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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上)(20031124)

日本学界将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制度称为身份制。所谓社会等级是由一群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身份即是等级,或者称之为身份等级。身份等级所反映出的差别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人们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权利等差。在阶级社会中,身份等级是指每个阶级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身份等级集中体现为不同身份等级的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经济利益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的(或根本不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他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讲,阶级是与生产关系的体系相关联,属于经济的范畴,而身份等级则属于政治的、社会的范畴(1)。所谓身份等级制,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国家基本法等不同的形式)将身份等级的划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或社会制度)固定下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在19世纪中后期日本跨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日本人曾长期生活在按身份区分人的贵贱的所谓身份制社会中。前近代的江户时代(1602年—1867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等级森严的封建等级身份制社会,这种封建等级身份制是从古代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发展演变而来的。古代律令制国家中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即是日本古代身份等级制的体现,而这种等级制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探讨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发生发展的历史,对于搞清古代日本的社会结构,理解日本前近代典型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前史,是十分有益的。本文将回顾公元七八世纪律令制时代的历史,对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的确立及其具体形态作一些考察。
     一、律令制国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的确立
     公元7世纪以后,日本的奴隶主统治阶级积极引进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措施。这些变革给旧有的身份等级制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从古代身份等级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变革主要是沿着两条途径进行的。一是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旧有的氏姓制度(2),使其适应新的国家体制和社会体制;另一个就是模仿中国的身份制度,发展出一种新的身份体制,即“良-贱”身份等级制(以下简称良贱制)。经过一系列的变革,良贱制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随着良贱制的建立,身分制度日趋复杂化。由于原来用以表示从属于大和王权的畿内贵族身份的氏姓制度已不能涵盖所有身份等级,于是逐渐降到次要地位,被纳入到良贱制的体制中,成为良贱制的重要补充。
     所谓良贱制,就是日本古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在天皇和皇族之下将全体人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两大身份,并且规定这两者之间禁止通婚和收养。不仅如此,还规定了贱民身份中的各身份阶层之间原则上不得通婚和收养。在刑罚上,也对良人和贱民规定了各种等差。另一方面,在做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上为良人身份中的上层、即贵族官人阶层规定了诸多的权利和特权。从7世纪初的改革至8世纪前期律令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看作是良贱制发生、实施和确立的过程。
     7世纪初,圣德太子在推古天皇的支持下实施了被称作“冠位十二阶制”的官阶形式的改革,用德、仁、礼、信、义、智来表示官僚冠位的大小,同时以紫、青、赤、黄、白、黑等颜色的冠帽和官服来区别官位的等级。这项改革的真正目的是由王室独揽授予冠位的大权,用不能世袭的官阶等级来表示官吏身份的高低,以此打击世袭的氏姓贵族的势力。公元604年圣德太子又进一步制定了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原则,即《十七条宪法》。其中明确提出“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士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承诏必谨,君则天之。”“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3)《十七条宪法》中主张的“君-臣-民”的基本社会结构与后来律令法中确定的基本社会结构、即“天皇-官人-百姓”的结构,是一致的(4)。
     公元645年,皇极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即后来的天智天皇)领导新兴的政治革新势力策动了一场震动朝野的政治变革,史称“大化改新”。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化改新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的改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改去旧职”,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确立了古代天皇的绝对君主的地位。各级官吏的任命与罢免权归于中央朝廷,从而沉重打击了反对建立集权制国家的氏姓贵族的世袭特权。二是实施“公地公民制”,通过解放部民把原来归氏姓贵族私有的部民变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统治下的公民。三是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编户造籍,一次是天智九年(670年)的《庚午年籍》;另一次是持统天皇四年(690年)依据净御原令编造的《庚寅年籍》。编造全国范围的户籍不仅是古代律令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全国人民进行统治的前提,同时也为中央政府搞清全国的氏姓分布、确定良贱身份提供了基本的数据。四是进行了氏姓制改革。天武天皇(公元672—686年)在位时期,进一步对全国的氏姓作了整顿改订,统一为八种姓的称号,也就是“八色姓”。八色姓分别表示贵族阶层内部的八种身份,其中真人、朝臣、宿弥为上位姓,忌寸、道师、臣、连、稻置为下位姓(5)。八色姓的制定并非要恢复旧时代的氏姓制度,而是要使旧时的氏姓制度为新确立起来的身份秩序服务,具体说就是要提高皇族近亲的社会地位,明确高级官僚和低级官僚的门第差别,以及中央贵族与地方豪族之间的地位差别。在这点上,八色姓制度与8世纪以后实施的贵族爵位制(位阶制)是相通的。五是制定成文法。从7世纪中后期至8世纪中期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古代统治阶级效仿中国唐代的法律制度,相继编纂、实施了《近江令》(天智天皇年间编纂,671年部分实施)(6)、《净御原(律)令》(681年开始编纂,689年实施)(7)、《大宝律令》(700年编纂,701年完成,702年实施)(8)、《养老律令》(718年编纂,757年实施)(9)等法典。通过编纂和实施成文法,最终把良贱身份划分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形式上看,大化改新后确立的良贱制是模仿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身份制度。但实质上,良贱制的产生和实施是与大化改新后的政体变革有密切的关系。在大化改新前,大和国家加对地方的统治是通过地方豪族间接实现的,而大化改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以古代天皇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对全国人民的直接统治,并确保国家获得的最大利益归统治阶级所有。改新后实施的“公地公民制”也好,编户造籍也好,其目的都在于此。“公地公民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对公民的身份做出明确的划分,同时要对不同身份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良贱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中最成熟、实施时间较长的法典是《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在此之前,律令法律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良贱制逐步建立和发展成熟的过程。早在大宝令实施之前,良人与奴婢(即后来的贱民)的身份关系在大化元年(645年)记事中提到的“男女之法”中已经出现。其文称“又男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若良男,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奴所生子,配其父。若两家奴婢所生子,配其母。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若别人奴婢者,如奴婢法。今剋见人为制之始。”(10)其中规定了良人、奴婢通婚所生子女的划分原则,即子女降为奴婢。通过这一记载可以知道,在良贱制形成之前,已有了与之十分近似的“良人-奴婢”制。不过在男女之法中是否有了良人、奴婢禁婚的原则,还不得而知。在良贱制形成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持统四年(690年)在全国范围内制作《庚寅年籍》。《日本书纪》持统五年(691年)三月癸已条的诏书中谈到人口买卖时的良贱身份归属原则,即“若有百姓弟为兄见卖者,从良。若子为父母见卖者,从贱。若准贷倍没贱者,从良。其子虽配奴婢所生、亦者从良。”一般认为,这一记载反映了《庚寅年籍》的造籍原则。《庚寅年籍》的意义在于它首次将人民按良贱分别登录造籍;其次是奴婢(贱民)被强制性地按无姓者造籍;第三是在该年籍中被确定为贱民身份的人要世袭这一身份;第四是在良人身份中有区别地划出了杂户身份(11)。《庚寅年籍》的良贱制与后世的良贱制相比还不尽完善。在此后的十年中,有关良贱制的法制被不断强化。可以说从持统天皇(687年—696年)后期至文武天皇(697年—707年)初期是良贱制日益完善的时期。八世纪初,良贱身份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已日趋明确,并最终体现在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第一部完整的基本法典《大宝律令》中。
     在律令法中,古代天皇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天皇是古代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或者说天皇和国家即是同一物(12)。天皇没有划入良贱身份等级序列,也没有表示等级地位的姓和爵位。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皇的权力与地位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在律令国家中,天皇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皇位继承权;2.军事大权;3.外交大权;4.对全体人民的改姓和赐姓的权力;5.官吏任命权;6.对臣下的刑罚权。
     在天皇之下,人民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两大身份。良人身份中包括有爵位的官吏、负担租调庸的公民以及由各种手工艺人构成的杂色人;贱民身份中包括旧时的下等部民和奴婢。贱民身份根据职业分工又进一步被分为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和私奴婢五种,合称“五色贱”。此外,一个没有纳入上述良贱身份体系的社会阶层是僧尼阶层。这恐怕与僧尼阶层是一个教化阶层,其拥有的特权不是世俗特权等因素有关。律令制时代的整个身份体系如下(13):
     君(无姓): 天皇
     皇亲
     良身份(有姓):臣  有位官人阶层: 三位以上(贵)
     五位以上(通贵)
     六位以下-初位
    民  公民(又称百姓、庶民、白丁)
    杂色人(品部、杂户)
    贱身份(无姓): 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又称官奴婢)、私奴婢
    二、良贱制下的贵族官人阶层及其特权
     在古代日本的律令制身份体系中,位于天皇和皇族之下的是良人身份。这个身份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主要的阶层,一个是公民和杂色人构成的所谓庶民阶层,另一个是位于公民百姓之上的有爵位的官人阶层。对于良人身份中的公民百姓阶层和贱民身份来说,官人阶层是统治者,正如后文中所分析的,这个官人阶层与古代天皇及皇亲共同构成了古代国家的贵族阶层。下面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个阶层的内部结构与特权。
     官人阶层的内部,是通过一种称作“位阶制”的爵位制度来调整其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在古代日本,授予官人阶层的爵位称作“位”,位与位之间的等差称作“位阶”。确定位与位阶的制度即是“位阶制”。位阶的叙授是以与天皇及其一族的远近关系、氏姓门第的高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实力地位为标准。因此,只有有实力的豪门世族才能得到爵位。实际上,在位阶制中被授予爵位的人,有许多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贵族。高贵的氏姓被授予高级位阶,而高级的位阶必定是授予高贵的氏姓的,在这里可以看到位阶制与氏姓制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位阶制看作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制度的某种继续。位阶制实质上是一种古代贵族的爵位制,是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品级联合对直接生产者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
     日本律令制国家的位阶分为两类:一类称品阶,从一品至四品,共设四等,是专门授予亲王(14)的,以有别于诸王(15)的位阶。另一类是位阶,是授予诸王、诸臣的。从最高位的“正一位”至最低位的“少初位下”,共划分为三十阶(16)。《大宝令》还将五位以下的位阶进一步分为内、外两种,其外位的地位低于内位。所有被授予爵位的人统称为“有位者集团”。
     日本古代位阶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位阶与律令制国家的官僚体制紧密相连。《养老令·官位令》中说:“凡臣事君,尽忠积功,然后得爵位,得爵位然后受官”(17)。也就是说,为官者须先有爵位,爵位是授官的资格与前提。位阶的等差与官职的高下是相对应的。爵位越高,所担任的官职就越大,即所谓的“官有高下,位有贵贱,准量爵位之贵贱,补任官职之高下”(18)。这种爵位与官职相对应的选叙制度称作“官位相当制”,它表明有位者的社会身份地位与当时的官僚体制中的等级地位是相对应的。
     在位阶制中,高级位阶与低级位阶之间的尊卑差异是很大的。根据实际的社会地位和所享受的特权,可以将有位者进一步分为五位以上和六位以下两大级别。五位以上者相当于亲王和诸王,六位以下至初位相当于诸臣、百官人。《养老令》中将三位以上者称为“贵”,四位和五位称为“通贵”,五位以上的有位者统称为“贵族”。在律令制时代,获得五位以上位阶的,除了皇亲就是大化改新前拥有臣、连等最尊贵姓氏的氏姓贵族的子孙以及在大化改新和其后的“壬申之乱”中建立文功武勋的贵族。据统计,奈良时代(公元710年—784年)74年间出任三位以上官职的人有122人,其中有亲王22人,其余几乎都是大伴氏、石上氏、巨势氏、藤原氏,阿部氏、纪氏、橘氏等大氏姓贵族的子孙。出身普通贵族的不过7人(19)。
     由天皇一族和五位以上有位贵族构成的贵族阶层是古代律令制国家的真正的统治者,是良贱制下最大的获益者。同时,有位贵族也是拥有特权最多的身价阶层。下面以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为例,分析律令贵族阶层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特权。
     在政治上,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由于位阶高贵,依照“官位相当制”,他们可以在官僚体制中担任最高级的官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身着与官位相当的礼服和朝服的特权。另外,亲王还可以在自己的官邸中设立管理家政的机构──家司,并可以通过家司向国衙等地方官僚机构发布家符和家牒。设立这种家政机构在集权的律令制国家中是一种特殊的权利(20)。五位以上的有位贵族还拥有支配国家专门为其配备的帐内、资人的特权。帐内和资人是在贵族府第中担任护卫和勤杂事务的侍从和侍卫,一般由六位以下的有位者和庶民担任。帐内专门配给亲王。其配给人数依品位有差,自一品的160人至四品的100人不等;资人是配给五位以上诸王的。其配给人数一位最多,为100人,从五位最少,为20人(21)。另外,在朝中任高官的大贵族,根据官位的高下还可以享受另一份资人待遇,称作“职分资人”。职分资人的配给只限于正三位以上的高级官僚,其中太政大臣(相当一品或正、从一位)配职分资人300人;左、右大臣(相当二品或正、从二位)配200人;大纳言(相当正三位)配100人(22)。无论帐内还是资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和劳动都是免费的,主人不必向他们提供任何劳务报酬。
     另外,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子孙有荫受位阶的特权。律令中还对这种特权作了具体的规定,称作“荫位制”。根据《养老令·选叙令》的规定,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的嫡子、庶子和嫡孙、庶孙,以及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嫡子、庶子,在年纪达到21岁时就可以仰仗祖辈和父辈的贵族出身,顺理成章地荫受从五位下以下至从八位下以上的位阶。比如,凡亲王之子,不计品位,均可荫受从四位下的位阶;正、从一位的嫡子和嫡孙可分别荫受从五位下和正六位上的位阶;从五位下的嫡子可荫受从八位下的位阶(23)。这些得到位阶的贵族子弟又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与其位阶相当的官职,以及与这一官职相当的所有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古代日本,像从五位下这样的位阶,是低级官吏积一生之功绩也无法企及的地位。有学者做过计算,一个普通百姓出身的年轻人通过贡举(即科举考试)步入仕途,从少初位下的位阶起步,那么,在正常情况下,他需要32年才能晋升到从八位下的位阶(24)。由此也可以看出贵族与庶民百姓在政治前途上的天壤之别。日本古代贵族的“荫位制”是模仿中国唐朝的制度,依唐代的制度,一品高官之子只可叙为正七品上的官位。就这点而言,日本贵族后裔所享受的政治待遇比唐代贵族还要优厚。他们的政治仕途可谓一帆风顺、平步青云。由于有了这样的父传子的“荫位制”,古代国家的政治大权被牢牢地掌握天皇和有位贵族阶层手中(25)。
     有位贵族在经济上的特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封户,分为位封和职封;二是封地,分为位田和职田;三是禄,分为位禄和季禄;四是免除课役。所谓封户,就是把所封户应缴纳的租庸调全额或其中的大部分划归封主所有。其中按位阶赐给封户称作位封;按官职赐给的称作职封。封地中的位田和职田也是分别按位阶和官职赐封的。位禄和秀禄是向皇亲和有位贵族颁给的实物俸禄,有絁、绵、布、鍫(锹)等。位禄按位阶发放;季禄按春夏和秋冬两季发放。以上禄和免除课役两项特权,不仅封主本人,其亲族也可得到。例如,《养老令·赋役令》中规定,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除本人外,其祖父、父、兄弟、子孙全免课役;四至五位的贵族,其父和子全免课役(26)。在以上四大项经济特权中,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可获得所有各项;四至五位的有位贵族可获得除职封、职田以外的其他各项。正六位至初位的下级官吏除可得到季禄外,并无其他经济利益上的特权。日本有学者曾将中央官僚机构中的有位贵族每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换算成稻米数量,其结果如下(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正六位以下官吏的收入也一并列出):
     正一位:22765石;从一位:22406石;正二位:15385石;从二位:15060石;正三位:6957石;从三位:(1258石)(27);正四位:662石;从四位:552石;正五位:362石;从五位:255石;正六位:22石;从六位:20石;正七位:17石;从七位:15石;正八位:12石;从八位:11石;大初位:9石;少初位:8石(28)。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五位以上有位者与六全以下有位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五位以上各位阶之间的差别也是很大的。这反映了贵族阶层内部的利益分配上的差异。但是,即便是五位以上贵族中所获利益最少的从五位,其经济所得也要远远高于正六位以下的下级官吏,更不要说普通百姓了。五位以上有位贵族的经济特权为他们提供了莫大的财产基础,这是他们维持自身社会地位的可靠保证。同时也可以看出他们作为压迫阶级对被压迫阶级的剥削程度。
     有位贵族不仅在政治上、经济利益分配上有特权,而且在触犯刑律的时候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律法中规定,居住在京城的五位以上贵族犯法时,要经过天皇的批准才可抓捕(29)。有位贵族在刑法上的特权主要表现在其犯法时,可以通过律法中专门为他们设定的“议章”、“请章”、“减章”、“赎章”等法律条文,获得减刑,从轻发落。比如,上述“议章”是指律法中的“六议”。所谓六议,就是犯死罪者在六种情况下不可立即绞斩。这六议是:“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30)。其中议亲,就是指皇亲,包括天皇的五等以上亲和太皇太后、皇太后的四等以上亲,以及皇后的三等以上亲。第六项的议贵,就是指三位以上的有位贵族。犯死罪的人凡符合六议条件者,可以“先奏请议”,然后“依令于官集议,议后奏裁”(31)。也就是在收到“请奏”报告后先由朝廷高官审议,然后奏请天皇裁定。至于裁定的结果,依律法,犯流刑以下罪刑的可罪减一等。有位贵族还可以“以官当刑”,即以官位、勋位抵消刑罚,律令中称之为“官当法”。律法中规定,“一品以下、三位以上,以一官当徒三年;五位以上以一官当徒二年;八位以上,以一官当徒一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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