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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下)(20031124)

注 释: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阶级社会的等级和等级制的论述可参见以下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4页;第4卷,第466页;第19卷,第228页;第27卷,第477页;《列宁全集》第6卷,第93页附注;第2卷,第405页。1960年代以后日本史学界对古代社会身份等级理论的议论可参考以下研究文献:石母田正:《日本古代国家论》(第一部),“古代的身份秩序”,岩波书店1973年版;丰田武:《日本的封建制》,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原秀三郎;《日本古代国家史研究》,“身份与阶级”,东大出版会1980年版;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国家与东亚世界》第5章,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神野清一:《律令国家与贱民》,吉川弘文馆1986年版;吉村武彦:《律令制身份集团的形成》,收入石上英一等编:《前近代的天皇·第3卷·天皇与社会诸集团》,青木书店1993年版;神野清一:《日本古代奴婢的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
     (2) 氏姓制度是产生于公元五六世纪古代大和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和身份制度。氏是指服属于大和王权的政治集团,姓是指由大和王权授予氏上(氏的首领)、用以表示该氏在大和王权统治机构中的职务和地位高下的称号。该制度带有古代国家贵族身份等级制的性质。
     (3) 《日本书纪》推古天皇十二年四月条。
     (4) 吉村武彦:《律令制身份集团的形成》。
     (5) 《日本书纪》天武天皇十三年(684年)条。
     (6) 古代日本法典中的“律”相当于后世的刑法,“令”相当于后世的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近江朝廷时只编纂了令,而没有编纂律,故有此称。《近江令》现已全文失传。关于这部日本最初的法典是否在历史上真实存在过,学者之间也有不同见解,有些学者否认《近江令》的存在。但也有不少学者肯定该法典的存在,如井上光贞认为,近江令大致在天智七年(668年)编成,天武十年(681年)更改,后被吸收到持统三年(689年)颁赐的《净御原令》中。参见长谷山彰:《律令法典编纂的过程与问题点》,收入同氏著《律令外古代法的研究》,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90年版。
     (7) 关于《净御原律令》中是否已制定了律,日本学者之间尚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当时只制定了令,而没有制定律,因而主张《净御原律令》应当称作《净御原令》。
     (8) 《大宝律令》是由律6卷、令11卷构成,前后实施了50余年。《大宝律令》现已失传,现在人们只能从《养老律令》的注释书中了解到其中部分内容。
     (9) 《养老律令》有律、令各10卷,前后实施了约200年。《养老律令》的大部分令通过9世纪的注释书《令义解》、《令集解》的形式保存至今,其律的部分已经残阙,只有部分篇章依据古代文献和唐代律法被复制出来。
     (10) 《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元年八月条。
     (11) 神野清一:《律令国家与贱民》,第68页。
     (12) 《养老律·名例律》所规定的“八虐”(八大重罪)的第一条即谋反国家罪。该条注释云:“谓臣下将面逆节,而有无君之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国家。”《国史大系·律》卷一,吉川弘文馆1982年。在这里,天皇即国家的思想十分明确。
     (13) 参见吉村武彦:《日本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148页图表。本文引用时略有改动。
     (14) 亲王是指天皇的兄弟姐妹和天皇的皇子。
     (15) 诸王是指皇族中从二世以下至四世的王。五世王虽称王,但不包括在皇族范围之内。
     (16) 其具体划分方法是:从一位至三位,每位阶又分设“正、从”两阶,从正一位至从三位,共有六阶;自四位至八位,除有“正、从”之分外,又加上“上、下”之分,即从正四位上至从八位下,共计二十阶;等级最低的初位按“大、少”、“上、下”分为四阶,以上共计三十阶。
     (17) 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一,官位令。
     (18) 《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一,官位令。
     (19) 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刀江书院1953年版,第53页。关于奈良时代的授官叙位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公元811年成书,以后被不断续写的官吏任职记录《公卿补任》。
     (20) 近年来在奈良时代前期的亲王长屋王(公元684—729年)的宅第中发现的大量木简,还真实地再现了这种亲王家政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参见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编:《长屋王邸宅与木简》,吉川弘文馆1991年版。
     (21) 《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五,军防令,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
     (22) 《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五,军防令。
     (23) 《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七,选叙令。
     (24) 光晃:《律令贵族论》,收入《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3》,岩波书店1976年版,第50—51页。
     (25) 关于有位贵族的荫位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近年来日本史学界有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曾将荫位制的作用与律令国家的性质相联系,提出律令国家是由贵族联合掌权,即所谓的“畿内贵族联合政权论”。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详见野村忠夫氏的《律令官人制的研究》(增订版,吉川弘文馆1970年版)以及仁藤敦史的新著《古代王权与官僚制》,第三编第一章“荫位授予制度的变迁”(临川书店2000年版)。在此笔者想要指出的是,强调律令法为五位以上有位贵族子女的从政提供特权,同以天皇为首的律令国家的集权政治并不矛盾。这种特权并不排除古代天皇在选拔官僚时,出于维护皇权的需要而优先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应当说,在律令国家官僚制的实际运作中,重视贵族氏姓血统和强调“德才勤能”这两种现象是同时存在的,但这些政治运作程序并未改变天皇制集权国家的性质。
     (26) 《国史大系·令义解》卷十三,赋役令。
     (27) 从三位的统计不完整。由于中央官僚中没有与此位阶相当的官职,所以令制中未记其职封、职田和季禄的数量。但是,考虑到从三位可以担任正三位的官职,因此实际上是会得到上述各项赐封的。
     (28) 关晃:《律令贵族论》,《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3》,岩波书店1976年版,第54页图表3。
     (29) 《养老令·狱令》“五位以上条”:“凡五位以上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
     (30) 《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
     (31) 《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
     (32) 《养老律·名例律》,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
     (33) 《养老令·学令》规定:“凡大学生,取五位以上子孙及东西史部子为之。若八位以上子,情愿者听。”“国学生,取郡司子弟为之。”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五,学令。
     (34) 《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五,学令。
     (35) 《养老令·选叙令》中规定的选叙原则是“凡内外五位以上敕授,内八位、外七位以上奏授,外八位及内外初位,皆官判授。”所谓敕授是指天皇亲授,奏授和判授为官僚机构和议审定而授。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六,选叙令。
     (36) 六位以下的下级官吏有免课役和犯法时适量减刑以及能够接受教育等特权。他们当中,非贵族出身的人没有世袭爵位和官位的世袭权。
     (37) 泷川政次郎曾将当时公民要缴纳的庸调以及运送成本折算为米价,计算出庸调的数量是田租的3倍。参见同氏著《日本社会史》,刀江书院1953年版,第85页。
     (38) 《养老令·衣服令》规定:“无位(集解称:庶人服制亦同也。)皂缦巾、黄袍、乌油腰带、白、皮履,朝廷公事则服之。寻常通得着草鞋。”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二十九,衣服令。
     (39) 根据奈良时代流传下来的正仓院户籍帐可知,公民家族中的奴婢分布状况,与当时参照公民财产状况而划分的九等户的等级是大抵成正比的。就是说,较富裕的上等户蓄奴数量较多,贫穷的下等户仅拥有极少量的奴婢。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清水书店1947年版,第261—269页。
     (40) 据《养老律逸文·户婚律》载“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凡杂户养良人为子孙,徙一年半。”这里所说的良人是指公民百姓。参见《国史大系·律》户婚律。
     (41) 据《日本书纪》持统天皇七年(693年)正月壬辰条载:“是日,诏令天下百姓服黄色衣,奴皂衣。”另外,《养老律·衣服令》中也规定“家人奴婢,椽墨衣”。皂衣和椽墨衣皆为黑色。又据考证,这种黑衣所用的布料是被称作“调布”或“庸布”的最粗劣的布,而贵族服装所用的布料是由职业工人制作的“商布”。在奈良时代,调布、庸布的市场价格是商布的一半。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第276—277页。
     (42) 吉田晶:《日本古代社会构成史论》,第四章“关于古代的奴婢”,塙书房1983年版。
     (43) 《养老令·田令》“官户奴婢条”。参见《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二,田令。
     (44) 参见泷川政次郎:《日本奴隶经济史》,第50页。
     (45) 《养老令·户令》“造官户籍条”(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二,户令);《养老律·名例律》“杂户条”(参见《国史大系·律》名例律)。
     (46) 参见石母田正:《古代奴隶的—考察──关于奴隶的进化过程》,收入《石母田正著作集》第2卷,岩波书店1989年版;神野清一:《日本古代奴婢的研究》,第十章“家人、奴婢的存在形态”,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第213~239页。
     (47) 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二,户令“家人所生条”。
     (48) 《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户令“家人所生条。”
     (49) 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九,关市令。
     (50) 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第127页。
     (51) 《国史大系·令集解》卷十一,户令“当色为婚条”。
     (52) 与(一)、(三)项有关的规定有:“凡官奴婢,年六十六以上及废疾,若被配没令为户者,并为官户。至年七十六以上,并放为良。”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二,户令。又据《类聚三代格》中所收天平神护二年(766年)的一道敕令记载:“药师寺奴婢,年满六十并才能勇勤,悉以从良”。(参见《国史大系·类聚三代格》前篇,吉川弘文馆1980年版,第141页。)关于(二)项的规定是:“凡身丧户绝无亲者,所有家人奴婢及宅资,四邻五保共为检校,财物营尽功德,其家人奴婢者,放为良人,若亡人在日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九,丧葬令。有关(四)项的规定有:“凡良人及家人被压略充贱,配奴婢而生男女者,后诉得免。所生男女,并从良人及家人。”参见《国史大系·令义解》卷二,户令。
     (53) 《国史大系·律》卷七,贼盗律。
     (54) 《国史大系·律》附录“律逸文”,斗讼律。
     (55) 《国史大系·令义解》卷十,杂令。
     (56) 《国史大系·令义解》卷十,杂令。
     (57) 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国家与东亚世界》,第120—126页。
     (58) 参见石母田正:《日本古代国家论》第一部,“古代的身份秩序”。
     (59) 上田正昭:《日本古代国家成立史的研究》,青木书店1982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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