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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城邦制度的形成 (下)(20050216)

由此看来,"六一汉"既不是向贵族交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地租的下层农民,也不是为贵族耕种土地而得到六分之一收成作为报酬的中小农民。笔者认为,他们是被迫向阿提卡的地方宗教组织交纳实物税的中下层农民,由于这个实物税的比例是其土地收成的六分之一,他们因此而被称作"六一汉",这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在某种程度上为地方宗教崇拜组织所控制,或更为确切地说,雅典的贵族集团通过地方宗教组织控制了下层农民的土地。在古代阿提卡地区,普遍存在着收获祭礼,如同所有的希腊人一样,雅典人相信神赋予了他们好的收成,因此他们必须将收获的一部分敬献给神〔(21)〕。贵族统治阶层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宗教思想来为他们自身的利益服务,正如英国学者鲁兹早在1902年就已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只要没有祭司组织,就没有必要交纳比表示敬奉更多的祭礼。但是,随着祭司组织的建立,随着社会组织的出现,必然要有所改革。国王或神的代表就会对祭礼的最低数量作出规定,并作为一种赋税来征收。"〔(22)〕事实上宗教组织向农民征收实物税并不是古代雅典的独特现象,在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普遍必须向教会交纳什一税。在希腊世界,也有利用神明为自己利益服务的例子。据
    希罗多德记载,在波斯王居鲁士率军攻占吕底亚首府萨地什以后,波斯士兵洗劫了该城,居鲁士本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侵害。此时投降居鲁士的吕底亚国王克罗伊苏斯建议居鲁士在城内设置岗哨,并宣布收取战利品的什一税,作为献给宙斯的祭礼,"这样他们不仅不会因为陛下以武力夺走他们的财富而怀恨,而且还会赞同陛下的公正而甘愿交纳"〔(23)〕。雅典tiě@②主庇西斯特拉图在执政期间,也曾向农民征收什一税,亚里士多德评论说,通过征收什一税,庇西斯特拉图本人的收入也大大增加。亚氏还记载了一则颇有说服力的趣文,庇西斯特拉图在一次出巡时,在希米托斯山区看到一名农夫在不毛之地上辛勤耕作,便好奇地派人问他能够收获什么,农民回答说:"除了痛苦和不幸以外,一无所获;而这痛苦和不幸的十分之一还必须上交给庇西斯特拉图。"〔(24)〕
     如果上述结论即六一税是农民交纳给地方宗教组织的赋税符合历史情形的话,那么梭伦本人所提到的horoi也就不难理解了。希腊文中的horoi一词本意为"界碑",但这显然不是梭伦所说的意思。在一篇诗歌残篇中,他说自己"清除了立在黑色田野(亦即肥沃田野)上的horoi;以前她为人所奴役,但现在获得了自由"〔(25)〕。显而易见,在这里,horoi是农民土地受到控制的标记。梭伦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清除农民土地上的horoi,实际上这也就废除了依附在农民土地上的六一税。通过这条措施,梭伦剥夺了地方宗教组织对农民土地的控制,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使之获得了自由,亦即使之成为农民自己的财产。梭伦的遗嘱法也证明了同样的结论,土地的占有者从此获得了转让自己土地的权利,这也标志着雅典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同斯巴达一样,雅典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城邦的形成是同步的,梭伦的改革实际上标志着雅典城邦的形成,他打破了贵族统治阶层通过地方宗教组织对农民土地的控制,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确定了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按其土地收成的多少,把公民分成享有不同政治权利的四个等级,使公民的土地财产同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从而将中小农民阶层纳入了城邦的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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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个案分析可以看出,古代希腊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城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公民权的定义及公民群体的限定,这实际上意味着打破以出身为基础的贵族集团对政治权利和土地垄断,而代之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公民政治。而无论是在斯巴达还是雅典,公民权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土地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相应的社会与政治权利。在斯巴达,成其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份地;而在雅典、梭伦的等级制度使得政治权利同土地财产直接关联起来。这也就是说,对公民权的定义首先就是确立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城邦制度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侧面,也是理解希腊城邦社会的一个关键。正因为如此,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而应该把它看成是古风时代整体的社会和政治发展与变革过程中的一个侧面,更为重要的是,把它看成是古典城邦制度确立过程中的一部分。反过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又对希腊的城邦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任何其他自由人都不能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希腊城邦社
    会一些最基本的社会特征:其一,希腊城邦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不是如许多学者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工商业社会,因为无论其工商业的发达与否,它并不是个人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基础;其二,无论是在以斯巴达为代表的贵族政体中,还是在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政体中,土地财产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它还导致了古典城邦社会一个独一无二的现象,即农民阶层被纳入到城邦的政治体系中,成为社会的主体阶层,而不是象在其它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也是区别希腊城邦和其它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注:
     (1)斯诺德格拉斯:《考古学和希腊城邦的出现》,在剑桥大学就职典礼上的演讲,剑桥大学1977年单行本;又见他的《希腊古风时代-探索的时代》,伯克莱和洛杉矶1980年版。
     (2)波里尼阿:《希腊城邦的产生:公元前八世纪的宗教崇拜、空间和社会》,巴黎1984年版。
     (3)古迪和瓦特:《文字及其应用的后果》,载古迪主编:《传统社会中的文字及其应用》,剑桥1968年版,27-68页。
     (4)参见芬尼:《古代希腊土地的转让:一种观点》,载Eirene第7期(1968年),25-32页;哈里森:《雅典法律》,牛津1971年版,第1卷,201;麦克道尔:《古典雅典的法律》,伦敦1978年版,133页。
     (5)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1a19-22。
     (6)文特里斯和查德维克:《迈锡尼时代的希腊文文献》,剑桥1973年第2版(1956年初版),第8章及233和444页。
     (7)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载Historia第6期(1957年),133-59页。
     (8)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
     (9)见《伊利亚特》:vi,192-5;ix,574-80;xii,310-316;xx,178-186。
     (10)《伊利亚特》:xv,496-99;《奥德修记》:vi,9-10。
     (11)《伊利亚特》:xii,421-4。
     (12)《奥德修记》:xiv,64-6。
     (13)《奥德修记》:xi,488-91。
     (14)霍德金森:《古典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继承制》,载CQ新刊号第36期(1986年),378-406页;《继承制、婚姻和人口:古典斯巴达的成功与衰落之透视》,载鲍威尔主编:《古典时代之斯巴达:隐藏在成功背后的经验》,伦敦1989年版,79-121页;参见卡特里奇:《斯巴达与拉科尼亚:公元前1300-362年的地区史》,伦敦1979年版,168页。
     (15)色诺芬:《期巴达政制》,7.2;参见普鲁塔克:《莱库古传》,24.2。
     (16)卡特里奇:《重装步兵与英雄:斯巴达对古代战争技巧的贡献》,载《希腊研究杂志》第97期(1977年),11-27页;参见斯诺德格拉斯:《重装步兵改革与历史》,载《希腊研究杂志》第85期(1965),110-22页。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06b36-1307a2。
     (18)《雅典政制,2.2。
     (19)参见伍德豪斯:《解放者梭伦:七世纪阿提卡的农业问题研究》,牛津大学1938年版,第四章;弗里茨:《"六一汉"的含义》,载AJP第61期(1940年),54-61页,及其《再论"六一汉"的含义》,载AJP第64期(1943年),24-43页;刘易斯:《梭伦的农业立法》,载AJP第62期(1941),144-56页。
     (20)加伦特:《农业体系、土地制度与梭伦改革》,载BSA第77期(1982年),111-24页。
     (21)参见色诺芬:Oeconomicus,5.19-20;《会饮篇》,4.49。
     (22)鲁兹:《希腊的谢恩祭礼》,剑桥大学1902年版,54页。
     (23)希罗多德:《历史》.i,89。
     (24)《雅典政制》,16.4-6。
     (25)梭伦:残篇36(韦斯特),5-8行;又见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12.4。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社去土加氏
     @②原了仁去二加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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