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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的“本”、“末”观平议(下)(20051222)

(3)商业。色诺芬认为,雅典不仅位于“希腊的中央”,而且也是“有人居住的世界的中央”,是水陆交通的枢纽,具有十分便利的从事商业和外贸活动的地理条件,同时,雅典还拥有各种船只和优良的港口以及可以换取进口货物的白银,故而“是一个最好的和最能生利的贸易地点。”因此,他建议政府应该为外来客商大开方便之门,招商引资,并设立一项用于外贸的国家专项基金,这样,“寄居在我国和来我国访问的人越多,显然就会有越多的商品进口、出口和出售,并且也会使我们获得更多的利润和贡赋。”[4](P68-70)
    我们看到,色诺芬认为,重“本”的同时不忘记“末”业的发展,尤其是提出了在“本”业不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末”业的主张。
    四、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
    柏拉图的经济思想主要集中在壮年时期的《理想国》和晚年时期的《法律篇》中,前者主要论述政体和德性,构筑了他心目中的理想国家的模型,后者则侧重于依据前著提出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法律。
    《理想国》的副标题是“论正义”,“正义”(justice)是贯穿全书的一条主线,柏氏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也就蕴含在对“正义”的追寻当中。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他的城邦的经济起源说以及由此引出的社会分工理论。他认为,城邦起源于个人的不能自足而产生的彼此之间的互相需要,“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注:柏拉图:《理想国》,369B,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下引《理想国》如不作特殊说明皆引自该书。个别地方参考了Benjamin Jowett的英译本(Airmon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68)。)正是因为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唯有通过社会分工和彼此之间的产品交换才能使大家都能得到满足,“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让我们从头设想,来建立一个城邦,看看一个城邦的创建人需要些什么。”[7](P369C)
    接着,柏拉图就按照上面的原则开始在思想上创建一个城邦,“首先最重要的是粮食,有了它才能生存……第二是住房,第三是衣服,以及其他等等。”为了得到这些物品的供应,我们需要一个农夫、一个瓦匠、一个纺织工人以及一个鞋匠或者别的照料身体需要的人,这样,“最小的城邦起码要四到五个人”。[7](369D)
    下一个问题是,他们几个人是各司其职而互换产品呢,还是每个人身兼四种工作而独立自足呢?显然是前者更为合理,因为“我们大家并不是生下来都一样的。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它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每种东西生产得又多又好”[7](369E-370C)。
    在这里,柏拉图提出了他的理想国家的一个从业原则,即根据每个人自身的品性(nature)来选择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职业,而符合这一要求的一人一业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正义”(justice),“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只做他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9](433A-B)
    接着,柏拉图指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仅有上述的这么几种必需品和从业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农民需要好的农具,建筑工人、织布工人和鞋匠也不例外。这样,木匠、铁匠、牧人又被加入进来,但人员仍然不够,我们还需要各类商人,“还有一点,把城邦建立在不需要进口货物的地方,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那么它就还得有人到别的城邦去,进口所需要的东西……但是有一点,如果我们派出去的人空手而去,不带去人家所需要的东西换人家所能给的东西,那么使者回来不也会两手空空吗……那么他们就必须不仅为本城邦生产足够的东西,还得生产在质量、数量方面,能满足为他们提供东西的外邦人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的城邦需要更多的农夫和更多其它的技工了……我想,还需要别种助手做进出口的买卖,这就是商人。”[7](371E-371A)以上是城邦外部的商品交换,那么城邦内部的商品交易呢?于是我们就会有市场,有货币作为货物交换的媒介。”[7](371B)但是,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农夫和随便哪个匠人拿着他的产品到市场去,可是想换取他产品的人还没到,那么他不是就得闲坐在市场上耽误自己的工作吗?不会的。市场那里有人看到这种情况,就会出来专门为他服务……他们就等在市场上,拿钱来跟愿意卖的人换货,再拿货跟愿意买的人换钱。在我们的城邦里,这种需要产生了一批店老板。那些常住在市场上做买卖的人,我们叫他店老板,或者小商人。那些往来于城邦之间做买卖的人,我们称之为大商人。”[7](371C-D)
    在这里,商业和商人的必要性被提了出来。文中提到了两类商人,一类是零售商(retail trader),即文中的“小商人”,主要从事城市内部的商品买卖,近似于中国的“坐贾”;另一类是批发商(merchant),即文中的“大商人”,主要进行邦际贸易,相当于我们的“行商”。
    最后被“发明”出来的是出卖劳力而领取工资的“仆人”(servants)和“佣工”(hirelings),至此,“我们的城邦已经成长完备。”[7](371E)。
    可见,柏拉图认为,农工商业都是一个城邦所不可缺少的,其原因就在于城邦是为了满足人们彼此之间的种种需要而产生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需要都是必要(necessary)的呢?并不尽然。柏拉图接下来又分别为我们描述了“一个真正的和健康的国家”(a true and healthy state)和“一个发烧的国家”(a state at fever),[7](372A-374A)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所生产和消费的产品是生活必需品(the necessary),而后者则加上了许许多多的奢侈品(the unnecessary),显然,柏氏是赞成前者而反对后者的。
    至此,我们可以勾勒出柏拉图对农工商业的基本态度,那就是在强调“本”业重于“末”业的同时,不否认“末”业存在的必要性,但对“末”业中的奢侈品的生产和流通,则抱怀疑和排斥的态度。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最后一篇对话,在某种意义上是《理想国》所订立的原则的实践性展开。在对农工商业的看法上,如果说《理想国》进行了理论原则的纵向推证的话,那么《法律篇》则通过具体法律的一一制定对农工商业进行了更加全面而细致的横向思考。
    关于农业,柏拉图制定了十分详尽的农业法。这项法律的第一条就是严禁任何人移动标志土地边界的界石,使人想起了孟子的“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的说法。“农业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诸如水源、灌溉、收获物等问题上均做出了种种规定(注:Plato,The Laws,842e—846c,tr. by Thomas L. Pengl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译文由笔者据英译译出。),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健康有序的进行。
    对于手工业者,诚实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法律条文上表现在货真价实、如期交货等方面。按法律规定,手工业者按照一定的数量和比例被分派到指定的乡村和市区,其主要任务是满足大众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因而对产品的种类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以农具、军事用品和日常的生活用品为主(注:Plato,The Laws,846d—847b.)。
    对于各种商业活动,尤其是专业商人,柏拉图的立法表现出了极大的怀疑和敌意,这种情绪是在《理想国》中流露不多的。首先,在对外贸易上,国家的位置应该选择在尽量远离外贸良港的位置,因为,“它使一个地方感染上商业和赚钱的习气,以及随之而来的零售贸易,在心灵中形成了狡猾和不信任的性情。[8](705a)所以,这个国家的食物最好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农业生产,法律既禁止各种奢侈品的进口(除了一些军事上的需求),也不允许本邦的生活必需品的出口。[8](847c-847d)第二,在国内,商品的交易在市场管理员(market regulators)的监督和管理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产品的种类与数量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业欺骗和产品的弄虚作假是绝对禁止的。在交易行为中,贩卖者不能在一天之内任意提高或降低价格,对于贩卖者的掺假和恶行更要加以严惩。[8](917c-918a)第三,严禁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零售贸易(retail trade),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零售贸易在整个地区或城市的任何一个地方都禁止存在。”[8](847d-847e)
    我们知道,零售商业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承担着一定的功能,对此,柏拉图也并不否认,他在《理想国》里也为零售商人留下了一席之地。那么,在这里,柏拉图为什么对零售商业如此地排斥呢?他指出,原因在于零售贸易者往往受到贪欲的驱动而见利忘义,“一旦有了需求,就毫无限制地获取,当他们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钱财,他们便选择无限地谋求。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种类的零售贸易,批发贸易以及开设旅店往往得不到信任并受到可耻的谴责的原因。”[8](918c-918d)所以,零售贸易必须严格禁止,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越少越好。(注:Plato,The Laws,919d.需要说明的是,在柏氏构筑的理想国家中,由5040个军人组成的护卫者阶层不仅独揽政治和军事权利,而且完全脱离生生产,所有的农工商业活动都由没有任何权利的生产者阶层承担。)。(2)从事零售商业的人只能是定居的外国人(注:Plato,The Laws,920a.)。(3)对那些极其必要而允许保留的零售商业进行全面而严格的监管,包括公布其收支情况,使之得到一份恰当的利益(注:Plato,The Laws,920a—920c.)。最后,既然以贱买贵卖为特征的零售商业都受到如此的礼遇,那么以钱生息的高利贷就更是罪大恶极了,“城市中不得有金银存在,也没有通过粗俗的职业获得的高额利润,高利贷,以及其它类型的可耻的增值(shameful breeding)。”[8](743d)
    五、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
    在《政治学》第一卷,亚里士多德谈到了“家庭管理”(household management)(注:希腊文ουωνομια,英文“经济”(economy)一词即源于此。),其中讲到“致富术”(art of getting wealth),在对这门技艺的阐述中,亚里士多德较为系统和全面地评述了农工商业等谋生手段。
    首先,他指出,“人们的生活方式千差万别”,但“绝大多数人是以耕作土地以收获果实来获得生活资料。”(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6a38,颜一、秦典华译,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下引《政治学》如不作特殊说明,皆引自该书。个别地方参考了Benjamin Jowett的英译本(Oxford,at clarendon Press,1921.)和吴寿彭的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接着,亚氏把致富术分成两类,一类是靠劳力获得财富,包括畜牧、农耕、劫掠、捕鱼和狩猎,另一类是靠交换和零售商业获得财富,并且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得出前者是人们凭借天赋的能力以觅取生活必需品,其获得的财富是有限度的,而后者则借助某些经验和技巧觅取某些非必需品,其获得的财富是没有限度的,因此,前一种获得财富的方式是自然的,而后一种则是违背自然的。
    为什么呢?因为二者在财富的使用方式上不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事物都有两种用途,两者都属于事物自身,但方式不同,因为一种用途是正当的,另一种是不正当的。例如鞋子既可以用来穿,也可以用来交换物品……”[9](1257a6-10)在这里,亚氏区分鞋子的两种使用方式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商品价值的两种属性,亚氏所谓的“正当的用途”即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正当的用途”即商品的交换价值。所以,亚氏首先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自然而正当的,而交换价值是不自然和不正当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品交换都违背自然而应该受到谴责的呢?并不尽然,人们起初所进行的满足彼此需要的物物交换(barter)并不违背自然。但后来,这种简单的交易继续发展,就演变出另一种“获得金钱”的方法,开始违背自然,“人们一旦发现了铸币的用途,就会从必需商品的物物交换中发展出其他的致富术,即零售贸易。”[11](1257a32-1257b2)从此,人们的财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致富术变为一种“产生金钱的技术”[9](1257b4-9),最后,由这种违反自然的致富方式中又产生了另一种方式,即高利贷,“最为可恶的是高利贷。因为金钱本来是用来交换的,而不是用来增加利息……这就是在所有的致富方式中高利贷何以最违背自然的原因。”[9](1258b3-7)
    至此,亚里士多德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人类商业发展历史的草图,以此来说明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交换模式,实际上,这两种模式正是马克思所谓的“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的流通”。用公式来表示,W代表商品,G代表货币,“简单商品流通”的公式是:W—G—W,即“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而“资本的流通”的公式是:G—W—C’,即“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成货币,为卖而买。”在“W—G—W”的循环中,始极是一种商品,终极是另一种商品,后者退出流通而转入消费,因此这一循环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需要,是使用价值;与此相反,“C—W—G’”的循环则“从货币一极出发,并向作为终点的同一极运动。因此,这一循环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交换价值本身。”[10](p168-174)
    我们看到,正因为前一种商品交换仍然主要以使用价值为目的,亚氏因而认为并不违反自然,而后一种方式则以交换价值为追求的目标,也就是更多的货币(G’),所以是违背自然的。
    至于钱贷业则是后一种商品交换的极端发展形式,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G—W—G’”的形式简化成没有媒介的“G—G’”,即“生出货币的货币”(money which begets money)[10](P177)。亚氏指出,货币被发明出来,本身是用来交换的,而不是用来生息的,因此这种形式又是与货币的性质相矛盾的,当然也就成为最不自然和最应该受到谴责的致富方式了。
    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通过对两种商品交换方式的解析,说明了零售商业(retail trade)和高利贷(usury)——也就是儒家所谓的“货殖”之所以受到谴责的原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亚氏仅仅是从“自然”与“不自然”的伦理角度对农工商业进行了评价,他并不否认从纯粹的农业生产到自足性质的商品交换,从自足性质的商品交换到营利性的零售商业,从营利性的商业再到钱币的有息借贷是一个必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中表现了从“本”业生长出“末”业的必然趋向。
    六、结论
    综上所述,从古风到古典时代,希腊出现了许多关于农业和工商业及其相互关系的思考。透过文中列举的这些立法者的实践活动和思想家的著述,我们可以对古希腊人的“本”、“末”观得到一个总体性的认识。
    首先,这些古希腊的立法者或思想家无不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本”业,手工业和商业是“末”业,这一基本观念与中国先秦的各家学派并无二致。第二,同先秦各派的情况相似,他们对待“末”业的态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呈现出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注:先秦各家学派无不认为农业是“本”业,手工业和商业是“末”业。但在重“本”的前提下如何“末”业则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从总的倾向上看,儒家对“末”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只是对“末”业中有悖于礼义规范的行为表示反对。墨家对“末”业的态度与儒家接近,只是极力反对“末”业中的奢侈品的生产和流通。与儒墨相比,道家和法家对“末”业则采取了十分严历的态度,虽然出发点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回到或建立起一个纯粹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其中,梭伦和色诺芬注意到了“末”业对“本”业的补充和促进作用,因而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末”业。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肯定“末”业中的具有自足性质的部分的同时,对“末”业中具有营利性质的部分表示反对,对“末”业的态度是肯否参半。阿里斯托芬一方面接受工商业发展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反对“末”业中的一切有害于“本”业的因素。来库古则通过立法几乎取消了一切“末”业,与色诺芬形成了“本”、“末”观上的两个极端。
    可见,在古代希腊与古代中国几乎同时出现了对农工商业活动的种种反思,两种文明中的思想家和改革者在不约而同地提出了重农思想,同时,在如何对待“末”业的问题上表现出现了相对宽容和相对严厉的两种不同的倾向。当然,由于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希腊与中国在“本”、“末”观上所表现出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例如,如果说先秦思想家的“本”、“末”思想主要是围绕着各国君主治国安邦的需要展开的话,那么古希腊的思想家则更加注重从经济生活本身的分析及其对人的精神生活的影响上去对农工商业进行评述。笔者认为,这种出发点的不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巫宝三先生所提出的情况做出解释,即古希腊的重农轻工商的思想没有对城邦的经济政策产生影响,而中国的重农抑商观念则对封建国家的财经政策影响很大(注:当然,反过来,这种出发点上的差异也可以被看作是政治传统和制度上的不同所造成的。)。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不同也并不是绝对的,文中提到的作为一次政治实践活动的来库古改革就是在一种极端的“本”、“末”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次改革对斯巴达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对于“本”、“末”观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中希思想家亦存在诸多的不同点。由于篇幅所限和侧重点的不同,在这里不再赘述。
    撇开这些“同”与“异”,更加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希腊和中国为什么会在同一时期出现农“本”、工商“末”的经济思想,该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
    一切思想的产生从根本上都离不开社会经济基础,都是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某种反映,笔者认为,“本”、“末”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一时期中希两种文明出现的十分相似的社会经济状况,那就是,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主导地位,(注:从古风到古典时代,绝大多数的希腊城邦都是以农业作为经济基础,即使是在以工商业发达而闻名的城邦,比如雅典,农民公民一直是城邦公民的主体,其中又以中小农民为主,在工商业活动最繁荣的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占据主导的地位,绝大多数公民与市场的联系是微弱的。参看拙文《雅典公民家庭经济中的土地与农业生产》(《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和《略论雅典公民家庭经济的外部交换》(载《中西古典文明研究——庆祝林志纯教授90华诞论文集》,吉林人苠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73-186页。))另一方面,手工业和商业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较大的发展(注:古典时代的希腊和春秋战时代的中国同时迎来了工商业的巨大发展,这方面的论据很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应该把作为农业经济的补充成分的自足性质的工商业活动和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工商业活动区分开来,显然前者更加普遍和重要,文中所谈到的雅典和齐国在农业生产条件相对恶劣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工商业正说明了这一点。),后者作为这一时代的新鲜事物正在对前者发生着种种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同时,对传统的统治秩序和思想观念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正是这一社会现实刺激了有识之士从各种角度对农工商业及其相互关系重新进行全面的定位和思考。所以,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工商业的较大发展无疑是中希“本”、“末”观得以产生的最根本的动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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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普鲁塔克.梭伦传[A].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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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厉以平,郭小凌编译.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6]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7]柏拉图.理想国[M].郭永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8]Plato. The Laws[M].tro by Thomas L. Pengle. Chicago:university of Press Chicago,1988.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9[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10]马克思.资本论.卷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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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原字左氵右外广里牛
    @②原字左土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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