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与罗马共和宪政的衰微(下)(20060218)

三 盖乌斯·格拉古的改革与失败
    公元前124年10月10日,当盖乌斯·格拉古就任保民官后,他很快以其杰出的才能成为罗马政治舞台上最重要的人物。尽管就选票而论,他在10位保民宫中仅处于第四的位置。他不但连任了下一年度的保民官,甚至还通过自身的活动和影响,促使候选人盖乌斯·凡尼乌斯(C.Fannius)当选公元前122年度的执政官(注:普鲁塔克:《盖乌斯·格拉古传》,Ⅷ。)。从盖乌斯·格拉古担任保民官期间提议通过的一系列立法来看,他似乎吸取了提比略改革的教训,意识到土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到仅仅依靠乡村平民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这次改革不可避免地要向元老院的权威挑战,必须争取城市平民、骑士乃至意大利联盟者的支持(注:维勒易乌斯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在《罗马史》(Velleius Paterculus,Historiae Romanae,Ⅱ,3,2)曾这样记叙提比略死前遭受的攻击:“于是,贵族、元老院、骑士等级中优秀和主要的部分以及未被邪恶主张所触动的平民对格拉古发动了攻击,当时他正与其同伙站在广场并鼓动几乎来自整个意大利的聚集者”(Tum optimates,senatus atque equestris ordinis pars melior et maior,et intacta perniciosis consiliis plebs inruere in Gracchum stantem in area cum catervis suis et concientem paene totius Italiae frequentiam)。)。
    关于盖乌斯改革活动的文献资料相对稀少,记叙也含糊混乱。有些法律除名称外,具体内容完全没有记载。因此对他担任保民官两年间所从事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也包括其同僚提交的立法),很难按年代顺序给予详尽说明。关于其改革,现代学者在相当程度上是靠逻辑推论和分析而得出的。
    首先,盖乌斯作为其兄未竟事业的继承者,在上任保民官不久就提议通过了一项土地法(lex agraria),但具体详情不得而知。实际上,有关这项土地法的信息现代学者也是通过公元前111年的碑铭土地法而间接得知的(注: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82、298页;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84页。)。一般认为这项土地法基本上是重复公元前133年的法律,并完全恢复因西庇奥·埃米利亚努斯而中止的三人委员会审理土地纠纷案的权力。不过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通过分配获得土地的平民还须向国库交纳一定的租税(注:普鲁塔克:《盖乌斯·格拉古传》,Ⅸ,2。)。为了确保土地法的实施,盖乌斯及其同僚如布里乌斯(Rubrius)还相继提议通过了兴建殖民地的法律,即兴建殖民地法(lex de coloniis deducendis)和如布里亚法(lex Rubria)。根据第一项法律,格拉古在意大利的他林敦、可能还有卡普亚等地建立了殖民地。第二项法律是确定在过去迦太基领地内兴建一殖民地,盖乌斯将其命名为“优诺尼亚”(Junonia)(注:即以希腊神话中的天后朱诺(Juno)的名字来命名。)。对于罗马城的城市平民,盖乌斯则通过粮食法(lex frumentaria)予以救济。关于这一法律的具体内容,文献记载十分简略,李维仅仅说每摩狄(modius)以“六又三分之一阿斯的价格向平民供给粮食”(ut senis et triente frumentum plebi daretur)(注:李维:《建城以来史》,第60卷提要(Epit.,LX)。)。我们既不知道按照这一价格向每位城市平民所供给的数量(注:卡索拉和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84页)认为每位城市无产者每月可获得5摩狄的粮食配给,但不知其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这一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大概差价(当然,市场价格应是波动不定的)。有人认为这一价格要远低于一般市场粮食价格,不到后者的一半。也有人认为,它只相当于低的市场粮食价格[5]。不过,从盖乌斯的政敌抱怨该法耗尽国家财力来看(注:西塞罗曾说盖乌斯的粮食法“受平民欢迎,因无须劳作可获得大量粮食供给;正直公民则反对,认为这既使平民离开勤劳、趋向懒惰,又会耗尽国库”(Iucunda...plebei;victus enim suppeditabatur large sine labore.Repugnabant boni,quod et sb industria plebem ad desidiam avocari putabant et aerarium exhauriri videbant),见西塞罗:《替塞斯提乌斯辩护》,XLⅧ,103。盖乌斯死后不久(约公元前120年),保民官马尔库斯·奥克塔维乌斯(M.Octavius)提议通过一项平民决议,对盖乌斯的粮食法作出了修订(西塞罗:《论义务》(Cicero,De Officiis,ⅩⅪ,72),可能抬高了配给粮食价格和减少了配给数量。苏拉曾一度废止粮食配给制度,但在他死后这一制度又迅速得到恢复。),似乎在当时这一价格与市场价格还是相差甚大。即便这一价格与市场粮食价格没有太大差距,该粮食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至少确保城市平民不受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往也曾出现过利用国家财政对公民粮食供给实行津贴的做法(注:如在公元前203年、201年和196年,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ⅩⅩⅩ,26,6;ⅩⅩⅪ,4,6,50,1;ⅩⅩⅩⅢ,42,8。另参见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William V.Harris,War and Imperialism in Republican Rome(327-70 B.C.),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第72页。),但都属临时措施。盖乌斯的这一法律则将以前的临时举措变成了稳定、持久的方针政策。
    粮食法的施行无疑对改善城市平民的生活困境有很大帮助,但似乎还不能促使他们摆脱对贵族大户的依赖。除粮食外,他们还需要衣服、住宿以及其它生活物资,而要满足这些需求仍有赖于贵族大户的施舍。另外,粮食法还是后来(公元前58年后)向城市平民免费供给粮食的先声,它不仅未能使他们走向自食其力,反倒滋长其好逸恶劳,从而也就加深了对贵族大户的倚赖,卷入到他们之间的争权斗争中去。无论是粮食法实行前还是在此以后,罗马城市平民似乎都未能成为反对整个贵族集团的一支力量。除此之外,粮食法的推行还存在其它负面影响,如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和因从行省输入较廉价的粮食从而损害意大利的农业。
    为了配合土地改革和增加国库收入,盖乌斯还提议通过了筑路法(lex de viismuniendis)、新关税法(lex de novis portoriis)和亚细亚行省法(lex de provincia Asia)。筑路法的实行既方便了罗马的粮运,也增加了就业机会。但盖乌斯亲自负责筑路工程却干预了元老院和监察官的职权,不符合常规宪制惯例。新关税法和亚细亚行省法都旨在增加国库收入,前者提高了关税,后者则规定新建亚细亚行省的税收在罗马以5年期的合同发包给罗马包税商。在此之前(如在西西里和萨丁尼亚),罗马对行省的征税虽也采用发包的形式,但包收入为当地人,而且税区不大。盖乌斯此法可提高包收金,从而增加罗马国库的收益,但对行省纳税人而言却是巨大灾难。对行省居民来说,本地包税商和罗马包税商尽管都是盘剥,但二者毕竟大不相同。前者或多或少要受当地公众观念和舆论的影响以及罗马总督的制约;而后者属于在罗马拥有政治势力的骑士,对行省居民的盘剥要厉害得多。后来盖乌斯的这一新办法也移到其它行省,造成更大范围的掠夺。盖乌斯提出亚细亚行省法除了增加国库收入这一直接目的外,可能也有以此笼络骑士的打算,从而消减他们对改革的阻力。然而对行省居民和罗马行省的行政管理来说,盖乌斯的这种权宜之计贻害无穷。
    盖乌斯还有两项法律是直接挑战元老院权威的,一为《审判法》(lex iudiciaria),一为《执政官行省法》(lex de provinciis)。关于《审判法》,古典作家的记叙并不一致。有些作家认为该法仅仅做到了使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另一些作家则又说这一法律把审判权从元老转入骑士手中,由是引发许多猜测。有些学者倾向于从改革进程来看待《审判法》,认为最初的法案只是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后来才变得激进,彻底剥夺元老的审判权(注:如科瓦略夫似乎就同意这一观点,见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482-483页。)。不过,布兰特的解释似乎更合理些。古代作家所说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是从总体而言,即指对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至于勒索罪审判(quaestio repetundarum),陪审员则完全由骑士充任[3]。
    盖乌斯的《审判法》可以说进一步加深了元老贵族和骑士这两个等级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自从公元前218年克劳狄乌斯法(lex Claudia)(注:由保民官昆图斯·克劳狄乌斯(Q.Claudius)提议通过的一项法律,该法规定“元老以及其父为元老者不得拥有运载量超过300安佛拉的船只……一切营利行当对元老皆有失体面”(ne quis senator cuive senator pater fuisset maritimam navem quae plus quam trecentarum amphorarum esset haberet...quaestus omnis patribus indecorus visus)。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ⅩⅪ,63,3-4。关于该法产生的原因,学者间有多种猜测。相关讨论可参阅维西尼亚:《罗马共和中期的国家、社会和著名领袖》,第34-48页。)实行后,元老贵族的商业活动或多或少要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骑士在这一领域的活动。随着共和后期罗马行省的不断增加,包税商和高利贷者成为骑士中最显眼的部分。然而,我们不能被李维的“一切营利行当对元老皆有失去体面”(quaestus omnis patribus indecorus visus)这句话所迷惑,以为元老贵族是地主贵族,而骑士则为商人和高利贷者。克劳狄乌斯法并不能阻止元老贵族通过受其庇护的公民或自由民间接从事海外商业活动(注:实际上老加图就是如此做的,见普鲁塔克;《马尔库斯.加图传》,ⅩⅪ,5-7。),更不能阻止他们发放高利贷。而骑士中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者也同样购置了地产,和元老贵族一样同为地主。但是公共工程以及行省税收的承包却为骑士所垄断(注:作为负责国家日常事务管理的元老贵族被排斥在公共项目承包之外,既是事实也是合理的。但我们并不知晓其具体时间,有人认为它大致与克劳狄乌斯法同时。如卡索拉和拉布如纳就持这种观点,见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57页。但也有学者(如哈里斯)认为要比这晚许多,见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第80页。),在此骑士与负责国家财政管理和日常行政工作的元老,其利益势必发生冲突。应该说元老贵族在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或多或少也会从罗马国家整体利益考虑问题,而骑士考虑的则是追逐利益和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
    这种利益上的冲突早在公元前169年就已显现出来,当时以严厉著称的监察官提比略·格拉古(TI.Sempronius Gracchus)和盖乌斯·克劳狄乌斯(C.Claudius)因在发包公共项目方面独断专行,引起骑士不满而遭到指控(注:由保民官普布利乌斯·如提利乌斯(P.Rutilius)以“叛逆罪”(perduellio)罪名向平民会议提出,不过两监察官最终被宣告无罪。后两监察官实施报复,将许多骑士从这一等级中除名,其中就包括普布利乌斯·如提利乌斯。他还被从部落中除名,成为没有投票权的“等外民”(aerarius)。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XLⅢ,16;XLⅣ,16,8;XLⅤ,15,8;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言和事迹》(Valerius Maximus,Facta et Dicta Memorabilia),Ⅵ,5,3;佚名作者:《名人传》(De Viris Illustribus,),LVⅡ,3;西塞罗:《论国家》,Ⅵ,2。)。如今从盖乌斯开始的包税新举措以及给予骑士审判权的做法无疑大大增强了罗马包税商和高利贷者的权势,也使他们对行省居民的盘剥更加有恃无恐。当然,骑士掌控反勒索罪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节制总督的权力。自从公元前149年设置反勒索罪法庭以来,由于审判权完全由元老们掌握,我们就没有发现哪位总督真正被定罪(注: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第79页。)。然而,盖乌斯把反勒索罪审判权转入骑士之手并不能有助于行省总督的廉正。相反,它只能助长总督的贪婪和对包税商以及高利贷者的纵容。那些比较正直、胆敢阻止骑士疯狂劫掠的总督势必要遭受控告的危险(注:西塞罗曾揭示和抨击了这一现象,见西塞罗:《诉维若斯》,Ⅱ,96,224。狄奥多洛斯也表达过相同的看法,见狄奥多洛斯:《历史集成》,ⅩⅩⅩⅠⅤ-ⅩⅩⅩⅤ,2,31。)。
    至于执政官行省法,其目的是削减元老院在安排行省总督方面的权力,也就是说元老院在执政官选举前就必须指定卸任后就任总督的行省。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一法律并不能阻止元老院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一般来说,它不难预计谁将当选执政官。
    不过真正令盖乌斯陷于困境的是在非洲迦太基建立优诺尼亚殖民地和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法律提案(注:即关于联盟者和拉丁人的法律提案(rogatio de sociis et nomine Latino)。传统材料对这一法律提案的内容存在两种说法:一为对联盟者和拉丁人均给予全权公民权;另一说法则认为仅给予拉丁人以公民权,给联盟者以拉丁权。似乎后一种说法更合理一些,不过即便如此,这一法案也过于激进了。),特别是后者。首先,在激烈斗争的情势下盖乌斯本人离开罗马前往非洲组建殖民地,应该说犯了策略上的错误。另外,在海外建立殖民地对多数罗马公民来说未必具有很大吸引力,尤其在一个受到诅咒的不祥之地。至于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在当时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盖乌斯的反对派正是抓住这些弱点对盖乌斯进行攻击,动摇他在民众中的威望。
    为了迎合罗马平民不愿离开意大利的心理,代表反对改革势力的另一保民官马尔库斯·李维·德如苏斯(M.Livius Drusus)提出貌似激进、实际上却无法实行的法案,即在意大利建立12个殖民地,每地殖民3000人,殖民者免缴租税。后来这一法案在人民大会通过成为法律,即李维亚法(lex Livia)。反对派的这种做法迷惑了不明真相的平民,使盖乌斯在民众中的威信大大降低。另外,为了照顾意大利联盟者的情绪同时也为了阻止授予他们罗马公民权,德如苏斯还曾提出给予他们对罗马长官命令申诉的权力(注:我们不知道是否正式提交了法案,不过即便提交了,也显然没有通过。直到公元前55年,拉丁人似乎仍不拥有这一权力。参见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89-90页。)。
    盖乌斯的朋友,原来支持改革的执政官盖乌斯·凡尼乌斯(C.Fannius)此时态度也发生大逆转,猛烈抨击盖乌斯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法案。盖乌斯的这一法案在人民大会上未被通过,接下来他又在竞选公元前121年保民官时落选。随后保民官马尔库斯·米努基乌斯,如富斯(M.Minucius Rufus)还提出取消殖民(特别是在迦太基)的法案。当就这一法案表决举行集会时,盖乌斯的拥护者与贵族派发生冲突,杀死了执政官的一位侍从。于是元老院发布紧急状态令,责令执政官鲁基乌斯·欧皮米乌斯(L.Opimius)“保卫国家”(rempublicam defenderet)(注:西塞罗:《菲力匹克》(Cicero,Philippica),ⅤⅢ,4,14。另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LXⅠ,提要;普林尼:《自然史》,ⅩⅠⅤ,55;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言和事迹》,Ⅱ,8,7;等等。),镇压改革派。盖乌斯在逃亡过程为避免被活捉,命令贴身奴隶将自己杀死。另外,他的朋友及其追随者约3000人也被杀害。
    格拉古兄弟致力于维护以小农为基础的城邦制度改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尽管这一改革更多带有理想和复旧的色彩,且与日益扩大的罗马国家以及与地中海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但是它在客观上却反倒帮助了私有制、商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改革过程中所分配的份地以及以前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的占有地最终都被宣布为私有财产(注:根据《托里亚法》(lex Thoria),一切过去国家公地,无论是分配的份地还是不超过法律规定限额(500-1000犹格)的占有地,都为私有财产,不再重新分配,也不需缴纳租税。该法铭刻在以tabula Bembina名义保存的铭文背面,正面为《阿基利亚法》。不过关于该法颁布的确切年代不清楚,一般认为在公元前111年。参见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92页;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425、492页。);另外,骑士等级在改革失败后地位仍有所提升,成为与传统贵族相抗衡的一支力量。
    从罗马共和政治制度发展角度看,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合法斗争形式,以直接的暴力冲突取代了谈判和妥协,标志着罗马共和宪政开始走向衰微。在元老贵族眼中格拉古兄弟的行为具有暴乱和革命的性质,他们是煽动民众闹事的populares(注:拉丁词populares是贵族对反对派的蔑称,有双层含义,即指民众也指利用民众,意为试图建立个人政权的野心家。撒鲁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38)就将其定义为:“任何试图建立个人权力者”(pro sua quisque potentia certabant)。)。而改革派并不认同元老院的紧急状态令具有合法性质,认为它违反了必须经由人民大会正式审判才能对公民处以死刑这一由《十二表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自起源到共和末期的土地法制概览[A].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二卷)[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8-171.
    [2] 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 P.A.Brunt.Social Conflicts in the Roman Republic[M].London:Chatto & Windus Ltd,1978.
    [4] 阿庇安.罗马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 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M].上海:三联书店,1957.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