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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下)(20050906)

值得注意的是,平民及其家庭或家族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分封、赏赐。西周时有关“授 民授疆土”的史料可谓俯拾皆是,如“季姬方尊”,“通读尊铭,可知这是穆王之后把 在空桑的佃臣二十五家赏赐给幼女@③季姬的记录。”这佃臣二十五家不仅有耕地,且 有较多的牲畜,马、牛、羊齐备,总计马15匹,牛69头,羊385只,“这在古代,可称 是相当富足的。”(注:李学勤:《季姬方尊研究》,《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如此富裕之家的平民照样可以进行赏赐。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的“书 社”组织,一般“二十五家为社”(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它作为统 治者赏赐的单位,这方面史料不胜枚举,可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是有它的实质性的制度含义的。无私有经济,也就几乎不存在个人的独立生活空 间,也无法产生个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乃至没有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更严重的是一般平 民不但其财产,就是连其人身都是王有的。说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之地位 ,根本没有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民,因此不能用“自由民 ”来称呼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
    “春秋时期,在种种因素推动下,生产关系进一步的发展便是公田的消失,履亩而税 开始。”然而政府履亩而税的措施并不表示土地私有制的开始,其实它是进一步加强了 土地的诸侯国所有制。履亩而税实行的初期,个体农户虽然逐步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但依然要受到原宗法制度的种种束缚,尤其在土地诸侯国所有制之下,不要说土地不 能进行买卖、出租等项目的经营,其农户没有任何土地经营上的自由处置权,而只是处 于一种国家控制之下的农业生产的服役者身份而已(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 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战国初期,李悝给自耕农算的一笔经济账便一 目了然。一年生产劳动下来,几乎谈不上什么私有经济的积余。这样处境中的所谓小生 产者(小农),只是一种国家佃农,谈不上会有什么独立的私有经济力量。
    春秋时期,虽然部分工商业者得以摆脱官府的人身控制,可以算作私有经济经营者, 个别在经济上甚至达到相当的实力,其所受宗法等级束缚也或较少。但由于经济基础性 质的差异,尤其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力的控制之下,他们无法与广大的基层小农联合,力 量毕竟单薄。加上其所处社会的王权、宗法诸传统氛围,本身缺乏平等的权利意识,成 不了什么政治气候,战国之后频受统治者的无情打击而无任何还手之力的史实,便可见 一斑(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
    中国上古社会虽也可根据政治关系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些等级乃排列于各 个血族团体之组织中,在血缘宗法等级制度之社会中根本无法形成财产贫富阶级之对立 。所以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只是以家族为单位而分散的附属于贵族宗族之下的一个 虚拟的集团概念,而不是像古典古代的平民形成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拥有独立经济实体 的阶级利益联合集团。由此,中国上古时代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平民阶层,而其以血缘交 织成的分层等级社会结构极大地阻碍着基层平民根据经济生活层次跨行业、跨区域地组 合成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这样事实上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 的平民阶级。
    同样原因,平民在法律地位方面甚至与奴隶之间也没有产生明显的界限。史学界一直 为“众人”“庶人”之类基层民众的阶级归属问题争论不休,却并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 ,便是最好的说明。就连一般认为属于奴隶范畴的“皂、舆、隶、僚、仆、台、圉、牧 ”之类的基层职事人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属于平民阶层(注:黄中业:《春秋时期的 “皂隶牧圉”属于平民阶层说》,《齐鲁学刊》1984年第2期。)。问题就在于当时并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划清平民与奴隶之间的界线,更不禁止将平民沦为奴隶的种种途径 ,从而使平民始终处于一种国家准奴隶的地位,人身自由得不到什么法律保障。
    中国上古社会中,平民一般按家族村社进行共同的生产活动,其土地有定期的分配耕 作制度,而基本没有蕴含个体权利在内的财产私有制度。这样,民众只是在劳动、分配 、上贡、服役的生活方式中循环,除希望有一个开明君主、慈祥家长而能减轻一些负担 之外,民众几乎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或长远利益需要维护,其思维完全被局限在血缘 家长君主制统治的单一传统社会模式之中,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参照体系可以借鉴。在如 此一贯的统治氛围中,民众社会不可能产生出西方古代“平等”、“民主”、“权利” 乃至“财产私有权”之类的法律观念,血缘伦理型文化氛围掩盖了等级的森严和剥削的 残酷,其不平等可以用伦理等级来进行解释,天赋等级的思想意识几乎笼罩着整个社会 。由是平民不可能发生对贵族争取权利的阶级斗争,只能在贵族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充 当帮衬的角色。
    由于不存在平民阶层为了平等权利而与贵族阶层进行的政治斗争,平民没有在政治、 经济诸方面争得一定的相关权利,所以中国上古社会中的平民阶层处于一个几乎没有任 何法权保障的社会基层的地位。由于平民家族主要统属于贵族的宗族,个体的独立性基 本淹没在家族、宗族的束缚之中,所以尽管“国人”成分之大部分应为平民,但其只能 是当时宗法制度中国家宗族的基本力量,而没有平民阶层的代表性。这一事实决定着它 不可能针对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去站在平民阶层的立场上来反对贵族的种种特权, 更没有提出过任何政治、经济方面平等权利的要求与有关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可能为平 民阶级整体利益而表现出颇有智慧且目标明确的斗争艺术。这一关键性的历史局限,就 反映出“国人”与古典古代平民阶层的本质性区别。总之,中国上古社会与古典古代的 平民阶层无法同日而语。
    三、对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
    恩格斯概括说:古典古代的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 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就是说古希腊罗马的早期国家是为了控制平民与贵族的阶级对 立,缓和其阶级矛盾,维持社会新的秩序,而在一系列包括阶级妥协各类措施在内的改 革运动中产生的居于社会之上的“第三种力量”(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165页。)。其趋向互相 妥协、平等权利方面的各种政治、经济制度的出台,有关契约性法律条文的修订,不断 完善着城邦国家的建构与职能。
    由是,古典古代平民与贵族的阶级对立、斗争与妥协,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完成了 一种统治与被统治者(或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对抗制衡机制。如在古希腊雅典,公 民大会与贵族会议对抗,在平衡中前者逐步剥夺了后者的大部分权力;平民与贵族在任 官资格方面的抗争,最终废除一切官职任选的财产资格而使平民得以进入权力中枢。在 古罗马,平民以保民官对抗执政官,以平民会议对抗贵族元老院,并将双方调解后有关 的权力制衡内容以契约性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致使以平等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罗马法不断 完善。总之,在其文明进步的一般历史进程中,在其社会各项改革的坚实步伐中,阶级 对抗与妥协导致的权力制衡因素起着极为显著的作用。
    其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模式应该是平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能够产生制衡能量 的最重要的保障。私有制经济在对公民社会的个人独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促 进人的个性的发展、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由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利益要求 ,它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生活分为两个不同的区域,从而产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社会能量与国家权力,私法与公法等范畴的相互区别。或者说其财产关系与经济生活 在日益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经济等级与政治制度也逐渐分离,平等权利的自由民 阶级的最终形成便是一种标志。从而使社会与国家有所分离,我们是否可以说古典时代 的公民社会已是近代市民社会的滥觞,从而开始出现了能与城邦国家政治相抗衡的社会 力量。
    中国上古社会以宗法血缘的亲疏关系作为社会等级秩序而排列展开着国家的统治网络 。贵族世家一般以父系大家族为一经济单位,领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人民,主要采用劳 役地租的方式对同样有血族关系的平民进行剥削。其实行族长主管制、嫡长继承制和家 臣制度,有着共同的宗庙和族墓,家内或有一些奴隶以供使唤。在这样的宗法血族结构 中,平民或奴隶都不构成什么对抗性的社会力量。随着酋长权力斗争的发展,完成氏族 组织向国家政权的过渡,可以说其国家统治秩序亦即贵族家族统治秩序的放大,在这个 意义上说,“家”与国同构,政治国家与家族社会的建构基本一致,从而社会力量(宗 法家族)与国家权力合一,两者共同维护着宗法君主制统治。其王有制或国有制经济制 度注重保障的是国王和少部分贵族及其国家的权益,基本漠视一般私人意义上的利益要 求,乃至压抑人的个性发展和权利要求,没有民众个人独立权利的概念。在此国家政权 的产生过程之中,不可能产生平民与贵族之间的阶级对立及其政治斗争,无法出现私人 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关法律范畴的区别。这样,不存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雏形,也 就根本谈不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衡的问题,由是造成国家政权与基层民众之间权利关系 的极大失衡。
    古典古代朴素的直接民主制也暴露出其不成熟的弊端。经过长期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权力是愈益开放,有那么点“主权在民”的味道,但由于缺乏政治领域的有序规则, 因泛民主化而使政治生活显得混乱无序。在公民大会中,允许有充分发言的自由,人人 可高谈阔论,甚至无须特别顾及到议事的日程。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提出新的法案以交讨 论,或提出关于撤销现行法令的议题,当然通过和批准新法或者撤销旧法的程序还是颇 为复杂的。这样,一条法律,一件案子,各方都可据理力争,往往是争论个没完,很难 产生一致的意见。可以说到处洋溢着自由的空气,这是希腊人最为自豪和骄傲的,然而 也由此而使政局极不稳定,不仅党争频繁,而且行政效率低下。其权力制衡规则的不成 熟,公民大会、陪审法庭成天吵吵闹闹,甚至乱哄哄的,经常造成相互扯皮,办事拖拉 ,没有效率。泛民主化由于没有权威和中心,以多数公民的意见为左右,实际上意味着 国家权力的削弱,同时其公民的意见也无从实施而时常走向多数专制的暴民政治。另一 方面,全体公民的直接参政,也便利了一些政治野心家,他们通过开空头支票,或以小 恩小惠收买人心以捞取政治资本,最后夺得政权。伯里克利尔后的百余年中,雅典始终 处于党争状态,原因就在这里。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雅典一蹶不振,就是因为党争带 来的内耗太甚,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力量。所以雅典虽有高度的民主,但政局长期处在 不安定状态之中,这应该是其最终失败的主要原因。
    泛民主化带来的暴民政治,罗马比雅典更甚。共和末期,罗马寄生着为数众多的流氓 无产者,他们一无产业,二无劳动能力,完全靠国家养活,但同时他们又是罗马公民, 可以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其人数之多也使其政治倾向直接决定着政治家的沉浮和荣辱, 而其头脑之简单又趋于蝇头小利就极容易被政治野心家所收卖。“非但平民是这样,就 是元老和骑士们也成为暴民政治的代言人,同样被人贿赂而失去政治道德。整个罗马政 治完全控制于所谓的‘民心’。谁能收买民心,谁就能主宰罗马。而收买的办法,无非 是些直接的经济行为,如发放各种补贴,减轻或减免人民的负担,或举办各种表演,或 兴办公共建筑。苏拉、恺撒、庞培、安东尼、奥古斯都等人无不是靠这样的一些手段而 登上政治舞台的。特别是恺撒,为了讨好民众,不惜债台高筑而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因 为在他看来,一旦他的政治目的达到,便可成倍地得到回收。在这样的政治环境里,没 有政治原则,一切以民众的是否高兴为转移,其结果也就不免断送了民主政治”(注: 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由于缺乏较为成熟的有关权力制衡理论的铺垫,主要由平民在斗争中所完成的民主运 作机制是相当粗糙的,没有科学的稳定性而存在种种缺陷。再比如保民官,它虽然限制 了执政官、元老院等贵族权力的滥用,但对其自身却缺少一种制度性控制,在共和末期 ,它往往成为暴民政治的保护伞,或常常变成党争的牺牲品。这制度最终走向了自己的 反面,由共和转向帝制。这也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或者说西方古典的民主政治还只是一 种不成熟的尝试,需要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一些要素(比如议会政治)对其民主制进行完善 型改造。
    尽管古典古代的政治斗争及其民主共和政体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批评和反省,但 毕竟体现了当时人们对民主自由的向往,出现了优于专制的民主政体设计,其追求的大 方向没有错。其有关传统还一直有所延续,使西方古代社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权力制 衡因素。如在中世纪城市中,市民阶级对国王、贵族的争取城市独立权的斗争,一般市 民与城市贵族争取平等政治权利的斗争,学徒帮工与业主争取经济利益的斗争,发展到 第三等级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间波澜壮阔的政治斗争,最终导致资产阶级革命。而革命 的过程就是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各阶级力量与权力相互制衡的社会。近代,洛克开始以 科学的态度来研究权力制衡问题,孟德斯鸠再将其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可以说是一种历 史传统的体现。
    中国上古时代在政治权力制衡历史传统阙如的前提下,又过早地出现了中央集权君主 专制体制,一个极其强大的大一统王权的形成,其专用刑法、酷吏对人民进行恐怖统治 ,进一步压抑了市民社会这方面权能的觉醒,从而使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处于一种权力失 衡的状态之中,基层民众没有基本的人权意识,更无这方面政治智慧的任何训练和积累 ,从而无法培养出一种政治权力互相制衡的文化能力与历史传统。这样,一个权力过分 集中和强大的专制政府,始终对民众的基本权利构成了致命的威胁,在千年历史的制度 文化演进中,实际上直接剥夺着民众的各种权利,民众始终不懂“自由”、“权利”乃 至“权力制衡”为何物,法律制度中也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概念与机制,所以中国古代绝 无“自由民”、“国家公民”之法权概念与制度事实。亨廷顿指出:“儒家社会缺少抗 衡国家之权利的传统,而且就个人的权利存在的程度而言,个人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 。对和谐与协作的强调胜过对分歧与竞争的强调。对秩序的维持和对等级的尊敬是核心 价值。思想、团体和政党的冲突被看作是危险的和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儒教把社会 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在全国的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 。”(注: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第364页。)
    这也影响到后来农民起义的斗争过程与失败结局。农民(包括其他平民)与官僚地主虽 然也可看作是一种阶级对立,然而由于根深蒂固的王权主义影响,没有任何权力制衡的 历史传统,加上农民阶级与社会本身的许多局限,其起义的目的并非是建立一个带有阶 级妥协、平等权利,乃至有权力制衡机制的新政权,而只不过是用暴力消灭旧的统治集 团,自己取而代之,最后依然压迫底层的农民(平民)阶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民 起义并非是一种为了本阶级整体利益而进行的阶级斗争,而主要是争夺权力的斗争,争 夺皇帝宝座的斗争。任何人一旦爬上皇帝宝座,就决不肯轻易交出专制权力。“有权就 有一切”的王权主义传统有着极大的诱惑力,不要说官僚地主阶级不肯变,平民与农民 阶级也不知道如何改革。
    总之,由于一开始就缺乏平民与贵族之间的阶级斗争与协商妥协的历史底蕴,中国始 终没能形成权力制衡的文化传统,没有产生过阶级对抗过程中完成的契约性政权。在君 主专制的严酷统治之下,更不可能出现允许人们能合法正常地争取平等权利的法治渠道 。所谓阶级斗争,大多只有用暴力来对付暴力,历史上发生了如此频繁且具巨大破坏力 的农民起义,有时也推翻了旧政权,然而其建立的还是专制王朝,对社会发展几乎谈不 上多少实质性的进步作用,这便是中国社会的悲剧。由是,中国古代社会渐渐步入一个 在不断的权力斗争之后,无限循环的历史怪圈之中,似乎很难找到它的出路。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金右且
    @②原字左马右龙
    @③原字姊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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