立案的。有时政府出于统治的需要,鼓励下院请愿,以便了解地方政情并采取相应措施。议会的这一司法活动必然产生根据新情况制定新法的事情,立法权由此产生。1332年的议会通过的法令规定: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士、贵族和平民的赞同。此后,议会开幕时总是郑重宣布:立法是议会召开的主要目的。但是,直到14世纪末,议会法案的格式化开头用语仍是:法律是根据下院的请愿,经上院同意,由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议会的立法权并不明确。到15世纪,这一情况略有变化,如1420年以后议会法案序言的措辞已变为:“凭议会权威,经教俗贵族和平民的同意,特制定以下法规。”这表明议会两院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立法的,两院的地位开始逐渐接近。
    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此时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就会发现,两者的关系既有相互矛盾和斗争的一面,又有相互依赖和合作的一面。而且两方面相比较,依赖与合作的一面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就拿议会的批准赋税权来说,有人习惯于把它理解为议会与国王斗争的手段。确实,中世纪国王召开议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取得赋税,但是,议会最终总是能够批准国王征税的,只是数量未必符合国王的愿望而已。而且,当时议会召开频繁,这也从侧面说明议会总是能够或多或少地满足国王的要求的。因此,议会批税权的获得对国王的权力并不一定构成实际性的限制。因为“在封建剥削方面,议会与王权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应当把中世纪议会的批税权理解为国王所代表的国家统治权力的延伸和扩展”。[23]“议会的兴起应该说是加强了王权,不仅从支持王权的阶级扩大方面看是如此。而且国王由于有了这一机构,在财政上更有保证,在决策上得到咨询。”[24]所以,此时的英国王权仍处于上升阶段。
    就以都铎时期的议会来看。第一,两院通过的一切议案都必须经过国王的批准方能生效,因此国王仍然把持着立法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第二,议会可以审议国家大事,但它绝不是一个制定政策的机构。因为议会并非每年举行例会,会议的召开是不定期的,仅此一点就难以使其成为实际的决策者。所以政府仍然由国王、枢密大臣和宫廷官吏把持。第三,政府官员并不向议会负责而只对国王负责,而国王仍是上帝选择的,只对上帝负责。因此,议会对国王提出劝告、请求,或对政府的其他成员提出批评,能否奏效还要取决于国王的态度。对政府官员的任免,议会也是只有发言权而没有最终决定权。[25]也正因为如此,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仍借助于“君权神授”对议会颐指气使。
    总之,直到都铎王朝结束“君权神授”的思想仍然没有受到实际性的挑战,人们对此报以默许的态度,而国王也不必强调这一思想。但是,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增长,他们寻求政治发展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封建社会制约王权的某些因素逐渐被他们所利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限制王权的过程中得以产生和发展。
    

四、资产阶级革命与君权的削弱


    民主政治是针对君主专制而言的,它的建立过程也就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权力的限制过程。这一过程萌芽于都铎王朝时期,到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趋于激烈。资产阶级革命过程加速了这一进程。
    恩格斯在谈到国家产生时曾说: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26] 这句话用来解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比较恰当的。在革命前,英国各阶级的经济力量对比已发生了深刻变化。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经营的新贵族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财富日增,而旧贵族则不断没落,生活日趋拮据。1561-1640年间,王室土地从原来占全国地产的1∕10减少到1∕50,旧贵族的土地也减少了1∕2,新贵族的地产则增加了1∕5。[27]这些新贵族不仅从事农业,而且还广泛参与工商业,甚至还积极参与海外贸易公司的活动。所以,新贵族与资产阶级早就在经济领域找到了共同利益,在政治上有了共同语言,他们一起构成了新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但是,斯图亚特王朝所推行的对内对外政策则极不利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发展。由此,“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政治斗争”[28]便成为必然。
    斯图亚特王朝初期的国内政策严重阻碍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政治上,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利用国教推行君主专制统治,极力宣扬“君权神授”说,强调君权来自上帝,议会的权利来自国王。而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以加尔文教为武器,要求清除国教中的主教制、偶像崇拜及繁琐的宗教仪式等天主教残余,建立比较民主的宗教组织。在经济上,面对政府组织的日益庞杂所造成的开支增加和“价格革命”的冲击,为弥补王室传统收入的不足,开始超越习俗规定的权限扩大经济收入来源,如出售专卖权、征收骑士捐、卖官鬻爵、出售王室森林等。专卖权早在都铎王朝后期就遭到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因为它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不利于资产阶级的发财致富。而骑士捐,自15世纪以来就很少征收了,此时不仅予以恢复,而且征收数额也越来越高。1603年的征收总额为1万2千镑,1625年增加到3万6千镑,1637年又增加到8万3千镑。[29]这对要求获得土地所有权以便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的新贵族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束缚。
    在对外政策方面,斯图亚特王朝积极发展同欧洲大陆两个封建专制的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的关系,而同信奉新教的荷兰之间结成的同盟关系则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1603年到1640年这段时期,英国的对外政策很不稳定,它象一个钟摆,在欧洲两大同盟――哈布斯堡王朝同盟和反哈布斯堡王朝同盟之间,左右摆动,它无论在贸易方面或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维护英国的民族利益。”这与新兴资产阶级所要求的“以捍卫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英国和正在成长的不列颠殖民帝国的商业利益和殖民地利益”的“明确而积极的外交政策”相差太远了。[30]
    新兴资产阶级、新贵族同国王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在议会中展开。
    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初期,国王与议会就陷入矛盾之中。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去世。根据遗嘱,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即英格兰的王位,是为詹姆斯一世。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1603—1625年)曾四次召开议会,其中有三次要求增加新税,但都未能如愿,气恼之下三次解散议会。其原因是国王没能满足议会所提出的政治要求。
    詹姆斯一世的第一届议会召开于1604年,一直持续到1611年。他极力主张“君权神授”,在1610年4月向议会的讲话中公开宣称:“除了上帝,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但是上帝解决不了他的财政困难。因为国王的收入历来是固定的,要增加新税必须议会的批准。议会坚决反对国王征收新税,而且建议国王放弃封建监护权,并停止征收与国王作为英国最高封建主的各项权利有关的其他捐税。下院议员答应每年给予国王20万镑,作为国王废止这些封建权利的交换条件。显然,这是有利于新贵族争取土地所有权的要求。而国王认为得不偿失,于是便于1611年2月解散了第一次议会。
    第二届议会存在的时间虽短(1614年召开,前后仅有两个月),但斗争相当尖锐和激烈。下院议员再次要求国王停止征收一切未经议会批准的捐税。詹姆斯一世不仅一怒之下烧毁了议会就征税问题提交给他的备忘录,而且还逮捕了发言激烈反对国王的下院议员,此后七年没再召开议会。
    1621年,第三届议会开幕伊始,议员们对国王大量出卖专利权表示出强烈的不满。议员们利用议会的司法传统,不仅法办了令人痛恨的专卖商,而且还追究了签发专利特许证的国王大臣。其中最著名的有国王的大法官、学者弗朗西斯.培根。此外,议会还就国王的对外政策和王室婚姻进行了批评。在提交的请愿书中,不仅对亲西班牙的外交政策展开了攻击,而且断然反对拟议中的王储与西班牙公主的婚姻,希望王储能与信仰新教的公主结婚。在议会坚决不改变自己立场的情况下,国王再次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领袖,还驱逐了部分议员。
    1625年,詹姆斯一世去世,其子查理一世继位。为了筹集对法国和西班牙作战的费用,1625年和1626年召开了两次议会,但两次议会都对国王表示了不信任,没有满足国王的拨款要求。1628年查理一世召集第三次议会,议会下院不仅不批准国王的财政要求,而且对国王政府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且通过了“权利请愿书”。根据“权利请愿书”,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能逮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1629年3月,无奈之中的查理一世解散了议会,而且此后11年间成了无议会的国王个人统治时期。显然,此时的议会已不仅仅是在国王所提要求上讨价还价,而且表现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倾向。
    1639年,不满查理一世宗教政策的苏格兰人发动起义,并打入英格兰境内。为筹集军费,查理一世于1640年4月13日下令召集议会。不料,这届议会召开之后,非但拒绝批准国王所需经费,反而提出了议会应该享有的权利等问题。所以这一届议会存在不足一个月就被查理一世解散了,史称“短期议会”。但是,一直无法解决军费问题的查理一世,不得不于同年11月3日重开议会。因这届议会断断续续存在到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会议召开不久,下院议员皮姆等人就提出对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的审判案。虽然王党分子一再阻挠,上院一开始也不批准,但在伦敦市内中、下层人民群众的一片呼声中,最终还是在上下两院获得通过,国王也被迫签署关于斯特拉福的死刑判决案。就这样,长期议会一开始,首先提出的是议会自身的权利和要求。继斯特拉福案之后,国王又被迫签署了一系列的法案。根据这些法案,议会必须定期召开,每两届之间不得超过三年;国王非经议会同意,不能解散或中断议会;取消封建专制机构“星室法庭”、“北方委员会”、“威尔士委员会”以及审判宗教案件的特权法庭“最高法庭”;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等。更有甚者,议会还通过“大抗议书”,其中列举了国王在无议会统治时期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求工商自由,成立长老派教会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等。在讨论“大抗议书”时,议会内部意见分歧较大,国王趁机要将反对派领袖皮姆等五人逮捕,但未获成功。因为反对派领袖受到伦敦市民的保护。查理一世感到在伦敦势单力孤,决计离开首都。1642年8月22日在诺丁汉的卡塞尔山升起王党军旗,宣布讨伐议会叛乱分子。这样,议会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终于演变为一场革命性的内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由此开始。
    资产阶级革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642-1649年),是革命的上升时期。内战伊始,英国从地区上分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北部和西北部经济比较落后,封建经济占优势的地区为王党的势力范围。包括伦敦在内的东南部地区,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为议会控制区。所以内战的实质是国王为代表的封建主阶级与议会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在革命的这一阶段,议会派内部因各自利益的不同,分成代表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上层利益的长老派、代表资产阶级和中等新贵族利益的独立派和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等派别。与此同时,广大下层人民群众也积极参与到革命运动中,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议会在内战中不仅取得了最终胜利,而且还审判了查理一世使之身首异处,建立起共和国。1649年1月27日,审判国王的那一天,下院决定,会后在各种法庭上以及各种决议和其它文件上,一律不再用“以国王的名义”连同附加的国王称号这样的惯例词句,而用“以英国自由保卫者的名义、根据议会的权力”取而代之。同一天的另一法案还宣布,不经议会同意,宣布任何人为国王,都要以叛徒论处。该法案于1月30日处决国王查理一世的当天由议会讨论通过。2月,议会下院又提出并通过撤销上院和废除国王称号的法律草案,3月又分别批准其为法令。5月19日,议会通过并颁布法令,正式宣布英国为“共和国(Commonwealth)和自由国家(free state)”。[31]
    第二阶段(1649-1660年),是独立派掌权时期。这一时期,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取代长老派占据了革命的领导地位,面对来自左翼的平等派和右翼的长老派两股力量的压力,以及王党分子复辟斯图亚特王朝的威胁和人民群众革命的威胁,克伦威尔逐渐将共和国变成了军事独裁性质的护国主政治。
    第三阶段(1660-1688年),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按照他的遗嘱其子理查为护国主的继承人。但是,理查完全没有其父的治国才干,1659年便放弃了护国主的称号。一时间,英国国内的各种势力处于一种僵持状态。无论是军队还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保王派还是独立派,他们之中都产生不出控制全国局势的独掌大权的人物。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国王,而能够使复辟行动合法化的机构就是议会,因此出现了1660年的不是国王召集的议会,其中长老派大资产阶级和保王分子占据多数。议会一致通过决议,要求流亡的查理二世在最短时间内接受国王称号并行使职权。查理二世于4月4日也签署《布列达宣言》,宣布大赦内战的参加者,宗教信仰自由,尊重现有产权关系。斯图亚特王朝就这样又重返英格兰。
    但是,复辟后,斯图亚特王朝并没有完全满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要求,逐渐走向全面的反动。在宗教方面,不仅全面恢复了英国国教,而且还颁布严峻的法律来对付非国教徒:禁止非国教徒担任市政官职,实行《五英里法》,即非国教的神职人员不得走近任何城市或他从前所在教区5英里以内的区域。更有甚者,查理二世在流亡期间已经秘密皈依了天主教,回国后并没有公开。而在大陆居住期间变成天主教的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回国后仍旧公开信仰天主教。查理二世试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要像法国和西班牙一样,利用天主教实行专制君主制。在政治上,随意扩大“弑君者”的范围实行反革命恐怖。在外交上,出卖民族利益。如1670年与法国国王秘密签订《多佛尔条约》,根据条约,查理二世答应在情况允许时,在英国正式恢复天主教。在英国发生骚乱时,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有义务派军援助。查理二世也有义务与法国结盟进行与荷兰的战争,并帮助法国国王取得西班牙的王位继承权。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议会与国王展开激烈斗争。在讨论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公爵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上,议员们分裂为两派,即“辉格派”和“托利派”。反对詹姆斯有继承权的一派构成“辉格派”,他们坚持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无权继承王位。这一派代表了金融资本家、大商人和部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主张限制王权。与此相对的“托利派”则主张詹姆斯有权继承王位,代表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英国国教上层僧侣的利益,支持王权的加强。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继位的詹姆斯二世不顾国内的一片反对之声,极力恢复天主教,结果引起了全国包括辉格派和托利派在内的一致反对,最终导致两派联手策划了1688年的政变,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驱逐出境,迎来了信奉新教的荷兰的奥兰治亲王威廉。这就是曾为资产阶级史学家长期称颂的所谓“光荣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此也划上了句号。
    革命是一个“破”与“立”的过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旧的封建君主,制政权可谓完成了“破”的任务,要建立什么样的新政权,也就是要“立”什么呢?这在革命之初就成为社会各阶层思想家们所关心的问题,他们之间的争论伴随着革命的全过程,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武器。
    

五.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论及其局限性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也是思想活跃的时期,几乎被卷入革命大潮中的社会各阶级都提出了自己的有关未来社会的构想,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论。它是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君权神授”说的产物。
    革命前,思想理论领域里的斗争集中于加强王权实行封建专制统治,还是加强议会权力实行民主政治的问题上。
    随着都铎王朝的结束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建立,国王的权威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原来靠默许而存在的“君权神授”观,现在不得不公开为自己的存在而辩护了,就连国王詹姆斯一世也赤膊上阵。因此,在斯图亚特王朝的英国引发了一场有关国家政体的大讨论。在这场讨论中,以詹姆斯一世为首形成了加强王权的一派,赞成者中最著名的是弗兰西斯.培根、英国的民法学家。他们的论证方法虽然不同,但加强王权的目标却是一致的。
    詹姆斯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一岁多的时候被立为苏格兰国王,是为詹姆斯六世,1603年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1603-1625年在位)。詹姆斯在成为英国国王之前就形成了他的“君权神授”的专制君主理论。1598年,他写了《关于自由君主制的正确法律》,1599年又写了《国王的馈赠》一书献给他的儿子。他明确指出:“议论上帝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就是亵渎神明。议论君主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就是大逆不道。我不允许议论我的政权。君主制是地球上最高的制度。君主是上帝的全权代表。他们坐在上帝的宝座上。上帝本人也称他们为上帝。”[32]因为他的权威来自上帝,因此他只对上帝负责。詹姆斯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有二:一是“君权神授”理论有利于对付天主教徒所提出的政治要求;二是“君权神授”理论使君主制近似完美,能够比其它各种政府形式更好地实现和谐。[33]
    詹姆斯一世的政治理论的维护者是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年)。1597年在他所写的《随笔》中谴责了反对君主的任何行动,认为这会陷于无政府状态。1615年被詹姆斯一世任命为王室顾问和司法大臣之后,他更是积极支持国王的专制主义渴望,与议会下院反国王的举措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在他看来,只有强有力的政府才能使国家得到秩序与稳定。[34]
    支持国王发展专制主义的还有,当时受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主权论影响的民法学家们。1606年布丹的《国家论六卷》被翻译成英文,名为《国家的法律与习俗》。布丹的《国家论六卷》发表于1576年,法国宗教战争进行得非常激烈的时候。所以,布丹所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结束国家的政治分裂实现社会和平,他的主权论就是为此而开的一付济世良方。他明确规定国家的概念是主权者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35]而且认为,唯一真正的“秩序良好的国家”是一个主权完整的国家,因为它集主权于一人之身。[36]英国民法学家们的政治理论正是源于布丹的主权概念,他们坚信君主的绝对权威是合法的。[37]
    带头反对詹姆斯一世扩大王权的是大法官爱德华.柯克(1552-1634年)。1593年柯克被任命为检察长,在司法界享有很高的声誉,1605年天主教徒企图炸毁议会的阴谋案就是由他经办的。但是,针对詹姆斯一世竭力扩大国王特权的举动,柯克根据英国的习惯法的传统,为议会的权利进行了辩护。由此遭到白金汉公爵和弗朗西斯.培根的反对,不仅被免去了一切职务,还被关进了伦敦塔。即使如此,出来后仍旧初衷不改。主要著作有13卷的辩护诉讼《报告》和4卷本的《英格兰法律法理概要》。
    柯克认为,第一,法律是在王国境内土生土长的,是宇宙的天生部分。第二,法律把权利和责任、自由和义务都公开或私下里分配给每一个人,它对国王或臣民都有约束力。第三,英国政府主要是由法庭所构成,其中以议会为主;国王、议会以及若干习惯法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各享有各自的权利,没有一种权力可以成为所有别的权力的代表。柯克特别强调:“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国王不能凭借禁令或命令宣布过去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为违法。”[38]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思想斗争不仅没有停止,而且更加激烈。其中王权的维护者是罗伯特.菲尔默(1653年卒)。1652年他匿名发表了为无限制的封建君主制辩护的一些论文。大约也是在这一时期,他的《父权制或国王的天赋权力》一书也告完成,但到1680年才得以出版。按照菲尔默的理论,“地上的任何权力都因合法的继承而来自第一位父亲对子女们的权力”。亚当的无限权力是一切君主的统治基础,君主是亚当的直接继承人。因此,君主的权力是神授的,绝对的,臣民们的任何财产都来源于他的财产和权力。[39]除了菲尔默之外,托马斯.霍布斯也是君主制的赞成者,并极力为其辩护。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他是因为内战不断而从事政治著作写作的,目的是想以此影响国王。1640年写了《自然法和国家法的要素》,1642年在巴黎发表了《论公民》一书,1651年在伦敦出版了他的杰作《利维坦或教会的和世俗的国家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在第一部著作中,霍布斯向我们描写了一种自然状态的社会景象,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保全自己的生命与肢体”,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和享受他想要得到和能够得到的一切东西”。对自我权利的这种追求,会导致人们之间一种无休无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又会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此霍布斯提出了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即“每一个人都应该放弃他在自然状态中对一切事物享有的那种权利”。[40]国家主权的理论就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布丹一样,霍布斯也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分权会导致混乱。而且在《论公民》一书中,他更明确地提出,主权即是“最高权”,而最高权的首要标志就是“颁布和废除法律”,或者说是立法权。一旦建立了国家并确定了掌管立法主权的人选,那么谁都不能再拒绝服从,因为公民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自愿承担了“服从最高权力”的义务。在写《利维坦》时,英国内战已经爆发,因此霍布斯断言,“如果一个政权没有得到确立,或者如果它还没有强大到足以确保我们的安全”,那么每个人都会使用自己的力量来自我保护;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能够遏制人们欲望的“看得见的权力”,人们就无法从内战的悲惨境地下摆脱出来。那个用自己的力量来约束所有人的欲望的“伟大的利维坦”[41]由此成为必要。[42]霍布斯虽然坚决主张君主专制政体是最好的国家形式,只有它最适合于确保和平与人民的安全,但是,他是一个现实主义者,如他说:“在一定的管理形式已经确立的地方,就不必再去议论三种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引者注)中哪一种是最好的,而应当认为现行的管理形式是最好的,并对它加以支持。”[43]因此,霍布斯的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所利用,也可以为克伦威尔这样的专制独裁者所利用。霍布斯在革命时期长期流亡国外,是在克伦威尔当政时,发表了《利维坦》论证了新政权的合理性之后才回到英国的,并被克伦威尔邀请担任重要政治职务,虽然他拒不接受。所以霍布斯从其个人到其理论都是带有两面性的,其政治理论遭复辟后的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的查禁和焚毁就不难理解了。霍布斯的理论出现这样的结果,他本人在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前是预料不到的,因为那时他所发表的《保卫维持国内和平不可缺少的国王大权》一文,却是真正为封建国王的权力呼吁的。
    1649年,革命处于高潮时期,在如何处置国王、建立什么样国家的问题上,思想界展开了一系列争论,其中独立派思想家们的观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代表人物有约翰.弥尔顿(1608-1674年)、亨利.艾尔顿(1611-1651年)、詹姆斯.哈林顿(1611-1677年)和马奇蒙特.尼达姆(1620-1678年)。
    这些思想家们极力为独立派在革命中的行为辩护,一致认为,审判和处决查理一世是正确的,新政权应该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自由权。艾尔顿认为,查理一世独断专行,企图将个人的意志变成法律,这是危险的。他的理想是“使法律由从在王国中有固定利益的人当中选出的人物来颁布”,也就说,法律应是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所颁布的、代表他们的利益的。而且在他看来,如果它能保障臣民的自由和财产的安全的话,政权的任何形式都是好的。[44]弥尔顿则明确提出:“所有人,作为上帝的同类,生来就是自由的”,国王和官员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为了普遍的福利才以契约的形式转交和委托给他们的。但是,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天赋自然权利”。由此也就产生了国王应对人民负责和人民有审判、废黜和处死国王、以及撤换和惩治任何官员的权利的思想。[45]而哈林顿则认为,国内现存的土地财产分配情况所产生出来的所有者本身的利益才是宪法和权利的基础。他说:如果国家的军队由贵族来供养,“那国王除了根据同这些贵族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契约进行统治之外,就不可能进行别样的统治”。[46]因此,他的通过英国革命所建立的符合“人民的财产平衡”的共和国,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贵族寡头共和国。尼达姆是一位多变的人物,革命之初站在议会一边,后来转到国王阵营并出版保王派报纸《国事公报》,1649年独立派共和国建立后,他又站在独立派一边,1650年出版《英吉利共和国的状况》一书,之后,开始出版《政治公报》为独立派进行宣传和张扬。在他看来,“刀剑的力量过去和现存都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暴力和契约具有同等的意义,在内战中因战胜国王而建立的独立派共和国应该被全体英国人民所接受,它就是建立在人民协调一致基础上的合法的国家。[47]针对平等派提出的在《人民公约》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思想,尼达姆认为这是危险的。他断言,在民主国家占优势的不是自由,而是无政府状态。[48]
    处死国王后,英国建立了共和国,掌权的是独立派,它面临来自两方面的进攻。一是保王派和长老派的进攻,一是平等派和下层人民群众的进攻。为了保住他们在革命斗争中争取来的胜利成果,越来越求助于强权政治,最终使克伦威尔建立了军事独裁的护国公制,在实质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君主制。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各派势力的平衡因缺少强权制约也随之被打破,革命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既怕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使其所获得的财产所有权丧失,又怕下层人民群众将革命进一步深入推进损害其既得利益。英国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开始考虑建立受议会和法律限制的君主制。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正是在英国资产阶级上述心态下得以实现的。而给这一行动以理论说明的是约翰.洛克(1632-1704年)。
    洛克出身于商人家庭,从其整个人生经历来看,他与资产阶级有着不解之缘。其父作为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个清教徒,曾做过律师,在革命中,站在议会一边加入了克伦威尔的军队。1652年他进入牛津大学,而当时主持该校的都是一些独立派的人物。1649年5月,克伦威尔和费尔法克斯率军队在牛津郡镇压了平等派的起义后,莅临牛津大学,不仅受到校方领导人的热情欢迎,而且还被授予博士学位,其他军官被授予硕士学位。[49]1666年,洛克结识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1672年),辉格党的领袖。从1667年开始做阿什利的秘书,在其家中住过15年之久,建立了很深的关系。因谋杀查理二世和其弟詹姆斯的计划破产,1683年洛克被迫避难荷兰,牛津大学也将其开除。他的流亡生活一直持续到1689年,是年,他跟随玛丽公主一起回到英国。了解了他的这些人生经历,我们在读他的著作时可能会更容易理解一些。他的主要著作有《政府论》上、下篇,《人类理智记》和《论宗教宽容》等,而对资产阶级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政府论》下篇。这部著作是在“光荣革命”的酝酿时期完成的[50],描述了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未来框架。
    洛克的政治思想大致有四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第一,自然状态理论。这是“人类原来自然地”存在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51]“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就是自然法。[52]因此,“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53]洛克所描述的人类社会的这种状态,在历史上是找不到的,因而是反历史的。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这一理论却是反封建的一把利剑。它宣告“自由”、“平等”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天赋。
    第二,私有财产理论。洛克指出,“在最初,只要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54]对此,洛克有较为生动的例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需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55]在洛克看来,私有制是自古就有的,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否则,“人类早已饿死了”。[56]洛克由此为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进行了冠冕堂皇的辩护,既给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以永恒存在的说明,又将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说成是爱好劳动和勤俭的产物,将其中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性质完全抹杀掉了。虽然洛克对私有财产的起源的解释是错误的,但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所有制发展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其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明确指出,除了“自由”和“平等”之外,“财产权”也是人的天赋,是不可侵犯的。而且,在洛克看来,由于有了交换和交换的工具黄金和白银,财富的无限积累也成为可能。只要不让产品无益地浪费掉,而是将其交换出去变成货币,就是符合自然法的,这为资产阶级的发家致富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社会契约理论。按照霍布斯的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相互战争不断。为此人们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订立契约,“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在一切具体的个人之上建立起一个共同的权力”,这便产生了政治实体。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与霍布斯的正好相反,但发展结果却是一致的,都导致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共同权力的产生。虽然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的人类要比霍布斯的描述要欢快地多,但也有其不便之处。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必须审判和惩处破坏自己权利的人,由于在争论者之间缺少进行裁决的任何权威,所以每一细小的纠纷都要以战争的状态来终结。有鉴于此,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组成了社会。[57]而这也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达到的。“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58]“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示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因此,政治社会就具有了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59]洛克由此推导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60]社会契约论虽然也同“自然状态”理论一样是虚构的,但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却为资产阶级提供了是极锐利的理论武器。按照这一理论,主权是由人民掌握的,统治者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人民有权罢免和撤换。所以这一“主权在民”的思想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做了极其合理的解释。
    第四,政治制度理论。洛克在列举了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这几种政体形式之后,认为“共同体可以就他们认为适当的,建立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61]而从其所论述的整个情形来看,这种复合的和混合的政体就是“按多数人的意志”行动的立宪君主制。[62]而且,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联邦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和订立条约等权力。洛克主张以上每一种权力都应该由一个特殊的机关来掌管。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首要的,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的。它本身也是在一定的权限范围里活动的,一是它要遵守既定的法律;二是其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三是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向人民课税;四是其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不能转让的。[63]以国王及其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在立法权的监督下治理国家,立法机关有权在国王及其政府的行动破坏国家法律时,更换他们。如果国王及其政府的破坏行动在诉诸法律的情况下仍无效果,全体人民有以起义反对暴君的形式来公开反抗国王的权利。我们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思想在这里已经具备。
    洛克在多处提到“人民”一词,它并非指社会各阶层的全体成员,仅指有产者阶级而言,是全体英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名词。我们只要结合洛克对国家和政权的论述就可以对此一目了然。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一个国家并使自己处于管理之下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政治权力存在于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供自己支配的地方”。[64]所以,在洛克这里,国家主权在“人民”手中,不如说是在作为有产者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手中。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关于政权问题,社会各阶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众多的设想,但最终选中的是约翰.洛克的立宪君主制。这并不是偶然的,是当时英国阶级力量对比的结果,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力量不足以独立掌权,不得不与国王为首的封建势力相妥协而造成的。约翰.洛克的政治理论之所以成为英国资产阶级的指导思想,原因在于他的理论既符合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又有利资产阶级未来的发展。一句话,洛克的理论既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起到了巩固作用,又为英国资产阶级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
    

六、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迎来奥兰治亲王威廉作为国王,表面上看来是封建王朝的复辟,在实质上,复辟后建立的是立宪君主制,王权已大不如前了。议会这时成了名符其实的最高权力机构,议会加诸国王职权上的限制不仅有效遏制了其无限地膨胀,而且国王的行政权也逐渐为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制政府所取代,越来越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奠定立宪君主制基础的是1689-1707年由议会所颁布的一系列法案。
    在革命前,英国的行政权完全集中在国王和由国王所任命的大臣手中。大臣们作为国王的助手根据国王的指示进行行政管理,直接对国王负责,议会的权力只限于对国王所颁布的命令或法案进行讨论。议会无权直接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君权神授”的观念仍在发挥作用,王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凡不承认国王和王后的尊严、称号及其财产者都构成叛国罪。[65]而在革命过程中和革命之后,这一观念彻底改变了。如,1629年3月,议会在“大抗议书”中则宣称:凡是推广或引进天主教的,不经议会同意而主张或实际征收吨税或磅税的,不经议会同意而自愿交纳吨税和磅税的人,都将被谴责为“王国和国民的大敌”。[66]在1629年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中更进一步申明,对国王不忠并不就是对公共事业的背叛。更有甚者,1649年高等法院以英国人民的名义判处国王查理一世死刑,罪状是“暴君、叛徒、杀人犯和我国善良人民的公敌”。国王已不是高高在上的神,其地位已降到国家和人民之下。1688年后,王权遭到更进一步削弱。因为整个“光荣革命”是在反对詹姆斯二独断专行的口号下进行的,限制王权是其理所当然和光明正大的任务。而且,“光荣革命”还是由辉格党和托利党相互联合通过议会来完成的,所以由此登上英国王位的威廉和玛丽就不得不屈从于议会对王权所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措施了。
    1688年11月5日,奥兰治的威廉率领1万多军队在英国登陆,众叛亲离的詹姆斯二世慌忙逃往法国,12日,威廉未遇任何抵抗地进入伦敦。1689年1月新一届议会召开,由于詹姆斯二世逃亡在外,新国王威廉和玛丽尚未正式即位,所以这届议会被称为“协商议会”。会上确认詹姆斯二世破坏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加之他又离开英国致使王位空缺。经过各方争论,最终达成妥协:由玛丽和威廉同登王位,称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与此同时,协商议会还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宣言》,后经国王和女王共同签署生效后称《权利法案》。这便是1688年之后建立立宪君主制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法案在列举了詹姆斯二世的种种破坏宪政的行为之后提出了13条限制王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国王无权废止任何法律的规定(法案的第1条),使议会的立法权有了保证;二是未经议会允许国王不得征税的规定(第4条),保证了在财政上议会对国王的限制和监督;三是未经议会同意,平时王国内不得招募和维持军队的规定(第6条),使国王失去了实行军事独裁的基础;四是有关不得终止议员发言权以及议员在议会之外不受弹劾或讯问的规定(第9条),保证了议员的议论自由和人身安全。
    1694年,议会又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3年召开一次,每届议会不得超过3年。这既使议会成为常设性立法机构,又使国王和权臣在议会中培植自己的势力成为不可能。使英国历史上的“无议会”、“长期议会”和“短期议会”等现象永远成为了历史。
    1696年玛丽女王病故,威廉三世获嗣无望。议会经过激烈争论达成协议,王位由玛丽女王的妹妹安妮继承。1700年7月,安妮11岁的儿子夭亡,王位继承问题重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过反复讨论后,议会于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法案明确规定: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而应由斯图亚特王朝的远亲、信奉新教的德国的汉诺威王室的索菲亚及其后裔继承。这既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可能,又使议会获得了议立新君的权力。此外,法案还规定:凡非出生于英国者不得担任议员和政府官员;非经议会两院的奏请,国王不得免除终身任职的法官的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议会通过,均属无效。议会掌握了国王行政活动的监督权。
    1707年,议会通过《任职法案》,对国王采取了进一步的限制措施。法案规定:凡议员得到国王任命或从国王那里领取薪俸的,就失去了议员资格。彻底堵塞了国王在议会安插亲信的道路。
    随着议会法案的一部一部地通过,王权日渐走向衰落,虽然也有个别试图恢复个人专制统治的国王出现,但都极难突破议会法案的限制。而且,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统治时期出现的内阁会议,到1714年汉诺威王朝建立后,因乔治一世和二世是以外国人的身份入主英国的,对英国的情况不熟悉也不热心,其重要性越来越大,逐渐取代了国王的行政权。1741年内阁首相沃波尔由于失去议会下院多数的支持被迫辞职。此举开创了内阁首相得不到议会多数支持时必须辞职的先例。议会取得了间接控制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成为日后英国政治生活的主流。
    英国的议会民主政治带有明显的资产阶级性质。“光荣革命”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议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但是,能够参加下院议员选举的人,由于财产资格等多方面的严格限制,1832年以前只占成人总数的5%,其中绝大部分是贵族。另外,选举中出卖选票、收买选民、威胁利诱选民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例如,在一个地方,1689年买一个议员席位需8镑6先令8便士,到1727年时一个伯爵为买这一席位却花了900镑。[67]而且,当时能够当选下院议员的财产资格要求也非常高。所以,议会只是英国土地贵族与金融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18世纪中叶,上院的51个贵族和下院55个议员操纵着192个议员席位的选举。在苏格兰,所有各郡的议员实际上是由不到3000个选民选出的。而这3000个选民中,有一半是由地主制造出来的临时选民。[68]
    法律也好政治体制也好,其中的根本原则永远都在变化,它就好像“一个钉子,谁都用它来固定对他有利的事;因为人人都想使当时能为我所用的原则永世不移。”(哈利法克斯侯爵语)。[69] 但是,能够有权定钉子的一定是那些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且夺取了政治权力的阶级。英国由“君权神授”到发展民主政治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作者:李增洪,1963年生, 山东聊城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在读博士
    


    [①][①] 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②] [法]基佐《欧洲文明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52—153页。
    [③]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3页。
    [④] [英]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02页。
    [⑤] 马克尧《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⑥]马克尧《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⑦] [英]安东尼娅.弗雷泽编《历代英王生平》,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1页。
    [⑧] [美]威廉.兰格主编《世界史编年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317页。
    [⑨] 在主教任免权问题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教皇戈雷格里七世发生激烈的冲突。教皇开除了亨利四世的教籍。为国内叛乱贵族所困扰的亨利只好暂时向教皇屈服。1077年,亨利四世冒着严寒翻越阿尔卑斯山,到教皇的驻节地卡诺萨城堡,身披悔罪衣在雪地里等了三天才得到教皇的谅解。
    [⑩] 由于在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问题上发生分歧,教皇开除了约翰的教籍。被国内大贵族所困扰的约翰被迫向其称臣,每年向教廷纳贡700镑。
    [11] 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4—110页。
    [12] 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13] 马克尧《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参见《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14]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15]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16] 马克尧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90页。
    [17] 同上,第393—394页。
    [18] 同上,第393页。
    [19] 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20]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21] 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
    [22] 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页。
    [23]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107页。
    [24]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306页。
    [25]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
    [2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27] 潘润涵 林承节著《世界近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8]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7页。
    [29] 潘润涵 林承节著《世界近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30]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上,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4-165页。
    [31]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上,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6-347页。
    [32]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上,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2-103页。另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51页。
    [33]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34] 同上,第68页。
    [35]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62-463页。
    [36]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69页。
    [37]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38]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10页。
    [39]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73-274页。
    [40]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
    [41] Leviathan,《圣经.以赛亚书》中象征邪恶的海中怪兽。在此霍布斯用它来表示拥有庞大官僚机构的极权主义国家。
    [42]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120页。
    [43] [苏]K.A.莫基切夫主编《政治学说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71页。
    [44]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47-248页。
    [45] 同上,第254-255页。
    [46] 同上,第265页。
    [47]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60-261页。
    [48]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62页。
    [49]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7页。
    [50]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5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页。
    [52]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
    [5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9页。
    [5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9页。
    [55]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20页。
    [5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页。
    [5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77-78页。
    [58]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9页。
    [5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3页。
    [6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0页。
    [6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0-81页。
    [62]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1-282页。
    [6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89页。
    [64] (苏)科斯敏斯基,雅亚列维茨基主编《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1页。
    [65] [英]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65页。
    [66] 王觉非主编《近代英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67] 王觉非主编《近代英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68] 同上,第194页。
    [69]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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