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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四大渊源(下)(20051109)

正如达尔和赫尔德已经指出的,代议的自由民主体制将民主思想带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民主不再只适合于小城市国家。达尔指出,这个崭新阶段标志着人类政治生活的第二个大变革。他认为,古希腊和古罗马从“少数人统治”发展到“多数人统治”是人类政治史上的第一次大变革。与此相对照,第二次民主化大变革的标志是政治生活从小城市国家向大民族国家的转移。使这一转变成为可能的思想和制度创新是代议民主的理论和实践。除此之外,随着代议制政府的引入,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直接、广泛参与国家管理的传统观点过时了。古代的公民议会被高度复杂的政府体系所取代。事实上,“代议民主政体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远离民众的直接接触范围,以至于有的批评者质疑这一新体制还能否被冠以民主这一令人崇敬的称号。”(注:Dahl,1989,第30页。)
    显然,“控制政府”与“管理政府”的分离也可能产生问题,其中之一是制造一个牢固不破的、有可能滥用权力和牟取私利的社会和政治精英阶层。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议民主制需要自由主义:以一系列的自由主义制度来保证真正的政治竞争、权力制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如果代议制政府不受制衡会导致集权的话,那么,自由主义就代表着其对立面:包括宪政国家和制衡机制的自由宪政体制将政治权力分散到不同利益群体和全社会中。“传统观点认为派系斗争和冲突是具破坏性的,而新的理念则认为政治冲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民主秩序的可欲组成部分。结果是,认为公民应追求公共福利而不是自己私人目标的古代观念变得很难维持,甚至不可能维持,因为‘公共福利’已经分散到个人及各种团体利益中”(达尔,1989,第30页)。另外,为了防止产生一个牢固的、为自己服务的精英阶层,代议民主制还需要建立各种平等机制来确保(在适当的范围内)每个人有与别人平等的起点和平等的机会,同时保证社会各阶层之间有足够的流动性。代议民主的另一潜在问题是许多“小民”因似乎无法影响公共政策而产生的疏囗和异化感。在这里,代议民主再次需要自由主义制度:自由结社、独立于政府外的公民社会和充分的政治动员和个人参与空间。
    总而言之,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改变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以及民主的组织方式。代议制政府使民主从小城市国家发展到大民族国家,同时被认为是解决既要使政府具有效率,又要使其对人民负责任这一两难的可欲途径。代议民主制的诞生也要求有一整套自由主义体制以使民主不至于偏离轨道。这一点也许可以解释代议民主思想与自由主义理念同时出现于十七世纪这一历史巧合。
    四.平等与民主
    几乎所有的思想家,无论左翼或右翼,都强调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和尼采是例外,因为他们不认同平等)。大致说来,左翼思想家强调平等,而右翼思想家则青睐自由。尼采是一个极右翼的哲学家,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不认为平等有价值。相反,尼采认为民主式的平等是人类卓越性的障碍,因为它建立了“乌合之众的道德”,打击能人,而且许诺的远比人们应得的少。尼采说道,为了自由地发展和展示人类的卓越性,必须除去一切平等所加的限制:高贵的心灵不应因平等的缘故而和卑微的心灵相提并论。权力应通过自由竞争来进行分配;自然地,高贵的人会赢得胜利并成为人类社会的统治者。
    相反,左翼思想家痛恨不平等,卢梭和马克思就是其中两个典型。左翼思想家一般给自由一种理想化的、积极的定义。对他们来说,自由意味着能够认识和实现某种高级的理想(比如平等和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免于异化等)。为了让每个人都有能力和机会去追求更高的理想,社会必须提供一定的条件。其中关键一点,如卢梭和马克思所说,是平等。
    卢梭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理论之父。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有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类尚未无语言,并生活在一个与动物无异的状态中。到了第二阶段,简单的语言和家庭生活开始出现,小族群之间的“独立交往”也有所发展。现代社会出现在第三阶段。卢梭认为,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是最好的。在第二阶段,家庭和小型社区已经出现,人们生活简单、独立、单纯而快乐。但永远停留在第二阶段是不可能的。人们之间的嫉妒、虚荣、相互竞争导致第二阶段的崩溃和第三阶段——堕落阶段的到来。体力、才能和外表的自然不平等最终导致在财富、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方面的道德不平等。卢梭写道,在第三阶段中人们是不快乐的:人不再是真实的自我,人被异化了。在第三阶段,人们虚荣、嫉妒,并被自己的低级欲望和他人的观点所左右。卢梭为第三阶段的问题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由个人心理治疗入手,即依靠家庭教育和培养。然而,正如批评者指出的那样,家庭力量毕竟有限。于是卢梭提出了第二个方案,即政治的方案。这一方案依靠社会契约,也就是依靠集体力量,来解决异化问题。这一政治解决方案就是卢梭第三本著作——《社会契约论》的主题。
    卢梭与洛克的差异在于他们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属性有不同认识。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完全自愿的(人们自愿订立契约,建立社会和国家来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卢梭则不同意这一点。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不仅具有自愿的一面,而且也有非自愿的、塑造性的一面。在他看来,人们应被社会契约所改造,这样他们才能认识和理解“公意”——它代表一种理想社会应力争的、更高层次的追求。换言之,人们应被社会契约“强迫至自由”。社会契约的塑造性、甚至强制性是理解卢梭政治理论的关键一点。
    可是,这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卢梭的社会契约的两个层面——自愿性和塑造性如何能达至和谐?一个可能的解决方式是认识到社会契约的绝对自愿性是不可能的。正象一个人在签署大学教育合同时并不知道它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一样。只有在完成学业并被其改造之后,他才会感激大学教育。另一个例子是婚姻契约。人们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完全自愿地(在洛克的意义上)进入婚姻契约,因为在他们进入现实的婚姻生活、并被其改造之前,几乎不知道这份契约将会带来什么。与此类似,社会契约不是完全自愿的,因为人们出生时(即进入社会时)不可能清楚社会契约的价值。人们常常是因为他人的建议或社会规范及风俗而接受社会契约的。这样,社会契约就存在两个层面:塑造性和自愿性,而且人可以被“强迫至自由”。卢梭写道,社会契约的强制性层面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人普遍是短视的、易被激情所控制、易于嫉妒和虚荣。因此,普通人很难认识和理解公意。这样,立法者有重大的责任去教育普通民众,而且社会契约和这一契约下的国家和法律制度需要根治人的弱点,昭示社会公意,并塑造一种新型公民。这就是社会契约强制性的一面。
    社会契约对自由有何意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认为,自由意味着免于政府或其他强制力量的专横干预和满足自己愿望的自由。与此相对照的是,自由在卢梭那里意味着两种东西:独立(independence)和真实(或透明)(transparency)。独立指人不受自身低级欲望或他人观点的左右。真实则指自由的主体是真实自我,而不是异化的自我。比起古典自由主义对免于政府专横干预的强调(柏林称之为“消极自由”,萨托利称之为“保护性自由”),卢梭的自由观是理想化的和积极的。另外,卢梭研究人的灵魂,这有助于解释他对“真实”的重视。
    卢梭认为不平等是对自由的最大威胁。由于人天生易于互相攀比和羡慕,不平等会带来嫉妒、虚荣和异化。从自然不平等到道德不平等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道德堕落的过程,在其间“独立”和“真实”这两种自由都失落了。第三阶段中人们的苦痛正是丧失自由的表现。卢梭写道,要重获自由,一个政治解决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个人心理治疗的解决方案被认为不够)。卢梭认为这个政治解决方案的核心是创造和维持一个平等的社会。“正是因为自然的力量总趋向于破坏平等,立法的力量才要去维持它。”(注:Rousseau,1987,第171页。)在这个政治解决方案中,强制性社会契约被用来改造人民,以使其看到社会公意并按照社会公意行动。卢梭特别强调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实现自由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这与古典自由主义对国家机器的不信任和限制形成鲜明对比。卢梭认为缺乏公意引导的“消极”自由是有害的。如果对“消极”自由不加以限制和引导,自然不平等就会最终导致道德不平等和堕落。
    卢梭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有可取之处。在一定程度上,一种社会责任感和对更高理想的追求(而不仅追求个人自由)会使人的生活具有更高质量。仅仅靠自由主义不足以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和政治体系。然而,卢梭的理论有一致命缺陷:它很容易导致暴政。卢梭忘了很重要的一点:没有一定的“消极”自由,没有对政府权力的一定的限制,“积极”自由是不可能的。那种认为人们能或应该被国家和社会“强迫至自由”的观念令自由主义者极为不安。自由主义者质疑任何以家长作风来使用国家强制力的理论和行动。除此之外,卢梭对自由的定义缺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而过于强调“透明”和真实。最后,卢梭的公意国家很可能导致极端一致性,扼杀多样性和创造力。
    虽然有它的非自由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成为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石。对许多民主主义者而言,卢梭对不平等的批判为民主平等论的合法性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明,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和公意的论说也为民主过程的正当性提供了重要的论证:只有通过平等、民主的立法过程,公意才能得以昭示。
    当我们讨论民主式的平等时,自然会浮现一个问题:在哪方面平等?民主式平等不会意味着在任何事情上都平等,因为有太多不平等是民主不能解决的。达尔指出,是“政治”平等理念,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平等理念构成了民主理论和制度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达尔为政治平等逻辑下了如下定义:它是一种相信“所有社会组织成员都具有足够素质与其他人一起平等地参与治理该组织”、“没有个别或少数成员具有绝对治理素质的优势,因此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被允许成为当然的统治者”的观念。达尔认为只有民主政府才完全符合这种政治平等逻辑。对达尔而言,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民主有五个标准:平等投票权、有效参与、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体成年公民共同参与决策过程。这五个标准的满足使民主过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逻辑。对这五者中任何一个标准的破坏不仅是非民主的,而且与政治平等逻辑相悖。例如,“阻碍任何公民充分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意味着他的偏好不明或被误解,从而导致其偏好被忽略。但不公平地考虑任何人的偏好就破坏了平等考虑各种利益这一原则(这是政治平等逻辑的一个推论)。”(注:Dahl,1989,第109页。)
    乔萨托利两卷本的著作《民主新论》极好地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平等以及它们与民主思想的关系。正如卢梭一样,萨托利认为“不平等是‘自然的’,平等是‘不自然’的……平等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其反抗性,事实上,它是反抗性理念中最卓越的。”(注:Sartori,Giovanni.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Chatham,New Jersey:Chatham House,1987,第337页。)关于不同类型的平等与民主的关系,萨托利认为有些类平等先于民主主义的出现,另一些类则是民主主义所吁求的。前民主的平等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及平等的自由(即道德平等)。这些平等是基督教伦理、自然法则和自由主义的产物,而非民主的产物。相反,另三种平等是典型的民主要求,它们是:完全的政治平等(平等和普遍的投票权)、社会平等(不因阶级和财产不同而产生地位和价值的差异)和机会平等(入口平等和起点平等)。“尽管这些平等在自由民主制中得到确认,但我宁愿说它们是其民主部分(而非其自由部分)的特性。”(注:Sartori,1987,第343页。)
    民主主义者很容易为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入口平等(即相同才能拥有相同机会)辩护。因为这些平等均以基本的道德和伦理原则为基础,并且不须太多的国家干预(尤其是不需要财富的再分配),所以它们很容易被接受为自由民主的原则。然而,要为起点平等(即相同的起始物质条件)辩护,难度会大一些,因为做到起点平等(按照萨托利的定义)需要国家对财富的一定的再分配和对起始环境的均等化。对萨托利来说,只要财富再分配的目标是为了“给每个人足够的力量(平等的权力资源)以支持平等的发展机会,”起点平等就能站得住脚。也就是说,起点平等是机会平等的一部分,因此它并不是极难辩护的,至少萨托利这样认为。这比较容易理解。如果一个人在贫民窟里长大,没有能力接受任何教育,他长大以后也就不可能与受过教育的人有同样的机会。没有起点的平等,入口也不会平等。均等化起始的物质条件以支持平等的发展机会是一回事,强制进行均富又是另一回事。萨托利强调自由民主下的平等(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机会平等)与社会主义要求的经济平等绝不可混同。虽然民主平等,尤其是机会平等与经济有一定的关系(尤其当机会平等被解释为起点平等时),但“在民主制下的经济平等规则与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式的经济平等规则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分水岭”。萨托利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要求人人财富均等或国家拥有所有财产权(即“无人有(经济)权”),以此来实现“均富”(大家一模一样)。这样,萨托利写道,民主的经济平等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之间就存在几个重大差异。首先,民主制下的经济平等更加关注公正(“平等意味着公正”)和初始条件,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则更重视一样性(“平等意味着大家一模一样”)和最终结果。其次,这两者的目标迥异。民主制下的经济平等追求的是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初始经济条件以求发展,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则“将权力从每一公民手中夺走以便实现平等本身(大家一模一样)”“这两种方式——其一是承认平等发展机会,承认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并以人们不是也不应被模塑成一个样子为出发点;另一是强制推行平均主义和一样性,并将此作为解决有关权利和机会的种种问题的最终方案——有着天壤之别”。在萨托利看来,社会主义关于经济平等的规则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即“我们若要追求平等的(结果),就必须不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核心问题是……追求最终结果的平等会危害平等待遇,而且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确保这种追求本身一定会达至它所声称的目标。”换句话说,追求结果的平等会使过程不平等,因为大家不管干多干少,能力如何,都拿一样多。这种国家强制性的结果平等不仅使过程极其不平等,而且它自身的目标(结果的平等)最终也是不能实现的:谁能保证掌握国家机器的人不滥用职权?而且,过程的极端不公平造成生产力极其低下和贫穷,最终给暴君和独裁者以造反夺权的机会。(注:Sartori,1987,第345,347,351-352页。)
    我们能从以上对平等和民主理论的探讨中得出什么结论呢?我想至少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平等和自由间存在某种折衷。卢和萨托利都指出自由本身不能保证人们所要的平等。“现代民主追求的是一系列‘正义的平等’,其中很多并不是自由的天然推论。”(注:Sartori,1987,第344页。)换言之,现代民主超越了自由主义所吁求的平等(即为了保障和强化个人自由的平等),要求更多的平等,它这样做是以一些自由为代价的(在一定限度内)。自由民主主义者应懂得这种折衷,并在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中寻找一个良性的均衡。(顺便提一下,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一种折衷。在一定层面上,平等和自由也是互相支撑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也要求一定平等而民主主义也要求一定自由。)第二,为使民主成为一种巩固的政治制度,一种类似达尔所描述的政治平等的文化信念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对普通民众而言,这种政治平等的共同信仰比起任何希腊民主制、罗马共和制或代议制政府的理论教条更有影响、更有力。第三,至少对社会和知识精英(他们能影响公众意见)及决策者(他们制定公共政策)来说,了解平等的不同形态及其与民主的关系是很有好处的。平等有各种形态,其中仅有几种是民主所要求的或与民主一致的。不同类型的平等有不同基础、涵义和目的,而且在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折衷。自由民主主义者应该清楚何种平等值得拥抱,何种平等应该拒斥,以及在自由民主过程中我们会面对怎样的利害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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