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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战争对政治权力的影响——以战利品赏赐与人力资源为例(中)(20070302)

在中国,军功赏赐由来已久。《尚书》记载,夏朝军法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规定。赏赐方式有官职爵位、田宅城池、役使庶人及金钱。春秋末年,赵简子誓师词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5) 春秋战国对军功奖赏已有明文界定。“所谓一赏者,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无有异施也。”“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36) 赏赐战利品时依两个标准。一是军功大小。“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赏爵一级后,则可成为“兵官之吏”(37)。二是原有职位,士兵只有特殊贡献才能得到奖赏,军官则可根据战功得到各种封赐——土地良宅、庶人役使、职位升迁(38)。一些重要的军事首领则被封王。
     赏赐也是国王加强对地方权力控制的手段。除了以土地、奴隶、钱财来赏赐有功之臣外,另一重要的赏赐手段是将其分派到地方进行统治。这种委派官员管理地方行政的策略可从两方面减轻国王的压力。其一,将军事长官派到新征服地区加强统治,这是王权的延伸,对国家稳定有好处。其二,可使这些指挥官远离权力中心,减少直接犯上作乱的可能性。楚汉之争初期,项羽将刘邦封为“汉王”,即是一例。一些国王从首都派出驻扎官到地方往往与这种战功赏赐有关系。西非奥约帝国由多个城邦国家组成。从伊费发源的奥约王国由奥杜杜瓦创立,从16世纪末开始征服周边王国,在阿贾格博时期形成帝国。奥约帝国的阿拉芬(Alafin,意为“国王”)为加强控制,采取多项措施,其中一项是将征服得来的属地赐予他信任的宫廷奴隶——而不是传统酋长或首都的非王室酋长奥约—麦西(Oyo Mesi,即国务院)这一传统势力集团。这种任命从表面看是国王好恶的取舍,实际上象征着权力的转移——从传统酋长转到国王亲信手上,国王通过这种手段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权(39)。  在阿兹特克,战利品有时在联盟之间分。特斯科科、特诺切蒂特兰和塔库瓦三国联盟被乔治·瓦伦特称为“阿兹特克人的政治艺术的杰作”。每次针对特索索莫克的征战胜利后,其战利品往往分为5份,前两个大国各得两份,后者得一份。 此外,战功卓著的军事首领和战士可从氏族得到土地,也可得到大量贡品,后者似乎是更经常的奖赏。特诺切人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军事首领,从而出现了一个有权有财的阶层(40)。
     赏赐也给中央集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副作用。第一,赏赐制度与封王制度一样,虽可拱卫中央集权,但也可从两方面削弱中央政权。赏赐可导致军人或列侯势力膨胀,对王权形成威胁。将远离权力中心的土地作为赏赐物也可能增加其自主权,从而产生离心力。军人受到赏赐后可能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赐封的国土可使他们拥兵自重各自为阵,甚至起兵反叛。罗马帝国时期给予军人的赏赐及特权培养了一个有势力的军人门第。特别是奥古斯都建立的禁卫军享有极特殊的待遇,致使他们认为:“皇帝的任何任命都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乃是绝对必要的”(41)。屋大维曾将征服的土地分给士兵。然而,这些士兵夺取的土地比给予的份地更多更好,屋大维也毫无办法,因为“他们藐视他们的统治者,因为他们知道这些统治者需要他们,才能使自己的权力巩固起来,为三头执政五年的期限快满了,为了彼此安全起见,军队和统治者需要互相倚赖”(42)。
     与项羽争天下时,刘邦为了争取同盟军曾封齐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耳等,这些诸侯王后来成为叛乱的祸源。汉朝中央政府对诸侯王的权力有各种限制,如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置吏需依汉制,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不得擅爵人、赦死罪,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当定期入朝,不得与外戚私自交往,不得与其他诸侯王私自会晤,不得私自出境等。然而这些限制未能阻止地方王侯反叛。汉高祖为平叛多次率兵征讨,文帝在位十余年间有9起反叛,景帝时有七国之乱,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 这种拥兵自重的现象无疑削弱了中央集权统治。
     第二,赏赐及带来的安逸使军队战斗力大大减少。在罗马帝国前期,塞普提米攸斯在多次兵变后作出让步,给予士兵优越待遇。军饷增加,法律承认士兵结婚,赐给退役军人特权,保护要塞内的俱乐部生活。“他让那些士兵都戴上金戒指以满足他们的虚荣心,让他们带着妻子安闲地住在军营中,尽量让他们过着舒适生活。他把他们的军饷加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并且先是告诉他们等着,遇有任何危险事务或者喜庆节日可能会有额外的犒赏,后来则更变成了公开讨要。渐渐一个个养尊处优、自高自大并由于享有危险的特权而显得比一般人民位高一等,很快已完全不能进行艰苦的军事行动,却只会欺压人民,而且也完全不能接受任何正当的管束了。”(43) 结果是军人精神的消退和战斗力的下降。难怪塞普提米攸斯在攻取阿特腊的战斗中屡遭惨败。他在给儿子的遗嘱中传授了执政经验:“团结一致,让兵士们富足,对其余的人不用放在眼里。”(44) 可以看出,他的政治哲学是:使士兵富足即可应付一切。然而,这种仅靠军事力量来维持的政权是难以持久的。
     人力资源与政治权力的巩固
     疆域的扩大为中央政权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包括战俘、奴隶和新的臣民。
     战俘是最为直接的新增人力资源。从历史上看,战俘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如处死、殉葬、牺牲、收买、作战、赏赐品、劳动力、宫廷奴隶、商品等。从被征服国得来的奴隶除上述的收买这一特殊用途外,其作用几乎与战俘等同。战场上一般只有两种选择:生或死。作为俘虏,可选择余地大得多。上述用途均与政治效用有关。处死是一种最直接的惩罚,不仅可起到震慑作用,也是对王权的强化。苏拉在罗马城战斗结束后用标枪射死8000多名俘虏(45)。昭襄王四十七年,白起破赵于长平,坑降卒四十余万。这种残酷的处置确实起到了扬威和震慑的作用。
     用战俘(或奴隶)作牺牲是古代的常见作法,包括殉葬和宗教牺牲。有的王国甚至为了得到战俘而发动战争。在宗教仪式中,战俘往往被用作牺牲。这种做法无疑为王权神圣性提供了绝好的佐证。努比亚文明诞生地的苏丹凯尔迈地区有一个“比任何其他文明所知道的墓地更大的”活人殉葬墓地(46)。这里存在着一个“殉葬走廊”。第10墓葬存在着322具可辨认的殉葬者遗体(47)。 西非达荷美王国的“年度习俗”是一个用活人祭祀王室祖先的宗教仪式,用大量奴隶殉葬(48)。在阿散蒂帝国的奥德韦拉仪式上,往往要将12名犯人或俘虏作牺牲以祭祀祖先(49)。在阿兹特克,蒂索克上台后首先重修战神维辛洛波切特利的大庙,下令雕制用来焚烧活人心脏的“祭祀石”。其弟阿维索特尔上台后,在两年战争中抓了数万名俘虏(50)。他将战俘全部活埋祭祀大神庙。这样,利用一个宗教仪式,以大规模的牺牲活动,他既争取了地方国王的尊重,又赢得了治理国家所需的世俗权威。殉葬行动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国王强大无比,无所不能;必须尊重王权,对抗与背叛没有好下场(51)。中国商代曾存在大量殉葬和人牲。
     应该指出的是,学者们往往只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殉葬现象,以论证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或将这种行为简单地看作是君王树立威望、加强政治地位的手段。他们将殉葬或牺牲看作一种政治行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宗教仪式或相应习俗来突出王权的神圣性。奴隶制或专制制度的残酷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将殉葬或牺牲这种具有复杂喻义的现象简单地作为残酷的佐证过于简单化。不论是努比亚地区的殉葬墓地或中国商代的殉葬人牲,还是阿兹特克人的祭祀场面或奥约帝国的祭祀仪式,都反映出一种敬畏天神、遵从天命、履行天意的思想。祭祀表达的并非仅是君主的残酷和专制暴政或君主有意对权威暴力的炫耀,它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映。君主希望通过将这种思想付诸行动来使上天或神灵满意,从而达到维持统治的目的。这种殉葬活动首先反映了敬天畏神的思想,同时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既需要有效机构和执行者来执行,还需要人力和财力来维持这些牺牲者和执行者的生活,同时向世人宣示君王的权威和力量。
     收买利用是指通过宽大处理或给予优越待遇使战俘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记录了公元前210 年西庇阿率领的罗马军队征服西班牙的迦太基人后对战俘的不同处置办法。被俘的公民可自由回到自己的家园,但要求他们记住被优待的情况;约2000名有技术的工匠暂时成为罗马的奴隶,但如果与迦太基人的战事顺利,且战俘采取合作态度并发挥一技之长,他们不久可获自由;其余战俘中的强壮者被编入舰队,作为桨手或船员(52)。有的俘虏还为统治者出谋划策。被俘的塔基曼国王曾向阿散蒂国王奥坡库·瓦里建议进行财政改革,确立黄金白银的度量衡制,实行死亡税,对犯法者课以罚款。不久,阿散蒂政府内设立了一个新职位——弗托桑弗赫内,专门负责弗托(即国库)的出纳工作(53)。
     《赫梯法典》第1表第23条规定:“假如奴隶逃到卢维, 则应对找回奴隶者交付六玻鲁舍客勒(54) 银子;假如奴隶逃到敌国,则找回奴隶的人可以把他占为己有。”为何对找回逃敌的奴隶有这种“占为己有”的奖赏呢?敌国利用奴隶当战士是其主要担心。国王将俘虏作为战士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国王将田地给予俘虏,“俘虏就应该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55)。古埃及曾普遍使用亚洲和努比亚的士兵作为雇佣兵(56)。即使在中世纪的埃及,军队也有各地区的奴隶士兵,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拜占庭地区。由于非洲奴隶便宜,军队使用大量非洲士兵。这些奴隶士兵后来成为伊本·土伦的一支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力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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